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2024-06-22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通用10篇)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1

(试 行)

新农保业务经办内容很多,我在这里主要讲十个方面,分别为: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保险关系转移、新老农保衔接、待遇支付、注销登记、专用票据管理、记账、档案管理、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一)工作流程

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另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确定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参保人、村、乡、区各一份)。

2、村协办员工作:审查参保人相关资料后,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劳保所)审核。

3、乡劳保所工作: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上报区农保办。

(二)特殊情况处理

1、关于无户籍人员参保问题 本村原居民因各种原因无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人口普查无登记的,可综合参考其原户口性质、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土地等因素,经乡、村两级组织出具证明,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补办户籍后参保及享受待遇。

2、关于外出务工人员参保问题

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外出务工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不愿参保的,需提供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手册、或者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备案。在外地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又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新农保的,今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中一个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3、关于参保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外出务工将身份证携带外地的,可凭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经当地村(社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有困难的,以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号(户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后再补交身份证复印件。

4、关于在校学生参保问题

年满16周岁、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在校学生不参加新农保。但目前部分到外地就读的学生(如部分大中专学生)户籍关系仍留在我区,此类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今后如户籍迁出我市或转为非农户籍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积累总 额迁往新参保地或相应社保经办机构。

二、保险费收缴

参保人缴费主要有两种方式:银行代收和现金收缴。在现阶段,我区新农保保费收缴暂实行现金收缴。

1、保险费的收缴。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及时缴纳保费。参保人缴纳保费后,村协办员应为缴款人开具新农保专用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交区备查,第二联交缴款人作为缴费凭证,第三联作为乡劳保所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需加盖收款人(村协办员)章、财务主管(乡劳保所负责人)章、收款单位(乡劳保所)章有效。填写《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村、乡、区各一份)。乡劳保所根据《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缮制《个人缴费汇总表》和《财政补贴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乡留一份,报区两份),并将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录入个人账户明细表。

2、保险费的上解。村协办员收取的保险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农保办指定金融机构当地网点,存入商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缴款单位应注清“××乡××村”,便于对账。每月底前持专用票据记账凭证联及银行回单到乡劳保所结算,乡劳保所核对无误后,将银行回单复印一份交村协办员。村协办员、乡劳保所业务人员、指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每月对账一次。

3、签发缴费证。首次参保的,村协办员应根据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标准填写缴费证,报乡劳保所复核,经区农保办审核并轧钢印后由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缴款收据领回。

4、续缴保费。参保人应持本人缴费证续缴保费,村协办员收款并开具专用票据后,在缴费证相关栏目登记本次缴费记录并加 盖经办人条章。乡劳保所根据记账凭证联在个人账户明细表上录入续缴保费有关数据信息。

5、补缴和集体补助手续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

三、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劳保所。转入地乡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1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转出地区农保办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入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四、新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人员应办理老农保转入新农保手续。具体办 法为:

1、区农保办根据老农保相关档案,核算未满60周岁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已到领取年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并将相关信息制成电子档案送各乡劳保所。

2、乡劳保所通知参保人持新、老农保《缴费证》、《领取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乡劳保所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未领取待遇的,将原个人账户资金连本带息转入新农保,本息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明细表,并在新农保缴费证缴费记录栏登记盖章,收回老农保缴费证。到达领取年龄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为新农保个人缴费和老农保个人缴费总额之和。

4、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将原月领标准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标准,在新农保待遇领取证上变更月领标准并盖章,收回老农保领取证。

五、待遇支付

(一)工作流程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全部参保缴费或本人自愿按标准缴纳相应保费的老人,可以按月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申报程序为:

1、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应于到达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 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初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参保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核对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审定后的相关资料填写《公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公示名单》上签字、出具公示证明,加盖村委会、监委会公章,并于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劳保所。

3、乡复核 乡劳保所对村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根据信息系统生成《待遇领取通知单》一份、《××年××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和《发放汇总表》及电子档案,由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在每月15日前将相应表格、纸质档案资料及电子档案信息上报区农保办。

4、区审核发放 区农保办将符合条件的全区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员信息录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时系统根据身份证号自动检测参保人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录入审核结束待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后,将发放养老待遇纸质及电子档案于每月25日前送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5、生存认证 根据区农保办安排,乡劳保所每年组织一次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生存认证。领取人应按乡劳保所通知时间,自觉持本人领取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乡劳保所参加认证。对年老多病或行动不便的老人,乡劳保所工作人员要上门认证。愈期未参加认证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特殊情况处理

1、本月到达领取年龄,在当月5日前仍未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并办理基础养老金待遇申报手续的人,村协办员应通知其前来办理申报手续,申报的次月为其发放养老金,当月养老金一并补发。

2、对60周岁以上老人及其符合条件的子女未参保缴费且老人已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应由乡镇政府申报后停发相关待遇。待本人或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或补缴保费后,方可为其发放养老待遇。停发期间基础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3、即将到达60周岁的人员,应在到龄前一月缴纳本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农保待遇。未缴纳本保险费的,从缴费后次月为其发放养老金。

六、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本人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与保险人关系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商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村(社区)于每月10号前将个人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报乡劳保所,乡劳保所初审后于每月15号前上报区农保办。区农保办核准后,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将死亡待遇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养老待遇领取账户,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死亡后不能提供民政部门有效火化证明的,可以凭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 明,或村(社区)开具的经公示无疑义的死亡证明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七、专用票据的使用及管理

按商农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严格使用及管理新农保专用票据。

八、记账

乡级记新农保保费收入账。

(一)、会计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金现金往来,收入记借方,支出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

保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村民所缴的养老保险金收入款项。收到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以村为单位下设明细科目。

上解保费

本科目核算乡镇年终养老保险金上解银行收入专户的累计总额,记借方。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保费收入”科目,记贷方。以村为单位下设明细科目。

2、会计凭证与帐簿

⑴、会计凭证:凭证是记帐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即收款收据、上解保费银行回执单)和记帐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⑵、帐簿:

a、总帐:按总帐科目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内容登记。b、明细帐: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按村记,明细到人。

3、核算实例

如:2010年10月28日陈塬办事处保费收入1000元。其中,王塬村保费收入300元(3人),西新村保费收入400元(2人),邵涧村保费收入300元(1人)。收到保费后记帐。

根据收款收据做收款凭证(填写借方科目是现金,时间是收款日期,收字第X号,摘要填“收XX村保费”,贷方总科目记“保费收入”,明细科目记“XX村”。准确的填入金额并合计,附件有几张写几张)

明细账(以村为记账单位)

王塬村保费收入明细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收XXX等3人保费

收:300元(记贷方)

西新村、邵涧村与王塬村保费收入明细帐记法相同。

总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收王塬村保费(3人)收:300元(记贷方)摘要:收西新村保费(2人)收:400元(记贷方)摘要:收邵涧村保费(1人)收:300元(记贷方)科目:现金 摘要:收王塬村保费(3人)收:300元(记借方)摘要:收西新村保费(2人)收:400元(记借方)摘要:收邵涧村保费(1人)收:300元(记借方)

2010年10月29日陈塬办事处,王塬村上解保费300元,西新村上解保费400元,邵涧村上解保费300元。根据银行回执单记帐:

明细账

科目:上解保费(以村为记账单位)

王塬村上解保费明细帐 摘要:上解保费

付:300元(记借方)

西新村、邵涧村与王塬村上解保费明细帐记法相同。(略)

根据上解保费明细帐做付款凭证。(填写贷方科目是现金,时间是最后一笔保费上解的日期,付字第X号,摘要填“上解xx村保险费”,借方总科目记“上解保费”,明细科目记“ XX村”。准确的填入金额并合计,后付上解保费银行回执单)。

总账

科目:保费收入

摘要:上解王塬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摘要:上解西新村保费 付:400(记借方)摘要:上解邵涧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科目:现金

摘要:上解王塬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摘要:上解西新村保费 付:400(记借方)摘要:上解邵涧村保费 付:300(记借方)科目:上解保费

摘要:上解王塬村、西新村等3村保费

付:保险金1000元。(记借方)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保费收入”科目。

年终保费收入与上解保费相互转结,账目相互对冲平衡。(做转账凭证)

4、装订凭证

按收、付、转顺序,采取下对齐装订会计凭证,采用两孔一线方法在左下角装订,两边眼距约2厘米。系活头,装订好后用“T”白纸将前后装订线封存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档案管理

区农保办配备专门人员、场所、设施和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 要求的技术设备,管理全区新农保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纸质档案。

乡劳保所负责做好纸质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上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及时整理本级业务材料并归档

村(居)委员会应建立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妥善保存。

十、公示及举报受理

区农保办每年应会同乡劳保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

领取人死亡,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区农保办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区农保办办公地址:商洛市商州区东新路3号区养老经办中心院内三楼

咨询及举报电话:0914-2321468 业务联系QQ号:284428640(王立峰)36579444(赵 艳)

请乡劳保所安排专入加入群,负责新农保上下信息联络工作,新加入人员请更改群名片,注明乡镇办事处名称。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2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的紧迫性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

回顾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农保) 试点首先在山东省进行, 20-60岁人员都可以自愿参保, 其中约40%由集体支付, 60%由个人支付, 60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农保工作试点以来发展迅速, 1998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了8025万人, 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86868万人的9.24%。但是, 1999年后, 农保基本停滞不前, 2007年末, 农村参保的人数仅为5171万。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为当前新型农保的推广工作给予了非常的肯定和支持。当前的新型农保提倡“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三方筹资的模式, 取代了原来的以“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进行政策支持”为宗旨的老农保模式, 尝试通过增加政府补贴来解决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的根本问题。

2、家庭养老模式逐渐瓦解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 “4-2-1”结构的家庭在农村普及速度加快。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冲击。据民政部门调查显示, 农村老人和子女在一起的比例虽高达88.7%, 但收入来源、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占50.7%、82.2%。同时, 由于城镇化速度加快, 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 “空巢家庭”不断涌现, 进一步加剧农村养老压力。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必然向社会养老方式转轨。

3、人口老龄化程度愈演愈烈

通常, 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超过总人口的7%, 就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而超过了14%就被称为“老龄社会”。中国在2005年达到了7.6%。实际上中国在2001年就已开始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08年底, 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10956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8.3%, 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15989万人, 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2%, 比上年上升了0.4个百分点。报告说, 我国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 也给家庭带来了负担, 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 做到老有所养。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人们对新农保的认识存在误区

试点过程中有些地区由于宣传不到位, 导致农民对新农保认识不足、顾虑较多、参保不积极。例如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 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每月可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但有一个前提, 是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所以有人认为, 子女缴费就是拿子女的钱给其父母发放养老金。然而实际上, 老人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发放的, 子女缴费则是子女为自身缴费, 政府旨在通过此规定调动青壮年的参保主动性。

2、衔接配套政策跟进滞后

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是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一大难题。目前, 有些试点地区并没有出台衔接方案, 没有统一的衔接标准, 衔接配套政策没有很好地跟进, 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不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 不利于制度稳定及新农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将会拖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进程。

3、新农保自愿参保原则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之间存在矛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基本的属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强调自愿参保原则, 是因为目前农村的经济社会情况使得强制实施还不具备条件。但是, 允许农民自愿参保很难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和参保率。年轻人由于离受益时间很远有的不愿参加, 而老年人由于参加后很快受益而积极性很高, 造成农民参保的逆向选择, 会使得农村社保体系不堪重负, 加大了财政压力。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可以说绝大多数农民并不能够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养老计划, 他们更多的注重眼前利益。要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宣传的方式除包括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墙报、传单之外, 尤其要发挥村级农保协管员的作用。要加强对村级农保协管员的培训, 保证把新农保的试点办法正确无误地传达给农民, 要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农保制度能给自己带来实惠。

2、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农村居民流动, “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 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 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 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接续转移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 为省际间“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 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3、适度强制实施农村基础养老保险

新农保依然施行农民自主缴费原则, 但是国家财政却对60岁以上的农民给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其实这相当于一种变相强制实施的农保基金。只是被强制的对象不是农民而是国家。这与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收入情况、工业反哺农业等政策是相适宜的, 同时也更利于农民参保, 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 扩大参保范围, 符合新农保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 当前在我国试点、推广新农保是符合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是适时的、是可行的。我国国情十分复杂, 农村情况尤为特殊, 客观上给新农保制度的设计和推广造成了困难。我们更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 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现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响应中央号召,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组织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谱写新的篇章。

【项目名称】

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社会福利公平、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在说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的紧迫性基础上, 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实现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薛惠元, 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2) .[1]薛惠元, 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2) .

[2]李文娜.制度变迁视角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当代经济, 2010年12月 (上) .[2]李文娜.制度变迁视角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当代经济, 2010年12月 (上)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析 篇3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2.“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開,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实现所有农民都享受新农保。

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5.怎样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

从全国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情况看,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资金补贴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该市2003年就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务农人员纳入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参保的务农人员,县级和镇级财政补贴50%左右,有的县(市)达到60%。在2003~2005年间,全市各级财政对务农人员的参保补贴额达到13.38亿元,且每年的补贴资金呈上升趋势。该市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效地解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后顾之忧,而且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城镇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在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分担的基础上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后,应高度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否则将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资政策,探索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还应研究不同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办法,研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4

**县位于**省东南部,两省(*、*)三市(*、*、*)结合处,辖5镇11乡3个街道办事处,全县行政村221个,土地总面积1282平方公里,总人口9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7.6万人。经省政府批准,该县为唯一一个县被确定为全省18个新农保试点县,并进入全国第一批试点县行列。

该县把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难得机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基础工作到位、平台搭建到位、动员实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稳步推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向纵深开展。

一、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

9月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报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的紧急通知》(豫人社明电〔〕16号)后,该县积极向市政府争取,并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及时向省撰写申请报告,扎实做好了各项确定试点县的准备工作。被批准新农保试点县,特别是9月29日全省新农保工作座谈会后,该县高度重视,及早谋划,迅速行动,扎实做好新农保政策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听取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新农保工作汇报,确定县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县四个班子联席会议也听取了有关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汇报,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到位

印发了《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平文〔〕94号),成立了**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王兆军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宋志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继超,县政协副主席胡炜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劳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并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专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制定方案,政策措施到位

该县根据(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32号)和**省人民政府〔〕23号常务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该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政策规定和可操作性依据。在方案制定中,该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四个相结合”,即: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与残疾人工作相结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结合、与建立参保激励机制相结合。在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上,《方案》规定对参保的农村计生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参保的家庭,其父母年龄在45—59周岁的,给予其每人每年100元的补贴,并对计生奖励扶助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养老待遇奖励;在与残疾人工作相结合上,《方案》规定对参保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每年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在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结合上,《方案》规定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生前三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待遇;在与建立参保激励机制相结合上,《方案》规定对长期缴费且缴费标准高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县财政每月给予其本人养老金缴费总额的1%作为奖励。

四、精心测算,基础工作到位

在申报试点县及方案制定等启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中,该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部门、计生部门等密切配合,精心测算,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扎实有效的基础数据。据统计,全县16—59周岁农业人口608618人、60周岁及以上老人79400人、独女家庭2150人、计生双女家庭5516人、农村计生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父母2423人、16周岁以上独生子女领证人员10352人、农村重度残疾人10000人、60岁以上的计生奖励扶助人员1188人。

五、成立机构,平台搭建到位

经该县编制委员会研究,成立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单位名称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财政供给形式为财政全供、编制为52人,县编制部门已经将成立机构的报告上报到市编制部门,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搭建了工作平台。

六、拨付专款,经费保障到位

县财政拨付专项工作经费20万元,并通过政府采购配备各必要的办公设备,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经费保障。

七、率先启动,动员实施到位

10月28日下午,在该县招待所三楼南会议室召开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中央和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对该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委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在家的县四个班子其他领导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养老保险科科长*也出席了会议。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副职、民劳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及各村(居)委会支部书记等6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从而拉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序幕,为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进行动员实施。

八、全面铺开,工作落实到位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5

斗江镇人民政府(2012年 月 日)

斗江镇共辖9个村1个社区,人口2.3万人,其中符合参保条件的11448人, 60周岁以上老人2942人。自2011年8月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社局的直接指导下,我们通过调查摸底,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简称新农保)。截止目前,全镇实际参保10074人,收缴2011年保险费金额70万元,参保率达88.1%,养老金存折发放达100%,收缴2012年保险费8万元,取得显著成效。我镇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全县新农保前期工作会召开后,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作出新农保工作的前期部署安排,制定出相应工作方案,于第一时间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镇社保中心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与督促各村新农保工作开展,充实了工作人员队伍。同时,各村组建新农保工作小组,由村(居)委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一些党员骨干组成。镇、村两级工作机构的成立,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上下联动,宣传到位

新农保是一个新鲜事物,群众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为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我镇在成立工作小组后,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下下联动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真正使政策好处、参保程序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一是召开各类会议宣传。召开了由全体机关干部、镇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全体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并要求各村召开好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大造工作氛围。二是张贴标语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全镇10个村(社区)共拉过街、过路横幅2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2000余条,发放县人社局下发的宣传手册近5000份,扩大了宣传工作的覆盖面。三是出动宣传车造声势。出动宣传车8次,大力宣传了新农保工作的政策、意义和任务。在宣传工作中重点做好与群众算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帐,算社保养老与养儿防老观念帐,算社保养老与存钱养老理财帐,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解决新农保工作启动难的问题。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建立新农保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一是与各村(社区)签订了责任状,及时将任务分解,把新农保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村(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凡是完成新农保保费收缴任务的该项可获满分,超出任务数一个百分点的加0.1分,低于任务数的减0.1分。通过绩效考核,极大地激发了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明确了包村挂点领导负责,包村干部具体抓本村新农保工作,形成由挂点 领导、包村干部、各村干负责组织,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镇社保中心负责全镇新农保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信用社、派出所、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由于责任落实到位,镇村两级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地推动了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超前谋划,创新举措

在新农保工作中,收缴保险费是一个难点工作。我们通过多措并举,超额完成了县政府下达的任务。一是认真做好参保信息采集工作。在新农保动员会召开之前,我镇组织村组干部对全镇参保人员进行了一次的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做到直实、准确、全面,为保险费收缴打牢了基础;二是开展攻坚克难活动。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我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一次新农保保险费收缴突击攻坚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三是积极鼓励村干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同时发动60周岁以上的“直接受益人”动员其子女参保,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四是通过到各村开展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发放仪式,当场将符合发放条件的存折进行发放,扩大了新农保工作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费收缴工作的开展。五是结合“农事村办”,开展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指导农民填表登记,为参保农民复印身份证和户口簿。公安部门及时为参保群众换发二代身份证,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户籍证明。做到农民参保不出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6

2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开始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此阶段新农保筹资有地方财政支持,但在国家层面未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缺乏操作层面的国家政策支持,各地模式不统一。而且没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难以大规模推广,覆盖范围有限。

国务院于29年9月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明确了覆盖全国1%的县市区,22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2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对新农保制度进行了规定。此次新农保试点上升到了国家高度,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并有法律保障。

2 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1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影响

通常,一个国家6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或65岁以上人口比重占总人口的7%就被认为进入到老龄化社会。2年全国总人口126583万,65岁及以上占6.96%。25年底,中国6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中国老年人口近6%分布在农村。 2 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据统计,1到2年,农村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规模由5.54人减少到3.65人,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3 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土地是农村养老的保障。然而由于人地矛盾突出,及允许土地流转,以土地为依托的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失地农民约有4万,每年将新增2多万人。土地在农村养老中的保障功能减弱,如果国家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可能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4 农民流动性增强,家庭养老难以保证较高的养老质量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7

1.1 形势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 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 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了7.3%。据有关专家预测, 到2010年, 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 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 到2030年有可能达到19%, 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其中, 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 因人口老龄化, 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 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 需要全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

1.2 政策推动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2001年11月,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003年到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前, 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 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并对基本原则、基本模式、筹资模式做了明确规定。2008年以来, 广西相关部门领导就开始进行新农保的调研工作, 自治区主席马飚于2009年1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新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标志着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入政策议程。

1.3 制度特征

第一, 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老龄化高峰来临时间决定的。根据联合国标准, 我区早已经跨入老龄化社会。据权威预测, 到2010年, 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 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 到2030年有可能达到19%, 由此可见, 广西将在20年后达到老龄化的高峰期, 届时农村养老将成为广西非常严峻的公共问题。由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等传统养老模式功能的弱化, 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第二, 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制度构建的时间决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少保老”积累制度, 不同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多保少”的现收现付制。新农保从参保缴费到老年领保的时间必须经过15到20年。“因此, 广西已经进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 来不得迟疑和延误”。

2 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制度设计

2.1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的合理确定是试点的前提2.

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以人为本为内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立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探索建立健全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2.1.2 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为基本原则, 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筹资方式, 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为原则, 以局部试点, 然后逐步推开为推行顺序。

2.1.3 目标任务。

一是试点时间安排。新型农保试点要在坚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 因地制宜, 稳步推进。新型农保工作发展任务目标为:2009年底开始启动试点, 从2010年逐年扩大试点, 争取2013年试点县 (市、区) 适龄参保人数达到50%以上, 2016年覆盖所有县 (市、区) , 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 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同时, 鼓励各市选择有条件的县 (市、区) 扩大试点范围, 加快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二是试点地点安排。方案一:按从好到差顺序进行试点。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 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 (市、区) 进行试点, 原则上要求各地级城市可选择1~2个县 (市、区) 进行试点, 试点县 (市、区) 应在深入调查本地情况的基础上, 借鉴外地经验, 制订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方案二:好、中、差同时试点。在广西14个地级城市选择地方财政、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状况好、中、差三个级别的市县进行试点, 发现不同经济条件下施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 并制定相应政策。

2.2 制度框架的科学设计是试点成功实施的关键

本方案的设计是在参照北京《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杭州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以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以及《山西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设计。希望广西区政府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2.2.1 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具有本县 (市、区) 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 年满18周岁以上 (不含在校学生) , 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特殊人群包括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独生子女农民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2 资金筹集。

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制度, 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方式筹集。新型农保基金由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vi。个人缴费合并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集体 (或其他经济实体) 的缴费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自治区、地级市、县 (区) 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按一定1:1:1比例纳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 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实行分段计息, 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计入基础养老金, 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2.3 缴费标准。

一是确定筹资标准。建议规定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公式: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缴费基数按县 (区) 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00%确定 (建议以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 缴费比率为起付线为5%, 上线不封顶。缴费标准中个人缴费比例为70%, 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持《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 (以下简称救助证) 的参保人员, 减少个人支付比重, 增加财政补贴比重:个人缴费比例为30%, 财政补贴比例为70%。

二是合理分担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区、市、县三级政府按1∶1∶1的共同分担, 自试点开始, 参保的农村适龄居民, 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 确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补贴 (通常做法是:基础养老金≥低保补贴标准×1.5) ;缴费每满一年, 基础养老金增加1%。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并对计划生育优待户等特殊群体给予照顾, 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 在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配套发放的同时, 对缴费期的参保农民给予酌情补助。

2.2.4 领取标准。

一是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x, 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2) 自试点开始, 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 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 可以采取补足或续缴办法完成缴费。

二是养老金待遇支付。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本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67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67+ (67×12月×1%×缴费年限)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 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按月支付低于67元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为45×1.5=67) 但是高于4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的额度发放福利养老金直至身故。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 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基础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帐户。

三是养老金待遇调整。基础养老金与福利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广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建议调整公式为:当年基础养老金=上年基础养老金× (1+通涨率) 。

(未完, 下期续刊)

摘要:在研究与借鉴其他省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试点的原因、试点的制度安排、试点的组织体系建设三个角度探讨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 为相关部分科学决策提供帮助。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R].国家统计局网站.2000.

[2]滕明兰.广西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8, (10) :103—104.

[3]广西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 .

[4]王迎春.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J].当代财经, 2004 (11) :34—36.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篇8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相比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主要有:(1)老农保没有明确的财政补贴标准,只有集体经济适当补助,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集体经济补助也没有了。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国家财政直接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2)老农保是参照商业保险模式设计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出资,今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递增。

3.新农保试点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答:2009年试点面达到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数的10%以上。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尽早实现全覆盖。

4.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

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员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6.缴费档次如何划分?

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7.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有那些?

答:新农保实施后,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8.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9.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缴费?

答: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摘自《慧择保险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篇9

根据国家鄂人社发布 [2010]54号的文件,此文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全面覆盖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发[2009]32号文和鄂政发[2009]64号文的有关规定,依照人社部发[2009]161号文,省厅制定了相关经办的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含管辖有农村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参保登记流程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二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三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第五条 :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四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五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第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八条

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三、保险费收缴

第一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第二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三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五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开具省统一制定的新农保缴费票据。

四、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市、区)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

第四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结束时对当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当年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记利息,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六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社保机构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待遇支付

第一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三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当月18日前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第五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六条

对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额有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逐级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向县(市、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材料 篇10

摘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但是在这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诸如养老保险收费难、保障不足、管理水平低等问题,所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探究,从而提出三类养老模式共同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专营机构,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比重等意见措施。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意见探索

一、背景:

新农保试点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欲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目前我国在试点阶段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同时关于资金筹集上,现行规定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共同承担。个人缴费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问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思考和规划,那么在这个初步完善的制度框架下,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框架中一个重要方面其社会保障功能的执行也暴露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1、农民方面:在我国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增收困难,一些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新农保虽经大力宣传,但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但是仍有部分群众持观望态度,不愿参保缴费,大部分参保人员选择低缴费档次,无续费意向。

2、政府方面:相对于城镇养老保险,虽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试点多年,仍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保障项目的法规。政府监管责任的缺位诱发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导致养老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多在县级运营,其养老保险基金均是通过存人国家专业银行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而银行存款利率的多次大幅度下调, 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正在大幅度贬值。

3、制度本身上:互助合作、共担风险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别状况,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农民个人。另外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带来的突出问题是: 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 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也越多, 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未来领取养老金数额的巨大悬殊极大地挫伤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很多贫困农民甚至彻底放弃参保,继而导致了“保富不保穷”的尴尬局面。

三、意见:

1、家庭养老仍然作为主要养老模式。无论什么时候,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都不可偏废,特别是家庭养老更不容忽视。因为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生养子女就意味着老有所靠,包括经济上的、生活照料上的和情感上的。同时为使农民个人积累足够的养老资源,以减轻家庭、集体和国家的负担,政府应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当然在制度模式建立上,不能“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

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当然一项政策运行成效的高低还取决于其执行的过程,因此,在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还必须规范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各类资金的流向应该保证其透明化。

3、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正确选择由具有良好而稳定的信誉且受到强有力的监控发行者提供的投资工具。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

4、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通过政策扶持,深化改革,大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适当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而不是由农民个人负担。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总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世纪性工程,其实施必然是在曲折中前进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小康社会发展和老龄化进程,其社会保障功能会愈加凸显和完善。

参考文献:

王辉:《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刘娜:《社会保障伦理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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