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2024-08-04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共10篇)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1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2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所有权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定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下逐步演变发展展而来的。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土地地所有权制度经历着不断的演变。仅新中国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就发发生过多次变化,在这过程中,中心问题一一直都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从改革革开放以来确立的。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民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由于在这之之前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方式与我国农农村现实发展不相协调,相当程度的打击了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许多农民的温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种背景之下,我我国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村民开拓性的创创造了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项举举措使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需需求相符合,并在政府的主导下逐步推广开开来。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来,我国土地使使用权由农民经营取代了以往的集体经营,,然而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广大的农民集集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符合了我国当当时的国情,在这项制度下,我国农村的劳劳动生产率水平实现了突破的发展,广大劳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然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形势的变化,此项土地制度也渐渐暴露出了了不少问题。

2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在的问题

我国在法律上规定的代表农村集体体土地所有权的的主体是非常不明确的。第第一,在实际上,乡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并没有一种乡级农民集体的组织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存在。第二,村民组织对土地的权能作用并不完整,不能保证对集体土地享有独立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权能。第三,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对土地均有所有权,造成土地权属不明确、主体不统一,导致不同主体之间造成土地管理混乱、相互冲突。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适用的、独立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在客体方面,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严峻的问题:客体范围不清,这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的界限在国家与集体之间是十分模糊的。法律条文对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的规定是十分明朗的,但在现实的规划与操作中,这两个方面的界限又是模棱两可的。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应规定的影响下,前提是我国城市和农村有很清晰的界限,否则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也就不会清新明确,然而,可惜的是事实上从过去到现在我国关于城市和农村的划分处于含糊混乱的状态,这就导致了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客体界限不清。

3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构建

面对我国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应对方面,我们必须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有关方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系统完善。想要真正的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有权的主体进行完善。这还要求我们对农民集体所有权进行落实并且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代表机制建立和健全。鉴于,其规模与当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是极为适应的。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党支部,都可以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这就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肯定农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而存在。在实践上,“农民集体”应当作为单一的主体而存在,农民集体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这就可以避免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主体的缺位的现象。那么什么是农民集体呢?笔者认为,农民集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主体是全体成员,具体而言,农民集体并非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事实上,农民集体是非法人共同体并且他是以成员为本位的。这启示我们,如果想使“农民集体”的权利不被虚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最恰当的措施无疑是设立一个完善的代表机构或者执行机构作为其确定的合理的组织形式。更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区组织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在权力执行时,要求必须真正体现该社区全体成员的广泛意愿。从这个需求考虑,想要去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对所有者的利益进行维护,当务之急就是产生一个代表机关,这个代表机关真正能代表一定范围农民利益。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对农村集体权利行使的组织形式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当从法律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从而形成责权利分明、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格局。

这启示我们,想要真正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完善、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划分的现状具有很大的僵硬性,我们在坚持民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要进行创新,进而符合社会的要求。面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在城市建城区的扩大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乡(镇)村整体性并入城市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无论集体内的所有土地的用途以及无论使用者是谁,都可以对其予以全部征收,作为交换条件,必须统一给予农民集体补偿。其次,对于农业用地和暂时不用的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其使用权出租甚至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此基础上,国家可以比对土地承包的规则进行合适的处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税费进行收取。然而,土地优先权的享有依然在原集体及原土地使用者手中。

最后需要进行明确的是,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改进应当在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平等协商、依法有偿”的原则下对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伴随着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从另一方面看,村集体也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权有相应的所有权。第二,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进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登记公示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登记范围进行扩大。具体来说,可以将登记范围扩大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能确实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可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障交易的安全。再次,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完善的流转价格评估机制。这要求我们在定价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效应当作为一个考虑条件,从而进一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刺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性资源,对于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民来说土地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我国的集体土地制度在一定时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已经暴露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陷、客体范围不清、政府权力过大、农民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本身所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使得广大农民的利益受损,对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改革农村集体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初探 篇3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农村

前言: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就是土地,维持农村集体土地的基本保障是农村集体土地。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充分利用,可以使土地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也能使社会经济更加和谐稳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相关人员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非常必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此制度的敏感性很高,涉及面也很广,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探究是一种必然,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其探究。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探索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的发挥产生着直接影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选择集体所有权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展开方案的探索。以下具体探索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理论方案。

(1)将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有的专家认为,农民集体缺乏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国家实行的是对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土地国有化的实行只是一种“正名”。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可以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统一,对土地合理高效的利用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持,有利于国家管理土地。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土地所有權组织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正确选择土地制度的思路是逐渐向国有化过度。土地所有制制度的国有化有利于国土的整治,加强成果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为实现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提供支撑[1]。同时有利于企业商品化经营主体的发育,对农业可以进行有效的积累,对乱占资源能更好的控制,有利于持续稳定发展农业。

(2)将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变为农户个人所有。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对农户最好的激励是农户个人土地所有权为根基。通过农户对土地的所有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如果农民的考虑是从自利的角度,对土地的投入就会增加,对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因为现在的社会财富还不丰裕,无法实行按需分配。人做任何行为的第一经济原则就是保证最大化实现个人利益。根据这一原则使财产收益和劳动提高。这种最大化的边际效益和劳动可以使个人总收益增加。在过硬的财产约束下,农民所有权创造的土地收益比集体公有更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集体所有制的一个重要改进就是农民所有制。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一个正确选择是土地私营是以承包为内容的。公有私营土地制度并没有形成长期的投资机制,也就很难构建农业节约型发展模式,和理论实践的发展逻辑是完全相符的。

(3)将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变为多元混合所有权。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两元之外,还有一个一元个人所有。我国土地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前提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同时并存土地所有,建立的多元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的,世界极少见的所有制形式是单纯的国有形式和私有。土地归国家所有指的是土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名下。土地归社区所有是指土地公有是在村乡范围内的,社区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是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的私人所有指的是土地归农民私有[2]。

2.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思考

根据以上几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方案探索,笔者经过分析和研究,提出几点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思考。我国农业土地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发展农村生产力,保证社会的稳定性,对三农等综合问题进行考虑。笔者的观点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和完善,不需要大幅度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

因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必须对制度的执行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其中一个重要成本是实行新制度需要社会成本。新制度的执行需要一定的社会保证。如果社会保证缺乏,创新农村土地所有权[3],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能使土地所有制改变,需要对土地使用权的运行机制进行创新,建立新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要建立良性土地产权机制。因此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需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进行明晰。将以前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改变,使土地产权更加独立和完整。

从实践角度分析,如果农村土地的架构是集体所有制。新型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广大农民接受,对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进行强化,在心理层面满足农民的需求,保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最大化的激发。因此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不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质的改变,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明确[4]。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改变,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更加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这样的调整更有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不断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样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文章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几种方案,提出了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思考。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程锋,王洪波,郧文聚.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J]. 中国土地科学,2014,02:75-82+97.

[2]冯广京. 关于土地科学学科视角下“土地(系统)”定义的讨论[J]. 中国土地科学,,:1-15.

[3]魏波,罗大钧.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32-36.

[4]王曦.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核心问题[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36-41.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 篇4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赠与标的

为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的长安区引镇新贯寺村西翠花以下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无偿赠与乙方;

涉及使用权赠与的土地四至分别为:

地块1——

东至: _ 毛农立地坢

西至: _ 河边

南至: 大石头

北至: 坡下

地块2——

东至: 羽园沟_____

西至: 阳坡坡跟

南至: 河堤 ___

北至: 坡沟

二、赠与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到期为止;

三、权利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赠与并交付乙方;

2、在赠与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上述土地的合法使用;

3、在赠与期内,如遇乙方之外的原因,上述土地产生处分收益或孳息,该收益或孳息应归甲方享有。

四、土地附着物

1、上述土地内的林木也赠与乙方使用;

2、乙方应维护上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合理生态状态;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决定,或依法处理。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依法处置。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总 则:

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经营开发。

甲乙双方均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承诺业已将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权人。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及时履行协议的各自义务,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等原因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位于 荒山开荒地。

第二条 土地面积为 亩,其中不含荒坡、沟、路、渠、地埂、内外平台、坝塘等附属设施。土地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四至草图定界,并于实地以界桩、界标标明。

第三条 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拥有 证书,编号为 ,使用期限为 (见附件 )。如他方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对发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用途

第六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行蔬菜、水果等普通农业生产经营,但不得用于种植速生桉树、飞机草、养殖牛蛙等有碍生态环境等非常规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法律禁止种植的植物。否则视为违约,法律责任自负,且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地范围内修建水池、沟渠、道路,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承包期结束后不得毁坏、拆除,所有权无偿归甲方。

第八条 乙方可以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但必须书面如实告知甲方建筑的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三章 土地的交付及承包期限

第十条 甲方自收到协议全部承包金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交付具体土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土地方位、座落、四至、面积的书面文件,并应于具体土地上实地竖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承包起算期以双方签署本协议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为 年(大写: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亩承包 年。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在承包期届满之后欲继续承包上述土地的,必须在承包期届满之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签署承包协议,支付承包金。否则,超过承包期1天至1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半年的承包金;超过承包期1个月至6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1年的承包金。不给超期承包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甲方应协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大写: /亩),共 亩 年,承包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承包期内,如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土地承包金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地周围的荒坡、蓄水坝塘等承包费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承包金的支付形式为银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前 年的承包金。剩余的承包金,乙方须在自承包期开始 年之内全部付清。承包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承包权

第二十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所涉土地上一定的空间。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可以将所承包的土地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届满之前,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期届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拖欠、偷逃或者拒付应交税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若乙方用承包地种植经济林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生产设备等财产,除了道路、水池、水窖、沟渠抽水站及抽水设施以外,乙方有权拆除。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到收获期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超过承包期限时间的承包金,按已经承包每天平均承包金计付。

第三十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因盗、毁、抢等不法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如发生阻碍、危害乙方承包经营事项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

(九)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水利、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二)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承包期内的补偿;

(三)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四)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六)乙方有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的义务;

(七)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农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八)乙方有权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所植林木,并可在承包期内进行轮作;

(九)必要时乙方应当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给予甲方通行、流水、架设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十)乙方对其林木、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 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 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因环境保护、国 防 建 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应优先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括直接投入产生的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四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无论哪一方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或住址,都应当即时告知对方,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不知所踪,即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索要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索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字后即刻生效,双方完全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共伍页,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3

赠与人: 身份证号:

受赠人: 身份证号:

赠与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义务。

第一条:赠与土地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西桃园村椒园寺,面积以椒园寺为中心约300亩地,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原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条:赠与人将该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第三条: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共同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赠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随之一并转移。

第四条:土地赠与受赠人的目的和用途是用于复建寺庙所用,如违背建庙意愿,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没有违背建寺意愿,赠与人及其家属无权行使撤销赠与。

第五条: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4

赠与人: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土地位于永城市欧亚路西路南侧,面积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土籍)第0700-2号)。

第二条、赠与人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第三条、赠与人与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随之一并转移。

第四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第五条、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签名):

受赠人(签名):

年 月 日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5

转入方: (以下简称甲方)

转出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高效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不改变乙方在二轮承包续包期内的承包权以及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在征得土地承包合同的原发包同意的情况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如下:

一、流转形式:出租;

二、土地流转面积: 亩(大写)。田块数 块。土地类别:水稻田 亩。旱田 亩,山坡天 亩,其他 亩。

三、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为 年,即公历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四、流转土地用途:甲方征得土地用于企业用地。

五、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一)货币形式计价。甲方付给乙方流转费每年每亩 元,在每年的 月份结算付清。(二)每5年按其稻谷(400斤)的国家保护价提增一次。

六、国家政策性补贴享受约定

国家政策补贴经甲乙双方约定由 方享受。

七、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后,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但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相应的变更。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6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___年___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 常生活起居,为甲方料理家务,乙方为此无法正常工作,作为报酬和补偿,甲方愿将甲方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为:因乙方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房用乙方的名义购买)赠与乙 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若该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 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购买此房产所有费用由甲方单独承担,现经协商,甲方愿将其拥有的该房屋所有产权赠与乙方。

第三条:甲方赠与乙方房屋产权,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该赠与 行为不可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 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赠与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 : 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有关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7

出让方(甲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要求,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流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承包经营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地块,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维护流转户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订下列条款,并到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土地流转方式:租赁。

二、土地流转用途:加工制造业企业。

三、土地流转时限:转让时间在不超过第二轮延包剩余时限的基础上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2、58土地市亩转让给乙方,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黄谷450公斤,共计每年应交1161公斤黄谷。按当年国家中等黄谷收购价计算当年土地流转费。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现金支付,付款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

六、流转土地现状:

1、土地性质:集体。

2、座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法标明四方边界(附在合同后)。

七、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权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范围作出限制;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有关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社区内与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协助乙方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保证乙方的权利得到实现,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具有生产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对自己投资的设施、设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如遇国家、集体和地方政府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征用该土地,乙方应积极支持、配合集体和地方政府的征用;在土地征用方对乙方的场地、设施作出评估赔偿后,自行搬迁,合同终止。

2、义务。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到期后要恢复原状,保证能复耕,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每亩1000、00元土地复耕保证金,由政府收取。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将土地复耕后,由政府退还乙方保证金。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赔偿。

十、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实行"小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但绝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只能将土地流转费在土地转出方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利益调整。

2、其他未尽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

出让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应全部赔偿经济损失。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出让方可收回土地。①不按时限交纳出让土地费的;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③不服从国家、集体建设规划用地;④不按合同规定内容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颁布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第二轮土地延包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执行。首先到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双方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仲裁;如仍不服仲裁结论的,就可在接到仲裁通知书15日内到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出让方、受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 篇5

2月17日,记者从2014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期工作也将在今年启动。当天的会议公布了2013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的相关数据。据统计,去年全区获批建设用地2.3万公顷,供应建设用地2.28万公顷,数量创历史新高。同时积极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全年新增耕地3.64万公顷,全区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耕地197.5万公顷,为粮食安全打下基础。此外,还投入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约2.61亿元,完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220处,保护人口4.01万人,保护财产3亿多元。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等工作的一大前提。会议透露,目前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全面完成,并通过国家级抽查验收,做到权属清楚的全部予以核发土地所有权证。全区已发证面积2078.14万公顷,发证4.63万宗,其中发证到村民小组1.32万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二期工程)工作已全面开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发证2.11万宗,占应发证总数的61.29%,完成农村宅基地发证780.99万宗,占应发证总数的89.67%。据介绍,我区今年将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符合条件的均发证至村民小组,并做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其他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6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除集体所有权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在对所有权登记时,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而不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复杂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登记发证从法律上对集体土地的各类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加以明确,依法解决权属纠纷,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做到集约节约用地、防止违法占地,促使农村土地管理走上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其特殊之处在于无出资人,只是有农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的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通过婚姻、收养或者移民等迁入本集体而取得的集体成

员资格。三是唯一性和独特性,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而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且一旦丧失成员身份(如死亡、出嫁、迁徙等),就不再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也不得分割其所谓的应有部分以继承或作其他移转。

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村民自治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前,原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是复杂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出现的土地所有权的确权问题,应根据历史的、现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处理。

本集体成员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个人所有土地入社后转为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第21条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

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9条至25条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把握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登记发证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先国有后集体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先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然后再对集体土地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主要收集土地权属文件、征收(用)土地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占地的处理文件、用地单位的权源证明等,确定土地的权属性质和来源。

2、双方指界原则。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共同到实地、共同认定土地边界、共同确认土地所有权界线、共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延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当经过核实未发生变化,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以继续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如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权时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4、完善性原则。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要重新确权。

5、重新确权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等所有权调整,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自身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不关注。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人依法申请登记,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权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自由转让和抵押,其财产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申请和配合登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甚至有的还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大量土地权属纠纷难以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几次大的政策和体制变更,存在着大量集体

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军队、企业、院校等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且多数土地权属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纠纷时间长,查证较难,解决难度大。

三是经费问题。虽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经费落实不到位,地籍调查、测绘等工作无法开展,影响工作进度。

四是工作量问题。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确认到村民小组一级,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而且,随着调查工作的开展,大量的飞地、插花地、权属纠纷也将浮现出来,在短期内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难度相当大。

五是确权登记政策及落实问题。现有土地确权登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和效力偏低,历史问题、土地权属纠纷等,仍缺乏相关具体处理政策,而这些问题的处理程度又直接影响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进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7

1 准备工作

1.1 资料收集

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去调查区内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 然后分析、整理、归类。以1:1万正射影像图和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范围内确定的行政村权属界线范围为基础, 广泛收集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收集上一轮土地详查的图件、权属、文字报告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收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收集本区域内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控制测量成果、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包括控制点资料、HNGICS (河南省地质信息连续运行数据采集系统) , 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1.2 资料分析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DOM正射影像图作为底图, 以收集到的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本项目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对照DOM正射影像图, 采用HNGICS及网络RTK技术测量实地明显地物点的坐标, 与DOM图上量取坐标比较, 允许图上最大误差0.5mm。本次野外界址点的测量拟采用国际先进的河南省地质信息连续采集运行参考系统 (简称HNGICS) 配合全站仪施测。采用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的, 其施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点位精度应符合表1中界址点精度指标要求。

2 权属调查

2.1 权属界线确定方法

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 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实地指认确定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根据协议、批准文件、确权文件、土地登记结果等资料确定;无权属界线资料的, 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国有土地使用者或管理者共同指界确定。

2.2 界址点选取及上图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者指认的权属界线, 按照实地点位明显, 便于找寻、便于文字描述其位置的原则选取。例如:权属界线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 权属界线经过固定的房角、墙角、地角点等。界址点选定后, 其点位在调查底图相应位置用直径0.1mm的点表示, 并用半径为0.8mm的圆圈圈定标注。界址点间距一般以大于图上10mm为宜。当界址点过密时, 应适当取舍;当界址点过疏时, 应适当增加界址点, 以控制界线位置和走向。对于特殊情况, 界址点间距也可小于10mm。

2.3 绘制宗地草图

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 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 均须达到上表要求。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 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 必须实地绘制。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

2.4 填写地籍调查表

权属调查时调查人员应现场将界址标号、界桩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线位置等指界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中, 并由指界人签字盖章。

3 地籍测量

3.1 E级及一级GPS网测量

E级及一级GPS网应起闭于原有国家D级GPS点, 沿各村庄外围和主要道路、街道、堤坝设点, 以利于图根导线的布设;应采用边连接和点连接相结合的形式, 以利于测量误差的均匀分布和提高工作效率;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10点。

3.2 高程控制测量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布设等外水准网, 等外水准网起闭于各高等级水准点。根据实际需要可布设成附合路线、环线和结点网。单独的等外附合路线、环线和结点网的距离要求应符合表2。考虑到该项目范围较大, 高等级水准点较少, 兼顾地籍更新测量对高程的要求, 个别山区乡镇受地形条件限制, 水准路线长度可适当放宽。等外水准路线原则上沿利于施测的河流、公路、街道、大车路以及坡度变换较小的乡村路布设, 尽量避免跨越大面积水域等障碍物, 实地测量时要同时兼顾方便联测控制点。本次水准网的施测采用自动安平水准仪, 标尺为双面区格式木质标尺。

3.3 图根导线测量

图根控制是满足外业地籍界址点测量和地物测绘的基础, 是在一级导线点的基础上进行的, 可采取导线测量和RTK动态测量两种方法。图根导线观测一律采用全站仪施测, 各项改正直接输入仪器, 由其自动完成。图根导线的记录用电子手簿记录, 经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平差计算采用国内优秀的清华山维软件进行。

4 土地登记与发证

4.1 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文件、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其他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 除提交以上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2 注册登记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登记卡, 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所有的调查结果, 应建立台账, 登记造册。对于已经成卷的资料, 应及时送达国土部门进行审查及后续工作。

4.3 核发证书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 最后对符合要求的土地权利人, 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并以《土地证书签收簿》的形式记录土地证书发放情况[2]。

5 问题与建议

5.1 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属证明材料不全。确权发证涉及到乡镇、村、组之间土地权属界线划分, 部分界线模糊, 权属不明, 存在权属纠纷, 证明材料丢失;有的地方存在不按规划、违规用地问题;有的地方还存在“小产权房”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没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等问题, 给确权发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措施建议:针对确权中出现的权属争议和证明材料不全的问题, 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的证明材料, 村庄用地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内部权属界线不明确的, 应单独划宗, 由村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所有权归属;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违法用地, 必须由国土资源土地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小产权房”建设,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5.2 部分群众和干部对确权发证工作的认识问题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随着土地改革发展而进行的, 部分群众和干部对进行这项工作的国家政策了解较少, 认识不到位, 参与性不积极, 配合程度不高, 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受到影响。个别村民感觉没有获利, 拒绝在确权登记证书上签字。给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措施建议:在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前, 对国家的这项政策进行广发的宣传, 突出这项工作对群众的好处、益处, 使农民群众认识到, 这项工作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土地资源,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最大的受益者是他们自己。随着他们对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积极性会逐渐提高并被调动起来, 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这项工作。

5.3 确权发证调查中的技术问题

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 收集的详查基础资料老化, 长时间对权属界线的变化没有进行过变更调查, 村与村之间的权属变化没有双方的认定手续;部分土地权属界址没有设立界址物, 并且界址点设立稀疏, 精度达不到要求, 不依线状地物为界的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粗差较大。措施建议:土地登记发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行政法律行为[3], 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在工作中, 要进行详细的调查, 图件绘制要清晰明确, 详细记述界址点位及权属界线走向;宗地图的绘制应具有很强的直观性, 以便能够实地准确定位, 地类图斑要准确上图;宗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应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的统计面积;宗地内部与国有土地之间的界址, 一般不在宗地上详细标出, 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地籍调查双方认定的界址为准。

结束语

本文介绍了土地确权发证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对土地确权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 使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权利有更深的认识, 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 从而有利于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摘要:以太康县为研究区域, 从维护农村土地财产权和农民利益角度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登记发证这一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总结了确权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措施建议, 为确权发证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措施建议

参考文献

[1]胡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思考[J].华商, 2008 (8) :78, 85.

[2]汪修勇, 李海玲, 孙金.莒县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探索[J].山东国土资源, 2011.27 (9) :67-69.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8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

近年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普遍存在,截止2014年6月底,中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达到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其中,各类专业大户达到367万户,还包括98万个合作社。

然而,需求的增长并不能让市场自觉形成完善的交易秩序,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并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都有待规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云华表示,现有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仅有国企、事业单位,还确实存在一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经营。《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由当地政府审批。

此外,《意见》强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张云华表示,将土地经营权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旨在让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属更加清晰,流转不会侵害农户承包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

“一块土地从物质上看不出来产权所属,只有在权利系统里明确产权界定,才能保护农户和集体的利益。”张云华解释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保护了集体所有的权利,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亦不能流转则是保护了个体承包方的权利。

县一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成主体

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构成,《意见》提出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县、乡流转服务平台是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目前我国产权流转的需求比较旺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大户、合作社等处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寻觅更多的土地资源。”张云华表示,未来县一级的交易平台将成为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手段信息整合度和便捷度都将提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此前也表示,改革开放至今,除了所有权以外,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获得租金,同时又不用担忧失去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9

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1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

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2、考虑到我乡共18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干部)参加本次工作,负责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填写确权登记表及现场指界。

3、由于本次确权登记是为了明确各行政村之间的界线,栽桩定界,牵涉范围较广,工作量大,请大家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细节工作分两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工作组到达一个行政村时,由其村包村干部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填定登记表。

填表要求:

1、切记不能出现涂改现象

2、两行政村界址点需要两村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村民委员会)

3、国有土地盖乡政府公章

4、村与其它地区行政区域接壤,需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3到4名人员塑具体行政村交叉点界桩及负责埋界桩,由工作小组指导刻下村名及界址点号。

5、具体起止工作时间:10月22号起至31号结束。

四、工作要求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

2、由于时间短、工作要求细,所以要求大家细中求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本项工作要求对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边推动边汇报,落实三天一报的原则。

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集体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 篇10

登记工作的建议

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房屋的依赖性。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臵甚至毁坏,致使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有力保护。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为农民住宅办理产权证的方式,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需要。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民要想确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现房屋财产权能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象其他财产一样,财产权能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交易主体资格的局限性,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财产权能的最大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经确权发证后,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

(四)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而诸如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极易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确权发证,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为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确权登记原则

(一)房屋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原则。

确权登记的房屋应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房地一致的原则。

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保持一致。

(三)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后,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论房屋权属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为要式法律行为,确认房屋权属归属。

(四)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五)公示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 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三)《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条件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内容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内容、房屋的客观现状及 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并附房屋及土地测绘图。权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记载单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多个自然人的,同时记载多个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记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为共有的,应明确共有的范围。特别是公共空间及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臵、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等。

七、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种类

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又可称原始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新建的房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资料、来源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

2、转移登记。是指当事人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行为。转移登记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登记行为。

3、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变更登记所针对的事项是房屋的客观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4、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因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权利人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行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是实现债权的担保要式登记行为。

5、注销登记。是指因当事人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行为。注销登记是一种职权行为,它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房屋登记机关因法定事由出现时,便可为之。

八、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

(一)办理确权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调查、勘测;

3、审核;

4、公告;

5、载入登记簿;

6、发证。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违法建筑;

2、临时建筑;

3、房屋权属不清楚的;

4、国家已经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

5、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初始登记: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移登记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集体所有制土地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十、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途应认定为住宅,个别已实际按非住宅使用的,应予甄别,并经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村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房屋的用途应与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一致。个别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应予甄别,并经依法处理后,按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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