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人事部

2024-08-15

保密协议人事部(精选7篇)

保密协议人事部 篇1

甲方(企业):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公司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是不局限于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②公司所有员工的信息状况;③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方案、项目、策略等;④公司行政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⑤经营成本、劳动人力成本、管理成本等;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内的资料及计算机内不能公开的资料;⑦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⑨投标价格、投标预算、投标书;⑩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等。一切不宜对外或对内传播的,泄漏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资料和信息等,均属公司要求的保密范围。

第二条 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或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或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乙方离职后,只要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处理涉及乙方知晓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乙方都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至处理完毕为止。

第六条 侵权责任

1、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诉讼费用),乙方必须全额赔偿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带来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利润损失、社会效益评估损失,包括索赔和执行前述索赔所带来的一切费用。上述费用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2、任职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乙方已离职,甲方将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途径追究。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均有权依照程序解除乙方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乙方清楚知道签订本协议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并完全了解协议的法律含意。

2、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生效。

第八条 生效日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签章):乙方签约: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保密协议人事部 篇2

一、人事档案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人事档案是指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及德、能、勤、绩表现, 并且以个人形成材料为单位按照一定类别体系进行有序组合与排列, 以备察考利用的各类原始记录。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科技、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等业务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 包括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个人参与社会各方面活动的原始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

二、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含义

保密管理是指为确保信息安全而对其进行划控使用范围的一种管理方式与方法, 划控使用范围包括划控主体与客体的相关范围。人事档案保密管理是指为确保人事档案个人信息的管理安全而对其进行划控使用的一种档案管理方式与方法, 包括划控使用人事档案的人员范围和划控使用人事档案内容范围的一种管理方式与方法。

三、我国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解放之初, 我国处于不稳定之中, 非常需要清出隐藏在革命队伍和人民群众中的反革命分子, 形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时期, 这时的人事档案工作紧紧围绕阶级斗争, 服务阶级斗争, 并且实现严格的保密管理, 可以说是绝密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查阅个人档案。随着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工作重心逐渐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 但人事档案工作指导思想并没有转向服务社会的经济建设, 而是依然强调政治利用。不是吗?我们现在的人事档案利用主要还是用于干部考察与调动等。并没有将人事档案信息充分地利用于经济工作之中, 为经济建设提供有用的信息。

四、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与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有冲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把我国建设成为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中政治文明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下要求社会事务处理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让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然而我国现在的人事档案管理指导思想是一切为了安全, 一切为了保密, 不准本人查阅自己的档案, 充分地扼杀群众的知情权, 与“以人为本”思想相悖。

2.与当前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冲突。目前我国档案工作指导思想是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科学发展观, 实现“两个转变, 建立两个体系”。其中“两个转变, 建立两个体系”是指“转变重事轻人, 重典型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 重视的有涉及人的档案的价值, 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转变档案工作中重机关团体利用, 轻个人利用, 重为机关团体服务, 轻为群众服务的传统观念和认识, 像重视为机关团体利用那样的重视人民群众利用, 建立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实现两个转变, 建立两个体系”的核心思想是重视人的档案资源的建设与重视人的利用体系建设, 目的就是突出“人”,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然而目前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做法仍然是只重视机关团体的公务利用, 禁止或者忽略人事档案的群众个人利用, 这与当前档案工作指导思想不符。

3.过分地强调保密而忽略了利用。人事档案是由机关, 团体和个人共同形成的, 并且反映个人成长的各类原始记录, 其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按照公民个人隐私管理相关规定, 这些不得向外公布与泄露, 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诚然, 隐私该保护, 但不得为了保护少部分内容而置整体档案工作的宗旨 (提供利用为社会服务) 于不顾, 并且人事档案里面并非所有东西都是隐私,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向社会公开并且向个人提供利用的。

4.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影响其内容完整性。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由本人、组织共同形成。由于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本人不得利用本人档案”的不成文规定, 严重打击了本人形成和积累档案的积极性, 有时候本人形成应该归个人档案的材料, 由于担心以后自己不能利用, 就不向组织移交, 这种做法严重影响到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5.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并没有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正式依据。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查阅, 国家并没有人事档案必须严格保密管理的相关文献规定, 只有其中少部分内容的保密规定, 如隐私等。但不能为了少部分内容条款的保密就私自扩大对整个人事档案工作的保密管理, 这种做法犹如一叶障目,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

6.人事档案的保密管理影响和制约其正常发展。由于人事档案的保密管理, 其社会服务功能基本被人为扼杀, 导致社会人对人事档案工作的不了解, 不支持, 也不重视, 这些严重影响着人事档案工作与社会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融合, 相反也就制约着人事档案工作的持续科学发展。

五、适应民主政治建设下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创新思考

1.认真把握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含义。人事档案保密管理是指划控使用人事档案的人员和人事档案的内容。划控使用的人是指划控那些企图利用人事档案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人。划控使用人事档案范围是指划控使用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接触的人事档案内容。

2.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必须与当前档案工作战略思想相融。当前档案工作的战略思想就是“两个转变, 建立两个体系”。人事档案工作作为档案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必须融入到这个战略思想之中, 充分地尊重人事档案的个人利用, 建立和完善当前的人事档案管理机制与体制, 改革现有的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方式与方法, 坚持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推向社会, 服务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人才资源储存优势。

3.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工作必须与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相融。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求社会事务处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让公民具有知情权。人事档案的人为保密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冲突, 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应该创造条件让每位公民能够有条件查阅和使用自己的人事档案, 知道人事档案的内容, 了解人事档案的重要性, 为争取自己在社会各项事务的合法权利夯实基础。

4.改革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旧思想与观念。我们要摒弃历史遗留的人事档案封闭管理意识和涉及个人就一定保密的管理理念,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两个转变, 建立两个体系”为工作中心, 坚持以人为本, 要突出人, 重视人的资源的形成, 积累与积极开发利用, 实现人事档案工作的服务社会化。

5.加强宣传, 消除社会对人事档案的神秘与陌生感。由于人事档案的过分强调保密管理, 忽略了群众的利用需求, 造成了社会对人事档案内容及人事档案工作的神秘与陌生,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事档案工作的正常发展, 因此我们要向社会加强宣传, 宣传人事档案的内容, 宣传人事档案的个人价值, 宣传人事档案的社会价值等, 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 最为重要的是积极提供人事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引起社会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重新认识与重视, 以推进人事档案工作的健康, 持续发展, 使其真正融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建设之中, 为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挥自身的价值。

6.正确地处理人事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保密是通过利用来体现, 它是人事档案提供利用的要求;利用是保密的目的, 保密的最终目的是利用, 是合法的利用, 因此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的。离开了保密的人事档案利用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利用, 会引起社会的不和谐, 离开了利用的保密是一种对信息的封闭, 极端地不利于信息交流与互融。我们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要正确地处理好保密与利用的关系, 人事档案利用是在确保信息安全情况下的利用, 人事档案保密是在保证人事档案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情况下的保密。

7.理顺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加强档案工作的宏观统一管理。由于人事档案工作不是居于组织部门工作的主要地位, 他们没有时间与精力甚至也没有专门的相关资源来考虑或者谋划其发展, 助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因此为了人事档案工作的正常发展, 建议国家把人事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之中, 把人事档案工作与其他档案工作融入一体化管理, 统一规划与谋划人事档案工作的全面发展, 服务社会, 实现人事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 从而揭开人事档案保密管理的神秘面纱。

参考文献

[1]刘萍.新时期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11 (2) .

[2]苗江.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档案, 2010 (6) .

浅谈如何做好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篇3

关键词:人事档案;保密

人事档案信息是记录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记载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因此,可以说,人事档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人事档案中,有着大量的可以公开的非秘密信息,但同时也蕴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工作者提高辨别信息是否涉密的本领,同时增强对涉密人事信息的管制力度,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做好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1 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大军中的一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表现和补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我们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规范,也是我们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素质和必备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要求,档案人员应做到“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这已经将档案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直接提升到了法律要求的高度,从他律性的角度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权责进行了明确。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把握好档案管理职业的自律性与他律性,首先做到能够将档案管理工作对自身提出的要求与自己在工作中树立起来的理想信念相结合,同时也要牢记法律规定,严格遵纪守法,做好《档案法》中要求的每一项工作。

2 增强人事档案保密意识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是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能否履行好档案保密工作职责是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档案人员应绷紧保密这根弦,高度树立人事档案保密意识。

2.1 提高保密意识,学习人事档案法律法规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保密法》、《档案法》等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

一是充分了解人事档案的定密依据、解密时间及保密相关要求,为日常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积极参加人事档案保密的交流培训活动,提高业务素质,明确国家最新的规范规定,巩固保密知识。

三是定期开展保密自查活动,对各个易涉密的风险点进行定期自查,一方面差缺补漏,一方面对各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新要求,以此为契机宣传人事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督促其学习人事档案保密知识。

2.2 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感

人事档案中蕴藏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个人隐私信息。因此,要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细致严谨,确保不发生人事档案泄密事件。要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各负其责,分兵把守,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在制度的严格约束下,自觉维护档案秘密性,做好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3 做好人事档案存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工作无小事。”在人事档案的存放过程中,我们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要加强人事档案存放库房的管理工作

人事档案存放的库房是做好保密工作,维护档案安全的重要保障。档案库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从保密角度考虑,一般不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库房设在办公楼的最底层。人事档案室的门窗应牢固可靠,档案库房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室内,设有专门的涉密人事档案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等一律禁止入内。

3.2 严格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制度

档案人员要切实承担起维护人事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职责:

一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用人事档案要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手续,有效避免人事档案的损坏,同时,发现人事档案有损坏及破损要马上修复补救,以免以后遗忘或增加破损;

二是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性,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负责人员要严格职守,积极采购保密箱、保密柜、防盗门等并投入使用,杜绝档案遗失或失窃的问题;

三是保证人事档案存放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人事档案卷宗排列方式和次序,使人事档案排列有序,整齐规范,便于管理与查找。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档案存放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4 落实人事档案保密工作职责

想更好地落实人事档案保密工作,就要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保密工作委员会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各个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全体人员组成。人事部和档案室为保密要害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保密和整理工作,根据每个人事档案的内容、标注及密级确定该档案是否属于保密档案。需采取保密措施的档案要放置妥善,在档案袋或档案盒上标注密级,将档案按时交送档案室进行保管。

人事局保密工作总结 篇4

一、改革保密工作新机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

人事局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工作接触一定量的国家秘密和人事工作秘密。保密意识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保密工作的开展,更直接关系到能否依法办事、各项业务工作能否顺利发展。因此,一个单位保密工作的好坏,同单位领导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保密意识的强弱有直接关系。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今年以来,新大区人事局确立了“保密工作无小事”的思想理念,把“抓住龙头、强化教育、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加强管理、保住秘密”作为保密工作的总思路,从组织建设入手,将保密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

今年1月份,我们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亲自挂帅担任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保密工作总负责;由副局长满任委员会副主任,直接分管保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人事局的保密事务,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保密委员会成员在原专职保密员、档案员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全局干部的保密教育力度;由专职保密员、档案员、密码传真员具体处理日常保密事宜。在坚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把保密工作纳入中层领导“一岗双责”的内容,与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不仅要求股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政治教育和人事业务负责任,同时对保密工作也要负责任,哪个部门保密环节出现问题,哪个部门领导负总责。从机制上彻底扭转了保密工作长期以来形成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被动局面。为保密工作在我局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保密知识教育,增强人事干部的保密意识

对任何事物,人们都有一个认知的过程,保密工作也是一样。今年以来,认真抓好本局人员保密意识的教育。

首先,在年初制定《二x年教育学习计划》时,把保密教育的内容列入其中,从时间按排上做到有阵地。

其次,学习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人事局涉密范围和内容、保密规章制度等等。

第三,全年共开展保密教育二次,保密教育中,我们做到了三个结合:即保密工作与人事工作业务实际相结合;日常性教育和重大活动前的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现实反面案例教育相结合。正是由于我们强化对全局干部保密知识的教育,使全体干部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大大增强,每位干部对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人事工作秘密,哪些应该保密,怎样保密,有哪些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等等,都做到了应知应会。全局形成了良好的保密氛围。

三、注重软硬件设施建设,夯实保密工作基础

为了使保密工作更加规范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工作,我局不断加大了软硬件的投入。

一是注重硬件设施建设,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配置了保密专用电脑。

二是注重保密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提高保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我局积极组织专职保密员参加了市、区举办的培训班,并领取资格证书,做到了持证上岗。全年,由局领导或局保密委员会成员对全局进行了二次保密知识教育的授课辅导;对各业务股室的兼职保密员进行了一次专业业务培训。

四、健全保密制度建设,抓住了保密工作管理环节

今年以来,一方面我们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从工作实际出发,先后制定和充实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保密工作职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人事局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人事工作人员保密手则》等多项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分管领导以及所有涉密人员做到了人手一册,使保密工作的运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我们紧紧抓住保密工作的管理环节,把督查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加强了对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治密,由专职保密员指导并会同各股室兼职保密员在定密、传阅、使用、存放、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了严格的管理负责制。

二是坚持了“两检查”制度。每月由专职保密员对各股室的保密工作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半年由局保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对全局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三是加强了对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特别是在“四个节假日”来临前夕,由主要领导对全局的保密工作做出强调和部署,由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档案、机要、传真等要害部位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年未发生失、泄密事件。

保密协议人事部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加强人事档案保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档案秘密,不得损坏、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涂改、伪造档案。

二、档案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发现档案材料丢失或在利用中泄密和损毁,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不得隐瞒和延误。

三、切实做好档案“六防”工作,每年对档案进行防虫、防霉检查和施放防虫药,认真做好检查结果记录。

四、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档案库房杜绝他人代管、敞门而去、随意放置等现象,不得在档案库中接待来访、办理借阅、查询和还档等公务,严禁吸烟和处理个人事务,防止泄密、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接收档案时,如发现档案袋严重破损、开口启封等现象,应立即对材料逐一登记,追查原因。

七、转出档案时,按照清点、登记、封条、盖骑缝和机密章、档案编号、办理移交的程序,用机要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办理。

八、做好电子文档、档案信息数据、档案管理系统的保密和维护工作,严防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恶意网站等侵害与泄密;因公必须使用传真、网络传输、商务通信、卫星传送等高科技设备的,应对其性能、操作、地址、内容等做到熟练,确保万无一失。

九、对档案材料进行突击性整理,确需若干人员进行协助时,先向部门领导提出工作方案,并做好人员遴选、安全、保密、监督等工作。

十、阅档时不得在档案中圈点勾画或增减材料,借阅档案者不得再转借他人或携入公共场所;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对档案内容摘抄和复

(印)制,同意复制的应认真妥善保管好复制内容,不得有泄密行为。

十一、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造册登记,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存入各种移动或公用电子存储器中的公务信息,用后应及时彻底删除。

商业接洽始于保密协议 篇6

保密协议, 一般是交易双方初步商业接洽后签订的第一个法律文件, 也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最常遇到的法律文件之一。其作用是通过法律方式约束潜在信息获得一方, 从而使得信息披露一方更加放心披露自身的保密材料和信息以便更好的促进双方商业交易。作为信息获得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 充分理解保密协议, 可以更好的判断自身公司对外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衡量潜在风险;而作为信息披露一方的法务人员和律师, 充分运用保密协议, 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公司的机密信息。在涉外商业接洽中, 保密协议的运用则更为常见, 因为外资企业通常都会要求在谈判开始前就签订保密协议, 以保护商业谈判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了保密协议的法律保护, 谈判双方也会更加容易开诚布公的进行商谈, 提供详尽的数据, 从而更好的促进双方达成商业交易。

一、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任何一家公司都可能在不同的保密协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信息披露方或者信息接收方, 又或者同时作为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收方。在商业接洽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 那么起草和审查保密协议时的策略当然也就不同。信息接收方当然希望保密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范围越窄越好, 泄密责任越小越好, 保密时限越短越好。而信息披露方则希望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1]所以作为公司法务人员或律师, 要为自己服务的公司建立不同的策略和保密协议模板:单向接受信息, 单向披露信息以及双向 (既接受信息同时又披露信息) 。另外, 还需要建立公司相关层级领导审批制度, 以保证不论作为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 公司的利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密信息的定义

信息披露方希望“保密信息”这张网撒得越大越好, 最好涵盖所有形式的信息, 不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电子形式的, 甚至包括信息接收方根据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 (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图表) 。具体的, 可以将“保密信息”定义为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不为公众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样品、技术、规格、图纸、设计、构思、工艺和测试方法等。而且对于口头披露的保密信息, 应当在口头披露时明确表明为保密信息, 并在披露后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口头信息接收方发出保密信息的摘要, 同时表明为保密。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信息披露方务必要求信息接收方收到具体保密信息时进行签收, 以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1]

然而信息接收方则希望在“保密信息”的定义中排除以下内容:1、信息接收方已经掌握的信息;2、社会公众通过一般查询可以获得的信息;3、信息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4、信息接收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

所以, 不论是信息披露方还是信息接收方的法务人员或律师, 在起草和审核保密协议时, 一定不能闭门造车!务必要与业务人员一同把关, 研究每个项目中保密信息的内容、性质、重要程度、来源以及使用目的。并据此在与对方的商业谈判中, 划界清楚, 不至于承担不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为今后的商业活动铺平道路。

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当然是信息接收方。那么是否仅仅是信息接收方这一家公司呢?

作为信息披露方, 通常来说总是会要求保密协议下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只包括信息接收方, 还需要包括信息接收方的关联方。若从最有利于信息披露方的角度来定义, “关联方”可以定义为:控制其他法律实体、被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或与之共同受控于其他法律实体的任何法律实体。如果某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实体足够的投票权从而能够选出另一实体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多数成员, 该通过其他方式主导另一实体的管理和事务, 该实体将被视为“控制”另一实体。

作为信息接收方, 则往往坚持只有信息接收方这一主体承担保密协议项下的义务, 而使其关联方免于承担义务。

一般商业谈判中, 双方经过商谈之后的妥协结果通常是这样的:1、若信息接收方的关联方有途径接触保密信息, 则义务主体包括该关联方;2、对于没有途径接触保密信息的关联方, 被排除在义务主体之外;3、义务主体不包括信息接收方的被投资公司。

四、保密信息的使用、披露以及事后处理

保密协议中另一个极其关键的问题是界定如何使用和披露保密信息以及合作结束后如何处理保密信息。

对于商业接洽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 必须对其使用目的进行清楚和明确的界定, 比如保密信息仅可用于“评估某项目合作可能性”、“测试某型号产品特性”或“仅限于股权收购谈判”等。从另一侧面, 在某些保密协议中, 还应特别针对不允许的使用, 进行明确排除, 比如保密信息不可用于“同类产品的研制开发”等。

对于保密信息接收方再次披露的限制:

(一) 禁止未经许可向第三方再披露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许可, 信息接收方禁止向第三方披露 (甚至包括其关联公司、外部顾问等) 。如果商业目的的需要, 一定要求信息披露方允许的话, 信息披露方则需要考虑要求该第三方与信息披露方也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与信息接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 向员工披露的限制

信息接收方必须在“确有必要知道”的前提下向员工披露, 并要求获知信息的员工与信息接收方签有合格的保密协议, 或者在信息接收方企业内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和企业政策以确保员工不会将保密信息再次泄露给第三人。

(三) 政府、法律强制要求披露

如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法院令的要求, 需要信息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 信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披露方, 给予信息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要求提出异议, 以寻求保护令或适当的救济。信息接收方只能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 且仅限于其被强制要求披露的范围。

那么商业接洽后, 如果未达成商业合作, 那么已经披露的保密信息应当如何处理呢?这在实务中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所以一定要在保密协议中提前界定清楚, 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作为信息披露方, 往往要求信息接收方按照其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来返还或者销毁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材料, 以及信息接收方基于保密信息开发的工作产品 (例如根据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制作的分析报告、财务报告等) 。

另一方面, 信息接收方则应当力争信息披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信息披露方应当在要求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时提供书面通知;比如信息接收方需要保留选择返还或是销毁保密信息的权力;比如信息接收方有权保留下列材料:基于保密信息自行开发的工作产品的副本, 应法律规定或合规要求存留的保密信息, 以及电脑备份系统中常规存储的保密信息。

通过上文分析, 可以知道, 保密协议不仅仅局限在公司和员工之间, 更为重要的保密协议其实存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本文认为, 有效建立保密协议管理机制, 清楚定义保密信息, 理清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以及限制保密信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是公司之间保密协议最为重要的四个法律特点。

参考文献

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篇7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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