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2024-09-11

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精选8篇)

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篇1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的非法集资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取得成效。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制作了本宣传小册子,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危害、表现手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借此帮助广大群众和筹融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蛊惑,理性投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希望社会各界都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共建美好和谐中国。

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养老、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念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买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为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络、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审批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篇2

集资就是把一些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 是不以从事信贷为目的而进行的有偿募集资金活动。集资活动本身不会增加社会资金总量, 但是集资可以改变资金在社会主体中的分布, 从而为一些资金短缺的机构、个人从事比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 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 集资是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的一种正常经济行为。而民间借贷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借款, 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之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中,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 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就说明, 民间借贷行为的出借人不能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也要求借款人借贷以后不能再用这些资金进行专门的“借贷”活动, 否则他自己的行为就不再是借贷行为, 而是为了放贷而进行的吸收“存款”行为。一般说来,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都是特定的, 而且人数比较少;但是集资的对象却是社会公众,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人数一般都比较多, 这些人可以是特定的, 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 向很多人借款, 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集资行为。但是, 大量借款仅仅是集资的一种方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发行债券、股票是一种更为常见和规范的募集资金活动。不难看出,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集资, 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涵义及特征

目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具体说,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由此可以发现, 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就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从最近几年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例看,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企业仅通过印制宣传单、在报纸电台或网络发布广告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相关诱导性宣传, 不能出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有的只能提供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出具的广告审核证明, 不能证实该集资行为的合法性。

(二)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 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 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 虚高收益诱惑。集资者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并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给予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和正常证券投资收益的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预期收入为诱饵, 但其承诺的收益最终都不能兑现。

(四)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性质。如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集资活动, 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 使非法集资活动更为隐蔽, 有的甚至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温床。

(五) 跨区域集资、星状蔓延。部分非法集资企业采用在多省、地交叉区域作案, 得手后迅即向相邻外省、地转移的手法, 使非法集资活动影响范围更大, 社会危害更严重。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社会集资活动, 均属非法集资行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急于致富的心理, 编造谎言, 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大肆登载虚假广告,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骗取群众上当受骗, 给个人和家庭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 而且直接对经济发展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据分析, 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 向不特定公众融资。如福建省三明市人聂玉声自1998年以来在山西先后成立晋闽食用菌有限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便实施绿色财富计划承诺每投资1万元, 承诺五年后回报2.2万元, 25年后回报50万元;实行抵押销售, 客户购买1万元的璞真产品, 承诺半年后还给客户本金1万元, 第七个月回报1, 000元, 第八个月再回报1, 000元;建筑炎、黄二帝塑像、炎黄帝博物馆和炎黄帝研究会, 承诺客户投资1万元, 马上返还3, 000元, 一年以后再返还1万元;建立安养中心, 承诺当地的孤寡老人交2万元就可以到安养中心免费生活一年。一年后退出, 2万元退还本人。如再住, 再交2万元;以璞真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名义, 鼓励集资者交会员费办会员卡, 到期返还20%以上的回报。据统计, 从2000年9月至2003年5月, 璞真事业机构以20%~150%的年利息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分支机构遍布山西省10多个县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 3897万元, 参加集资者达5万多人。但是这些巨额非法集资款仅有32, 623万元用以返还集资本金, 10, 275万元用以返还高额利息回报, 仍有近亿元资金去向不明。

(二)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 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集资。如吉林市杨皓翔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吉林市远东旅游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此为合法公司) , 后又以虚假验资的手段, 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并伪造了银行存款923万元的单据, 以“增资扩股”为名, 用月息6%~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 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竟达2.24亿元之多。其中, 很多投资者因无法追回钱款倾家荡产, 有的甚至自杀, 社会后果十分严重。

(三)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变相募集资金。如深圳一家名为时商网络的公司推行了一种“Q金积分卡”, 规定任何人只要花6, 000元购买一张Q金积分卡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 会员通过时商公司的网络平台向其他会员发送短信获得积分, 时商公司则按照会员虚拟交易所得积分的百分之十给会员发放奖金。如果会员认为这样赚钱还不够多, 还可以建立Q金会员服务站。建一个一级站, 一年完成发展6家二级站的任务, 向时商公司支付一万到十万元不等的管理费, 保证客户能得到投入资金3倍以上的收入。但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一个从深圳时商公司获得任何奖金的会员。该事件经电视曝光后, 有专家分析说:“只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融资、贷款业务。而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 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等形式募集资金的行为, 均属非法集资行为”。

(四) 未经批准, 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近几年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 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 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实行股权转让”等形式骗取群众资金, 诱惑一些投资人购买所谓的“原始股”, 而所谓的原始股票迟迟不见上市。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被海外的一些金融中介骗取了很多中介费用, 迟迟没有上市的踪影。最终很多投资人是血本无归, 损失惨重。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

非法集资活动因集资发起者的道德操守差、诚信意识淡薄而危害严重, 对正常的金融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 扰乱正常的融资秩序。

目前, 我国企业和个人融资活动主要包括银行信贷间接融资和发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合法形式, 这些融资活动开始之前, 全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专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程序合法, 利率合理, 资金偿还有保障。但是, 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主体往往不具备法定的融资资格, 集资活动逃避了必要的监管, 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 数额巨大, 虚高的利率回报造成了不正常的利率预期, 妨碍了正常融资活动的开展,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 损害政府部门形象。

在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 众多受骗的集资群众认为,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各种集资活动的监管, 不应随意介入各种集资活动, 误导群众。如吉林“新同舟”案件中, “新同舟”公司成立时, 市领导出席并剪彩, 随后又为企业到大连市招商。由于远东公司是合法公司, 再加上打着政府的名义去招商引资, 广大群众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其欺骗性。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介入, 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群众, 案发后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评价大大降低。

(三) 不利于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企业往往经过周密的策划和预谋, 在骗得钱财后, 又迅速转移资金, 携款逃匿, 逃避受害人追索钱款和相关部门打击处理。而受害者又多是拿出家庭大部分积蓄, 或借朋友的钱款进行投资。上当受骗后, 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一些集资群众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冲击政府和机关, 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五、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

(一)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近几年来, 由于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存在着贷款审贷脱节、信贷管理权限过度上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贷担保机制缺失等原因, 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只得将融资渠道转向金融体系之外, 非法集资成为个别企业筹集资金的“捷径”。

(二) 居民闲置资金多而又缺乏基本的金融投资知识。

改革开放以来, 受国民经济的发展迅速以及居民投资品单一两个因素的影响, 我国居民手中存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在“一夜暴富、求富心切”的非理性理财观念的趋势下, 一些群众面对个别集资者诱人的宣传忽视了对金融投资风险的分析和判断, 相信会有集资者宣传的超高利息收益, 签合同时根本不看任何条款, 直接签字交钱, 最终掉入了非法集资者埋下的陷阱。这种盲目冲动投资、跟风投资的行为都为非法集资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 对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

1.监管依据缺失。

现行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法规大多发布于上世纪90年代, 基本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市场管理要求。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金融通形式的增多, 原有的监管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现在的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如我国至今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没有一个权威的管理法规, 使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只能用20年前的法律处置20年后的案件, 影响了监管力度和效能。

2.监管主体缺位、职能交叉。

近十年来, 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 原有的集资审批机关或者已经被合并, 或者审批权限被上收到地级市, 还有的被划分到了其他的监管部门, 由此造成监管职能被分散到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 各职能部门都有部分监管职责, 但相互之间界定和划分不清楚, 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着部门分割、协调困难的问题, 使案件查处难度大大增加。

六、有效治理非法集资及变相集资活动的建议

(一) 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当前专门就非法集资方面的条例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但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 而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法律制定上的落后, 无疑给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及处置带来了难度。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企业集融资管理条例》、《民间借贷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各类非银行渠道的融资行为, 为有效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实行保证金、储备金制度, 要求集资主体向银行或固定机构交纳保证金或储备金, 作为偿还的保证。加强集资活动的阶段监督, 在集资过程中采用多种监控手段, 如公开集资阶段、进行业内通报、公布举报电话、电传等, 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 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首先,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非法集资监管联动机制,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应各司其职, 相互协作:银监、工商部门对融资单位要采取严格的审查界定。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始阶段的, 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 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 则予以监督整改, 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则坚决打击;宣传部门同时应积极配合行动, 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 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其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向社会融资情况的监测和监督, 及时沟通情况, 多渠道收集信息, 详细掌握非法募集资金公司的动态, 对拟集资的公司法人代表、实际运作人员、财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行踪, 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状况、资金流向以及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定期进行跟踪监督, 保证集资活动的过程规范。

(三) 加强投资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探索加强国民金融知识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 通过编写《国民金融知识普及读本》、举办金融知识展览、通过电视台、网络举行投资理财知识讲座等形式, 加强对群众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引导他们树立“稳健投资、科学理财”的理财观念, 做到不贪心、不盲从, 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 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却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集资活动, 都要不为所动, 自觉抵制, 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 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创新, 适时推出满足居民投资新需求的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纸黄金、个人炒汇的门槛, 开发推广理财功能型保险等适合居民使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为居民提供广阔的投资理财空间, 合理分流高额的储蓄存款, 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

(五) 合理引导宣传。

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篇3

李刚 祖智新

近日,镇赉农发行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行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工作部署为指导,紧密结合本行实际,深入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傳教育活动。在活动期间,他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刊物、电子屏、条幅等媒介载体手段进行宣传。此项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员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也保护了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或者集资中,维护了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镇赉农发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祖智新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篇4

2.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3. 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4.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5.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6.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要轻信任何关于财富的神话。

7. 警惕“校园不良网络贷款”,远离“非法集资”。

8.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9. 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共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0.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11. 别让贪欲蒙蔽双眼,勿信天上掉下馅饼。

1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篇5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 ;

(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 篇6

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5、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寿光。

6、对非法集资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决不参与。

7、保持一颗平常心,高息“诱饵”不动心。

8、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9、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10、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口号:

1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12、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3、非法集资---看得见的利益,看不见的风险。

14、“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

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16、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8、光芒散尽,金山背后是“债山”。

19、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20、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2、你贪的.是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

23、自觉抵制和及时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24、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5、积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6、警惕网络非法集资新骗局,高额回报往往是陷阱。

27、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28、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30、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31、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要轻信任何关于财富的神话。

32、警惕“校园不良网络贷款”,远离“非法集资”。

3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34、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共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35、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36、别让贪欲蒙蔽双眼,勿信天上掉下馅饼。

37、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38、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 篇7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 被害人众多, 来自各个阶层

例如笔者近年承办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 被害人众多, 有普通农民、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 也有动辄“借出”几十万元的私营业主等高收入群体;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公务员群体, 也有目不识丁靠着拆迁补偿款过日子的失地农民, 涉及社会的多个阶层。

(二) 手段单一且公开

非法集资者打着借贷的旗号,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将被害人的钱“借”于自己名下, 其本质上均会采取“利诱”的手段, 或者给好处费, 或者高息诱饵, 在周边区域公开吸收资金, 其犯罪手段本质上是单一且公开的。

(三) 极易衍生其他不和谐因素, 威胁社会稳定

受非法集资影响, 一些人将养老钱、救命钱出借的被害人, 在被告人资金链断裂后, 日常生活无着落, 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私营企业则由于失去了流动资金, 关闭、停产甚至破产倒闭, 因而非法集资类案件极易留下不利于社会安定的隐患和引发信访、上访事件, 威胁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原因分析

(一) 被告人追逐非法利益和被害人贪图小利心理的重合

非法集资者的目的非常明确, 就是为了从资金周转中获得利益, 故以高息、分红、奖金、提成为诱饵, 向被害人抛出了“绣球”。被害人在贪图小利心理下, 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等期待利益, 而将存款出借, 两者的不同需求共同催生了此类犯罪。

(二) 民间高息借贷风盛行, 法律引导缺失

在民间, 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 高息借贷是一种惯常现象, 由于现行法律宣传引导不到位, 加之非法集资者披着合法借贷外衣, 以民间借贷利息为标准, 容易造成放贷人的错误, 误认为此种行为是合法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继而将存款出借。

(三) 理财途径狭窄, 理财意识淡薄

当前经济快速发展, 在财富增长的同时, 人们的理财意识并未随之增长, 理财途径狭窄, 且在社会转型期, 人们投机暴富心态严重, 而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 共同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三、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难点

(一) 数额认定困难, 供证不一致情形较多

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数额、利息的计算等没有具体法律标准, 加之法律宣传引导不到位, 被害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往往不会如实反映借款中有高额利息的问题, 导致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不一致, 无法认定具体犯罪数额的情形较多。如在办理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 有多名被害人不承认借款中有高额的利息, 供证之间的数额相差较大, 且供证双方均不能说明本金的具体数额, 故无法认定的情况出现。例如此案中的被害人宗某始终不承认一共138万元的借条中的高额利息, 而被告人稳定一致的供述为本金35万元, 加之有其他证据印证, 最后本院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 以35万元认定此笔犯罪数额, 但被害人在此类案件中的不真实的陈述, 给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二) 犯罪性质认定的疑惑

从普通的高息民间借贷, 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甚至集资诈骗, 对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不仅要看行为的一般特征, 更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是否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如果有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同时对于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到集资诈骗的转换, 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认定, 厘清其中的犯意转换, 对办理案件的承办人提出了挑战。

四、惩治与预防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 法律规范, 政策扶持

在认定非法集资的数额、利息的计算等方面出台具体法律规定, 规范此类犯罪的惩治标准。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解决非法集资问题, 不能仅仅靠刑法打击, 创造出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新途径才是长远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发展小额贷款业, 解决中小企业无款可贷的困局, 从体制上打击和抑制非法集资存在的根源。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二) 拓展渠道, 合理引导

着力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同时, 积极协同金融有关部门对企业、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监督, 对资金流向异常性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 就立即纠正, 防患未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鼓励和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和途径, 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合法和适当的方式安全地进入企业和民间, 控制风险, 使得企业获取资金支持、个人获取投资收益成就“双赢”的良性发展。

(三) 加强宣传, 提高防范

非法集资危机管理初探 篇8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干扰经济秩序

一是削弱政府宏观调控。非法集资在国家宏观调控控制之外,使大量民间资金进入“体制外循环”,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受到干扰。二是扰乱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群众和机构从金融部门贷款用于非法集资,当非法集资风险爆发时,就会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和坏账。三是危害实体经济发展。非法集资的高息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一旦经营不善,便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破坏法治环境

一是破坏治安法治环境。非法集资造成了自杀、抢劫、械斗、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案件。二是破坏信用法治环境。非法集资危机爆发实际上是民间信用危机爆发,进而可能会波及金融机构信用危机。三是破坏金融法治环境。现实中,非法集资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多数是半公开或公开。加之泡沫破裂以后涉及人员多、危害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局稳定的考虑,不敢全面依法治理,而是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适时适度依法处理,依法办事打了折扣,严重破坏了金融法治环境。

(三)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泡沫破灭后,对许多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极易引发集资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堵门、堵路、打砸抢等,造成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非法性

非法集資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它的非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隐蔽性

非法集资发展到现在,多数都是披着合法外衣,利用合法公司的信用来赢得群众信任,公开进行布点。但是在组织资金和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监督和打击,往往是合同表面合法,实际规定的是非法利益。例如,通过贵金属买卖、汽车租赁、拍摄影视剧等等,进行非法集资。

(三)广泛性

近几年非法集资爆发地区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一些非法集资严重地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可以达到1/2,甚至2/3以上。

(四)暴利性

非法集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高效率的非法经济活动。据资料反映,某市2014年年初调查民间金融存款年化利率水平为19.2%,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为31.68%,与银行存贷款利率相比,利差分别高达16.5个、26.1个百分点,分别是基准利率的7倍和5.7倍。

三、非法集资的发展趋势

(一)胆子越来越大

一是对贷款高利率所带来的高风险无所顾忌。二是宣传越来越公开。一些非法集资企业通过手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诱使群众参与,对法律的神圣性毫无敬畏之心。三是非法集资危机爆发时,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转移资产,销毁证据,甚至恐吓、施暴集资者,公然对抗法律。

(二)领域越来越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开始在更多领域渗透。据调查,某市涉嫌非法集资领域包括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贵金属、珠宝、典当、茶楼、文化传媒等近20个类别,这些企业甚至将非法集资作为主要业务来运作。

(三)规模越来越大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不再限于高收入、闲置资金较多的小群体,有些地区已经开始扩散到中、低收入家庭,甚至扩散到经济收入较差的农民家庭。

(四)分化越来越快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非法集资企业主要分化为三类:第一类是“转型升级”的企业,开始向合法化实业转型。第二类依然主要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但是风险控制水平越来越高,管理状况越来越好。第三类是靠牌子招摇,通过注册一个投资公司等方式来骗取信任。

四、非法集资危机爆发的类型

(一)宏观经济形势导致型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某地或某行业形势逆转。如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作为外贸依存度极高的温州企业,面临资金周转紧张,不得不接受高息非法集资,并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二)外地连锁企业波及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其投入少、收益高、转移快,极易在区域甚至在全国发展连锁企业,一旦企业总部或分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就会连累其他连锁公司,产生蝴蝶效应。

(三)媒体炒作爆发型

非法集资一旦出现问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都热衷追踪。媒体的炒作会造成该地区迅速形成恐慌,从而在某个地区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四)企业内部资金断裂型

非法集资企业绝大多数是实力不雄厚、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此抗风险能力不强,易于出现内部资金链断裂。内部资金链一旦断裂,就易造成挤兑,爆发危机。

(五)下游偿债危机拖累型

非法集资“贷款”利率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要高于企业利润率,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风险很大。当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难以还本付息时,就会给非法集资“放贷”企业带来风险。

(六)企业老板离职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为风险大,集资群众对老板关注更高,如果出现老板死亡、被拘或跑路的情况,极易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继而引发危机。

五、非法集资危机的治理对策

对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危机治理是一个迫在眉睫且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站在地方政府角度,对治理非法集资危机提出一些对策。

(一)预防之策

1.宣教先行。采取社会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借助新闻媒体开展案例分析、专家讲座,联合金融机构组织标语宣传、文艺演出宣传等,通过群众喜闻樂见的形式,让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2.疏堵结合。边疏边堵,以疏为本。在规范治理期间,要加强审批监管,严把准入关口;疏通融资渠道,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加大对融资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防止企业饥不择食、铤而走险,利用非法集资资金。

3.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各自非法集资风险点,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活动,同时主管部门也要搞好指导协调,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4.循序渐进。对非法集资达到较大规模的地区,要分区域、分领域、有步骤地做好非法集资治理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中的重点地带、重点地区中的重点行业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治理力度。

(二)处置之策

1.处置要义。一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重要的是控制恐慌情绪,二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基本的是有序处置,三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根本的是依法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

2.处置原则。一是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才能统一思想,坚强有力。但是仅仅机械地去依法处置,处置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把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拿捏好处置的火候、轻重、张弛、时序等,十分重要。二是内紧外松与信息公开相结合原则。内紧外松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言论、决策和行为上。不要过度反应,不能人为地给群众带来恐慌。信息公开主要是用及时正确的信息稳定人心,防止造谣和民间传谣成为舆论主流,造成更大的恐慌情绪。三是部门配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涉及到宣传、政法、信访、维稳、工商、金融、行业主管等各部门,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因此,出现危机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多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综合研判、综合施策、认真处置。四是稳妥推进与果断处置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从战略上讲要稳妥推进,因为处置一旦失败,可能会对全局带来更大影响。但是从战术上讲,在处置一项非法集资的某个环节上,要果断处置,不可错失良机,避免造成更大危害。

3.处置方法。一是大力宣传。首先,大力宣传法律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让群众明辨是非,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大力宣传政府的应对之策,让企业、社会和群众相信政府、依靠政府、配合政府。最后,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让企业、社会和群众始终在法律框架内有序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适时打击。非法集资触犯了法律,有些严重者构成了犯罪,要适时予以立案、侦办、打击,教育非法集资组织者依法办事。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一些集资者的过激行为也会触犯法律,要适时予以纠正和打击,以规范秩序、教育群众,为处置危机创造有序的环境。三是消除恐慌。为了控制恐慌情绪,非法集资企业必须做到不关门、不停息,老板不跑路,迅速制定翔实的、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并赢得群众信任。四是做好支撑。如果把非法集资危机中出现挤兑的企业比喻为塌陷,那么在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的对策,可分为三个支撑:第一,企业支撑,是指企业非法集资危机刚爆发,而企业自身实力雄厚,可以让企业自身支撑住塌陷,以企业自我纠错、自我解决为主,政府维护秩序,搞好服务。这个办法成本低、效果好,可以让政府腾出手去集中精力处置更复杂的问题,这应该成为处置非法集资的首选。第二,联合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自我难以化解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企业共同化解危机。第三,政府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和政府工作组难以处置好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政府就要站在前面,主导危机处置,果断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置到位。

4.处置关键。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有六个关键问题需要把握好,努力做到“六个防止”:一是防止涉案老板和企业骨干人员跑路,二是防止资产匿藏、转移,三是防止集资群众对涉案公司固定资产哄抢,四是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五是防止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六是防止非法集资危机波及实体经济。

上一篇:大班语言:桃树下的小白兔下一篇:2024寒假休学仪式策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