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2024-07-22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精选1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1

习水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区)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防范和减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根据遵义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防接种资质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全县各乡(镇、区)辖区人口密度、服务面积、服务半径、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指导其预防接种点的设置并明确责任区域。

各乡(镇、区)设置的预防接种点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有具备资质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并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条件的冷链设备和相应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卫生药监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预防接种上岗证上岗。

二、加强疫苗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区)卫生院在接收疫苗时,应当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对疫苗的分发、供应,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分发单位、数量、分发日期、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对疫苗进出情况进行日清月结,做到帐、苗相符。各乡(镇、区)分发疫苗到各接种点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述证明文件及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加强冷链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区)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在使用冷链设备时,做到专物专用,并配备温度测量器材,每天进行温度记录。

运输疫苗时必须使用冷藏车(冷藏箱),疫苗的运输和储存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接种过程保证在冷链条件下开展,在接种前才能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并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冷藏容器内的 冰排溶化后,应及时更换。

四、规范预防接种实施

扭转接种模式,要坚决杜绝村级定点接种点仅有村医在现场实施接种的现象。各乡(镇、区)应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建立预防接种门诊,以覆盖乡镇所在地及周边较近的村居,并增加服务频次。卫生院接种点未覆盖到的区域,以方便群众为前提,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设置村级接种点,村级接种点接种工作由卫生院组织和实施。有条件的接种单位要加大示范性预防接种门诊和数字化门诊的建设力度。

接种门诊(接种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把好接种禁忌关,并填写《遵义市预防接种预检登记表》,接种程序严格按照“三查七对一观察”进行。“三查”是指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和卡,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七对”是指核对受种者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和接种途径;“一观察”是指受种者接种后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后方能离开。接种后接种人员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和计算机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相关信息,并与受种者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实行入户接种时也应按上述工作程序开展接种工作。

开展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时都应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

五、加强安全接种管理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活疫苗 启开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疫苗废弃。要使用一次性或自毁型注射器,注射器使用后不得回套针帽,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实行入户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六、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各乡(镇、区)卫生院及其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当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药监局报告,同时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积极进行临床治疗。对病例的调查诊断工作由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既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过敏史,病例的主要症状、体征和诊断、治疗及实验室检查,疫苗和预防接种组织实施情况,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发病情况等。对于死亡病例,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如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习水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疾控 预防接种 工作 通知 抄 送:市卫生局

习水县卫生药监局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2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道路交通重、特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5%以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的增长和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挑战,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科学全面地认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科学治理,努力改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 长:靳善忠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建华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金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

王 峻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姚建忠 省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建华兼任。

领导组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二)及时掌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态势,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目标和责任,督促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严把“发证关”,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联合并督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管理规划,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争取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各种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国防科工部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同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加大国、省道主干线的监控力度和违章查纠力度,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努力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搞好道路抢险救灾和公路恢复工作;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旧油路特别是危桥险段改造,加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与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危货运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依法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损坏桥涵、路灯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对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照和技术状态的检验;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审验和核发证件工作;对无牌、无证、脱检的农用车,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制止农用车载客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要坚决报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搬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它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急救机构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122”、“120”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八)教育、劳动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保险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施行第三者责任险,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切实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新闻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员工及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五、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完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统计、上报交通事故,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瞒报漏报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5

各单位:

5月10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管总队召开了加强施工扬尘管理专项会议,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检查发现的扬尘管理不到位的项目部进行了经济处罚。

随着国家对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检查力度的增强,目前,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工程现场实施非常严格的要求,进行明察暗访式的检查(录像),并公布检查情况。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以极高的思想认识来管理施工扬尘,切实做好集团公司各单位,特别是天津地区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工作。为此,集团公司就下一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进行专项安排:

一、正确认识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扬尘治理是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治理环境污染。天津市建设管理部门、环境管理部门逐步加强了环境污染的检查、处罚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落实扬尘治理的要求,保持集团公司在天津区域良好的资信。

二、准确了解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标准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筑工地“六个做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三个必须”、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八严禁”、“五措施”的治理标准。

(一)建设施工工地六个做到:一是做到工地围挡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地围挡标准图集》和《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二是做到现场主要道路、模板堆放、料具码放、散体材料堆放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三是做到现场出入口设置冲车设施;四是做到建筑立面密目网全封闭;五是做到全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六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三个必须:一是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改造增设砂石料堆场封闭设施,做到全封闭堆放;二是对目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必须采用密目网或蓬布进行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三是厂区内通行道路和地面必须硬化,并及时清扫厂区道路尘土,避免产生扬尘和雨后泥泞。

(三)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八严禁”:严禁分包给无渣土运输资格的企业,严禁使用无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渣土,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工地,严禁不平槽装运车辆驶出工地,严禁帮钩缺失、损坏的车辆进出工地,严禁装运湿泥,严禁不冲洗轮胎的车辆驶出工地,严禁无工地标牌的车辆进出工地;“五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配备现场监管人员2

人,施工单位2人,土方运输单位2人;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并使用摄像监控装置和门禁;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渣土装运现场扬尘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规范土方挖掘机驾驶员操作行为,杜绝超装,降低噪音。

三、集团公司、分公司强化扬尘监督检查

(一)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认真编制并落实扬尘治理方案。将扬尘治理检查工作长期化、制度化。

(二)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扬尘管理,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监督和检查,做到常态化管理,预防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对于发现存在施工扬尘现象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治理。

各单位要将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治理方案、措施及扬尘治理效果等工作情况在安全工作总结中进行专项说明,并附一些现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图片。集团公司对违反扬尘治理规定,不认真进行施工扬尘管理和整改不及时,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6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禁公车私用。凡出现公车接送学生,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饭店,借机办私事等非公务出车情形,被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并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深刻检讨。由此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相应扣分处理。

(三)严禁转借公车。未经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凡转借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全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办公室负责驾驶人或用车人资格、驾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上路车辆有证、安全、可靠。工商所应安排1-2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便驾驶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将公车用作练车磨合使用,避免不合理使用情况,延长车辆寿命,保证车辆安全。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使等情形,有关人员应做好救助护理、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上报市局。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8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9

各施工、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过程管控,持续推动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根据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机电工程的专业特点,现将加强机电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要求通知如下:

1、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各施工单位负责将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统计报机电处备查。

2、每项作业和每一个作业点,都要有职工带队;难点作业项目,必须有项目领导盯岗。

3、单独一人不得从事高处、轨行区、带电区施工,需要单独一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防护。

4、重难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到现场盯岗。盯岗作业项目由各监理单位根据专业情况自行拟定,报机电处备查。

5、施工、监理单位要以“四防”(防坠落、防触电、防碰撞、防群伤)为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施工、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四防”工作的全面检查、整改。

6、防坠落的主要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要正确、有效。

(2)、所有孔洞周边应设置围栏,孔洞上方有作业内容的,应在洞口处设置安全网。能封堵的孔洞一律封堵。

(3)、各专业各类移动平台使用前,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使用时,要经常检查平台是否稳固,发现问题及时加固,确保使用安全。

(4)、施工区域的楼梯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栏杆扶手。

(5)、严禁酒后作业;严禁患有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听力严重障碍人员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6)、最大限度地避免立体交叉作业,若不能避免,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7)、六级以上风力时,室外施工现场一律停止高处作业。

7、防触电的主要措施

(1)、各项目部需配备专职电工,尤其是车站机电安装施工单位,电工要持证上岗,每天对所有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2)、在有电区域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做好相应的申请、审批、防护工作。施工前要做现场检查,作业时现场要有专人防护。

(3)、停送电工作和需停送电作业项目必须严格各项程序和规定,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5)、严禁任意拉接电线。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整个车站施工安全要求的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式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8、防碰撞的主要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2)、各施工单位进场起重设备必须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验;作业时要对吊车的性能及绳索进行检查,严禁对重量不明的物件进行吊装,吊物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3)、作业区照明一定要满足要求,防止因光线不足而造成撞伤事故;各类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应当有序,防止人员碰伤。

(4)、轨行区作业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设备材料及工器具不— 2 —

得侵限;轨行区推车使用要严格执行《轨行区管理办法》及《1号线一期轨行区手推平板车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5)、轨行区作业过程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天都安排值守、专人检查。

9、防群伤的主要措施

(1)、施工作业人员上下班不得用货车接送。

(2)、施工现场、项目驻地和施工队驻地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满足国家消防规范及宁波消防支队消防管理条例中相应要求。

(3)、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执行动火令审批制度。电焊作业时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清理,确保安全距离;气焊切割作业要保证氧气乙炔的安全距离不能小于5米,距离明火不能小于10米。

(4)、各施工单位要建立自己的应急抢险救援队,必须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防台防汛工作落地。

(5)、项目食堂要遵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项目部要加强对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6)、项目部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及时将病人暂时进行隔离,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防止突发性传染病。

宁波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机电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10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以及《四川省低保操作规程》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低保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和加强低保档案管理既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低保工作的内在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纳入低保工作内容,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与低保工作同步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低保档案管理的目标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目标: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村(居)一盒、一乡镇一柜、一县一室,形成县、乡(镇)、村(居)委员会三级档案管理体系。

三、低保档案的分类管理

(一)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档案材料的内容包括:

(1)县民政局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

(2)诚信承诺书;

(3)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

(4)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

(6)民主评议记录;

(7)乡镇审核意见书;

(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2.日常管理类档案材料的内容:

(1)上报县民政局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文件和有关审核材料;

(2)上级机关来文、本级发文;

(3)低保对象花名册;

(4)入户调查材料;

(5)抽查资料;

(6)会议记录

(7)来信来访记录等。

(二)电子档案的管理

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由经办人进行脱机备份保存,并注明标识,设立保管密码,防止泄密和篡改。

(三)城乡低保档案管理的期限

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

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资金拨付档案保管期为长期。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的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在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投入,乡镇、街道要配备城乡低保档案室,要有城乡低保档案专柜,专人管理,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安全。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要全面运用社会救助系统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变更数据的过程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电子档案,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者同步进行管理,促进我县城乡低保档案工作与城乡低保工作协调发展。

附件:开江县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县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低保档案的管理原则:一是分级管理。分级就是指低保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委会三级进行管理;

二是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就是指低保专业档案材料应在低保待遇被批准后,应以户为单位建档,并根据低保户实际变更情况和低保金的增减情况,对档案及时做变更处理,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双轨管理。就是指纸质、电子档案同时归档,实行双轨制管理。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料建档立卷范围:公文材料、业务资料、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资料等。形式包括文字、u盘(电子文档)、声像、图表等。

第三条县民政局归档的材料包括:城乡低保各种报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汇总表、低保资金拨款通知、划拨函、资金划拨表,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四条乡镇、街道应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个人审批类档案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乡镇上报文件资料、入户调查表等,保管期限为低保对象退保后3年。收发的低保工作文件、本单位文件、来信来访记录、《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表》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五条村(居)委会应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民主评议记录、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入户调查记录、公示记录,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条公文材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涉及城乡低保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重要文件按专题收集,按时间先后排。

第七条业务资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城乡低保各类业务材料的所有表、单、证、卡、册,使用统一的a4型标准用纸,分类收集管理成册。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管理:要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范工作。一要设置管理权限,非管档相关人员不得进入电子档案系统;

二要将重要凭证性、依据性的电子文档脱机卸载备份,防止丢失;

三要安装防护杀毒软件,防止病毒侵入损害数据。

第九条档案形成时间,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档案按规定装定成册,于次年的1月底以前整理完毕。

第十条城乡低保业务档案是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办理和城乡低保管理机构审核审批城乡低保待遇、城乡低保资金发放领取、动态管理的重要材料,必须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涂改及销毁。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11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12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通知 篇13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标准、越范围,更不得自立项目乱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罚没收入的要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属于经营性收费的要及时存入单位账户。

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缴、销制度,完善“以票控费”、“以票管费”办法。无论是从财政部门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收据、收款收据,还是从税务部门领取的税务发票,或是单位内部往来收据,都要确定专人保管,定期核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要杜绝白条报销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财务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实相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大额资金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各责任人对所保管的资产负责。各单位每年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对于缺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对报废或应予核销的资产,各单位要经集体研究后核销并完善相应手续。

五、严格内控措施,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各单位所有资金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控措施,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多头审批,每张报销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并注明事由。要确定重大收支在单位内部公开的标准、时限、范围,每要在单位内部公开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让职工知情。重大支出要有合同、协议;未经审批、手续不全或票据不合规范的支出不得报销;各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月终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建设局。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对往来款项应定期清理,防止长期挂账形成呆账;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上一篇:工业区党工委先进事迹材料下一篇:食堂承包方案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