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2024-08-17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共10篇)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1

中新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 于立霄)继限价房、经适房、廉租房后,北京市19日公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都纳入了公租房准入范围。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门机构、产业园区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单位、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

《通知》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明确规定,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在租金补贴方面,《通知》规定,补贴对象、标准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通知》在租赁合同期限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2

关于实施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各公租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商:

为加强我市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材料使用行为,从使用源头上把好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公租房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进入我市公租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材料范围

对进入我市公租房工程的涉及结构、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其范围包括水泥、建筑钢材、钢筋制品(专业工厂加工)、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其所用掺合料和外加剂、砌体材料、防水材料、节能类材料(保温材料、界面砂浆、抗裂砂浆、网格布、钢丝网、塑料锚钉)、金属窗制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给水管道、橱柜材料、成品木门、内外墙涂料、阳台栏杆等建筑材料。我委将根据公租房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状况,动态管理建筑材料的备案范围,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不予备案。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3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面向人才群体的2015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深圳公租房买卖政策的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5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4

2005-01-2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依法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并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项目建设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将拟先行开展招标的方案及理由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属于法律规定强制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确实具有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第2号令)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2003年第3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中市级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分别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四)市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

项目招投标情况,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不招标或者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调查处理,或者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政府给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原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及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查项目招投标情况,对于未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不予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原来没有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二、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国家或者本市的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或自助发布的方式,直接将招标公告传送《投资北京》网站。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发现未依法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起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传送至《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自助发布的方式直接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公示期内,若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若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后无法证实违法行为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政府投资项目机电产品采购采用国际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好有关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全过程公开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北京》网站设置《北京市招投标信息

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做到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信息传送《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

六、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加大审计、稽察、监察、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案件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与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确有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5

关于确定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7 浏览次数:224

京住发字〔2012〕10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各公租房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近期我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5家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推荐银行名单

我办招标确定的5家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推荐银行分别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从上述银行中选择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服务承诺

通过招标,上述5家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均承诺以下服务:

1、承诺不收取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手续费,并实现跨行间发放租金补贴,即将租金补贴直接存入租金补贴家庭办理的租金代扣银行账户且不收取手续费,实现租金代扣与租金补贴发放两卡合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需单独制发租金补贴发放银行卡。

2、承诺开立租金补贴代发服务的本行借记卡账户不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借记卡年费。

3、如承接某公租房项目的租金代扣业务,且该项目周边3公里内无银行网点,项目如达到一定规模(各银行承诺规模略有不同),承诺设置自动存取款机等设备,方便租金补贴家庭缴纳租金和领取补贴。

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可选择与其中一家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签订代发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服务,服务合同中应包含但不限于其在招标过程中做出的各项服务承诺事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与安排

1、近期,我办将召开政银对接会,由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向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介绍其服务优势,供各区县选择。

2、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与公租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签订代发服务合同后10日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合同报我办备案。

3、公租房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委托银行从承租家庭的公租卡内代扣租金,每月5日(含)前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确认上月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鼓励公租房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名单中确定租金代扣银行。

4、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从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导出租金补贴发放明细并于每月20日前提交给租金补贴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租金补贴直接存入租金补贴家庭办理的租金代扣银行账户。

5、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公租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我办反馈。发放首笔公租房租金补贴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我办报告有关情况。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6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计划,并根据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7

发布时间:2013-08-16 来源:云南文明网

各州市文明办:

为切实加快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服务于广大农村未成年人,通过加强考核评估,促进乡村学校少年宫规范运行,不断提升全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和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1、抓紧组织实施2013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近期中央和省的项目资金将下拨到各地。各州市文明办要主动协调财政、教育部门,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利用暑假开展场所修缮等基础建设,及时做好器材采购工作,并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抓好项目后期管理和检查验收,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所有项目于今年“十一”前投入使用。

2、采取多种形式整体推动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和省级资助建设的项目为示范引导,各地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进一步发挥优势,整合资源,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单位帮扶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推动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3、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库。由各州市文明办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有建设意愿、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自主申报,并进行审核、初选。建立州市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库,便于统一调配使用,为今后向省文明办推荐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学校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强考核评估,促进乡村学校少年宫规范运行 按照云财综﹝2011﹞131号文的规定,要对2011、2012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运转经费的依据。具体考核事项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2011年、2012年实施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学校和省级资助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学校。

(二)考核评估活动开展的时限。对项目学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方法。按照《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试行)》,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调查了解等方法进行,主要从基础建设、组织管理、活动开展、辅导员队伍、运行效果、特色工作等方面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考核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学校自查。8月——9月上旬,各乡村学校少年宫要对照《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试行)》,写好自查报告(2000字以内),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县区文明办牵头组织,教育局、财政局协调配合,按照《云南省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每一个乡村学校少年宫打出自评分。

2、州市考核。9月中旬——9月下旬,由各州市文明办牵头组织,教育局、财政局协调配合,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调查了解等形式,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评估结束后,将乡村学校少年宫考评结果上报省文明办思想道德建设处。

3、进行抽查。10月上旬,由省文明办牵头进行抽查。既要抽查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管理情况,同时抽查州市文明办对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运行管理的实绩。

4、综合评定。根据自查、考核、抽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得分达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运转经费的依据,考核为优秀的以奖代补,考核为不合格的运转补助经费不予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酌情扣减运转补助经费。各州市文明办在确定推荐项目学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器材的采购、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将作为下一年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指标分配的依据。对组织实施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后续管理规范的州市在下一年指标项目分配中给予适当倾斜。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8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招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要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立本市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并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名单,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联合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五、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监理取费标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 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本市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六、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和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加快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法规规章体系的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快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各级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工程建设的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市建设交通委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4 / 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2011.1.11.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其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其新的项目融资。

(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要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领导,确保建筑市场整治取得实效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严格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的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各区县隶属建设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要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有关管理部门要着力开展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9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健全法规体系。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通过通告、公示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改革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缓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2、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进一步明确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3、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2009年完成对全国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实现持证上岗。

4、加强继续教育。分片区举办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5、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质量监督费的保障支持,确保监督队伍稳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确保质量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重点为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是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特别是抗震设防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通过检查,对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3、在各地组织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份对15个城市开展在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8~9月份组成检查组,携带相关检查仪器和设备,分两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全国通报。

(四)加强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加快推进灾区恢复重建。按照中央“灾后重建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的要求,相关省市要针对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等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建设,充实质量监督力量,扎实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5月份在四川召开援建工程现场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援建省市在加强质量监督、保证援建工程质量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援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

3、开展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作用,为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维修加固工程提供高水平的检测服务。举办检测技术人员培训班,提高灾区检测技术水平,严格质量把关,预防质量风险。

(五)推动质量总结提升工作1、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以“质量、民生、发展”为主题,以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抗震技术、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为重点,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高端对话平台,促进和深化各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

3、组织丰富多彩的质量宣教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氛围,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4、充分发挥企业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活动,在全体员工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动广大企业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走“质量兴企”的道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案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部署相结合,与今年质量工作部署相结合,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工作。

(三)组织全员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

(四)突出工作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质量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上新台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总结于12月上旬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本市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篇10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量保证书管理的通知》(沪建材质监字

【2003】第047号)的精神,加强对水泥产品的监管,推进水泥企业的质量诚信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检〔2010〕50号)文的要求,结合各水泥企业现在使用的水泥质量检测报告的实际,以尽可能不增加企业负担、又便于质量监管为宗旨,在征求部分水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产品,实行内容和格式统一的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简称“统一质保书”)。“统一质保书”已经五届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0年 7月1日起执行。

水泥企业在向本市建设工程提供水泥产品时,应出具与水泥产品品种和质量等级相一致的“统一质保书”(见附件),并对出厂的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向用户提供空白的“统一质保书”。“统一质保书”内容由水泥企业按要求逐项填写;“统一质保书”一式三联,一联企业留存、另二联提供给用户(分别为3天检测报告和28天强度补报),“用户联”须按要求盖水泥企业公章或质检部门检验专用章。“统一质保书”由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和管理(各水泥企业的“统一质保书”编号由协会统一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

监督水泥产品“统一质保书”的使用情况。对未按通知要求提供“统一质保书”的水泥企业,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将按本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对未按通知要求验证“统一质保书”的相关单位,由质量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建设工程通用硅酸盐水泥质量检验报告》

2、《上海建设工程通用硅酸盐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填表说明

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

2010年 6 月 8 日

抄报:市建管办、市建材办

抄送: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建材质检站、各区县质监站、市建

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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