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2024-05-31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共11篇)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云南省省、州(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委托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4号)办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的机关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将被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再委托。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使用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所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详见附件二),并向受理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三)和相关材料(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四)。

申请人有权拒绝向受理机关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符合要求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工作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或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应当填写相应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工作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试、考核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使用或生产单位;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下同)、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单位主要资源(生产厂房、场地,主要加工设备)允许采取租赁制。专业性较强的加工工序(如热处理)、部件制作(如封头),检测(如无损检测),可以是对外协作方式,但应提供相应租赁或协作协议等见证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中规定性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固定人员或者是正式聘用人员,且人员年龄不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业年龄;有专业学历要求的人员,在本岗位从业3年以上相近专业学历或者5年以上其它同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可视为本专业人员。

许可条件中有规定性数量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仅在同一个法人单位中的不同单位资格中可以重复计算,在2个以上法人单位从业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有效;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资格中的从业岗位超过2个的,只按2个岗位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向行政许可受理单位提交资格申请资料时(含呈报),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技术工种人员作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或不方便按上述方式提供材料的,必须提供书面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所申报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附书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节 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工作部门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指定专人统一受理或由多人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受理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以下称为受理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受理人应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合法性,申请材料的齐全、完整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提请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可当场办理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应予当场受理,在其设备登记表或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属于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但不同意受理的,经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后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其应接受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或专家鉴定评审事项。

需做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与工作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联系检验检测事宜。

需作型式试验或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申请人应约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受理人不得指定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1年内(锅炉压力容器等大型设备生产或安装可以延长至2年,压力管道安装或元件制造可以延长至1年半)完成各项申请条件的准备、样机或样品的检验、鉴定、型式试验、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条件鉴定评审、以及不合格项的整改等全部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次申请的受理自行终结,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一次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在其申请书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同时还应向申请人发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受理人接收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送达以上各式文书,均应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省局受国家总局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各类文书的落款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⑶代章]”;省内下级机关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文书的落款应为上级机关,并加盖上级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应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收悉。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工作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其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须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或者需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陈述或进行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在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确有困难的,应填写《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经工作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和罐车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行政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受理人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该项行政许可条件,告知申请人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按以下要求做好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或样机监督检验的准备,并获取相应的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

(一)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将设计文件报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鉴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样机或样品的制造。

(二)样机、样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批准受理的范围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三)需进行样机或样品检验、检测的,应在样机或样品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前,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与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联系监督检验事宜,并接受监督检验,取得样机或样品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

(四)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应当约请具有相应型式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五)须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在1年内,并至少提前四个月书面约请具备与所申请许可项目相应评审资质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单位”对其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并取得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或者鉴定评审机构不得拒绝申请人送交待检产品或者擅自改变约定的评审时间。

第二十八条 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检查申请人、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或者评审机构完成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工作的进度。

第二十九条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超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检验或者评审期限,检验机构或者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行政机关。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单位,相关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向申请人和工作部门及时出具相应的监督(验收)检验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鉴定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人的评审约请,应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及其基本条件(必要时到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在5日内作出具体鉴定评审的时间和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含评审、整改、复查和出具报告时间)。评审单位应在接受评审约请时向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事项相应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前,评审机构应提前7日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将预定评审时间、地点、被评审单位、评审组人员等事项告知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和被评审单位。被评审单位提出要求部分评审组人员回避,理由正当的,评审机构应予调换。

工作部门届时应派出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认真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记录》。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工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在完成鉴定评审后30日内向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整改的,允许限期整改,并书面告知需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整改后,申请人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并向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鉴定评审机构复审,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在完成鉴定评审后30日内向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仍然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工作部门和申请人出具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鉴定评审过程有异议,要求中断评审,并向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理由成立,工作部门可责成该鉴定评审单位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第三十四条 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但各工作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承诺并兑现相应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期限自检验机构或者评审机构收到待检产品或者评审工作能够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审查、审核和批准

第一节 审查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工作部门应指定专人统一审查或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审查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经办人)。

第三十七条 经办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气瓶和罐车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气瓶检验站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单位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并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其中,由上级单位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办人同时起草上报委托机构审批文件(稿),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

第三十九条 依法可当场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和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办理。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不需填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处理。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在受理后的15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依法可当场办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按照相应人员的考核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办理。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不需填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处理。

工作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之后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

第四十二条 工作部门领导应对经办人报送的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核查记录和核查意见书、鉴定评审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样机样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鉴定评审监督记录、听证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进行审核,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中“报批意见”栏内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工作部门领导认为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的,组织工作部门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存在争议、举报、异议或需要核查、听证的,分别组织核查或听证。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本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以上全部审查、审核工作,包括到现场核查等,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但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二节 批准和送达

第四十七条 由本级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含依法可以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经局领导批准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制作相应《许可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十八条 由上级机构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局领导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并签发上报审批文件的,进入公文办理程序。成文后,经办人向上级机构报送正式的上报审批文件。

第四十九条 由上级机构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上级机构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发出相应许可证书,本局工作部门收悉后,办理人应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条 经局领导批准,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省局受国家总局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落款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章)”,省内下级机关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文书的落款应为上级机关,并加盖上级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同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办理人应将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统一送达申请人。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予公开。

第五十二条 办理时限。以上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查、核查、听证、陈述申辩、批准、发证(由本级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发出报批文件(由上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等全部工作应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或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应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在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设备上加贴检验合格印证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六章 变更、增项、复查换证与延续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变更,指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同)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书内容的: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二)申请减少许可内容的;

(三)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

(四)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发生以上第(一)、(二)两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工作部门仅对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1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发生以上第(三)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发生以上第(四)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增项,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其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或申请提高许可证级别。增项应当按照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复查换证或复试,指被许可人的许可有效期(由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即将届满,被许可人认为需要继续取得该项许可,申请对其基本条件和许可后的业绩进行复查、复试和再次许可。被许可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申请程序和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复查换证;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指定的考试机构提出复试申请。

复查换证或复试的具体要求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办理增项或者复查换证,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且经工作部门审查,认为能满足所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但其样品、样机仍应进行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并合格。

被许可人超过规定期限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延续,指被许可人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换证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可以延续的其他原因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或者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可以延续的其他原因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被许可人申请许可延续,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该项行政许可是有效的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对被许可人的审查程序,简化办理环节。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延续不应按照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

被许可人超过规定期限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延续后的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

第五十七条 除依法应予撤销的行政许可外,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或者特种设备不再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可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八条 发现被许可人存在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的,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指定有关部门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依据行政执法有关办案程序规定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以及全部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送法制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撤销的,应向委托机关提出建议撤销的书面报告(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机关决定。

第六十条 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或者由委托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受委托实施的,落款应为委托机关,并注明本行政机关代章),载明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范围和撤销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行政许可证件。

办理撤销行政许可,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证件应收回。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件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注销的行政许可提出注销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注销的,应向委托机关提出建议注销的书面报告(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机关决定。

注销行政许可的结论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告。

第六十三条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装订归档。

第八章 时限和收费

第六十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但是应当将延长办结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的期限之内。

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时限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规定的方式收取。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和承担相应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的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的稽查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情况应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通报。

对被许可人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实施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七十一条 查处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一致的,执法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质检总局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设计鉴定的,必须将其设计图样及相关资料报送承担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鉴定。

第七十四条 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在生产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的,必须将其生产计划、品种、规格、数量和相关资料报送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或型式试验的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

第七十五条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地的省或州、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告知。接受告知的监察部门应在其《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指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其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检验。发出《告知书》的被许可人应与上述检验机构联系具体监督(验收)检验事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该告知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应当当场或5日内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问题,责令整改。

第七十六条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对检验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切实整改消除。隐患严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又不能消除隐患或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公示信息,以及具体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修改的信息,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修改单》,报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布。

第七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程序、工作规则,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其他工作要求需要变更或者作出规定时,省局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优先适用。

第八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2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近日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补充并公告。

公告指出, 自公告之日起, 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2011年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篇3

(电梯)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台电梯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自然人出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授权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纸质,盖章,另提供电子表);□

3、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到达时,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正、快捷、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四)《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八)《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十)《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2007)

(十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

(十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的许可及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有要求时)、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发证公告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申请

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基本条件后(申请单位需具备的条件见附件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技术性要求》),网上填报相应的申请书,并将书面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等相关材料提交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特设局),省局特设局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或更改的全部内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告知。

(二)受理

省局特设局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并指定鉴定评审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许可不受理通知书》(附件二),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准备试制产品(试设计、试安装),试制产品需要通过产品鉴定的,应当先通过产品鉴定;产品试制(试安装)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在试制(试安装)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验。需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必须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承担型式试验的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与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协商确认评审具体事宜,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评审时间,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评审时间按《关于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甘质监特〔2008〕84号规定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审要求组织鉴定评审工作,省局特设局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现场评审和整改问题的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送省局特设局。

只采取型式试验取得许可的,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五)审核、批准、发证

省局特设局在接到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文予以公告,并颁发许可证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立即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第五条 复证、增项、变更单位注意事项

(一)复证单位要在许可证有效期提前6个月提出复证申请,新证的发证日期按原证到期时间进行延续,不受复证申请时间影响。

(二)申请复证单位除提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取证以来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业绩明细表;

3.质量事故情况; 4.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增项申请时,由受理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评审。

(四)取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需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特设局。

第六条 许可证降级、注销

(一)降级。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内由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况,需要降低许可级别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省局特设局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五),书面通知降级单位。降级单位如在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由省局特设局颁发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颁发降级后的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并收回注销原许可证。

(二)注销。特种设备许可证有效期内由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许可条件情况,需要注销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省局特设局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注销单位。注销单位如在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由特设局收回注销原许可证。

第八条 其它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有效期为12个月,如在受理有效期内未进行评审,需重新提出申请。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5

云盐政发[2005)12号

各州、市盐务管理局(办),省局各直属盐政处,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盐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一)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初审;

(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四)《食盐准运证》的颁发;

(五)《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按照《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理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指导填写规定的格式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救济途径。

(二)审查与决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46条、4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做出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和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报经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五条本局盐政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查、报批和证件的发放等工作,具体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以下方式公示: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通告;

(二)发布正式文件、通知以确认;

(三)依法允许可采用的其他方式(电子邮件、网站等)。

有关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承办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告知事项应当在办公地点张贴。

第七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采用日常检查、抽查及法定的审验方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和撤销手续。

第八条本局承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许可现场鉴定评审须知 篇6

为使受评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现场评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评审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首、末次会议参加人员:

企业法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质量责任人员。企业法人如不能出席,须有委托人参加,并有确认委托人权限的委托书。

二、评审资料:

受评企业应提前做好评审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现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制造许可申请受理书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 5)技术人员职称证 6)焊接人员资格证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

8)最近2月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9)生产、工装设备、仪器仪表购置发票 10)制造场地土地产权证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记录等 12)受评单位须提前填写好由评审机构提供的《制造资源确认表》

以上材料经核实后,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受评单位公章作为见证材料。

三、评审前须向评审机构提供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1)质量保证手册

2)控制程序(制度)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3)工艺(作业)文件目录(包括文件编号)4)记录文件目录(包括记录编号)5)申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扫描件

国家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程序 篇7

1. 具体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鉴定评审、审批颁发许可证等,具体如下 :

① 提出申请

需要取得制造许可的制造申请单位应当基本必要的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③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报交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公室。许可证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 进行初步审查。文字上的问题,可以口头要求更改;缺少相应材料,如口头可以通知可以补充的,可以口头要求补充,否则必须书面要求补充。

④ 受理(或者不受理)

经锅炉局审查,同意受理的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锅炉局章,由许可证办公室转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⑤ 进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⑥ 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出示型式试验报告。

⑦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的鉴定评审。

⑧ 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和型式试验报告,直接送交许可办公室,如申请单位认为需要,也可由申请 单位交许可办公室。

⑨ 颁布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锅炉局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送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式二份);不符合条件的,送交《特种设备制造不许可通知书》。

2. 时间规定

2.1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5 日内签署意见。

2.2 许可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2.3 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当在 15 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2.4 许可办公室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锅炉局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

由许可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并 附一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调查表》。

3.申诉

3.1 申请单位在进行受理、鉴定评审等工作中,认为存在问题,有权要求停止受理、鉴定评审工作,如果问题属实,申请单位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2 申请单位接到不受理通知书、不许可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认为需要说明某些问题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鉴定评审报告后30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8

一、工作内容

办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三、办理程序

(一)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二)、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8、相关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下载(→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提出本次申请前 ,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 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四)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四、办理流程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9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申请。2 封面

2.1 编号: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方法相同,但顺序号按实际顺序编排,可与许可证编号不一致,另外年份采用同意受理时的年份。

2.2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发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3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申请多种设备种类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申请时,应当按不同设备种类分开填写。2.4施工类别: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

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2.6 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许可相一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企业,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市、区):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如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名称。3.1.6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

3.1.23 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须填写。3.1.24 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 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6 总人数: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3.1.27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27.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3.1.27.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3.1.27.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3.1.27.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没有约请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3.2.1 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4 第2页

4.1 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

4.1.1 类别(设备类型):参照《特种设备目录》或《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填写。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长输管道的安装,可填写“GA”。4.1.3 品种(设备型式):参照《特种设备目录》或《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文)填写。4.1.4 参数(型号):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4.1.5 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

6.1.2 产值: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施工的产值。7

7.1近几年施工典型设备情况(不含压力管道)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设备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1.1工程项目:按施工时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与合同一致。

7.1.2 竣工日期:填写工程竣工的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以下日期填写要求相同)。

7.1.3 级别:同4.1.2。7.1.4 品种(型式):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品种(型式),应该与4.1.3一致,作为在许可审查时的安装改造维修历史依据。7.1.5 型号(参数):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产品型号(参数),应该与4.1.4一致,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写。

7.1.6 设备名称:按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7.1.7 数量:填写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数量,以台计。7.1.8 使用单位:填写设备的使用(建设)单位。

7.1.9 监检单位:填写负责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监督检验改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8

8.1 许可有效期内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

8.1.1 工程项目:同7.1.1。8.1.2 竣工日期:同7.1.2。

8.1.3 类别:按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填写。8.1.4 级别:同4.1.2。8.1.5 参数

安装施工填写设计参数,改造和维修时可以填写允许运行的参数。8.1.5.1 压力:填写设计或者运行压力。8.1.5.2 温度: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温度。8.1.5.3 介质: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介质。8.1.6 直径:填写主管道的公称直径。

10.1 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按要求必须持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者作业人员。包括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但不包括与安装改造维修无关的其他持证人员。填写时,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其他作业人员顺序填写,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10.1.1 作业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持证项目填写,如焊接责任人员、无损检测、焊接等。

10.1.2 持证作业类别(方法):填写持证作业类别(方法),一般用符号表示,如无损检测中的射线检测,用RT表示;焊接人员可按规定用焊接方法的代号表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持证则不填写。10.1.3 持证作业级别(项目):填写持证作业的级别(项目),一般用符号表示,如高级射线检测检测人员,可用Ⅲ(级)表示;焊接人员可用项目符号表示。11

11.1 主要施工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设备及其能力,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

11.1.1 设备能力:填写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能力的范围。如设备名称为卷板机,设备能力为最大板厚:70mm。

11.1.2 设备数: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12

12.1 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包括理化试验设备、仪器等。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

12.1.1 仪器设备能力:填写要求同121.1。12.1.2 仪器设备数: 填写要求同12.1.2。12.2 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填写经过批准可以自行校验强制性检定、校验仪器设备范围,以及没有纳入强制性检定,但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周期校验的仪器设备及其校验范围。13

式三份)。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10

现场鉴定评审要则

一、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2、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原件——需要提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提交;

4、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原件——需要提交;

5、申请单位所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确定地址)、工具配件库房和因申请改造许可所需的场地或厂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租赁协议原件——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请改造C级的还要另有80平方米的改造场地或房屋);

6、单位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需要提交固定电话交费单;

7、申请单位基本概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成立或接管日期、人员构成、体系运行、施工业绩、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简单即可。

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等同于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职称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均为原件)

必须聘用六名毕业证书上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至少为中专以上;六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三人为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改造则需四名工程师,其中两人须为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余两人可以非专业均为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其余人员可以是中专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或电气类专业或机电合一专业的毕业生;任命其中一名高级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任命其中一名工程师或非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也可以由上述高级工程师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

2、需要提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至少须有30人持有电梯安装维修作业项目)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为原件);

3、不少于三名质量检验人员的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发放表、相关保险凭证(非必需)、身份证(非必需);三名质量检验人员可以在上述技术人员或持证工人中任命,并最好结合工作需要及其能力。

4、关于聘用合同的说明:以上所有人员的聘用合同是指以上相应人员与申请许可单位法定代表

共6页第1页 人或负责人签定且经当地区(县)级及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该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须经其签章,否则无须)全职聘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现在可以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

三、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1、施工设备工具台帐;

2、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台帐;

3、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

4、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钳形电流表、万用表、兆欧表、百分表、转速表、声级计、水平尺、测力计、游标卡尺、钢直尺、钢卷尺、角尺、塞尺;

5、施工设备工具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6、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状态标识;

7、主要施工设备、工具的状态标识(小标签上有“完好、可以使用、待修理、待报废”字样表示当前状态)与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标识(小标签上有“检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检定结果:合格”即可)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已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且已将质量目标分解至相关部门,也制定了质量目标的考核办法。

2、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又可以分为质量保证手册、相关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指导书和记录。

3、质量保证手册(正式颁布实施)——需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4、相关程序文件应当对以下各体系要素分别编制:

(1)管理职责(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2)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在手册中必须已经作出规定时无须另行编制);(3)文件和记录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4)合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5)设计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未申请改造则无须此要素);(6)材料、零部件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7)作业(工艺)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8)检验与试验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共6页第2页(9)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0)不合格品(项)控制(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1)质量改进与服务(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2)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13)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须编制对其实施控制的程序文件)。

注:

1、对作业(工艺)控制程序文件应当区分安装或改造或维修这些作业过程可以分别对其编制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将它们合并在一起编制一个程序文件,但内容应当包括所申请的安装或改造或维修的控制内容。

2、编制以上相关程序文件的依据和要求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的附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并且,应当结合所申请许可项目的特性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5、程序文件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作业指导书(包括为保证有关程序得以有效实施控制的管理性作业指导书,如必需的施工方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各申请许可种特种设备各作业得以规定实施所编制的技术性作业指导书,或者称之为安装或改造或维修工艺,其须包括有规定的如开箱记录、施工记录、自检报告、交付使用单等)。作业指导书须经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或非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人员)、批准人(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6、记录(为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所引用的各种可溯源的见证);记录的样本须经编制人、审核人(须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人(须为法定代表人)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1、质量目标考核——质量目标考核过程及其结果的见证材料。

2、文件和记录控制——与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借阅、回收、更新、作废有关已发生的客观证据;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与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其他质量记录。为此,文件控制需要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与质量工作相关的文件的发放登记(需要发放至公司相关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规定)、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需要提交宣贯学习上述文件的宣贯学习记录。记录控制需要提交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记录。

3、合同控制——已发生的标书签署、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其评审记录;已发生的施工合同的修改、批准、签署)。

4、材料、零部件控制(供方评价记录、合格供方名录、采购计划或合同、采购材料的入库检查验收记录、材料领用单)。

共6页第3页

5、作业(工艺)控制——(可以但不限于做以下划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准备——安装、维修作业指导书的发放及其记录、现场使用、实物保存;已发生工程项目的安装施工方案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队长或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审核(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批准(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发放、执行;施工人员的组织、分工;设备、工具、器具、物资的配备;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等;

(2)安全管理——施工方案中对施工安全员的确定、安全要求的规定、安全要求交底、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守则及电工、焊工、起重工、高空作业、架子工、安装、维修等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度;施工场地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应记录;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及相关记录;进场安全交底制度及相应记录;安全考核奖惩制度;施工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制度

(3)施工作业过程——已发生工程的设备开箱清点记录、施工记录、自检记录或报告;对施工合同中的土建、起重、脚手架架设等规定可以专项业务委托其承担并已发生委托的分承包方的评价记录;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分承包工程委托协议或合同;分承包工程检测检验报告;分承包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或报告)。

6、检验与试验控制——已竣工工程的施工记录及其检测检验试验报告。

7、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现场核查施工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实物及其检定证书(为强制检定时)或校准记录。

8、不合格品(项)控制——已发生的不合格施工项目的识别、标识、记录、评价、返工记录、返工复检试验记录或报告、监督检验报告。

9、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内部审核见证材料、管理评审见证材料、质量会议记录、出现的质量问题记录及其所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服务用户书面意见反馈、走访用户听取服务反映。

10、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含其他相关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需各包括目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培训学习记录等)。

1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许可证保管、使用记录;接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的记录及其见证材料;单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向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见证材料;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以上执行情况。

12、施工业绩——提交持证至本次换证期间每一共计安装电梯台数、维修电梯台数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台次。

共6页第4页

六、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4、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定期检验规则和监督检验规则。

5、现行有效所申请许可的各类电梯的主要技术标准(电梯标准法规汇编第二版上下册)

七、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抽查

通过抽查所申请许可且经同意试安装或试改造或试维修且已竣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部分安全性能,考察其施工能力(其并不代表对被抽查设备的监督检验)。需要提交垂直电梯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试安装和试维修各一台样机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安装合同(维修合同)、施工方案(安装或维修)、经受理同意的施工告知书、施工记录及自检报告、当地特检机构验收检验报告,与用户办理的电梯交付使用单。

试改造电梯(及今后所有改造电梯)在改造竣工后必须在轿厢内适当位置粘贴硬质板材制作的电梯改造铭牌(详见《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和《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程序》)。

九、相应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

2、特种设备施工技术文件及资料一般应包括有合同、合同评审记录(小项目安装、维修工程合同可不要求);施工方案、改造设计技术文件(当申请改造时)、重大维修技术方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特种设备合格证、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电器接线图、液压原理图、液压元件连接图、施工相关图样、安装及使用说明书、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等产品出厂随机技术文件;改造(当申请改造时)或维修所用主要部件与安全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调试证书副本、安装及使用说明书;施工记录、自检报告、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施工竣工交付使用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用户书面意见反馈等。

十、考评相关人员

1、对评审时应到场的法定代表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施工班长(安装队长)、质量检验人员应分别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内容分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是否了解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质量保证工程师——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共6页第5页 能否对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

(3)技术负责人——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技术审核工作;

(4)施工班长(安装队长)——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应的施工作业;

(5)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基本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规章;是否掌握与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测检验试验技术;能否承担本单位所申请许可特种设备施工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工作。

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2012年8月31日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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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二、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三)有与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验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1)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2)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3)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4)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5)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6)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7)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8)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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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技术人员

1、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2、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人员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B2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B2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2)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3)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第二节 专项条件

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代理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详细说明: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要求 申请条件 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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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机关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A、B、C级);(2)承压热水锅炉(A、B、C级);(3)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3)气瓶(B级)。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2)补偿器(A级);(3)密封元件(A级);(5)特种元件(A级)。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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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梯

(1)乘客电梯(A、B、C);(2)液压电梯(B级)。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级);(2)门式起重机(A级);(3)塔式起重机(A级);(4)流动式起重机(A级);(5)铁路起重机(A级);(6)门座式起重机(A级);(7)升降机(A级);(8)缆索起重机(A级);(9)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10)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二)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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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 锅炉(D级)。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2)补偿器(B级);(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4.电梯

(1)载货电梯(B、C);(2)液压电梯(C级);(3)杂物电梯(C级);(4)自动扶梯(B、C级);(5)自动人行道(B、C级)。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2)门式起重机(B、C级);(3)塔式起重机B、C级);(4)流动式起重机(B级);(5)铁路起重机(B级);(6)门座式起重机(B级);(7)升降机(B级);(8)桅杆式起重机(B级);(9)旋臂式起重机(C级); 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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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要求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五)审批、发证 压力容器、锅炉 西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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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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