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2024-06-11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共8篇)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1

人民广播电台组建于1993年11月,1994年1月28日正式开播。由于建台之初的特殊情况,电台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全台职工总数为52人,共开办三套调频广播节目(FM*.7兆赫,FM*.5兆赫,FM*.2兆赫),全天播音57小时,其中,转播中央台节目1小时,自办节目为56小时。

人民广播电台自成立起,就率先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实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多能少、职务能高能低”的管理原则,最大限度的调动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限制了人员的膨胀,真正做到了“以岗定人、以岗定责”。按照广播电视人员编制测算标准测算,需要各类人员72人。然而,在*人民广播电台这种改革机制中,三套节目,57小时的播音时间,总人数只需要52人。从1999年起,电台就采取了档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变动进入个人档案,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量化考核的方法进行分配。1999年至2004年,除行政人员外,其他职工一律取消保底工资,均按工作业绩、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考核与收入直接挂钩。具体考核方法是:

一、新闻记者、编辑每人每月必须完成30分基础分工作量,完成任务及超额完成任务的按23元/分计算当月工资,未完成基础任务的按12元/分计算工资;同时,每人每年还必须完成上省台36条、上中央台4条的任务,完成任务的给予*00元~*00元不等奖励,未完成任务的给予50元~150元的经济处罚。

二、节目主持人每人每月按上节目时数,根据节目监听员监听节目的质量情况分A、B、C档进行打分,对照相应分值即26元/分、18元/分、12元/分计算工资;业余节目主持人分值则按正式节目主持人分值的60%计算工资;在节目播出中出现错别字给予1元/字罚款进行处罚。

三、技术人员从值机、设备管理、设备维护、机房管理、导播、巡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计算工资。

四、财务人员除了完成财务计划、收支账目、财务分析、工资审核、票据审核、广告合同管理等本职工作外,还兼职一些后勤工作,比如公文交换、书信邮寄、报刊管理、卫生管理、服务工作等,以基础分和附加分累加计算工资。200*年开始,电台的分配制度改革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行了“频率专业化,管理频率化”的频率总监负责制改革,其中二套节目《*》频率、三套节目《*》频率实行公司化运作,在频率里继续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同时还制定了“台机关”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接受频率的监督和评价,每月由频率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并对机关工作人员对基层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以频率的评议分数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报酬依据。正是在这些激励、竞争机制的管理下,全台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职工收入在800元~1800元之间不等,真正拉开了收入差距,做到了“能者多劳,多劳多得”。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2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1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 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但是, 在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受经济发展、体制转轨与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和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问题日趋突出, 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1 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据国家统计局测算, 2003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48, 已经超过国际公认0.4的警戒线, 如果考虑财富占有因素, 则收入差距更大。居民收入差距在城乡、地区、行业、社会群体之间及其内部普遍存在, 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矛盾尤为突出。

2003年,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指数为3.23, 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 大大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小于1.6的水平;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受各种福利和补贴的因素, 我国这一系数还会更高一些。2003年, 我国城镇居民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为2.28, 农村居民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达4.25。目前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和印度的地区收入差距指数分别为1.58、2.30、2.34和3.26。

1.2 居民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

一是从机关事业单位看, 各地区、各单位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之外, 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比较普遍, 津贴补贴项目较多, 规模较大, 资金来源不规范。据调查, 地方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多达数百项、津贴补贴收入占整个工资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 个别地方这一比重在80%以上, 甚至更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外收入最高最低之比约为10∶1;中央国家机关年均工资外收入最高最低之比约为9∶1。二是从国有企业内部看, 一方面在企业改革、出售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经营者“自卖自买”企业国有股权、不按规定评估或者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等侵犯国家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透明度低, 工资外收入名目繁多, 数量较大, 列支渠道混乱, 管理失控。特别是一些国有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无序增长, 与一般行业职工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三是少数社会成员通过利用体制、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通过侵吞公有财产, 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制假贩假等方式谋取大量非法收入。

1.3 贫困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收入分配群体分布机构的变化来看, 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比重较低、中等收入群体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形”机构是比较合理的收入分配群体分布机构。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群体分布呈“金字塔形”模式, 高收入群体最少, 中等收入群体次之, 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群体占绝大多数。据测算, 2000年, 我国城乡中低收入户占城乡居民家庭总户数的80.5%, 其中, 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户占28.7%, 农村居民中低收入户占71.3%。近几年来, 这一分布机构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另据统计, 200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800万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00万人, 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仍有2900万人, 如果考虑部分困难企业职工, 城乡贫困群体规模更大。

2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1980年, 我国人均GDP为290美元。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就保持长达20多年的快速增长, 人均GDP水平迅速提高。2003年, 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 已经跨越了工业化初级阶段。这一阶段, 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转换加快, 政府在分配政策上一般都注重效率优先, 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拉大。因此,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2.2 经济体制转型

一是随着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资本、技术和管理等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入分配, 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居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 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 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二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 相关制度不尽完善, 政策不尽合理, 管理不尽规范, 使得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尽均衡, 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三是随着各项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产生了大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这部分人员成为新的社会贫困群体。

2.3 城乡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差别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治的社会经济管理制度, 城乡之间在财政、福利、就业、社会保障和户籍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导致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 使得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和非农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所得份额逐年下降,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

2.4 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2003年, 我国人均GDP水平最高的是上海市, 为46718元, 最低的是贵州省, 为3601元, 高低之比达到13∶1。我国东部地区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2.1倍和2.8倍, 比1978年分别扩大0.48倍和0.83倍。同期, 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也分别拉大0.46倍和0.4倍。

2.5 行业垄断因素

金融、保险、外贸、民航、铁路、石油、烟草、电力、邮电、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其中相当部分变成了职工和经营者的个人收入, 导致垄断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水平。

3 近几年国家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情况

1999年以来, 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 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力度和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对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 缓解城市和农村贫困、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积极扩大内需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调整工资政策

1999年7月1日、2001年1月1日、2001年10月1日和2003年7月1日, 国家先后4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经过四次调资, 2003年年底,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基本工资水平达到877元, 比1998年月人均400元提高了119%,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增长速度最快、增幅最大的一个时期, 受益人数约为4900万人。1999—2003年, 国家财政累计安排增资支出6059亿元, 其中中央财政支出3570亿元。

3.2 社会保障政策

1999年以来,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同时, 国家多次提高了“三条保障线”标准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另外, 为了全面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中央提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

3.3 财政扶贫政策

从1980年中央财政首次设立扶贫专项资金以来, 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 2003年达到114亿元, 相当于1980年5亿元的23倍。随着财政扶贫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亿多人减少到2003年的2900万人, 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的33%下降到2003年的不到3%, 2004年,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22亿元, 比上年增长7%。

3.4 农村税费改革及贫困地区教育

2000年, 中央决定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改革试点,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央财政安排了11.5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2年, 农村税费改革以省为单位进行试点的省份扩大到20个,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资金245亿元。2003年,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资金达到305亿元。2004年,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资金规模达到524亿元。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 地方各级财政也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2002年和2003年,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分别为95亿元、120亿元。

另外, 为了改善贫困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 中央财政从1998年起, 连续3年共安排25亿元用于国家贫困义务教育工程, 并计划在“十五”时期安排50亿元, 以加大这项工程的实施力度。同时, 为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2001—200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502亿元, 2004年安排20亿元, 这部分资金也主要用于中西部困难地区。

3.5 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1999年以来, 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1999—2003年,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别由75.29亿元增加到373亿元, 增加了3.95倍。

3.6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200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的, 3年内免征相关税收;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 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相关税收。二是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下岗失业人中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免征相关税收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几项收费。

4 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加强政府非税收管理, 取缔各种非法收入

首先, 从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来看: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对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按年综合征税,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 继续实行按次分类征税。二是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 适当扩大征收范围, 将未征收消费税的部分消费量较大、有一定营利水平、税基较宽的消费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以及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从加强政府非税收管理, 取缔各种非法收入来看:首先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其次是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4.2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是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财政支出责任由中央承担, 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 要区别不同情况, 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 分清责任, 对跨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 由中央与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二是在合理划分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基础上, 调整和完善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相应的财权和财力。加快税费改革步伐, 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加强对各地完善以下财政体制的监督指导, 收入划分、财力配置要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向基层倾斜。要建立省以下财政体制评估体系, 运用转移支付杠杆, 督促各地尽快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试点, 减少政府财政管理层次, 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重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政府间责任划分, 清理和压缩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根据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 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向中性 (或稳健的) 财政政策转向, 逐步调减国债专项投资规模。按照“五个统筹”要求,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农村倾斜。进一步完善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 引入激励约束机制,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缓解财政困难, 并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和粮食主产区倾斜。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确保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础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按照“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激励约束、分类指导”的基本思路, 有效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解决“三农”问题。

4.3 继续推进公共财政改革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压缩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支出, 逐步减少对竞争性领域投资的财政支出;逐步减少对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以及民间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民间组织的财政拨款。通过调整压缩支出节约的经费, 优先用于确保“三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 保障和服务各项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与此同时, 坚决制止兴办各种“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 避免财政支出无序扩张, 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4.4 统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 防止城乡贫困群众继续扩大

一是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力度, 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地区科技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 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二是逐步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和市场风险补偿机制。按照WTO“绿箱”政策规定, 对农民因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 政府提供适当补助。三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将城镇各类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面推进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展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并做好与下岗、失业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做到应保尽保。

参考文献

[1]廖晓军.2005财税改革纵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2]胡怡建.2005中国财政发展报告[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3]贺志东.中国税收制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4]杨宜勇.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其对策[J].市场经济研究, 2003 (5) .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篇3

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

其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大多数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除此之外,社保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覆盖面不足。二是制度不统一。三是缺乏制度保障。

其二,由于市场资源占有和配置、资金分配和融通、市场准入等关乎初次分配起点和机会的基本制度,存在着国有与非国有、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的待遇差别,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进入市场也缺乏透明,从而产生权钱交易等灰色收入。造成当前初次分配领域分配不公。

其三,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管治,居民无法直接参与国际市场投资,只能在有限的境内市场进行,制约了居民投资的选择。而作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体的银行储蓄存款,由于利息率较低。居民利息收入增长极其有限。

(二)由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 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这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科技文化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加上改革开放之初,东部沿海地区享受到了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东两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也急剧拉大。

2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平均相差在20年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的收入增长较快,而一些基础性行业的收入增长较慢,形成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这种收入差距在垄断行业与基础产业之间越来越大。

(三)再分配体系尚不健全

其一是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力度不够。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工资宏观管理措施缺乏有效约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不健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仍然偏低。

其二是调节收入的税收体系尚不健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公民收入分配渠道透明度低,隐性、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家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个人所得税偷逃现象严重。

其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保障能力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和推广。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仍然不足,城乡、区域间社会保障还不能实现有效衔接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形成对低收入阶层的有效保护。

其四是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尚待加强。虽然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看,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有效建立,而且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明显向高收入人群倾斜,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引发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平衡

解决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其中包括:调整初次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再分配政策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加快结构调整,扩大就业途径。首先,要加快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其次,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再次,要建立城乡、区域统一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最后,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制度,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也可适度放松居民资本管治,大力拓宽居民投资渠道。

(二)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缩小收入差距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关键是缩小收入差距。具体可以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重点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增加收入。根据经济形势和物价变化,及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社会救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二是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大幅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快城镇化步伐,拓展农民外出就业空间:壮大县域经济,积极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三是加强个人收入调节。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

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因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收入和税收调节体系。通过建立完善收入综合申报和税前费用扣除制度,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相应的税收水平,增强税收调节的公平性。

二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加快农村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城镇范围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逐步提高城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差距、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再分配体系,才能最终实现公同富裕,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袁春晖.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对和谐社会的影响[J].中国经贸导刊.2009(31).

[2]宋桂霞.中国和谐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构建研究[J].大庆师范院学报.2009(1).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4

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过大不只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为漠视差距扩大,与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会动摇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动摇社会主义的制度根基。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80年代讲过:“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如果搞两极分化,就可能出乱子。”现在,贫富悬殊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是该高度警惕的时候了。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分析

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过大不只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为漠视差距扩大,与共产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会动摇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动摇社会主义的制度根基。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城乡发展失衡、差距日趋扩大,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之一。最近,中国社科院发布了2011年《城乡一体化蓝皮书》。蓝皮书指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已达到国际公认的结构失衡程度。1980年以来的30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比值,从1980年的2.5倍上升到2010年的3.23倍,只有少数几年反复,绝大多数年份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

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经济结构。但是,该差距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所缩小,反而有所扩大,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主要用于消费和储蓄,而农民的纯收入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果扣除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再加上城乡居民所实际享受到的公共产品的不同,城乡收入差距将会更大。从某个角度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与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不协调有很大关联。

分配现状主要表现在:地区收入差距在逐步加大,总体来说是东部明显高于西部;城乡及城乡内部差距十分显著;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比较严重,如垄断行业、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等收入高,而一些传统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收入在相对下降。

二、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

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中的核心问题是城乡差距问题。收入差距过大不能从发展上找原因,而应该从体制和政策上找原因:一是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没有从土地的流转和升值中得到相应的利益;二是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三是城乡之间的逆向再分配政策也是沿用了原有政策。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众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改革本身带来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改革后20多年来收入差别的扩大趋势而言,也主要来源于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体制改革给经济注入了活力,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等,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居民内部和城镇居民内部的个人收入增长都是不平衡的,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收入差别的逐渐拉大,并逐渐形成高、中、低各种层次的收入阶层,这不能不归结为体制因素作用的结果。从城乡整体角度讲,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与农村和农业改革的相对滞后是有关系的。

2、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显著,这与政府长期的认识和采用的政策有较大的关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了支撑工业的发展,国家采用人为的方式使资源从农业向工业转移。同时政府不允许农民“进城”,认为如果允许农民“进城”的话,可能导致现有城市规模急剧膨胀,引发许多社会问题,而且,政府要给城市居民各种补贴,大量农民“进城”,政府将不堪负担。事实上,这种政策将城乡割裂开来,导致大量的劳力挤在土地上谋生,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其它国家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城市化的过程,政府如果限制城市化,经济将永远停留在二元结构上。

3、市场机制及管理缺陷拉大了收入差距。市场机制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所引起的分配秩序混乱也是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具体表现在: 垄断现象严重,有些部门和单位凭借行业垄断及某些特殊条件而获得垄断利润,为其职工发放额外收入,基本分配失去控制; 有些部门和单位的分配失去控制,有人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个人私利,造成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等。有的行政机关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商品化”,强行向服务对象收费或摊派。

4、制度转型中的不合理收入扩大了收入差距。

政府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对的,也极大的激励了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在于许多人似乎忘了先富的前提条件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1984年,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同时伴生的竟是国有资产流失,损了国家而肥了一小撮“内部人”,特别是股份制改造,在一些地方竟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这些年,因为监督机制缺位,甚至是权力的介入,产生大量黑色收入,导致一部分人暴富,为广大人民深恶痛绝。另外,还有一些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西方把这种因享有特权而获得的额外利益的现象称为寻租行为。寻租泛滥,很多人产生严重的不平等。这些不合理收入,使一些人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在新一轮的角逐中,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三、改革居民收入分配制度及缓解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是不合理的,因为有的收入是遵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有的收入并非基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而是由于我国发展不平衡,改革不到位和政策措施滞后、手段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对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差距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否则改革发展带来的利益会落到少数人手中,由于我国实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根本原则,如果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就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应采取“适度差距”原则,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平等法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差距,把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限度内,最终达到既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又不让收入差距过分拉大,在促进经济效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为达此目的,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1、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而生产方式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公有制失去了主体地位,按劳分配就会失去依据,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一方面,要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要理直气壮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让国有经济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积极进取,强筋壮骨,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大公司、大企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合理的分配制度,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回报出资人的利益,真正体现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发展不同形式的公有制。在农村,鼓励组织各种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城市、矿山,鼓励各种集体性质经济组织的发展。让公有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坚实基础。

2、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再次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

3、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确保底线公平和制度公平的重要基础。要看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差距已成为城乡、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实际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要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切实加强社会建设,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住房难、住房贵”等社会热点问题。目前,特别要把住房作为重大民生问题解决好。

4、就要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调节作用。国际经验表明,适当的税收体系,对于调节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过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的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在税收结构中占绝对比重,2009年为56.3%;而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一直没有超过税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2009年只有26%。在欧盟等发达国家,一般以直接税为主,占比在三分之二。我们的这种税收安排,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这样的税收体制,应该说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不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也不适应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的要求。要下大决心对以做大经济总量为目标的财税体制进行整体性重构,积极推进以收入分配调节为重要目标的财税体制改革。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5

发布日期: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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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六部门7月5日联席会议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转制改企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清理核查的范围。

二、清理核查的内容

事业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即经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省市县政府或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详见附表)。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1、第一阶段(单位自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2010年1—12月发放的工资收入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和工资收入的实际发放水平。如实汇总上报,不得瞒报和虚报。单位自查时间定为7月11日至7月15日。

2、第二阶段(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核查工作。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时间定为7月16日至7月20日。

3、第三阶段(确认核查结果)。在各事业单位自查和主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清理核查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本级直属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核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实,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清理核查工作机构在自查、核查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对各事业单位清理核查结果和实际发放津补贴项目和奖金水平进行确认。对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另行规范。

4、第四阶段(汇总上报数据)。汇总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7月24日之前上报县人社局工资股、县财政局国库股、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四、严肃纪律,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发放情况,不得瞒报和虚报。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确保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中共涡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涡阳县委组织部

涡阳县监察局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审计局

浅议中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及对策 篇6

浅议中国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及对策

XH 居民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当前内需不足主要根源是居民收入偏低。分配制度不够合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如何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同社会群体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转型非常关键的一个趋势。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这种趋势在过去10年间显得尤为突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日益发展的“国家主义”的经济结构,它所导致的权力和垄断成为收入差距的一个根本结构性来源。在新一轮的收入差距扩大化进程中,尚未完全反映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灰色收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后果已经远远超越分配领域,对整个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大部分经济学家对中国基尼指数的估计在0.45和0.5之间,远高于0.4的世界警戒标准。如此大的收入差距也将中国和东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分配结构区分开来,例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即使是比起金砖四国,中国的收入差距也仅仅略低于巴西,而高于俄罗斯和印度。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实际的收入分化程度远远大于建立在官方统计数据之上的估值。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灰色收入”实际上并未计入官方统计,使得官方统计大大低估了最富阶层的收入水平。根据王小鲁博士过去三年对灰色收入所作的系统取样和研究,中国城市家庭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要远远大于根据官方数据所作的估计,可能远超过0.5这个危险临界点。根据王小鲁的最新估计,灰色收入可能占到国民收入的15%,其中90%更是被收入最高的10%家庭所占有。

近10年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还伴随着私人财富差距的急剧增长。经济学家们根据家庭收入和财富的独立取样调查,对当今中国的财富分配格局做出了比收入分配更加惊人的估计。即使是从最乐观的结果看,10%的家庭实际控制了私人财富的45%以上。私人财富分配与灰色收入紧密相关。

与很多人看法相反,我们认为收入差距的扩大并非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然结果。从全国范围来看,除去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当今中国城市家庭的收入差距和经济结构,尤其是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垄断密切相关。例如国有能源、电信和运输行业的正式员工的收入以及各种福利补助,就构成了家庭间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来源。社会福利体系的过度市场化,例如教育、住房和医疗的过度产业化,在导致分配体系扭曲的同时,更加剧了收入差距扩大化的社会影响。

家庭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日益不均,一方面是中国独特政治经济体系的产物,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这就包括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扭曲的国内经济结构,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以及日积月累的系统性政治风险。在房地产市场和年轻人群体当中,这种收入不均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为严重。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在网络舆论中充斥的不满情绪,更反映在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暴力事件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例如扩大社会福利支出和修改最低工资条例,缓解贫富分化并减轻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不过,这些政策目前的成效并不很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公布的《发展规划》中,中央政府宣布要系统地提出一系列新战略,改革分配体系,以便遏制收入差距的快速扩大。虽然我们尚未看到这些政策细节的出台,但这些新政策无疑会成为下一轮社会和经济改革的重点。过去一般认为中国的收入和财富不均主要来自不同区域、产业和所有制形式下经济效率的差别。现在,人们日渐认识到,中国城市家庭间的收入和财富差距更是由制度因素造成的。比如,工资收入很大程度上并非绝对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是地位的高下、行业垄断和个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所致。这种情况在“灰色收入”主导的收入格局中就更加纷繁复杂。灰色收入是指在正式收入之外的,未计入国民收入统计的那部分家庭收入。对于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灰色收入在总体收入中的比重要大于50%。

如果我们对比行业间的收入差距,那么国有垄断行业是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来源。各种研究均表示,垄断行业的收入在全国各行业都是最高的。平均下来,一个垄断行业的正式员工的工资加津贴和福利可以达到其他行业的4到10倍。对于任何一个央企而言,一般一个人的年均劳动报酬大约是12万,这比全国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要高出4~5倍。众所周知,这并不是因为垄断行业本身效率要比其他行业更高,员工比其他行业更勤奋,而是由于国有资源的垄断收入所致。这些资源收益中的绝大部分本来应该是归一般国民所享有。

比起垄断行业员工,公务员系统和部分事业单位员工的灰色收入也不遑多让。多年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级财政的急剧扩张,再加上各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寻租行为的猖獗,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已经是今非昔比,大大超过其他行业实际收入的增幅。而一般单位和私营企业员工在“劳动力买方”市场的大格局下,一方面要面对组织化的资本,另一方面又得不到国家的支持,而且又没有可靠的工会组织,最后拿到的只是维持温饱的基本收入。即使是在《劳动法》颁布这三年以来,普通劳动的实际收入增长仍然低于GDP、垄断行业与公务员的收入增长,这恰好证明妨碍劳动者收入增长的制度因素尚未革除。中国国民经济分配体系中“权钱”结合与过度市场化的“渐退”分配机制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另一个主因。根据中国家庭收入统计项目1998-2002的资料,以福利市场化为标志的上一轮社会改革就严重损害了中下层的利益,大大抑制了大部分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据估计,如果把国有单位的住房福利这部分隐形收入算进来,那么早在2002年房价激增之前,住房补贴就导致了16%的城市收入差距。当然,在房地产泡沫的驱动下,现在这一比例更高。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住房补贴只是各种隐形补贴的一种。同理,权力位置也给予公务员阶层,尤其是政府官员更多的额外获利机会,这就必然导致社会阶层间收入差距的恶化。

更重要的是,工资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持续下降,意味着大部分国民的实际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GDP增长。换句话说,这反映了劳动在分配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下降。相反,企业利润尤其是垄断利润、各种租金尤其是土地和资源和国家税收一直在加速增长,除了用于积累和投资以外,这其中一部分就形成了灰色收入。正如王小鲁推测,高收入家庭绝大部分的灰色收入并非劳动收入,而很可能正是从这些渠道中获取。这些灰色收入的存在使我们有理由怀疑,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远比官方数据更严重;这种差距并没有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反而限制了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综上所述,国家对市场的控制和垄断的强化可能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最为深刻的体制根源。我们必须承认,强势的国家是主宰中国“财富蛋糕”分配的关键力量。我们可以把90年代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国家财政收入和工资总量在GDP中的比重做一个简单的对比。在90年代初,税收和工资占GDP比重都从15%开始下降,而月工资的比重下降得比税收要缓慢,但90年中期来,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和工资的相对停滞,已经导致财政收入达到GDP的20%,而工资总额却进一步下降到10%。中国一般民众的收入水平就是显而易见的。“内需不足”也自然成为一个永久的问题。

收入不公可能对经济、社会甚至政治体系造成一系列长期的恶劣影响。中科院前年的一项调查,采集了五个省份40个县市的城市居民对当今社会的意见。该调查表明,收入分配已经成为普通民众心中第二严重的社会问题。持续的工资收入低迷、难以承受的房价负担和高昂的医疗成本被认为是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另一个相关社会问题是民间相对剥夺感的急剧上升。2008年《人民日报》下属人民论坛的一项大型网络调查发现,68.5%的受访者不满意于当今社会的收入分配,并认为他们的劳动价值被低估和剥削。更重要的,绝大多数(96%)的受访者已经认识到,公权力是造成公平正义缺失的重要根源。相对剥夺感、对社会分配体系不公的怨恨以及对社会阶级固化的担忧,构成了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期隐患。

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经济机会分配问题也是近几年来边疆省份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例如2008年的西藏事件和2009年的新疆事件。当小部分藏族人和维吾尔族人,尤其是日益膨胀的少数民族青年,不能很好地整合到现存市场经济结构之中,他们对经济意识更强、机会更多的汉族人就容易怀有敌意,误认为汉人在经济上的成功与他们对机会垄断相关。

另一个相关的现象就是在中国愈演愈烈的仇富仇官现象,以及底层民粹主义思潮的重新抬头。“仇富”思想是当代中国社会分配不均和公正缺失的一种病理学反应。近年来,围绕着“富二代”和“官二代”的财富和权力继承,网上讨论不断,激烈言论层出不穷。富二代和官二代往往被视为是中国收入分配不均和社会地位不公的标本,频繁受到中下层的激烈批判。而事实上,这只是社会经济差距拉大的一种集中反映,在这背后有更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这种存在于富人阶层、官员和一般民众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通过经济增长得到消解,一旦增长停顿或者物价失控,就难免爆发。

最后,当今分配体系的问题,还必然影响中国长期的经济增长,导致中国经济进入恶性循环,以至最后促发危机。中国经济长期的发展目标是“消费社会”和内需经济,但随着国民收入、财富和资源不断向少数富人和政府机构集中,越来越多的资源会被导向投资、腐败和财富转移,也就是“钱生钱,钱生权和权生钱”的“内部自循环”当中,而真正建立在劳动和创新基础上的经济增长却难以得到当今分配体系的充分支持,必须依靠广大中产阶级才可能强大的国内消费市场必然进一步萎缩。这样,中国离共同富裕的中产社会或者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就会渐行渐远,而不稳定的经济结构会进一步得到强化,直到政府的动员能力遭遇到人口、资源和国际市场的瓶颈,最后面临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的局面。

在改革初期,邓小平早已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而“让一部分先富起来”只是为了目标必须做出的一种不得己的选择。如果收入差距达到一种不可调和的程度,那么改革也就是失败的。现在,改革的设计师最担心的事情已经在发生,而政府也在调整政策,只是尚未取得很好的效果,那么下一步应该怎么走呢? 要想调整收入分配必须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调整收入结构的一个比较顺其自然的办法就是提高劳动者收入,加大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借助劳动市场力量平衡收入分配的失衡。提高劳动者收入也是当务之急。这不仅仅涉及分配体系中的不合理因素,而且能够推动整个经济体系向“科学发展观”的方向发展。这种方案的另一个优势是,作为利益集团之一的政府本身,不必从自身寻找初始动力,而是通过适应市场向市场借力。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劳动者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优势。正是这种廉价劳动力优势促成了中国过去20多年的高速发展。但是,当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而不能及时实现优势转型的时候,廉价劳动力到今天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劣势,也有效地阻碍着中国进一步的发展。

尽管中国现在也想提高劳动者工资,中央政府已经制订了最低工资制,但很显然面对的阻力非常之大。不仅资方反对,连地方政府也反对。近年来,虽然对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讨论多了起来,但没有出现有效的政策和制度。通过提高劳动者收入调整分配格局,中国要向发达经济体取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资方不会自动提高劳工者工资,压低劳动者工资是资本的本质。在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的劳工运动,或者工人阶级运动在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作用。资方和劳方的长期互动,主要是后者的抗争,西方发展出了很多劳资谈判制度。政府介入其中,因为有民主的压力,政府不能简单地站在资方一边,因此成为了协调者。劳动者工资的提高,促成了资方通过技术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来增加利润。没有劳动方的压力,技术进步不会那么快。

要实现劳动者收入提高的目标,光靠政府提高最低收入标准是绝对不够的,政府能直接影响的,还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要真正改善劳动者地位,政府可能必须重新考虑工会的作用。如果政府还继续站在资方一边,帮助资方压低劳动者工资,那么在劳动者、资本和政府三边之间,力量继续失衡。表面上,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从长远看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尤其是可持续的发展。道理很简单,经济的发展应当依靠的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不是人为地压低劳动者工资。所以,一个办法就是增加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工人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而政府只是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这样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开始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型过程中,工人只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快速地提高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促进劳动收入的逐步提高。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7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在0和1之间, 数值越低, 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 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2-0.3为收入比较平均, 0.3-0.4为收入差距合理, 0.4-0.5为收入差距过大, 0.5以上为收入差距悬殊。从我国的基尼系数来看, 20世纪60年代大约为0.17-0.18, 20世纪80年代为0.21-0.27, 从2000年开始, 已越过0.4的警戒线, 并逐年上升, 2007年已达0.48。具体体现在:

(一)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 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7倍 (分别为343.4元和133.6元) , 1994年扩大到2.86;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90倍 (分别为6859.6元和2366.4元) , 2009年进一步扩大到3.33。

(二)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 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 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烟草等, 目前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 (改革开放之初, 这一倍数大约是1.8) , 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实际收入差距会更大。

(三) 最富裕阶层与最贫困阶层收入差距过大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 目前我国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 而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仅为4.7%;另外, 我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平均收入是最低收入的20%人口平均收入的10.7倍, 高于8.4倍的美国、4.5倍的俄罗斯及4.9倍的印度。

当然, 引起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很多,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视角进行思考, 讨论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革对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所谓直接税, 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因此, 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具有特殊的调节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 覆盖面不广、税基较窄

我国税法采取具体列举11类应税所得的形式, 凡取得属于列举的11类所得就需要纳税;不属于则不用纳税。结果导致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收入游离于应税所得之外, 最典型的如灰色收入, 甚至黑色收入。另外, 还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又一定程度上侵蚀了税基。

(二) 分类课征模式显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模式, 即针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如, 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其他的所得则统一规定20%的比例税率及不同的扣除项目。对此, 纳税人可以采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以及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所得的办法来合法避税。

(三) 费用扣除标准缺乏人性化

我国税法针对11类个人应税所得, 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些扣除项目、扣除额度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固定不变的。如工资、薪金的免征额, 1994年1月1日起, 统一为每月800元, 2006年1月1日起为1600元, 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 2011年9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3500元。由于费用扣除标准相对不变, 导致其缺乏人性化, 未考虑通货膨胀、不同地区物价水平、纳税人家庭负担等因素, 从而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对策建议

在讨论如何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之前,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国外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以供借鉴。

(一) 国外个人所得税中有关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具体做法

1. 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国际社会公认较为完善: (1) 实行宽税基, 少免税项目。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免税项目:联邦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 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人, 退休老兵补贴, 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返回收入。而除此之外的其余各渠道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 (2) 采取综合课税模式。美国税法根据纳税人的年收入总额 (包括劳动所得和资本利得) 划分档次, 并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采用超额累进的方式课征个人所得税。 (3) 采取人性化的所得扣除。在美国, 个人所得的扣除分为两部分:一是个人宽免额;二是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 纳税人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与此同时, 美国还实行税收指数化, 即每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来调整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额。

2.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 作为其第一大税种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特点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判定标准规定细致、灵活。即考虑当今社会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 并依具体情况而定税款的缴纳。 (2) 征税范围宽。除个人经营收入, 凡是能够增加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构成课税基础 (如对公司雇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 汽车等非现金收入) 。 (3) 课税对象按分类表列举, 并对附加福利、退休收入、资本利得等不同来源的所得都有细致划分。

3. 印度

印度是人口数量仅次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 并与我国同属新兴经济大国, 其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特点是:规定较高的免征额, 并且免征额每年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进行调整。此外, 免征额还因性别不同而不同, 针对女性的免征额要高出男性一些。

(二)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启示

1. 适时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从当今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来看, 可分为三种:分类制、综合制以及混合制 (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其中, 只有综合税制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问题,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但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不够, 如果短时间内推行综合税制的话, 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因此, 适时采取分类综合税制, 最后过渡到综合税制, 不失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向。对此, 可以将同属劳动所得的,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稿酬所得合并, 统一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 一来体现“公平原则” (即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对待) , 二来可较好解决通过收入分解、多次扣除以及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所得的办法来合法避税。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可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此外, 可提高偶然性所得适用的税率。

2. 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费用扣除方面, 我们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因时指的是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充分考虑每年的通货膨胀因素, 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指的是根据我国东、中、西地区贫富差距, 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指数及生活水平, 来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额。因人关键有二:一是确定以两代三口之家作为标准纳税单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 目前的大多数家庭是两代三口之家的结构 (即夫妻双方+未成年的孩子) , 而其他家庭, 我们可以按照两代三口之家的结构进行拆分、整合。二是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失业情况、赡养老人的多寡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等。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殊性, 可以考虑把这项费用支出单独列为特殊扣除项目。

3. 拓宽税基, 减少税收优惠

可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项目和免税收入项目, 除此之外, 来源于各渠道所得, 均构成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这样一来, 能最大限度拓宽我国个税税基。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采用分类税制的基本情况, 我们可采取渐进的办法, 并针对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将应税收入暂分为两大类:综合所得 (指劳动所得) 与分项所得 (除劳动所得以外的其它一切所得)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也应适时调整, 朝促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性”化的方向改革。对此, 有些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减免税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 对个人股票买卖差价收入、资本利得等应开征个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并获取高收入者应取消减免税优惠, 正常纳税。与此同时, 还要逐步改变“吃皇粮”的传统观念, 可先考虑取消下列税收优惠: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下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参考文献

[1]贺培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魅力中国, 2010 (6) .

[2]曹跃.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J].经济视角, 2010 (2) .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 2009 (10) .

广播电台收入分配情况及建议 篇8

近几年,随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放开,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在不断增加,目前已达到270多家。但是注册会计师总的人数却没有增加,一直维持在2400~2500人左右,平均到每一个事务所不足10人,平均人员数已大大低于前几年。据统计,山西省每年新增注册会计师都超过100人,而因病、年老等原因退出行业的不足30人,其他70~80人大多都外流或转行。有些员工表面上还在事务所,事实上人早就跑到其他行业去了。而往往这些人员都是中青年业务骨干。事务所留不住人,行业留不住人,说明吸引力不够,工作还存在差距,存在问题。这种情况早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根据近期了解的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事务所的员工收入较低,内部分配差距过大,是导致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特别是中青年注册会计师和业务骨干跳槽的重要原因。

一、事务所内部员工收入分配基本情况

笔者查阅了近两年山西省事务所的行业会计报表情况。

2005年全省事务所总业务收入为26410万元,劳动工资支出为8371万元,占总收入的31.69%,占主营业务成本的46.95%。当年全省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为6800人,人均年收入为12310元。2006年全省事务所的总业务收入为32166万元,劳动工资支出为8290万元,占总收入的33.08%,占主营业务成本的48.10%。当年全省事务所从业人员7092人,人均年收入11689元。另外劳务费支出2005年为2000多万元,人均增加300多元。2006年劳务费支出1400多万元,人均增加200多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山西省事务所人均年收入并不高,月收入在1200~1300元之间。

山西省大多数事务所助理人员的月工资最少的为500元,多的为800~1000元;项目经理月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部门经理收入略高于项目经理,为4000~6000元;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月收入在8000~10000元。有的县级所一般员工的月收入可能达不到500元。

二、员工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人员流动频繁的原因

从调查情况来看,员工收入较低、差距过大无疑成为员工流失的主要原因。以助理员工月收入500元为例,与项目经理月收入3000~5000元比较,仅为其收入的1/6~1/10;与部门经理月收入4000~6000元比较,仅为其收入的1/8~1/12;和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的差距则更大,月收入仅为其的1/16~1/20。有的事务所收入差距可能还远远不止如此。近年来,山西省中青年注册会计师流动频繁,特别是一些业务骨干的流动,不仅使事务所失去了辛辛苦苦培养的人才,而且可能流失了业务。近几年平均每年转出、转所的员工大致在150 人左右,其中有一半左右的人员转出本行业,另外还有部分人员转往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由此可见,员工收入较低、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员工流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当然人员流动并不仅仅是这个原因,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事务所的收入水平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事务所需要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也就是说必须是以较高素质专业人员为主,这样在确定员工收入时就要考虑市场或行业水平,有一个较合理标准,低于市场或行业水平无疑留不住员工;如太原市城市居民目前低保月收入为562元,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月收入仅500元,可想而知你的吸引力。

第二,由于中介机构产生不过20多年的时间,事务所的脱钩改制也就10年左右,大多数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还没有将事务所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因此没有自己的产业文化,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致使员工没有长期干下去的思想。况且少数注册会计师设立事务所的目的就是“捞一把是一把,出了问题就散摊”,有的觉得“捞的差不多了”,还没有出问题,“见好就收”散摊了事,这样的事务所更不可能留住人才。这方面的例子不少,省内省外都有,不再例举。

第三,很多事务所没有一套很好的用人机制。如员工的晋升、提拔,出资人的进入和退出等等。事务所都有章程,有的制定得很好,但多数制定的目的在于应付工商局和财政部门,在实际中并不执行,形同虚设,致使员工没有努力方向,感到没有前途,自然难以留住人才。

第四,一些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认为自己是老板,事务所是自己的自留地,其他人都是打工仔,叫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人与人之间完全是一种雇佣关系。这样的事务所必然缺乏凝聚力,员工都是打短工思想,干一天算一天,短期行为在所难免。

第五,事务所没有建立一套很好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岗位不清,职责不明,产生苦乐不均,干多干少一个样,员工没有积极性。多数事务所收入分配不公开、不透明,使员工相互之间产生猜忌心理,总感到对自己不公平,不公平就会产生不稳定。

第六,事务所劳动强度并不小,有业务时常常需要员工加班加点,出差已是家常便饭,忙起来根本无法照顾家庭,使员工常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难以承受,这也是造成员工流失的原因之一。

第七,员工的安全感较差,有的事务所没有给员工上必要的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致使大多员工没有安全感,只能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遇到机会就走人。

现在,人员流动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将自己终身托付给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情况已很少。特别是现在不分行业,不分地域的流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现象十分普遍,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能例外。

综观当今世界的中介行业,凡比较成功的事务所工资收入较高是必然的,但除高工资以外还都有一套很好的管理经验。以国际四大为例,国际四大都已有百年的历史,其中任何一家的年收入都大大超过国内所有事务所收入的总和,所以他们员工的收入也高于一般的事务所。再加上四大都具有国际上市的资格,有一套很好的用人机制,因此也吸引了很多优秀人才,国内一些大牌的事务所也纷纷加盟,如北京天健等。如今,国际四大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业务收入也高于国内任何一家事务所。另外,山西省内的一些事务所也加盟到北京等地,山西省的一些优秀员工也不断流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员工流失,稳定队伍。

三、稳定员工队伍,强化内部管理的建议

2007年初,中注协出台了事务所的三大战略,其中之一就是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动事务所作大做强的意见》,全面规划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走出去的战略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方法步骤。对此,全行业积极响应,各地纷纷采取行动广泛动员,大力推动做大做强战略的贯彻实施工作。我省也应跟上形势的发展步伐,使全省的事务所保持稳定,进而做大做强。鉴于如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事务所无论大所小所,无论新所老所,一定要有一个近期发展规划和长远的发展规划。规划制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每一位员工的去留和员工工作的动力。要杜绝那种干一天算一天的做法。没有长远规划的事务所往往在承揽业务中不择手段,在执行业务中不计风险,害人害己,成为众矢之的,行业的害群之马。

第二,所有的主任会计师都要树立一种理念,成立事务所就是创办一项事业的思想,而事业是需要人来干的,因此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让员工进入事务所就明白,他不仅仅是获得一份工作和收入,更是一项值得用心去努力和奋斗的事业。

第三,要树立平等合作理念和建立平等合作的关系,使员工进入事务所这个团队后,消除受雇于人、低人一等的思想,而是有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事务所的发展的前途与每一个人休戚与共。

第四,从内部治理入手。要建立一套很好的用人机制,以人合为主线,这里要包括员工的录用、考核、奖惩、晋级,出资人的进入、退出等。

建立出资人的进入机制可以激励员工挖掘其潜能,发挥其特长,使每一位优秀员工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未来会不断得到升迁,都有可能成为出资人(或称股东)。同时建立出资人的退出机制,以年龄或者执业中产生的风险作为退出的依据,保证事务所的持续经营。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事务所没有员工晋升为出资人制度,这样也会出现员工被他人挖走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现在新批事务所放开,到处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把股东挖走。发生这种情况就很值得深思。

第五,建立一套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收入分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日常激励员工的主要因素。但是要制定一套让老板和员工都满意的方案却很难,任何分配制度都不可能做到让员工绝对满意,只能是降低不满意度,得到相对满意。因此,在确定收入水平时,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度。

确定合理的收入水平需要关注几个指标:其一,收入是否具有竞争力。这里所说的竞争力是指外部竞争力,也就是说你所确定的收入水平要考虑市场或行业的收入水平,当确定的收入水平与市场水平大致相当时,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目前山西省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转往外省市,如今年7月就有16人转往北京。这里可能有其他原因,但我省的收入水平较低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事务所在确定收入水平时,一定要对自己的支付能力进行很好的分析,绝对不能攀比,因为员工的工资是刚性的,一般只能升不能降。其二,内部收入分配是否公平。这里所说的公平也是相对的内部公平。但公平是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一套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有助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潜能的发挥。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的前提,就是首先要设定好工作岗位。员工对于收入分配是非常关注的,他不仅注意收入分配是否与市场大致相当,更关注自己的获得在内部是否公平合理。也就是说,他不仅关注自己所获得的收入,更关心与他人收入的比较。当他感到自己的获得不公平时,就会产生其他想法。特别是相同岗位的员工,其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可能都有差距,创造的价值也不同,收入水平拉不开档次的话,也会使有能力的员工产生想法:反正干多干少都一样,挫伤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设定岗位也应拉开档次。就一般事务所而言,设置不外下列这些岗位:管理人员(包括办公室、后勤、档案、会计、出纳、司机等)、业务人员(包括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审或总审等)、另外就是事务所的高管人员,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如助理人员,应划分出初级助理人员、中级助理人员、高级助理人员等,便于收入拉开档次。由于岗位的不同,收入也应采用不同的支付方法。高管人员一般采用年薪制;管理人员一般采用固定工资;业务人员采用计时或工作量来支付工资,也可采用业务提成的办法。在确定收入分配时,工龄也应是考虑的因素,员工在事务所时间越久,相对就贡献越大,同时也能使事务所留住所有人员。其三,在确定工作岗位后,应建立一套效绩考核,对员工的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估,并与收入挂钩,业绩好的收入增加,业绩差的减少收入,这样可以起到激励作用。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内部公平问题。

第六,员工的福利也是事务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福利包括员工的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这也是稳定员工队伍的措施之一;派出学习也是事务所常见的报酬形式,它是通过增加员工的人力价值资源回报员工的;派出员工参加各种会议、度假、旅游等的文化性奖励也是一种变相的报酬形式,也会起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对于员工收入分配公开还是保密,各个事务所的做法不一。国家现在提倡公开。公开和保密各有优劣,收入公开说明管理透明,收入保密可以减少员工之间的相互攀比。总之,事务所的收入分配是一门科学,制定得好可以起到稳定员工队伍,激励员工斗志的作用。反之,员工无斗志,工作散漫,甚至流失,不利于事务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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