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2024-07-2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通用8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1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29号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2005-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本好转,按照全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寸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汲取“5・22”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现“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遏止特大火灾”的工作目标,为创建“平安哈尔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1.居民住宅小区、城镇棚户区、高层住宅楼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2.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和小游艺厅等“六小单位”。

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4.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各区、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5.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活动场所。

(二)排查内容

1.居民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到位;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是否合理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线路及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隐患。

2.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堆积物;疏散通道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

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4.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各区、县(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的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制订、整改火灾隐患责任人、投入资金、整改时限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明确整治底数,逐单位逐项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火灾隐患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对自查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25日)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范围和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整治阶段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和督查。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住宅楼内出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损毁等消防违法行为的;

2.社区消防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

3.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未落实整改资金,无法保证在年底之前销案的;

4.纳入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不具备使用或者开业条件,或虽经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目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5.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

6.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重新排查过程中,发现前一阶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过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没有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6日至30日)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督查验收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采取区域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贝才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挂率,亲自组织、部署和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桂华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卢国惠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具体工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行业特点,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管战线具体负责;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情况实施监督,依照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要明确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没有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的,要承担失职责任;对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对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划拨专门资金予以奖励;对发生问题和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O04]4号)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利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机制,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个人不能在消防安全无保障的环境中获取经济利益。要建立奖惩机制和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质量实行定期考核和抽查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对表现好的人员实行奖励。在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新的火灾隐患的产生,引导全社会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消防安全管理与社会群众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加大整改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行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针对性强、措施得力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6个结合,即检查与贯彻上级部署相结合、检查与整改处罚相结合、检查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分区域检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政府推动与行业部门自查相结合。

各地区要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居民区、单位的办公区、人员密集区、特别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宿舍,以及实行住宿管理的中小学校和企业的职工住宅等确定的整治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特别要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将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源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夜间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场所该责令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场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复查,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查封的要坚决立即查封。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工程存在的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不管什么部门批准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只要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就要坚决停业整改;对已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照)。

(四)加强宣教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各新闻媒体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知识、曝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讨论、无偿播(刊)发消防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讨刻注意消防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提高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丰富消防安全知识,使之能够随时发现身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关心身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要组织向辖区居民印发《居民防火守则》,在社区内广泛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公益广告牌,开展火场逃生训练等消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在村屯的醒目位置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向村民印发《村民防火公约》。

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小手拉大手・消防进学校”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中、小学生消防常识必读》的学习和学生自救逃生演练,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督促各商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与岗位特点相结合的防灭火技能。通过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手段,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认真总结各阶段主要工作,将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O日、6月25日、6月3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情况于7月5日前上报。同时,要将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一些针对本地区特色采取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随时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市政府掌握消防排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2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34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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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努力构建和谐哈尔滨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

(三)市和区、县(市)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

(四)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订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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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5〕5号)精神,统一组织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在学校和居民区周边产生的噪声污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要在市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水质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并于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仍然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以前必须制订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底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特别是对纺织、印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各地区要分别于7月底和8月底前提交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及专项检查报告。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要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日至7月9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9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区挂牌督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5个),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并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政府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绍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毕林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 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吕玲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宝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景云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国贵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尹廷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廷涛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委、办、局主管处长组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主要职能目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积极配合,完善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市和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全面清理整顿,挂牌督办突出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确保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查处率达到100%。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检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考核

?要逐步健全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七)注重社会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揭露,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各区、县(市)每周要以简报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为市政府掌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

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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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2:附件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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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附件3???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一)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10名,作为2005年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提供考核材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3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83号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8-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应当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效果、保证质量和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任务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承担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办理工作、落实工作质量和落实工作合格率等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根据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督办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完成交办督办任务工作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督查与落实》上公布,考核结果向市责任办通报,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第七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采取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根据各承办单位落实工作考核情况,对认真落实督办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达到督办目标要求,经催办仍没有充足理由且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对督办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考核评分共分3部分,分值为100分;加分5项,分值为10分;减分4项,分值为10分;最高分值为110分。

(一)基础办理工作共4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二)落实工作质量共6项,总计50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三)落实工作合格率共3项,总计25分,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本条前款规定的量化标准,详见《督办工作承办单位综合考核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第十条 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每年年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4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03-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办发〔200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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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为目标,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为目的,按照区委提出的“唯先誓夺、追逐应有”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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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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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02]16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黑办发[2002]24号)等八项重要工作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决定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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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目标管理和履行职责及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以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决策情况,防止因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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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和协调服务情况。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严格禁止自设行政审批项目或不执行已减少的审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政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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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政务超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民情询访责任区”发挥作用和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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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依法行政,干扰和影响国家和政府改革措施的行为;工作推诿、办事拖拉、敷衍塞责,以及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章不循、纪律松弛、管理混乱或者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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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基本原则按《南岗区2002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哈南纪发[2002]3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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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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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项目。根据行政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

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监察建议,与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协商后,填写《行政效能监察立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通知被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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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清问题。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账目、会议记录、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措施,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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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奖惩。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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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建议。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重要问题可发《监察建议书》。被建议单位或人员要按《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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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写终结报告表。监察事项完成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情况进行汇总,与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协商后,填写《行政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主管纪检监察和人事工作的主要领导审批存档,并报上级监察、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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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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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监察局、区人

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下属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电话:2705857(区监察局),2705732(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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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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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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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政机关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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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一些行政管理和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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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36930。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举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经常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还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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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根据自身职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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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不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5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我省省级和其他省市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通过该体系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管理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程序,使财政资金拨付的整个过程均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

(二)资金高效运转。减少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环节,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信息化。国库集中支付以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通过不同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

(四)分步推进实施。考虑当前,兼顾长远,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其构成及功能为: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3.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4.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6.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有特殊专项用途资金的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实现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每个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及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四、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

(三)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活动,建立在明晰的部门预算基础上。

(四)建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反映、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代理银行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银行信息系统,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确定代理银行。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网点,采用议标方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行安全、清算系统发达和网络系统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五、实施步骤

2005年,完成市级第一批21个部门所属36个单位改革工作;200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2007年,将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史文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4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4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6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47号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2006-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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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良好城市环境迎接“哈洽会”、“哈夏会”等重大活动的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迎接重大活动的要求,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提升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魅力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推进道路、桥梁、绿化、灯饰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活动景区。以改变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重要活动景区容貌,优化窗口形象为着力点,结合拆违还建工程,高标准实施机场迎宾线路改造,全力推进京哈出城口、哈同出城口、哈阿路和202国道等沿线环境整治改造。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绿化和亮化提档升级,取缔沿街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清理整顿牌匾广告和乱堆乱放,全面整修整饰临街建筑楼体,维修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迎宾旅游线路道路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二)重点整治博览交易区域和文化、体育交流区域整体环境。根据大型商贸洽谈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的安排,加大对场馆所在地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重大活动期间,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业队伍,专人负责,随时处置出现的问题。

(三)全面整治街面秩序和市场摊区环境。集中执法力量,深入进行街面秩序整治,坚决清除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和沿街乱堆乱放、乱摆乱挂,清理占道洗车、修车等马路作业及店外经营,特别是对繁华区域和一、二类街路等要设专人负责,加强巡查,强化管控。整治机动车占压人行道及乱贴乱画行为,集中清理自发形成的占道市场摊区。严格执行早、夜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开展经营,按时开市、准时撤市,严禁移位、外溢和扩大范围经营。早、夜市场撤市后要及时清扫,垃圾随产随清,做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四)深入整治道路交通和公交客运环境。进一步加强动静态交通管理,加强交通疏导,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清理整顿飞机场、火车站、公交车、联运车、出租车、旅游车和轮渡船舶室内外环境,清除车体上有碍观瞻的乱贴乱画,同时结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要求,组织司乘人员开展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活动,营造整洁良好的客运环境。及时对主干街路破损、蒙尘的交通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五)新建整修夜景灯饰亮化设施。实施一批重点街路灯饰亮化改造建设,力争做到一街一景、各具特色。加强对已建成楼宇、桥体、灯饰景点及敞开式公园亮化设施的管理,组织有关单位对灯饰景观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全面搞好路灯设施检修维护,更换破损的灯具光源,修复破损歪斜灯杆。对主干街路的各类广告和商服牌匾、橱窗及灯桥、桥梁广告等进行全面维修,保证各类亮化设施齐全完好、亮化达标。重大活动期间,各类灯饰设施要与路灯同时开启,23:00时关闭;建立市、区两级巡查网络,确保重点区域路灯亮化率达到100%,灯饰小品亮化率达到100%,其它区域亮化达到95%以上。

(六)全力推进拆违还建工作。在认真总结首批拆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对列入计划的违章建筑、废弃的锅炉房、大烟囱和杆体,要坚决予以拆除。对拆除后形成的空间,要按照统一规划,高标准、高起点实施还绿、还路、还停车场和还公厕建设。

(七)切实搞好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继续推行街路环境卫生标准化作业,提高一、二类 街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搞好三、四类街路及背街巷道的清扫保洁工作,增加主干街路、迎宾街路、旅游线路和重点区域保洁人员数量,调整作业时间,实行水冲洗作业,做到全天保洁,夜间保洁到22:00时。对垃圾箱(间)垃圾要日产日清,做到无外溢和堆积现象。进一步搞好袋装垃圾收集工作,采用一次性黑塑料袋盛装垃圾,确保无随意摆放散袋垃圾。建立市、区两级巡管制度,按街路、区域、部位落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增加环境卫生检查频次。

(八)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相关规定,保证规范有序开挖,对于需在重大活动节点前完成的挖掘工程,要做到回填复旧、工完场清。严格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整治场外堆料、残土拉运散落、施工噪音超标等污染环境行为,对违规作业的要及时督查整改,确保不影响城市环境。

(九)加快小区庭院和市民休闲健身公园建设。以改变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重点,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高标准、高质量推进300个居民小区庭院、10个健身广场、10个休闲公园建设及城区土路、背街背巷整治改造和破损人行步道铺装等整治项目。

(十)整修整饰建筑楼体和公共设施。组织临街单位对主干路和重点部位建筑楼体进行全面整修粉饰,消除陈旧破损立面和“花脸楼”,整修整饰各类破损、脱漆、蒙尘交通标志、隔离栅栏、绿地围栏、坐椅、园灯及公交站廊站牌、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确保整洁完好。?

(十一)加强绿地树木抚育管护。组织绿化养护责任单位按标准全面搞好绿地、树木抚育管护,彻底清除枯死植物和垃圾杂物,及时修剪草坪和剪型灌木,结合季节搞好花卉栽植和盆花摆放,形成绿化彩化景观效果。要特别做好今年新植树木的养护抚育,防止病虫害发生,保证新植树木成活率。

(十二)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警民联防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责任,形成公安巡警、刑侦、110社会服务联动群防、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强车站、宾馆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停,确保万无一失。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各项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十三)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前制定信访工作预案,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避免激化矛盾;对重点部位要设专人接待上访人员,坚决控制集体上访;重大活动期间,发现上访情况要快速反应,及时采取稳控措施,确保不出现群防和越级上访。

(十四)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以完善硬件设施、改善卫生条件、抓好科学管理为重点,对市区宾馆、饭店、机构、车站等公共场所餐饮网点的从业单位,逐街逐户进行清理整顿;对会展中心的餐饮全部实行全程监控,切实把住食品卫生关,为中外宾客创造洁净、舒适、方便和有益健康的环境。

三、责任分工?

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负责;环境卫生,绿地树木抚育养护,占道建筑工地场外作业,场外堆料文明施工,区建灯饰景点和楼宇、公园、牌匾广告的灯饰亮化等整治达标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会同各区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会展线路桥体、楼体、景观、小品灯饰亮化,拆违还建和小区庭院建设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负责会同各区组织落实;街面秩序、占道市场、无证商贩、残土拉运及重点区域环境管控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各区组织落实;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信访接待及其稳控工作,由市信访办及各区信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公共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道路交通治理、交通设施整饰整修、公交客运管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商服经营、早夜市场摊区管理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会同各区组织落实;灯饰化用电及路灯检修由哈电业局(路灯管理处)负责组织落实;基建工地内部文明施工由市建委负责会同各区组织落实;各区政府自行组织的经贸、文化活动区域内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灯饰景点、牌匾广告亮化维修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落实;松花江堤岸环境卫生管理及取缔无证商贩和野蛮拉客,由市水务局和水上民警队及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道路井盖设施管护工作,由哈供排水集团、物业供热集团负责。

(一)贯彻落实阶段(6月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安排,细化工作目标,广泛宣传动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5日―8月20日)。以“哈洽会”、“韩国周”、“哈夏会” 和“特奥会”等重大活动为节点,集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全员上岗,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督办检查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督办整改。

(三)巩固深化阶段(8月20日―10月1日)。按照全年环境整治工作安排,继续深入推进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完成好清理整顿、综合整治、灯饰亮化等项工作,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国庆节。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环境整治工作。要组建专门推进机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具体街路和点位,集中力量,分项同步推进。

(二)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质量和标准意识,严格执行质量规范和管控标准。街面秩序、环境卫生、早夜市场、客运环境等要做到长期达标、长期巩固;设施整修、绿化抚育以及各项整治工程要严把质量关,真正做到高质量、高标准;食品卫生要落实责任区,严格检查监督,确保万无一失;拆除还建、居民庭院改造及市民休闲公园、健身广场建设要确保按期完成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检查验收。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对各区和有关部门承担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跟踪督办整改;对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新闻单位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将结果向全市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7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25号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2005-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25号)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契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实事求是,规范运作,通力配合,扎实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条件和时间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通知》名单中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哈航集团、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轻型车厂、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黑龙江黄金公司等10户企业在哈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公安等35个职能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分离职能机构的条件:

1、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基础,至2004年12月31日仍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职能机构;

2、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职能机构;

3、中小学和公安机构。

分离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小学一次性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政府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分离。

(二)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

按照《通知》要求和财政部企业司《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策解答》意见,此次移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职人员及2004年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符合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编制内的人员。

移交中小学教职工的人员编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规定执行,其中移交在职人员编制师生比按照小学1:

19、初中1:13.5、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公安人员的移交,应是按规定经考核录用,且具有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对具有职(执)业资格,且在核定编制内的中小学的职员(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导人员(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及公安机构的辅助后勤人员,可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移交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凡具备教师资格的,全部纳入移交范围;不具备职(执)业资格的离退休教职工不纳入移交范围。已经移交的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已经在原企业离退休的,不在此次移交范围。

3.内退人员移交

移交机构内退人员的接收应比照在职人员,凡具备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职人员移交后仍有编制的,可纳入移交范围。

4.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认定

职能机构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由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认定后,经市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5.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人员的移交

2004年底前已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不纳入移交范围。

6.移交程序

中小学的移交程序,由办学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移交名单和人事档案,并在企业内张榜公布;接收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并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张榜公布接收人员名单。市编委办核定编制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公安机构的移交程序,由企业提供移交人员名单和人事档案,经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三)经费基数的核定

1.补助基数的核定

(1)移交中小学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以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减去教育收入和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

经费补助基数包含:①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助学金等。②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企业对职能机构的各项暗补,如电费、水费、取暖费等。

(2)公安机构补助基数,按照2003年决算实际支出(不含罚没收入)核定。

经费补助基数包含:①人员经费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补助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补助支出等。②公用经费支出: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企业对职能机构的各项暗补,如电费、水费、取暖费等。

2.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

移交的中小学、公安机构已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和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定。未实行上述社会保险的,按照移交所在地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标准,以核实的离退休教师人数为准核定。移交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随机构一并移交,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企业负担。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付额,比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列入补助基数。

4.移交人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含统筹外费用)待遇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人员离退休金高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标准核定。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同类人员标准逐人计算核定。

(四)经费来源及拨付方式

1.此次移交我市管理的中小学、公安职能机构核定的补助经费,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中央与企业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财企[2005]25号)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2.职能机构移交后,3年过渡期内企业核定的承担数额经商定可逐年拨付,也可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接收地主管部门。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过渡期结束后,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3.2005年移交前企业支付的移交机构的经费,在移交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其中企业垫付的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可在财政资金到位后返还,也可抵顶下一应付费用。

三、资产移交和债务处理

(一)资产移交

1.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职能机构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为基础,以交接双方清查核实数据为准,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给接收主管部门。

2.职能机构2003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资产、账外资产等,应在双方认定后一并无偿划转。

3.职能机构的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可随房屋、建筑物同时移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划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过户手续。

4.无法分割的移交资产,可由企业提供等价值的其它资产进行置换,也可折现一次性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

5.移交职能机构的在建工程,经双方认定后可采取两种办法一并移交。一是继续由原承办企业负责建设,待工程验收并竣工决算后再移交;二是在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移交时一并转交当地主管部门,并由企业提供续建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6.职能机构的资产移交时,不需进行清产核资,不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由交接双方组织审核认定,按账面资产移交。

7.有关部门接收土地、房屋涉及的契税和签订产权移交书涉及的印花税及其他手续费等,参照哈市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职能机构债务处理

职能机构移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企业负责组织清理,所欠金融机构和原企业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拖欠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等由原企业负责一次性补发(缴)。

四、实施步骤

(一)核对确认阶段(5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核对企业与财政部核定的移交职能单位名单,对漏报的职能机构,由企业在4月底前说明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企业集团,同时报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企业集团和省财政厅分别向财政部申请,经财政部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由接收主管部门向移交职能机构提供当地同类人员工资、离退休金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移交职能机构提供当地同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标准;由市编委办核准移交职能机构接收人员编制;企业与接收单位对财政部下达的人员、资产及经费数进行核对,对移交人员工资进行套改,审核移交人员的职业资格,共同对移交职能机构各项费用进行测算。

(二)签署移交协议阶段(9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由接收单位与企业对核对的基础数据进行确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上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移交协议。

(三)办理移交手续阶段(12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办理移交相关文件批复等手续,进行总结,提交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我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名单附后)。有关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属地内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要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各区、县(市)和企业,做好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牵头、综合汇总和协调督促工作,并负责核定和下拨中小学、公安移交机构经费基数工作。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等单位分离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负责核对区、县(市)教育局拟接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企业签订房地产接收协议,办理土地、房产更名;协调区、县(市)教育局提供本地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与企业共同测算移交机构的各项费用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分离人员干部身份认定工作。市编委办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拟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市公安局负责对拟接收企业公安机构的经费补助、资产设备等测算核对工作;审核拟接收人员资格及工资套改的测算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移交单位占用土地的认定及土地变更手续等工作。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房产变更手续等工作。

(三)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出发,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具体工作。确保我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篇8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07-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4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24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24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4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8年1月5日至8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共享魅力冰雪,促进经济繁荣”为主题,以“政府组织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为原则,充分利用冰雪文化、冰雪旅游等冰雪资源,通过开展多领域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冰雪特色经济产品展销等经贸活动,努力将“冰洽会”办成具有冰雪特色的国内知名品牌展会,加快展会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步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

哈尔滨冰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哈尔滨旭阳展览有限公司

黑龙江紫丁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汽车商会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三、主要内容

本届“冰洽会”将采取综合性展示与专业性展示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设置:装备制造业展区、汽车促销展区、绿色及名优食品展区、冬季用品展区、投资理财及上市融资服务展区、诚信及名牌企业展区、文化产业展区和美容美发展区、外省市重点企业展区。

展会期间,将围绕节能降耗、减排环保、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新技术新成果转让、新产品推介和畅销产品热卖等系列活动。举办“冰洽会”消费节暨首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北方城市消费节”。届时,市内各大商场、滑雪场、书店、超市等相关消费场所统一开展诚信促销、放心消费活动。

四、工作分工

各成员单位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开展工作。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整体组织、协调、总结等项工作,各专业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化运作的具体事项,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确保完成第24届“冰洽会”所分担的全部工作任务。

五、组织领导

成立第24届“冰洽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效廉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明,市委常委、副市长丛国章,副市长张少良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高迎祥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市经委主任朱文玮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市接待办、市大冬会推进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合促进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市信息产业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贸促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安全办、市信访办、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妇联、团市委、市侨联、市总工会、市文联、市工商联,各区、县(市)政府,哈报业集团、哈电业局、哈第二电业局、哈药集团、哈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工业企业联合会、哈工大集团、哈尔滨冰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哈尔滨旭阳展览有限公司、黑龙江紫丁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汽车商会、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文玮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陈杨、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滨沙、市旅游局副局长马春野、市体育局副局长张振华和市经委助理巡视员傅洁苒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招商招展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六、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好“冰洽会”是全市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从大局出发,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将各项筹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招商招展工作,精选参展企业和产品。为保证展会的质量,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招商招展工作,认真筛选参展企业和产品,组织大型企业及高精尖产品参会参展,完成招商招展的任务量不能低于去年。要以国内外知名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名牌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加强欧美、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招商招展工作,尤其要加大对世界500强和著名跨国公司的招商招展力度。

(三)认真做好经贸洽谈工作。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开发区产业园区、香坊出口加工区、东北亚经贸科技合作区和宾西国际贸易加工区等重要加工基地,要做好项目洽谈的会前准备、会中的签约和会后的合同履约及跟踪问效工作,力争将展会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坚持冰雪旅游和展会结合,实现冰雪与经贸互动。市旅游局、市体育局要充分利用“冰洽会”的契机,组织滑雪场、冰雪旅游景点和体育器材供应商积极参展参会。要结合“庆奥运、迎大冬会”等活动将冰雪旅游、冰雪运动和冰雪经贸有机融合,扩大影响,使冰雪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五)密切合作,全力配合。市经委、市商务局等单位要精心组织“冰洽会”消费节活动。各生产企业及商业服务单位要做到诚信促销,为国内外宾朋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及一流的服务。市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案件,切实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营造节日氛围。宣传主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各有关新闻媒体要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要对参会的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及企业家进行专访。市城管局配合组委会负责提前1个月在哈尔滨主要街道悬挂“冰洽会”消费节宣传条幅600条左右。市冰雪办在宣传冰雪节的同时要一并宣传“冰洽会”(如制作光盘、新闻发布、中央电视台广告等)。

(七)坚持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明确联络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委会将定期听取和公布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八)切实做好“冰洽会”安全保卫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做好“冰洽会”消防工作。市交警支队负责为参展企业大型参展设备进出城区提供绿色通道。

七、总结表彰

“冰洽会”结束后,组委会将对各成员单位招商招展、项目签约等工作情况进行评比,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本届“冰洽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2月4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组委会办公室(市政府主楼1319房间,联系人:金秀琴,电话:0451―84664074;传真:0451-84664931;电子邮箱:gycps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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