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2024-06-11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精选7篇)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篇1

为了配合全国各地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宣传工作,国家工商总局编印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现刊发如下,供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以及工商监管部门人员学习。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二、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如传销组织对参加者所上的第一课往往就是教你如何用所谓“善意的谎言”去骗人,而且是骗身边的人。经过传销组织的“洗脑”,传销参与者诚信缺失,道德失衡,不惜将同学、同宗、同事、同乡,朋友、战友、室友,甚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都骗入传销的“泥潭”。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例如:刘某、张某因传销组织强行将其钱财搜走,于是决定抢钱作路费回家。刘、张二人对女房东实施抢劫,为阻止女房东的呼喊,用棉被将其捂死。刘某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每个传销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经历: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通过“洗脑”,被致富神话打动,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陷入传销泥潭后为赚钱再欺骗亲朋好友加入,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传销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有的传销人员经过“洗脑”,受传销组织精神控制而变得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三、传销是否违法?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由于传销本身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利用传销宣扬邪教、组织帮会、散布迷信;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参与经营;利用传销从事诈骗活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收、走私贩私、牟取暴利。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为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活动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活动必须予以坚决禁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发生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在发生传销组织讲“诚信”、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下。而实际上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就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就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那些所谓的发大财,月收入数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高级经理”、“钻石”、“A级”、“B级”也只不过是传销组织安排用来营造“发财梦”的骗人幌子,有的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五、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例如,山东省查获1名博士后人员,专门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余套传销方案。又如,上海市查获的伊美公司传销案中,由从事多年传销的骨干人员研究传销制度,设计传销计划,承担公司管理;“专业网头”负责发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施组织管理;专业软件公司为其提供网络后台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有的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六、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把亲戚、朋友、同学、同乡、同事、战友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帮助保管身份证”、“陪同”外出打电话等软限制),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由此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七、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传销人员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垃圾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直接汇入传销人员的账号,购买网页空间或者所谓的“产品”、致富信息,取得加入资格。

他们声称只要按照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月收入上万元”,“动动手指就赚大钱”、“坐在家里赚钱”,很快就可以成为“富翁”。他们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号称“真的不骗你”。使参加的人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而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则趁机敛取钱财。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不少人即使上当受骗也找不到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种传销信息,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也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

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九、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十、如何防范传销?

答: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所谓放松;要看你的身份证、借打你的手机„„发现情况不对时,你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

一旦掌握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

如果你发现了传销行为,或你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十一、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十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组织者,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传销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企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会员1万余人,非法经营额3195万元,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了其营业执照。鉴于其已涉嫌触犯刑法,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什么是直销?

答: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人员进行销售、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销售、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直销与电子商务、邮购等通过其它媒介介绍销售不同,与传销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的方式不同。

十四、什么是直销企业?

答: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直销企业名单可以查询询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十五、什么是直销员?

答: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员在进行直销活动时,应出示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非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人员不是直销员。

十六、为什么对直销活动实行从严监管?

答:由于直销方式,是由企业招募并培训的直销员个人在企业固定场所之外推销产品,而直销员的推销报酬,又是企业根据其推销的产品的数量为计算依据的,因此,直销员有可能在没有企业监督或者其他监管者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而采取商业欺诈(骗买骗卖、无用供给、利益诱惑等)手段,来更多地向消费者推销其产品;企业也容易为了私利,而鼓励其直销员使用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自己从中获取暴利而不承担售后服务的责任。这样就使得产品购买者被欺骗的事件频频发生,以致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另外,直销经营如果不加以规范,容易演变成传销活动。由此,必然造成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降低被骗民众的生活质量,破坏国家安定的严重后果。

十七、直销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允许直销产品的范围是: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5类。同时规定,直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和允许具体直销企业直销的产品名录,可以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查询,也可以直接登录直销企业网站查询。

十八、对直销产品的价格有哪些规定?

答:直销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当符合以下关于价格的规定:(一)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二)直销产品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三)直销员在从事直销活动中,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直销产品价格。

十九、如何辨别哪些组织或公司是传销组织?

答: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关注打击传销的报道、执法机关发布的警示、或者登陆执法机关的网站,了解和掌握违法组织和公司的情况。一些违法组织和公司为了逃避打击或者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经常不断变换旗号或者手法,在发生疑问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执法机关了解情况,防止上当受骗。

此外,无论传销组织以什么名义,打着什么旗号,其欺骗性和欺诈本质不会改变。无论什么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如果具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特征,就属于从事了传销违法活动。简单地说,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个组织或者个人让你发展人,并且通过发展人,许诺给你一定的金钱等物质利益时,这时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必要时可以向工商、公安机关咨询,避免误入传销歧途,从而给自己、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害。

二十、哪些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七种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二十一、为什么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加入的条件?

答:通过收取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变相收取费用,发展人员是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惯用的手段之一,因此,《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二十二、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有哪些要求?

答:培训对象为直销企业拟招募的人员和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直销业务知识;培训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培训。

二十三、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直销培训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二)直销企业已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直销培训员名单;(四)直销企业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了直销培训员名单;(五)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时应当佩带《直销培训员证》,并根据本直销企业的安排从事培训,自己不得私自组织培训,也无权在其他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培训员名单可以通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直销培训员所属直销企业网站查询。二

十四、直销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直销员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二

十五、直销培训中不得出现的情形有哪些?

答:直销企业在组织直销培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二

十六、不得在哪些地区和场所开展直销员培训?

答:直销企业组织直销员培训,不得在以下地区和场所进行:(一)政府办公场所;(二)军队住所;(三)学校;(四)医院;(五)居民社区;(六)私人住宅。

二十七、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答: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

十八、正规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有证书吗?

答:直销企业将分别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直销员颁发《直销员证》,向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是直销企业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的,证书上附有本人的照片、签名,有该直销企业的公章和证件编号。直销员在进行直销活动时应当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时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二

十九、如何判别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培训”? 答:直销培训与传销活动的“培训”有以下区别:

(一)培训内容:直销培训的内容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直销业务知识等;传销培训则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教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二)培训形式:直销培训是合法的活动,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信息,直销培训客观宣传企业情况和报酬制度;传销培训是暗中、私下非法进行,并伴随虚假宣传,欺骗加入人员,俗称“洗脑”。(三)培训地点:直销培训选择在合法正规的培训场所;传销培训则往往在租住的民宅进行。

(四)授课人员:直销培训员是直销企业的正式职工,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直销企业公布。直销培训员在培训期间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是传销组织网络的一员,有的是传销网络的上线、传销团队的头目和所谓“成功人士”,不出示或根本没有身份证明。

(五)培训对象:直销培训的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传销培训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培训,如18岁以下的人员、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等都可以参加。有的传销组织还控制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派人监视参加人员的行动,控制其人身自由。

十、直销计酬与传销的计酬有哪些区别?

答:直销活动的报酬计算与传销活动的报酬计算的区别有:(一)直销企业的报酬计算方式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该企业网站查询、核实;传销组织的报酬计算方式是不公开的,是暗自运作的;(二)直销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自己的报酬挂钩;传销以“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其中的下线,既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也包括自己发展的推销员再发展的推销员。传销常用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五级三阶制、双轨制、级差制等;

(三)直销企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销售商品越多,获取报酬越多;传销活动大多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即“拉人头”传销;

(四)直销活动由直销企业向每个推销员支付报酬;传销活动多数由传销组织的销售团队的头目或骨干分子向推销人员支付报酬;(五)直销活动中,直销员的销售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人销售额的30%;在传销商品的活动中,传销组织允诺的报酬绝大多数超过30%,有的根本不限制报酬比例。

十一、消费者应当如何退货、换货? 答: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通过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消费者退换货时,要注意购买时间、是否开封、售货凭据、办理退换货的渠道等细节。

十二、直销与拉人头式传销在退换货方面有何不同?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篇2

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进一步宣传普及科技、专利、地震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技、专利、地震意识, 河南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地震办积极开展了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采取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处、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 共发放《科技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知识十问》、《防震减灾法》等资料5000余份, 现场解答问题100余人次。●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篇3

神木县根据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3号)和省组织部、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司法厅、广电局《关于开展全省(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8]11号)及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榆林市县(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及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神木县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l活动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同时,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司法局,广电局六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共同负责全县“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每个部门分别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级领导干部担任联络員;成立了神木县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下称“县培训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宣传培训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培训、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推出之后,神木县迅速将其下发到各乡(镇)党委和各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在县城主要街道、集镇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为确保宣传教育活动收到实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教育培训开始以后,神木县按照市委、市政府六部门的要求,首先由“县培训活动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培训计划和师资,并将培训计划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通知培训;其次抽调国土资源系统内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同志成立了“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宣讲团”团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占胜和纪检组长张胜飞担任。为了提高宣讲团成员的宣讲水平,县上专门组织“宣讲团”成员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为期3天的培训学习。

为了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家喻户晓,神木县加大了对这次培训活动的宣传报道,培训期间,电视台记者随行,随时宣传报道培训进展动态,对培训效果现场采访,随时了解掌握培训效果,为宣传培训活动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了宣传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实地培训和巡回演讲时,为了进一步贴近群众,宣讲团成立宣讲小分队深入厂矿、企业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就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性的宣传培训。培训活动在乡(镇),村级干部中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次培训,将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相关法律的学习引向了深入,推向了高潮,受到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收到了实效。

这次培训活动重点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尤其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意义。针对本县南部乡(镇)土地供求关系相对缓和,厂矿企业较少,而中北部乡(镇)矿产资源丰富,工矿企业用地多的实际情况,这次培训活动对各乡(镇)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南部乡(镇)重点辅导宅基地审批须知和程序,基本农田保护等,而中北部乡(镇)侧重宣讲土地权利,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企业供地目录,企业用地审批程序等内容,注重应知应会,注重结合实际,讲求实效。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结束后,“县培训活动办公室”组织六部门负责人到全县19个乡(镇)和两个办事处进行初步检查验收。通过深入调查走访,了解到大部分村民对自己关心的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能够了解掌握,对我国国土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也有了清醒的认识。

法律橱窗宣传资料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 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 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 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 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四季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选)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 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 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篇5

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

1、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哪些事项?

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4、我国土地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3)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4)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5)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6)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新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对哪些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农民向村民小组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同意后报乡(镇)审核;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根据规定补充耕地。

8、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有哪些限制?

答:(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资料 篇6

1.什么时候普通话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答: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①文物古迹;②姓氏中的异体字;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7.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8.国务院规定从哪年起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答: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9.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形象代言人是谁?

答:央视节目主持人王小丫和著名演员王刚。

11.哪些岗位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

答: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12.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怎样的?

答:普通话水平分为3级。每一级别内部再划分为甲、乙两个等次,共三级六等。

13.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出要推广、使用普通话。更重要的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l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

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明确规定。14.新时期我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12字方针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5.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指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普通话和方言将处在一个不断融合丰富的过程中,这句话对吗?

答:对。16.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语言文字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关系是什么?

答:国家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政策。1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什么部门?

答: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18.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什么? 答: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现设在教育部。

20.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由哪个部门颁布?

答: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21.城市公共场所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

理?

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应当做到三个“有利于”。这三个“有

利于”指什么? 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3.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违法行为的管理途径有哪些?

答:有3条管理途径:一是社会共同管理,二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管理,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25.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学习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26.有关部门不履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哪个部门予以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会处罚。27.推广普通话的基本措施有哪三项?

答:推广普通话的基本措施有:1.目标管理、量化评估;2.普通话水平测试;3.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28.说出几部你知道的有关推广普通话的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经》、《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都提出要推广使用普通话。

29.新时期我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新时期我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汉语拼音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立起有效的中文信息处理的管理制度。

30.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几个等级?

答:国家级示范校、省级示范校和市级示范校。31.汉语有多少种方言?

答:汉语有七大方言,即:⑴北方方言;⑵吴方言;⑶赣方言;⑷湘方言;⑸闽方言;⑹粤方言;⑺客家方言。

32.什么是汉字的标准化? 答:汉字的标准化是在对现行汉字进行全面、系统、科学整理的基础上,做到现行汉字的“四定”,即定量、定形,定音、定序。

33.什么是不规范汉字呢? 答:所谓不规范的汉字是指书写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废止的“二简字”和错字、别字。

34.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实施。

35.在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中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吗?

答:可以。

36.对教师和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是有年龄界限的,对哪一年以前出生的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不作硬性规定,但也要鼓励他们在教学和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答: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7.在少数方言复杂的地区,特别是农村的教师及相关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是否相应放宽?

答:是的,他们的普通话水平可暂时放宽到不低于三级甲等。38.国家语委规定,什么时间实现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

答:2010年。

40.普通话等级证书由什么机构颁发?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颁发。41.什么是“三纳入一渗透”?

答:所谓“三纳入一渗透”就是要求学校“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教师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中”。

42.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哪些不规范用字?

答:⑴已经简化的繁体字;⑵已经淘汰的异体字;⑶自造的简化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⑷已经淘汰的旧字形;⑸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篇7

摘 要:在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中,译者不仅要做到景区历史文化等语用信息的有效传达,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语境扩大目标语读者的认知环境,提高译文的关联性和可接受度,重视语境的作用,实现语用信息的双向传递,达到语用等效翻译。

关键词:广西旅游宣传资料 英译 认知环境 关联 语用等效

一、引言

旅游宣传资料“通过对景点的介绍、宣传,扩展人们的知识,激发人们旅游参观的兴趣”[1],但目前诸多广西著名景点的旅游宣传资料在英译上存在问题,不利于广西对外打造优质旅游形象。因此广西对外旅游宣传资料英译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广西旅游业走向世界,实现蓬勃发展。本文从语用等效角度出发,以语用等效为理论框架,探讨如何改善广西旅游宣传资料文本的英译。

二、语用等效翻译

在《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论圣经中的功能对等》(1986)一书中,奈达提出“功能等效”概念,倡导在翻译实践中更多地考虑到交际和语用等因素。奈达认为“功能对等”是建立在三种言语行为上源语和译入语之间的对等,所谓“等效”,即“效”与“果”的对等,达到言外之力和言后之果的“对等”[2]。奈达的等效概念获得广泛认可,越来越多的人把等效和语用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翻译,而不再仅限于语言的角度,等效理论也逐渐朝着“语用等效”的方向不断完备。在翻译实践中,语用等效往往体现于译者在理解原文语境和语用意图的基础上,以译文的语境和文化特点为转移,在译文中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出来源语的中心含义。要真正达到语用对等,译者还需要努力“扩大目的语读者的认知环境,增加互明度,充分照顾文本内信息,适当增添文本外信息,提供社会语用知识,为读者创造最佳关联,使他们能够以最小的努力从译文中获取最大的语境效果,领会原作者所表达的思想、精神乃至语气”[3]。

三、语用等效视角下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

语用等效所追求的等效是源语和目的语在特定语境下语用含义的等效。在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中,能否实现语用含义和文化信息在目的语中的语用等效传递,是影响语用等效的重要因素。下面通过对几篇广西旅游景点宣传资料英译的实证分析,探讨语用等效视角下广西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

(一)译文内信息过于简单,认知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1):青秀山风景区

青秀山风景区是南宁市最著名的风景区,位于南宁市东南面约5公里处的邕江江畔,俗称青山。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4.07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14667平方米,绿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主峰海拔289米。景区内山峦起伏,群峰叠翠,泉清石奇,素以山不高而秀,水不深而清著称。建有热带雨林大观、棕榈园、水月庵、龙象塔、泰国园、瑶池、天池等景点以及世界上最大的苏铁园。现存明清时期的古迹和名人文士的题吟颇丰,是游客观光旅游、寻古探幽的好去处。青秀山还被誉为“南宁市的绿肺”[4]。

Nanning Qingxiu Mountain Scenic Spot (hereinafter mentioned as the “Scenic Spot”) lies in the heart of Nanning downtown and neighbors to the north shore of the winding Yongjiang River. Featured with South Asia tropical plant landscape, the Scenic Spot is endowed with rich negative oxygen ions and a unique natural relaxation oxygen bar forms here. The scenic spot is reputed as the “Green Lung of Nanning” and the “Emerald of the Green City, Phoenix of the Zhuang Region”[4].

问题诊断:这是一段关于青秀山风景区的宣传资料,旨在为游客介绍青秀山风景区的地理方位、面积大小、景区构成以及特色。译者要在译文中实现语用等效,应该对原文中的重要信息做正确处理,切勿简单化。同时要尽可能选取贴近源语的词语以及句子结构来传达原文思想,最大程度上保证外籍游客在阅读英译文本时获得原文的信息。在英译文本中,显然没有达到语用等效的效果,例如“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4.07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14667平方米,绿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主峰海拔289米”“水月庵、龙象塔、泰国园、瑶池、天池等景点”等语句,都是青秀山风景区的重要信息,而英译文本中把这些信息简单化处理,阻碍了语用等效的实现。中文读者可以通过中文文本得知青秀山风景区的详情,而外国游客通过英译文本却无从得知。

(二)译文外信息不同程度缺失,宏观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2):邓颖超故居

邓颖超1904年2月4日生于广西南宁。今在其故居设立了邓颖超纪念馆设在南宁市朝阳路3号一座古建筑内,邓颖超纪念馆是为南宁人民缅怀邓颖超的重要场所,是南宁市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基地,是首府不可多得的重要历史人文景观。[4]

Deng Yingchao was born on 4 Feb.1904 in Nanning. Now her former residence was built in an old architecture of No.3 Chaoyang Road which is a commemoration of Deng Yingchao. Now it becomes an important place for Nanning People to memorize Deng Yingchao, an important base of mo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rs patriotic education and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landscape in Nanning city.[4]

问题诊断:在等效翻译中,译者不仅要处理好原文中的重要信息,而对来自于文本外的额外信息,译者也要尽可能地作好补充性说明,最大程度地扩充译文的宏观语境信息,为目标语读者传递原文中的社会语用知识和信息。译文中信息的缺失,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旅游宣传资料的可读性。例(2)介绍了邓颖超故居的重要性,但存在着文本之外的信息——邓颖超女士是中国政治舞台上杰出的女革命家和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这对对中国现当代历史没有太多了解的外国游客来说,存在极大的理解障碍。在阅读英译文本时,“Deng Yingchao”对外国游客来说仅仅是一个人名而已,无法体现其背后的历史地位和社会意义。即便在英译文本与原文忠实对应,但文本外信息缺失,理想的语境效果也难以达到,所以应在译文中适当增添解释性句子,实现原文与译文在宏观语境上的语用等效。

(三)译文内外信息不地道与错误表达,文化语境受限,影响语用等效

例(3):上林不孤村

不孤村位于上林县白圩镇,长久以来以重教崇学闻名国内外。小村庄人口不足500人,建国以来已有200多人考进大中专院校读书,被誉为“岭南状元村”。该村依山傍水,风景秀丽,是人们休闲旅游的好去处。每年11-12月间,四方游客都会云集这里,漫步于千亩油葵花海之中。[4]

Bugu Village is located in Baixu town, Shanglin County, it famous for paying attention to teaching. It has a population of less than 500 people, but there were 200 people into colleges or universities, so it was called "Champion Village in Lingnan". The village has beautiful scenery, so its a good place to relax. Every 11-12 months, tourists are gathered here, walk in the acres of oil sunflower flowers.[4]

问题诊断:细品例(3)的英译,会发现中文字词的翻译与英文的行文规范相差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例如,原文中“长久以来以重教崇学闻名国内外”翻译为“it famous for paying attention to teaching”,违反了英文的句法与语用规则。在“famous”一词的使用上,地道的英语表达一般为“be famous for”,而非“famous for”。更有甚者,“每年11-12月间”的表达错误尤为明显,应为“Every November and December”而非“Every 11-12 months”,这种译文信息的错误表达都会让外国游客阅读景点宣传资料时捧腹大笑。很显然,这样的英译文本对景区的宣传工作会起到反效果,所以译者在翻译时要遵循英汉的语言规则,努力在原文与译文间找寻实现语用共融之点。

四、结语

随着广西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广西旅游资料文本的英译工作不断得到重视。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广西旅游资料文本的英译仍存在诸多不足,为此译者要重视语境的作用,合理处理原文中的信息,以充分营造目的语读者的认知环境,加强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关联性,实现语用信息的双向传递,达到语用等效翻译。固然,语用等效不是一剂翻译万能药,但在旅游宣传资料的英译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基金项目:该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跨越发展背景下广西旅游景区名称及公示语汉英翻译规范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YCSW2014178]。)

注释:

[1]姚宝荣,韩琪:《旅游资料英译浅谈》,中国翻译,1998年,第5期,第27页。

[2]Nida & Warrd:《From One Language to another: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Bible Translation》,New York:Thomas Nelson Inc,1986年版,第48页。

[3]刘建刚:《论告示的语用等效翻译》,上海翻译,2005年,第4期,第32页。

[4]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广西景点大全》(中英文简介),2013年,第2期,第17页,http://www.chuyouke.com/newsinfo/2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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