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法制教育

2024-08-04

司法所法制教育(共8篇)

司法所法制教育 篇1

工 作 总 结

一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法治李中、平安李中”为目标,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为核心,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为突破口,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全镇各村、单位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我所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一是镇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镇党委分管政法的书记担任组长,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我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二是村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小组,村主任为宣传员。三是成立了志愿者宣传教育队伍,主要由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等人员担任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通过各类组织的建立,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越级和重复上访。

二、重点做好各类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以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外出务工人员等为重点普法对象;全面深入地开展各项普法教育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并结合“3۰15”消费者权益日、“6.26”禁毒日、“12۰4”法制宣传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镇政府驻地和部分村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组织各村负责人参观法制宣传黑板报;在吕祖庙会开展大型送法活动。活动中共展出法律知识展板42块、散发普法宣传传单2000余张、赠送法律书籍100余本、接受群众咨询近600人次,受法制宣传教育人数约2.18万人次。

1、突出干部和公务人员学法。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公务员学法,坚持每月一个学法日制度。确保每个公务员掌握本专业、本行业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对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定向宣传教育,并向机关、单位发放学习资料500多份。有力提高了知法、守法,特别是用法、护法的能力与水平,自觉做到秉公执法。今年共组织公务员学法讲座3次,受教育约200人次。

2、狠抓青少年学法。以学校为主阵地,抓好青少年在校的法制教育。各中小学按照上级要求均配齐了法制副校长,建立了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参加学校依法治校、组织指导普法宣传、帮助后进生转化和法律咨询等4个方面的职责。针对我镇青少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我们建立学校、家长、社会三方互动的教育网络。今年,3月和9月我所与派出所联合对学校师生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题教育活动,受教育人数达2000余人。6月26日,利用“国际禁毒日”与派出所联合开展了《远离毒品、珍惜生命》专题禁毒宣传活动,受教育人数达1500余人。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今年,各校共开展法律讲座4场,知识竞赛2次,共受教育3500多人次。

3、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在为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企业普法工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运用法律的能力,解决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对外合作等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今年,在企业中共举行法律讲座1场,受教育人数约500多人次。

4、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因地制宜用板报或橱窗形式设立法制宣传栏,利用农民法制学校阵地,积极宣传与外出务工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外出务工人员上一堂法制教育课。充分利用农民法制学校的职能,以“法律服务进农村”为契机,把维权平台建在农民家门口。与法律服务所联手做好法律服务。今年,开展法律讲座2场,受教育人数约560人,出宣传栏7期,粉刷永久性标语50条,较好的宣传法律法规。

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 继续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宣传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使农村依法治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目前,我镇已有2个村被省授予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2个村被评为泰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和6个村被评为兴化市“民主法治村”。

四、严格考核,确保工作目标落实

为确保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在责任强化、目标考核上,突出“督查、考核、奖惩”,把法律宣传教育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对完成工作目标了给予奖励,反之给予批评,从而强化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积极心,促进和推动了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在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是普法工作效率不高,宣传不到位;二是普法形式不够多样,缺少先进的宣传媒介;三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确保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督上去、促上去,实实在在地抓出成效。

司法所法制教育 篇2

王顶堤司法所使用微软软件创建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数据库, 在数据库中录入了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原判情况、矫正情况、报告情况、监管情况。最近, 他们进一步学习了EXCEL相关知识, 创建了《社区服刑人员案卷填写》应用软件, 在该应用软件中按照市司法局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谈话记录”样式制作了“教育谈话笔录”模板。

他们在每次教育谈话中都要强调社区服刑人员的原判结果、矫正起止、附加刑、禁止令, 都要核查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这些情况在数据库中都有记录, 他们编写EXCEL函数公式, 把这些主要情况直接引用到教育谈话笔录中, 把月复一月重复打字改变为在模板首页“人员姓名”栏键入姓名即可直接生成该人员全部主要情况。

他们在每次教育谈话中都要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共性教育。该司法所干警设计了12个教育提问及相应的启发答案, 把这些问题和答案写入VBA代码。在模板上设置了“常规通用”按钮, 每次点击按钮由代码随机生成2个教育提问实时写入谈话笔录, 把月复一月重复打字改变为自动生成。使每次生成教育提问绝无重复, 在技术层面上落实了有关教育谈话不准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要求规定, 依靠代码实现了每个月教育谈话笔录人人不重复、每个人教育谈话笔录月月不重复。

他们在每次教育谈话中还要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类别、犯罪类型、人员特征及当月时事政治进行针对性较强的个性教育。他们设计了缓刑人员、假释人员、暂外人员、人身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否附加刑、是否禁止令、是否租房、是否“三涉”、是否新近入矫、是否临近解矫等20个个性教育提问, 在模板上设置了提问按钮, 每个按钮编写了对应代码。在模板首页“人员姓名”栏键入姓名即可实现由代码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该种类型。如果为是, 即实时写入谈话笔录, 如果为否, 则弹出报错提示跳过该问题, 把月复一月重复打字改变为自动生成。在技术层面上准确判断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 摆脱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背诵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旧模式, 有效避免了提问的盲目性, 依靠代码实现了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教育。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 篇3

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以后,实务部门也往往多有微词,实际上这种现象在西方也存在。人们往往指责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成功之一在于培养的学生不会办案,这实际是一个错觉,学生在大学里学习的只是法学理论,根本没有接触过处理实际案件的训练,他(她)怎能会办案?学什么会什么,这是起码的逻辑。因此法学院就要通过某种改革来进行弥补。法学院学的东西考完试以后,大部分都交给老师了,真正记得的很少,只有在办案的时候,觉得办一个案子我就能进一步,而且办一个案子,理论上的问题就发现得更多。实际上实务和理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律教育的规律是必须在实践、学习和实践的反复的过程中达到一种正确的认识,纯粹书本的学习是很难满足需要的。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诊所式教育就是一个补充性的教育模式,是改革的措施之一。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在学生在校的时候,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接触一些实际,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其实,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增加一两项类似诊所式教育的改革措施就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应当明确需要给这批人准备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你要给他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基础,这就带来了法学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学院,涉及到一个培养目标的问题。正如蔡枢衡先生所认为的,法律教育应当解决的三个根本问题,即法律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些什么东西?最好怎样教?

法律教育大可归为培养包括了立法、司法和法学教师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几种职业人才,概括而言就是学术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虽然有时两类人才很难区分)。因此,学术型法律教育与职业主义或实务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置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重视和解决最大的问题。法学教育应当在学术型法律教育与实务教育两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课程设计、时间分配、学科建设、评价标准、目标定位等方面全盘考虑。

课程分配次序可根据法科的特点采取下列原则:先法律的补助科目而后法律的科目;先普通科目而后特别科目;先实体法而后程序法;先总论而后分论;先公法而后私法等等。就时间分配上而言,法律学校应当添设完备的模拟法庭、讨论室和法律救助社等等,以加强实务训练。

司法所法制年度工作总结 篇4

xx年是实施“xx”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贯彻省、市、县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今年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紧紧围绕“强化党政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衔接联动、攻坚疑难矛盾”六个重点环节,着力化解关系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突出矛盾,为全镇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一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投入较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二、强素质,注重业务知识学习

为了提高村(居)组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司法所坚持每季度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各社村(居)组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抓好四个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一是抓普法依法治理网络建设。按照镇人代会通过五五普法规划,我们制定了年度实施意见;与村(居)、场镇单位、学校、企业签定了普法责任书62份;制订普法制度10个并上墙;以镇集中开展法律骨干培训1次,28人次,印发宣传资料200余份,工作简报二期,标语宣传50余条;配合部门抓法制宣传教育,今年我们会同镇妇联举办了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家庭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与计生办举办镇、村(居)计生干部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学法讲座,还利用宣传车和镇文化站文娱演出队上街头进行宣传;抓中小学法制辅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少法制教育。

二是抓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了镇(居委会)、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由司法所长为主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成立了3~5人的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调解员,按院落设纠纷信息员。同时,建立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四个机制,在全镇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联网、责任落实、运转有序的大调解格局,基层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今年1——6月排查民间矛盾纠纷21件,调处21件,调解率为100%,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西高的稳定、平安、和谐。

三是抓各项制度网络建没。我们在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已健全完备,并悬挂上墙,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同时建立了六个制度一个台,即:村(居)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年初签订了责任书);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每半年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每月20日);矛盾纠纷调处督办制度(用文书形式通知到单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调处联合办公制度(由政府组织、司法所牵头、召集公安、村建、国土、群工、计生、民政、农口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汇报制度(每月26日前书面报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矛盾纠纷调处台账(己上微机管理)。

四、2016年工作计划 2016年,我们将在市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深入扎实做好行政司法工作。

1.做好六五普法实施迎接工作,加强指导、督查力度。

2.深入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构建和谐、平安西高服务主题实践活动。

司法所12·4法制宣传授课稿 篇5

提纲: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三、法律的含义

四、《宪法》知识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

讲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一、“12·4”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我是某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某某。今天来到这儿,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节法制课。再过几天就是十二月四号了。有哪位知道十二月四日是什么日子呀?(互动,小朋友回答)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是十四个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XXXXXXXX.二、介绍某某司法所的职能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下司法所的职能。我们某某司法所是繁昌县司法局在某某镇的派出机构。主要有以下几项职能:

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为某某镇党委、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本地区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

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辖区人民调解网络,达到组织、人员、制度、工作“四落实”。

四、利用社区资源,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当好法律顾问,做好“148”法律服务,协办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志愿帮教队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完善、落实帮教措施。

七、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防范和上报等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工作。

三、法律的含义

同学们听说过“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么?谁知道这句话的意思?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说的是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有规矩和行为制度。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的规程和行为准则。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都可以用简单的的事例加以说明。如有些人就不明白,就拿乱占交通要道的事情来说,就是有人不顾交通要道的划分,不守规矩,自行其是,乱闯交通要道,不仅阻碍他人出行,还有可能也危及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交通法则,事情就不会圆满。

生活中若没有一个规则,一个道德来约束,一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我们的生活的会怎样?社会又怎样?人与人又怎样?国与国又怎样?也许我们很多人没有去思考过这个问题,或是根本没过这种问题,只是每天按照自己的方式而生活着。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制度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但得依靠一个规矩处事,作为行为准则和标准。有一套制度,有一套规章,有一套做事处事的程序规范。那就是一种法律,那就是一种圆满完成。法律是唯一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准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完善组织,都有自己的标准。无规矩不成方圆,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论述。再次阐明了这个既明了以又重要的社会哲理。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国家要安定,百姓要富裕。离不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世界要和平,需要联合国的作用。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单可循。强制人们该做那那些事情,不该做那些事情,这样我们国家才会和谐。我们才能繁荣昌盛,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到和平的中国来投资建厂。而安定和谐的环境需要你我遵守。遵纪守法。只有形成了这种局面,才以保持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局面。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百姓富裕的步伐。

所以法律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规矩”。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我们每个人出生时开始直至我们死亡时止,都生活在法律的框架中,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法律的制约。

四、《宪法》的含义及相关知识

同学了了解了什么是法律,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其中有一部法律比较特殊,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一)序言

1、国家的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主要职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

1、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国家的结构形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5、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6、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8、财产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和教育的权利;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7)其它权利。

2、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它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主要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它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的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提出方案;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工作;保护有关合法权益;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行政机构分为六类: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

4、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民兵)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主席负责制。任期五年。主要职权由国防法规定。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一套班子。下设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也是五年。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地方性事务;监督其它地方国家的工作;此外,省级人大、省会或首府市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可有地方立法权。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此外,省会或首府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自治权。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宪法》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五、《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

总的来说就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如果其他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相冲突,其他法律无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同学们知道有哪些法律呢?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等。那么和我们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了。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未成年 人保护法》这部跟我们大家密切相关法律。我认为,大家记住我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两个观点,应该说就基本掌握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一是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二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一)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

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啊?两千多年前诸子百家中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就提出“白马非马论”,他认为“白马不是马”。同学们,你们认为白马是不是马?那我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不是人?但是,我们社会上确实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把未成年人当人看,或者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也是人。下面,我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刘某(男)是一所中学初二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上课时爱与同学讲话,最近老是旷课。一天下午上课时间,他又一次丢下书包,跑到外面去玩。班主任黄老师就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并打开来检查。黄老师在书包中发现了一封外校寄来的还没开封的信件,就拆开来看,原来是外校一女生写给刘某的信。放学前,刘某前来索取书包。黄老师要求他交代与那位外校女生的关系。当刘某知道黄老师已经拆看了他书包中的信件时,非常生气,抢过书包就走了。同学们,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教师不能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为由,拆看学生的信件。同样,父母也不能以关心、爱护子女的成长为由拆看自己小孩的信件。

案例四:小文的父母经营了一个火锅大排挡,冬天到了,吃火锅的人多了,生意很红火。由于店里实在忙不过来,小文的父母考虑到请外人还不如要自己的儿子来帮忙,想让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和父母一起经营这个大排挡,就去学校找学校领导和老师商量这件事。老师、同学们,你们认为学校能够同意他父母这样做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同意小文的父母这样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因此,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家长因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家长只考虑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认为读书不如赚钱,要未成年子女辍学在家,或弃学从商、从工,出现了一些“小保姆”、“小商贩”、“小个体户”和“小童工”,象这些现象就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小文的父母要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经营大排挡是侵犯了小文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现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最常见不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还达不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求。

(二)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等成熟的程度,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以及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马上就要过12岁生日了,这天课间,他和周围同学七嘴八舌地商量起来要到哪去庆祝生日,小清说:“不如我们到XX歌舞厅去过生日怎么样,听我叔叔说那里可好玩了,又有卡拉OK唱,又可以跳舞,多好!”大家听了都一致响应。同学们,你们认为他们可以到歌舞厅去庆祝生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还有录象放映室、电子游戏机室,这些场所是黄赌毒的主要据点,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场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到这些地方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比如服用摇头丸(一种毒品),绝大多数就发生在DISCO歌舞厅。因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同时要求,这些场所要有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牌标志。现在大家知道,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进入歌舞厅的,当然不能去歌舞厅开生日PARTY。

案例二:小朋和小列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他们相约前往科技馆参观。在科技馆入口处,工作人员要他们2人购买全票后才可以进入。小朋和小列不明白,就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以前来科技馆都只要购买半票,而今天却要购买全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因为目前参观科技馆的人数不多,如果再对中小学生优惠,科技馆就可能赔钱了。

我们认为科技馆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科技馆必须向小朋和小列提供优惠。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小风是个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很想拥有一台电脑来上网、学习电脑知识。春节过后,他将过年大人给的利是钱(总共5000元)集中在一起,在一个周末,自己就到商场买回了一台电脑。他的父母知道后,认为孩子太小,不知道买什么电脑比较好,就把电脑带回商场想退货。商场认为是小风自愿合法购买的电脑,电脑又没有出现可退货的故障,不能退货。小风的父母就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的负责人员听完了他们的陈诉后,表示支持小风父母的观点。同学们,你们知道消协为什么支持小风父母要退货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要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10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予、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凡是不适宜由他们独立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小风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他很可能意识不到此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他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父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者将其收回。

案例四:XX大酒店就要开张了,酒店负责人想请学校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助助阵,于是找到了某某中学的校长,说:“星期天我们想请你们学校的仪仗队为我们酒店的开张仪式助助阵,我们还将付给学校演出费。”这位校长能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请求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本案中,酒店邀请中学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表演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这位校长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要求。

同学们,前面我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再教你们两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就要用这两句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句话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句话是“我是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另一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不必经家长同意)。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同学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坚决杜绝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司法所法制教育 篇6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的关键的一年,永新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整体规划,深入开展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以宣传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送法进农村、维稳促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

日前,我们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共张贴标语50条,机动宣传车2辆次,办宣传专栏3次,广播宣传10次,发放宣传品4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15人次,建立法制宣传员队伍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努力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通过此次法制宣传,我乡加强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在各个层面全方位展开,全乡面貌一新,给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在永新乡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司法所法制教育 篇7

1.1 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生产是以市场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产品滞销无非有两大理由:一是供过于求;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教育的市场化, 人才的市场化, 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 也需要从研讨如何应对人才市场需求。目前, 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 教育层次庞杂, 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 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提高。

(2) 现今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 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 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 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 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 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 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 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因而, 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 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1.2 法学教育进行转型的原因

(1) 就业形势的需要。传统的法学教育, 更多偏向于理论型教学, 培养出来的学生空有理论知识, 毫无实践能力。从目前大的经济环境看, 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如果培养出来的学生毫无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就无法真正融入社会, 影响最终的就业。

(2) 提高学生能力的需要。法学教育的方向应该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应用型人才, 而学生光有书本知识, 甚至连书本知识都没有学好, 很难指望培养出来的学生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3) 教育改革的需要。当前我们正在大力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正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发展。

1.3 律师实务法学教育实践性探索

(1) 开设律师实务课程。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 可以在学校设定模拟法庭或者律师实务的微课程, 使学生能感受和学习实战型课程。

(2) 聘请资深律师开展律师沙龙活动。在平时课余, 学校应该安排资深律师给学生进行讲座, 定期开展律师沙龙活动, 使学生能更加了解律师实务。

(3) 开展全真模拟法庭活动。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去全真的模拟法庭, 进行全仿真的庭审活动, 使学生能够了解整个庭审的过程, 更加明确法律审判程序。

2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2.1 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1) 侧重于书本教育。当前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都是旨在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 学生经常什么部门法都要学, 但是什么部门法都学不好的尴尬状态。学生过多的学习书本知识, 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强, 分析具体案例时, 经常纸上谈兵;碰到法律实务时, 更是一筹莫展。

(2) 侧重于理论教育。当前各大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都明显偏向于理论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出台, 也倾向于培养理论型的学生。学生平时接触实际案例和实务的机会非常少, 导致面对司法考试时, 很难通过。

2.2 司法考试的特点

(1) 司法考试竞争惨烈。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 能感受到司法考试竞争的惨烈;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 也听说过司法考试的惨烈。要精确地数字化的了解竞争到底有多惨烈, 还是要从相关政策入手。司法考试竞争激烈程度主要取决于报考政策和录取政策。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主要规定在两份文件之中。一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同时, 从国家对通过率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 从过去11年的实际录取情况看, 2002年是7.2%, 2003年至2007年, 通过率大致在10%到20%之间。2008年至今, 一般认为在20%至25%之间。

(2) 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 考试范围广。司法部制定并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 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 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 (案例) 分析。试卷一主要考查理论法学、三国法学、经济法学及法律职业道德及规范等方面的内容;试卷二主要考查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内容;试卷三主要考查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商法学的内容;试卷四主要考查相关部门法的案例分析。

(3) 司法考试要求高。司法考试绝大部分试题, 是以案例分析的面目出现的, 实质就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维的能力, 因此法律思维能力对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由于涉及法律思维的内容在三大本中只有一章不足两万字的篇幅, 而且主要停留在知法律思维识层面的介绍, 较少涉及法律思维操作层面的介绍, 导致考生在备考过程中, 严重忽略了法律思维技能的训练。又由于在大学中并没有开设法律思维学习训练的课程, 不仅导致学生普遍法律思维技能差, 而且具体分析案例的能力也不强。司法实践是以法律思维主导的实践, 司法考试是以法律思维主导的考试。不重视法律思维的教学和训练, 不仅导致考生毕业后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也不能帮助考生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2.3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法学教育既应该注重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 更应该适时为学生的司法考试做铺垫。在设置课程时, 可以专门设置司法考试辅导讲座这样的课程。平时在课堂上, 应该以司法考试真题为导入点, 加强对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教育, 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能够有机衔接。

3 律师实务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3.1 通过司法考试是从事律师实务的前置程序

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才有机会从事律师实务。因此, 在从事律师实务前, 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 有很强的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

3.2 通过司法考试减小从事律师实务之间的距离

通过司法考试, 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从事律师实务。从事律师实务, 除了需要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还需要很强的律师实务能力。此外, 还需要懂得社会, 明白社会的一些游戏规则等, 才能更好的从事律师实务。

3.3 通过司法考试学习如何从事律师实务

(1) 通过艰难的律师实习期。通过了司法考试后, 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 才能具有最基本的律师执业能力。

(2) 需要勤奋刻苦的精神。在从事律师实务后, 必须对每个案例所涉法条全部进行罗列, 必须分析案例所涉的法律点和风险点等, 这些都需要勤奋刻苦的精神。

(3) 需要更懂社会, 多方位、多层次的考虑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俊.法律职业化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分析[J].法学研究, 2007, 5 (3) .

[2]李震刚.律师实务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研究[J].科技信息, 2008.

司法所法制教育 篇8

【关键词】刑法学;课堂教学;司法考试;关系

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意味着大三的在校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反响强烈,因为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几乎从一入学就把目标对准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用书替换了高校教材,司法考试辅导班直接渗透到了大学校园。在此情势下,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能不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索与探索。

一、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促进作用

刑法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同时又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每年都占80分左右,所以会引起考生的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在教学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司法考试统一的理论观点,有助于统一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量用明确的条文告知法律的意义,但语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不能够涵盖一切生活事实,所以刑法理论的争议点也是很多的。这就造成当前许多法学本科教材存在着一个通病,就是理论争议介绍太多。司法考试对刑法中争议的理论点以通说的形式进行考试,而不再展开抽象的理论观点交锋,有助于在刑法教学中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理论难点。

其次,司法考试集中十余个部门法的知识,要求在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种高强度、高集中式的复习方式对考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能力以及忍耐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刑法学知识,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法规范和理论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再次,司法考试会促进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活动。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的理念下,采取灌输式的“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观点交锋进行解说,重视抽象思维能力,忽视了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衔接,忽视案例教学。而司法考试要求刑法理论与法条并重,会逼迫高校教师改进长期以来坚持的教学方式,更多地结合司法考试试题、案例进行教学,从而促进刑法学教学活动。

二、司法考试不能替代高等院校刑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梁根林教授认为,在刑法学的内部应当分为三个基本的分支学科,即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刑事立法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体系,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另有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也包括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方法。刑法解释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体系,它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为其基本任务。刑事法理学是有关刑法规律、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超越了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并对刑法现象进行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冯亚东教授将刑法学按研究对象细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运用注释方法专门研究实在法条文的注释刑法学。二是提供概念、原理及方法的概念刑法学,三是面向立法及司法的观念方面运用多学科的原理、方法研究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刑法学。刑事定罪的理论既是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实体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实体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理论,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对刑事定罪思维的研究。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请看下例: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该例中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心理描述用语,如“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不知情的丁”、“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乙向丁谎称”、“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等,都清楚地交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因此,该案例表面上看起来是具体案例,但由于其主观方面是清楚可知的,所以如何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规范层面上的考察,刑法规范层面上的考察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非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以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部分都对主观方面交待十分清楚,其对考生的考察方向是刑法规范层面上的。但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并不同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如:甲一家三口被杀死在卧室,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血指纹一枚,并据受害人其他亲属反映现场丢失首饰等财物若干。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乙,并在其住处搜查出甲住室丢失的财物,经过比对,现场发现的血指纹系乙右手中指所留,乙拒不承认有杀人行为。另外,甲曾因盗窃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何判断甲的行为性质?

这起案例充分反映了司法人员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其考察的起点是分散的证据,这与司法考试中直接归纳出来的案件是完全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司法考试在有限的考试内容之中,必然着重考查应试人员实践方面的技能。事实恰恰相反,司法考试虽然大量的运用了案例,但也只是通过案例来考察刑法规范的运用,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在本科生的刑法学教育中,把通過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首要目标,只要考生能通过司法考试找到工作,其他一切可以从简的培养模式是令人担忧的。高等院校必须重视学生学术素养、法学思想以及司法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司法考试也许不会直接起作用,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是有很大好处的。

三、妥善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教育目标等各方面均与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差别。当前,高等院校法学学生除了要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外,另外还参加各种各样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有的学生甚至直接把司法考试的辅导书当成教材来使用,而放弃学校指定教材。这对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都造成了困惑:对于教师来说要迁就学生,认为学生只要考过了司法考试,找到了工作,即使达不到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学生来说经济负担加重,大笔开销投入在培训班上,往返于多个课堂之间,精力严重透支,上课出勤率有一定的降低,师生矛盾明显。从长期来看,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不可能不对司法考试做出回应。

首先,要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对司法考试的试题进行适度讲解。法学本科的刑法教学很多是讲理论,而司法考试针对的是案例,是具体操作方式,两者的结合可以让学生对刑法理论有直观的理解。司法考试主要是客观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进行讲解,要求学生认真审题,把握住题干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分析其命题意图、答题思路、答题角度、答题要点、解题技巧。在对司法考试试题的讲解上,不必追求面面俱到,选择有典型试题进行讲解即可。

其次,对有争议试题也有必要抽出来重点讲解,特别是历年试题中题干相同而答案不同的试题,要抽出来对比分析,分析其不同点,以消除学生疑惑,使其认识到司法考试中也有不同观点存在,也有不严谨的试题存在。

再次,重视司考但不偏向司考,除了在刑法学理论中穿插入试题外,还应重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在多元的法律流派中养成从多个视角观察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要重视利用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养成学生分析、解决各种类型案件所需要的法律能力,注重在刑法教学中教导学生把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学知识如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相融合,最后达到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反思与展望.载《中外法学》,1999(4):8.

[2]冯亚东.刑法学研究的层面划分.载《法学研究》,2001(3):55—56.

[3]2006年司法考试卷二第96-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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