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2024-07-08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共11篇)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1

各系:

为了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范处分程序及文件草拟,保证处分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分流程

1、事件发生后,要求相关的学生把“事情经过”和“检讨书”在指定的时间上交。

2、辅导员应对相关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亲自撰写事件调查报告。如学生触犯校规校纪,在教育过程中辅导员须告明学生,使其明白(按《学生手册》)自己可能将受到何种处分。

3、辅导员草拟处分文件,并将“事件调查报告、检讨书、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 和处分报告”原件附在文件后,然后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文件处理单要求逐级办理。

4、文件签发后,须把文件底稿出示给相关的学生,询问意见,耐心教育。

5、文件印发后,须在五天内提供一份给相关学生签领,如学生拒绝签领,应按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年9月修订)》、《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社区学生违规处分规定(2008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处理。学生签领时,辅导员应告知他们,文件将张贴公示,并归入个人档案,被留校察看处分者则不能获得学位等等。同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文件邮寄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

二、材料方面

1、材料包括:学生检讨书、辅导员关于该事件的调查报告、学生违纪谈话记录表、学生违纪报告单、处分文件(草稿);

2、事件调查报告必须体现有关方面(包括辅导员)针对学生所犯错误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做过思想教育,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与家长联系,家长的措施及态度等等。

3、草拟处分文件须慎用“可能”、“也许”、“他认为”、“我以为”、“大概”、“大约”、“必须”、“应该”等词语。

三、文件格式

1、第一部分:学生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

2、第二部分:如学生曾经受过处分,应简要说明所受处分的时间、原因、等级、以及文号;

3、第三部分:详细说明本次违纪的事情经过;应指明时间、地点、涉及人员、重要环节、辅导员教育工作的简要情况及事发后学生的态度。

4、第四部分:结尾。结尾应明确指出给予学生处分的等级、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条款。

四、范文说明

×××(姓名),男/女,×××系×××专业××××班学生;

(第一部分说明:如人数较多,请另起段落一一说明。)

××年××月××日,×××(人物)曾因×××(事件)被处以××(等级)处分,【见(广州城建学[200×] ××号)】。

(第二部分说明:这部分应视情况查阅档案予以说明。)

××年××月××日,×××(人物)在××(地点)××(事件),××××××××××(事情经过)。事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如能深刻反省自己,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检讨等)。

(第三部分说明:事件经过应详实,思路清晰,用词得当。对于留宿或滞留外人的处分,应准确指出发生时间;对于旷课应指明是连续旷课还是累计旷课多少学时;)

×××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同学,根据《×××××××××》第×××条第×××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同学×××处分。

(第四部分说明:这部分应明确说明处分依据的规章制度和条款,有无加重处分等;如处分等级为留校察看,应在处分等级后,指明留校察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2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思考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 尤其是高校建设的快速发展, 在针对学生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各个方面均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与冲突。如何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工作, 加快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 完善高校处分的制度, 营造出公平的校园环境, 值得广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状况

各高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 基本上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时,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权利,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违纪行为, 特别规范为以下七种情况: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替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又详细规定了对大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 虽细节各有不同, 但各高校把处分看作是大学生教育的一种必要工具和手段这一点上, 是完全一致的。

二、现行处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 用处分代替司法制裁问题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 会发现一些学生有从中违法犯罪的行为, 许多高校往往从学校声誉, 学生前途等角度考虑, 只是对其进行校纪校规的处罚。应该说学校和老师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但从更深层次上讲, 这样的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高校依法执法的思想, 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甚至也触犯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大学生大都已经是成年, 首要的身份是一名普通公民, 作为一名大学生, 其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 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 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决不能姑息、包庇, 必须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司法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确定后学校再从司法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么做并不是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推了之, 近年来, 国家对在校大学生非常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挽救违法犯罪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 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尽量考虑缓刑, 免除刑罚等, 以利于其改正。学校也应配合司法机关减少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积极为违法犯罪的学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 处分标准问题

虽然全国各个高校对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均是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但是由于各高校的传统理念, 所在地域等各方面因素均有很大的差异。各高校根据本校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处罚规定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不同大学生的同一性质和程度的行为在不同的高校往往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 甚至在同一高校的不同二级学院或者不同的时间也同样会出现不同处分结果的情况发生, 这样就很难保证学校制度的真正的落实。

不可否认现在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处分细则并不现实, 但是各高校在处理本校的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做到对学生的处罚真正公平, 首先必须要制定细致的具有强的操作性的处分细则;其次, 要有一批熟练掌握细则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学生管理干部, 同时还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学生处罚工作体制, 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标准一致、力度相同;最后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 对学生处分处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及时采纳, 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三) 处分的“终身制”问题

学校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 对收到处分的同学, 往往给予其解除处分的机会, 一些学校还规定了解除了处分的具体期限, 根据学生所受处分的等级给予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改正时间, 规定除开除学籍的学生, 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 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 不再发生违法的行为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的各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其处分。该项规定给受处分学生以改正的机会, 其出发点是良好的, 但是实际工作中, 该项规定却有一个重大的障碍, 即“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是要完整地归入学生的档案中, 所以即使是解除了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 也仅仅是将解除处分的文件放入受处分学生的档案。这样就仅仅是在形式上解除了学生的处分, 而实际上学生的处分将仍会放入其档案“伴其一生”, 严重地仍将影响受处分学生毕业后的发展。这对那些能够及时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同学是非常不公平的。

学校不应该有替学生一辈子定性的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 对于处分“终身制”要进行改革。一方面, 学校应慎重对待学生的处分;另一方面, 学生的处分放入学生的档案的规定必须予以改革。学校对那些在处分后表现良好,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 可以考虑在其毕业前, 及时将其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去, 同时为保证高效的管理工作的完整性, 应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自己的管理档案, 并加以保密。这一举措必将对受处分学生改正其错误起到积极的意义。

三、综述

随着高校学生工作的不断深入, 学生的管理也势必要与时俱进。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加强自身学习,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学生工作, 充分利用现行学生管理规定, 勇于改革, 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 将处分作为一种警示教育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使其真正起到促进高校的建设发展, 监督学生日常行为的作用, 从而实现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06.

[2]朱宏伟, 吴钊.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篇3

送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地点:________

被送达人:_______(____分院___级____班学生)

_____同学:

你因__________________一事,违反了《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学院已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给予你______处分的决定,依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学院处分决定书(华交理工__字[ ]__号)送达与你,请签收。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

被送达人签字:______ 送达人

(一)签字______ 送达人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4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轻处分者。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态度的其他可从重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加重纪律处分。学生受纪律处分,该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者职务予以解除。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毁坏校园人文景观、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使用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对于初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原则上按缺课计算。学生无故不参加早操,每次按缺课0.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晚自习,每节按缺课0.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执意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 4.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材料存储设备进入考试座位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依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者;

5.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以及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熄灯后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而为、扰乱社会或学校正常秩序行为者,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果实,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擅自前往学校安全教育涉及区域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区域(湖区、山地、林地等)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且后果自负;

(三)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内、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吸烟、打扑克、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或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干扰和阻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公共区域内吸烟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八)染发、怪发、佩戴夸张饰品、服饰不符合大学生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5

机修发〔2014〕11号

机修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材料统计报表的通知

两厂、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规范材料统计报表,进一步明确材料报表填写内容及时间节点,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修公司材料统计表(材料汇总表)》上报要求

1.两厂各车间材料员(核算员)根据实际领用材料与器材出账明细核对后,将核对后的数据(包括入账材料和应进未进材料,应进未进材料要有明细)填列到《机修公司材料统计表(材料汇总表)》。

2.财务办根据当月两厂上报的需要结算的收入与账务核对后,将当月入账的收入返回两厂,两厂各车间材料员(核算员)根据结算收入中冲材料的金额填列到《机修公司材料统计表(材料汇总表)》。

3.厂材料员将各车间的数据汇总后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上报财务

办,财务办根据上报的《机修公司材料统计表(材料汇总表)》核对其与中油账务、ERP中数据是否一致。

二、《机修公司上井材料统计表》上报要求

两厂各车间材料员(核算员)根据上井实际材料使用情况及结算冲材料填报《机修公司上井材料统计表》,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上报财务办及生产办。

三、《机修公司油卡使用登记表》上报要求

两厂油卡管理人员根据油料的充值及使用情况填报机修公司油卡登记表,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包括25日),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前上报财务办及生产办。

四、《机修公司单机材料汇总及明细表》上报要求

1.两厂各车间材料员(核算员)根据实际材料使用情况(包括已入账材料、应进未进材料等)填报《机修公司单机材料汇总及明细表》,其数据应当与《机修公司材料统计表(材料汇总表)》保持一致。

2.厂材料员将各车间的数据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财务办及生产办。

附件:机修公司材料统计报表

机修公司

2014年8月5日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6

中专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中专部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凡违犯中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校规,校纪,都要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凡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经审查确有过错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经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错不够处罚但确有问题,视其性质,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一)策划和组织打架者

1.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没有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造成轻微后果,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严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动手打人者。

1. 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虽未打伤人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趁乱故意袭击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动用凶器打人者

1.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打人致伤者,都要承担医疗费和与此相关的费用。在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肇事者必须照价赔偿。

(七)介入打架双方以“私了”的方法,(如拿钱、请吃饭等形式)来解决矛盾者,视其后果的轻重缓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人致残或触犯刑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凡在校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金外,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属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导致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赌博,为其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赌博导致偷盗、欺诈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骗取、欺诈、抢夺公物及参与销赃、窝藏者:

(一)偷窃、骗取价值在20元——200元以内者,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骗取钱、财虽然数量不大,但多次作案,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欺诈、抢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给偷窃、骗取、欺诈、抢夺提供情况、工具或参与销赃、窝藏、包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道德品质败坏者

(一)以流氓行为侮辱、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有卖淫、嫖宿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在营业性歌舞厅参与“三陪”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或者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谈恋爱者

(一)谈恋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谈恋爱,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违犯学校纪律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1.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8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三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课堂上打瞌睡、讲话、看小说等做与本课无关的事,且多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自习课在教室嬉戏、追逐、打闹、下棋、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学习的行为,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犯教学纪律者

(一)在课堂捣乱、有意顶撞老师,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外实习、参观或劳动,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器材、设备、图纸、资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犯下列生活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吸烟屡教不改者。

(二)午休、就寝无理取闹、吹拉弹唱、猜拳行令、高声收放音乐、下棋、玩扑克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三)在教室或公共场所打赤膊、穿拖鞋不听劝阻者。

(四)穿奇装异服、化妆、配戴耳环手饰不听劝阻者。

(五)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污水情节恶劣者。

(六)往墙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故意撕毁学校布告、墙报、专刊,涂改学校书写的通知者。

(七)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在外住宿,以及深夜返校翻越校门、围墙、窗户等。

(八)乱倒饭菜,浪费粮食不听规劝者。

(九)擅自留宿他人者。

(十)私接电源、私自安装各种电器,在寝室、教室烧电热器具者。

(十一)不接受教师、值周生检查、督促,并无理取闹者。

(十二)任意破坏生活、教学、文娱、体育、卫生、消防器材和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者。第十三条吸毒、流毒和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教唆或者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各种违纪行为明知不报,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

(二)对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的。

(四)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原有处分未满撤销,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在行动中有悔改表现的。

(二)向组织上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半年以上考察确属表现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方能撤销其处分。

第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演戏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其后又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未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和所受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免除其现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尚列举到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写出通告,张贴上墙,予以全校

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影响、重结果。

第二十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学生,班主任和校学生干部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促其转化。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7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也对全市范围内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此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所辖区域统计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镇、街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镇街及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2— 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2010年6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

管委会下发文件,对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部署。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北部新区成立《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毅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作华和管委会委员、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谢克毅为副组长,—3— 监察室、计划统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察、计统、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职责。监察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法制局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计划统计局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

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电子版)报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反映本单位《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统计工作的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形成情况,重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对不按规—4— 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

北部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于2010年6月15日—20日对部分镇街、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并形成综合报告,报管委会审查后,迎接市里检查。

2010年6-8月,市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

北部新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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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计划

统计 检查 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篇8

(一)处分等级

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长岭中学德育处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六个等级。

(二)处分对象

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破坏学校纪律、带凶具到校、叫校外人员参与纠纷。侮辱教职员工和女同学、殴打同学、打群架、破坏公物、思想品质恶劣、偷窃抢劫、赌博、敲诈勒索、破坏学校秩序等行为者。

(三)处分权限

对违纪学生处分,由班主任书面提出,经班委会讨论,报德育处,由德育处调查、核实、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须经校德育领导小组讨论,校长批准。

(四)撤销处分

学生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方能提出撤销处分(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亦可提前)。要求撤销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经校德育领导小组讨论,校长批准。

(五)对违纪学生处分或撤销处分,由德育处书面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凡带凶器或叫校外人员打架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篇9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10

为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纪律处分,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七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校但尚未造成后果的(主动向保卫科交代的不予处分);

2.损坏学校花草树木和其他公物(照价赔偿后),价值在50元以下的;

3首次发现抽烟、酗酒的; 4.一学期旷课达10—20节的;

5.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10以上20以下分的;

6.在教室、宿舍(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除外)打扑克、下象棋等的; 7.在教室内外、广场、食堂、宿舍、生活区追逐打闹、玩三大球、打口哨、高声喧哗、聚众挤压拉扯的;

8.在公共设施上乱写、画、涂污、张贴、撕毁、涂抹学校张贴物的;

9.随地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擤鼻涕、将食品带入教室的; 10.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

11.辱骂、挖苦、打击、陷害师生员工或对师生员工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

12.举止粗俗、取绰号、出口成脏、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无理取闹的;

13.不按时作息,串教室、上楼顶、找借口在医务室逗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的;

16.谈恋爱(男女生交往距离过近或互传言情纸条、信件、短信)的;

1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尚构不成犯罪行为的; 18.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

19.顶撞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值周学生),情节轻微的; 20.踢门踏墙、乱涂乱抹、乱刻乱画的;

21.不服从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管理并有辱骂行为的; 22.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23.升旗仪式不严肃的; 24.私拉乱接电线的;

25.插队购饭菜、打开水,在公共场所起哄的; 26.不履行学校、处室、年级、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7.与不良行为的闲散人员交往的; 28.包庇坏人坏事,怂恿他人干坏事的;

29.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在宿舍生火的、点蜡烛、使用电炉、热水器的;

2.偷盗财物价值20元以下或拾到他人钱物不上交占为己有的; 3.做伪证、毁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伪造、涂改证明、假条、证件、弄虚作假行为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在打架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促使事态恶化的;

6.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 7.一学期旷课达21—40节的;

8.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30分以上40分以下的;

9.在教学时间里离校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影视吧的; 10.以各种理由翻越围墙出入校园的;

11.看黄色书刊、录像,传抄黄色淫秽读物、手抄本的; 12.有意破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

13.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不听劝告或外出逛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参与打群架的; 15.抽烟、酗酒不听劝告的;

16.盗窃他人课本、学习资料,影响他人学习的; 17.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等的; 18.有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19.辱骂、顶撞教职工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学生会、团支部、值周班管理人员)的;

20.犯错受处分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 21.期中、期末考试作弊、协同作弊的;

22.以现金或其它有价值品为赌注,进行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参与赌博的;

23.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喊叫起哄、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装病撒谎、伪造假条外出或哄骗宿管进宿舍的; 25.未经允许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6.学生有早恋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者。27.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的; 28.违反《学生宿舍规则》、《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门卫制度》、《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打架斗殴中持有、使用凶器(刀具、木棒、石头等)打伤他人的;

2.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

3.邀约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和校卫队员的;

4.参与抢劫、索要、胁迫学生财物或威胁学生收取保护费的; 5.一学期旷课41节及其以上者;

6.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7.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50分及其以上的;

8.偷盗钱物价值在20元以上的; 9.盗窃他人学习资料造成较坏影响的;

10.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起哄、制造事端、吼叫喧哗、乱扔杂物,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殴打或参与殴打教职员工的; 12.参与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13.翻越围墙被发现后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学生早恋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教育、劝阻者;

15.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按《管理奖实施细则》所产生的违纪扣分按相应条款处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应条款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平时表现较好的,从轻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两次及其以上受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损坏花木、破坏公物、偷盗财物的行为,一律在照价赔偿后(有意损坏的按原价双倍赔偿)依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受处分当学年内已享有这些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当年已发的荣誉证书,同时不得享受贫困救助;受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校无条件收回我校学生校牌和校服;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如担任学生干部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满半年,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组织班委会或班会讨论后提上意见,报政教处批准,撤销处分。受处分后,表现较好,有突出事迹的,可提前撤销处分。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缓发毕业证一年。

第十二条 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凡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移交政教处保管。撤销处分后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交回教务处。

第十四条 为确保本《条例》严格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本《条例》由政教处组织实施。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决定(住校生因违反学生宿舍规则而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宿舍管理员决定),报政教处核实,经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决定,报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政教处审核后报请学校行政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县教育局核准。

3.违纪事实需调查的,由保卫科负责进行。保卫科需在接到报告或发现情况后的一周内调查清楚;有特殊困难的,最迟二周内查清楚;难以调查清楚的,须向行政会解释。

4.学生违纪处分要及时。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应及时报告学生违纪情况,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原则上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政教处领导或校级行政领导在师生大会上(或课间操时间)宣布,并以文字形式在全校通告。

6.班主任、年级主任主动上报学校进行的处分,在班级量化考评时不扣分。

7.对学生违纪知情不报者,学校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擅自扣压报告或无故不按期处分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8.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学生要积极协助政教处、保卫科调查落实有关违纪事实。

9.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

违纪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篇11

第一条

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对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填表签字,并在全校公布处分决定,无论解除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处分后,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在一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填表,经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政教处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校务会讨论决定。处分解除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在打架中动用凶器的或煽动他人打架(包括勾引校外人打架)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分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该科成绩记零分,不给补考机会。

夹带、偷看、抄袭的;

参与传接、交换试卷、交头接耳的;

将自己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的。

第六条 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在校内或校外抽烟;

对违反纪律酗酒的学生。

以上两种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对偷、盗、勒索钱物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八条 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学校的一切财物、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加倍赔偿损失;

涂抹板报、撕毁学校张贴公告、考试成绩榜等给予记过处分;在室内、墙壁、走廊墙壁、讲桌、书桌乱写、乱刻者,给予警告、严惩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校内打扑克;

到营业性舞厅、电游厅、录相厅、台球室、网吧打电游;

第十条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

根据龙二中学生出勤、课堂纪律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学生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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