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合同

2024-07-12

国际商务合同(精选8篇)

国际商务合同 篇1

我们对该合同大部分条款感到满意,但是你们的付款条款太刻苛

2.we would like to have another discussion of these conditions in the afternoon before there are finally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在合同最终签订之前,我们想在下午就这些条款进行其它的讨论

3. before signing the contract this afternoon, i think we better go over few final details.

在今天下午签订合同之前,我想们最好重温一下最后的细节

4.we’d better draw up a rough draft to the contract then talk it over in detail at our next meeting.

我们最好先就合同拟定一个草案,在下次会议中我们再确定细节

5.this is a copy of our specimen contract in which the general sales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ntained.

这是我们一份包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合同样本

6.we hope that you won’t object to our inserting such a clause in the agreement.

我们希望你们不介意在协议中加入这一条款

7.if any other clause in this contract is in conflict with the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the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should be taken as final and binding.

若合同中任一条款与附加条款冲突,则附属条款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8.we think it is necessary to include a force majeure clause in this contract.

我们认为合同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很有必要

9. after studying your draft contract we found it necessary to make a few changes.

研究过贵司起草的合同,我们发现有必要做一些修改

10.since both of us are in agreement on all the terms shall we sign the contract now?

既然我们双方均同意所有条款,那我们现在就签合同?

11.we think your draw contract needs some modification.

我们认为贵司起草的合同需做一些修改。

12.any modification alteratio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made with the consent of both parties.

合同的任何更改变更均应得到双方许可才行

13.no changes can be made on this contract without mutual consent.

不经双方同意,合同不能做任何更改

14.we must make it clear in the contract that you are obliged to complete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 within the contractual time of

shipment.

我们必须确认你方必须在合同装运期内完成货物装运

15.if the shipment can not be made within three month as stipulated, the contract will become void.

国际商务合同 篇2

关键词: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技巧

一、国际商务合同相关概述

主要从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概述, 具体如下:

1. 国际商务合同之概念

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以“合同”的概念为基础, 因此, 需对合同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合同是指, 一种受到法律规定、约束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 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而国际商务合同则是指, 我国公民与国外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终止或者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因为其为合同的一种, 因此, 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并且这种约束力针对双方均有效。国际商务合同通常涉及到国外, 因此, 国际商务合同又被称为涉外合同。

2. 国际商务合同的特征

通过查阅相关国际商务合同及文献, 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 签订国际商务合同的主体, 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非中国国籍。

第二, 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外。

3. 国际商务合同之种类

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来对合同种类进行区分,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代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国际技术、设备转让等。

二、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

精确指出, 国际商务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 拟定合同之前, 应当积极运用法律官方词汇进行表述, 并且注意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以此来显示合同的正规性、严肃性。结合实践经验, 从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做如下概述:

1. 表述准确

首先, 在拟定法律文书的时候, 对于某些关键字词语段, 一般使用同义词连续使用的方式进行表述。这是由于英文词汇中一词多义的情况较多, 对于同一个词汇, 合同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 将两个或以上的同义词进行连用, 取其共同意思, 确保双方均不出现理解错误, 避免合同出现争议、漏洞。但是, 由于外文中同义词的数量也很多, 在选择使用哪一些同义词时, 也要结合语境仔细斟酌。

其次, 在进行合同翻译时, 词汇的选择还需要以句子结构、词汇搭配为标准, 也就是还需根据语法进行选择。此时, 需要翻译者对语法较为熟悉, 并且对词汇的搭配关系进行仔细思考, 避免在语法上出现错误。

2. 表述严谨

再者, 商务合同对用词是有基本规定的, 基本要求就是用词应当正式、规范, 并且词语符合一些约定俗成的含义。因此, 在进行翻译时, 应该要对本土语言、文化较为了解, 避免表述上的随意性。

三、国际商务合同翻译技巧

1. 翻译状语

在英文商务合同翻译中, 状语可以分为目的状语、方式状语等, 对其分别进行如下简述:

其一, 目的状语。

国际商务合同中的目的状语一般由so as to, in order to, so (such) …that, for the purposes of等短语引导。目的状语既可放在句尾, 也可放在句首, 位置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其表达的信息在合同内容中的重要性以及目的状语的结构。如果是次要信息等, 那么, 通常将其放置在句尾。

其二, 方式状语。

为符合商务合同翻译准确性的原则, 在翻译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出现让人产生歧义的现象。因此, 方式状语一般由介词短语或者副词来充当, 并且放置在其修饰的动词前后。有的方式状语结构较为简短, 有的较长。其表述的内容主要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权利、履行各方义务时所必须要采取的方式。例如, A treaty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在这句商务合同翻译中方式状语显得相当的长, 但是, 为了遵守商务合同翻译中严谨性的原则, 仍需要将方式状语放在该位置, 使其靠近动词。

2. 采用插入的方式

在国际商务英语合同中, 可能会出现结构复杂、句子冗长的现象, 为合同双方带来诸多不便。借助插入的方式, 可以较好的改善这一问题。例如, 翻译“申请人应该在接到主管机关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将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出来。”这句话时, 在合同翻译中, 可以借助插入的方式翻译为:“Applicant, within 30 days upon receipt of notice of approval from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go through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这样一来, 一方面, 能够让合同使用者更容易理解合同内容, 另一方面, 也能够更好的引起其对特殊部分的重视。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国际商务合同对翻译有着特殊要求, 与日常用相比, 其专业性更强, 句子成分更复杂, 用词也更为专业化。因此, 要想切实提升国际商务合同翻译能力, 翻译人员不仅要学习好两国语言, 而且还要对双方文化常识、俚语等进比较了解。此外, 应当将所具备的理论知识, 运用到实践中来, 勤加练习, 多加总结, 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吴敏.国际经贸英语合同写作[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5:126-132.

[2]韦箫.对外贸易最新合同范本[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215-231.

[3]郑敏.商务英语函电与合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143-151.

国际商务合同 篇3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国际商务合同 篇4

原则上,大部分国际商业交易是适用维也纳公约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a)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规定表明即使合同双方并没有认识到其营业地是公约缔约国,公约仍可适用于该合同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内而且合同订立于公约生效后,公约自动适用于合同。合同的国际性主要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即使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不在公约缔约国内,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也可以适用于合同。非缔约国当事人是否可以明示选择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虽然公约在此方面没有规定,但实践表明是可以的,这也是合同意思

自治原则的体现。公约对缔约国来说虽然是有拘束力,但它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规定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而商事合同通则主张对“国际”合同的概念作最为宽泛的解释,仅排除那些根本不含国际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仅与一国有关。即使是这样的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本国法没有强制性的相反规定,它们仍然可以约定适用商事合同通则, 另外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则应当适用本通则;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 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该通则也可适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商事合同通则涵盖更广的范围,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二):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关系

一般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尽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但是,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二者也并非不相容的,而是互补的关系。例如,由于销售合同公约也并非强制性的规则,它的适用有一定的任意性,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缔结买卖合同同样可以修改公约的条款在合同中加以适用或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这样的情形不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事合同通则就有适用的余地。在双方当事人本身明示选择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言及“法的一般原则”或“商习惯法”的情形,即可以将商事合同通则解释为“法的一般原则”或“商习惯法”。目前,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适用商事合同通则的仲裁裁定已有十多件。另一方面,在公约的适用条件得到满足时,在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案件中,鉴于它是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而商事合同通则目前尚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示范法”,所以通常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优先于商事合同通则。但由于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当事人也许会将销售合同公约的个别条款,置换为更适当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的对应条款,甚至于以商事合同通则替换整个销售合同公约,至少在目前还难以考虑。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商事合同通则无疑可以用于解释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章第2条(4)规定:“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以前为了解释销售合同公约,裁判官或仲裁员每次都必须探求解释的原则和基准。商事合同通则的出现使这种工作变得非常容易。例如,商事合同通则第7.3.1 条为判断债务不履行是否达到根本违约所设定的若干基准,将有助于理解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这一重要概念有几分含糊规定的第25条。同样,规定受害方当事人解除契约的通知不能排除不履行方当事人补救的权利的第7.1.4条,可以用来解消与此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关于此点所生的疑问。其次,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除有使销售合同公约不明确的词语明确的作用之外,商事合同通则还可以用来填补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由于商事合同通则包含的内容比销售合同来的广,在销售合同未涉及的领域内(如欠款计息的利率、期限和确定方法),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章第2条(3)规定:“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商事合同通则产生以前,各裁判官或仲裁员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是先确定该一般原则,再从该一般原则导出须解决的特定问题的答案。这种工作因可以援用商事合同通则而变得容易。

三: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新与发展

《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统一合同法精髓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多方面对传统合同法有所突破的过程。正如《通则》在“引言”中所言:“《通则》试图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而专门制定一种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使得那些被认为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具体化,即使它们还未被普遍接受。”这一目的使得《通则》的许多规定更加精确与科学。 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公约未曾涉足的许多问题进行有益的尝试,建立了下列几项新的制度,体现了商事合同通则在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础上的创新。

1、 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国际商事合同的实体有效性问题是统一法与国内法最为敏感的交叉点,它涉及到两种激烈冲突的利益:一方面有关合同统一法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已推定有效;另一方面合同实体无效的理由代表了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的国内法观点,而用统一法的方法来统一各国不同的公共政策是极为困难的。 所以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下列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这使公约在合同效力问题上绕道而过。把合同效力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去解决,但由于各国对此问题规定又颇不相同,使得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合理预期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合同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交易的安全,其效力问题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约》对这个问题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这对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很不利,但商事合同通则并未回避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设立专章试图消除各国法律在合同效力上的分歧,树立一个规范样本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和各国立法参考。是对公约的重大突破。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规定:“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构成合同的部分。” 第2.13条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意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定:“(1)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有关的

财产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等等都旨在最大程度上保留合同而非使之无效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2、公共许可问题

在合同的一般履行上,商事合同通则与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比公约更详尽,其中“公共许可”则是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没有的。公共许可包括依据公共性质的考虑而设立的所有许可要求,它与所要求的特许或许可是由政府机构批准还是由政府因特定目的而委托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批准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必须遵守公共许可的要求,这就产生一系列问题:由谁承担提出申请的义务,提出申请的时间,不能按期获得政府部门的许可和申请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如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22条规定:“凡一国的法律要求取得影响合同效力或使其履行不可能的政府许可,且该法律或各种情况并无其它表示,(a)如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该当事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得许可;并且(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其履约需要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第5.1.23条规定:“(1)按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获许可的当事人应依此行事,不得不当迟延。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应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准予或拒绝给予许可的情况。” 第5.1.24条规定:“(1)如尽管责任方当事人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而在约定期间或,无此约定期间时,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既未准予又未拒绝给予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2)凡许可只影响某些条款,则第一款不适用,只要在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后,即使被拒绝给予许可,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第5.1.25条规定:“(1)拒绝给予影响合同效力的许可时,合同无效。如拒绝只影响某些条款的效力,仅该部分条款无效,只要适当地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的其他部分。”所以,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则该方当事人应毫不延迟地申请公共许可,政府对该申请既未批准又未拒绝,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该合同;当许可仅影响某些条款而维持合同的其余部分是合理的,即使许可申请遭拒绝,该合同仍得以维持。这就是说,当政府拒绝公共许可的申请,将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3、非诚信进行谈判问题

缔约自由原则对于保证国际贸易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至关重要,因此商事合同通则赋予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1)当事人谈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同时也禁止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它不得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相冲突。于是,在商事合同通则中首次出现了关于非诚信进行谈判及其责任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即为诚信或恶意谈判。一方当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对方当事人对所谈合同的性质或条款产生误解,或通过歪曲事实,或通过隐瞒反映当事人或合同本意的应予披露的事实,亦构成恶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2)但是,以非诚信进行谈判或以非诚信突然中断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谈判的,即为以非诚信进行谈判。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以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即责任方应负担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要对对方因此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进行赔偿,但是一般不赔偿若订立原合同可能产生的利益。行使中断谈判的权利应以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为前提,即使在进行谈判前或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突然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要确定从何时起要约或承诺不得撤销,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信赖谈判的积极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与所要订立的合同的有关问题的数量。

4、条款待定的合同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有意留下一个或多个条款待定,因为他们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订立时做出决定,而将这一决定留待他们日后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就产生了关于合同成立与条款内容的确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意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只要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特意待定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待定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仍可从其他情况来了解,如待定条款的非重要性、整个协议的确定程度,待定条款根据其性质只能在以后决定的事实、协议已经部分生效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未能就待定条款达成一致,或第三人未予确定,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将不受影响。与合同条款特意待定不同的一种情况是,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成立。在这里,“坚持”一词明确了当事人若只是简单地表达其意图仍不足以证明他们的意图有这种效力,这种表达必须是非常明确的。

5、格式条款问题

国际贸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极其广泛的,而当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彼此的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并且都坚持最后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础上达成协议之时,就会引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争议。格式合同之争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法律问题,基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社会对该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商事合同通则参照各国法律的不同做法,对此规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7条(2)规定:“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谈判而实际使用。”第2.18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和实质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第2.20条规定:“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商事合同通则是继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大成果,它继承和发展了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法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较之销售合同公约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但二者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可能。二者的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这一点。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公约,是各国意志与利益协调的结果,虽对缔约国不具有适用的强制性,但缔约国有适用它的国际义务。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个理论研究成果,与各国的意志与利益并无直接联系,而是

试图从理论上消除各国法律的分歧,达到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目的,因此在学理上获得了较高的赞誉。但是,考虑到它的内容及立法目的,要在短期内获得各国的普遍认可和适用并上升为国际条约是不可能的,因此无法取代销售合同公约的地位。商事合同通则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它在相当大程度上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采用,基本上没有强制适用的余地。但由于国际商事合同包含的内容比销售合同公约广,在销售合同公约未涉及的领域内(如欠款计息的利率、期限和确定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参考书目:

1:Bonell,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CISG-Alternatives or Complementary Instruments Uniform Law Review

2: Katharina Boele-Woelki, ‘Terms of Co-Existence:The CISG And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3: Bonell and Liguori, supra note 26, at148

4:肖永平,王承志“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国际商务合同 篇5

同的规则制度要求,下面分别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做些许概括性的说明与探究。

(一)《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

《公约》的性质是多边国际条约。《公约》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具有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正是公约订立之初的优越性所在,但是,《公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是《公约》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这一特点也会限制《公约》的修订;其次,《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使得《公约》的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必然会限制统一化的程度;第三,为了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进而令更多国家接受,《公约》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由于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太多的因素,《公约》规则中随处可见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有些无法调和的差异只能被排除在《公约》体系外或作模糊处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而规则的不尽明确势必又给《公约》解释提出了重大挑战。《公约》能否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统一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裁判机构的正确解释而不仅是文本本身,变数大大加大;此外,《公约》采用的国际立法方式也使得批准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异,考虑到《公约》的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基于《公约》的上述局限性,《通则》立法上摒弃了《公约》的国际立法方法,而是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之所以这样选择,一方面是《通则》立法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普通法系根深蒂固的合同法非成文化传统;另一方面,《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让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的适用方式。更重要的是,《通则》的非立法模式使得其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主义的困扰,可以在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领域进行更多的尝试。《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统一合同法精髓的过程,也

是一个在多方面对《公约》有所突破的过程。

当然,由于《通则》不是国际条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通则》的接受程度和效用的发挥基本上都依赖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公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但是,实

践证明,《通则》制定者的努力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获得了高度的评价。

(二)《公约》与《通则》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通则》的制定晚于《公约》,《通则》在很多条款上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但是除了部分的内容重合之外,《通则》的内容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超过了《公约》。

《公约》制定者在起草中对合同法领域的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制定出了一套适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殊要求的原则和规则。《公约》规则设计的科学性、灵活性得到普遍称道,并获得了普遍接受。然而,受制于《公约》的条约性质和规则特点,《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因此,严格地说,《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统一法。

与《公约》相比,《通则》的内容则要全面且丰富得多。1994年《通则》即具备了较完整的体系结构,在前言之外具体分为七章,分别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不履行。并且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在2004年对于《通则》的修订主要是新增而非修改,增加了有关不一致的行为和合意免除、代理人的权限、第三人权利、抵消、权利的让与、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的规则,总条款数则由原来的120条增加到了185条。这次修订将《通则》的调整范围由合同领域拓展到了一般民事关系,虽然《通则》作这些拓展主要还是为了更系统地调整实践中的国际商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能掩盖《通则》在内容上相比于《公约》的极大优越性。

除了体系更完整、调整范围更广,《通则》的规则本身也更为具体。在体例上,《通则》在每一条规定后都附有正式评论,对各该条进行诠释和解释。这些评论是《通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解释了部分重要《通则》规则的确立理由,也阐释了《通则》在实践中运作的多种方式。评论进一步丰富了《通则》的内容,也有利于对《通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也是《公约》所不具有的内容。

(三)合同的成立方面规定不同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尤其是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所以《通则》基本采纳《公约》这一部分的规定,但是,《通则》在采纳《公约》有关合同规定的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

补充规定,这些补充主要表现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方面。

1、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对订立合同形式的补充。《公约》只规定了对要约予以有效的承诺则可使合同订立,《通则》除此之外,还规定合同可以当事人双方足以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2)对变更要约的承诺。《通则》采取了与《公约》相同的规则,但没有像《公约》那样明确列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况,而是把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和仲裁员,因此具有比《公约》更大的灵活性和合理性。(3)确认了合同订立后书面确认的效力。《通则》规定了在合同成立后发出的确认书中,如载有添加条款或与先前商定条款不同的条款,只要是没有实质性变更协议且接受方没有毫不延迟地拒绝,则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弥补了《公约》在此方面的空白。(4)《通则》增加了关于条款待定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待定条款并非合同有效成立的保障,从而适应了实践中当事人谈判中未考虑周全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需要。(5)《通则》增加了格式合同问题的规定。由于《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的格式问题未做规定,《通则》弥补了这一不足,规定了对国际商事交易中格式合同(即“标准条款”)诸方面的限制,明确了标准条款的定义,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则,接受标准条款方可寻求的救济手段及标

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冲突时的处理等。

2、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通则》对合同的义务规定更为完善,它把合同义务区分为达到特定结果的义务和竭尽全力的义务,并设立了判断标准,这为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及在何种程度上履行了义务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同时也为当事人、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一个指南,具很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

性。

3、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公约》仅在第79条规定了履行障碍,它通常被人们视为不可抗力而作为不履行的一项免责事由,而《通则》则明确地同时规定了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两种情况,它明确了不可抗力情况下,履行成为不可能,而艰难情势情况下履行仍有可能,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主张不可抗力的目的在于使不履行获得免责,而主张艰难情势则不能当然免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允许其重新谈

判合同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通则》通过这种规定更能适应现代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一方面能防止当事人滥用免责条款来逃避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又客观地对待情况的变化,允许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所变更,以

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四)违约方面的规定不同

在违约方面,尤其是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各种救济手段方面,《通则》也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1、关于救济的积累,《公约》在第45,47,61,63款分别予以了明确规定,《通则》没有关于救济积累的一般规定,而是假定逻辑一致的救济手段都可以积累,这种规定较之《公约》更为全面和灵活。

2、关于实际履行,英美法和大陆法一直分歧颇大,基于这种根本性分歧和实践需要,《公约》对其作了特殊规定,在第28条中,把其作为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但《通则》鉴于实际履行对国际货物买卖外的其它交易特别重要的事实,在遵循《公约》第46条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将其视为一种基本的救济手段,根据《通则》,实际履行并非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履行,除非存在《通

则》中规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损害赔偿。《公约》把损坏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同样,《通则》也注意到了其在实践中应用最广的事实,但它基于给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的考虑,没有像《公约》那样规定其为主要救济手段。《通则》确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普遍适用、充分赔偿和损害确定性原则,与《公约》不同的是,《通则》还规定了损害赔偿原则的两个例外:第一,免责条款,考虑到免责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已相当普遍并越来越多地引起合同各方的争议,《通则》给予法庭一种基本公平原则之上的自由裁量权,即承认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法庭可驳回那种显失公平的条款,如免责条款有效,则可免于损害赔偿。第二,对违约所约定的付款,鉴于国际商事合同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履行的约定付款,《通则》原则上承认了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而不论其实际损失如何,但为避免不公平的结果,《通则》同时又对其作了限制,如这种预先约定的付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可依规定减少,如过分低于实际

损失,则可援引增加条款。

4、关于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使用方式、期限、解除的效果等,《通则》基本都与《公约》一致,但《通则》对根本违约作了比《公约》更为详尽的规定,它在条款中规定的判定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可用来更好地理解《公约》规定的极其模糊的根本违约这一概念。

除此之外,《通则》还在其它许多方面对《公约》规定不完整的地方予以补充,大大完善和弥补

了《公约》的不足。

《公约》与《通则》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是目前最大并相对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通则》继承了《公约》的优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与创新,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二者

国际商务合同 篇6

4.1在货物的销售和运输中,买方承担的费用如下:。

4.2卖方应于2009年9月4日前将合同的货物一次运至FOB纽约。

4.3到达交货点的运输方式由买方决定,卖方应尽量将货物按时运抵交货地。

4.4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及预期到达的时间和延误的原因。

4.5买方有权选择重新谈判,确定新的交货期,但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或者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4.6由买/卖方投保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并承担费用,投保的险种应包括:

4.7作为保险的凭证,保单或保险人提供声明的副本应在货物发运前提前交给买方。

4.8各方将按自己的意愿为货物投保其他险种,费用自付。

4.9货物的物权将在货物运抵纽约港时转移给买方,前提是此时买方已向卖方付款。

4.10买方保证将货物运至美国而非其他国家,并保证在货物运抵美国后不再出口。

4.11如果买方在销售之前未曾变动货物或其包装,那么卖方应2)任何因货物的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缺陷或专利/商标侵权行为,对买方在销售或使用中造成的损害。

4.12如果买方被提起诉论,应立即通知卖方。

4.13卖方应对买方与该诉论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予以赔偿并支付买方判决的费用。

4.14合同各方同意按时履行合同是重要的,若一方无法按时执行该合同,各方应尽力重新进行谈判。

4.15美国政府机构向买方颁发进口许可证和中国政府机构向卖方颁发出口许可证后,本合同方可有效。

4.16如果合同的一向像对方发出将不再或无法履行合同的通知,收到通知的一方有权取消合同

4.17为使取消合同的有效,寻求取消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合同才被认定被取消。

4.18收到该通知之日便是合同取消之日。

4.19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立并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一方放弃了某次对违约的索赔权,这种放弃并不影响该合同对随后的违约行为行便合同权。

4.20本合同的拟定建立在双方安全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除非写入合同,否则卖方或其代理人,雇员所做的任何声响,陈述,承诺和劝说不能作为对卖方的约束。

4.21买方完全同意,不信赖本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陈述。

4.22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必须按合同所列的地址发送对方。收到通知之时应视为通知已送达。

4.23如果一方的地址发生变更,应在15天之内通知对方。

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4.1 The buyer will pay the purchase price not later than 30 days before the Delivery Date.4.2Theseuc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obtaining ,compieting ,and presenting to customs all export do cumentation and fees reguired for dearance.4.3The Buyer must notify the setter than all import erguirements has been met

4.4The seucr is not requined to ship the goods until the buyer furnishes the seder with proof that zhe import requiremeats and fees have been or will be timely met

4.5The saler will issue provisional invoices must specifviallydescnibe the croods,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and the price of the goods.4.6the buyer is entitled to inspect ,or to have its ager inspect,the goods at the setter’s place of

business.4.7the seller will pay return frerght charges and will replace Goods that the Buyer or its agents rejects with Goods that meet the descriptim and specification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4.8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spection and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Goods the Buyer or its agent will execute a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4.9The inspec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certificate will be at the Buyer’s cost The Buyer’s failune to inspect the Goods will constitute a waiver of the right of insprction and the buyer will be deemed to naue accepted the Goods as delivered.4.10.Seller expressly warrants that the goods are free from all defects of materral,workmanship,or installation.4.11.Except as expressly stated in this agreement,the seller does not warrant the goods in any manner at all.4.12.Implied warranties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or mechantability are disclaimed.The goods are sold “as is”

4.13.The buyer understands and agrees that no reliance has been placed on the seller’s skill and judgement to select or furnish Goods for any particular purpose.4.14.The buyer understands that the seller owns the exclusive rights in the designs patents trademarks trade names and company names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eller’s Goods.4.15.The buyer is given no rights in any of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uyer will not use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if it were.the buyer’s own property,nor will the buyer register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any country as if it were the buyer’s own.4.16.the buyer acknowledges that its unalithorized use or registration of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of any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is confusingly or deceptively similar to the sell’s interetualproperty will be deemed an intrigement of the seller’s exclusive rights.4.17.Each party understands that a breach of this argreement will cause the nonbreachig party damages that will be difficult to calcuae of sales markets and good will lost.4.18.If the seller cannot deliver the Goods for any reason other than any fault of the buyer the seller will pay to the buyer as liguidatedclanages the sum of VS Dollars million.4.19.If the buyer infringes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buyer will pay to the seller as ligurdated damages the surn of $1.000 for each day of continued use.4.20.payment of liguidatde damages wi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seller’s rights to enjoin the buyer’s contioued use od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4.21.Sxcept when ligurdated damages apply.if on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partresto this Agreement with regard to any of the provisions or the performance o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with regald to any of the provisions or the performance o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 ,the dispute will be settled by binolmg arbitration to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in china.4.22.The parties understand and agree that the laws of china will be applied to interpret this Agreement.This agreement is to be interpreted by applicating of the united Hation,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4.23.Any action filed to resolve a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must be brought in China court.4.24.The Agreement binds ,and insures to the benefit of the partres , their successors and

assignees ,subject to the limitatims of any assignment.4.25.Nerther party may assign the rights or delegate the performance of its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4.26.If any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is held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for any reason that provision is fully separable,and will be deemed separated from the rest of this Agreement.4.27.The remaining provisions will be valid and enforceable as if the invalid or unforceable provision were not part of this Agreement.4.28.The parties warrant to each other that each has legal capacity to entre into an be bound by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8.1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或少于合同之规定数量,只有增减数量在合同规定的曾建2%以内方可接受。

8.2如果货物的型号,颜色及其他特性与合同规定不符,只有买方书面同意变更后方可接受货物。

8.3双方理解货物的颜色或成分因制造商所用的料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8.4双方理解货物的颜色或成分会因货物为手工制作而所改变。

8.5卖方在对货物的描述中注明产品质量不会因颜色而改变而受到影响。

8.6卖方必须在发货前15天书面通知买方在受到变更通知两天内买方可选择取消合同或确认变更,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8.7若受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卖方将发运以制成的颜色或成分但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同的货物。

8.8在交货前的15天内双方有可能对货物的数量及规格提出书面修改货物数量的变更将不多于150盒或少于100盒,对货物规格的修改理由必须有书面通知。

8.9在第一次装运后尽管买方也做了合理的艰苦的市场工作,在对30天的一段时间内难以出售的任何货物有权退回卖方。

Chiness-English Translation

8.1the seller agnees to sell to the buyer purchase from the seller all descry be goods that theseller manufacturers at its factory from july 15th to september15th.8.2the seller agnees to sell to the buyer the guantitres of clscribe goods that the buyer requires from july 15th to September15th.8.3the partiesagnee that the seller will secl and the buyer will purchase at least 2000 cases of the goods, but the seller will not be nequired to supply more than 3000 cases of the goods.8.4if for any reason befone the goods are delirered.the seller’s manufacturing and production costs increase so much that the seller will incur extremehardshrp by selling the goods at the putchase price the partres agree that very will endeaoor to rene go tiato a fair and reasonable price

8.5to reguestrenegotiation ,at least 30 days before the delivery date,thesouer must nottrfy the buyer in writing of the need to reaegotrate the purehase price

8.6if the partresfarlto agree to a new purchase pria,this agreement will terminate without liability to ereher party.8.7if for any reason before the goods are delivened,the market price of the goods decreases so much that the buyer will in car extreme hardship by parchesing them at the purehaseprrac, the

buyer will have the some right as the seller toseekrenegotration.8.8before auepting the goods the buyer has a right to inspect them at the time and place where they are delivered.8.9before accepting the goods the buyer has a right to inspect them after they reach the buyer’s designate piace.8.10acceptance or rejection must be made within 5 worlciy days from the goods reach that destination the buyer’s failure to in spect the goods will be deemed a waiver of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12.1贵方订货单将不对我们双方产生多束性的合同,在我方收到贵方还盘之后,我方将以书面形式确认我方接受贵方还盘,届时我方会提供一份同贵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12.2除非贵方特别在订货单中指定另一地址,否则我方会将货物交付到上述贵方地址,送货将在我方受到贵方订货单后80天内执行,除非我方对贵方另行通知。

12.3如果我们在2009年7月7日之前没有从贵方收到订单,此报价单将作废,我方期待尽早得到贵方的回复。

12.4如果买方确信任何已交付的货物为残品,买方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将货物退还给卖方。12.5如果货物退还给卖方并且卖方也承认货物时残品,卖方将接原先的订货对货物进行更换,提前是买方要求更换并且卖方能够提供更换。

12.6卖方在接受任何订货之前必须受到所有购买和制造的许可证,同时卖方必须有能力获得原材料。

12.7如果卖方不能完成订货时由于能得到许可证或原材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

12.8所有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商品名称,商标,服务称识,商业包装,专利,设计和印刷权,始终归卖方所有。

12.9买方将不得对卖方的设计,包装,标识任何方式进行改动,而且,所有广告必须说明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

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12.1Any delivery time or date designated by the seacer is an estimate only.The seller will notify the buyerof any delay and of a new estimated delivery date

12.2if delivery is delayed more than30 days after the date originallydesignated, the buyer hasa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t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o the seller at least 5 days in advance of the estimated date than current.12.3If the delay in delivery results because of the seller’s efforts to comply with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s supplied by the buyer the buyer will not have right to cancel.12.3If the delivery results of the seller’s efforts to comply with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s supplied by the buyer, the buyer will not have a right to cancel.12.4If the buyer places an order within the time designated in this offer,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will remain firm not with standing any wariation in the costs of producing the goods.12.5.The parties agree to submit any dispute under the contract to an arbitrator or arbitrators to appointed by the partres.The partres will accept the arbitrator’s decision as binding.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13.1如果贵方对货物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货物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退还我方,我方将退还全部定金。

13.2我方对贵方于2010年12月10日就A中货物所下订单予以确认:总金额为12000美元。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14.1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没有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严格符合买方的规格,图纸或样品 14.2.这一保证的有效期一直持续到货物经过所有检查,交付,接收和付款全部完成为业。14.3.在没有另一方事先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此订单转让或委派给其他一方。14.4.如果卖方接受了此订单,且未就其中任何条件进行改动删除或添加双方就会产生一份对各自都具约束力的合同。

14.5.双方任何条件进行改动删除或添加都被认为是还盘,都将需要得到买方的认可才能形成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

14.6.除了买方的雇员分包商或政府检验人员外不得将规格透漏给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14.7.当订单已使用完毕或买方在任何时候提出要求,卖方将立即将这些图纸及规格退还买方。

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14.1.The buyer has set its own production she dale in reliance on the delivery specified in this purchare order If delivery is delayed the buyer will incur substantial losses.14.2.By initializing this clause the seller exoresslyacknow ledges that the decvery period is material to the contrast and that any clelay will be considered a breach of the contract.14.3.If delivery is delayed the Buyer has a right to canlel this purchase order to purchase Replacement Goods from another resource and to hold the seller accountable or rescctting losses.14.4.Theprrce for the Goods inust not be hrgher than the price last quoted or charged to the bayer unless the buyer otherwise consents in writing.14.5.payment will be net 30 days ,the buyer will be allowed a discount of 2% for transmitting payment within 30 days of the billing date.14.6.The buyer has a cancel the entire contract accept substitute goods or accept the reduced quantity the price will be adjusted to reffect the goods actually recived.14.7.If you can confirm the your produetsfaeorable in price good in quality and prompt in delicery we will deal with your products in large quantities.Chinese-English Translation

15.1.尽管卖方可能在买方与付全部金额之前已经得货物交付给买方但卖方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按照协议规定已经支付了购货的全部款额。

15.2.如果双方未能解决争议买方将有两种选择或将货物退还卖方或允许卖方直接到买方的工作场地将货物取走。

国际项目合同管理探讨 篇7

一、国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中国承包企业虽参与国际业务已有多年, 但长期处于市场的边缘。直到近年, 借助国家战略的“东风”, 国际业务才得以大规模扩张并形成全球竞争力。短时间内的井喷式增长, 众多国内企业一拥而上, 必然导致资源调配、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前后方信息沟通不畅, 缺乏有效的管控和支持手段

国际项目因其远离总部, 且所处位置通讯多有不便, 导致前后方信息沟通效率低下, 给后方的管控和项目实施造成一定影响。个别承包商全盘照搬国内项目管理经验, 在国际环境下不能很好适应, 总部对项目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的管控, 项目履约遇到难题时不能及时得到后方支持, 最终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2. 项目履约意识淡薄, 实施计划性不强

各级管理人员对项目合同履约的严肃性认识不足, 项目实施前缺乏全面的策划和客观的评估;实施过程中不重视进度计划或对进度管控不力, 遇到问题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被动应对, 导致项目工期延误, 面临违约风险。国际项目商务合同和计划工程师配备数量的不足, 也体现了项目履约意识淡薄的问题。

3. 合同风险认识不足, 风险管控不到位

从投标开始直到项目实施全过程, 对项目合同风险缺乏有效的管控和应对。具体体现为:投标决策缺乏全面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筹备期不能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实施中不能对风险事件进行及时预判和应对;风险管控系统性和目的性不强, 合同管理效率低下。

4. 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合同索赔支撑资料不足

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资料缺失、不规范;合同信件不能在规定时效范围之内做出回应, 或者随意发信, 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合同记录填写不规范、归档混乱, 遇到索赔拿不出有效的支撑资料等。

二、国际项目合同管理体系

针对国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承包企业应建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从责任落实、制度保障和工作机制上保证合同管理各个环节的良好运行, 以杜绝管理漏洞、提高效率, 保证国际项目的良好履约。

1. 责任体系

在国际项目合同管理中, 总部国际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 负责国际工程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签订以及合同管理工作, 指导和参与合同变更索赔、法律诉讼等工作;实施国际项目的分 (子) 公司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主体, 负责项目资源配置, 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就项目履约向总部负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负责合同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就项目履约向总部和分 (子) 公司负责。

2. 制度体系

国际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由总部和项目两个层级组成。国际项目承包商总部层面应建立的主要合同管理制度包括:标前评审、合同风险评估、合同评审交底、合同报表和分析、计量结付、进度监控分析、变更索赔管理、重大合同事项沟通评审、合同档案管理等。项目部应在总部制度框架范围内,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合同有关制度的细化实施办法, 以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工作机制

首先, 由总部国际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国际项目合同管理支持平台”, 形成前后方协同工作的机制, 以合同文档共享分析、进度监控、索赔变更追踪为基础, 整合后方专家优势力量, 必要时借助外部力量, 为项目提供分析、预警、指导支持。再者, 通过合同管理平台, 推进合同风险管控的系统化工作, 将合同风险管控贯穿于从投标开始的项目全过程, 提高合同管理的目的性和工作效率。通过考核等政策引导, 促使相关人员切实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三、国际项目商务合同管理的具体要求

在国际项目投标、实施准备和实施三个主要阶段, 合同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具体要求:

1. 项目投标阶段

投标阶段, 承包商总部要对项目合同条件和实施环境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评价, 组织标前评审和合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最好找有项目所在地经验的专业机构协助, 确保评估的客观性。

2. 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1) 合同资料移交和交底:合同签约后, 由总部国际业务部门组织, 以会议形式向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部进行合同资料移交和交底。合同交底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重点及难点问题、商务报价简介、主要条款解读、合同谈判焦点问题、项目实施建议等。

(2) 项目初期合同分析:项目合同资料移交后, 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主要人员仔细研读合同文件, 结合项目实施条件和特点对主要合同条款逐一进行解读, 分析合同风险点和是否存在变更索赔的可能, 并对主要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 编制《合同分析表》。

3. 项目实施阶段

(1) 项目部合同交底:项目正式开工前, 以及项目实施中合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由项目商务经理牵头进行项目部合同交底, 交底范围要涵盖项目班子成员、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作业队管理和技术人员。

(2) 合同结算及支付:项目部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结算和支付。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并定期刷新项目结算细目台帐, 工程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填制设备采购支付动态表, 并在每月底前报总部。

(3) 合同日常分析

项目履约过程中, 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在初期合同分析成果的基础上, 开展日常合同分析预测工作, 提前筹划培养索赔事项。

1) 日常分析应对。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以周为周期, 检查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合同模块履约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 对异常情况进行初步甄别。变更索赔事件发生或预计即将发生时, 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会同事件相关部门, 分析研究事件性质、对应合同条款和应对措施, 经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采取应对措施。当涉及重大合同事项时, 项目部在总部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重大合同事项包括:项目国别突发政治事件, 预计变更造成合同额发生较大变化, 关键线路工程进度滞后较多, 里程碑计划拖期, 业主资金风险事件, 主要资源价格波动, 税务风险等。

2) 项目履约月报。每月底前, 项目部商务经理主持、合同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履约月报, 刷新《项目合同分析表》。

3) 季度分析总结。每季度结束前, 项目商务经理牵头以会议形式进行一次全面的过程履约合同预测分析, 编制项目季度商务合同分析报告并报总部。季度总结分析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进展和实施条件变化情况, 对照合同主要条款逐条分析, 总结评价当期涉及的商务合同事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改进意见;预测下季度履约形势和商务合同工作重点并做出安排部署。

4) 总部后方监控与指导。

(1) 月度分析预警:依据项目部各类报表等, 总部评价项目月度履约状况, 提出项目实施改进建议; (2) 季度总结分析会议:评价项目季度履约状况, 并提出项目实施改进建议; (3) 重大合同事项分析指导:根据事项性质, 总部国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职能部门、内外部专家, 召开专题评审会, 形成书面指导意见。重大合同事件与工程师或业主的沟通、谈判, 总部视情况提前介入, 确保事件可控。

(4) 变更索赔应对

项目变更索赔分为“事件发生前”和“事件发生后”两个阶段, 由前后方分工协同开展工作。项目部主要偏向于基础工作和具体实施, 总部侧重于总体监控指导和重大变更索赔事项把关、应对。项目部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 重大变更索赔事项采取应对措施前要报总部评审。

(5) 合同文档管理

项目部要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建立文件的处理与传递程序和分类档案管理制度, 重要合同文件设置专人管理, 确保项目纸质资料原件、PDF镜像文件保存齐全, 以及应对的时效性, 为项目变更、索赔、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项目结付文件, 与合同重大事项有关的与业主、工程师往来函件, 合同文档资料、合同变更等主要合同文档应按月及时向总部报备PDF镜像文件。

(6) 施工日志及施工影像管理

浅谈商务合同翻译 篇8

[关键词] 商务合同 文本特征 翻译程序 翻译准则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我国经济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种形式的涉外经济活动与日俱增,加入WTO更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在各方面都面临着一场全新的、彻底的革命。随着与外商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起草、谈判、签订各种国际商贸合同成为必经环节,国际商贸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劳动就业合同、工程建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招标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外贸合同、购销合同、保险合同等。其中,商务合同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商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所凭借的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文本,因此商务活动也对商务合同文本的翻译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商务合同文本特征概述

商务合同的文本特征可以总括为如下三方面:条理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其一,条理性。合同文体的基本体式即为纲目、条款和细则,因此条理性是译文的重要基本特征之一。条理性主要体现在语言体式上,为了求得行文和语言上的条分缕析、条理清晰,商务合同的条款在句式结构上往往大同小异,目地就是为了保持其结构上的一致性。其二,规范性。由于商务合同是双方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定书面依据,因此它的措辞都要求运用庄严体语言或正式文体。只有经双方同意后,才能对语言文字进行变动或修饰,不允许文字上的随意性。其三,专业性。商务合同的专业性极强,涉及到金融、商贸、关税、海关、商品、保险、仓储、物流、商品检验、法律等多项领域,一个商业合同即为多种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文本。因此,翻译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吸纳、整合新知识的过程。商务合同文本特征的这些基本特点就决定了商务翻译过程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

二、 商务合同的翻译程序

英文合同的翻译要求的是忠实(Faithfulness)、准确(Accuracy)、完整(Completeness)、规范(Expressiveness)。考虑到英文合同规范单一的篇章结构,它的翻译过程也和文学以及其他文体的翻译过程不尽相同,可以将其概括为:分析→理解→表达→校正。

1.分析

要充分理解合同文本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合同的体裁和种类进行。不同的体裁和种类都有各自不同的章法可遵循。英文合同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以下几大类:经营类合同、服务类合同、文化类合同、金融类合同、知识产权类合同、加工类合同、房地产类合同、租赁类合同、劳动类合同、旅游类合同、运输类合同以及技术类合同等。只有在了解合同种类、吃透条款内涵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

2.理解

翻译前要读懂原文, 这是任何译者都需要首先做到的,但在翻译合同时尤其要强调这一点,原因在于这是做好合同翻译的首要条件,合同语言不象文学语言那么有丰富的趣味性,看合同文件是件十分枯燥、乏味的事,句子长、术语多,理解上又颇费功夫,因此,读懂合同原文这一步骤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要读懂原文需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理解合同文件中的规约用语

英语中某些副词如“here”及“where”在经济合同中往往当作前缀,与另一个词构成规约用语。以这种方法构成的词主要有:hereafter, hereby, herein, hereof, hereto hereunder, hereupon, herewith, hereinbefore, hereinafter; thereafter, thereby, therein, thereinafter, therein,before, thereon, thereof, thereunder, thereupon, therewith; whereas, whereby, wherein, whereof, whereon, etc这些词汇的共同特点就是使文体更具庄重感,同时意义固定,能将复杂的含义集中到一个简洁的表达里,在合同文件中运用这些词,可以避免重复,误解和歧义,使行文准确、简洁。在翻译商务合同时,只要能正确处理这些规约用语,对其做出明确解释之后,就可扫清拦路虎,将翻译顺畅进行下去。

(2)读懂合同文件中的句子结构

合同文件中的英文句子具有结构严谨、句式较长的特点,这是为了使表达的内容准确、严密、清楚、易解(无歧意)而特别设定的句式。其中主要是状语的定位问题,主句的状语和从句的状语都有较为固定的位置,目的就是为了不与定语相混淆。合同文件中的英语句子的状语有其自己的规则,其位置与基础英语中的频度副词(如often, sometime, never等)的位置相同,一般放在助动词之后,行为动词之前。合同文件中也常用复合句,从句中的状语与主句中的状语也应各有其位,不能互相混淆,以免造成合同双方争议。因此从句中的状语通常都锁定在从句之内,状语一般开门见山,放在从句连接词(when, if 等)之后。面对复杂的句式结构,唯有认真研究,掌握其中的规律,才能在中译英和英译中的合同翻译中得心应手。

3.表达

表达也就是产出,是翻译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经过了前面分析和理解之后,在此译者要把译文用目的语表达出来。能否成功表达直接决定着翻译的质量,但能否表达成功又受多种因素制约:译者对原文的理解程度、翻译技巧、翻译手法和风格等。在合同翻译中决不能草率行事,提笔就译。首要的就是选词。词语是构成合同文本的基本单位,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对合同文书中的一些重要词语要正确理解,彻底吃透原文,对所选词语仔细推敲。在表达上要注意的几个容易出现的问题:词义理解片面;用法搭配不当;语体不尽一致;表述不合逻辑。

4.校正

“校正”是翻译活动的最后一关,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后把关。在校正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细节,如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细节部分和容易被忽略的细微之处;是否有漏译或错译等等。比如关于货币的支付形式,就需仔细加以说明是美元、港币或人民币等,以免在按条款结算时因货币不明而导致法律纠纷。

三、 商务合同的翻译准则

目前,对英文商务合同的翻译还是人们较少涉猎的领域。虽然商务合同的译法也受到种种不同的理论和观点、以及语境的影响,但总的来看,商务合同不像其他的文学体裁一样,在体裁、风格、语体、以及手段和格调上那么复杂。由于其特殊的生成过程和使用环境,英文商务合同的语篇较为单一,信息结构是描述性的,不能掺杂感情色彩。因此,在进行翻译的时候,就须在“信、达、雅”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国际商务合同的语言特点和形式要求,坚持忠实准确(Faithfulness and Accuracy)、完整规范(Completeness and Expressiveness)达意通畅(Expressiveness and Smoothness)的标准。

1.忠实准确(Faithfulness and Accuracy)

商务合同翻译要把忠实、准确放在第一位,这是其功能性和目的性所决定的。基于几十年运作,商务合同已形成自身的行业化、工业化的统一标准,在翻译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的套用格式。商务合同是合作双方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文本,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译文不够准确的话,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2.完整规范(Completeness and Expressiveness)

国际贸易英文合同是国际商务的重要文件之一,属法律类应用文体。合同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形成了完整、规范的整体格调,所以翻译时要特别注意译文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英汉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在格式、用词、术语和表述等方面。

3.达意通畅(Expressiveness and Smoothness)

在国际商务合同翻译中,译者往往注重译文的“忠实”性和“准确”性,而忽视了表达上的通顺流畅;注重“完整”性和“规范”性,而忽视了语法和句子在结构上的一致性。为了求得文体风格上的一致和谐统一,语法和句子在结构上的通顺和一致是非常必要的。要达到通顺,就得遵守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合乎语言文字的表达要求。

总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商务合同翻译已经成为对外商务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也对商务合同的翻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为一名翻译工作者,必须要了解商务合同的特点,掌握商务合同翻译的基本准则,才能出色的完成工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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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庚申: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3]刘法公:实用文体翻译·商贸汉英翻译的原则探索[J].中国翻译,2000,1

[4]廖瑛莫再树:国际商务英语语言与翻译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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