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4-08-3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通用13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

(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

(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

(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

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也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委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中请。

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委接到筹建技术委员会中请后,进行认真研究,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汇总意见进行协调,决定是否筹建新的技术委员会,并书面回复。

第八条 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九条 成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正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

国家标准委接到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和书面批复。

第十条 申请部门接到国家标准委同意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对新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的换届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技术委员会工作汇报。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年审制度。每年年底,技术委员会应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附件4)。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审子以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国际标准投票率达90%;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上常开展;

(九)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完成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水平较低,市场适用性较差;

(三)按时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项目情况较差,计划项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没有按时完成国际标准提案审议作,国际标准投票率未达到90%的;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没有按国家标准委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支持秘书处工作的;

(七)国家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工作的。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销。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对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有3人参加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秘书长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业务轮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第二十二条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附件5),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申报的委员年审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没有通过年审的,或委员没有按规定期限向所在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的委员,国家标准委通知委员所在技术委员会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委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和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年审和委员年审中弄虚作假的,国家标准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技术委员会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2

管理职责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 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 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 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

(5) 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6)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 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2) 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 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4) 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5) 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6)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7)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 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 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4) 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5) 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 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 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 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 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6) 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 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 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 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 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9) 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 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 (附件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1) 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 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

(12) 承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1 组建原则及条件

(1) 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2) 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 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业务范围清晰, 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 (ISO/IEC) 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3)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 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 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并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 (附件2) ;

(2) 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 公示期为1个月;

(3) 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 国家标准委予以书面批复, 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 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 由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 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 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 秘书处职责, 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 经费管理等;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3) ;

•《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4) 。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 国家标准委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 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 国家标准委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 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 筹建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3 其它规定

(1) 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可直接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2)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 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 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TC×××/SC××。

(4)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1 委员

(1)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 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 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定。

(3)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 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履行以下职责:

•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 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 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 其中主任委员1名, 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 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 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2 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 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3 顾问和观察员

(1)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 (不超过5人) ,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 由技术委员会聘任, 无表决权。

(2) 根据工作需要, 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 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4 联络员

(1) 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无表决权。

(2)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5换届

(1)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 由国家标准委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 按照职责分工, 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换届申请书;

•《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件3) ;

•《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件4) ;

•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国家标准委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 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 根据情况, 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 根据工作需要, 经全体委员表决, 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 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 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6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工作程序

1 表决制度

(1)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

•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誗•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2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 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 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 由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 并抄送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 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经主任委员同意后, 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 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 涉及面广, 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 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 也未说明意见者, 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 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 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 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 经秘书处复核, 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 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

1 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 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 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2 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 召开会议;

(3) 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 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3 经费管理

(1)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 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监督检查

1 监督职责

(1)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 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2)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自律管理, 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 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2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3 表彰和奖励

国家标准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 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予以公布:

(1) 起草的国家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 起草的国家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 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的;

(4) 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的;

(5) 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 不予申报的;

(6) 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 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 存在其它违规行为, 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 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5 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并予以公布:

(1) 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 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 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 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 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6 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布:

(1) 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 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 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 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 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 逾期未改正的;

(4) 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7 暂停

2年内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 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 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国家标准委批准, 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8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委予以撤销:

(1) 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 因工作不负责任, 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

(3) 连续3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4) 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 其它原因。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9 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 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 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 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 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10 其它规定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 未经授权, 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 国家标准委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 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3

李毅中说,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队伍初步建立,安全标准工作开始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他表示,今年要全面启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行业分布上,由总局承担行业安全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为重点;在工作方向上,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避免人员伤亡的有关安全标准为重点;在工作安排上,以修订现有安全标准中不适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款为重点;在标准的类型上,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相结合,以安全技术标准为重点。力争到2010年在重点行业领域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标准体系。

据初步统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涉及设计、管理、方法、技术、检测检验、职业健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有近1500项。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的标准有100多项,涉及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标准有439项,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的标准有17项。这表明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不过整体来看,差距仍然很大。

对此,李毅中提出,加强安全标准是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当前要适应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步伐。安监总局和煤监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职责;要分清轻重缓急,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的执法检查,运用安全生产标准促进整顿关闭工作;要充分发挥安标委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4

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 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

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3.本专业技术领域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应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二)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本专业地方标准;

4.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监管、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审定等工作中,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7.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三)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

(四)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六)及时向省质监局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市场、按需设立、合理布局、国际接轨、企业为主”的原则。

拟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涉及的领域为广东省主要支柱工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或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领域;

(二)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三)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五)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六)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七)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标准化业务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的技术实力,并愿意提供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等。

第九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机构均可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并填报《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第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并拟批准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省质监局根据有关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相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受指定承担筹建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筹建单位)应当在收到省质监局同意(或指定)筹建的批复(或通知)后的3个月内,开展并完成征集委员、确定秘书处和秘书处挂靠单位、起草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筹建工作。

筹建单位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应当填写《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连同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一并报送省质监局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成立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新建的技术委员会在省质监局网站()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质监局颁发。

第四章 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受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和省质监局有关直属单位协助省质监局承担技术委员会受理筹建申报、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运转等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份,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质监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

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委员会,年度审核予以通过,有一项不符合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较高,市场适用性强;

(三)完成地方标准的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高于85%;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已参加国标委、省质监局规定当年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秘书处挂靠单位支持技术委员会工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七)秘书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八)按要求完成国标委、省质监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在其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整改期满仍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并予以重新调整和组建。整改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技术委员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情况;

(三)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

(四)所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等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完成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年审情况分别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准予换届。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复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任务完成率高于85%,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或失误的,准予换届;

(二)调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在60%以上85%以下的,或在工作中有明显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的,或届内连续两次年审不合格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

(三)撤销。任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完成率达不到60%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省质监局准予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确定换届后1个月内由原筹建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2);

(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3);《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4);

(三)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委员调整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改情况、召开换届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要参加人员等)。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现任委员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确定调整技术委员会的,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技术委员会重组工作参照技术委员会筹建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质监局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其相关工作由省质监局指定其他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维护和相关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可向省质监局申请暂停工作,时间最长为一年。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技术委员会申请和省质监局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恢复工作。

技术委员会一届任期内暂停工作2次以上的,任期届满后省质监局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省质监局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开展标准化工作和年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等行为向省质监局举报、投诉。经省质监局核查属实的给予该技术委员会或其秘书处、委员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TC”,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SC”。

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分技术委员会的编号由广东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加斜线、所在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加斜线、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和顺序号构成,如GD/TC××/SC××。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八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具生产在引进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同时,广泛接触到国外家具的标准信息。在国家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标准化工作有了长足进展。我国家具行业于1979年参加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家具技术委员(iso/tc136),并且积极开展工作,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经过家具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一百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审定、发布和贯彻执行,使家具生产有标准可依,家具产品质量有检测标准和检测手段。因而形成了我国家具标准化体系。

二、积极申请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在我国家具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出口高速增长形势下,要尽快改变家具标准化滞后于行业发展局面,急需建立有权威的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初,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的6家单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提出组建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具标委会)或全国家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申请。

国标委于XX年10月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协调会”。会议代表对组建家具标委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协调会议同意尽快建立家具标委会,要考虑各种资源的有机配合和充分利用,建议广东、上海双方会后进一步协调,拿出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

协调会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在听取情况汇报后,要求以国家整体利益和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原则,抓紧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的制定,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尽快上报组建方案。为此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质检院)为主,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组织制定了组建家具标委会的方案,于11月2日上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轻联)和国标委。

三、国家主管部门重视

XX年年3月至5月国标委和中轻联有关领导先后到上海市和广东省考察调研,进一步了解了家具标委会组建工作情况。同年11月国标委主要领导到上海质检院调研,在听取工作汇报时,提出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建议在组建家具标委会时设立联合秘书处,推动家具行业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

XX年年11月29日由中轻联在广东中山市主持召开了“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协调会”。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广东质检中心)的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国标委领导关于设置联合秘书处的建议,经过与会代表的充分讨论,在家具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问题上达成共识。

2010年6月28日,中轻联在上海召开“家具标委会筹建协调会”。国标委、中轻联、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质检院、广东质检中心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出席会议。会议对组建方案所提到的工作范围、组织机构、工作安排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家具标准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并确定了标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国标委批准筹建

2010年8月4日,国标委下发综合[2010]125号文件正式批准筹建家具标委会。9月11日,中轻联组织召开筹建工作会议,对筹建程序、筹建时间、筹建方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要求2010年12月底前完成筹建申报工作。

2010年10日8日召开了首次家具标委会筹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家具协会、上海质检院和广东质检中心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会议讨论通过了筹建工作实施计划,建立了筹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开展委员征集,起草申报文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保证12月底以前完成筹备工作。

五、完成组建报批工作

筹建工作会以后,筹建领导小组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了委员征集信息,在家具行业和社会上广泛征集家具标委会委员,委员征集工作得到各地的家具企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的支持,使得工作进展顺利。委员征集工作于10月底结束,经过标委会筹建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并且在网上进行了公示。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委员由56人组成,其中生产和销售家具企业有30名委员,占委员总数53.6%,检验机构12名委员,占委员总数21.4%。高等院校6名委员,占委员总数10.7%,行业协会4名委员,总数的7.1%,科研单位3名委员,占总数的5.4%。本届56名委员中,具有高级职称25名占委员总数的44.6%,中级职称7名占委员总数的12.5%。家具标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分布在全国12个省市。标委会委员组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国家标准委的文件规定,上海市质检院承担了申报文件的起草工作。家具标委会组建方案文件起草完成后,征求主要委员的意见,并分别提交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11月上报中轻联,经审核后于12月由以中轻联综[2010]276号《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文件,正式上报国标委。

六、获得批准正式成立任重道远

国标委于2010年5月13日以综发[2010]29号文件,《关于成立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的批复》,同意成立家具标委会。6月3日召开成立大会筹备会,经过精心准备,今天正式成立。

各位委员,第一届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轻工联合会会的具体指导下,在中国家具协会、上海市和广东省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关心支持下,在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完成了全部筹建工作,经国家批准,今天正式成立了。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学习贯彻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召开的,家具行业在应对危机中更应该加强家具标准化工作。我们肩负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需要全体委员共同努力,不断进取,不断创新,开创新局面。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6

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在青岛召开

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标委)20年会暨三届五次会议于年10月6日至9日在青岛市丽天大酒店召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计划部巡视员邓瑞德到会指导.安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或代表)、标准制修订单位成员等共计54人参加了会议,其中委员及代表44人,占委员总数51人的86%.

作 者: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作者单位:刊 名:电器工业英文刊名: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年,卷(期):2008“”(12)分类号:关键词: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7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批复, 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 (不含具体的电工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标准) , 包括术语、分类、图形符号、识别标志、统计指标及统计信息系统、计算方法、回收利用技术、环境要求、管理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我国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主要由近100项国家标准和100多项行业标准构成, 其中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50多项。纳入2008年11月6日发布的《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中的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标准达140项。

全国乐器标准化委员会成立等 篇8

◆全国乐器标准化委员会成立

如何推进乐器的标准化,一直是乐器产业发展的重要命题。近日,这一问题随着全国乐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迎刃而解。

在首届该委员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十二平均率的频率与音分的计算》《乐器分类》《乐器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原则》三项国家标准(送审稿),该三项国家标准将正式上报国家标准委。

◆江苏凤灵带头人获“全国创业之星”

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全国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中,江苏凤灵乐器集团董事长李书名列其中。由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三个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在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逐步解决农村就业问题,对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工作中,创业兴业、带动就业、造福一方的带头人。作为全球最大的提琴制造企业的领军人物,李书在此方面成绩斐然。

◆中国民族乐器海外市场坚挺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9

忠旺讯:在近日举行的2012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上,忠旺集团凭借多项自主研发项目获得了“2012‘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委员会技术标准优秀奖’”,项目包括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检验方法;变形铝、镁合金产品超声波检验方法;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方法等。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1999年成立以来每年组织一次年会活动,旨在推进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全国有色金属标委会技术标准优秀奖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对有色金属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次年会共表彰了包括忠旺集团在内的获奖单位,讨论、审定了118项有色金属领域的相关项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10

转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旅游管理硕士在内的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新增这19种专业学位。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学位〔2011〕3号)。

通知说,为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范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是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聘。

全国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全国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

王志发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李天元南开大学教授

魏洪涛国家旅游局人事司司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田卫民云南大学教授

白长虹南开大学教授

石培华中国旅游研究院研究员

刘景志港中旅酒店公司副总经理

何建民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张 辉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肖潜辉上海春秋集团副总裁

邹统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

周玲强浙江大学教授

林德荣厦门大学教授

郑向敏华侨大学教授

保继刚中山大学教授

段建国中国旅游协会教育分会会长

赵振斌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梁明珠暨南大学教授 谢彦君东北财经大学教授 魏红涛北京首都旅游集团副书记 秘书长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1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标委办综合[2009]206号”文件, 批准成立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 其编号为SAC/TC471/SC1, 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1 on Beer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71 on Brew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第一届啤酒分技术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 杜绿君任主任委员, 李昭勇、郭新光、曾名湧任副主任委员, 武千钧任委员兼秘书长, 秘书处承担单位为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啤酒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啤酒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12

一、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

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

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2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

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 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

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 项工作。

【章名】

二、组 织

第4条 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

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

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

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

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 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 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

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

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

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

员应参加评委会。

第7条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

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

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8条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

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

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

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

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

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卫生系列可按内儿、妇外、卫生防疫、中医、医技、药学、护理以及

其他临床各科等学科设置评议组。其他系列(含高校教师)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

第9条 评委会委员名单由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提出,由单位行政领导主持,党政领导集体(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10条 评委会最多可有一名本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行政

副职参加(不包括“三总师”),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级评委

会委员一般不外聘,确需外聘的,需先经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同意

。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第11条 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单位,不能进行评审。除高校教师

按地方规定评审,农业、林业特殊专业和部没有评审权的高级职务可委托

地方评审外,其余各系列、各档次职务必须委托路内单位有相应职务评审

权的评委会评审。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

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

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

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

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12条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

适当调整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 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调整后,应

将新委员的“登记表”、“汇总表”(铁职改办„1992‟4号文件附

件二)报部备案。

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 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第13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评审。

第14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

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政策指导;对不能保证评审

质量的评委会,应如实将情况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报告,上级部

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章名】

三、职 责

第15条 评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1、根据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

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本《组织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组织、指导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3、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 综合评价。

4、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 意见。

5、负责向本系列高一级技术职务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

6、根据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安排,对行政领导提出有异议的被

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16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在同级评委会的组织、指导下,负责

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 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写出评议意见,向评委会推荐 评审人选。

【章名】

四、程 序

第17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对被评

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人员概况、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评委会

作全面介绍,并提供被评审人员的考核结论和考绩档案及有关评审材料。

2、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

审人的有关评审材料,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

文、著作)等基本情况按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对晋升高级职务(含破格晋

升)的被评审人员,应以本人提交的论文为依据进行答辩,属正常晋升的

在评审前的考核时进行;属破格晋升的由专业(学科)评议组组织答辩,以确认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卫生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需先经专业(学科)组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评议组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委会推荐。其他系列

专业(学科)评议组不需表决推荐,高校教师系列按地方规定办理。

3、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在听取各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

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

评委会应充分重视、尊重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评议组绝大多数成员

不同意晋升的,评委会一般可不再讨论,但仍需表决,办理评审手续。

4、评委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任职资格方为有效

。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5、写出评审结果。评委会对被评审人写出评审结果意见,主任委员 在《评审表》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公章生效(也可由系列主管部

门或职改部门的公章代)。

第18条 评审结果报相应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并由该部门统一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对个别确需复议的,应由有相应技术职务评审权的

评委会同级别层次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干部人事(职改)工作的行政副

职(未参加评委会)提出,干部人事(职改)部门重新审核后,提请评委 会复议一次。

第19条 评审推荐工作必须坚持按同一系列低职务评委会向高职务

评委会层层推荐的原则进行,不得越级评审。

推荐工作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及以上出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出席

成员的二分之一时,方可推荐。

如单位不具备成立评委会条件,可组成评审小组向上一级单位的相应

评委会进行推荐。

单位评审小组可按专业性或综合性设置,设组长1人,成员一般为7

人以上,要尽量吸收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章名】

五、准 则

第20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正确掌握

标准,切实做到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发表意

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21条 各级评委会(评议组)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评议情况及评审结果。在评审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专业技

术职务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参加评议和表决,评

委出席人数相应核减。

第22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

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岗位设置等应向广大

专业技术干部公布。

第23条 各级评审组织如果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

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职务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各单位如有违反本组织办法的,各级评委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上级干部人事

(职改)部门,上级部门有权撤消其技术职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章名】

六、附 则

第24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篇13

本次会议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快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2009年6月15日—18日在安徽黄山召开“全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发展高层峰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09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代理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09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关于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就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争议问题做了总结。就1985年专利法当中第62条的规定(现在是63条)中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况,应当如何理解作了分析,特别是对“不知道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的侵权产品的不视为侵权”的规定发表了意见。关于许诺销售,在司法实践当中到底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许诺销售,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怎么衡量,以及是不是形成了许诺销售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给律师实务增添了许多经验。

5.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09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09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蒋庭长就仿冒行为的演讲内容主要包括:(1)知名商品的认定;(2)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地域范围;(3)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4)装潢的外延;(5)混淆误认;(6)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7)禁用,禁用标志等。他指出了三个要点:第一,是立足于保护企业名称,立足于反仿冒;第二,国内的企业名称和国外的企业名称这两类;第三,是关于使用的界定等。第三个问题介绍了关于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除此以外,还就商业价值与赔偿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级别管辖等问题与大家做了深入的分析与沟通。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09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09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及时发布相关的信息。

2.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09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3)最新发布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4)XX年发布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八)评选10大案例、10佳论文、出版2部图书和19张会议光盘

本次年会评选出的十大案例有(1)迪比特诉摩托罗拉侵犯其印刷线路版著作权;(2)“星巴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案件;(4)罗氏药品有限公司药品独占权利之司法保护;(5)北大方正诉高术天力公司、高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6)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各地ktv侵犯著作权案件;(8)环球等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搜索引擎侵犯其网络信息传播权案;(9)九牧王驰名商标行政诉讼案;(9)gap 商标行政诉讼案;(10)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等。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 人,研讨员 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09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专利法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a1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a2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a4 条、第a5 条、第a6 条、第a7 条、第a10 条、第a11 条、第六十条、第a12 条和第a13 条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陈述了修改意见的理由。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 “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2009年7月24-25日,应公安部的邀请本专业委员会指派李德成执委出席了在深圳麒麟山庄举办的“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的会议。并于25日上午发表了主题为《有原则地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的演讲,得到了与会领导及专家的响应和高度评价。李德成执委发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源头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配合与工作成果的总结等方面要尽快地形成合力,善于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制度设计,理性地加以调整积极地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源头上,即便这样做很难,但是有利于“长治久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一般而言是要出现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御病毒的情况下,才考虑借用药物,以维护人体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统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现抗生素滥用的现象。虽然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是有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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