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2024-05-10

惠州高温津贴标准(共12篇)

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篇1

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从4月至10月,有7个月。重庆、广东、福建3地为5个月。

专家分析,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发放标准高的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专家指出,到目前,我国高温津贴发放还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标准,在发放方面的强制力度不够,建议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金额浙苏沪发放标准排前三

高温津贴只针对在高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的人员,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单位的劳动者,如建筑工人。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从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金额来看,其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津贴金额每人每月是200元。三省市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位于全国各省市前列。

根据统计,发放金额每月在120元及以上的共有8个省份,记者注意到,其中7省份的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的排名均在13名以上的位置,且这8省份多属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甘肃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和此相对应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甘肃省排在31位。

除了按月发放以外,也有按日发放的省份,在这些省份中,记者注意到,从整体来看,仍是东部、中部省份的发放标准高于西部地区。不过在西部省市当中,也有发放较高的省份,如重庆,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

●专家解析

经济越发达津贴越多

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有一定的关系。“要想办事情需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冯英说。

冯英告诉记者,在一般情况下,发放相关的津贴标准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工资增长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都直接相关。

不过,也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当地政府的治理理念、政策偏好等,“一个地方可能更加具备以人为本的观念,倾向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这样一来出台制度就比较积极、及时。”

冯英还表示,发放标准还和当地劳动者的意识有一定关系,比如南方沿海地区,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比较强,这也会给政府、企业带来压力。

时长7个月海南发放时间最长

众所周知,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正和我国各地气温差异有关。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22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有7个月。

位于赤道附近的海南一年四季都比较热,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也在16℃以上,夏季最高能达38℃以上。

除海南以外,重庆、广东、福建3地发放时间也比较长,为5个月。另外,记者统计发现,发放时长在4个月以上的省份有7个属于南方地区。

除此之外,其他多数省份发放时长都为3个月,而且多为北方地区。如北京每年发放的时间是6、7、8月,这3个月也正是北京比较热的时期。

另外,记者注意到,安徽、新疆和四川发放高温津贴则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室内不能降低至33℃以下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专家解析

各地气温决定发放时长

冯英表示,各地的气温决定了发放时间的长短,高温津贴本来就是因为高温才发放,所以高温持续时间越长,发放的时间也就越长。

比如山城重庆素有“火炉”之称,广东、福建位于亚热带地区,一年四季树木常青,自然每年热的月份也比较多。

而北方地区每年比较热的时候基本都在6、7、8月,6月份开始,8月后逐渐转凉。冯英分析说,人的正常温度是36℃左右,外界温度如果超过37℃,人就会感到比较难受,会中暑,超过40℃,人体代谢条件功能等都会受影响。

如果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人体会受到伤害,甚至发生生命危险,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针对高温进行劳动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长

序号 省份 发放金额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排名 时长 1 浙江 200元/月 27359 3 4个月 2 江苏 200元/月 22944 6 4个月 3 上海 200元/月 31813 1 4个月 4 湖南 150元/月 16566 13 3个月 5 广东 150元/月 23898 5 5个月 6 北京 120元/月 29073 2 3个月 7 山东 120元/月 19490 8 4个月 8 江西 120元/月 15481 23 3个月 9 天津 93.8元/月 24293 4 4个月 10 甘肃 45元/月 13063 31 3个月 11 山西 10元/天 15640 20 3个月 12 海南 10元/天 15600 21 7个月 13 河南 10元/天 15900 17 3个月 14 吉林 10元/天 15572 22 未设定时长 15 陕西 10元/天 15695 19 4个月 安徽 不低于10元 15788 18 未设定时长 17 湖北 8元/天 16058 16 3个月 18 宁夏 7元/天 15345 25 3个月 新疆 6—12元/天 13500 30 未设定时长 20 四川 6-10元/天 15461 24 未设定时长 21 重庆 5—20元/天 17532 12 5个月 22 福建 5—8元/天 21718 7 5个月

注:除重庆外,按日发放的省份均是达到一定温度后发放,即:在高温(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以及不能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单位。

●专家建议

强制性差规定执行打折扣

早在1960年,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冯英告诉记者,这个暂行办法颁发年代比较久远,到目前为止已经有50多年了,如今,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对象、条件等都比较狭窄,针对如何处理高温作业的不利后果也很模糊。2007年,人社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一个内容就是针对高温津贴发放而制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目前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最直接依据,就是2007年的这一政府文件,但这个文件只是指导性的文件,其规范性层次低、强制性差,不足以约束企业的行为,这就给企业可乘之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逃避责任。

另外,文件本身规定不详细,没有明确发放形式及标准,影响了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最后,劳方力量弱于资方,维权相对来说比较难。劳方明知企业未发高温津贴却不敢声张,要了津贴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统一立法制定全国性法律

冯英直言,应对高温津贴具体发放进行立法。

冯英给出两个建议,一个是制定全国性的法律,由全国统一立法,然后各地出台相关细则。不过她也表示,立法也是有成本的,立法周期相对也较长。

另一方面也可由地方先行试水,出台地方性法规,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统一立法。“地方性的法规约束力也是很强的。”冯英说。

就具体的内容来看,冯英表示,首先对高温天气应明确进行界定,比如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2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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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敏

广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3

广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还应免费提供清凉饮料。新快报记者 孙毅/摄(资料图片)

广州市人社局:该发不发属于违法行为,最高罚1万元;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前述观念误区,广州市人社局昨日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实习生蔡燕株 通讯员陈烁

白开水不能算作“清凉饮料”

根据上级部署,市人社局联合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于今年的7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在广州地区开展用人单位高温防暑降温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昨日上午,由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龙带队检查了广州市海珠区新珠江蒸馏水有限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的广州地铁线网运营管理指挥中心项目工地。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检查中发现,不少农民工对高温津贴了解甚少,普遍认为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可发可不发。对此该局作出了前述表示,并提醒除了发放高温津贴,还应免费提供清凉饮料,“这也不是可发可不发的,且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变相从劳动者报酬中扣取‘清凉饮料费’。普通白开水不能算作‘清凉饮料’”。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为广东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期。高温津贴发放对象为两类人群:一类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类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上述规定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强制执行,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强制要求。

粤建筑行业或可按项目买社保

昨日执法检查发现,中铁建工集团工地部分分包单位存在未给工人买社保的情况。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处长刘捍东介绍,这一情况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未来广东或在此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全省建筑行业,或将按照项目打包形式参加社保,根据你项目员工规模核定缴费比例,然后参加工伤保险,其他的险种则自主选择。”刘捍东透露。

他称,此举将可大大提高建筑行业用工方及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水平,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毕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广州一个人的赔偿等各项成本约为70万元。以前很多建筑工地都没参保,万一出事只能企业自费,企业压力很大,工人也可能得不到及时的赔付和治疗”。不过此项规定与社保法有不一致之处,广东省层面正在积极争取有所突破。

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 篇4

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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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相关阅读:高温津贴当发未发最高罚单位两万

公交车司机:每月300元

上午10时,太原市建设路901路公交始发站,几名司机正在办公室吃西瓜、雪糕,等着换班。司机王师傅介绍,如平时任务跑趟完成合格、车保养合格,每月可以发300元的高温津贴,仍然是发6—8月3个月。

环卫工人:原则上每人每月30元

上午10时,省城迎泽大街。环卫工人张师傅告诉记者,他领高温津贴已经有两年了,每年6—8月这3个月,他们每月都能领40元。

太原市环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30元,因区财政情况不同,各区有所差异。现在省里有了具体标准,市里将按新标准执行。

农民工:难以领取

在省城新晋祠路一建筑工地,河南农民工王师傅表示,虽然工地上没有发过高温津贴,可“哪敢要呀?老板给就给了,不给也没办法”。

访并州南路、建设南路等工地,农民工或者不知道高温津贴,或者知道却难以领取。一位工地有关人士分析,不少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给高温津贴发放带来难度,因此难以统一通知发放。另一方面,工人流动性大,不少工人自己不会主动索要高温津贴。

不能用实物抵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必须用货币形式支付,每个月可以随工资一同发放。用人单位可以额外给职工发放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但不能折合现金抵充应发的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还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以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领不到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发高温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下达改正指令,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总工会已发出专门通知,开展“关爱职工、平安度夏”维权活动月活动,重点检查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落实情况。

中山市高温津贴标准 篇5

炎炎夏日正式来袭!5月31日9点46分,中山市气象台发布了黄色高温预警信号,这也是今年以来中山发布的第一个高温预警。目前,预警信号依旧生效中。

预警比去年提前三四天

根据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的含义是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气象学一般将气温在35℃以上时称为“高温天气”,如果连续几天最高气温都超过35℃时,则称作“高温热浪”天气。

据悉,今年的高温预警比去年同期提前了三四天,去年中山首个预警信号发布在6月初。市气象部门预计,受副热带高压影响,未来几天中山市天气炎热,相对湿度6 0 %到90%。预计6月2日-3日晴到少云,天气炎热,请注意防暑防晒;展望4日少云转雷阵雨。5日夜间-6日,有中雨到大雨,局部暴雨。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天气多变,请市民们关注留意最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消息,今年广东省的高温津贴将从6月1日起正式发放。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天气太热可以不开工老板还不能少给工资

1、日最高气温在35℃37℃(不含),用人单位要采取换班轮休,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能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39℃(不含),当天露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在暑气最大的中午12点到下午4点,要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3、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要停止户外露天工作。(说明:用人单位通过降温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或者这个行业特点是不能停工,或者遇到一些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情,就不适用。)

4、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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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落实多少 篇6

2012年6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伴随法律规定的健全,高温下的劳动者本应该得到更好地保护,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自《办法》实施以来,仍能看到不少“高温津贴”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报道。明明有规定可依,可为什么“高温津贴”却屡屡成为烈日下的“白条”?如何才能真正让“高温津贴”成为“真关怀”,不再是劳动者的“奢侈品”呢?

完善立法,使法律更具可执行性

从立法角度来说,首先,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要怎么做,该怎么做,更应该明确不这么做的后果。以《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例,《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提供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要提供高温津贴等等,但对于不提供的,仅仅规定了“责令改正”——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过轻微,处罚力度的不够,很有可能导致大批企业得过且过,不作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制定该怎么做的同时,充分结合《刑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详细制定出配套的处罚措施,加大规定本身的威慑力。

其次,避免规定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白条”。立法部门在立法时,要明确所制定规定的可操作性,不要让立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对于那些不具有操作性或者操作起来很困难的规定,建议不立或少立,因为这些条款除了占篇幅外,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从执法层面来说,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本身的监督作用,对于那些没有按规定操作的用人单位,责其改正,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的劳动权益得以实现;在联合执法监督过程中,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做好监察工作,保证执行到位。

《办法》中就执法环节也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建立“立体”监督机制

要使“高温津贴”不再成为“奢侈品”,真正成为一种高温关怀,成为劳动者切实可得的劳动权益,必然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能很好地成为法律规定的补充,形成自己的一套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我们一般意义上讲到的社会监督,大都指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即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行为,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强大的精神上、道德上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落实“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新闻报道,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不仅能引起大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也可以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监督执法。

主动建立诚信形象

作为用人单位,在不断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要注重对员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劳动权益。在“高温津贴”保护这一问题上,《办法》主要就是通过明确企业责任来体现的。《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分别从劳动卫生条件、劳动安全保护、劳动时间、工作场所、高温应对机制等多个角度加以详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落实“高温津贴”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的确,如果每一个企业都自主自觉地按规定操作,即使没有检查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这一劳动权益同样应该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可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如此操作。或许是因为外部原因,比如法律规定没有及时广泛地为大家所知晓;再比如执法的松懈,让企业觉得有空子可钻;或许是因为企业本身原因,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要扩展而导致资金紧张,员工成本缩水;再比如“不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企业根本就没有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识等等。而这些所谓的原因,并不能成为拒绝提供高温津贴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企业违规操作的“保护伞”。

企业领导多关心高温下的劳动者,企业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仅让员工体会到企业的温暖,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发展企业文化,而且可以增强员工的被认同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出更多业绩和利润,何乐而不为呢?

工会应依法履行职责

工会作为一个独立于企业的组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而存在的。因此,工会要敢于为职工说话,不能沦为企业的附庸和傀儡。

工会应该充分发挥其本身职责和功能,展示其“劳动者娘家人”的地位和作用。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外,工会组织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劳动者要勇于维权

劳动者责任,当然不是讲要劳动者自己给自己高温津贴,而是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企业违规未给付“高温津贴”的,要敢于主张,敢于维权。当然,很多劳动者担心会不会被“炒鱿鱼”,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发生,但却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其他的劳动权益。如果每一个劳动者都忍气吞声,本着“忍一忍就算了”的态度,要实现“高温津贴”的落实,必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为毕竟按规则一成不变办事的企业并不普遍,也就是说侵害劳动者某些权益的企业还是必然存在的,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下,劳动部门自主检查发现的毕竟还是少数,更多还是需要当事人举报等;社会舆论监督毕竟不是常态,揭发披露也只是一小部分,劳动者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工会,也可以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鞍山高温津贴费标准 篇7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只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主要分布在建筑、搬运、环卫、钢铁、保安、清洁、焊接、玻璃制造等行业。

违规不发高温补贴或将受罚

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违规不发高温补贴的单位,劳动者可以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鞍山市劳动监察局联系电话:2659655。

有关人士表示,在传统观念里,凡是“津贴”都属于单位福利,发与不发全凭单位自己说了算,不具强制性。所以,很多劳动者自己都搞不清楚高温津贴的标准,甚至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今后,安监、劳动监察等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士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2015 篇8

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全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去年相同,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调整。

享受高温补贴的工种

室外作业的有建筑工、环卫工、外卖快递员、交警巡警等,室内作业的有炼钢工、机械铸造工等。

发放的时间

从今年的6月开始至10月结束。

高温补贴发放注意事项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发放问题解答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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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篇9

高温津贴不得被防暑物品冲抵

[案例]对葛如萍等17名刚入职的员工来说,2016年的高温似乎来得太早了一些。这不,刚进入6月,气温就接连在35%以上。而为了不因高温耽误生产工期,公司要求葛如萍等人一直照常露天作业。可月底葛如萍等人领取工资时,却没有看到“传说”中的高温津贴。面对质疑,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其已免费为大家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乃至保健用品,而这些东西都是公司用钱买来的,即已经与大家应得的高温津贴冲抵,大家自然不能再要求发放。

[点评]公司无权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为确保不中暑,针对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发放的饮用水、饮料、清凉油、正气水等物品,可以折抵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具体给付时间与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后者只是针对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属于劳动补偿性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得被计入最低工资

[案例]卫东秀等7人是2016年5月同时入职到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进入6月份后,由于连续高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宣布对当日气温在35℃以上,仍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员工,按每天30元发放高温津贴。可卫东秀等很快发现,自己虽然同其他员工一样工作,却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领取高温津贴。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即其收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

[说法]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卫东秀等人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正因为高温津贴属于其中第(二)项之一,决定其并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公司自然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给付,无权以“不得突破最低限额”而克扣。

高温津贴不得被借故恶意拖欠

[案例]2016年6月底,郭雨晴发现自己虽然曾于当月多日在日气温35%以上的高温时段作业,但公司提供的工资条上却没有高温津贴的项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只有到年底才能补发。郭雨晴经过打听,得知像她这种情形的还有11人,而他们的劳动合同都将在10月份到期。原来,公司的目的在于“一石二鸟”:因为对应的工种实在是“招工难”,企图以整个暑期的高温津贴相要挟,逼迫大家要么留在公司继续效力,要么届时“主动”放弃。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10

2012年03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办法(草案)

2012年03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第六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非高温作业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其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非高温作业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标准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发放。

第七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高温津贴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八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篇11

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9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惠州高温津贴标准 篇12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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