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24-06-24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共5篇)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篇1

川大委〔20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落实教育部,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近年来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责任的制度。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都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班子工作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靠群众,接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统战部、工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及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校内各单位党委(总支)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各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对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分工范围内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行政领导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协办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建设高校廉政文化,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完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会计法》、“收支两条线”等财经法规法纪理财,杜绝“小金库”,防止隐瞒、截留、贪污、私分公款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对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坚决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对教职工关注的人事分配、住房租售、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搞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项规定”和教育部要求的“六不准”。

(六)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校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八)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医疗、职称评定、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五)带头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学校二级纪委进行工作指导;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内外监督工作搞好;

(五)建立健全兼职纪检员、监察员队伍,及时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牵头和配合的各项工作;

(二)面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能与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全体师生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坚持依法依纪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委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进行检查。每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解决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六)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要敢管、敢抓,发现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廉洁自律不严的,要及时打招呼、帮助教育,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委部署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或者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由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责任考核。民主测评包括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或者专项考核。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1.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5%以上。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5%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和组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

(二)由责任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所属单位的二级纪委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也可以采取述职的方式;

(三)二级纪委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校纪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校纪委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五)校纪委将审定意见通知考核对象;

(六)校纪委将责任考核的结果向党委报告,同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七)责任考核的结果由校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学校科级干部的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参照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治校、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二)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或者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不组织检查和考核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过问、不解决,或者拖延不办,致使多次上访,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程序,或者所推荐干部有违法违纪和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发生严重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七)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八)不协助甚至妨碍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稳定因素或者影响学校秩序稳定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业管理等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情形,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副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班子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受到撤职处分的,还要追究其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上级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的影响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也可以直接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办理。

由各学院、部、处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校纪委、监察处及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及时交校纪委、监察处办理和移交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篇2

【发布日期】1995-09-07 【生效日期】1995-09-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1995年9月7日皖发〔1995〕19号)

为了更好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使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以推动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基本要求

1.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要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心须做到: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并教育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认真组织所负责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3)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抓好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4)按照从严治党治政的原则,组织制定有关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防范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5)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总是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和组织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支持有关部门监督机关和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6)要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半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二、二、责任分解

3.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常委协助分管副书记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4.各级政府(行署)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地区政府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政府(行署)正职负责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政府(行署)副职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负责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7.党委、政府(行署)各部门党组(党委),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副职负责分管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三、监督检查

8.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9.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致使分管地区、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其当所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1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纠正和改进。

四、四、纪委责任

1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

(3)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或者应该处理而不处理的;

(4)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6)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发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政正的,可不予或者免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五、附则

1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执行。

13.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省纪委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篇3

【发布文号】闽委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2000-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闽委发〔2000〕14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闽各部队: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明确今后10年的目标任务

1、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九十年代以来,我省通过认真实施三年打翻身仗,三年创先进,四年巩固提高的十年规划,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不稳定,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差距还比较大,未来10年,我省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不少地方计生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未来10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六条计生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奋斗目标是:巩固“三为主”成果,赶上一类省工作水平,率先实施“两个转变”,提前达到第二步奋斗目标。分阶段的具体目标是: 200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360万人以内,努力降低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发生率,80%以上的县(市、区)多数育龄夫妇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率达到92%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00‰以内,计划生育合格村和基本合格村率达到82%以上,全面完成村级计生协会的整建工作,尚未实现“三为主”的县、乡、村要限期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明显转变。

到2005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520万人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5%左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努力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追赶全国一类省工作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

到2008年,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步奋斗目标。

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700万人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夫妇普遍享受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达到全国一类省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每年都要按系统检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次年一月份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主动承担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义务,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定期刊发或播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开设人口理论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

计划、经贸、财税、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海洋和渔业、农业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特别要把扶贫开发、农村农业结构调整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户和二女结扎户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公安、司法、工商、统计、卫生、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弃婴、溺婴等违法案件的力度,加强出生人口的登记,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变动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督,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与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核实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加强对各级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假手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等现象发生。司法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开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严格执行《 婚姻法》、《 收养法》,认真做好社会收养工作,禁止非法抱送养,并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和社会收养情况。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招工、招干、提拔重用、离任审计计生关,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查处违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推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要不断扩大项目范围,通过“小额贷款、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治穷、治愚、治病”。

5、建立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一件大事,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闽委办〔2000〕78号)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把计划生育的法制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对执法不严和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而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动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服务、流出地配合的原则,树立全省“一般棋”思想。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计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县级市(区)和镇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并配备一些专职人员。

8、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三、三、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9、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改革措施,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文化上有提高。

10、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必要的补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和计生委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1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教育、经济及行政制裁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人员和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公务员,并奖励举报确实的举报人。

四、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计划生育的群众工作

12、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建立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做到既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逐步推广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在城市,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城市社区和物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之中,大力开展社区生殖保健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拓宽社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第六位一体的服务。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依法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技术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15、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厅字〔1997〕6号和中办厅字〔2000〕8号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落实其群团组织的性质、机构、编制和人员待遇等规定,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支持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协会建立创收基地或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作用,切实解决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报酬和待遇问题。

16、进一步加强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管理、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集中资金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人口优生优育服务产业。

五、五、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邓小平人口思想、江泽民总书记等第三代中央领导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和中央的《决定》列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理解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辨证关系,进一步增强人口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18、建立县领导、乡负责、村自治、组配合、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机制。县级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乡级要切实负起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村级班子建设,严格按政策管理,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村级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村务公开。

19、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确保责任到位。建立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必须事先征求同级计生部门意见。在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干招工、入党入团等工作时,要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关。

20、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措施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省委常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计生工作,专题听取省计生委、计生协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定期听取当地计生工作汇报制度。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地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人大、政协每年要组织一次计生工作视察和考察。党政领导要带头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经济政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2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投入到位。省、市、县、乡计划生育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十五”期间,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所有的县(市、区)人均计生经费要超过10元,并逐步有所增加。凡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评先资格,造成工作滑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经检监察、财政、审计、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以往挤占、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的,要限期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省计生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3次会议,研究分析阶段性人口与计生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汇报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都要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摆上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挥部门优势,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年终由各级政府对下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3、党政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必须先做到。各级党团组织要把计划生育列入组织生活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者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闽纪发〔2000〕3号)的规定处理。

24、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计生工作人员待遇。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报酬、待遇。乡镇要保证计生办编制并配专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按闽委组〔1999〕通字090号文件精神配齐计划生育协会干部。村级要按照“千人一员”配齐计生管理员。

要加强市、县两级计生委(局)领导班子建设,把素质高、能力强、思路清、作风正、德才兼备的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选派到领导岗位,并逐步做到在班子中配备一名学医的副主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请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省计生委就提高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制定具体办法。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岗位连续满15年以上(含15年),实际工龄满三十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在计生岗位的,其退休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获得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三次以上,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也可提高5%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对计划生育系统要给予充分考虑。

2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细则。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8日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篇4

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廉洁重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在西部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政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责任“一岗双责”,责任与职责相符、过错与责任相当。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突出重点部门和关键领域,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推进制度创新。

第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的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三)每半年和年终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

(四)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关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

(五)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大要案件、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

(六)每年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八)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二)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以上牵头和协办部门联席会议,指导督查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四)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要案件、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及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一条 市委负责全面领导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要求,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责任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专题听取下一级的工作汇报,重点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人廉洁从政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和成果运用等。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切实抓好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二条 党委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党委(常委)会督查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中期督查、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抽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带队检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贯彻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视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巡视监督。巡视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听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形式,重点巡视检查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向市委汇报,并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宣传文化和其他执纪执法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配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委托中介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在责任范围内一年发生两次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

(二)主动查处或者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

(三)有效避免损失或者主动挽回影响的;

(四)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责。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追究畸轻畸重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篇5

(2005年6月3日 鲁发[2005]20号)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为进一步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意义

1、充分认识加快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快生态省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与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生态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不断推进生态省建设发展。

2.切实增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经过全省上下多年的努力,山东的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必须看到,“污染增加、资源浪费”,生态环境“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3.进一步树立与加快生态省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要转变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把生态环境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要转变增长方式抛弃以牺牲资源与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高的集约型发展路子,倡导节约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要转变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由事后管理向事前控制和预防转变,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态省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指导原则

4、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树立生态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实现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共赢。

5、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围绕形成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的生态经济体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体系和体现现代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把山东基本建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环境优美、社会安定、和谐文明的生态省。

本着着眼三年、突出今年、城乡统筹、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争取利用3年的时间,在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循环型经济体系和节约型社会形成雏形,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城乡面貌明显改观,为全面实现生态省建设的目标奠

定坚实基础。到2007年,全省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小于5.5千克,二氧化硫小于9.05千克;万元GDP主要资源消耗:能耗小于1.12吨标准煤,水耗小于180立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森林覆盖率达到26%,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以上的被毁山体得到治理。

6.加快生态省建设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坚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正确处理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的关系,按照《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阶段任务目标,分步实施,扎实推进。要把着力点放到做好当前工作上,争取早出效益,快出效益。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和区域生态协调发展,实行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坚持陆地和海洋相结合,加强对全省和区域性生态建设的规划引导,以保持生态建设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突出自身特点,塑造地域特色。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生态省建设涉及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必须全方位整体推进。同时,对于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必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坚持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实行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强化政策对生态省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推进生态省建设。

——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既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能,又要充分依靠社会和群众力量,综合运用政府推动、社会动员、宣传教育等手段,把生态省建设变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加快生态省建设的六大重点

7.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坚持资源的减量利用、循环使用和合理开发,实施以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为重点的资源节约战略,搞好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彻底摒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和低效益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建立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全面系统推进以“点、线、面”为特色,企业、行业、社会三个层面上的循环经济综合试点。在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行业,立足于生态园区建设,培植形成若干个行业生态工业链;在社会层面,构建社会各行业、产业间的生态网络体系。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标准化农业,搞好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膜等农业残留物综合利用,实现农业生产良性循环。

8.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坚持高超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努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营造最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突出抓好城市新区建设;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下大力抓好旧城区、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搞好城市水系整治,形成一批融生态、景观和休闲为一体的亲水乐园。整合城乡生态资源,抓好镇村规划编制实施,启动镇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重点治理脏乱差,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9.以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提升环境质量。围绕实施“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南水北调工程和饮用水源地建设,加强污染治理和防控措施落实,流域内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要在3年内基本完成,确保实现“两湖一河”污染治理目标,确保南水北调水质达标。继续加大对省辖淮河、海河和环渤海地区等重点流域、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落实“两减三保”规划,科学使用化肥,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加快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安全。要重点抓好燃煤电厂脱硫、碳氧化物控制和推广清洁能源技术,运用高新技术加快对造纸、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提升改造,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突出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及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营,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中水利用率。高度重视城市扬尘、噪声、机动车尾气、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的综合治理。通过污染防治,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10、以国土绿化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山东”建设。

努力推进以封山育林为重点的山区绿化,以农田林网为重点的平原绿化。以绿色通道为重点的沿路、沿河、沿海绿化美化。加强城市绿化,优化树种结构,实施拆除违章建筑造绿和拆墙透绿,重点搞好广场、公园、道路等公共活动场所绿化,结合对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山绿化及3公里以内的平原农田林网建设,形成、生态绿化带、旅游观光带和产业聚集带。切实搞好黄河故道等重点区域的防沙治沙工程,通过划定封禁保护区、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等综合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积极探索生态公路建设。

11.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努力缓解水资源“瓶颈”制约。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抓好南水北调和胶东引黄供水等大型调水工程建设,搞好病险水库除险扩容、地下水库、平原水库等拦水蓄水工程建设和地下水富水区开发,努力增加可用水量。狠抓节约用水,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旱作农业以及节水型工业,逐步减少高耗水行业的比重,努力降低结构性耗水。积极开发替代水源,重点搞好中水回用和海水、陆地咸水的综合治理利用。加大空中水资源开发力度,做好人工降水工作。建立水资源综合调度机制,统筹安排城市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12.以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为重点,努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保护地力。抓紧矿山生态的保护与恢复,重点治理采矿塌陷地和已毁山体。以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海洋生态整治为重点加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力度。搞好渔业资源修复,加快海洋特别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增强海洋与渔业生态保护能力。加强对油气勘探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表油泥和钻井废弃泥浆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南四湖、东平湖、黄河三角洲等湿地、草地,以及山区、近海岛屿、滩涂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建设与保护,特别要搞好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维护和发展生物多样性传承人类自然财富和文化遗产。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加强气候变化的应对和防灾工程建设,开展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建立生态监测系统与预警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安全体系建设。

四、加快生态省建设的九项工作

13、资源节约工程。围绕结构调整,以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为核心,在冶金、电力、化工、煤炭、造纸、建材、纺织机械等行业建设100项效率高、消耗低、污染小的重大资源节约项目,带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着力创建一批循环型企业、园区、城市(区域),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社区和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

14.环境综合整治。争取用3年的时间,打一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集中整治城市出入口、商业集中区、车站、码头等窗口部位以及偏僻街巷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脏乱差环境。统筹改善城乡面貌,建立城乡环境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城区旧居住小区和村镇的规划改造,特别要加强中心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村庄适度集中进行旧村改造。结合国家淮河治污战略的实施,加速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争取3年建设污水处理厂50座,完成配套管网1200公里,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180万吨。

15.“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抓住国家加大治淮力度和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机遇,集中突破南四湖、东平湖和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污染治理,确保到2007年稳定达到南水北调Ⅲ类水质的要求。配合南水北调和“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的实施,在南四湖和东平湖滨湖地区建设30万亩人工湿地,以促进两湖水体净化。

16.林业生态建设。突出抓好高速公路和3000公里海岸线的绿化美化。争取1年完成沿已建成高速公路和铁路林带的补植,3年完成二级以上公路、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工程山东段及胶东调水沿线的造林绿化,3-5年完成海防林带的补植完善和改造提高。集中突破荒山绿化,争取每年绿化荒山80万亩,3年基本完成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山绿化。加强以农田林网为重点的防护林体系建设,争取1-2年完善黄河故道和鲁西北地区防风固沙林体系,3年形成全省高标准农田防护林体系。

17.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抓好燃煤电厂脱硫,位于“两控区”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到2007年底前都要建成脱硫设施和安装二氧化硫在线检测装置,其中重点电厂、热电厂的脱硫设施建设,必须于2005年底前完成。非“两控区”各类电厂的脱硫设施,要于2010年前全部建成。积极发展清洁能源,重点抓好核电建设,开发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突出抓好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到2007年,三分之二以上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要达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18.水资源保护与建设。集中抓好南水北调、西水东调和沂沭泗河东调南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争取到2007年,新增供水能力10-15亿立方米。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在城市要大力推广分质供水和一水多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全面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合实施农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的规划、建设与保护。坚持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合理规划建设一批集防洪、蓄水、观光旅游于一体的亲水乐园,实现人水和谐相处,努力增加城乡水面面积。

19.土地开发治理和矿山生态恢复。到2007年,开发整理复垦土地55万亩,治理采矿塌陷地15万亩,矿山生态治理率达到55%以上,城市规划区、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旅游景点、滨海旅游带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要全部关闭。以小流域治理为抓手,加大

土地沙化、碱化治理和水土保持力度,争取3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平方公里。

20.农业生态建设。围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一批标准化农业、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示范区,新建一批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池、农户“一池三改”示范县和生态家园示范村,培植一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典型。到2007年,测土平衡施肥面积达到50%,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35%,瓜果菜茶基本达到无害化水平,农作物秸秆利用率提高到70%,规模养殖场粪尿处理利用率达到50%以上。

21.海洋生态保护。加快制定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生态治理、渔业资源修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台风、风暴潮、赤潮等自然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建立海洋生态安全应急机制,减轻海洋灾害损失。到2007年,主要入海排污口及沿莱州湾、胶州湾、黄河口近岸地区入海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

五、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政策与措施

22.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积极探索生态环保建设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运作的新路子。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将竞争性行业逐步推向市场;对公益性产业和设施,实行政府调控下的特许经营制度,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机制。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设施,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离”;需要由政府补贴的项目,要改革投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3.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为生态省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调整政府投资方向和投资形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争取用较少的政府资金,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问题。

24.强化政策引导,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战略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统筹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环境收益制度和生态效益评价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进一步强化污染企业的责任,逐步提高工业废物排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等收费标准。加强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05年上半年,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每吨0.8元的征收标准全部落实到县,市级以上城市年底前要提高到1元以上。继续稳妥地提高非农水价,推行定额供水、分类计价、累进加价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资源等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政策。制定鼓励或限制发展的产业名录,加速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业退出市场,引导企业自觉治污,守法经营。

25.推动科技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引进、消化和开发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体制,推动循环生产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生态环保技术创新能力。寻找新的替代资源,建立资源节约与能源替代技术体系。加快制定能耗、水耗等行业标准,搞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环保产业、生态服务业等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培训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立

和完善支撑生态环境建设的绿色技术体系。加强生态环保专门人才培养和科研队伍建设。加强技术基础平台建设,抓好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

26.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立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自然生态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纠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环保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7.加强宣传教育,为生态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生态省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增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人口意识、资源意识和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社会和公众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消费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和文明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继续开展“齐鲁环保世纪行”活动,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省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环境友好企业,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良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逐步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构建现代生态文化体系。

六、生态省建设的组织领导

28.切实把加快生态省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生态省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省(市、县)建设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实施,进一步分解和落实任务,把生态环境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9.建立健全生态省(市、县)建设领导机制。各级都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就生态省(市、县)建设的工作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实施等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协调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努力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各部门整体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省建设机制。

30.健全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建立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绿色GDP核算体系和生态省建设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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