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c总线协议最佳理解

2024-09-01

iic总线协议最佳理解(精选3篇)

iic总线协议最佳理解 篇1

合同编号:XXXXXXX

当事人:XXXXXXXXX

G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甲方:A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B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自然人

(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丁方:战略投资人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1)G公司系一家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增强公司实力,尽快将公司做大做强,经公司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增资扩股决议。

(2)甲方及乙方为G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股东。增资扩股前,G公司出资结构为:甲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拟将G公司注册资本由增加至。丙方、丁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入股。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对G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合同正文

第一条 释义

1.在本合同内(包括“鉴于”中的内容),除为了配合文义所需而要另做解释或有其他定义外,下列的字句应做以下解释:

增资扩股,指在原公司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投资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溢价,指在本次增资扩股中,投资方实际出资额高出授予其资本额的部分。

原G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前的G公司。

新G公司,指本次增资扩股后的G公司。

违约方,指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按照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诺或保证的任何一方。

非违约方,指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各方所做的承诺与保证,发生了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所做的承诺或保证事件时,本合同其余各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书面及书面形式,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本合同,指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或更新的合同或文件,同时包括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订、予以放弃、进行补充或更改的任何文件,或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相关合同或文件的条款而签订的任何文件。

2.本合同中的标题是为方便阅读而加入的,解释本合同时应不予理会。

第二条 增资扩股方案

1.方案内容

(1)对原G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2)甲方、乙方以G公司现有净资产转增资本(或以现金、实物等法定形式),甲方新出资万元,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新出资万元,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甲方、乙方在新G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变为%和%。

(3)丙方、丁方投资入股G公司,丙方、丁方分别以现金出资万元和万元,其出资分别占新G公司注册资本的%和%。

(4)增资扩股完成后,新G公司股东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组成。修改原G公司章程,重组新G公司董事会。

2.对方案的说明

(1)各方确认,原G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全部转归新G公司;各方确认,原G公司净资产为万元。关于原G公司净资产现值的界定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各方一致认同新G公司仍承继原G公司的业务,以经营为主业。

(3)各方同意,共同促使增资扩股后的新G公司符合法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

3.新G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扩股后的新G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计

第三条 重组后的新G公司董事会组成

(1)重组后的新G公司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人,乙方提名人,丙方提名人,丁方提名人,为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设立独立董事名,由本合同各方共同选定。

(2)董事长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乙方将经评估后各方认可的原G公司净资产万元投入到新G公司。

甲方、乙方保证原G公司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已披露的债务负担外,不会因新G公司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承继而增加任何运营成本,如有该等事项,则甲方、乙方应对新G公司、丙方、丁方以等额补偿。

(2)丙方、丁方保证按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及数额投资到位,汇入原G公司账户或相应的工商验资账户。

第五条 投资到位期限

本合同签署前,由甲方、乙方作为原G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合同所述增资事项,并批准同意G公司增资改制,丙方、丁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将增资全部汇入G公司账户。

第六条 陈述、承诺及保证

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陈述如下:

(1)其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合同,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本合同所述增资扩股完成,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本合同任何一方向本合同其他各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如下:

(1)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2)其在合同内的陈述以及承诺的内容均是真实、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3)其根据本合同进行的合作具有排他性,在未经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能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类似的合作合同或进行类似的合作,否则,违约方所得利益和权利由新G公司无偿取得或享有。

第七条 违约事项

(1)各方均有义务诚信、全面遵守本合同。

(2)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保密

(1)自各方就本合同所述与原G公司增资扩股进行沟通和商务谈判始,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现场考察、制度审查等工作过程,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等,在增资扩股全部完成的整个期间内,各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他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增资扩股方案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做其他用途,但通过正常途径已经为公众获知的信息不在此列。

(2)保密资料的范围涵盖与本次增资有关的、由各方以书面、实物、电子方式或其他可能的方式向他方(或其代理人、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各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财务报表、人事情报、公司组织结构及决策程序、业务计划、与其他公司协作业务的有关情报、与关联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等。

(3)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保密义务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条 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书面发出,并可用亲自递交、邮资付讫之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收件人在本合同中留有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有关方面为达到本合同的目的而通知对方的其他联系地址。

(2)各方须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将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在G公司登记备案。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各方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作为解释新G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合同修改;本合同在不与新G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G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2.更改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做任何修改、补充或更改。

3.独立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属于非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分割,并应被视作无效,该条款并不改变其他条款的运作。

4.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等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法履行或受到严重影响时,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改变,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通知对方。由于发生上述事件,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时,由本合同各方协商解决。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争议解决

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无法达成互谅的争议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正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文本经签署并交付后即为正本。所有文本应为同一内容及样式,各方各执一份。

G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IIC_重点详解_个人总结 篇2

1、IIC协议说明:

I2C总线进行数据传送时,时钟信号为高电平期间,数据线上的数据必须保持稳定,只有在时钟线上的信号为低电平期间,数据线上的高电平或低电平状态才允许变化。

AT24C02的芯片地址如下图,1010为固定,A0,A1,A2正好与芯片的1,2,3引角对应,为当前电路中的地址选择线,三根线可选择8个芯片同时连接在电路中,当要与哪个芯片通信时传送相应的地址即可与该芯片建立连接,我所使用的实验板上三根地址线都为0。最后一位R/W为告诉从机下一字节数据是要读还是写,0为写入,1为读出。

AT24C02的芯片地址(0xa0为写,0xa1为读)

任一地址写入格式

任一地址读取数据格式

2、程序详解IO口模拟IIC:

起始和终止信号 :SCL线为高电平期间,SDA线由高电平向低电平的变化表示起始信号;SCL线为高电平期间,SDA线由低电平向高电平的变化表示终止信号。void start()//起始信号 { SDA=1; Delay_us(10);SCL=1; Delay_us(10);SDA=0;Delay_us(10);} Void stop()//终止信号 { SDA=0; Delay_us(10);SCL=1; Delay_us(10);SDA=1;Delay_us(10);}

数据传送格式(1)字节传送与应答

每一个字节必须保证是8位长度。数据传送时,先传送最高位(MSB),每一个被传送的字节后面都必须跟随一位应答位(即一帧共有9位)。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收到从机的应答信号,则自动认为从机已正确接收到数据。

Void ack()//应答信号 { uchar i;SCL=1; Delay_us(10);While((SDA==1)&&(i==250))i++;//如果SDA=0则表示已经应答或者等待一会,就默认已经应答 SCL=0; Delay();} Void noack()//非应答信号 { SDA=1; Delay();SCL=1;

Delay();//SCL有变化时,SDA保持不变,即非应答SCL=0; Delay();} void init()//初始化信号 { scl=1;sda=1;}

/////////////////////写一个字节////////////////////// void iicwr_byte(uchar dat){ uchar i;scl=0;//只有在时钟线上的信号为低电平时,数据线上的高电平或低电平才允许变化(补:时钟线为高电平时,才能进行读写)delay();for(i=0;i<8;i++)//每一个字节,必须保持8位的数据长度 { if(dat&0x80)//数据传送时,先传送最高位MSB { sda=1;} else { sda=0;} dat=dat<<1;//左移 delay();scl=1;//时钟线为高电平时,才能进行读写 delay();scl=0;//进行数据读写时,拉低时钟线,以保持数据稳定,有效 delay();} sda=1;//每传送完一位就将数据线释放,以便下一位数据的传送; delay();} //////////////////////读一个字节////////////////////// uchar iicre_byte(){ uchar i,dat;scl=0;delay();sda=1;//数据线释放 delay();for(i=0;i<8;i++){ scl=1;//时钟线为高电平时,才能进行读写 delay();dat=dat<<1;//判断8次,移位7次 if(sda==1){ dat++;//自增,个位加1 } scl=0;//拉低时钟线,以保证数据的稳定,和读出数据的正确性 delay();} return dat;} //////////////////////写操作///////////////////// void write_byte(uchar address,uchar dat)//指定地址写一个字节数据 { init();//初始化 start();iicwr_byte(0xa0);//写器件地址(a是地址固定部分(1010),0的前三位是选择位,第四位0为写;若第四位为1,则是读;)ack();iicwr_byte(address);//写器件内部存储器地址 ack();iicwr_byte(dat);//数据 ack();stop();} //////////////////////读操作//////////////////// uchar read_byte(uchar address)//指定地址读一个字节数据 { uchar dat;start();iicwr_byte(0xa0);ack();iicwr_byte(address);ack();start();iicwr_byte(0xa1);//读 ack();dat=iicre_byte();//读出的给dat stop();return dat;} 写好以下的几个函数:

void start();//起始信号 Void stop();//终止信号 Void ack(); //应答信号 Void noack();//非应答信号 void init(); //初始化信号

iic总线协议最佳理解 篇3

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两个条文,但对于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

一、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

一是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意义。面对社会转型期内矛盾高发的态势,迫切需要法院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充分发挥职能,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民众需求的能动性。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

四是吸收和巩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地方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改革经验,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得到体现。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法律化,标志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问题

司法确认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都在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基本上吸收了司法改革的这些成果,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在个别情况下出现委派法院与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法院也可以通过先立案、后委托、再转化为法院调解书的方式,避免不方便管辖问题的出现。

三、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及受理问题 目前,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形式、递交材料等内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

二是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的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人民调解法和其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能申请确认;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例如,《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社会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的形势下,特别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三是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应的程序解决纠纷;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

四、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问题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书面审查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更符合这一特别程序的性质。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可以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有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二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第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失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第二,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确认调解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使调解协议获得现实的强制执行力,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确认调解协议也就没有多大意义;第四,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五、关于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与效力 目前,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做法,即决定书、确认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若干规定》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是确认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书。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形式为裁定书。今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将不再使用决定书、确认书等形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司法确认裁定有两种情形: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裁定驳回申请而不裁定调解协议无效的主要考虑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还有补救措施,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是为当事人预留了解决纠纷的空间。

二是关于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做出确认有效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应申请再审。这主要因为确认申请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没有必要在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后再设置上诉、复议或者再审程序;对于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权利的行使并没有受到限制。另外,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应像一般程序那样设置上诉、再审的程序。

三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后,主要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后果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执行依据是法院做出的确认有效裁定书,而不是调解协议书。另一种后果是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对此,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然后再申请法院确认变更后的或者新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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