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发[201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安发[201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篇1
晋安发[201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
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呈多发态势,且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居高不下。特别是长治市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公司“4·13”重大透水事故、阳泉市盂县玉泉煤业公司“7·26”较大瓦斯爆燃事故和临汾市山西陆合集团基安达煤业公司“8·1”较大透水事故的连续发生,集中反映出我省部分煤矿现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屡禁不止,安全制度措施形同虚设,尤其是持证改造生产矿井重生产轻建设且不按设计施工;瓦斯和水害治理基础薄弱,矿井范围及周边采空区积气和积水等灾害不清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煤矿办矿主体管理责任不落实、地方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煤矿安全“六项重点”开展专项行动
从8月10日到11月20日,在全省煤矿开展以持证改造生产矿井、整合改造建设矿井、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矿井、水害治理基础薄弱矿井、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队伍等六项为重点内容的百日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一)集中清理整顿持证改造生产矿井。对整合改造建设矿井中持有有效证件的生产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逐一检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生产系统,并报省煤炭厅及有关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其他经检查符合规定的,于8月31日前报省煤炭厅审核。逾期未报的,一律关闭生产系统,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生产与建设系统相互影响的;
3.未实现机械化回采作业的;
4.只生产不建设的(指建设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生产组织管理混乱的(指生产与建设未实现单独管理);
7.发生安全事故的(指发生死亡事故)。
(二)集中清理整顿整合改造建设矿井。对持有开工报告的整合改造建设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逐一检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并报省煤炭厅吊销开工报告,待整顿合格后,重新办理开工手续;其他经检查符合规定的,于9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审核。逾期未报的,一律注销开工报告。
1.建设期内擅自组织生产的;
2.擅自变更安全措施井用途的;
3.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4.废弃系统与新建系统未采取严密可靠隔离措施的;
5.揭露地质情况与地质报告有变化但未补充调查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停工整改的;
7.停工整顿后未履行复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集中清理整顿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矿井。对所属矿井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逐一检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2.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和微风作业的;
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指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
5.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四)集中清理整顿水害治理基础薄弱矿井。对所属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逐一检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未确定的;
2.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不清的;
3.矿井周边及上、下组煤层积水情况不明的;
4.探放水队伍不健全的;
5.未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6.“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措施未落实的;
7.未查清地质构造及其导水性盲目进行采掘活动的。
(五)集中清理整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管理职能未理顺和监管责任未明确的县级人民政府,责成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对所属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逐一检
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1.劳动用工管理未实现“五个统一”的;
2.从业人员未达到“五个百分之百”的;
3.“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其他人员未培训入井的;
4.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5.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实现“三同时”的;
6.建设项目施工人员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的(指存在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
(六)集中清理整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队伍。由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队伍逐一审查。凡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立即予以清退,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
2.对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下达停工停产监管指令的;
4.对停产停工矿井擅自生产建设监管不到位且不制止的;
5.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6.对包保矿井检查情况报告与实际不符的;
7.所包保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式
全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按“企业全面自查、市县逐一检查、省级同步督查”交叉进行方式组织开展。
(一)企业全面自查。8月10日至8月31日,各煤矿企业及办矿主体要对照清理整顿内容,逐项逐条进行全面自查。存在上述情形的,必须停止生产或建设进行集中整顿。
(二)市县逐一检查。8月15日至11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及
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六项重点”清理整顿内容,逐矿逐项逐条逐一检查。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必须按要求作出处理。
(三)省级同步督查。8月20日至11月20日,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联合组织开展省级督查。省级督查组人员、分组及督查责任单位、督查范围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22号)执行。省级督查组要对所有持证改造生产矿井全覆盖检查,其他矿井随机抽查检查,其中,对煤矿总数10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2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5座。专项行动督查过程中,省级督查组要针对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查出隐患和问题同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
三、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专项行动,切实做到在认识上重视、在行动上坚决、在清理上彻底、在整顿上规范,努力实现下半年“一般事故继续下降、较大事故由升转降、重特大事故零发生”三大目标任务,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稳定。
(二)狠抓严处,力求实效。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省级督查组要制定详细检查方案,按要求的时间和检查的内容,对照清理整顿内容,狠抓严处,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吊证的一律吊证、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停工的一律停工,该处罚的一律处罚,力求取得实效。
(三)定期汇报,及时反馈。专项行动建立定期汇报制度。省级督
查组要按照10天1汇报、1月1汇总,及时向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反馈督查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于11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上报省煤炭厅。
(四)强化纪律,严格问责。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专项行动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矿逐项逐条由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后签字。省级督查组要在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之后,重点抽查检查,一旦发现不按要求处理的,一律严格按要求作出处理,并对检查不认真、处理不负责的有关人员提出问责建议,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监管处:
王利民魏晟
0351—4117206
mtjajc@126.com
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张纯张升
0351—4092171
zxzz2009@126.com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抄送: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站)。
中煤平朔煤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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