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24-08-07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精选6篇)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1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区委人大工作会议是在全区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振兴发展步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是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黄凯书记代表区委

所作的重要讲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回顾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25年来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任务和要求,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区,加快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区法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全面推进司法公正,作以发言。

一、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障。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的重要实施者。我们只有自觉地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才能真正担负起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重要保证。

法院工作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人大的监督体现了党的意志,而做好法院各项工作,坚持司法公正,就是最好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有效的接受人大监督。近些年来,区委、区人大对法院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对事关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区委都提出明确要求,人大都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区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区法院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把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自觉地贯穿于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一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把握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从全区工作大局的高度确定工作思路和制定措施,确保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大力各项审判工作。2001年以来,每年受理案件均近万件,案件数量在全市占很大比重,积极发挥了打击、保护、服务、调解等司法职能。三是围绕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市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司法为民宗旨11项措施》,我院重点改进了立案大厅建设,设立诉讼指导、风险提示等多项便民措施,把司法为民这一宗旨贯穿于全部审判活动之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四是围绕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个根本问题,大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我们按照区委提出的“政治建院”要求,把加强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班子成员从自身做起,带头廉洁从政、带头钻研业务、带头依法办案、带头接受监督。今年以来,机关党委、纪委顺利改选,全体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过受到举报现象,团结、配合、协作地开展工作,整体面貌有了很大改善。在法官队伍中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并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整肃审判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队伍的素质和精神面貌有了进一步的改观。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服从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越自觉、越主动,审判工作就越能打开局面,公正高效裁判就越能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建设就能不断向前迈进。

二、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履行监督职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因此,我们区法院要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关怀、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区法院

逐步建立了与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制度,交办案件重点督办和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听证会和检查案件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等。法院班子成员带头抓制度落实,坚持定期走访人大代表、主动上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及时改进工作。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接受监督工作的开展。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以上制度的落实,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推动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联系的专门机构,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市院制定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二年来,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件,办结率为,回复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务必使交办案件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复,力争使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第四、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体系建设。近两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外部监督来启动和带动审判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途径和办法,先后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落实审判监督责任规定》、《落实信访责任的暂行规定》和《开庭审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举措就跟踪到哪里。去年以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改案件评查程序和代表建议、信访接待等渠道,深入查找违纪线索,并通过纪检监察纠正违法审判,有1名审判人员受到警告处分。与此同时,我们加大了错案追究力度,对错判或出现差错的名法官和工作人员给予了处罚。今后,我们将继续强化法院审判责任和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建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接受人大监督提供有效的措施保障。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司法公正,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和灵魂。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区正处在“东北振兴、沈阳先行、和平加速”这一长远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我们法院提出了新的考验、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我们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为实现我区创建“三区”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为创建“三区”服务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指导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决策。我们法院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的头等大事来抓,组织领导班子和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坚持党的领导观念,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要牢固树立与创建“三区”相适应的大局观念、平等保护观念、以人为本观念等现代司法观念,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法院审判工作,把审判职能和服务职能统一起来,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效果统一起来,为促进我区加速发展、创建“三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二)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两级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围绕我区加快发展、创建“三区”的各项部署,妥善审理好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我区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吸引外资扩大开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宽松有序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三)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法院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部工作中去,健全和完善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力强化司法功能,下力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竭尽全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妥善处理群体上访事件。

(四)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我们要以《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为基础,广泛扎实地开展好“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切实解决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全面落实自律机制、防范机制和惩戒机制,不断增强自身反腐败能力。加强法官岗位技能培训,强化法官专业管理,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强化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谈心交心制度,把班子成员团结在一起,拧成一股绳干工作。

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会议的召开,必将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必将有力地促进区法院的各项工作。我们法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振奋精神,牢记使命,求真务实,奋发努力,为和平区快速发展、创建“三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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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2

回顾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历程, 我们主要做了四件大事:

(一) 组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 为教育督导提供组织保证

(2009年12月28日)

1988年, 天津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成立, 标志着我市督导机构恢复。2000年5月, 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新的教委, 市委决定将天津市教育局督导室更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随即各区县人民政府也相应加强了教育督导室的建设, 至2008年4月, 我市18个区县全部成立了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9年6月, 市教育督导室根据市政府要求, 进行了调整, 由副市长张俊芳亲自担任主任, 我任常务副主任, 市教委副局级督学王洪华任专职副主任, 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的领导同志任副主任, 新一届领导班子的组成, 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地位, 强化了教育督导的功能。

在完善教育督导机构的同时, 我们还狠抓督导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支由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共同组成的教育督导队伍。2006年6月, 又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并多次组织督学的专业培训和国内外考察, 提高了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水平。目前, 我市已有专职督学82人, 兼职督学364名, 特约督学130名, 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良好思想作风、较高专业素质的教育督导队伍。其中, 市委、市政府为我们聘请的历届特约督学, 都是知名的专家、学者, 他们积极建言献策, 也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 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体系, 为教育督导提供评价标准

在组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的基础上, 我们又积极推进教育督导法规和制度建设, 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是颁布了教育督导政府规章。《教育法》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我国将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之一, 并正式写进《教育法》, 这充分说明了教育督导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 2000年, 市教育督导室根据市政府的要求, 起草了《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2001年7月, 市政府以42号令的形式, 正式颁布了这个《规定》。《规定》作为我市教育督导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对组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工作制度、规范教育督导行为, 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为深入贯彻《规定》, 2001年10月, 又制定了《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 是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二是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这些年来,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市教育督导室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纲要》、《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纲要》、《区县素质教育工作评估方案》、《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等一整套评估标准, 促进了全市基础教育评估体系的建设, 为促进学校整体质量的提高, 推动区县素质教育的深入,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8年颁布的《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2008—2012年) 》, 为确保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我市义务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提供了标准。

三是实行教育督导报告制度。教育督导报告制度是推行教育工作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 也是教育督导按照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要求、构建有效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我市进行的教育督导报告制度, 一般采取“通报”和“公告”两种形式。这些年来, 进行“通报”的有“规范化学校建设”、“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体育艺术‘2+1’项目”、“各学段课程改革”、“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方面的评估结果。此外,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教委三部门先后三次发布了关于教育经费的公告, 这些公告发到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报告制度的实行, 进一步提高了区县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 促进了区县政府教育职责的落实力度, 也进一步增强了教育行政工作的公信力, 树立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 凸显了政府对教育公平的关注和对义务教育的政策倾斜。

(三) 积极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作用, 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切实履行教育督导的相关职责, 充分发挥督导的独特监督作用, 我市针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相关问题, 有计划地开展了督导评估。

一是加强督导检查。我市自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以来, 一直坚持对区县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2001年以后, 每两年一次的各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自查和市教育督导室的抽查, 形成了较好的综合督导机制。2006年10月, 根据张俊芳副市长的指示, 我们将综合督导的重点, 转向了实施《义务教育法》、落实“三保一扶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市教育督导室联合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4个小组, 连续三年逐步对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进行了督导检查。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 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区县政府把义务教育列入了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范畴, 加强了组织领导, 制定了配套政策;逐年加大了财政投入, 基本实现了“三个增长”;财政困难区县的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 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区县政府“三保一扶助”目标和“两免一补”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区县政府教育经费管理逐步规范, 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要求, 2009年5月, 我市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决定从区县政府依法落实领导职责、推进教育改革、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和规范学校管理等七个方面, 采取年度督导检查和任期督导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开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新一轮的综合督导检查。截至9月底, 各区县政府都认真地完成了2008年教育工作自查, 并报送了自查报告。此项工作是新时期我市督导工作的重大举措。

在进行综合督导检查的同时,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针对一些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项督导检查。2005年市教育督导室先后印发了关于减轻小学、初中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分别提出了“小学十二条”、“初中十条”减负工作要求。在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学生家庭作业总量、控制早晚自习和假期补课、认真落实课外活动和严格清理课外办班等方面, 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市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中的这项强力措施, 曾经一度被新闻媒体视为“铁律”。2005年对于小学、初中的“减负”进行的专项督导检查结果表明, 各项要求受到重视, 并得以落实, 尽管反弹和反复现象确实存在, 但总体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压力, 还是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2006年12月市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组, 分别对8个区县、32所中小学开展的“体育、艺术‘2+1’项目”实验工作, 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期间, 除大量随堂听课以外, 还对1268名中小学生进行了两项体育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的达标测试。接受这次专项督导检查的学校都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落实了学生活动时间, 开齐了体育课和艺术课, 开展了体育、艺术课外活动, 并普遍成立了学生体育、艺术社团。学校大课间体育活动除广播体操以外, 还增加了很多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2+1项目”的参与率和认定率均达到100%, 学生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活动的新局面开始形成。根据国家有关要求, 2008年又对8个区县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工作, 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期间, 教育部有关领导专程到武清区考察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 对我市为推动《标准》落实而开展的专项督导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1年、2003年和2006年, 我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进入了课改实验。为深入推进我市的新课程改革, 市教育督导室分别于2005年、2007年和2008年, 对全市18个区县的小学、初中、高中的课改工作推进情况、教师培训情况、社会宣传情况和课改科研情况等, 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目前, 全市中小学校的课程计划得到较好落实, 校本课程开发效果显著, 综合实践活动广泛开展, 学生的学习方式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此外, 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 市教育督导室还分别对我市部分区县的特教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掌握了我市幼儿园和特教学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幼儿园和特教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标准, 提供了大量实证材料。

二是推进评估验收。我市一直坚持把各类评估验收作为保障教育目标落实和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途径。1999年12月, 市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出台的《中共天津市委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60所示范性高中, 市内六区完成规范化学校建设的两项战略性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 我市大批示范性高中陆续竣工, 规范化学校也相继建成。为推动示范性高中的整体办学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 根据我市示范性高中的评估标准, 2004年5月, 分别对24所已完全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示范性高中进行了评估验收。2007年10月至11月, 又对市教委直属的7所示范性高中进行了复查。通过评估验收, 我市示范性高中认真查找问题, 积极采取措施, 充分发挥了他们在素质教育中的实验性、示范性作用, 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参与和引领作用。为尽快解决一些学校历史遗留的条件差、规模小等问题, 缩小市内六区义务教育的校际差距, 2003年6月,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 启动了规范化学校建设, 并于当年对公办初中、小学的校园校舍、教学装备、生活设施, 分批进行了评估验收。经过两年的艰苦工作, 市内六区的268所 (其中小学163所、初中105所) 公办学校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显著改善, 受到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为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 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2008年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已经作为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目的就是加快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促进我市义务教育较高水平均衡发展。全市共有1242所义务教育学校。其中, 申报第一单元评估验收的学校有282所, 加上上半年申报试评的13所学校, 2009年评估验收的学校共295所, 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23.8%。经过硬件和软件两轮评估验收, 达标的学校共有259所, 占2009年申报学校的87.80%, 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20.85%。目前, 这些学校全面提升了办学条件, 普遍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为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发挥了典范作用。

(四) 不断加强教育督导的交流与合作, 努力提高教育督导的工作水平

交流与合作是促进教育督导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的重要渠道。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市初步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教育督导交流与合作机制。坚持十多年的区县教育督导联席会制度, 促进了本市同类地区教育督导的经验交流。已经经历七届的京津沪渝教育督导工作研讨会, 不仅加强了直辖市间的教育督导信息沟通, 还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政策合作。两年前, 在市教育督导室的支持下, 北辰区又发起成立了“环渤海教育督导联盟”。目前, 已有31个县、区、市的教育督导室参加了联盟活动, 不仅使环渤海地区教育督导形成了工作合力, 而且进一步扩大了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交流合作的范畴。这种实质性的跨地区交流与合作, 得到了国家教育督导团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教育督导工作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化, 在开阔了教育督导工作者视野的同时, 还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关于今后教育督导的任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市教育督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 在队伍建设、评估体系、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 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一是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有些区县认为天津“两基”早已实现, 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主要靠行政管理, 教育督导可有可无, 为此不够重视教育督导。

二是区县之间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还不平衡。目前, 虽然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但担任督导室主任的, 有的是副区 (县) 长, 有的则是区县教育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兼任。这样的设置必然会出现教育督导地位的差异。而且, 公务员编制的专职督学普遍数量较少, 且普遍年龄偏大。全市现有专职督学82人, 公务员编制的只占27.5%。就是这样, 加上基层学校的借调人员, 有的区县专职督学也只有1至2人, 平均年龄也超过了50岁。督学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更为突出。熟悉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较多, 了解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和终身教育的专家则较少。

三是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本来教育督导的对象应是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 但是这些年我市的教育督导始终集中于基础教育, 还没有涵盖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集中于公办教育, 还没有涵盖民办教育。

四是缺乏快速便捷的教育督导信息平台。目前, 我市教育工作信息沟通仍然局限于传统方式, 在信息化背景下, 教育督导迫切需要一个全市性的现代化网络信息平台。

五是教育督导缺乏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这些年, 我们的教育督导工作一直停留在实践操作层面, 多是忙于应付急迫的工作, 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深入的政策研究, 整体水平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更没有在全国领先占位。通过理论和政策研究, 进行制度和方法创新, 是摆在我市教育督导工作者面前的艰巨任务。

为此, 这次会议我们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这是一个重要文件, 区县政府及其教育督导室一定要认真贯彻, 全面落实。

今后几年我市教育督导工作, 主要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 大力推进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随着我市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 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 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 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至关重要。

一要特别加强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和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张俊芳副市长在2009年6月份的会议上, 对于进一步完善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区县政府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 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室的建设, 确定专人实际负责区县教育督导工作。这样安排的优势在于, 既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分工, 又便于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合力。一定要选派熟悉教育规律, 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担任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职务。同时, 区县政府要逐步给教育督导室配备数量足够、年龄适合、属于公务员编制的专职督学, 保障区县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设立专项经费, 积极改善教育督导的工作条件, 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进一步调整教育督导队伍结构。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要求配备一支结构合理的督导队伍。优化督导队伍的结构, 涉及专兼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诸多方面, 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教育督导队伍, 应该既有教育实践的专家, 又有教育理论的专家;既有基础教育的专家, 又有职业教育的专家;既有财务基建的专家, 又有教育教学的专家;既有学校管理的专家, 又有教研科研的专家。尤其要吸纳一些精力充沛的青年后备干部做兼职督学, 让他们在这项工作中开眼界、受锻炼。这次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 就选用了一批这样的年轻干部, 这样做, 既给教育督导队伍增添新生力量, 又为各区县培养了大批人才。这些年轻干部既跟老专家学到了丰富的经验, 又在实际工作中带走了兄弟学校成功的经验, 收到了“双赢”的好效果。今后, 还可以逐步吸收一些其他领域关心教育、研究教育的专家, 请他们帮助我们从新的视角, 审视教育督导, 创新工作思路。这样, 既整合了教育督导内部的力量, 又协调了相关工作部门的关系, 能充分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2009年, 我们从国家教育督导团、市人大、市委组织部、市教科院、市考试院的主要领导中, 特聘了市督学顾问, 这样做会进一步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力。

三要下力量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素质。随着教育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 今后的督导评估的工作会越来越多, 任务也越来越重。因此, 必须把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素质摆上重要日程, 全面落到实处。要完善督学的学习制度。实践证明, 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无论是专职督学还是兼职督学, 一定要结合督导评估的工作实际, 不断加强学习。学习的内容应当包括现代督导专业知识和先进督导评估经验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甚至还要学习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势, 尽量开阔视野、深化认识, 以提升我们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保持督学的优良作风。无论是专职督学还是兼职督学, 都要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善摸实情、能出实招, 绝不可以讲人情、拉关系、走过场。通过我们的工作和业绩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 确保政府的公信力能够充分体现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过程。在第一单元的《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2008—2012年) 》的评估验收工作中, 本届督学和各位专家表现出纪律严明、工作务实的优良作风, 相信这一优良作风会继续发扬光大。要加强考核, 奖优罚劣。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在督导评估过程中, 肩负同样的任务和职责, 兼职督学的专业素质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更大, 所以也纳入考评范围。工作突出的要进行奖励, 确实不能称职的也要提前解聘。

(二) 全面优化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不断优化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使之更具科学性、操作性, 是今后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教育现代化是一个整体的目标, 它是以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机构的科学发展为基础的目标。我市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标准, 就是抓住了教育现代化的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确定的。它立足于我市义务教育较高标准的均衡发展, 对于落实国家的教育目标、保证学校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但是, 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 仅有义务教育学校的这一个“标准”显然还不完善。为此, 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研制“十二五规划”, 又着手起草了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标准。会后, 将这些“标准”的讨论稿发给大家。这样, 一个比较完善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就基本成形了, 它还将正式列入“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由于这几类教育更是各具个性特征, 因此给制定“标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各区县一定要组织有关人员, 对这四个“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的研讨, 特别要广泛征求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为“十二五”期间实施的对幼儿园、特殊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提供评估验收的依据。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也是我市整体教育格局的重要内容之一。滨海新区的腾飞, 需要中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天津经济的发展, 需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 所以讨论这个“标准”一定要立足于创新。

教师教育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基础。这几年党和国家对教师教育尤为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都对教师提出了殷切期望。2009年教师节前, 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三十五中听课调研时, 又发表了《教育大计, 教师为本》的重要讲话。可见, 将教师教育机构纳入督导评估体系之中, 并建立相关的评估体系, 意义非常重大。因此, 我们还要着手建立教师教育机构的“现代化建设标准”。区县的教师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的教师进修、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电化教学、信息服务、图书资料等部门。我们一定要让教师教育为助推各类教育现代化进程, 负起更大责任, 做出更大贡献。

此外, 我们也要尽快建立对中小学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标准, 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 加快健康发展, 保持和发展我市教育的整体优势。

(三) 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在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同时, 努力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 已成为保障教育督导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

要完善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以及学习型社会建设, 都负有重大责任。如何把教育工作规划好、落实好, 并使年度教育工作和任期教育工作能够得到科学发展, 已成为推进当地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就是要通过监督, 确保区县的教育工作能够切实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 我市制定了《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 已将区县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 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指标, 关系到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区县, 同时也是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这是教育督导的一项机制创新。各区县要认真领会《关于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的通知》精神, 有关领导要认真学习, 主动做好年度督导检查和任期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2010年春天, 我们将评选市级教育工作先进区县, 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推荐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区县。在这次评选的申报过程中, 我们强调必须坚持底线要求:“三个增长”是评选的前提条件, 同时还要参考历年的教育督导报告。因此, 区县政府一定要全面重视每一方面的教育工作, 全面推进本地教育的科学发展。

一是要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2008-2012年) 》工作的基础上, 努力使义务教育现代化建设形成常态机制。这项工作自2009年刚刚起步,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余所学校通过了评估验收, 无疑这是当地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的重大成就。但是, 教育现代化并不是一次评估验收就能实现的, 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 通过评估验收仅仅是步入这一阶段现代化学校的起点, 瞬间精彩并不意味着永久辉煌。我们只有把评估验收的成果真正变成日常工作的常态, 才能真正让教育上水平, 真正让群众更满意。因此, 建立这个机制也是教育督导的一次创新。各区县政府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校对照《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 (2008-2012年) 》严抓落实, 在推动下一单元评估验收的同时, 对于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学校仍要坚持逐校回访指导。市教育督导室也将同时做好随机回访和重点复查, 对于出现严重“反复”的学校, 要取消“达标”的认定结果, 待整改后随下一单元重新申报, 以促进创建工作的常态化。

二是要着力加强责任督学机制。2002年我市已经建立了市级责任督学制度。2007年, 我们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责任督学制度的通知》, 要求区县也要建立责任督学制度。各区县要结合责任督学制度的实施, 组织督学深入自己负责的学校, 进行调研和指导, 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的常态机制在区县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是要不断完善督导评估报告机制。督导评估结果的报告制度建立以来, 受到了区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促进了区县教育事业的发展。今后要加强这项制度, 要规范督导评估结果公开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方式, 充分体现督导评估的严肃性、导向性和实效性。要严格坚持“逢督必报”, 即只要实施了督导评估就必须在报告中公开结果, 包括区县的督导评估结果也要在本区县通过报告予以公开, 以不断提高各级督导评估工作的效能。要适度扩大公开范围, 有些督导评估的结果还要逐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公开, 让社会准确地了解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了解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绩效, 扩大督导工作的影响力。同时, 还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的申诉制度。督导评估的过程中, 如果确实出现偏差甚至错误, 一定要坚持“有错必纠”。因此, 对督导评估的结果, 我们欢迎发表不同意见, 甚至是批评意见。应该说, 报告制度和申诉制度的有机结合, 正是对教育督导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

(四) 切实加强教育督导的理论研究

教育督导工作尽管历史悠久,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 如果仅仅依靠这些经验, 提高我们教育督导工作的整体质量, 还是远远不够的。原因起码有两个, 一是我们的经验仍有滞后性, 所以无法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二是我们的经验缺乏系统性, 所以很难作为理论指导实践。恰恰在这些方面, 有些兄弟省市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做过很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 我们应当奋起直追, 从根本上提升全市教育督导的综合实力。

一是要加强合作。这些年, 区县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已经初步形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我们还要不断发展它、深化它, 使这种机制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同时, 要主动与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积极与有关省市、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与合作, 大力提高我们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水平。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学术组织的作用, 组建一个教育督导“智库”, 吸引富有教育督导实践经验的专家和从事教育督导科研工作的学者以及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基建、教师教育和信息技术方面的骨干专业人员, 通过交流与合作, 深化理论研究、升华实践经验、改革评估方法、创新督导机制, 探索新时期的教育督导工作规律。

二是要尽快建立信息平台。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市的教育信息化已经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 教育督导不能只重视传统的信息沟通方式, 更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与技术, 不断推进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现代化的水平。我市开通了教育督导网站, 标志着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 但是也标志着此项工作刚刚开始。现在这个网站设置了“机构设置”、“政策法规”、“新闻动态”等十几个栏目, 它作为教育督导的信息平台, 可以方便、快捷地传递教育督导工作信息, 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效率。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 使我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能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更好地发挥它特有的作用。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3

××市人民法院院长×××

(2007年12月5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神圣使命。公开、公平、公正司法,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更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要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必然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合理增加财政预算,改善物质条件,消除后顾之忧。

在过往的工作中,我院始终不一地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接受人大评议,办理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开庭,以及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院党组认真听取人大会议审议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人民

1代表的意见,将代表的批评、对个案的意见分类下发给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向人大作专题汇报。据统计,今年接受人大交办、督办案件12件,已办结8件,专题就执行工作向主任会议汇报1次,走访人大代表68人次,发放征求意见函36件,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2 次,参加旁听案件15人次,并聘请了5名人大代表为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意识,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讲成绩不夸大其词,谈问题不遮不掩,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虚心听取,认真对待,整理归类,印发给各庭、室,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二)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为便于全程跟踪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落实情况,严格实行登记制

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办公室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时间、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查处结果等详细情况,使之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成立督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督办每一起信访案件,督办领导小组直接对院长负责,逐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人大交办的涉及干警违纪违法的信访案件由监察室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给人大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进行反馈。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一是接受人大评议。在积极接受人大评议法院工作的同时,要求所属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二是接受人大代表检查、视察。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四)认真负责地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注意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向本级人大如

实报告,重大案件一件一报。

(五)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及时报送人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干忧,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4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

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讲话全文 同志们: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研究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一步开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

五年来,全国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积极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逐步确立民商事裁判理念,稳步推进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大力提高审判队伍素质,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断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商事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民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大量商事纠纷诉至法院。五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2002年至2007年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纠纷案件800余万件(含旧存),诉讼标的数额达16398余亿元。其中,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0余万件,结案标的2270余亿元;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万件,结案标的7350余亿元:审结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27882件,结案标的3309.1亿元;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3147件,结案标的48.1亿元;审结股票、票据、证券纠纷案件48186件,结案标的365.9亿元:审结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公司诉讼案件30341件,结案标的259.6亿元。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节和促进交易行为,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如果说民商事法律法规是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式,那么民商事审判活动则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力量。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公开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通过审理企业改制和公司纠纷案件,规范国企改制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审理破产案件,规范破产行为,严格破产程序,完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机制:通过审理资本市场纠纷案件,制裁违规行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通过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民商事审判在调节、引导、规范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方面,发挥了其他审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探索处置特殊事件方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新的交易手段不断出现,常规交易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反映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就是不断出现诸多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各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及司法解释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地处理了大批有关不良金融债权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成功地审理了诸如广国投破产案件、大通证券破产重整案件、银广夏案件等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重大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平稳地处理了德隆系、普马系、科龙系等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为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妥善化解金融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了新的途径,做出了重要贡献。

--审判观念与时俱进,裁判理念日趋明确。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民商事裁判理念亦随之不断更新。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指引下,民商事法官初步解决了司法观念和法律规定方面的协调和统一。更注重权利平等观念,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更注重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公开;更注重法制统一理念,努力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更注重程序公平和实体公正,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公正、平等、公开、统一等为内涵的民事裁判理念基本确立。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审判机制更加科学。全国法院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理念,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努力推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第一,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方式已广泛运用。第二,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加强合议庭职能,完善评议规范,共同办案、共同把关,“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有较大改观。第三,完善程序和证据制度。妥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主体,确保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第四,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说理透彻性,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提高民商事裁判公信力,彰显司法公正和权威。一个公信、高效、权威、文明的民商事审判运行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五年来,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国企改制、企业破产、公司诉讼、证券期货、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等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概括。人民法院丰富的调研成果,或者直接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决策,或者转化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或者转化为国家立法内容。在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摸清了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调研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50余件。其中包括关于企业改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新旧公司法衔接、破产管理人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制定,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商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丰富的调研成果,也为公司、证券、破产、物权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新鲜例证。

--大力加强能力建设,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用时代的要求迎接前进中的挑战,用发展的眼光研究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精神推动队伍建设和发展,司法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民商事法官的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明显增强,违法违纪现象逐年下降。通过大力加强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民商事审判队伍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大幅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配合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连续举办了高级法院民商事法官和审判长岗位培训、民商法专业培训,基层法院院长业务培训等培训班;派出审判人员讲授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各级法院也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和交流,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为圆满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提供了大力支持。全国法院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指引法官行为,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加大反腐败力度,民商事法官廉洁自律的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五年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对新形势、新问题进行不倦的探索,对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进行不断的创新,是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不懈地提高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是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高效的关键:始终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活力,弘扬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坚持知难而进,任劳任怨的品质,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是全体民商事法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埋头苦干,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经受考验而取得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民商事审判队伍是一支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埋头苦干的队伍;是一支勇于创新、善于探索、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这次会议上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就是全国民商事审判队伍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始终为中国民商事审判事业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了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均应认真对待,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就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言,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法院领导对民商事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措施不力:一些法院忽视相关审判领域特点,审判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在推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等改革措施中,不注重审判规律,过分强调业务庭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忽略业务庭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出现了不同业务庭对同一法律问题处理不统一等问题:有些法院和法官不能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不能坚持公正、高效审判:少数法官裁判理念陈旧,审判知识老化,审判经验不足,处理新型、复杂问题和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的能力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法院忙于办案,忽视调研,导致审判指导不到位、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国家将继续进一步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根据经济运行新的发展变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和微调,主动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强化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企改革,以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等;健全全国统一市场,完善区域互动机制,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商事纠纷案件亦将呈现数量不断增加、形式更加多样的态势,民商事审判领域将不断拓展;民商事审判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全国法院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认清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形势,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知难而上,奋发有为,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此,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成上述任务,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

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要按照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不断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是主题,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紧密结合民商事审判实际,立足平等保护,消除司法歧视,依法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发展。二是要树立正确稳定观。稳定是前提,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稳定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围绕化解社会经济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这个主线,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三是要树立全面和谐观。和谐是目标,要以和谐理念为指引,努力依法化解深层次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四是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衡量民商事审判工作,不仅要看审理了多少商事案件、制订了多少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而且要看是否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了交易便捷、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才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大政绩。五是要树立科学司法观。审判是中心、队伍是保障、改革是动力,要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科学推进司法改革,正确对待监督批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休戚相关,一切民商事审判活动都要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第一,要坚持平等保护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对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第二,要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服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全国法院要继续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妥善处理好涉及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案件、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原则,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认识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纷争,化解各类矛盾。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处理纷争。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正确认识民商事审判规律,牢固树立民商事裁判意识

民商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借款、担保等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些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区别主要来源于商事行为和商事交易在价值取向和相关制度规则设计方面的特殊性。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呈现出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蕴含着商事法与传统民法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并要求用商事法规范给予特殊的保护与调整。民商事法官既要把握民事裁判的基本理念,又要正确认识民商事法律内在精神和民商事审判规律,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并以之作为审判工作中的思维指引。第一,要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意识。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要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和对公司的自治权利。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以及传统合同形式中新类型条款的约定,除非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自治,保护权利,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财富。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干预,以落实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第二,要树立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意识。与传统民法规范相比,商法更加注重保护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为保障交易便捷,商法确立了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交易简便化等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强调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规则。公示主义规则,要求商事主体应将其与交易相对人关系密切的事项以公告、登记、公示、文件备案等方式予以公开,如公司的登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制度;外观主义规则,将当事人的外观行为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票据法中票据的文义性特征;严格责任主义,则对交易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严格的要求,确保交易的安全、诚信与公平。由此可见,商法的灵魂是确保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行为将是无序的。民商事法官要善于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既要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要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第三,要树立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的意识。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已经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因此,商事交易习惯可谓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一些行业组织的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并可以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确保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每一步骤,经济领域中的每一重大政策出台,都必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影响,并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所反映。民商事审判特点,决定了这一领域必然经常面对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继续高度重视调研与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民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调研和指导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具有更开拓的视野。要结合国家政治经济领域重大变化,改革开放重大措施的出台;结合国家立法新发展,法律制度的新变化:结合法学理论的新进展,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来调查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调研必须注重成果转化,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并非单纯学术研究性质的调研,而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因此,调研要做到不是仅仅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提出符合中国社会现状和法律规定精神的切实解决方案,为调研成果的进一步转化创造条件。当前,要特别注意对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新制定和新修订的法律实施问题进行调研,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鲜活的素材。

(五)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人民法院全面发展,必须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要把实施“二五改革纲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加快突破长期影响和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束缚。本着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按期落实好“二五改革纲要”内容,确保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第一,继续改革和完善民商事诉讼程序制度。重点是改革商事案件管辖制度,克服跨地区商事案件中的不当干扰问题,对于那些可能因地方和部门利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管辖或提高审级。依法改革庭前程序,建立规范的民商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速裁机制,通过速调速裁,提高诉讼效率: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建立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重点是完善民商事案例指导制度和建立审判信息发现、传递、沟通和协调机制。要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对于可能涉及“同案不同判”的新型疑难问题和群体性纠纷以及敏感性案件,应当建立报告上级法院制度,便于上级法院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同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建立审判信息传递机制、法律观点沟通机制和法律适用协调统一机制,确保裁判标准统一。第三,改革和完善民商事审判管理制度。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要按照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和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做到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第四,规范和完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重点在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质量。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裁判文书统一样式,准确归纳事实争点,注重证据分析认定,正确阐释法律内涵,强化逻辑严密性,确保说理透彻性,做到文书繁简得当。同时,要定期开展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

要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第一,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上来。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既要重视专业学历教育,又要重视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既要重视系统法学教育,也要兼顾自然科学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近期要做好对物权法和公司诉讼、破产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民事责任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在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的同时,要特别注重民商事法官在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适用法律、撰写文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要强化广大法官的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能力,正确领会和贯彻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方针。第三,要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和表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用法官身边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教育人、塑造人,形成先进典型的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要按照人才兴院的要求,加强对民商事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建立本地区民商事审判专业法官人才库。第四,要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下大力气解决个别法官自身不正、自身不廉的问题。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对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各级法院负责民商事审判的领导要带头做到廉洁自律,将“管人与管事”相结合,认真纠正不规范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广大法官要珍惜职业声誉,始终保持民商事审判队伍的清正廉洁和公正无私。

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曹建明副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带有共性和交叉性的几个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根据会议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还包括关于审理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问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这里,我仅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审理涉及合同法案件的问题

合同法是一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绝大多数商事案件均与合同相关,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当前的审判实践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性问题仍存在分歧,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关于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的区分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特别应当注意对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相关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

第二,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

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最后,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第三,关于违约金制度的适用问题。审判实践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认识不一。首先,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鉴于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其次,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主张的方式不宜过分严苛,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的方式主张。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纠缠于是否违约而非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为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为防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反复申诉,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低的问题进行释明,即假设违约成立,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最后,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至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以及减少程度的确定,则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二)关于审理涉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案件的问题

物权法是继合同法之后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性法律,不仅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而且在平等保护、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准备起草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与民商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启动。下面,我谈谈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审判实践中适用担保法的诸多疑难问题,而且为物权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债权的转让规则、抵押权顺位的抛弃和变更、最高额质权、基金份额和应收帐款的设质、承认责任转质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由此引发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与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是特别法。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总之,民商事法官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尤其是第四编中的新制度、新规则,仔细研究和把握制度规则的冲突之处,同时要注意总结审判中的问题和经验,为物权法实施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

第二,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后,又作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常被视为独立担保的法律依据。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和独立担保物权,在担保实务中经常体现为见索即付的担保、见单即付的担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先诉抗辩权和主合同一切抗辩权的担保等形式。这里应当注意到,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变更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担保人因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产生的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因此独立担保是一种担保责任非常严厉的担保。担保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进一步表明当事人不能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的立场。因此,对于独立担保的处理,应当坚持维护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当事人在非国际商事交易领域约定独立保证或独立担保物权,应当否定担保的独立性,并将其转换为有效的从属性连带保证或担保物权。

(三)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问题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公司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适用公司法律案件逐渐增多,可以预见,今后此类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增加,案件类型将更加多样,对于我们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诉讼是民商事审判比较新的领域,审判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问题的把握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下面,我就公司诉讼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正确认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积极意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要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其次,要坚持受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司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也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介入只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内部纠纷,应采取慎重态度,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公司法明文规定应当首先履行内部程序的,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应以满足了法定条件为前提。当事人没有履行内部程序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最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在审理涉及公司法适用问题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对不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范的公司内部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团体性,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在公司僵局问题的处理上,要正确把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事由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里的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这里的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瘫痪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的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首先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分离,以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只有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途径穷尽后仍不能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的方式处理。

第三,正确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注意维持公司内部各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效力。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内部决策、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往往涉及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护公司内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的同时,优先保护外部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在审理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及其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关系方面的有关纠纷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相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定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第四,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公司诉讼的焦点问题。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贯彻。但是,当前公司诉讼也反映出存在大量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少数股东权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的保护并重。在审判实务中,要注意区分股东权的类型,正确选择保护方式。对于股东因其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遭受控股股东侵害请求救济的,应予以支持:对属于资本多数决处分范围的股东权,要尊重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对虽属资本多数决原则处分范围的股东权,但被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予以侵害的,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保护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四)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有关问题

企业改制商事案件的审理,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从维护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审理好此类案件,理顺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注重维护改制成果和社会稳定。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企业职工能否诉请改制行为无效的问题。改制的国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企业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企业职工能否起诉主张改制行为无效,审判实践存在争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连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款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尽管这一规定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其是国企转让产权的依据,对国有产权转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改制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有权代表企业职工提起确认改制行为无效之诉。但应当明确,如改制行为因无效恢复到原有状态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仍应由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适用的问题。该解释第七条旨在解决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但因该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容易混同,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扩大适用的情况,为此亟需进一步明确其概念,以及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区别。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指企业假借公司制改造之名,将其优质财产转移出去,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导致企业丧失基本生产经营能力和对外偿债能力。其与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人企业借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是一种假借改制之名,行转移优质财产、逃废企业债务之实的违法行为;而企业出资设立公司是一种合法的出资行为,并以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若该企业发生偿债问题时,可以通过执行出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适用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五)关于审理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问题

为配合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下一步将启动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下面,我就企业破产法施行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有关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的审理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强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审理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有关破产债务人的实体争议要适用两审终审的原则。审判实践对于此类争议是否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存在争议,考虑到破产程序中争议的多样性以及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关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关的审判庭进行审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新破产法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必然要产生大量的二审终审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须由本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关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问题。199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下,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4252户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关闭破产平稳退出了市场,837万名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该项工作的平稳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目前,总体规划内还有约1000户困难企业需要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确定2007年是申报项目的最后一批,总体规划内拟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都要纳入此次申报范围,今后不再组织全国性的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到2008年底要全部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以后的国有企业破产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再接再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地处理好这批案件,圆满地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第三,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10家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国务院要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要在今年8月份完成收口工作,这就意味着剩余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将陆续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对此项工作应注意三点:首先,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仍有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存在,诸如根据国家政策未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或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权利人、证券公司职工工资范围的界定、高管人员的工资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人民法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于应由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要告知相关人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对于不属于工资范畴的款项不应当作为第一顺序获得清偿的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问题,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根据维稳方案,及时应对。其次,要坚持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原则上仍要按2005年9月在深圳召开的“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八项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最后,要处理好国家收购权利的申报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的关系问题。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相关权利被收购主体代位取得,由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被收购的权利主体则无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行政机关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的权利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重整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要予以高度重视。这里需要再次重申的是,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

(六)关于审理涉及证券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问题

2005年10月全面修订颁布的证券法,不仅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而且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侵权民事责任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丰富和发展了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以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为基础的资本市场属于虚拟经济范畴,市场运行呈现着参与主体众多、交易瞬时完成、交易量巨大、高风险伴随高收益以及适度投机等特征。该领域商事纠纷相应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对此,我谈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关于继续做好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工作问题。自2003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和审理了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夏、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1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适用司法解释审理这批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揭露日的确定。既要根据揭露的媒体是否为全国范围的投资者所能接触、是否首次揭露了虚假陈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还要结合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及该虚假陈述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等因素而确定。二是系统风险的问题。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但认定此种风险一定要慎重,不仅要有客观真实的风险诱因,而且要看相关指数是否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必要时可以监管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参考依据。三是损失计算问题。以平均价格之差来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只是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这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第三、关于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侵权或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这类纠纷是在特定投资人与证券、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发生的,其主要特点是侵权民事责任与合同责任竟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诉讼案由的权利。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应依据侵权法律规范确定因果关系和划分责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融资融券交易不久将开启,证券公司与客户应严格按照其间订立的融资融券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可依双方订立的合同、部门规章和交易规则解决融资融券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5

——在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崔 盛 钢 2010年7月29日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全省中院院长读书会精神和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省委赵洪祝书记有关法院工作的最新指示,回顾总结上半年法院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省高院7月13日至14日在安吉召开了全省中院院长读书会,省高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各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这次全省中级法院院长读书会的主题,是学习贯彻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和省委洪祝同志在省高院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7月5日至8日,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到浙江参加法院文化建设会议,同时就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到宁波、绍兴、杭州等基层法院调研,看望慰问基层干警,了解查看我省法院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生动实践,听取省高院的工作汇报。王胜俊 院长认为浙江法院落实八项司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了新的发展。关于下步工作,他强调从四个方面下功夫:一要更加注重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在提高调解水平上下功夫。二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努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上下功夫。要强化审判管理意识,要建设审判管理机制,要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三要更加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在推出更多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上下功夫。四要更加注重关心爱护干警,努力在确保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上下功夫。要更加关心干警学习培训,要更加关心干警人身安全,要更加关心干警身心健康,要更加关心基层工作。

省委赵洪祝书记陪同调研时充分肯定了省高院和全省各级法院的工作。他指出,省高院和全省各级法院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平衡利益、服务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对浙江法院工作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王胜俊同志在浙江调研时的讲话精神,把最高法院对浙江法院工作的关心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强劲动力。二要认真加强我省法院文化建设,以法院文化建设实实在在的成效,保证法院更好地履行法庭职责。三要高度重视法院工作,为做好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形成整体的合力。

省高院班子成员就分管的专项工作谈了各自意见,齐奇院长在班子成员讲话后,也发表了讲话,主要强调了五个问 题:一是贯彻好两个刑事证据《规定》。二是落实好省高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学习。三是提高司法舆情引导能力。四是要严格法院安保措施。五是要抓好廉洁司法不动摇。

昨天(7月28日)下午市里召开的“综治工作暨平安建设形势分析会”,我借这个机会把会议精神简要传达一下。这次会议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研究部署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全市平安建设形势,进行平安创建再动员、再部署。市委朱贤良副书记在会议上指出,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合力攻坚,不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全力以赴再创平安创建“满堂红”,为我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懈努力。

自温州上半年首次评上平安大市后,省里对平安创建工作有关考核指标又作了修改,修改面达50%。这些考核指标与法院相关的主要有三项,大家要引起注意:

1、未成年人犯罪率,这是平安建设达标的重要指标。这次市里对1-6月份工作进行模拟评分考评时,有8个县(市、区)没有达标,分数扣得很厉害。当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我们法院一家的事情,公安、检察都有责任,但我们一定要引起重视。

2、有效执结率。去年这项指标比较落后,各法院作了很多工作,最后是达标了。在今年上半年考评中,没有提到这个 问题,说明我们做得还是可以的,但还要引起重视。特别是执行五大体系建设问题,要认真抓好落实。

3、人民调解窗口建设。目前各法院立案大厅建了6个,法庭中建了11个,其余尚未建立的还要抓紧。

昨天下午,张保尔副院长根据党组意见对上半年全市法院工作作了回顾总结,对下半年工作作了具体部署,邱志丰、潘光林同志分别就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质效单独评估考核等工作专门作了强调和部署。这些意见我都同意,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当前法院的重点工作,再谈9个问题:

一、关于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活动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部署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和案件评查活动,这是我们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机遇。就温州法院来讲,我认为这项工作有四个特点:

1、数量多。我们全市省里交办的案件有521件,法院系统有268件,占一半以上。评查案件全市1160件左右,法院系统有400件左右,占三分之一以上;

2、难度大。这些涉法涉诉老案,上访户要求很高,工作很难做,有些案件也是党委政府解决不了问题以后再诉讼到法院的,这样对我们来讲处理难度更大;

3、时间紧。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是到明年6月底,要把这么多的案件化解90%以上,确实时间是比较紧的;

4、要求高。要求是彻底化解,虽然化解的方式很多,但是要求还是很高的,关键要看效果。这项工作的具体部署安排,邱志丰副院长已经提出了很具体的意见。我就不多说了,这里再提几点要求:

一是领导要重视。中央、省市领导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包括我们温州也是一样,每次召开涉诉信访会议,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亲自出来讲话,这项工作实际上也是法院的重要工作,这些领导都是为我们法院在说话。如果我们“一把手”再不引起重视,不把它当成硬任务来抓,这是讲不过去的。我刚才讲,数量多、难度大、时间紧、要求高,如果只靠分管院长,只靠具体承办人员,而主要领导不重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我们“一把手”要把它当成硬任务,在当前作为法院工作的重头戏来抓,在围绕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同时,要当成重中之重来抓好。二是目标要明确。上级文件规定很清楚,2010年10月份底以前,化解50%,2011年春节时化解70%,2011年6月份以前,化解90%,几个阶段的目标很明确,所以请大家对照这个目标进行检查。在昨天的综治会议上,朱贤良副书记对整个情况也进行了分析和通报,到7月23日,我市521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了230件,化解率44%,法院系统268件,化解了94件,化解率35%,公安系统223件,化解124件,化解率58%。从全市基层法院来看,发展也不平衡,化解率最高的是泰顺法院,达到60%,瓯海法院55%,龙湾法院50%,永嘉法院47%,苍南法院45%,瑞安法院36%,鹿城法院34%,文成法院29%,乐清法院27%,平阳统计是0(经了解,该院已经化解3件,但该院没有及时上报)。三是措施要具体。每件案件都要落实到责任人,邱志丰副院长在报告中提出三个确立,我觉得讲得很好,希望大家都要引起重视,每项措施都要落实好。案件评查也是一样,400起案件我们分解到中院和各基层法院,也要一件件落实。四是方法要多样。可向地方争取司法救助资金,调动多方力量做好息诉,要做好无理访甄别工作。五是化解要彻底。我们不要在数字上面做文章,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要在彻底化解上下功夫。六是成效要明显。要超前完成任务,不能按部就班。七是信息要畅通。每个阶段的工作,市委、市政法委都在通报。院长们要重视信息工作,避免上下衔接不好,反映不了我们工作的全貌。

二、关于执行质效评估单列的问题

潘光林局长已经专门讲了这个问题,我都同意。这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从时间上来说,从现在开始准备到9月份开始运行,确实时间比较紧。因为很多准备工作都还没有展开,包括软件一些东西。从任务上来说,我们审判工作质效评估包括执行工作一共26项,这次执行工作单独评估以后,它列出来有18项内容,而且有些内容难度都很大,统计和录入的时间很紧。从要求上来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反映这么多的情况,要有一个过程。但是我还要讲,重视和不重视不一样,包括审判质效评估也是一样的,我希望院长们回去以后,跟执行部门沟通,提前做好准备,打好这一战。

这里我提三个要求:第一是准备要早。这次会议以后,马上行动起来,特别是“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第二是速度要快。人员到位以后要及时进行培训,前段时间的18项指标的信息,现在开始就要统计和录入,以跟上省高院的步伐。第三是数据要真。执行工作的18项内容反映要客观真实,能反映全貌,不能有随意性。希望到了9月份,我们两级法院的执行数据录入和评估工作在全省法院不落后,至少要跟上全省法院的步伐。

三、关于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是今年省高院齐奇院长抓的一项重点工作。在齐奇院长的牵头调研和推动下,省高院今年 5月底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四项工作原则,尤其是针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用工难等突出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创新了司法保障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省委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和最高法院有关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极大肯定和表扬。省高院6月初以“浙法发”的高规格文件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这个《指 导意见》。这次7月初召开的全省中院院长读书会上,齐奇院长又专门对这项工作作了强调和部署。可以说,贯彻省高院《指导意见》,积极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已经是当前全省法院落实“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主要抓手,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对此一定要有清醒地认识。

从温州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贯彻落实省高院《指导意见》还有着另一层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温州是民营经济强市,GDP中民营经济比重近81%,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最近,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对温州今后城市功能的一个重要定位就是“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要求温州“发挥民营经济发达”等优势,加快发展步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浙江温台沿海等发展”。这个《规划》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级规划,规划期为2009-2015年,并展望到2020年,可以说为温州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基调。这就意味着民营经济在温州今后发展中的份量将更重,作用和影响将更大。同时,又由于温州的民营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所以从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入手,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其意义和重要性也将更加突出。因此,大家一定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省高院《指导意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加强中小企业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各项工作。具体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抓好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涵盖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涉及面广,司法内容多。全市法院一定要坚持领导带头,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审判例会、专题研讨、辅导讲课、座谈讨论多种学习形式,把《指导意见》学深、学透,使全体审判人员领会《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精神实质,逐条把握条文含义,做到融会贯通,切实找准加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一要按照齐奇院长的要求,转变司法理念和作风,真正确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二要建立中小企业诉讼“绿色通道”,通过快捷立案、简易审理、速裁、调解等方式,对涉案中小企业尽可能使用快捷程序,避免过长的司法周期,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三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它们自身的资产重组改制。四要通过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规范中小企业的公司化治理。同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财产保护的力度,依法制裁各种侵占、挪用中小企业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五要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引领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引金融创新,引导构建广覆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保护它们的信贷融资的权益,缓解融资困难。六要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自主品牌,加快技术进步。七要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确保它们打官司的胜诉成果,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八要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司法救助措施。对涉及经济困难中小企业的诉讼案件,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困难企业打得起官司;对经济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而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执行案件,积极运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二)调研制定本地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工作细则。省高院《指导意见》考虑到我省各地地域、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设置了一些指导原则和宣示性、指引性条款,并要求全省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应的操作性细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方面,嘉兴中院、嵊州法院、宁波法院等已经率先探索,出台了一些贯彻意见。我们温州是“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是中小企业的集聚地,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不能落在后面,更要争取走在前列。今年上半年,中院研究室已经配合省高院开展专题调研,并承担了调研课题第三部分的起草工作。可以说,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有着我们的一份功劳。《指导意见》下发后,中院民二庭结合商事审判特点,也提出了一些贯彻意见,但没有真正形成实施细则。这方面的工作,请研究室和民二庭等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为贯彻这12条,提出我们自己的一些指导意见。各法院因为地域经济差异,也可以就自己辖区内的贯彻省高院的12条指导意见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出来,并且上报中院。

另外,根据省高院要求,近期各法院还要做好向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汇报、通报工作。重点汇报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的重要指示及省高院《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举措,汇报本地法院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安排和打算等,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各方面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认真抓好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工作。委托行业协会调解是中院今年抓的一项重点工作,这项工作既是对省高院《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和丰富延伸,也是我们建设服务型法院、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今年3月,中院配合省高院开展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调研时,有行业协会反映,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很多,但行业协会说了不算,很多纠纷调解了又向法院起诉,效果不好。所以有的行业协会包括温州市中小企业 联合会负责人都提出,法院是否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调解,通过司法权威和行业权威的联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果。我考虑,这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我们要研究室、立庭庭、民二庭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调研中发现温州市本级就有行业协会140多个,其中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88个,工商行业企业有3.6万多家,企业2007的产值就达7600多亿元。有这么大的潜在群体和司法需求,这项工作的意义就更大了。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地上,出台了一个意见,听取了商业协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并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在5月底出台了《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并在6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作了通报。这项工作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受到了广泛好评。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央广播电台等十多个国家媒体作了集中报道,《光明日报》还给领导写了内参,省委赵洪祝书记、省高院齐奇院长和温州赵一德市长都作了批示,给予高度肯定。在上周召开的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市委朱贤良副书记也专门作了表扬,并要求下半年要“不断加强区域性、行业性新型调解组织建设”,把构建大调解体系这项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

这项工作领导这么重视,社会这么关注,但我们法院内部还跟不上。5月底出台意见后,近2个月来,各法院内部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联络员还没有确定,各地行业协会的名 册也没有建立,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展,具体个案调解成功的还很少。我想,关键还是在于领导重视。各法院院长有没有看过这个《指导意见》,有没有具体在抓?文件下过了,不等于工作就做过了,不能图虚名。这个意见出台以后,有很多媒体来采访我们,我们只能讲一些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今天在会上再强调一下,请在座的各位院长对这项工作一定要引起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抓紧抓好。永嘉瓯北法庭最早建立的泵阀等3个行业协会联络点,要做好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总结工作经验,为全市法院提供借鉴。要尽快建立行业协会调解名册,指定法院联络员,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委托调解的快捷处理,提高其调解能力,尽量缩短调解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时间期限,防止久调不决,增加当事人讼累。同时,对行业协会要求确认的调解协议,要依法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总之,这方面的工作请各法院抓紧动起来,争取早出成果。有关工作请中院立案庭牵头负责。

四、关于“28个法庭28个亮点”创建活动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基层基础建设都很重视。去年市委政法委开展了“三个年”活动,其中一个就是政法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年。今年,省委政法委部署开展了“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省高院也召开了人民法庭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夯实法院工作基础。根据上级的 要求,我们今年部署开展了“28个法庭28个亮点”创建活动,开始有些同志有不同意见,有同志讲28个亮点做不到。我讲没关系,只要每个法庭都有自己的工作亮点,28个法庭就有28个亮点,其中某些亮点有重复也没有关系。这项活动既是为了巩固和深化去年人民法庭便民诉讼20条的工作成果,也是为了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是“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本地化、特色化。这项活动开展后,齐奇院长、朱贤良副书记等领导也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肯定。但是,从前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来看,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苍南、永嘉等法院走在前列,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些工作,但也有些法院还没有真正落实,仅仅是每月上报数据。我们要求每个法庭在今年3月底前要确定亮点创建方案,包括确定的依据、工作步骤、具体措施及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法庭没有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没有找准努力方向。我们法庭的个别庭长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工作还跟不上。另外,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法庭要在12月份上报创建活动的工作总结和经验材料,中院要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验收,编印创建活动经验文集和论文集,并表彰十个先进单位和十个先进个人。这方面,请相关法院主要领导和中院民四庭、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务必引起重视,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督导,早做准备,争取把相关工作抓实抓好。根据上级要求和温州法院的实际,我考虑下半年这项活动还要在五个方面下 功夫:

一要在深入推进便民诉讼上下功夫。便民诉讼是近年来温州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和亮点。特别是中院去年制定的“便民诉讼20条”,省高院今年3月特意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推广,中院自己也编印了一些材料,会议资料供全省法院学习,各新闻媒体也很感兴趣。所以我们在深入推进便民诉讼上,特别是“便民诉讼20条”我们还要进一步引起重视,继续抓实抓好,争取抓出更大成效。

二要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上下功夫。从中央到基层,各地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很重视。《人民调解法》草案已在今年6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于7月1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省里、市里对人民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也抓得很紧。朱贤良副书记今年多次强调法院要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建设,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我们也把“加强法院调解窗口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中院主要领导“一线工作法”的重点项目向市里上报。从前段时间来看,这项工作进展还不理想。目前还有近半数基层法院的立案大厅和人民法庭没有设立人民调解窗口,驻庭的人民调解员落实到位的也不多,人民调解员办结的案件更少。这方面,请各法院院长、分管院长要切实引起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抓好落实。

三要在深化模范五好法庭创建上下功夫。最近,党委部 门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很重视。从法庭工作来看,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当务之急是要把五好法庭和模范五好法庭创建工作抓上去。五好法庭要尽快实现满堂红,模范五好法庭的数量要进一步增加。最近,省高院正对五好法庭和模范五好法庭的申报对象进行考核,部分模范五好法庭可能要进行淘汰,我们要抓紧查缺补漏,“未雨绸缪”,改进不足,以良好的工作实绩、一流的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通过上级法院的考核。

四要在加快法庭用房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我在年初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说过,市财政补助建设的23个人民法庭用房,要争取在本届内完成或动工开建,这点我是向市委有关领导都表过态的。从目前进度来看总体是好的,但还有3个法庭用房没有立项,有6个立项后至今没有动工开建。相关法院领导一定要引起重视,工作要抓紧。法院大楼也是一样,瓯海法院的审判大楼装修等工作要抓紧。各法院有基本建设项目的,要与党委政府沟通好,在十二五规划编制时要及时报告,争取编进规划。

五要在加强内部管理、树立法庭良好形象上下功夫。6月下旬以来,省高院的司法巡查小组和高院法庭指导组的同志对全市部分人民法庭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查访。从反馈的情况看,总的较好,但也有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另外,从省高院通报的第一季度模范五好法庭审判质效评估数据来 看,我市几个模范五好法庭排名也还比较靠后。这方面,请有关法院领导也要引起重视,要督促相关法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判质效,以更好地应对省高院的检查评估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五、关于审判质效管理

审判质效管理现在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头戏,齐奇院长很重视,抓得很紧,每月都在评估数据报表上有批示。这方面,我们温州法院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考核排名相对落后。从前年开始,我在全市法院院长会上强调,要求院长带头多看报表、多做分析、多抓管理。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应当说有一定好转。今年1至6月,我市法院在收结案数增幅较大,质效评估考核排名总体上稳中有升。这与在座的各位院庭长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平阳法院动了许多脑筋,想了很多办法,上半年13项评估指标在全省法院考核排名同比进步30多个名次,16项评估指标跃居全市法院第一,进步非常明显。中院已专门编发工作简报介绍推广他们的经验,各法院院长要好好看看,对比一下。另外,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我市法院的审判质效总体水平在全省法院仍处于相对落后位置。一方面,基层法院的评估数据平均水平总体上尚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较多的基层法院考核排名仍处于全省法院相对靠后位置,另一方面,中院本级各项指 标总体排名在前三位,但今年上半年中院在收结案增幅的情况下,未结案数也大幅上升,个别数据在全省中级法院的考核排名有所下降。这方面,我自己首先要重视,各分管院长、庭长也要引起重视。要把工作抓上去,改变未结案过多的这个面貌。

(二)个别老问题仍未能纠正。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率长期偏低。全市11个基层法院中,除了平阳法院外,其余10个法院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均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瑞安、乐清、洞头法院的简易程序适用率甚至比去年还有较大幅度下降。这个问题我强调了很多次,但一直未能改观,各法院院长一定要好好分析原因,抓好整改。二是民事调解率还是偏低。这也是个老问题,我也强调过多次。应当说,如果看总体上的民商事调撤率的话,我市法院还是有一定进步的。目前有5个法院民商事调撤率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民商事撤诉率更是全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单看民商事调解率的话,除永嘉法院外,其余10个法院均低于平均水平。三是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这方面,我也强调了很多遍。从报表来看,上半年我市法院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较去年同期总体上有缩短,但还是有8个法院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也还需要引起重视。这方面,民四庭专门发过通知,立案庭也提过要求,但个别法院上诉移送时间仍很长。中院本级向省高院移送时间也延长了4天多,各业务庭也要引起 重视。这也反映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一些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一是未结案数居高不下。上半年,全市法院未结案数总体上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中院本级和洞头等法院却大幅上升,上升幅度均超过40%。再审案件多,未结案数量大,再审案件未结案数增幅甚至达492%。这些情况请中院的分管院长和业务庭长一定要引起重视,要抓紧部署开展未结案清理工作,发扬以往行之有效的清案方法,尽快把未结案基数降下来。二是结案均衡度偏低。结案均衡度是齐奇院长很关注的一个评估数据,它反映了收结案均衡发展的态势和水平。从6月份的报表上看,我市9个法院结案均衡度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11个法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大家要引起重视。三是基层人均结案数。这方面,包括人均结案数和法官人均结案数两项,我市均有10个基层法院较大落后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这两项数据均明显落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什么原因?中院本级这两项数据是第三,也要引起重视。四是申诉率和申诉裁定再审率上升。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在今年上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到信访工作时,特别是强调要坚持“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源头治理”,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形成有利于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控制和减少申诉率、申请裁定再审率上下功夫。但从上半年的报表来看,我们这方面的工作 还不理想。9个法院的申诉率和申请裁定再审率在上升,6法院的申诉率和10个法院的申诉裁定再审率超过平均水平。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要想办法解决。四是程序终结率过高。除平阳、瑞安法院外,其余9个法院的程序终结率均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也要引起重视。

六、关于法院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目前各级法院对法院文化建设都很重视。最高院7月初在宁波召开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会议,王胜俊院长亲自出席会议。他在会上强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提升队伍素质、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并要求全国法院深刻认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高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省高院齐奇院长和市委朱贤良副书记对法院文化建设和政法文化建设也很重视,7月21日,朱贤良副书记带队到永嘉调解政法文化建设,市委政法委还准备在永嘉召 开政法文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永嘉法院文化建设的经验。

这项工作最高法院有要求,市委也这么重视,全市法院一定要从更高的站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法院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化建设,着力创建关爱干警的文化环境,提高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当今社会管理精细化的知识时代,法院工作优劣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和队伍的竞争。我们的队伍从司法的理念、观念、精神状态、素质素养、纪律作风等等方面,与司法公正的要求,与精品案件质量的要求,与司法公信和公众形象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在有些地方可能还很不适应。所以法院文化建设一定要把精神文化建设放在首位,要想方设法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把全法院每一位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都调动到最佳状态,形成干事业、争一流的浓厚氛围,象爱护自己的眼睛和生命一样爱护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要认真落实王胜俊院长的要求,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通过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培养,通过司法良知教育,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职业道德水平,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要坚持“从严治院”与“从优待警”相结合,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培育人作为开展思想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多渠道为干警鼓劲减压,努力在推动解决干警学习培训、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实际困难上取得新突破。

(二)要结合文明机关创建,加强行为文化建设,着力规范法官司法行为,树立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最近,中院正在争创市级文明机关,有关部门目前正通过电话随访等方式明查暗访,将在8月份到中院检查验收。中院创建办已经发出通知,请各分管院长、庭处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线、本部门的管理,不能给创建工作拖后腿。另外,类似的明查暗访、监督考核还有很多,如前阶段的省高院司法巡查组的检查、省高院对部分人民法庭的随机检查、齐奇院长自己带队到法庭随访,以及市作风办、中院监察室组织的明查暗访,等等。可以说,现在的监督是无处不在,各法院都要引起重视。要进一步按照创建文明机关的要求,按照“转作风优环境”等专项活动的要求,规范法院内部管理,加强院风院貌巡查和司法礼仪明查暗访,不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以更加良好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争创人民满意。

(三)要推进法院“两庭”建设,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提高法院物质建设的文化含量。应当说,近年来我市法院在这方面是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的。中院去年以新大楼搬迁为契机,在审判区制作了四组法制文化浮雕,邀请了20名温州知名书画家创作了100多幅以廉政为主题的书画作品,张挂在办公区内,并把“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确定为中院院训,镌刻在办公区一楼大 厅,让干警上下班时时可见,入脑入心。基层法院中,永嘉法院办公审判大楼的文化塑造很有特色,齐奇院长、朱贤良副书记等领导都给予了肯定。文成法院这方面也抓得不错,去年还被评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先进集体。现在全市还有不少法院的审判大楼或法庭用房正在建设装修,我想可以学习借鉴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多在大楼法文化装饰设计上下功夫,尽量提高法院物质建设的文化含量。我一直强调,新大楼要建设好,老大楼也要管理使用好。一些法院的老大楼法文化建设也要搞好,特别是大楼的整洁卫生是事关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管好。通过大楼法文化建设,不仅自己看了赏心悦目,当事人和群众来了,也会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增进对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信任和景仰。

七、关于廉洁司法

廉洁司法是法院、法官的立身之本,我也是大会小会逢会必讲。温州是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特别复杂,工作、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要想确保全市法院队伍不出问题,有时觉得确实是如履薄冰,一刻也不敢放松。就在前不久,鹿城法院又出了一个问题。今年的6月25日,鹿城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林振华因涉嫌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检察机关批捕。平阳法院去年工作很好,但年底时1名审判员出了问题,自己投案自首了,在考评先进时被一票否决。这暴露出我们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上仍不到位,在管理上仍存有漏洞,特 别是对干警八小时外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所以我还要再强调廉洁司法,强调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下半年,我考虑还要加强六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要认真组织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要把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作为行动的一面镜子,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表率,时时对照、常常提醒,逐项进行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具体岗位廉政教育制度,结合《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和陈燕萍同志先进事迹,对全院党员干部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党性党纪教育。二是继续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和“六条禁令”。注重发挥各庭室廉政监察员的作用,不断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监督,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下半年,要在全市法院继续开展案件回访和异地交叉督查等工作。案件回访的范围由中院统一确定,各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已审(执)结案件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继续组织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对全市法院范围内发改案件实行交叉督查和集中督查,预防和减少督查的人情干扰。另外,还要开展委托评估拍卖专项检查。对全市法院委托评 估拍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指导,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四是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干警的精神境界。五是结合转作风优环境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六是进一步加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严肃查办违法违纪行为。

八、关于司法舆情应对引导

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涉及法院的网络舆情非常关注。最高法院今年全国“两会”前专门开了一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法院司法舆情应对引导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在全国“两会”期间建立舆情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重大司法舆情要在1小时内报送到最高法院。这样的重视程度是前所未有的。省高院去年专门开办了《网摘时评》刊物,齐奇院长每期必看,还经常作出批示。齐奇院长近两年来已经三次在全省法院院长会、中院院长读书会上专门强调司法舆情应对工作了。市委朱贤良副书记对此也很重视,他还把网络舆情作为社会管理的一块重要内容,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作专门部署。今年下半年,市委政法委还准备围绕“突发公共事件与舆情应对”,组织政法领导干部专门进行培训。

从我们温州法院情况来看,这块工作应当说总体上还是好的。上半年,中院办公室指导瑞安、鹿城、瓯海法院公开回应一些涉及法院的负面网贴,得到了网民的理解和称赞。齐奇院长批示肯定了瓯海法院公开回应网民负面贴文的做 法,温州电视台《温州零距离》对鹿城法院公开回应网民贴文进行了评论报道,称赞这种做法是司法理念和法制文明的进步,要求其他机关向法院学习。上半年,最高法院对全国“两会”期间法院舆情引导应对进行总结表彰时,中院、龙湾法院受到了表扬,2名宣传员被评为先进个人。

但我们也要看到,新时期涉及法院的突发事件和舆论炒作不断增多,网络舆情也非常复杂。同时,我们法院还缺乏一些网络舆情应对引导的规范制度和工作经验。为此,我们要不断总结提高舆情应对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舆情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高院今年6月下发的浙高法(2010)171号《关于加强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对司法舆情引导应对工作,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各工作条线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协调落实。各法院要拔付必要经费,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信息网络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法院,要为网络阅评员配备外网电脑,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争取第一时间发现涉及法院的网络舆情,打好主动仗。另外,省高院还特别强调,重大敏感事件的舆论应对引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法院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事件处置与舆论引导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妥善地做好涉及本院的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不能一推了之或胆怯回避,要力争把事件平息在发源 之地。中院办公室要对全市法院的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协调管理。

二要掌握好突发事件应对“黄金四小时”法则。今年第3期的《党政干部参考》中刊登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一文。齐奇院长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加了批注,要求送各级法院院长参阅,并要求一旦发生涉案、涉法院“触电”,各地院长要敢于担当,及时应对。“黄金4小时”法则,是由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最早提出的,它的主要观点就是要借助能产生快速舆论传播的“黄金4小时媒体”,就是以微博客、QQ群、人气高的BBS论坛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在危机来临时,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后续(动态),通过早讲话、会讲话、讲真话,并依托网络媒体的快速传播,让群众了解权威消息、主导舆论,尽快平息事态。省高院《关于加强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也有详细的规定和阐述,并附有法官如何接待、应对媒体记者采访的规范用语,请大家要组织本院、本庭的干警认真学习,提高引导应对能力。

三要落实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信,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上半年,中院在阳光司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通报行政审判、委托行业调解等情况;行政庭、民三庭负责人做客温州网,加强了网络民意沟通;举行了“法院开放日”活动,网上直播一起知识 产权案件庭审,2次在都市报等媒体上公告邀请市民旁听庭审,同时加强了法院宣传工作,通过大量的媒体报道增进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这些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反响。一些人大代表和媒体记者及网民都称赞法院工作透明度高了,新举措很多。朱贤良副书记在上周的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对我们的做法予以了肯定。下一步,我们还要在阳光司法和正面宣传引导方面多下功夫,争取为法院工作营造更好地舆论氛围。现在,全市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都已建立,这是法院的对外窗口,是法院对外通报工作情况和群众了解法院信息的桥梁纽带。请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门户网站,一定要管好、用好。信息要不定期发布,不能一个月、几个月都不更新,那就不是给法院添彩,而是抹黑了。在信息发布中,也要重视保密工作。发布的信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引起负面影响。中院办公室已经制定门户网站的管理规定,各法院要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九、关于法院安保工作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事件,不但直接危及了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而且极大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些情况特别是湖南永州的枪击法官事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法院的安保工作。最高法院连续下发《关于坚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等 文件,并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做好安保工作的文件。省高院也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就这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也要抓紧与公安的沟通,争取与公安一起,结合温州的实际,联合下文,作出一些有关安保的措施和细则。这次全省中院院长读书会上,齐奇院长又专门强调了法院安保工作。6月10日,省高院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督查。根据上级的要求,中院最近新购了安检设备,加强了安检工作。同时,成立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近期准备对各法院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督查。

法院安保工作事关法院工作秩序和干警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关无数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请大家对这项工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上级的要求和中院的部署,我这里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加强法院干警安防意识教育,严格机关内部管理。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清安全保卫工作的严峻形势,警惕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教育干警掌握常用的应急处理方法和防身技巧,提高自身防范能力。要切实加强法院机关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检工作制度。建立严格的门卫、值班、检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法院要实行对办公区域的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和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法院,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各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庭室负责人要带头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全体干警的教育管理。

二要扎实开展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督查活动。根据中院制定的督查活动实施方案,前期我们是要求各法院就安保工作开展自查。从自查情况来看,平阳、瓯海、文成、苍南法院动作迅速,但有的法院动作比较迟缓。这次会议以后,各法院要切实按照督查活动所确定的内容,结合当前法院的安保工作,抓紧时间开展一次拉网式的专项检查,确保不留死角。要对办公和审判场所的安保情况、强制措施的规范适用、安保预警机制的建立、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的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对刑事审判羁押场所的安保设施和防护措施、押解通道“三道门”建设、是否建立易激化矛盾案件的预警机制、对群体性诉讼及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的诉讼案件是否采取防控措施等问题,各位院长要亲自过问、认真解决。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敏感案件当事人和其他高危人群要保持警惕,加强防范工作。

三要加大防护力量和装备投入,提升法院安全防范能力。各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法院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充实司法警察力量。警力不足的法院,要及时招录保安人员,协助司法警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大对安保人员特别是聘用保安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查把关,定期组织集训,增强防护能力。要坚持把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纳入到机 关安保范畴,按照齐奇院长提出的要求,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保安专门负责门卫、安检和执勤等工作,有条件的法院还应为每个人民法庭至少安排1名法警负责安保、维护审判秩序和值庭等工作。各级法院要加强安检装备、器材的配备,安检入口处必须配备X射线监测仪和安检门,为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要对重点部位实行红外线监控、24小时可视监控和报警装置,加大巡查力度,做到人防、技防、物防“三防”相结合,全面提高法院安全防范能力。

四要坚持安保与便民相结合,尽量争取当事人和群众对安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安保工作和当事人不得进入办公区,可能会有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不理解,甚至责怪法院“门难进”。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交流沟通,要使他们认识到安保工作既是保障法院工作人员自身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安全。同时,安保工作还可以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物理隔离带,有利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有利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尽量通过远程立案、电话咨询答疑、网上办案进度查询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和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此外,要改善接待区硬件设施,如放置饮水机、报纸、签字笔等,美化环境,优化服务,尽量吸收和减少群众对安保工作的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在区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篇6

2009年, 我区建设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坚持反腐败的工作方针, 坚持“一岗双责”、“两个同时”,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回访中, 充分肯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风廉政工作。

(一) 加强监督检查, 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1. 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开展对中央和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2009年, 我厅先后3次召开了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工作任务和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9月中下旬,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北海等四城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针对全区普遍存在的财政供养人员补贴不到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缓慢以及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各市也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 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我厅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各市政府工作责任制, 在2009年2月召开的全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签订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状, 将2009年的廉租住房保障10万户和新增廉租住房2.7万套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县;7次开展廉租住房保障的督查, 4次召开专题会议以及时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把廉租住房建设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制定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对各地开展绩效考核, 有力地推进了廉租住房的建设。

据统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 全区已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4.87亿元。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共3.34万套, 完成投资19.62亿元, 正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户数为10.83万户。

三是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督查力度。2009年, 我厅牵头组织自治区相关厅局组成14个督查组对全区污水垃圾项目进行了3次督查;18次召开推进污水垃圾项目办公协调会;在南宁、柳州、钦州、玉林四城市先后4次召开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申请国开行贷款现场对接会;11次对各市、县污水垃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1~11月, 共出台文件280多个, 解决各市、县污水垃圾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 有效地促进了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四是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 推进节能减排项目有序进行。2009年2月, 我厅组织召开了2009年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工作会议, 印发了《广西建设厅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出台了《建筑节能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五是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厅和监察厅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区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5月26日, 我厅与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全区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会议。下半年, 我厅和监察厅联合草拟了《关于审定房地产开发领域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公示暂行办法》, 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待审批。

(二) 强化党风廉政教育,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年来, 全区建设系统各级党组 (党委) 、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 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六条规定”,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在各地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 驻厅纪检组主要领导结合本系统的实际, 到北海、百色、来宾等市给建设系统党员干部上党风廉政建设辅导课, 受到干部职工的欢迎。驻厅纪检组积极组织各市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 为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订购《党风廉政教材》、《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为干部学习提供条件。4次组织播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王瑛》等专题片。厅离退工作处也经常组织厅机关离退休老同志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

各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要求党员干部牢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 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 收到了较好效果。贺州市建规委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加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开设“廉政课”强化典型教育, 二是建设“文化栏”强化宣传教育, 三是排查“风险点”强化岗位教育, 四是培养“廉内助”强化家庭教育;南宁市建设系统各委局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读书活动;桂林市建规委继续开展廉政文化“八进”活动, 对关键部门和重要岗位推行廉政承诺制;北海市建委开展“把好六道关、算好七笔账”教育活动。

(三) 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制度, 开展绩效考评试点。2009年, 我厅办理行政相对人咨询事项525项,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13414项, 共受理13272项, 办结13576项。2009年, 作为17个试点单位之一, 厅机关将工作重点列入考核范围, 对厅机关、二层单位及各市建设系统开展考核试点工作, 得到了自治区绩效办领导的积极评价和肯定。二是继续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 厅机关认真贯彻专项资金监管四项制度, 促进专项资金公开、透明管理。

南宁市规划局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 加强工作督办力度, 对重点科室和重要工作环节加强监管, 主动“回访”办事单位, 确保办事公开透明廉洁;北海市建委开展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查找致腐危险源活动, 查找腐败源71项、86条, 涉及岗位62个。针对新查找的腐败源, 建立制度2项, 修改完善制度4项, 确保干部职工的健康成长。

(四) 继续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和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2009年, 我厅继续抓好自治区治贿办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的工作部署, 同时布置了2009年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查自纠工作。1~12月, 出版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简报共6期。

二是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 我厅把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及时将《通知》转发各地, 要求加大对本地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情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 2009年, 全区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同比增长29.7%, 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34.8%。

三是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 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管。2009年4月, 我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等10部门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桂发改前期[2009]272号) 。2009年上半年, 我厅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等到厦门、广州等地对招投标监管办法进行考察调研, 已完成3个加强招投标监管的文件待发。

南宁市制定了《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及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试行方案》, 积极探索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措施和办法;柳州市对公开招标项目, 全部要求设立预算控制价, 有效打击了哄抬物价、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继续认真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维稳工作

2009年1至12月,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共收到来信来访45件, 其中, 转办26件, 办结8件, 暂存11件。驻厅纪检组领导8次组织协调开展信访案件专项治理督查等工作。

2009年, 建设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照自治区纪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 在各级党委 (党组) 的领导下, 工作开展顺利,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 反腐斗争形势还相当严峻, 任务依然艰巨。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城镇房屋拆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 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力度还不够, 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等。这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 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2010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 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总的要求是: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紧紧围绕建设系统的中心工作, 以确保中央关于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 以专项治理为抓手, 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目标, 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 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等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贯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各个环节, 切实抓紧抓好, 抓出成效。

(一)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围绕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 加强监督检查, 促使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维护党纪政纪, 确保政令畅通, 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广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扩大内需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重大决策, 加强对扩大内需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同时, 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 要创新管理模式, 防范资金风险, 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抓好对“城乡清洁工程”、建筑节能项目的监督检查。抓好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突出对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和规定, 扎实推进我区城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三) 加强教育,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是要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 要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央反腐倡廉建设精神、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 学习贯彻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二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工地、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努力营造弘扬正气、尚廉倡廉的良好氛围。三是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 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廉洁从政教育活动, 以案说纪, 以案明法, 促使干部职工做到警钟长鸣。四是要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创新, 形成完善有效的体制机制, 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和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确保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的依法科学行使和规范有效运行。

(四)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抓好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治理, 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切实用务实清廉工作作风和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一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按照自治区治理领导小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为着力点, 着重抓好规范城乡规划管理, 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重点检查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落实, 以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划的落实, 严肃查处利用容积率以权谋私的行为, 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积极做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配合工作。二是要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抓紧制订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推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形成有效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 严肃处理贪污、挪用、骗提、骗贷公积金等行为。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严肃查处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中失职渎职、违规审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四是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 增强政策制度的执行力, 不断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要坚决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 有效防范和严厉惩戒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五)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信访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 是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也是查处违纪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因此, 必须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通过信访工作不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途径, 及时解决和化解矛盾, 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以及苗头性的问题。要在注重预防、加大预防力度的同时, 加大惩治力度, 认真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 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违法违纪案件和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六)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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