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24-07-29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精选13篇)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1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 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 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 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 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 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 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 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

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 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

200000元/篇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0000元/篇 EI(工程索引)

4000元/篇 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

4000元/篇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2000元/篇

SCI(E)论文被他(它)引次数在统计年份全校排名前十位的人员,每人配套(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核心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00元/篇 扩展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800元/篇(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800元/篇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

800元/篇 南昌大学学报(文、理、工科版)

800元/篇

(4)当一篇论文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励要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学术专著等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2000元/10万字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1000元/10万字 工具书、译著按同级出版社奖励金额的70%计算,编著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50%计算,编写教材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30%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

10000元/项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500元/项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项 软件登记奖励

300元/项 第八条

对于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采用团队或课题组为统计单位的奖励结算办法。

其他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的5月份完成科研奖励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各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的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拟出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校财务处完成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上奖金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条例,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的表格。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2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最基层协会出台科技奖励办法 篇3

一、奖励办法

1.钢架结构大棚建设每亩奖励七千元,单户规模要求达四亩以上。

2.单次引进新品种达一百棵以上,按每棵四元进行奖励。

二、技术要求

1.避雨镀锌棚T型棚架,棚管采用25mm镀锌钢管(壁厚1.7cm,棚杆间距1m,棚内间隔5m配T型拉杆,单个棚顶及两侧配纵向拉杆3根)。棚顶高350cm,肩高200cm。采用10号铝丝做葡萄牵引架面,棚膜采用7丝国产无滴棚膜。单个大棚长度30~50m,宽6m。性能指标能抗风载0.35kn/pfm,fv雪载0.15kn/pfm.

2.新品种以夏黑、金手指、巨玫瑰、美人指、醉金香、无核早红、沪培2号、申丰、美国红提等为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实施,分三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1年4月—2011年9月,动员会员建设钢架避雨设施及引进新品种。(这项工作业已完成)

2.2011年9月—2011年12月,避雨棚材料采购及搭建,新品种引进栽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2012年元月—4月,现场查看验收,邀请县农委相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评审验收。

四、特别要求

具体实施由农户按技术要求自行建设,协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奖励款项经县农委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不能通过检查验收的农户限定30d内整改,过期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取消奖励资格。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4

河科大政„2011‟2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1- 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取更多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奖励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品种证书、标准、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科研入校经费多、国家级项目立项多的学院。

第二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按照科研管理计划,正式下达申报通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获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服务于企事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军工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国家层面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2-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百分数,下文同)如下:

Y = 6-(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单位为万元,下文同),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6%奖励。

(二)省部厅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厅、教育部等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政府各厅局及同级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人才项目和科研专项等。奖励标准如下: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5-(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5%奖励。

为鼓励人文社科类的科研工作,人文社科类各级项目暂按其入校经费的3倍计算奖励金额。

(三)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按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负责人的入校经费(同一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经费可以累加,不含外协费及归合同方所有的设备费)奖励,标准如下:

-3- 1.入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3.5%奖励;

2.入校经费在1~100万元之间的,按项目经费奖励的比例系数如下:

Y = 4.5-(X-1)/99 %,式中,X为项目经费,Y为奖励比例系数;

3.入校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项目经费的4.5%奖励。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获得的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新种子证书、新药证书、软件版权、文艺创作、成果转化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

(一)国家奖

国家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500万元; 2.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每项奖励300万元; 3.国家一等奖,每项奖励200万元; 4.国家二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

(二)省部级奖

省部级奖包括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技奖项;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可的具有申报国家级奖励资格的科技奖,奖励标准如下:

1.省部级突出贡献奖、省部级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2.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4- 3.省部级二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 4.省部级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

按省部级奖认定的奖项主要指相当省部级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即国家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含省规划办公室、政策研究中心)设立的人文、哲学、社会科学奖项,主要有:

1.中国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2.国家各部委的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 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研究奖; 6.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咨询奖;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优秀成果奖。

此类奖除正常设置一二等奖外,若增设“特等奖”、“荣誉奖”或“特别优秀奖”、且排名在一等奖之前的,按一等奖奖励,其他不予奖励。

以上第1~6类按省部级奖标准执行,第7类每项奖励1万元。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奖,按以上标准乘以“获奖证书单位排名名次的倒数”修正核算。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申报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少于0.25万字,对其中高级别期刊学术论文,可适当放宽论文字数要求。

(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5- 1.发表在Science、Nature等杂志上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2.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二)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被SCI、SCIE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 2.被EI光盘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5万元; 3.被SCI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4.被EI、ISTP、Medline网络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5万元。

被SCI、EI、Medline收录的非期刊论文,奖励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

(三)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发表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文汇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每篇奖励 1万元;

3.发表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55万元。

4.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源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08万元。

(四)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收录

1.被SSCI、A&H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0.7万元; 3.被《新华文摘》部分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6- 5.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6.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五)收录论文被引用

SCI、SCIE、EI、SSCI收录的论文,被 SCI、EI、SSCI 源期刊引用(不包括自引)次数每达到 10 次,奖励 0.2万元。收录论文发表时限从2010年1月1日起,引用时限从本文件生效日起。

(六)其他

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奖励,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补发奖金差额。

第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二)在一般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

(三)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教育部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1万元奖励。

(四)我校为主编单位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每万字按0.06万元奖励。

(五)在学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5万元奖励。

(六)我校为主编单位出版的教材,每万字按0.04万元奖励。

(七)在视听类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教材、编著和译著每万字按0.03万元奖励;声像作品类每分钟时长按0.02万元奖励,文学作品类每万字按0.01万元奖励。

-7-

(八)著作未注明编写字数的,若著作署名单位是我校、且第一主编是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按编著和该著作全部字数计算奖励金额。

著作类成果的修订版,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限奖励1次。

第六条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奖励

授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均需为职务行为。

(一)授权专利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3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5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5万元。

(二)颁布标准

1.国际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2.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5万元; 3.行业标准,每项奖励0.8万元;

标准起草单位署名为河南科技大学,且该标准已经正式颁布。标准的修订版,每次按原相应奖励标准的30%计算。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3万元。

(四)获国家粮食(植物、种子)新品种证书和国家新药证书,奖励标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文艺创作奖励

(一)美术创作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8- 品每件奖励2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

2.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8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

3.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6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4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5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0.03万元。

(二)视听类作品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8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6万元;

2.在中国音协、中国影协、中国舞协等国家级专业协会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3万元,银奖(二等

-9- 奖)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0.1万元;

3.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4万元;

4.以河南科技大学名义在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课题鉴定(含结项)、专利、新产品证书、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等的转化。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二)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九条 管理绩效奖励

(一)人均科研入校经费(以科研统计计算;在岗人数以人事处核定为准,下文同)较多的学院,按科研入校经费的1%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院和人文社科类学院分别排名,自然科学类学院取前4名,人文社科类学院取前2名(自然科学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院科研入校经费总额不少于70万元;当学院同时有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时,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入校经费折算比例为3:1)。

(二)人均获得本奖励前三名的学院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奖励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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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计划单列;相关学院组织申报,科研处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财务部门代扣)。

第十一条 实施

(一)科研处负责实施科研奖励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在入校经费到达后按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剩余部分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后发放,如未能按计划完成或没有通过鉴定(结项、验收),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多项同类别奖励时,按最高奖励类别奖励(若学校已给予奖励的,补足差额)。

(四)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单位标注为河南科技大学,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其论文也不能单独申报奖励。但被SCI、EI、ISTP、Medline或SSCI收录的论文仍可申报收录类奖励。

(六)申报奖励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SCI、EI等检索源收录论文及论文引证数据以权威检索部门提供的检索数据为准,不受理学院或个人的检索证明。

(七)申报奖励产生争议时,成果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奖励

(一)项目、成果等未经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处、教务处登记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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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有侵权或剽窃行为的;

(三)上级文件调整后不能奖励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科大科[2004]10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5

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江苏省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的规定,为了表彰我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开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研究成果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参评的成果形式包括:公开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译著、工具书、考古发掘报告、古籍整理等,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按所奖励项目的学术水平、对推动本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作用的大小、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0元一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1000元二等奖本校人文社科奖励证书300元

第六条 评审标准:

特等奖:对解决较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创造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重大推动作用,产生较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创新,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较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二等奖: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科研开发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成果,均可申报。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初评后,由院(部)填写初评意见及初评等级,汇总后报科研开发科,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学校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宁缺毋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凡申请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应填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并附有下列有关文件或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表的专著、论文、译著、工具书、考古发掘报告、古籍整理等,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2.同行专家(两位)评审意见;

3.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的证明;

4.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或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说明计算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所用计算指标的依据。

5.成果被引用转载情况证明和社会评价证明。

全套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同时报送校档案室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 申报的有关规定

1.凡申报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本校的单位或个人。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在我校申报奖励后,不得再申报其他同级奖励。

3.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规定如下:

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7名,如确系项目重大,合作单位和参加人员较多,需增加主要完成人时,申报者可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开发处,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5名。

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可署3名。

4.凡申报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在课题结题后申报。同一课题的成果不得分别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成果形式为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

2.阶段性成果,需继续列题研究的;

3.著作权存在争议,尚未妥当处理的;

4.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定论的。

5.已获同级及其以上奖励的;

6.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无有关部门采纳证明的;

7.未经本人授权提出申请的成果。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拟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如有异议,由该项目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开发处呈校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决。如申报单位或成果完成人因奖励等级偏低而不愿受奖者,允许撤回其申报项目,以后如无新的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获得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获得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成果奖励办法 篇6

教育科研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奖励教育科研成果是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教育科研深入发展,促进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教育科研成果迅速转化的基本动力。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双百”方针,努力推动全市群众性教育科研的广泛开展,促进我市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工作管理

2.市教育局人事科和教研室负责市级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

3.成立市教育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

4.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运作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5.获奖的教育科研成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二、评选程序与评选标准

6.经市教育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并认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市教育局申请参评,符合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的,由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项目和等级。奖励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等。奖励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评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创新见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较重要意义,对教育教学某些方面有深刻实践体会和理论认识,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在我市有一定的影响。

三等奖对教育教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7.评选必须按照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评审意见为准。

8.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对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向上级教育科研机构推荐参评。

三、成果推广

9.加强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充分发挥其效益,才能使教育科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7

一、《办法》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就具体高校的筹办颁布专门的法令或法案, 在西方大学发展历史上并不鲜见, 但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就很少了。《办法》的出台引发法律地位尤其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的思考。这是《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章体系明确, 制定权限分层明确, 这决定着《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关键是《办法》是否存在着对主要上位法即《高等教育法》的突破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突破。

将《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对照会发现, 《办法》的体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 (以下简称南科大) 的管理和运作, 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称《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从法律规章关系上看, 《办法》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从体例与主要内容看,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为相似。《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章、条、款制定。《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权责、治理结构、教职工、学生、管理与监督、附则。“总则”规定了该校的基本属性;“权责”规定了该校的办学权力, “治理结构”规定了该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的设置规则, 以及上述机构的权责关系等;“教职工”规定了该校对教职工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生”规定了该校对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财政的基本管理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畴及正式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 八章分别是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办法》的第一、四、五、六、七章的标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五、六、七、八章的标题基本一致。《办法》第二、三章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权责和治理结构, 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章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办法》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筹办的具体规定, 不包含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学校设立的规定。

正因为《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因此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在高等学校的属性、基本制度等都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 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规定“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第五条规定南科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尽管《办法》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表述没有使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通用表述, 但因为已经在《办法》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并不妨碍其对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全盘继承。

从这个角度看, 《办法》并不是怪胎, 而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的规章。在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也是容易把握的。

二、《办法》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办法》并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基本规定, 但并不妨碍《办法》的创新。《办法》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法令, 因此其创新也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上, 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之中, 体现在将《高等教育法》与南方科技大学实际结合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办法》首次落实了办学的第一责任人

公办大学, 谁是办学好坏的第一责任人?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但普遍认为高校校长和党委 (书记) 是第一责任人。原因是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 而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学校发展自然是校长和党委 (书记) 担当第一责任人。同时观念中也一直强调“好学校必有好校长, 好校长等于一所好学校”, 进一步强化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大作用和重大责任。尽管如此, 但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来没有一个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因为办学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或者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公开地追究责任。原因何在?校长和党委 (书记) 都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 是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产物。追究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责任, 无异于追究上级党政组织的责任, 追究现行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责任, 因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始终存在并一直非常严重。这是导致公办大学缺乏生气, 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重要原因。

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是系统性的缺位。我国公办大学并不都是国家举办的, 还有省政府举办的和地市级政府举办的, 甚至有市 (县) 级举办的大学。本来是否举办和如何办好都应是举办政府的职责, 但举办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首先缺位的是各级人大没有问责政府投资举办大学的理由及成效, 其次举办政府没有问责大学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 相反认为大学是公益事业, 任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管理, 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累死。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问责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首先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是南方科技大学最高决策机构, 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由深圳市市长兼任, 董事中深圳市政府的成员占据多数, 成为能不能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南方科技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将由深圳市人大通过后才能拨付;第三规定校长全球遴选, 并由理事会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办法》通过上述规定, 首次将举办政府定义为能否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 首次将公办大学一直虚化的第一责任人实体化了。笔者认为, 这是《办法》为我国高等教育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

(二) 《办法》首次让校长及团队回归职业管理的属性

我国高校的校长和党委 (书记) , 既像老板又像伙计。主要表现在, 如果学校没有出现重大事故或大学不主动找上级领导, 几乎没有哪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会主动地过问高校发展和成效。校长或党委 (书记) 就像大学的老板一样, 拥有处理高校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高校甚至几年都不正式地向举办政府报告办学质量和效益, 举办政府也不清楚高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特色。同时另一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厅或教育部) 又事无巨细地管理着高校的各种事务, 各种会议、通知、文件和检查要应付, 又使得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像个伙计, 不停地执行各种各样的决定、通知和要求。这导致高校办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在强调统一管理的过程中, 高校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办学方面的创新机会越来越少, 千校一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办法》显然注意到这个弊端并做出了一些克服的努力。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南科大校长及其团队的基本属性, 彻底改变了公办大学校长及管理团队不知道对谁负责的局面, 而且也使得南科大校长定位在职业管理的属性上。《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 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南科大有了依据法规和绩效决定聘任校长与否的“老板”, 同时也决定着南科大校长只能是CEO的角色。这才是“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意在排除外界对南科大的任意干涉和过细过度的管理, 为南科大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活动, 比较有个性地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诉求之一。

(三) 其他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 《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具体如下:

第一, 规定了南科大的办学精神与办学特色。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办法》结合南科大的实际, 规定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 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将办学精神和办学特色入法, 将有利于大学准确定位, 减少大学因主要领导的变迁而出现的人为摇摆。

第二, 副校长与校长同进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 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这样的规定, 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副校长仅仅是校长工作中的助手, 而不是校长管理活动中的伙伴, 有利于克服一些公办大学存在的校长指挥不动副校长甚至校长受制于副校长的情况。

第三, 设立办学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办学的咨询机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 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由校长聘任。”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将能够帮助南科大校长克服自身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不足, 便于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 自主定酬和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办法》第九条规定:“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第三十条规定:“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 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 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南科大可以依据办学实际, 突破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薪酬体系, 建立起符合自身办学实际的薪酬制度。这将为南科大的筹建奠定很好的制度基础。

三、意义、不足与期许

(一) 意义

《办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以筹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这是《高等教育法》的首次“落地”, 其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凸显并落实了举办地方政府在公办大学办学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为地方政府举办好地方公办大学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历史经验多次表明, 决定地方公办大学质量和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举办政府的重视和科学管理。

第三,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规定了校长及其管理团队职业管理人的属性, 为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 《办法》赋予了南科大一些办学自主权, 为南科大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空间, 也为全国其他高校特别是地方公办高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借鉴。

(二) 不足

《办法》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办法》应经由深圳市人大通过更恰当。《办法》内容包括南科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对南科大的管理, 外部管理中涉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主体对南科大的参与和建设, 从这个方面看, 用市长令规定市长出任南科大理事会的理事长总不是十分妥当。另外, 《办法》涉及到对政府 (职能部门) 管理行为的约束, 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政府管理行为做出约束, 其约束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办法》在一些方面的赋权还不是很充分。譬如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行全市尚不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显然不符合实际。南科大内部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有各种层级, 设立、变革和撤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都要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既显得理事会决策效力有限, 又有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过细之嫌。再譬如, 南科大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 经费支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等都没有涉及。

第三, 《办法》缺乏罚则。《办法》没有不履行条文规则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规定, 使得《办法》执行力不足。罚则应当包括不履行或不做出的行为及后果、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譬如理事会不能及时举行会议, 致使南科大重大发展得不到及时决策应当怎么处理;再譬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现任意干涉南科大的办学, 该如何救济, 等等。

第四, 《办法》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譬如“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没有列举规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基本表现, 致使《办法》中的唯一一条罚则也十分难以掌握。同时南科大的校长是经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的, 免去校长职务同样也应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办法》是新生事物, 出现不足是必然的。《办法》是暂行的, 只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完善, 就一定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 期许

第一, 《办法》是政府规章, 是政府意志的基本表达。深圳市政府能够坚持开拓创新, 结合南科大建设的实际, 制定出首部《办法》, 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努力。全社会都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第二, 《办法》是规章, 是条文规定, 需要与南科大建设关联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如果《办法》制定颁布就算完结的话, 那么《办法》将成一纸空文。《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领导带头, 特别是深圳市政府的领导和南科大的校长等带头执行。

第三, 《办法》要秉承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但愿《办法》能够成为指导、保护和推动南科大改革创新的“法宝”, 为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服务。

注释

1[1]南方科技大学概况[EB/OL].http://www.sustc.edu.cn/about1.asp, 2011-11-01.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8

为鼓励我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学科专业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政府科技奖励

1、获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2、获黄石市卫生科技进步奖(科技局与卫生局联合)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3、同一科技成果同时获省、市科技奖励,以所获奖金额度最高的1:1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含版面费)。

2.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医院给予论文版面费报销。其中,发表于中华医学系列的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个案/短篇每篇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在其他统计源杂志上发表论文,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

3.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给予成果完成人2000元奖励。

2.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给予成果完成人1000元奖励。

四、以上成果第一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和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 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上全文转载的优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四)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七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凡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二)凡被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学技术会议论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四)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五)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章 成果登记、奖励

第八条 科研奖励实行申报制。教务科每年年终组织填报一次《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申请人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由教务科统一办理登记及奖励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以及在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副刊、B刊以及会议交流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二)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学会和各类报刊)组织评选的奖项,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篇10

评 选 奖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工运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工会干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发展规律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工运研究会会员、××工会工作者和党政领导等人士写成的有关××工运和××工会工作方面的专著、论文、编著、调研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要求,均属评选奖励范围。非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创作、统计资料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条 ×××××工运研究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工运研究成果评选奖励,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集中评选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由×××××工运研究会理事会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选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在区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基本标准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 民同志的“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学术上有科学创见,在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效益,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有鲜明的××特色,对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分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其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三等奖: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优秀奖:对于说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或实际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观点有新意,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第八条 ×××××工运研究会评定的优秀研究成果,均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或奖品,以资鼓励。

第九条 获奖研究成果作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发给每人联名获奖证书各一份,奖金按获奖等级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正式出版社或报刊上发表;

2、曾在×××以上工会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3、曾在各级××系统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被选入论文集;

4、虽未被各类出版物、刊载,但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或借鉴,且效益明显。

5、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或被采用的时间,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两年的1月1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凡申报参加评奖的作者,均需填写由×××××工运研究会统一印制的《×××××工运研究会优秀研究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的佐证材料(证明成果曾被有关部门采用或曾在报刊上发表)。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二条 对参评研究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按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大小确定其是否中选和所评入的等级。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采用终评制,由理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得票多者中选。

第十五条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员,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运研究会。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

(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

(五)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

(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

(七)在国家级、省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档案

地位者。

第八条

档案优秀科技专著已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档案部门引用或采用者。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奖:

(一)已获得国家、国家档案局、重庆市科委(省部级)奖励者;

(二)正在向省部级或其他部门推荐者;

(三)有争议尚未解决者;

(四)正在研究尚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通过鉴定(或未发表)者。

第三章

推荐办法

第十条

区县上报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重庆市档案局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3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或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其在该项目研究中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从今年起隔年的九月上旬进行。

第十八条

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的拟奖项目在《重庆档案》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异议期为一个月,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经复议后仍维持原评审结果者,可正式授奖。

第十九条

凡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须向重庆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索取《重庆市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异议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项目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的证明材料,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宁医大总院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篇12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加快我院科技改革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大力发展科技工作,以促进医院发展,为我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标者,医院按资助金额的50%给予课题组奖励。

2、申报国家各部委(教育部、卫生部)科研项目中标者,医院给予资助金额10%奖励。

3、申报自治区科技厅科研立项中标者(如宁夏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项目等)医院给予资助金额5%奖励。

二、著作和论文奖励

1、我院科技工作者独立完成著作者,著作字数在15万以上,医院给予2000元奖励。若与他人合作完成专业著作者,医院给予500元奖励。

2、医院科技工作者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论著)奖励:

(1)文章被SCI收录,或在《自然》和《科学》等权威刊物上发表,按照影响因子分值的整数给予第一作者奖励(1000元/每分)。第二作者按照50%给予奖励。

(2)医院科技工作者作为第一作者文章在国际专业刊物发表,奖励2000元/篇。

3、获自治区自然科学学术优秀论文者,医院给予同等奖励金额的奖金。

4、医院科技工作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论著医院给予1000元/篇奖励,论著摘要500元/篇奖励,短篇100元/篇奖励。

5、医院科技工作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著,医院给予500元/篇奖励。

6、《宁夏医学院学报》、《宁夏医学杂志》发表论著,医院给予300元/篇奖励。

三、科技成果奖励

1、我院科技人员作为课题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进步奖,医院给予课题组同等金额奖励。

2、我院科技人员获得部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奖励者,医院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同一成果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四、专利

凡属医院职务发明专利按规定程序报经中国专利局授权取得专利证书,医院根据专利实用价值给予500元-2000元专利发明奖。

五、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奖

凡在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转让等方面取得经济效益者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奖。奖励金额根据技术转化为医院创造效益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继续医学教育奖励

医院每年对举办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科室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500元。

东荣二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篇13

为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促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营造全员参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为二矿员工搭建广阔的科技研发平台,鼓励各单位及专业科室广泛开展“四新”和“五小”科技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双鸭山分(子)公司科技进步考评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科技进步成果奖励范围:科技研究、管理创新、技术改造、推广引进、“四新”和“五小”成果。

(二)奖项

1、矿长特别奖:为二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实行矿长特奖。在日常工作中,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动脑筋,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生产难题,提高工作效率的创新发明,实行矿长特别奖(随时奖励)。

2、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成果奖

3、专利成果奖

4、科技进步“五小”成果奖

5、科技进步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奖

6、优秀规程(供电报告)、设计评比

7、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奖。

8、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标兵)奖

二、评审考评标准

科技成果评审主要从技术创新指标和社会经济指标两方面进行评定。包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保效益、提高劳动效率、缩小体积和外形美观等。评审标准按《关于印发双鸭山分(子)公司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通知》(龙煤双办发【2010】32号)执行。管理创新以国家和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子)公司鉴定为准,按本文件规定奖励标准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项评审标准

1、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行业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及创造龙煤集团以上级记录或社会效益显著。

2、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下至40万元以上及创造双鸭山分(子)公司以上级记录或社会效益显著。

3、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成果三等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优化,研究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一般,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公司先进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推广价值,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40万元以下至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明显。

(二)专利成果奖项评审标准

根据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年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

(三)“五小”成果奖项评审标准

根据其技术含量和解决问题取得的效果,按取得经济效益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年创直接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1万元以上。此奖励成果每半年评审奖励一次。

(四)优秀科技论文(调研报告)奖项评审标准

按《双鸭山分(子)公司科技论文(论著)评审标准》执行,当年或前一年度中在《双煤科技》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总结二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或解决问题的科技论文(含被采纳调研报告),每半年奖励一次。

(五)优秀规程(供电报告)、设计评比标准

按《双鸭山分(子)公司规程、设计评审标准》执行,每季度奖励一次。

(六)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标兵)奖项评审标准

1、科技进步先进集体评审标准

申报单位科技理念先进,创新意识强,科技氛围浓厚,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推广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可向矿申报科技进步先进集体。

2、科技进步先进个人(标兵)评选标准

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组织管理、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五小”成果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能真正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生产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组织和协调能力,可向矿申报先进个人,科技进步标兵。

三、科技成果奖申报及评审

申请科技进步成果必须经过工业性试验,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由财务及审计部门出具经济效益证明认证凭证。申报材料按照矿科技管理评审组的要求填写,一式两分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最初提出项目题目单位申报、申报个人的确定及奖金发放由申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报总工程师审核。

(一)科技成果奖申报

1、矿长特别奖认定:经矿科技管理评审组认定,由生产科指导授奖单位编写技术总结材料,报矿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

2、科技成果奖申报条件

(1)在讲究应用、管理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引进推广、产品标准制定、科技过程转化等领域,对推动我矿科技进步发挥巨大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均可申报科技成果(管理创新)奖。

(2)申报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经过矿科技管理评审组组织专家委员会验收认证的项目。

(3)申报重大科技成果效益特别奖的项目,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目,严禁将总结的子项目分别报奖。

3、专利成果奖申报条件

持单位所取得的专利证书和经济效益认证凭据到科技研究中心申报,以集团公司科技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为主。

4、科技进步“五小成果奖申报条件:

在生产生活中,为解决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处在的技术难题,提高

劳动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环保、节能减排、节支降成而进行的“五小”,经3-6个月实现验证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申报奖励。“五小”成果奖每半年申报一次。

5、科技进步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奖申报条件:

凡在《双煤科技》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分科技论文均可参评,通过调研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调研报告可参加评奖。

6、优秀规程(供电报告)、设计申报条件

凡在我矿生产中实际应用并经过矿审批的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供电报告。

7、科技进步先进集体申报条件

单位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引进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显著的单位可参加评比。

8、科技进步先进个人(标兵)推荐条件

凡在科技创新、组织管理、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小改小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单位向矿推荐先进个人(标兵)。

(二)科技成果奖评审

1、科技进步成果由矿科技管理评审组进行资质材料审查后,报矿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进行验收评审,合格的项目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果奖励。

2、专利成果将科技研究开发中心进行资质证件材料审查认证后,报由矿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批准成果奖励。

3、“五小”成果由矿科技管理评审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调查后,组织相关专业科室进行验收,报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评审,由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批奖励。

4、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由矿科技管理评审组组织公司相关业务科室评审,报请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批准。

5、优秀规程(供电报告)、设计由矿科技管理评审组评审排序。

6、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标兵)由矿科技管理评审组对申报业绩材料进行初审,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会评审和排序,最

终审核批准。

四、奖励标准

1、矿长特别奖:为二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实行矿长特奖。在日常工作中,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动脑筋,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生产难题,提高工作效率的创新发明,实行矿长特别奖(随时奖励)。

2、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成果奖

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000元。

3、专利成果奖

一等奖: 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科技进步“五小”成果奖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5、科技进步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奖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6、优秀规程(供电报告)、设计奖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7、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奖:10000元。

8、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标兵)奖:标兵奖励2000元;先进工作者奖励1000元。

五、科技津贴

每月对机关科室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科技津贴。

1、职务津贴:初级正职1000元/月,初级副职800元/月,主任600元/月,科员400元/月。

2、职称津贴:高级职称1200元/月,中级职称1000元/月,初级600元/月,员级400元/月。

两种津贴只能享受一种,就高不就低。

六、附则

1、《东荣二矿科技进步考评奖励管理办法》由生产科组织实施。

2、本考评奖励管理办法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3、定期召开科技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4、本考评奖励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组长:

成员:

主任:

秘书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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