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05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2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质量,经组织专家论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9-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质量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质量,经组织专家论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29号令)和总局对广东省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总局质检办食函[2010]835号)有关规定,以非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

二、食品原料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225号)明确答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生产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利用新原料从事食品加工,首先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食品归类问题,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归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现场审查参照审查通则、产品标准及企业实际工艺执行。

另有一些产品虽然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或可供人直接使用,但该产品在我国没有相应食用习惯,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安全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或者证明其可以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再依据批复内容视情按程序予以办理。

三、新资源食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但须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企业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标准中应包含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并且应作为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

2、企业产品进行许可检验时,原则上应选择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食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针对目前具备新资源食品特征性指标检验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较少,如果企业选择的发证检验机构没有新资源食品特征性指标资质,可仅此指标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发证检验机构合并出具。

3、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时,产品的工艺、原料、性质等应与卫生部门公告完全一致,不一致的须经卫生部门重新确认后予以办理。

4、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5、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四、阿胶及阿胶制品是否纳入发证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阿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阿胶不能纳入发证范围。阿胶制品(以阿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辅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可以纳入发证范围,但应关注其产品名称是否能够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能有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与纯阿胶概念混淆的信息。

五、工业用果蔬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原料半成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225号)的答复,工业用果蔬汁应纳入许可范围。

但由于此类产品是作为食品工业原料进行销售的,多数情况下为大包装形式,其产品包装多为25升的耐高温塑料桶,该桶的灌装口是一种非对称型设计,对灌装大包装工业用果蔬汁而言,目前国内尚未有全自动灌装机灌装该包装桶。考虑到企业生产产品的实际情况,对于大包装产品,灌装设备可根据实际工艺进行审查,但企业应从人员、灌装环境、设备消毒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产品不能受到污染。

六、关于胶囊等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第二条规定,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

七、关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

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不能加入到普通食品中,卫生部已经批复作为新资源食品或转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除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就此问题,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对配制酒产品要重点关注。

八、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仅影响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发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应对企业标准涉及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环节,市局工作人员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重点关注:产品名称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是否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规定,是否将产品的特征性指标作为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指标是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等。如发现企业标准中存在以上或其他问题,应明确存在的问题,提出补正意见,按照补正程序进行补正。如有问题难以把握,及时报省局许可办。

2、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环节发现:一是企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则依据《审查记录表》中1.9采购验证制度条款内容,判该企业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规定,二是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无产品的特征性指标或不能对食品质量有效控制、标准中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指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等其他问题,按照“1.5.2条款予以判定,判该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论为不符合。

如有问题难以把握,审查员及时反馈审查组织部门,待审查组织部门请示许可办后另行处理。

3、许可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其他问题报许可办答复后处理。

4、许可审批环节发现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确定最终处理方案。

5、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因标准的更新使得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和相应产品细则规定的出厂项目不一致,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严执行。当产品审查细则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多于产品标准规定出厂项目时,应依照细则结合产品标准执行;当产品标准规定出厂项目多于产品审查细则规定出厂检验项目时,应按照产品标准执行。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九、关于企业委托检验问题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食品应具备产品细则规定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因产品标准更新,标准中检验项目多于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号、型式检验项目企业无检验项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出厂检验项目的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应明确检验机构依照标准检验并对企业批次负责,合同或协议应覆盖一个行政许可周期(三年),*号、型式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可以分续签。

十、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抽样原则及证书副页中品种明细打印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25号)的规定,综合新通则实施以来现场审查过程产品抽样及证书明细打印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参考广东、浙江等省的具体做法,食品发证产品检验抽样原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食品品种明细打印要求如下:

产品检验抽样原则:采用标准与细则相结合的抽样原则,即正常情况下每个产品标准抽取一个样品,当细则中对于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另有抽样要求时,应同时满足细则要求,如:企业生产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4个产品,均执行《啤酒》(GB 4927-2008),但啤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以如果企业申请以上4个产品,均应进行生产许可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食品品种明细打印准则:企业申请产品的执行标准名称+标准号(年代号不打印),多个产品的用分号间隔,如小麦粉(GB1355);面包用小麦粉(SB/T10136)。

十一、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结论判定中增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项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主要依据审查通则中“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条款进行审查,由于记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局限性,可能存在现场审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没有对应条款进行判定,为了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应参照工业产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在结论判定中增加“其他情况说明”项,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结论判定中增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项,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十二、企业检验能力有关问题

1、化验员数量要求:企业的化验员数量要和该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规模较小企业至少要有两名化验员。

2、化验员资质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具有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因此,食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按规定配备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首先落实化验员资质及身份,然后选择申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中两个较为复杂的指标进行操作考核,至少选择两名检验员,同时对两个指标进行操作考核,核查人员应全过程跟踪,并详实记录相关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检验人员姓名,资格证书颁发机关、编号,操作情况(包括样品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等),检验结果与原出厂检验结果的一致性等,同时将检验的原始记录作为核查材料上报。对不能正确、熟练操作,记录不正确不完整的,视情况对相应条款做出判定结论。

4、企业化验室缺少相应的辅助设施、试剂

针对此类问题,现场审查时除关注细则规定的必备检验设备外,还应关注企业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设备、药品、试剂是否齐全,对企业化验室符合情况的判定应以企业能够实际开展出厂指标检验为依据。

十三、企业工艺布局合理性审查问题

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出现较为普遍,反映出审查员的实际专业能力存在欠缺,审查部应针对产品特点,收集企业工艺布局案例进行分析、汇总,选择典型问题作为审查员培训内容,使他们形成交叉污染的统一概念,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

十四、生产设备和申报产品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设备必须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但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虽然有相应的生产设备,但设备不能和申报的品种、产能相适应。如速冻产品,细则要求企业应具备速冻设备,如没有速冻设备,只有低温库,要对低温库的速冻能力是否符合速冻要求进行检测,达到速冻的标准要求。现场审查时对于通过低温库实现速冻工艺的企业,应查看低温库的实际速冻能力是否能够满足企业产能的要求,并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测定正常产能条件下,产品是否能够实现30分钟内中心温度从-1℃降到-5℃,审查员上报材料中,要有对低温库实际速冻能力的测试记录,并以此作为判定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达到要求的依据。

十五、全省审查员审查尺度把握问题

为解决控制审查尺度参差不齐的问题,审查部在审查员管理方面,应在熟知审查员能力、素质的基础上,挑选骨干审查员,作为审查的中坚力量,优先使用,优先培养,待审查要求逐渐明确、把握尺度逐渐统一后,通过他们传递到整个审查员队伍。

在审查员安排方面可以采取传帮带的模式,针对不同产品,有计划的选择专业能力过硬、责任心较强的审查组长组成审查组,给予宽裕的审查时间,结合同类产品不同规模的企业实际情况详细研究、制定审查方法及要求,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审查方案,再由该审查组成员分别作为组长,将统一的要求传达下去,形成传帮带模式,辐射到整个审查员队伍中,实现审查尺度的逐步统一。

十六、加强行政许可各环节监督,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各市局在受理环节要严格把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一律不予受理。

省审查部对市局受理的材料在安排计划前,对材料中产品是否属于发证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报省局许可办,许可办对审查部反映的问题分析研究做出决定,由审查部退回市局或做其他方式处理。市局的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将作为省局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审查工作的监督,省局将定期组织对待发证食品企业生产许可实施抽查复审,对抽查复审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将根据出现问题的环节落实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十七、规范观察员工作行为

观察员在生产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观察员的职责和义务,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或发现审查员违规行为,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观察记录,将观察报告及时上传山东金质网上审批系统。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质监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发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审查报告格式.doc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2

《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 加大查处力度,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今后,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二是要求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 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进行严肃查处。三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 包括炒卖房号, 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五是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通知》要求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一是要求各地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二是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 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三是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四是明确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通知》强调要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通知》要求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 要重点核查。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 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3

截至2009年8月,遵循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我省已连续4年顺利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随着2009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届时我省通过特岗计划充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将达2万余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使之成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的稳定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

请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掌握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教育教学状况,注意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过程中具有各地特色的新做法、新举措,特别注意发掘特岗教师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成功典型,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转聘为正式在编教师有关工作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当前,我省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9月聘期届满,提早谋划、积极做好其工作安置,意义重大。请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与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44号)要求,在充分尊重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务请填写《3年聘期届满转聘正式在编教师工作进度表》和《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去向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2009年9月底前,分两次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三、加快推进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009年我省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已于8月3日在云南省教育网公示。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分配2009年度特岗教师招聘指标执行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9〕4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程,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后续的面试、体检、聘用、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工资兑现等工作,确保本科生招聘比例不低于往年,确保2009年新聘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学期准时到岗。请各州市认真填写《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进度表》,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人事处电子邮箱:jytrsc@126.com。联系电话:0871-5141453;传真:0871-5141255;联系人:吴昌银。

为积极组织实施好我省特岗计划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派出调研督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和调研。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4

【颁布单位】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建设部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1-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部等

公通字[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各地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5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707号2004年6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同时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采用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和预售方案的格式文本。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5)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6)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0)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证不一致的,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四、2004年7月1日前签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申请预售范围部分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申请程序

(1)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在网上点击预售证申请栏目,在线填写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下载打印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和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加盖本单位印章(骑缝章)的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和商品房预售方案,以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申请密码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询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六、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七、开发企业预售登记备案应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申请办理(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6

交公路发[200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施工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认真实施了施工许可制度,有力地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部分地区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项目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引发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二是部分项目法人对施工许可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程序,而对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申报,造成项目违规建设的既成事实。三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对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不闻不问,纵容项目违规建设。这些行为和问题严重削弱了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能力,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也是导致项目因仓促开工而发生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工作。依法做好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必须明确施工许可责任。施工许可属行政许可的内容。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责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违规许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准予的施工许可条件。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施工许可材料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部还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许可事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手续,争取年内完成许可工作。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在年底前向部作出说明。部将在年底对2007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7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8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9

【发布日期】2010-01-29 【生效日期】2010-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当前,在稳步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逐步整合和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进程中,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对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整合,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加强指导。

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新的许可证,对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认真登记,并汇总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做好新设立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其中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性审批办法。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要通过加强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措施,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严肃查处乱设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指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采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要求,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六、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各地可结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树立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典型,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供良好服务。要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和协调作用,通过行业协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七、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根据建立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服务机构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要建立工作台账,编制服务机构目录,并对外发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要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速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动态。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布,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为促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要求,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0

(闽劳社文[2007]1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不合理支出。根据2006年10月11日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工资总额控制制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要指导各类企业都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建立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台帐、健全原始核定档案,做好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如实反映工资总额的节余和使用情况;要加强与银行、财政、地税、审计、统计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2000年省劳动保障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开户银行严格对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支取工资超过核定数的企业,银行柜台不得支付工资。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工作,并将从事工资管理人员名单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情况的专项检查。

三、规范受理审核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一)申请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需上报如下材料:

1、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实施工效挂钩方案报告、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在册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批文。

2、新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章程或企业成立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前2个月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3、新建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需持企业申请报告(注明企业职工人数、使用工资总额计划数、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和企业章程。

企业按规定提供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二)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每年按当地统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联合通知的联审时间,持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联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应持如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需持上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审计报告(注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职工人数、已进成本工资等情况)、上年劳动统计年报情况、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因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人员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增加人数原因和核增工资基数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核增其经济效益基数。

2、中央属驻闽企业需持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企业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需持申请函(注明下属分公司及企业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3、由国资委审核实行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包干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或更换《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应持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对需动用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应持国资委批文和申请函以及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国资委下达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文件应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便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4、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须持董事会或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告和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企业(国资委监管企业例外),因生产规模扩大,人员增加,需增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应持申请报告,说明增加人员原因和核增工资总额计划理由,以及增加人员前后的工资发放表、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核增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持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四、各类企业因不慎遗失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需补发的,应持企业申请报告说明遗失原因以及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财务损益表,上劳动统计年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类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积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企业要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要根据社会平均水平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本地区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依法自主确定。企业也可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谈判,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的工资增长提供指导和信息服务,促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同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不是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一些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故意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做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1

关键词:农机;农机安全生产;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1-0149-1

1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执法者,要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践证明,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在监督、管理和协调农机作业水平、安全生产、协调供需、化解纠纷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为农民发家致富、农村发展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促进作用。

(2)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在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中,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培训,使驾驶人员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掌握了多种农机生产和维修知识,具有一技之长,成为村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家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农机监理已成为农民依靠农机致富的引路人。

(3)乡(镇)农机安全监督人员在长期的监理工作中,与农机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培养了深厚的感情。在农机手的心目中,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活跃在广大农村的重要技术力量及农民群众的良师益友,更是农机生产的技术“靠山”,农民群众遇到困难,都愿意找农机监理人员帮助解决。

2 当前乡(镇)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机操作人员多为放下锄杆就操起方向盘的农民,由于文化水平低且又不愿学习,致使他们不懂农机的使用及安全知识,违规操作,违法运营,如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造成人为故障和事故,引发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不仅如此,其法律观念也很淡薄,往往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甚至聚众抗法,给农机监理工作增加了较大困难。

(2)随着国家农村政策的逐步完善,农民生活越来越好,农民群众买机用机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业机械的保有量猛增。但由于经费紧缺,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限制和影响,导致农机监理工作监督不到位,无牌无证,即“黑车非驾”现象相当普遍,许多乡(镇)黑车非驾比例达到60%以上,致使农机管理工作出现较大的“真空”。

(3)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属双层管理,工作内容较多,既要从事农机管理、培训、推广等工作,还要做好当地乡(镇)的其他工作,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3 加强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路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地位、职责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在现阶段着重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乡(镇)农机监理员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送法进村、举办讲座、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全方位地宣传农机安全知识,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方位的安全和谐氛围。

(2)强化农机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从实际出发,通过乡、村、社三级组织,加强培训的组织工作。同时,完善农机培训单位设施、设备,增加经费,送教下乡,免费培训,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3)完善装备,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大投入,完善乡(镇)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统一执法服装,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为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紧紧依靠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抗法行为,维护农机安全执法的严肃性。严禁行政干预农机安全执法,坚决杜绝“情大于法,嘴大于法”现象发生,为农机安全执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4)抓好乡(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素质教育。要严把用人关,实行考核上岗、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岗位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保证各项政策、法规能够正确的执行和落实,摆正监理与服务的关系,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是农机各项任务落实的执行者,监理工作是整个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机化生产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农机监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为发展农村经济、快速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海波.探索农机安全监理的创新之路[J].农机使用与维修,2009,(04).

[2] 侯善良.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困境与对策[J].湖南农机,2008,(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2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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