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2024-09-07

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精选9篇)

律师专职执业承诺书 篇1

1、本人承诺,对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系公务员;

3、本人承诺,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

4、本人承诺,已与拟职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

承诺人:xuexila

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2

本人,年 月从毕业,于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年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申请律师执业聘用合同 篇3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户籍所在地: 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经甲方合作人会议研究聘用乙方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双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聘用期限首次领证之日起二年。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事务所的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8、不得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同时兼职,不得私自受理和办理律师业务。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4、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500元发放工资,倘若超额完成任务的,按事务所的规定提成。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终止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1、乙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

2、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3、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市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用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聘方(签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总结 篇4

转眼间一年的实习期就过去了,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积累,我逐渐完成从法科生向律师的转变。在这一年里,我除了掌握律师执业的各种经验和技能,同时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对之前的工作及时的复盘总结,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都大有裨益,律师行业尤其如此,在实习期满之际,我对自己一年的实习总结如下:

一、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

(一)终身学习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持续更新变化,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被法律行业所淘汰。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备的一个律师必须具基本素质。所以,律师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及时跟进自己的法律研究。

(二)压力较大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对于初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来说压力更大,不仅要承受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生活的压力。客户不认可,没有案源,这些对于年轻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委托人交办的案件,律师须保证案件效率和质量,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指导律师曾经对我说过,律师的工作时间是五加

二、白加黑,工作强度很大。付出了努力,但是案件代理结果不理想,客户的不理解,这些都是律师所面临的压力。

然而,既然踏上了这条路,虽有涩酸辣苦, 寂寞和孤独,但我义无反顾。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

(一)法律调研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而调研能力就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调研。

在实习过程中,法律调研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每天的工作都伴随着法律调研。通过实习期不断的实务调研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我的法律调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在接到一个调研课题时,我会根据调研目的,拟定调研路径。如果只是通过网络检索就可完成的调研工作,我会将需检索的网站和关键词列明,逐项检索,穷尽调研方式,以得出最佳调研报告。

有的法律调研工作,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态度。曾经,我为了一个与基本农田有关的调研项目,走访了南京市农业局、林业局,江苏省农业局、林业局以及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最终的调研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法律研究还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只要从事法律行业,必定需要进行法律调研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学习调研技巧,总结调研经验,提升法律调研的效力,提高调研质量。

(二)文书起草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为大量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一目了然。

前述文件的起草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都需要不停的锻炼,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并且不断地注意细节问题,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才能提高自己的文件起草能力。

(三)诉讼实务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

在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熟悉案情,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拟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然后围绕既定的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通过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呈现给法官。通过实习期的锻炼,我现在在接到新案件时,已经可以很快找到争议点。

通过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我 者,一个咨询可以接待个把小时,但最终的处理效果缺不理想。

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对于节奏的把控很老道,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有时即使一个人面对当事人,我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2、与客户的沟通

与客户沟通能力,实际上是各项能力中的软实力。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对于律师业务来说,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既可以维系已有的客户,也可以协助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客户沟通能力是我重点学习的能力。

在与客户前期接触时,不能为了接下案件,而向客户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应当实事求是的为客户分析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在接下案件以后,应与客户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将案件最新进展让客户知道,不能等到客户问起的时候才说,这样会让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在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范自身可以遇到的一些风险。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应当向其做出必要的解释,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要用心处理案件,客户会看到我们的努力,即使最后结果不理想,我想客户也不会怪罪律师。

总之,在代理案件及与客户沟通时,需要真诚以待,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自己在工作学习中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只有走专业化路线,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做出自己 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执业,必然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比较辛苦。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从执业初期就想走专业化路线很难。首先,对于年轻律师来说,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的客户,没有稳定的案源,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谈专业化。其次,年轻律师不够专业,想走专业化路线,必须在某个专业领域精通,但是年轻律师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都谈不上精通,因此也很难谈专业化。即使对外标榜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来说,执业初期应当博,广做业务,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摸索适合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在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再转入专业化律师领域。

四、结语

律师执业证申请书 篇5

本人某某,某某年某月从某大学法学院毕业,某年某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同时取得律师资格,某年某月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直接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

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定稿) 篇6

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1月18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算起设立满1年;

(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五)没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过备案后方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作出答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向省直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省直所),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七条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分数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说明。

第九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以及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条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有权进行审核登记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需求向各市(州)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向颁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五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教学、训练的方式。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省律师协会应当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指定教材落实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课程。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省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授课教师的条件,组建“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培训时,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律师业务特长,从“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中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集中培训结束时,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笔试、面试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培训期间的教学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

(二)没有按要求参加面试活动的;

(三)笔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二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五天时间的;

(六)集中培训期间无故不接受培训班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或不参加培训班组织的活动累计达二次以上的;

(七)有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以下简称《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至少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至少参加3次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三)至少跟随指导律师参与2次出庭活动;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

(五)阅读案卷材料10件以上;

(六)撰写100天以上工作日志;

(七)撰写3篇以上法律文书;

(八)撰写1篇3000字以上的实习论文。

第二十七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实务训练指南》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有权取消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不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放松管理的;

(二)给实习人员分派收费任务或允许实习人员单独受理、承担法律事务的;

(三)失去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的;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五)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六)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七)律师协会认为其它不具备继续接受实习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严格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指导律师职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案的;

(三)违纪违规执业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的;

(五)律师协会认定其它理由不具备继续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实习人员违反纪律报告制度。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发现实习人员有违反《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并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有权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可合并计算实习时间。转入省直所实习的,直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在省直所实习的人员,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书面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期满考核申请,并由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

第三十五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实务训练指南》的内容和要求,遵循以下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专班;

(二)对记录反映实习人员完成实习任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和达到实习要求;

(三)认真征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意见和评价;

(四)采取座谈等形式,听取律师和群众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

(五)组织面试,让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律师业务基本知识的答辩,看实习人员是否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做到律师业务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并按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作出客观评价。

(六)根据考评情况,考核专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实习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受理实习人员期满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基本技能、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律师协会、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圆满完成实习期间具体工作任务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三)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四)实习人员提供虚假实习记录材料的;

(五)律师和群众一致反映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较差,不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的;

(六)没有领取《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通知书》。有证据表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报告。第四十条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对实习人员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在两年之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对于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于违规的市(州)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省律师协会或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律师协会必须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市(州)律师协会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省律师协会建立。

第四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应对实习人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省律师协会在检查档案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将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律师协会应当分期分批将实习人员的全部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楚天律师”网站和《律师世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细则规定应当由市(州)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市,由省律师协会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登记表》,由省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州)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的数量统一到省律师协会领取相关表格。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个人总结 篇7

自20xx年7月开始,成为一名实习律师,至今已经一年时间。在这一年的实习生涯,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型、合同纠纷类型、侵害著作权纠纷类型、商标纠纷等类型的以民事案件为主)的处理流程、学会了如何起草各种基本的法律文书(主要涉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了解了如何分析案情(主要涉及案情思路分析、证据资料收集整理、证据目录书写、参考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查询)、做到了更好地与人沟通(主要涉及案件当事人个人、公司客户、对方代理人、法官等)……

个中滋味,甘苦自知,这一年来的风风雨雨,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却记载着一个青涩的律师实习人员或多或少的磨砺与收获,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那就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我们都任重而道远。那意味着不仅要精通法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学习能力,更关键的是能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我这一年的实习生涯,主要做出以下几点感悟与总结:

信任,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不仅每位律师都需要,更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赢得信任,不只是让当事人对你当时的信任,更是要赢得一个朋友,若无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将失去生存空间。在工作中,要审慎、严谨,珍惜委托人、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信任在最初取得的时候可能有难度,但是信任在丢失之后,则再也难以取得。

与客户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这方面,我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我要检讨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虽然有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缺乏自信的表现。

在与指导老师交流沟通交流工作时,指导老师给出的建议,作为一名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底气,在法律方面自己是专业人员,做事要底气足,要将自己的工作经历不断融入到新的工作中,将平时的语言转换为更为专业的法言法语,同时要低调而委婉,注意自己交流的方式。

作为律师,对于客户给出的结论或者意见,要是准确的,如果实在难以答复,或者第一次接触的事物,则万万不可模棱两可,可以告知当事人查询后再给予准确答复。

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篇8

一、时间

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17年9月7日(本周四)上午到市律师协会(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四楼)秘书处办公室(443室)签到、抽签。逾期不候。

二、面试基本流程

1、签到;

2、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号;

3、候考室候考;

4、按顺序号到指定考场回答问题;

5、休息室等待宣布成绩。

三、面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1、考核内容:

(1)考察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礼仪情况;(2)考察执业纪律、职业道德;

(3)考察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操作掌握情况;

2、用10分钟时间回答完5个命题后,每名考官现场提问1至2个问题。

回答5个命题时,思考时间和答题时间自主把握,可在 草稿纸上书写提纲。最后1分钟时计时员会提醒考生“离结束还有一分钟”,时间到停止答题。所有问题回答结束后考生要报告“答题完毕”。

3、面试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分数达到或超过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再申请一次补考。

四、面试纪律

1、参加面试人员应该着正装;

2、务必于规定时间到达面试地点,逾期不候;

3、手机等通讯工具请于签到时主动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4、等待期间严禁互相交谈,已考完人员不得将试题泄露给其他人员;

5、爱护公共财物及卫生,禁止吸烟、大声喧哗。

6、严禁在试题上写字或做标记。

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篇9

一、考核要求

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二、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自2012年8月1日起,网上登陆,根据周记模版进行填写);

(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实习人员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

样张见“附件”);

(6)实习人员参加在线培训证明;

(7)原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的证明(此份材料仅针对老所实习期满,到新所执业的实习人员)。

2、实习人员网上点击“申请考核”按钮,进入考核排队系统,市律协根据点击时间先后安排面试。

3、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考核方式

由市律协统一制定实习人员面试考题库,面试考题由会员部统一保管,严格保密。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答题情况及实务训练材料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四、考核内容

1、面试考题范围:

(1)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4)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5)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013年1月1日起,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将正式启用考题库。

2、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

《实习周记》能较为全面、客观反映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是作为考核小组考核实习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2年8月1日起,市律协正式开通网上《实习周记》填写模版,实习人员登陆东方律师网,每周上网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自行装订成册,可自制封面。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到实习人员,做好相关面试准备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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