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24-08-25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共10篇)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1

工资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职工的报酬权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总数已经超过3.2亿人。如何在劳资双方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让劳动者在收入问题上能说得了话,说得起话,对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共铸“中国梦”无疑具有深刻意义。保护劳动所得,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重要途径。尽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为劳资双方设立“对话”平台,让劳动者享有了更多“话语权”。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和现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推行集体协商制度。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作出规定;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1月,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开始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

截至2009年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达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也覆盖了相当多的企业和职工。按照全国总工会的工作目标,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具体地说,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目前,全国共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由此表明,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在制度建设上无论是政府、工会、还是雇主都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与努力。

在咱们新疆,2013年3月12日,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召开十二届十次委员(扩大)会议,传达了全国总工会十五届七次执委会会议精神,总结了2012年全市各级工会取得的成绩,部署安排了2013年工作任务。今年,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将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把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和劳资矛盾突出的行业、企业作为协商谈判的重点,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推进,力争年内实现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

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顺利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因素,但是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方面的因素,单靠完善法律环境,是不能保证其良好运行的。要想使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真正地发挥效用,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至今,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某些问题是在中国社会环境下所特有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交替碰撞在经济、社会制度等各方面显现,在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影响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主要表现出如下问题。

1、“协商”“谈判”名称争议

国际通用名称是集体谈判。全国总工会使用的是集体协商,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致的,而且“谈判”总是感觉有些对立和争斗的味道,用集体协商更含蓄、缓和,弱化了劳资斗争的意义。但是集体谈判则更符合劳动立法原则,也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认为,集体协商更适合国情,更容易被大众接受,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名称只是符号,关键还是要以发挥制度的作用为重点。

2、实施过程中形式化严重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协商过程犹如走过场一般,不能真正反映出职工的要求,不能切实代表职工的利益。工会代表由于在组织位臵上的尴尬处境,或者缺乏谈判技巧,在实际的协商过程中很难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加快工会体制改革,推进立法,是避免集体协商制度形式化倾向的必然选择。

3、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制度建设要求

支撑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缺乏刚性。现有法律对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缺乏统一劳动定额标准,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4、职工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模糊

我询问了一些在职的同事和朋友,他们在职的企业性质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询问结果是,只有民营企业有一两个朋友听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没见过。国有企业的朋友连听都没听过,而且所有人都表示没有见过工会代表职工签集体合同,也没有听说过工会与公司开展过集体协商。由此说明,集体协商制度的宣传力度很欠缺,集体协商的意识还没有能够深入人心。

5、职工代表不是民主选举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职工代表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各层领导因为各种原因内定的,他们处于各种利益之间顾虑重重,要么默不吭声要么根本不把广大职工利益放在心上,根本不敢提工资集体协商的事,就算处于形式参与了集体协商也是毫无作为。职工代表不代表职工,让集体协商只能流于形式而丧失了其本质功能。

6、企业领导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个新生事物,绝大部分企业领导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种形式,没有多大作用,可有可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容易诱发矛盾,引发职工情绪波动,会影响企业正常管理;有的领导可能还会觉得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为了增加工资,从而产生消极思想和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正常开展。

7、执行落实不到位

绝大部企业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表示认同,愿意配合工会开展工作。但在推进过程中,执行偏差,落实不力,应付差事。一些企业在实际工资集体协商中,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注入了不少“水分”,使协商代表无法准确获知本单位运作详情,在协商中自然就缺乏“底气”,难以提出科学可行的方案指标,形成一言堂。结果是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了,代表表决也签字了,但因职工工资分配的全过程没有真正公开、透明,职工的知情权没能落实。使得集体协商工作不规范,流于形式。

8、协商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职工方与企业方应该是平等的两个主体,职工方由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企业方由企业代表组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主体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基层工会与职工代表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差距很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代表平等对话的局面远未形成,尤其工会干部还在企业兼职的情况下。导致企业方成为主导,职工为此感到很大失望。

9、职工方代表作用发挥不到位

职工对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依附关系,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存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合同制职工代表为保住饭碗,害怕单位领导给自己“穿小鞋”,对于劳动侵权行为敢怒不敢言。另一种是底层工代表,感觉自己地位低下,发言没有权威,说与不说一个样,只好听之任之。职工代表更多地先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难以为职工代言,削弱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影响了集体协商的实际效果。

10、政府的重视力度还不够

从很多地区的工人工资普遍以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标准,而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双休日,加班费的执行也很脆弱。即使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也只是流于形式,协商程序仅限于领导层,形同虚设。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不向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没有建立履行情况监督检查。这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或者没精力推动,导致各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进程和成效的参差不齐。

11、工会自身存在的问题

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受制于党政负责制,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则受制于老板。工会领导要看着党政领导和企业老板的脸色办事,如此一来工会很难照顾到职工的利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更难了。有些工会干部缺乏必要的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在实际协商中不会谈、谈不好,是制约工资集体协商水平的重要因素。工会还缺乏相关信息资源,一些企业不依法向工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造成支撑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与企业行政方面相比,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

以上的问题是明明白白摆在社会和国家面前的,这些问题每一条都制约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制约着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是个社会性过程,既要从社会、国家、法制层面强化法律和政策,又要从企业、工会、职工内部进行机制完善和知识普及,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观:

1、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首先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调节需要。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结构。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规定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对行业、产业等层次的集体谈判没有规定。考虑到企业工会目前的情况,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可以使企业工会相对超脱,从而避免因工会与企业存在依赖关系而导致形式化问题。

最后要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制度就不能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劳资力量相对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

2、推动机制建立与完善

完善政策建立机制,使工资共同决定、正常增长、保障有效。首先,要建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要想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必须先建立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要改变由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改变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真正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

其次,要保证工会在谈判中能代表职工的利益。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以此推进工会民主化,增强其代表作用。集体协商过程可由上级工会派出代表介入,协助指导和监督集体协商工作,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

3、树立共赢的思想

目前协商谈判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是领导不接受不重视,思想不统一,这就需要工会从中穿针引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领导明白,只有依靠职工,才能促进单位效益。让职工知道,只有单位效益好,才能享受发展成果。

4、加强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为了提高职工代表综合素质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工会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搞好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不断充实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增强培训效果。在当前特别要加强有关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业务知识和协商谈判技巧的培训,以胜任工作的需要。

5、借力推进集体协商

在工资协商过程中,需要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支持与帮助,发挥“上代下”、“上参下”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解决工会“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难题,消除工会干部疑虑,增强职工代表信心。由于职工方处于弱势的地位很难改变,遇到开明的领导,谈判会有成效,遇到专制的领导,谈判无非是做秀。工资集体协商能够顺利开展,急切需要同级党委的监督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6、保证集体协商制度的履行

工会应采取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监督检查形式,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由工会、劳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体制。二是加强透明度,工资分配方案要细致、简而易懂,并接受职工监督和咨询。三是集体协商和其它民主管理形式结合起来,保证制度的履行。通过监督检查,增强履行义务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资协议的刚性履行,从而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并长期开展下去。

7、推行行业、产业工资集体谈判 行业或产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促进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有积极的作用。整合行业或产业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培训工会干部使其具有代表性和谈判能力;尽快组建行业雇主协会,使其能够代表雇主与工会进行行业或产业的集体谈判。

8、提高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知度

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广大职工对集体协商的认知,从社会、企业、行业、国家各个层面普及集体协商制度的知识,定期向工会与企业职工宣传集体协商的相关知识,强化职工的集体协商意识,使工会与企业更加清楚地了解集体协商制度的操作流程。不能让这个福利职工的制度只停留在领导层的小会里,要像安全知识一样推广做到家喻户晓,因为职工的福利关系着社会稳定。

结束语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2

一、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作用

(一) 强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各行各业有特殊性, 协商起来不可能用一种模式,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例如医药行业, 药店点多面广, 企业协商主体难以确定;药店职工分散在不同地方, 职工方协商主体难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差别大, 行业标准难以统一;可以尝试由药监局引导, 医药行业工会牵头, 探索医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餐饮行业人员流动性大, 可由市商委引导, 餐饮行业工会牵头, 对不同类型的餐饮企业职工进行摸底分析, 探索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其他行业可加以类推。

(二) 建立三方四家联席会议制度

借助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机制, 可以考虑分季度将“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发展同向同步增长”“三挂钩机制”等作为三方四家联席会议的专项议题, 共同研究工作推进计划。

(三) 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及其集体协商的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的主动性和监督管理职能。可以考虑由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调研及检查, 将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等问题列入执法检查内容,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贯彻《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一) 创新方法, 不断夯实工会组织基础

创新入会形式, 可以考虑与我市“公众城市一卡通中心”等单位合作, 为企业职工建立多种简便的入会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大量职工入会信息的储存、分析和管理;通过与多个商家结成联盟, 建立购物、医疗、旅游、服务等会员优惠服务基地, 为入会会员提供贴心服务, 提高企业职工入会积极性;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发放维权手册等宣传手段, 增强企业职工入会的热情;开设我市“工会服务”专线电话, 就企业职工入会、管理、维权等问题接受咨询, 提供准确及权威的解答。

(二) 建立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协商顾问制度

成立市级工会、区级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 不断提高企业工资协商质量。市级企业可由市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区级企业 (集团) 公司级可由区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申请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非公企业、属地管理企业可由区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

三、确立协商标准和原则, 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3

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者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是企业活力的源泉。做好这项工作,要牢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运行、科学发展”的发展原则,把握“掌握政策、贴近实际、党政主导,工会运作、多方协调”的指导思想,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作为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要通过不断完善薪酬分配制度,有效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问题,为顺利开展好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工会与行政有关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做好沟通、协商和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抓规范、抓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

二、加强沟通,积极协商,强化监督,打造和谐发展平台

(一)加强沟通。工资集体协商前,双方代表应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就职工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形成公平公正和合法合理的协议约定内容。协议履行中,双方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实施管理和协作履行机制,提高履约率,使职工群众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规范协商。一是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充分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就涉及职工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与行政平等协商,把好超前参与关、审议关。二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就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人均收入水平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三)强化监督落实。为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得到具体实惠,一是对《集体合同》中的工资集体协议,经职代会票决通过后,交劳动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并执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半年自查和年底职代会报告等形式向职工公布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二是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巡查的形式,完善自我监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扎实地开展。三是《集体合同》要与时俱进,明确双方相互承担的责任、义务,把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当事双方的共同目标,使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的改善同企业的发展、效益的提高紧密结合,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四是把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融入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指标内容来抓紧抓实,工作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督查考核,落实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立足工资集体协商,用足用活相关政策,稳步提升职工收入

稳步提升职工收入,让职工充分享受企业发展成果,是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企业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加强调研,充分协商,在企业阶段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和《集体合同》中,要把提高职工收入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其中,努力保证“稳步提高职工收入”在思想上不动摇,在工作上不放松,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抓阶段发展规划的落实,抓年度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兑现和抓《集体合同》的履行上来。

一是参照省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要求,尽最大可能逐步提高全员工资收入。要积极创造条件,就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薪酬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同行业人均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协商确定职工合理的薪酬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了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稳步提高职工收入。二是改制企业要依托工会职工持股会,努力增加广大职工的投资收益。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法人股东之一,持股会与股东会共同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每年要就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重要投资项目、投资收益等进行沟通协商,合理确定年度奋斗目标,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效益。

四、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

企业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在发展。企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依靠职工,发展为了职工,发展成果惠及职工”的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企业发展愿景目标,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及时调整阶段发展规划,立足技术进步和创新,不断加大投入,推动企业盈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逐步增强。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到了广大职工,由此也就换来了职工为企业履职尽责的责任心,广大职工认知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有了强烈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就会焕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和干劲,上下拧成一股劲,与企业同舟共济,为企业发展,为经济效益增长而共谋、共创、共赢。只有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保障机制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4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 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解读工资协商制度:可以协商什么?如何定工资?

2007年06月13日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近几年,我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这项制度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确立了工资协商的操作规程、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可以协商什么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谁能当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时,还规定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其中专门规定,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政府职责是什么

按照规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同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如果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曹亚慧)

工资协议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5

——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工资集体协商经验材料

一、企业概况

阳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规模较大的供热企业,其前身是组建于1989年的市热力公司,历经一系列的改革,公司1999年由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实现了国有资本一次性全部退出成功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集团。现有员工1834人,资产总额9亿多元,供热面积达到1300万平方米。多年来,企业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员工主人翁作用,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企业先后荣获全国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黑龙江省“和谐企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齐齐哈尔市23、26、29届劳模大会先进单位等50多项殊荣。

二、协商过程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阳光热力集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推进集体合同制定实施彩虹计划三年规划》、《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华 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和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齐齐哈尔市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围绕供热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过深化认识,强化了广大员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意义的理解;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员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通过科学协商,确保了企业工资协商的质量。并通过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和集体合同等形式有效实现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营造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深化认识,强化协商理念。“两个普遍”是全总提出的新时期工会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市内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市总工会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动员推进会后,在集团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成立了以集团董事局主席为组长,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副总裁、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基层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并迅速召开动员会,传达了推进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部署和精神,使广大员工深刻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重要手段。

2、加强培训,提高协商能力。强化培训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作用的有效途径。2012年5月,集团公司参加了市总工会举办的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暨推进会议。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铁,民管法律部部长张柏真,副部长王君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我市及各单位的重要意义及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做了详细的阐释。会后,集团公司以会议形式将培训内容,及时传达给各基层单位工会主席,切实提高了企业各级工会干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把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实行目标管理,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中心工作目标,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科学协商,确保协商质量。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集团公司始终坚持以职代会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为重点,通过职代会和股东大会等形式,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企业的重大决策、工资调整、人事、机制改革等都要通过职代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以职工代表的身份直接进入集团董事局,员工代表进入监事局,参政议政,强化民主管理。同时集团公司工会代表员工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每年在计划会上同集团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用合同的方式将员工的合法权益加以明确,确保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营造了浓厚的协商氛围。

三、协商成效

1、工资福利不断提高。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工资不断提高。员工工资由2003年时的人均工资958元,增长为现在的人均工资1928元。2005年以来对员工工资进行了五次相应的调整,并增加了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2011年集团公司在调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薪酬的调节和激励作用,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倾斜一线的原则,向一线和普通管理岗位倾斜,一线工人岗位工资平均增加264元,涨幅达17%,普通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平均增加94元,涨幅达5%,充分调动了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012年集团公司一届九次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了《集团公司薪酬调整实施方案》,集团公司出资500万元,使员工工资在原人均1928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奖励工资。集团公司坚持岗变薪变,易岗易薪,倾斜一线的原则,一线生产岗位员工工资高于机关普通管理人员工资。目前,企业员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员工同时每年享受1个月工资标准的福利,员工比较满意。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制定下发了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员工休假方案的通知》,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充分保 障了员工的休假权利。集团公司工会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体检。

2、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不断深入,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的同时,企业更加注重对困难员工的帮扶,使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在企业内部营造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快乐的工作氛围,企业已经成为广大员工施展才华的舞台、增长才干的学校和过好日子的家园,员工快乐生活、快乐工作。公司员工孙林旭身患尿毒症,必须进行换肾手术才能保住生命,需要20多万元的手术费用。集团公司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向全体员工发出了向孙林旭同志献爱心的号召,短短两天时间,全体员工为孙林旭捐款近10万元,挽救了孙林旭生命。员工王润梅家不幸失火,全部家当付之一炬,工会组织广大员工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使她重建家园,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几年来,为企业困难员工补助260多人次,补助金额10万余元,为困难员工解决集资住房48户,安排员工子女就业200多人。2011年集团公司工会走访困难员工55人、辖区贫困用户33户,发放慰问金、慰问品折合人民币13600元。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

集团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主人翁作用,广大员工更深深热爱自己的企业。由于企业夏季储煤资金周转困难,集团公司员工连续三年集资购煤,集资款 达六千万元,缓解了供热压力,保证了正常供热,体现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供热事业的责任感。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同胞捐款 16万元,交纳特殊党费2.1万元,为雅安地震灾区捐款8万元,充分体现了阳光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

3、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革使企业走出了困境、改革使企业走上了振兴,改革使企业焕发出勃勃的生机,企业这些年发生了巨大变化,资产总额由原来的1.2亿元激增至9亿元,增长了8倍;热源由原有的不足30座增加到90多座,增长了3倍;供热面积由240多万平方米发展到1300多万平方米,增长了近6倍;热费收入由0.72亿元猛增到3.5亿元,增长5倍多;热费收缴率由平均60.87%提高到现在的不低于97%,增长了36.13个百分点;人均承担的任务由过去的6.8人/万平方米,下降到现在的1.5人/万平方米;各项生产成本也始终控制在行业内最好水平。同时,围绕神鹤、同沐阳光两大品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组建了同沐阳光集团,形成了绿色食品、环保节能材料、热力工程设计与施工、煤炭经销、物流运输、文化影视艺术产业、金融信贷、管网清洗、劳务派遣等一系列的多元化经营项目,形成了立足主业、多元发展的新格局。企业在发展的同时,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多年来,集团公司始终践行“履行责任、博爱奉献”的 企业核心价值观,坚持做到“改制不忘公益性质,民营不忘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感恩社会、回报社会。2007年,企业成立了“阳光基金会”。在社会各项公益活动中,向灾区捐款,向低保户、残疾人、老干部进行热费补贴和“惠民行动”等累计捐款1000余万元,捐物1600余件。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为齐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无偿捐建供热配套设施累计投入近4000万元。2009年,集团公司出资100万元冠名阳光文化公园建设。2010年成立神鹤影视文学创作中心。2011年投资1000万元打造百集德育励志动画片《神鹤丹丹》,为鹤城基础设施建设和百姓生活环境改善,宣传鹤文化、打造鹤城品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协商启示

1、企业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新老三会并存,管理机制模式仍沿用和保留,过去传统而有效的工作方式,更为工资协商创造了宽松条件和良好的氛围。

2、企业领导从思想和行动上,愿意和主动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3、工会、人力资源部门把协商、征求员工意见、尊重员工的意见,作为日常工作来抓。

4、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调节作用,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 篇6

云和作为“中国木制玩具城”,以木制玩具为支柱产业,是中国最大的木玩生产和出口基地,目前有规模以上企业23家,1-5月产值达4.63亿元,同比增15.8%。是我县“工资集体协商”提质示范点。

一、基本做法

(一)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

按市总工会部署的“四个阶段”和“八个步骤”: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出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具体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1、明确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具体事项为重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2、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找准职工最为关注点: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合同期限、各工种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同时规定,协商双方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其主要组成部分,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是合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2)是平等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是利益兼顾原则,兼顾本行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 4)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协商双方要相互沟通、谅解,维护和谐的协商气氛;

5)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二)协商双方代表的选举民主化。按照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本行业确定了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各5人。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三)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文本。在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时,各企业工会先后多次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出了符合行业实际、较为规范的工资协商文本草案,最终双方求同存异,取得共识。在双方代表的联席会议上表决时一致通过,确保了工资集体协商文本的规范化。

(四)召开协商会议。该行业在召开协商会议的过程中,严把 “四个阶段”和“八个步骤”。

1)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木制玩具行业协会召集该协会成员会议,经过充分讨论,首先推选出有权代表企业方的人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行业协会秘书长毛凤鸣同志为首席代表,选中的四家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成员。即浙江新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云长、浙江

和信玩具有限公司何彬、浙江七彩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毛姚春、浙江金马工艺品有限公司马达伟。

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各企业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代表职工方的代表从本行业各企业的工会主席中推选产生,推选出具有较好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有敬业奉献精神的五人组成,即钟玉亮、黄伟、林晓云、周忠斌、虞月娥,由行业联合工会主席钟玉亮同志为首席代表。

2)提出要约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木制玩具行业联合工会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行业协会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告知本工会方参加协商的人选及时间、地点。行业协会在接到该书后的三日内,及时沟通参加集体协商代表和各企业行政方,也以书面形式发出《集体协商受约书》回应,同意如期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并将代表名单告知对方;

3)协商前准备

县总工会两位专职指导员是县人劳局和经商局的退休干部,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仲裁和企业的经营情况、运用有关的财务同比状况轻车熟路,还到县统计局核对木制玩具行业的“经济普查数据”得以佐证;与县工业园区及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多次沟通,了解该行业的工资行情,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基本要素。对41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代表以会带训方式进行培训,剖析当前企业的劳资双方现状和劳动仲裁中的一些生动案例,了解企业的经营效益。为了使“实施细则”通俗易懂,还以图表形式画制了《云和县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使

培训气氛生动活泼对话轻松,取得预期效果,为工资集体协商打好基础。在沟通讨论中,根据本行业的经营状况预计本次集体协商将会出现的难点,换位思考从什么角度应答企业方代表,容易获得对方理解,以减少波折,制定预案。4)开展协商

在会前多次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按照参加协商首席代表轮流担任执行主席的规定,本次协商会议由行业秘书长毛凤鸣同志主持。会上,协商双方代表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就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展开认真讨论和充分协商。如企业集团方代表提出:木制玩具产品是我县主要的出口产品,近年来受WTO及TPP的多重制约,竞争激烈,西方国家往往节外生枝,无孔不入防不胜防,安全和技术壁垒日益艰险,尽管企业小心翼翼但仍如履薄冰,涉外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企业应收账款较多、原材料不断上涨等因素导致流动资金紧张,好些企业职工工资按时发放有困难等等,所言不无道理。工会方代表则以《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财务报表“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幅和市场生活消费增长等为依据;同时也着重表示员工的工资收入增长应是建立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基础上,只有锅里满才能碗里满。工会将率领员工严把产品“质量关”,以厂为家群策群力在“创新、安保、省料、节时、节能”上下工夫,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诚挚凿凿,意恳拳拳地进行有理有节的协商,使企业方代表感觉到其实用好“工资集体协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使员工心甘情愿地尽心尽力,应当是企业的追求。

5)签订协议

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双方代表对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异议求同存异,基本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木制玩具行业的产品精确度要求和劳动强度比其他行业相对要低,女性职工所占比例比其他行业要多的多,外地在云和务工的女性职工几乎都集中在木制玩具行业,甚至于有些产品还可以拿到家中让老年人也参与装配等情况。工资的定额相对比其他行业理所当然要低一些,业已形成市场规则。经多轮举证对比,结合市场价指,最后议出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指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最低月工资为1300元,比政府公布的高6.56%,同比增7%左右。正式写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6)草案的审议

玩具协会企业代表与联合工会方代表对通过协商形成的工资集体协商草案的每一条款进行审议。双方代表一致认为《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合同形成的过程自下而上,始终围绕《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上下认可,群众基础扎实,没有敷衍情形,完全能够付诸实施。

经过慎重审议,协商双方达成共识,举手表决通过后,才将合同文本提交双方首席代表慎重审核、郑重签字。

7)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社会保障局备案

将单独签订、区域和行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资料,全部整理归档,上报县社会保障局备案。对52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求提供协商的记录、发言稿和有关“协商、表决、公布”照

片等资料,同时将全部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输入省总工会的“数据库软件”,共312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超过上20%。

8)将企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及时公布 在严格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公布手续的同时,利用厂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布,并正式实施。

二、取得的效果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资分配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在木制玩具行业推行以来主要表现在:

1)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行,使职工直接参与了企业分配,充分享受到了企业发展的成果,这对于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职工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起到推动作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该行业没有发生一例劳动争议事件,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稳步发展。

2)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使员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落实,进一步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企业为员工排忧解难,稳定了职工队伍。如许多企业积极为外地员工子女入学难问题;给予考上大专院校的员工子弟发放津贴;发生工伤事故,能根据保险及时获得理赔;给困难职工补助;象木佬佬公司还组织员工到黄山、海南旅游等等,为构建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

三、存在的问题

1、按条例对“协商草案”应由职代会审议,但由于本行业覆盖广,有企业800多家,且一线职工都是按件计酬,春节过后就很少休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难度大,只能采取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各企业工会主席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本行业大都是民营小企业,都是家族式管理模式,工会人员都是兼职没有专职,且一般是其亲族,起不了应有作用。

3、行业是数百家的联合体,众企业经营管理各有韬略自成方圆,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仅5人左右,所定的“协商文本”难以面面俱到惠及全体,不免牵强。

四、今后需要改进的地方

1、应制定企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审 议企业有关事宜;

2、工资集体协商草案应发到各企业,以征集意见;

3、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执行与否,应有监督机制,以免摆设;

4、建议政府应设立奖惩措施制度,让工资集体协商发扬光大。

云和县总工会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7

关键词:劳动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 主要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 弥补了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欠缺, 形成了符合企业、行业、各区域不同特点的集体协议, 体现了劳动双方依法自治, 可以避免和缓解矛盾的激化。

一、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如何实现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缓解当前由“民工荒”带来的加工资、体面劳动等一系列问题, 已迫在眉睫。不断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可以改善“劳资”双方紧张的局面, 构筑良好的劳资关系。目前,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社会上尚未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的氛围

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过于强调保护投资环境, 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有的担心职工要求加工资会吓跑经营者。部分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提高工资, 不愿开展工资协商, 还有一些企业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 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导致劳资纠纷增多。有的职工代表缺乏自身维权意识, 缺乏相应的协商能力和必要知识, 存在“不敢谈、不会谈”现象。

(二) 主体双方不平等, 体制问题难以跨越

在法律上, 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 但在实际操作中, 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差距却很大。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方代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远未形成。

(三) 三方机制不完善, 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已有些时日, 也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机构, 但大部分乡镇 (街道) 处于有机构无机制的状态, 没有建立起日常的沟通协调制度、议事制度和决策机制, 无法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 重签约轻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 行业协会缺失, 没有到位

行业协会虽然作为行业自律性的中介组织, 但由于其熟悉行业政策及标准, 有能力协商、引导和管理同行业企业的行为, 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很不平衡, 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经费不够用等问题困扰着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首次提出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我们应借此为契机, 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发展。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

首先,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 企业是主体、职工是根本、工会是代表、政府是主导, 因此, 政府必须关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 并发挥积极作用。其次, 在舆论上要加以监督。引导各级、各部门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对不开展工资协商、侵害职工利益的事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严查违反工资协商制度的行为。

(二) 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增强推进工资协商整体合力

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平台, 加强部门联动, 增进与各行业协会的联系, 有意识地吸收各协会等多股力量, 不断完善组织。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集体协商公开、公正, 集体合同公平、合理, 及时处理协商和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使三方协调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三) 加大培训力度, 建设一支高素质工资协商代表队伍

建立高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骨干队伍是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基础。加强协商代表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协商指导员由懂政策法律、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对辖区内工资协商工作。二是建立企业、行业协商代表队伍。通过灵活培训的方式, 培养一批工资协商专家, 使之掌握工资协商所需要的政策法规、协商技巧, 提高工资协商的质量。

(四) 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扩大覆盖面

对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大力加强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 提高工会代表职工集体协商的意识和能力。以区域、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本区域、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问题作为重点突破,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Z].2000-11-08.

[2]、许晓军.论当前我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J].工会理论与探索, 2003 (4) .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8

关键词:工资协商制度;和谐;劳动关系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

由于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提法最初表现在有关法律之中,而且学术界对其涵义研究的很少,同济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孙祖芳教授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在我国法律保护和约束下,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执行办法》中将工资集体协商定义为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就工资分配形式、制度、标准及支付方式方法等事宜平等协商后,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特点

(一)我国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的相关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而在劳动法中,其侧重点是在个体劳动者的权利的保障,其所涉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例少之又少,此部法律所规定的条例也相对过于原则化,且在对集体合同的规制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制,这就大大减弱了此部法律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强制性,正是由于法律依据的先天不足致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时时受到阻碍。

(二)我国工会职能弱化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和代表者,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组织通过与雇主进行平等的交涉,在谈判过程中和雇主处于同一平台,双方拥有同等地位。也正因如此,工会组织才能和劳资双方进行各种协商,从而签订符合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利益的合同。但如今一些企业在改革中将工会组织取消掉,也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工会的职能完全没有跟随经济、市场的发展而变革、完善。

(三)我国企业、雇主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企业、雇主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一些企业经营者只要一谈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他们就回避或者根本就毫不关心。雇主多数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均是由我一人决定,根本就不存在协商一事。因此,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制定采取躲避甚至是借口不谈。多数企业、雇主不知道应该怎么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有很小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积极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在动力不足

由于在劳动者和企业两者之中,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企业有着工资的制定权利,大多数的雇主将工资的制定,作为一种管理人事的手段和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等,各个劳动者本身都没有意识要与企业协商工资,企业方面内部的动力也不足。因此职工本身意识的提高,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动力。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路径

(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员工的工资薪酬状况、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理权益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各企业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中集体协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员工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企业,应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一些中小企业,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一些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员工对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同时明确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及权益,有效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

(二)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应加大各企业中工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尤其是制度体系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应认识到工会组织建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政府工会组织应经常到企业工会中走访、视察,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应加强工会组织的宣扬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了解《工会法》中的相应规定,并鼓勵企业员工积极加入各种工会组织,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我国应健全《工会法》,确立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以便工会组织更好的行使谈判权利。国家及政府应尽快推出《工资集体谈判法》,保障工会组织的谈判权力。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很多企业领导及员工对工会组织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真正作用。对此,企业应加强对工会的重视。首先,鼓励职工代表同企业管理层进行谈判,为普通员工创造发表自己意见的平台,提高普通员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可程度;其次,对于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的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应与职工代表大会相互配合,保证自身的谈判权力;最后,对于私人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的先导作用,组织职工代表同企业管理层就相应权益问题进行谈判。总而言之,工会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谈判,只有使工會的谈判作用得以保障,企业员工才会对工会组织认可。

(四)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个好的制度必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对其进行规制,这样才可更好的发挥效用,而国家强制力最主要的就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是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作用,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前提。

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劳动关系改善的作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

劳动人民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建设的主力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企业员工利益的基础。倘若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不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其经济地位及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十分不利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依法进行合理安排,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这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助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利益关系,将企业管理者、员工同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共同的努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员工权益的有效保障性越来越明显。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使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酬得到明显提高,同时减少了社会上劳动纠纷现象的发生,有效的改善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劳动纠纷案中,大多是由于员工的工资薪酬和福利保险等问题引起的,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员工认可的基础上的,维护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利益,能够大大减少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同时对劳动关系的紧张状态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有助于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平共处,促进企业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葛玲花.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6(25).

[2]杨静.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策略——基于三方合作模式的构想[J].求实.2010(10).

[3]祁慧丽.浅议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05).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9

实现职工权益的维护与企业的健康发展

——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促进工会各项工作,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社会发展战略实践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有更加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公司是一个国有控股企业,现有职工**人,于1999年建立集体合同制度。2006年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的共同指导下,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规范文本,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方经过充分协商,实行了每年签订一次工资集体协议与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协议,通过近五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公司完成产量**吨,同比增长**%;完成产值**亿元,同比增长**%;完成出口创汇**万美元,同比增长**%,实现利税总额**万元,实现利润**万元;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得到全面履行:职工年人均收入逐年提高,2010年员工人均收入较上年增长**%,所有员工的收入都大大超过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无克扣拖欠状况;由公司安排加班的职工,加班工资均按工资协议规定得到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在福利方面,职工额外享受有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职工上下班及职工子弟上学享受免费交通车待遇;职工上班期间免费享受工作餐;职工的技能培训得到加强,条件得到改善;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也进一步得到改善;女职工的各项保障协议全面得到落实。实现了企业及职工队伍和谐 稳定,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回顾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历程,我们体会到:

一、提高责任意识,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想保证。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是工资收入。职工始终关注自己的工资有一个合理的增长。同时,职工利益还包括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职工工资的增长,社会保险的按时足额缴纳,其它福利的支出,肯定会给经济效益不是很高的企业带来压力。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前,对这项工作,我们曾经存在着消极和模糊的认识:一是认为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的难度日益增加,企业能够保证职工当前的收入水平已经不错了。工会提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难免自找麻烦;二是认为我们是国有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只要按照国有企业已有的经营轨道运行就行了,不必标新立异。因此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是那么积极。随着企业改革发展实践及工会工作实践的深入,我们认识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职工队伍的稳定,而职工队伍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同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对社会发展趋势深入理解,特别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使我们认识到当今社会一个合格的企业必须是让“股东满意、职工幸福”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自觉地把保障职工合法合理权益作为管理的主要责任,企业工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意识,共同把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落实到工资集体协商的措施中,才能创造出一个和谐的企业、和谐的社会。正是有了这种思想基础,我们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二、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与,发挥党政工齐抓共促优势,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部组织保证。

工资集体协商,涉及企业工作的多个方面,既涉及到企业收入分配制 度,也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既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也涉及到职工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还涉及到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涉及到企业本身,也涉及到市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查,是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系统工作。国有企业中,党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既各施其职又相互协作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优势。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这种组织优势。在集体协商阶段,党、政、工组织负责人参加合同条款的讨论与审阅,认真学习理解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分析企业的实际,在协商谈判中提出相应的意见,从而保证了工资协议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在组织实施工资协议阶段,通过党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协同工作机制,抓好经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组织劳动竞赛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以及发挥党组织及党员的先进性的创先争优活动,保证经营计划目标的完成,为工资协议的落实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在处理职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事项过程中,党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负责人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妥善地化解矛盾。使工资协议条款得到了全面履行。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指导与督促,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外部组织保证。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部署,我们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得到了上述部门给我们提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上级部门还多次组织人员到我公司了解情况,进行相应的的业务指导,从而推动了我公司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加强工会干部业务学习,提高工会干部协商能力和工作能力,是职工权益维护的有力保证。

企业工会是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主体,对于企业工会干部来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 们努力了解和学习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深入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学习和掌握集体协商与签订工资协议的有关工作程序,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协商阶段,我们突出劳动标准、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的确定,明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把职工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落实到条款中,保证了集体协商与工资协议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资协议执行阶段,我们深入基层,掌握生产经营工作的突出矛盾,积极配合行政制订可行方案,持续组织开展劳动效率竞赛、质量竞赛、成本控制竞赛、合理化建议竞赛等系列活动,促进了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为企业履行协议打好经济基础,从而使工资协议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和谐权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10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党委和全国总工会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收入分配这一民生之源,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近日,笔者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人。

问: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是什么?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

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原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转发了《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问:为什么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但是,工资分配领

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旨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各级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工会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重要内容,是党政的要求所在、广大职工的心中所盼、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所系。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工资集体协商主要是围绕与职工工资紧密相连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企业劳动定额;职工加班加点及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中,一是要遵循遵守法律法规,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二是要在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的基础上,把握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包括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一线职工的工资

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按6个步骤来规范运作,即产生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确定协商内容、履行协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审查、向全体职工公布。

问:工会采取了哪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的效果如何?

答:2010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国率先召开了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议,建立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工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大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取得党政的重视支持。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全区工会工作会议,并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年度实绩分析指标体系,自治区政府首次将“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赤峰市、通辽市和阿拉善盟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通辽、赤峰、锡林郭勒、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等盟市建立了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依托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为主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力推进。自治区三方会议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各盟市、旗县形成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党委宣传部、监察厅等九家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三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目前,全区各级工会已经建立1400多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四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自治区总工会制定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从2010年开始在全区开展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行动”,力争到2012年底前在各类建会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调度、通报、督查和奖励制度,与各盟市工会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五是多措并举主动作为。自治区总工会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要求,从今年开始把每年第一季度作为“要约行动季”,通过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结合,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主动依法行使要约权,扩大了覆盖面。自治区总工会在对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普遍调研的同时,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进行了摸底调查,为进一步指导全区工作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通过各级工会的不懈努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扩大。全区建会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3000多份,签订率85%,覆盖职工200多万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9000多份,签订率76%,覆盖职工150多万人。建制率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0个和11个百分点。二是促进了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城镇居民收入结构中,工资性收入是主要支撑要素。从同期对比看,2010年上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3%(目标为11%),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仅为9.9%,是影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9%(目标为12%),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率达到13.7%,可见,工资集体协商在实现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中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三是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进一步畅通了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四是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提高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

问:下一步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我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提高认识、平衡发展、规范开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要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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