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证据文书

2024-06-08

法院调取证据文书(通用9篇)

法院调取证据文书 篇1

证据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为原则,法院调取为例外。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则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不存在本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人民法院负举证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并不因其依职权查证而变成代当事人举证,所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必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必须当庭出示,并由人民法院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仍应属于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由相关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性质上同于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官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同时法官可就证据调查收集的过程、证据的内容等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相互间进行质疑和辩驳。根据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不能作任何的解释更不能先行确认,当事人亦不得与法官就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询问和辩驳,法官也无需进行答辩。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法院调取的证据亦需质证

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辩论、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其理由是:

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法庭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是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是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保证,任何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不例外。

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证明效力。因此,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均应视为质证对象。任何证据只有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证明力。不能排除一部分证据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办案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取证有误或不实,进而被当事人所举证据加以否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法院调取证据文书 篇2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遇到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不对外开放的档案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取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查阅和复制的。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土地管理档案等。

第二,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是无法直接获取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才能调取,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当证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比如,产品配方、客户资料、制作工艺等。这些商业秘密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生存之道,他们是不可能轻易透露出来的。这时候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调取。

第四,当证据涉及他人的隐私时。隐私是一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信息,当事人想要得到并提供,当然会遇到阻力。如果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因为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法院调取证据文书 篇3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事项:申请向 申请理由: 作为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了解的案件情况或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需

向其收集、调取。由于,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 条第一款,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单位)姓名(名称)

地址、联系方法:

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4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诉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部分无效一案,鉴于该联建合同所涉土地均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及xx村所涉联建开发的土地均没有办理过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特申请法院就未办证的原因向土地管理部门调取有关证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

x

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本案原告)刘清裕,男,汉族,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11号院2号楼7号。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并调取保存于本案被告郭文龙所从事的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的单据《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2010年12月30日第0003370号单据》第一联收据和第三联存根。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威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负责人郭文龙侵权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10年12月30日,申请人刘清裕的尼桑骊威牌的旅行轿车在郭文龙所从事的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被加装车载DVD、低音炮、车底灯、游侠灯等装饰品,该商行为申请人出具了《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0003370号单据》第二联,而与该联相关的第一联收据和第三联存根被郭文龙所从事的郑州市金水区欧泰汽车用品商行所保存。由于该第一联收据和第三联存根对证明本案事实起着关键性作用,故申请贵院依职权查询并调取。

此致

郑州市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清裕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1、申请调查的证据《欧泰汽车用品装饰商行2010年12月30日第0003370号单据》第二联。

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6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xx市xx区xx路xx号xx律师事务所,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xxxxx人民检察院向高xxxxx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田xx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高xxxxx调查取证。经查阅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发现案发当晚即xxxx年xxxx月xxxx日晚,高xx曾与犯罪嫌疑人田xxxx。汪xxxxx(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其三人曾与被害人齐xxxxx等有过争执,齐xx等对其一直怀恨在心。案发当晚田xxxxx三人在夜市喝酒时,高xxxxx因去厕所先离开,回来后发现齐xxxxx等正与田xxxxx、曾xxxxx斗殴,并持有武器。高xxxxx没敢再回去,先跑回家了。辩护人认为,高xxxx如提供证言对于确定田xxxxx伤人的动机、案件情节、性质都会有帮助,但高xxxxx害怕打击报复,一直未向辩护人提供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请贵院向高xxxxx收集证言。

此致

调取证据申请书 篇7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海滨区公安分局调取“20xx年5月12日xxx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事实及理由:你院已受理xxx诉安嘉和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xxx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由公安部门保管,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取收集。

此致

海滨区人民法院

魏秀梅调取证据申请 篇8

申请人:魏秀梅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广汇房产汇嘉园小区南区38号楼4单元202室

原因:被告不认可原告以崔中福的名义在中国银行缴纳的房屋按揭款,但银行保密不给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出示材料,为证明系魏秀梅所交按揭款的事实存在需要查明。

内容:要求查询下列户名的签字交款人是谁?缴款发生额? 户名:崔中福

账号:***6292

身份证号:***214

时间:一.自200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明细清单和签字的经办人(交款人)

二.2009年1月8日一次性交三年的收据和签字的经办人(交款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友好路深圳城(新华书店一楼旁)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疆支行(大十字海德酒店对面)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院调取证据文书 篇9

援刑字[]第号

申请人:,四川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案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

(公章)

年月日

附:证人姓名(有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文书制作人:领函人:领函时间:注:1.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正件申请

人处加盖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2.本联为存根联,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材料归档。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援刑字[]第号

申请人:,四川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案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

(公章)

年月日

附:证人姓名(有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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