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2024-06-11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精选7篇)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篇1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向全省离退休干部通报组织工作情况工作方案>的通知》(琼组通„2011‟73号)精神,结合我市老干部工作实际,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老干部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全面做好我市老干部工作,得到了老干部们的一致好评,现就我市做好离休干部工作做以下汇报:

一、我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

我市目前共有离休干部39人,其中:行政单位17人,事业单位6人,企业单位16人。处级离休干部1人,享受副处级待遇7人。离休干部男26人,女13人,离休干部党员34人,其中:男25人,女9人。离休干部遗属37人,其中:困难离休干部4人,困难离休干部遗属3人。

二、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工作情况

(一)、创新思路措施,扎实推进离退休干部组织思想政治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离退休干部组织工作。由于我市离退休党支部的党员,特别是支部书记年龄都在80岁以上,年老多病,行动不便,根据工作需要,局党支部及时帮助他们沟通协调,抓好换届,选出了党性强,身体健康的较为年轻的老党员担任书记,增强了离退休党支部的活力,健全并落实了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三会一课”、学习培训等党内活动制度,推进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有关制度的意见》要求,坚持并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一系列制度。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市级领导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坚持带头走访慰问全市离退休干部及老干部遗属,为老干部们送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今年上半年,先后组织召开了全市离退休老干部迎春茶话会,邀请老干部参加了全市领导干部会议、换届工作座谈会、组织工作满意度测评、三月三节文艺晚会、市级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会等,进一步激发了广大老干部关心支持五指山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6月27日,我局组织离休干部10人开展参观考察活动,到陵水新开发区和三亚南山等参观考察,让老干部开阔了眼界,感受到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新变化、新发展。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离休 干部征订了《海南日报》、《人民日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参考》和《老干部参考》等报刊杂志,满足了广大老干部关心政治、加强学习的需要。今年来,围绕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议精神和省第三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每月一次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参观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促进了老干部的政治思想更加坚定,更加热情地投入到五指山市的经济建设中来。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扎实推进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在全市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了以创建“五好”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争当“四好”老干部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树典型、宣传等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上半年组织离退休干部290多人观看电影《杨善洲》开展向离退休老同志的优秀代表——杨善洲同志学习活动。每月15日,利用离退休党支部活动日,开展“讲事迹、比奉献、葆本色”宣讲活动,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激励教育身边的老干部。还先后五次有针对性地组织广大老干部参与项目建设、文明大行动、行风监督、网吧监督、送温暖献爱心、关心下一代等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二)、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老干部办实事好事

认真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抓好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积极开展“进老干部家门、知老干部情、解老 干部难”活动,为老干部办实事好事,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提高为老干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好老干部最直接最现实的日常服务工作。

1、组织老干部定期体检,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随时掌握老干部健康状况,让老干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对有病住院或办理家庭病房的老干部,我们都到医院或家里进行探视,让老干部们感受到组织最温暖、最贴心、最人性化的关怀。今年以来,共有7名离退休干部住院治疗,我局都组织探望,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送去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通报会和意见征询制度,定期向老干部通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认真听取老干部们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春节前夕,市委、市政府在市委三楼会议室召开老干部迎春茶话会,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20人参加会议,市委领导向老干部们通报了2011年工作情况和2012年工作计划,并认真听取老干部们的意见,老干部们十分满意。今年4月,我局还利用老年大学这一阵地,组织部分候鸟老人25人召开座谈会,征求候鸟老人对五指山发展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汇总向市委督查室反馈。此外,利用每月15日离退休支部生活日,组织离退休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省第 4 六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参加离退休干部累计120多人。

3、认真落实老干部联系、走访、接访制度,主动与老干部进行思想交流。对老干部的来访来信,我们都认真做好记录,热情接待、积极反映、认真处理,给老干部们满意的答复。如毛阳镇政府离休干部王家义,6月6日到我局反映:由于年老多病,子女无工作,造成家庭困难,要求组织照顾儿子就业的情况,接到情况后,我局领导立即到毛阳镇了解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向市领导反映,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市粮食局离休干部王开雄反映由于所在单位破产,造成4个子女下岗无工作,本人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造成生活极其困难,要求组织安排子女就业问题,以解后顾之忧,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都及时了解情况,主动跟领导汇报,以取得支持和帮助,对几位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来电询问医疗、津贴问题,我们都及时了解情况,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有着落。

4、对去世的老干部、遗属,我们积极开展临终送温暖活动,积极、主动帮助家属子女处理后事,得到了去世老干部家属子女的由衷感谢!

5、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捎去节日慰问金、慰问品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之情送到每位老干部的心坎上。2012年春节前夕,我们争取市委、市政 府的支持,先后慰问离休干部及遗属和退休的处级干部共92人次,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等费用共13万多元;七一期间,我局党支部还开展了慰问特困老党员活动,给3位离休困难党员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让他们感受到党的关心和温暖。

6、情系老干部,力所能及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一是经过调查,了解到我市还有一些离休老干部,特别是企业离休的老干部,如市粮食局的离休干部王开雄,畅好乡离休干部朱成义,毛阳镇的离休干部王家义、王明辉,由于企业破产,本人年老多病,子女下岗无工作,无住房,或住危房,生活非常困难,需要我们帮助解决子女就业、住房问题,我们及时地把这些情况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书记宋少华、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张棉生十分重视,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二是把老干部的冷暖、困难放在心上,了解到毛阳镇离休干部王明辉,由于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一部轮椅,方便生活,局领导亲自把轮椅送到他家里,为他解决了这个实际困难,老干部非常感动和感激。

(三)积极做好协调沟通,落实好老干部“两费”工作。为了落实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落实情况,我们对全市离休干部的“两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离休干部就医用药及其他待遇落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适应离休干部逐步进入“双高期”的实际,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落 实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和各项补贴工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实行了老干部医药费预拨制,市财政局每年给市社保局医疗专户预拨100万元作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干部每月医疗费报销不及时的老大难问题。局领导经常与财政、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问题。如: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对居住在广东、海口、三亚等省、市离休干部住院需报销医药费时,我局领导亲自与市社保局协调沟通,为离休干部办理医药费报销事宜,为老干部们排忧解难。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离休干部报销医药费27.1万元,无拖欠现象。

(四)积极探索推进离退休干部宏观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落实老干部各项政策待遇文件精神,加强离休退休干部宏观管理调研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探索推进以党建工作推进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思路措施,实现了离休退休干部组织生活共过、学习教育共抓、管理服务共管、作用发挥共促、离退休干部工作全面推进的目标。今年以来,我们结合春节慰问活动和七一前夕的走访慰问活动,开展了特殊困难老干部及遗属生活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参加革命时间早、家庭负担重、身患重病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及遗属。我们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我们积极调剂资金,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让他们过上一个幸 福、安宁的晚年。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篇2

1 “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新时期的老龄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革命历史性的原因, 在我们的老龄队伍中存在着离退休干部这样一个群体。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这样做, 不仅因为“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 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 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 不怕牺牲, 英勇奋斗, 为推翻反动统治, 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 为建立新中国, 做出了巨大贡献”;不仅因为我们的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 做出了很大贡献;不仅因为我们党尊重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贡献, 把离退休干部视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视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更因为我们的离退休干部一生坚信党的领导、坚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放弃自己终生为其奋斗的事业, 而是积极学习、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时刻关注着党的建设, 关注着国家的发展。以这个群体特有的方式支持和影响着改革的历程, 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领广大离退休干部, 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和目标而努力奋斗。只有把离退休干部这项工作做好了, 才能保持中国革命的连续性;才能做到新老干部有序的交替;才能真正保持社会的稳定。无论是计划经济条件下, 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必须重视和加强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曾庆红同志讲:“干部工作有两大块, 一块是在职干部, 一块是退下来的干部。”既然离退休干部同属于党的干部工作范畴, 各级干部部门就应该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管理范围, 同抓在职干部工作一样抓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笔者认为:必须把离退休干部工作开展的好与不好, 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方面, 只有这样做, 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不仅如此, 笔者认为:各级党的干部部门还要用与时俱进的思想, 去思考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位置, 去思考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建立和发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中的位置。离退休干部的问题解决好了, 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 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有了可靠的基础保障。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在党的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 伴随干部退 (离) 休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它既有一般党支部工作的普遍性, 同时又有着离退休干部党的工作自己的特点。中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离退休干部党员长期接受党的教育培养, 是一支忠诚于党的事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队伍,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出发、从离退休群体的组成结构特点出发, 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出发。从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出发。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 在老同志中应该起着非常重要的引导、教育和约束作用, 起着任何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团结和带领老同志, 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为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稳定努力做贡献的作用。老龄工作的千头万绪, 只有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放在首位, 发挥离退休干部中党员的作用;发挥广大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才能真正把老同志团结在党的周围, 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各种复杂的政治局面, 使老龄群体成为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物质还不丰富的情况下我们要抓党的建设, 将来就是国家富强了, 老同志当中党的建设、老同志当中思想政治工作还是要作为我们的特色长期坚持下去的。这是我们共产党人做好一切工作的法宝。党的各级干部和组织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离退休干部党的工作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部分, 同在职党的建设一样一并抓好。为了切实保证离退休干部党工作的落实, 笔者建议: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应该成为考核各级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并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2 “两项待遇”与新时期的老龄工作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这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 党和国家确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方针。改革开放三十年来,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各级党委、各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按照“两项待遇”的要求, 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努力地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实工作。形成了一整套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有力地支持了我们国家养老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开始发挥它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在进行之中, 计划经济下诞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工作应该怎样做。笔者认为:作为中国老龄工作的一部分, 新时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仍然要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基本原则。这是当前老龄工作的重要章节, 是建成社会主义养老保险体系关键一环。

进入21世纪, 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保持社会稳定, 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离退休干部群体正是社会稳定的关键一环。从历史看:社会的发展得益于他们打下的坚实的基础, 他们在艰苦条件下创建的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基础, 为今天的改革提供了发展平台;从社会看:他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仍在影响着一代又一代新中国的建设者;从中国的养老现实看:他们的生活质量高低, 受社会重视程度, 将会影响年青一代对改革未来的看法。因此, 离退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 必须坚持下去, 必须在政治、经济领域有实际的体现。不仅如此, 还应在有关法律程序上固定下来。由政策观念过渡到法律范围。还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赋予其新的内涵, 实现在一定的条件下离退休干部工作与社会化管理接轨。顺利完成离退休干部工作历史性的任务。

3 坚持实事求是, 做好新时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作风。新时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也离不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既要尊重历史, 又要正视老龄工作现实;既要注意离退休干部群体的特殊性, 又要服从全国老龄工作发展的全局;既要发挥离退休干部群体政治上的优势, 使其保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历史进程中维护稳定作用。同时要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 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这是我们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者正在面临和需要拿出办法认真解决的实际问题。能否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思想处理和解决离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进程中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实际问题。是对我们能否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原则, 妥善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的考验。我们的离退休干部是用生命、热血、青春做代价为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发展、强大而拼搏、奋斗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 没有他们的奋斗就没有新中国的今天。社会发展了, 不能忘记他们的历史功绩。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 继续发挥离退休干部政治上的优势。胡锦涛同志讲:“在新的历史时期, 老同志在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党几十年来培养的一大批干部不仅为新中国的成立、为新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为党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立了丰功伟绩。而且, 由于他们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他们几十年参加革命和建设的经历。他们的一生已经和党的事业、国家的兴衰紧紧的连在一起。这是我们坚持住社会主义方向最可信赖的基础。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 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出发, 在生活上给予离退休干部从优的待遇, 这应该成为我们国家长期的政策之一。在改革成果共享问题上一是不能只停留在说一说上;二是不能只在过年过节体现;三是共享的幅度应该加大。医疗制度的改革已经影响了部分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实质, 只有努力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才能实现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 不然, 就是一句空话。进入新的世纪, 我们国家的改革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近三十年, 我国的经济实力迅速提高, 国际地位日益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根本的改善, 各项社会保障逐步建立, 和全国人民一样, 老同志的生活也由温饱状态进入到小康阶段。离退休老同志的健康长寿、快乐和谐、思想稳定, 是我们离退休工作者现阶段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我们要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首要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执行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 全面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在政策层面上就是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国有企业如何正确把握和执行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 确保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确保企业的改革发展不受到影响;确保离退休干部及时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得丰硕成果。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篇3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老干部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由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其中,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由省财政负担80%,原单位负担20%,个人不再负担;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由统筹资金全额支付。同时为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另外再制定一个统一的《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治疗老年性疾病的药品。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落实。

三、由省委干部保健委组织安排,为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由省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本着从优和方便的原则,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可以自主选择江西省人民医院门诊部或江西省人民医院直属门诊部(原省公费医疗门诊部)中的一家为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抓好落实。

以上规定自有关部门发文起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篇4

关于落实离退休老同志政治待遇的工作制度

我局现有离退休老同志近200多名。这些老同志曾在不同岗位上为汉江方方面面的工作浸透了汗水、付出了心血、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为了让这些老同志继续关心国家大事,了解汉江的建设与发展,并且发挥其应有的政治优势,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局党委对落实离退休管理科政治待遇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和布署,有关单位协同努力,认真负责,扎实工作,切实把离退休管理科政治待遇落到实处。2.全局范围之内,坚持在职领导联系离退休干部的工作制度,开展与离退休干部心连心、结对子和互学、互帮、互助活动。(此项工作由党办负责,离退休管理科协助)

3.加强阅览室的建设。每年为老同志订阅一定数量的期刊和报纸,购买一定数量的书籍存放阅览室,供老同志学习和阅读。(此项工作由离退休管理科负责)

4.每年为离休干部订阅一报、一刊,送到老同志的手中。(此项工作由离退休管理科负责)

5.规范阅文室管理,定期借回有关文件,按规定要求供老同志阅读。(此项工作由离退休管理科负责)

6.加强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举办讲座、辅导报告、收看电视和录相,并购买书籍、报刊杂志,复印有关资料,分发到每个党员供学习之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党员的学习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此项工作由离退休党支部和离退休管理科共同负责办理)

7.局有关重要文件的印发,涉及到离退休老同志的学习、生活方面的,由局办印发给离退休管理科科供老同志学习、了解之用。(此项工作由党办负责督办、离退休管理科协助)

8.定期组织老同志参加听取局党委工作和行政工作情况通报会。(此项工作由局党办和离退休管理科共同负责)

9.不定期召开离退休管理科座谈会,倾听老同志的心声,征求老同志的建议和意见。(此项工作由党办和离退休管理科共同负责)

11.根据离退休管理科的特点和身体状况,结合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定期组织老同志在本省(或出省)参观国家水利发展与建设情况。(此项工作由离退休管理科负责)

关于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政策待遇 篇5

村干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纽带,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县委、县政府从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县农村各方面的发展。但是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不足,村干部工作积极不高,为民办事热情低,服务意识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级组织建设。

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村干部待遇落实情况调研的实施方案》要求,我们第二调研组一行四人,从2012年5月31日至6月8日,深入我县永乐、大池、简池、三溪、黎坝、三元、仁村、青水、长岭、泾洋等10个镇,采取听取镇村汇报、查看村干部工资发放文件资料和工资表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村干部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村干部待遇的基本情况

(一)村干部基本情况。本次调研所涉及的10个镇现有84个行政村,12个社区,457个村民小组,有在职村(社

区)“两委”干部223人,其中支部书记96人,村委会主任96人,专职村文书33人,兼职文书29人;离任村干部403人。现有村监委会93个,监委会主任93人、委员186人;村维稳工作站93个,站长93人,副站长63人,协管员310人;村计生主任108人(其中专职63人、兼职45人);村民小组长457人;其他配套组织403人。

(二)村干部工资现状。

1、在职村干部工资现状:10个镇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有一定的差别,但总体而言,10镇的情况大同小异。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均报酬在5000元左右。村级副职按正职工资总额的80%计发,专职村文书年报酬2400元。为尽可能地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各镇都结合本镇工作实际,把一些工作让村干部兼任,大部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均有兼职(村维稳工作站站长、文书等),报酬合并计算年均在5500元以上。

2、村级配套组织工资现状: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县上没有落实相关待遇,只有部分镇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村维稳工作站站长年工资400-2200元,副站长年工资300-1400元,协管员年工资200-360元不等;村计生主任专职年工资2400元,兼职年工资1200元;村民小组长年工资200-1200元;专(兼)任计生中心户长年工资600元;其他配套组织人员如民兵连长、妇女主任、团支书等每人每年

50-100元。

3、离任村干部工资现状:10个镇的所有离任村干部待遇均按照县上有关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执行,凡年满60周岁,任职15-19年的发给离退休生活补助每人500元/年,任职20-29年的每人600元/年,任职30年以上的每人700元/年,以县民政局批复为准,每年底通过“一卡通”兑现给离任村干部。

(三)村干部工资的构成形式及标准。村支书、村主任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人口基数工资。职务工资每月200元、工龄工资按任职年限每年1元、人口工资按全村总人口全年人均0.5元计算,基础工资占今年工资的70%,绩效工资占30%,奖励工资根据近年来目标考核名次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村级副职按正职工资总额的80%计发。

(四)村干部工资来源及发放形式。村干部工资来源由县财政转移支付,采取按月发放和年终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基础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有的镇按月有的镇按季度,还有的镇按半年考核后发放,奖励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并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

(五)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形式、支出方式及标准。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按每村每年4000元的标准纳入各镇财政预算,实行村财政镇管村支付,每季度报账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

月由村级报账员将村支书和村主任会签的支出票据报镇财政所,由财政所长审核予以报销。

(六)社区干部的工资现状。泾洋镇所辖的北门、南关、河西3个社区,处在县城的3个不同地段,居民户数多、人口多,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量较大,社区干部属全脱产,社区仅有2名干部,工资报酬相对于农村村干部高一些,每人每月1200元。除此之外的各镇社区,是由村改为社区的,由于我县去年才将一些居民居住户数较多,人口较为密集的镇所在地改为社区,这些社区的干部工资待遇与本镇其他村干部基本一致。

(七)村干部养老保险情况。各镇经济发展不平衡,村干部养老保险问题各镇情况也不同,一些镇由于村干部人数较多,镇上受财力所限,无力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有些镇采取鼓励村干部积极参加养老保险,镇上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100-500元不等。简池镇从2007年开始,实行村干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同时一些镇为村干部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二、落实村干部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村工作日益复杂化,牵涉精力过多,工作难度加大,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热、难点问题都首先需要村干部去解决,大部分村干部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精力很大,村干部由“半脱产”

变成了“全脱产”,村干部都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当家人,待遇高低影响着家庭的经济状况。他们的付出与所得的回报不成正比。由于待遇低,大部分村干部认为当干部不如外出打工,还有些村干部担心一旦不再担任村干部,生活便没有保障,呈现社会保障较差,离职后没靠头。一是在职村干部社会保障差。目前我县部分镇因财力所限,无力为在职村干部购买养老保险,村干部退无可依。部分镇虽然给予了一定的养老保险补助金,但额度不大,村干部后顾之忧尚存。二是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低。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远远低于城市低保,甚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困难村干部生活救助难。因为是村干部,农村的优惠政策等无法让他们享受,如果享受,群众不理解,意见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村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村干部待遇难提高。农村税费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没有任何收费项目,村干部待遇、村级办公经费、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等各项费用全部靠转移支付解决,村干部待遇难提高。

三、妥善解决村(社区)干部待遇的意见及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在职村(社区)干部待遇,为此我们建议: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总和确定基数为每人每年10000元,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按7:3的比例确定,工龄工资按实有年限确定。奖励工资标准为2000元,四项之和月平均工资在

1000元左右;村级副职的工资按正职工资标准的80%确定;村民小组长年均工资确定为1200元;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的待遇按每人每年100元确定。

县城社区干部工资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本着我县农村集镇社区人口较少,规模不大的实际现状,除少数大镇社区参照县城社区干部工资待遇标准外,大部分农村集镇社区干部的工资应保持与本辖区村干部工资大体相当。

二是适当调整离任村干部待遇。离任村干部工作满15年的,年发放离退休补助金1000元,以15年为基准,每多任职1年,多发放年补贴20元,以此类推。以实有任职年限为准,多任1年多算1年补助金。

三是科学合理制定工资结构。建议村干部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主要根据村人口数量、村域面积等因素来确定;工龄工资按任职年限和规定金额确定;绩效工资主要根据村干部全年完成各项工作情况考核确定;奖励工资主要根据全年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名次情况确定。

四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工资晋升机制。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力争使村干部工资总额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相适

应,让村干部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是积极探索村干部养老保险措施,建立养老保险金制度,确保长期担任村干部的人员离任后能够每月固定领取基本生活费。鼓励村干部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议采取县财政补助一点、镇政府挤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为村干部购买养老保险金,切实解决村干部年老离任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篇6

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离退休(职)政策

一、离休政策规定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

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 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退休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三、部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一)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是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二)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女同志退休年龄的通知》,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连续10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参照干 部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五十五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退职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包括没有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虽到达退休年龄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10年,或者年龄、工龄等均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根据中组发(1998)9号和苏办发(1986)52号、扬办发(1988)9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周岁)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同时办理工作移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离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离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在职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一律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根据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扬人二(1989)5号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推迟退休时间的少数高级专家,报市人事局批准,少数县(处)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适当推迟退休时间的,要书面报市委批准;其他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人事局批准,由单位返聘。考虑到大、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上作适当调整,每年分两次办理,即每年2月开学前办理上9月至当年2月到龄人员退休手续;每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当年3-8月份到龄人员退休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须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单位在收到市劳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从下月起发放退休(职)金。

具体手续承办,先由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章同时携带个人档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报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处(副处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离退休(职)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折率)问题

(一)基本退休费折率计算

退休费标准,也有的叫退休费比例,为了便于理解,归纳起来讲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后至1978年5月。第二个阶段,是1978年5月24日国发[1978]104号文下发后至1993年9 月30日,第三个阶段是1993年10月工改后至今。第一阶段,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段时期的规定已基本都不执行,就不讲了。

第二阶段,退休费比例分国家规定部分和省提高部分。国家规定部分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最基本的,最适用的,有关干部、工人基本退休年龄的规定,现在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退休费标准用到1993年9月30日止。其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省提高部分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通知》(苏人四 [1986]26号),文,该文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提高了退休费标准,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增发15%;满20年不满30年,增发10%;不满二十的,增发5%。1953年1月至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满30年加10%,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5%。1990年1 月起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1958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给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苏人八[1990]4号)对苏人四[86]2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把苏人四[86]26号文中“1953年1月至1957年年底参加工作的”改为“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八[1993]25号),该文在苏人四[86]26号、苏人八[1990]4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将各档退休比例再提高5%,即一九五二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5%提为2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由5%提为10%,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5% 提为1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加5%。另外,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6元退休补助费,1993年1月起执行。综合以上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退休费折率的计算见下表:

1952年前参加工作 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满30年 95(75+15+5)满30年 90(75+10+5)20-30年 90(75+10+5)20-30年 85(75+5+5)15-20年 80(70+5+5)15-20年 75(70+5)10-15年 70(60+5+5)10-15年 65(60+5)不满10年 40 不满10年 40 说明一下,苏人四[86]26号文下发后退休工龄的计算按周年计算,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阶段即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1993年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

工作年限 35年以上 30-35年 20-30年 10-20年 不满10年 机关干部 88% 82% 75% 60% 40% 机关工人 90% 85% 80% 70% 50% 事业人员 90% 85% 80% 70% 50%

1、机关干部退休费标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打折,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 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2、机关工人退休费标准: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打折,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3、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打折,职务岗位 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发退休费时,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40%以上的,按40%计算津贴,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30%的按30%计算。退休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工龄计算的办法计算。

(二)退休费标准提高的条件

1、根据苏革发[1979]106号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 》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增发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100%发给退休金;终身未婚孤独一人的退休金按劳取酬100%发给。

2、曾在西藏、青海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可加5%-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转发国家人事局、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工作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高级专家必须取得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且兑现了相应技术职务工资的方可提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5%。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学进步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特等、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经国家确认有突出贡献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10%。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英雄、模范称号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在军队荣立特等功、一等功的;

——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有突出贡献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高5%。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四等奖的; ——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

——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提高退休标准的,可按其中最高一种办理,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包括退休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其他一些行业、系统到龄人员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规定

(1)依据苏教人(1993)61号、苏财行(1993)185号文《关于增发高校教师退休补助 费的通知》,各类高校中评聘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30年的教师 以及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其退休补助费分别补足到退休时原工资的100 %和95%。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在高校内调做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其退休补贴费补足到本人退休时原工资的100%。

(2)根据苏教人(1990)22号、苏财行(1990)33号《关于对中小学教师增发退休补贴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在上述范 围内从事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95%。(3)根据苏人(1997)49号、苏人薪(1997)10号、苏财行(1997)86号《关于农村 中小学教师浮动职务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女教师,凡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条件,且55周岁时教龄满25年,并在其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其退休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4)根据苏人复(1998)102号、苏教人(1998)41号《关于苏人薪(199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超过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若55周岁时教龄不满25年、退休时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其退休费不应按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补足到退休前原工资的100%,但可按苏教人(90)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苏人薪(1997)10号文件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的范围不包括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1993年10月1日前退休、教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女教师仍按苏教人(90)22号、苏人八(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根据苏人八(1995)8号、苏财农(1995)52号、苏农科(1995)26号文件《关于提高基层国家农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或技 术员以上职称的和经省人事局与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的,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岗位满30年,其 中必须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时间不少于2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15年),并在县或乡级推广岗位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到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算“农业推广工作年限”按苏人险(1997)11号、苏农科(1997)20号文规定执行。

(6)依据苏省侨政字(1993)37号、苏财行(1993)134号文《关于对工龄满30年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其工资可以按100%发给。

5、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

根据苏人四(1994)15号、扬人二(1995)16号文规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级、市级劳劝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1)享受范围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年以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及荣立军以上单位授予一等功、二等功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上述对象均不包括其他单项业务性的受奖人员。(2)提高标准幅度

①获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的,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复员转业军人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②获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复员转业军人原在部队获军以上单位批准荣立特等或一等功一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两次以上的,可以提高15%。

③****年以前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年以后省各工作部门(系统)报经省政府批准,经省人事局审核参与的系统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以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 10%。

④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两次及其以上的,退休时退休费按标准可提高5%。

⑤经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一至两次的,退休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三次以上的提高10%。对授予劳动模范后已享受过奖励晋级的 对象不再提高。

符合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按最高一项奖励标准计算,不得累加。且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6、因公(工)致残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规定

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现行规定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高5%,即:机关干部为93%,工人为95%,事业单位职工为95%。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退休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标准上提10%,即:机关干部为98%,工人为100%,事业单位职工为100%。

二、离休干部有关待遇

(一)职级的认定

1、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市(厅)级工资待遇执行;部分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文)。

2、凡属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市(厅)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副县(处)级工资待遇执行;凡属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可比照正科级工资待遇执行。(苏人四[1994]18号)。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1993年10月套改职级工资时,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在正厅级;副教授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对应正处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对应正科级。(苏人四[1995] 11号)。

以上所讲的职务对应关系,只限1993年10月工改时套改和工资兑现时使用,不涉及政治、生活待遇。

(二)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及提高待遇问题

1、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计算办法 我市离休干部按此办法增资的基本没有。

2、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加工龄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加综合补贴(简称6项之和)加离休后按政策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3、关于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还可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3)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发放标准:按机关职级工资制套改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职岗津贴五项之和 ;事业单位为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事业津贴(活津贴)、职岗津贴三项之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扬人二(2002)1号文的精神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的综合补贴标准

(一)、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52.5元。

(二)、1985年工改后至1987年8月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8.5元。

(三)、1987年9月至1993年10月工改前退休的人员,各种津贴补贴合计223.5元。

(四)、参加1993年10月工改的离退休人员,各种津贴补贴195元。

上述补贴标准均含我市规定的30元误餐费作为生活补贴。

四、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35元)

职务岗位津贴是由奖金到奖励工资变化而来的,1992年2月前是发人均一个半月奖金,1992年3月起建立奖励工资(奖金),1992年12月调整标准时改为职务(岗位)津贴(奖励工资)。离退休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分别于1995年11月、1996年10月、1998年10月、2000年10月随同在职人员增加标准。

五、1993年10月工改后基本离退休费增加情况

(一)1993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有两个渠道:一是比照本单位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苏人 四[1994]18号);二是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苏人四[1994]4号)。

1995年7月根据苏人四(1995)11号文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套改机关职级工资,低 于机关同职级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机关的工资执行,高于机关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作保留工资。离休时已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教龄、护龄津贴不再执行。根据苏政发[1994]年3号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资额分三个年限段确定。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如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其退休费的计提标准已达到原工资95%和100%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退休费时,可分别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5%和100%发给,最高不超过100%,退休折率低于90%按90%标准执行。

(二)1995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发[1996]73号)。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1)1993年9 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人员,选择苏人四(1994)18号文件规定,比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工资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在“套改”后确定的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选择以本人工改前执行的离休费加我省苏人四[1994]4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工改人均增资额的办法计发离休费的,可按照本人离休前的职务,对照标准增加离休费。(2)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中,1995年7月1日起,根据我省苏人四(1995)11号文件的精神,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套改”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按相关职务工资标准增加档差。

2、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提高本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费。

3、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最低增资水平,离休人员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低 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4、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增加一档的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不增加。

5、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中,如按机关或事业同职务、同条件增加离休费低于本人按工改人均增资额办法计发的离休费总额的,也可以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选择增加离休费的方法(选机关或事业套改)这是最后一次,从1995年10月起不再选择,今后,执行什么工资标准就按此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1997年增加离退休费 苏人通(1997)27号文件规定:(1)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20元。(2)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 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1995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本人职务(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所在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事业单位不含津贴)增加退休费。因晋升职务或提前晋升等原因1995年10月1 日不符合两年正常升级条件于1996年10月1日方可升级的人员,若1996年9月30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而没有升级的可按上条原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提高本人退休费基数,若1996年10月日后退休的,则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每月增加20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1999年增加离退休费

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苏政办发)[1999]110号文)。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对少数1993年按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人员按其离休前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1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7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4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10元,科办事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每人每月90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8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9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比照1997年10月增资方法增加离休退休退职费。

(五)2001年1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级每人每月27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8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应职务每人每月130元,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00元,科办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人每人每月80 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六)从2001年10月增加离退休费

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国办发[2001]70号文)。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按不同职务增加退休费。省(部)级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办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10月起增加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比照1999年10月增资办法进行。五十年代(含六零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待遇

五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从1982年实施定补以来,其定补的标准已有若干次的调整提高。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险(1997)5号、苏财社(199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符合苏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含1960 年)部分退职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其现行标准[扬人二(2001)10号文]为: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2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77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59元。城市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97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382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62元。

原城镇户口另发的煤粮油价格补贴每人每月35元予以保留。今后凡国家和我省退休(退职)人员调整生活待遇时,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同工龄人员调整退职费的50%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农村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篇7

1、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稳定工作。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下一步我们将全力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利用远程教育、广播宣传、组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宣传,确保退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经常组织开展符合退休干部实际的各类主题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寓于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之中。认真及时妥善地处理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切实解决好退休干部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利用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站、室)等阵地,使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同时与宣传离退休干部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勉励离退休干部坚定信念,珍惜荣誉,保持本色,发扬光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续关心党和人民的事业。

2、责成未发放的村及时发放,及时总结。我们对农村退休干部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帮助解决问题,我们将成立工作组,下村详细调查退休干部待遇的发放情况,对于因集体经济薄弱,退休干部增补补助工资欠发的村,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我们将责任按期发放,并形成发放报告报送党委,对于有发放能力而拖欠不发的村,我们将与村干部谈话,查清问题并进行处理。并在全镇形成形成警示作用,要严格落实退休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上一篇:游戏名字情侣下一篇:cookie是可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