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常用合同范本

2024-06-22

上市公司常用合同范本(共6篇)

上市公司常用合同范本 篇1

一、会员卡

1、本中心由属于长顺浩瀚大酒店一配套项目,采用会员制服务模式,只有取得会员资格和住店客户方能享受中心的各项专业健身服务。

2、取得会员资格应办理入会手续,并已知晓中心有关健身的规则与警示,承诺遵守中心的相关规定。

3、任何未经市场营销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的会员私自向非会员转让会籍资格的行为均无效,中心将不予接待,并取消其会籍资格。

4、如会员卡遗失或毁损,可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用30元/张。 5、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者,中心有权取消其会籍资格并不予退还剩余费用。

6、期满后,中心在30日内为原会员保留资格,逾期不续费资格终止。

四、会员权利

1、依照所持卡的类别享受相应的健身服务和中心对该类持卡会员作出的全 部服务承诺;

2、针对中心的服务,会员有提出批评、投诉及改进建议的权利; 3、期满后有在一定时间内保留会员资格并优先续约的权利;

4、女会员在怀孕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给予办理资格延期手续,但 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五、会员义务

1、如实向市场营销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在资料发生变动后及时通知中 心。

2、进入健身中心时主动出示有效会员卡,接受工作人员验证。

3、严禁携带十六岁以下儿童进入健身区域,对于擅自进入健身区域造成伤 害或损失的,本中心概不负责。

4、严禁在健身区内吸烟、进食。 5、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健身中心。

6、严禁心肺功能疾病、脊椎病、皮肤病及一切传染病患者进入健身中心,

有以上疾病的患者隐瞒病情取得会员资格的,健身中心有权终止其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为了您的健身安全,请穿着运动服饰、运动鞋参加运动,不得赤裸上身、 或穿着不得体的服饰进行运动。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劝离并取消当日运动权利。

8、运动前严禁饮酒或饮用含酒精类饮料,因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 等意外情况,本俱乐部概不负责。

9、禁止会员在中心内销售任何商品,不得参与任何营利性健身指导,违反 本条规定的,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0、未征得中心负责人同意,禁止在中心内拍照、摄像或录音。

11、本中心原则上不接受60岁以上老人入会,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 者除外,但因隐瞒或错报个人健康信息发生的一切责任都由其本人承担。

12、会员在健身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健身器械,否则出现任何人身伤害中心概不负责。

13、会员应自觉爱惜合理使用室内各项设施、设备,使用后须放归原位,如 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14、严禁在中心内大声喧哗,使用污秽语言以及一切违法活动。

15、健身中心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垃圾,请自觉维护俱乐部的环境卫生。

六、权利保留

1、健身中心营业时间将在会员卡上标明或在中心显著位置公示,会员须遵 守该营业时间,非营业时间中心恕不接待。

2、因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心有权合理修改营业时间并在店内 公示,恕不另行通知会员,该公示即视为通知。

3、因经营管理需要,中心有权调整、增减部分项目,该行为不视为违约, 且在店内公示后即视为通知,无需另行报告给会员个人。

4、因器械、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中心有权在某一时间段对某一项目 或某类项目采取停用或限用措施。

5、其他出于会员安全及集体利益的需要,中心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经 营秩序。

七、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俱乐部营业终止或会员会籍不 能继续,致使会员遭受损失的;

2、会员所受损害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3、会员所受损害是中心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 的;

4、非会员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或强行进入会员区域造成损害的,由其自身 或致害方承担责任;

5、受害方严重违反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损害的;

6、未交由中心保管而由会员或会员随同人员个人保管的贵重物品发生毁损、 灭失、遗失的;

7、因会员资料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中心,从而造成损失或会员 权利受限的;

8、未听从俱乐部工作人员指导,擅自使用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器械、设备造成自身受伤的,由自身负责;造成他人受损或俱乐部财产毁损的,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会员自身行为不当或会员之间的争议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中心不 承担责任。

八、储物柜的管理

1、贵重物品严禁存放在储物柜内,如有遗失,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2、储物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带有污染、腐蚀、放射性等任何具备危险品特性的物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存放人及物品权利人承担;

3、储物柜内不得存放毒品、枪支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法律禁 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

4、储物柜内不得存放动植物及其标本;

5、会员衣物及日用品均应存放于储物柜内,在储物柜外的任何非中心所有或占有的物品,中心均有权予以清理,且不承担任何保管、赔偿责任;

九、更衣及洗浴区域管理

1、该区域只供换衣和洗浴使用;

2、该区域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拍照、摄像以及录音;

3、在该区域进食、吸烟、洗晒衣物、奔跑、打闹、嬉戏等均是绝对禁止的; 4、会员请自带毛巾、拖鞋等洗漱用品,并注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5、请节约用水,自觉控制淋浴时间;

6、请妥善保管好私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7、请爱惜室内各项设施,如损坏照价赔偿。

十、安全提示

1、会员在锻练前,应先做必要的热身练习,以免受伤。

2、过度锻炼及违规锻炼均有受伤的可能,所以您在运动前应对自己的身体 情况进行判断,并保持运动强度和时间的适当。

3、中心不能给您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医学方面的建议。若因自身身体存在 疾患将有可能给您带来伤害,您需自己承担责任,该情况的发生与中心无关。

4、对违反本协议约定从而造成物品丢失及人员伤亡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5、健身中心内任何运动项目及器械设施均有严格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请务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有违背致使人员受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会员进行任何单项或器械的操作均应在知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进行, 同时充分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及承受能力,否则因此发生任何损害,中心均不承担责任。

十一、特别声明

浩瀚大酒店对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会员之需要,健身中心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中心显著位置公示后,即对全体会员产生约束力。

十二、会员承诺

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入会资料及个人信息真实有效; 2、本人身体健康且没有本协议约定的不适合进行运动的疾病; 3、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文。

会员签名:

上市公司常用合同范本 篇2

1 建造合同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CAS 15, 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规定:建造合同, 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当期收入、成本和毛利。如果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若成本能收回, 则按能收回的成本确认收入;反之, 只确认成本, 不确认收入。

常用的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方法为,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完成工作量) 占合同预计总成本 (总工作量) 的比例, 换言之, 完工百分比等于本期实际发生成本与期初累计发生成本之和除以合同预计总成本。

2 建造合同业务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2.1 准确确认合同收入难度较大, 增大了收入调节空间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一是合同中规定的收入, 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在实务中, 由于存在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索赔等情况, 特别是“三边”工程 (即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 的实质存在, 合同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变动在所难免甚至出现变化剧烈的情况, 且变更协商程序繁杂、时间长。变更合同常常不能及时签订甚至不签订, 使得确认变更、索赔形成的收入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在现行市场环境下甲方即客户方与乙方即建造承包商关系密切, 合同变更的时点和内容都有操作的空间, 更为企业调节收入提供了空间。

2.2 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准确性对分期收入的确认影响较大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在确认合同费用时都会涉及到“合同预计总成本”这一指标。但由于合同期间较长, 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往往会发生波动, 加之工程设计及作业方式变更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合同预计总成本难免存在一定变动。由于影响预计总成本的因素较多, 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的调整不进行追溯调整, 也给人为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如在实务中, 假设某企业合同收入总价为20, 第一年累计发生成本为3, 合同预计总成本为12, 则完工百分比为25% (3/12) , 确认收入为5, 毛利为2。假设次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 累计已发生成本为6, 合同预计总成本为15, 完工百分比为40%, 则次年收入确认为3, 毛利为0。而若第一年则预计总成本为15, 其他数据不变, 则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毛利均为1。可见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波动使得在当年成本确认相同的情况下, 毛利确认出现很大差异。

2.3 人为因素对已发生成本的影响扩大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建造合同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的,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及分包工程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在实务中, 由于施工现场的财务人员缺乏或是财务人员对工程业务的短板, 都可以造成合成成本核算的不准确。甚至一些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盈余管理的需要对实际发生的成本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调节, 如提前或推后制作领料单;对工序要求不高但不同工序原料成本差异较大的一揽子项目通过控制工序来调节已发生成本;对分包项目或外部采购资产通过提前或延后验收、提前或延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成本。可见, 人为因素对发生的合同成本的影响会造成完工进度具有可调节性, 进而影响到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的确认。

此外,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还可能造成施工和生产人员前期成本的浪费会在当期反映为完工进度的提高, 反而增加了当期的收入和利润, 而其负面影响可能会反映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 从而有违可靠性这一基本原则。

2.4 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技术处理使得传统销售合同存在按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可能性

新的建造合同准则撤销了原准则 (1999年颁布) 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 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 以更为及时准确的反映建造合同项目在某一会计期间的盈亏情况。但同时, 这一规定的撤销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建造合同“建设期长”这一特征。同时, 由于“建造承包商”的外延不断扩大, 使得一些企业将按客户要求定制的非标准设备的合同采用建造合同模式确认收入或是将客户委托其采购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设备也视为自身为“总包方”, 从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调节收入和利润提供了空间。

2.5 会计师审计发现管理层舞弊难度较大

由于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 人为调节空间大, 且外部查验难度大。调节完工百分比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如前所述利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变更调节完工比例 (完工百分比计算公式分母角度) ;二是企业可以通过调节生产领料进度、外包供应商交货进度等方式, 在存货和实际发生成本之间进行调节 (完工百分比计算公式分子角度) , 进而调控完工比例, 影响收入确认。

对于审计人员、监管人员等外部人员来说, 验证期末时点实际发生成本的准确性、完整性存在较大困难。原因在于:一是外部证据较少, 普通商品完工出售后, 可以获取发运、物流等外部证据加以判断商品风险报酬转移情况, 而完工百分比法下, 建造主体未全部完工前, 生产要素在内部流转, 产生的外部证据较少。二是建造类企业外部存放存货 (一般在业主方和外包供应商方) 数量多、地点分散, 监督企业进行期末存货全面盘点存在难度。

2.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将未结算收入作为存货列报的规定值得商榷

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使得工程项目收入确定的时间和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确认时间往往无法在同一会计期间里同步。若会计期末工程施工确认金额大于项目结算金额则列报为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 , 反之列报为预收账款。

此种处理方法值得商榷。收入确认进度与结算进度差异主要原因是结算时点与报表时点不一致。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 企业确认收入的前提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预计经济利益能够实现。即确认收入时, 应预计合同结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获得相对应的相关债权不存在重大风险, 否则, 若合同结算存在风险, 将影响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 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见已确认尚未结算的收入, 实质上具备了确认债权的条件, 列报为应收账款更为恰当, 列报为存货则未保持收入确认逻辑上的一致性。

同时, 将已确认未结算收入列报为存货, 加大了企业调节利润的空间:一是企业可以在期末通过调节与业主方结算时点, 将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收入在存货和应收账款之间调节, 进而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调节利润;二是由于建造合同形成存货不需披露具体项目及形成的时间, 易于企业掩盖与业主方的合同纠纷, 低估合同损失。

此外,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允许收入确认与客户结算之间存在不同步, 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核实完工进度准确性的难度, 为企业调节利润增加了可操作性。

3 防范建造合同业务核算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 建议对适用建造合同准则的上市公司, 通过规范内控、多方约束、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方式, 避免或减少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信息失真。一是监管部门应对公司进行深入、全面的“专项体检”, 查找问题, 梳理隐患, 对症下药。二是市场主体应归位尽责, 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内控, 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保荐机构应制定针对性的督导计划、方案, 提高现场核查的广度、深度;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 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同时在规则制定层面, 也应研究如何增加准则适用的刚性约束, 改进未结算收入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

3.1 监管机构应通过多维度检查, 强化监管威慑力

监管机构检查路径上应从制度建设、业务核算两个层面入手;检查范围上应适当延伸, 获取外部信息。

应检查制度建设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一是关注公司在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变更等方面是否建立合理的管控制度。二是关注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物资管理与清查盘点制度。三是关注财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情况, 判断是否存在因部门间衔接不畅导致成本确认不准确的情况。

分析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合理。重点关注收入变更比例大的项目, 检查其调整的依据、审批流程及其合理性。

首先分析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的差异及原因, 检查公司合同总成本调整的合理性。其次选取重点项目, 分析其生产实际进度与原有生产计划的差异及原因, 判断是否存在人为调节, 并对期末生产成本进行跨期穿行测试。三是抽查外包业务核算, 重点关注交货时间与开票时间间隔较长及交货计划与项目整体计划不协调情况, 判断是否利用交货时点, 调节成本确认时点。四是关注结算进度差异对存货的影响, 查看公司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选取重点项目, 分析判断是否人为调节, 选取期末超期未结算项目或无外部结算依据的结算项目, 了解原因及其影响。

延伸检查范围。一是顺查, 选取工期实际安排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项目, 通过实地查看建造项目形象进度, 获取项目进展信息, 关注工期调整原因, 是否存在因纠纷导致合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 分析判断公司对相关项目收入、成本核算有无重大异常。二是逆查,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货量异常的供应商, 走访、了解供发货异常的原因, 判断是否存在人为调节。

3.2 相关市场主体应归位尽责, 各尽其职

公司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加强工程的成本核算和控制。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 应借鉴IPO财务核查思路, 制定方案, 对重点供应商、客户实地走访、查看, 特别是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的境外项目, 采取有效核查手段。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 加强项目组人员、时间配置, 要在完成常规程序的基础上, 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3.3 细化相关规定, 减少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弹性和操作空间

建议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滥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行为出台会计解释等予以规范。同时, 建议自律性组织出台相关指引, 对建造合同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及虽进行结算但尚未完工或交付的资产如何审计进行科学的指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2]赖继英.建造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 2012, (11) .

[3]陈丽珍.完工百分比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财务与会计, 2012, (01) .

[4]周海霞.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现状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 2012, (01) .

[5]付春.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改进商榷[J].会计之友, 2011, (13) .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析完全手册 篇3

要注意,在订立劳动合同前,HR经理一定要了解下面这些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7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7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基本格式、内容

注:以下所列的合同形式、条款及其编排,仅供参考。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地 址:住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具体内容见篇末“小贴士”)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提示:

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使用提示:

1、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2、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j比准。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

使用提示:

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注意: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合帐记录。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

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使用提示: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

2、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经当事人协商—放,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详见下文)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法规示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使用提示: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会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一旦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而对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

法规示要: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见前文)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小贴士:《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常用委托合同 篇4

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顾宁瑜(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与有限公司纠纷案第一 审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到人民法院参加 本案一审诉讼。

二、乙方必须依法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的生产、商业和生活秘密,并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出庭诉讼。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

四、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撤销委托,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及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五、代理权限:陈述案情、进行辩论、撤回起诉、放弃部分请求、作出和解承诺、代收诉讼文书。

六、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下列第1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1、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万余元人民币,甲方按规定应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甲乙双方自愿按%计算,代理服务费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备案,本案本审程序终结后,由公司财务部按约定价款一次牲支付给乙方。

2、。

双方约定:乙方承办业务所需办案费等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元人民币,乙方包干使用。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并监督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时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买卖合同常用版本 篇5

供货单位(章):购货单位(章):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订货清单

产品代码

(同流向登记的产品代码)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

级别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箱含药量

(千克)订货

数量单价

(元)金额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购货单位(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供货单位(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签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户?

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篇6

关键词:公司担保,越权担保,交易成本,合同效力

一、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学说与评析

对于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判定,学界早期多从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属性入手进行分析,认为该款属于强制性规范,担保合同违反该款规定即应一律认定无效。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范一分为二,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继而产生了关于《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的争论。

“管理性规范论”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虽然为强制性规范,但从目前国家不断放松对市场的干预、减少判决合同无效的司法发展趋势、注重市场交易效率来看,该款事实上应当是为管理之目的而设立,违反此项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另外,从合同法的修改历史来看,合同法更加注重合同意思自治,不断限缩合同无效所依据的规范,避免影响交易稳定与干涉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从法律发展的趋势来看,应当解释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款并不必然无效。

“效力性规范论”认为由于1993年《公司法》缺乏此类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公司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滥用公司资产对外提供许多违法担保,使得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与威胁。针对这种惨痛教训,立法机关最终在2005年有针对性地制订了《公司法》第16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旨在保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遵循严格的决定程序,而且也在警示债权人严格审查担保合同的签约程序,以防范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有关公司担保的规范内容不仅拘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且也拘束担保债权人,从而遏制公司的无序、恶意担保行为的发生。因而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效力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规范,对担保法律关系的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在分析规范类型的同时,学者们也从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对外效力、债权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是否适用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进行了讨论。“章程限制论”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属于公司章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其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以相关责任、义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一般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限制,不构成对公司外部关系上代表权的法律限制,性质上属于调整公司内部决策配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交易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善意,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系越权担保仍然接受担保,此时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可保护的法益,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法定限制论”认为,《公司法》修改之前,虽然不少公司就对外担保事项在章程中都作了与第16条第1款类似的决策程序的规定,但当公司代表未经决策程序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代表行为有效。但当这种决策程序由公司内部要求提升为《公司法》上的要求时,其效力范围就发生了改变,法律推定公民知晓已公布的法律,第三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到法律的既有规定。决策程序不仅是对公司的限制和要求,也是对第三人的限制和要求。由于担保属单位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担保权人有义务向担保人索取公司章程以及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担保的决议,否则,一旦公司越权提供担保,相对人因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无法获得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担保合同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

持“管理性规范论”观点的学者普遍支持“章程限制论”,主张担保权人没有审查义务或负有较轻的审查义务;而持“效力性规范论”的学者则多支持“法定限制论”,主张债权人负有较重的审查义务。上述争论阐明了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关键问题,即法律条款的属性、章程的对世效力、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等,进一步引出了对交易成本的思考。

然而,上述学说争论在解释方法上陷入了一个无法对话的困境,双方分别站在了公司、股东与担保权人的对立立场进行争论。公司对外越权担保行为牵涉到多方利益,可能导致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担保权人的利益冲突,担保权人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冲突。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事实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即倾向于保护内部人还是外部人。然而,内部人利益与外部人利益显然并无位阶高下之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并不必然高于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也并不必然高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如果非要从利益主体的分类来给不同利益排序的话,那么当担保权人也是公司时(利益冲突双方本质上是不同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不同公司股东的利益又如何取舍呢?法官要么事先对一方的主张先入为主,要么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两种做法都存在滥用裁判权之嫌。

目前,越权担保案件的裁判结果极不统一,当事人对法律的安定性与司法的权威性不断失去信任。因此,亟需寻求一个较为确定且超脱纠纷双方利益的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基于降低社会整体交易成本的分析

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行为会在两个阶段产生交易成本,一是在合同订立阶段会产生调查成本,担保权人需要向对方索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调查担保人的章程、内部决议等;二是在争议处理阶段,作为担保人的公司与股东向无权代理责任人追偿的成本以及担保权人的救济成本。

上述成本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是不同的,笔者将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较为封闭、人合性较强的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而言内部治理较不规范,公司章程经常修改,公司决策大多是股东共同决定,股东会决议制作不规范,往往事后补做,但是股东之间、股东对管理层的制约都较强;另一类是资合性较强、治理较为规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而言具有较为稳定的公司章程,公司透明度高,但是公司股东之间、股东对管理层与控制人的制约都较弱,小股东大多用脚投票。

在第一类公司中,外部人对公司内部决策的权限、决策程序正当性等问题的调查成本较高,但由于公司人合性较强,公司内部追偿或者达成和解的成本也较小,而外部人向公司要求赔偿时,收集证据的成本与诉讼成本都较高;在第二类公司中,由于公司较为透明,外部人对公司章程、决策形成等信息的调查成本较低,但公司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控制人、管理人的控制力较弱,追偿程序复杂,往往牵扯集体诉讼,且由于公司担保数额往往巨大,即使公司、中小股东胜诉,责任人也很难足额补偿损失。

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看,对于第一类公司,对外越权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允许担保权人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从而降低调查成本与救济成本。如果过于加重担保权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审查义务,除了加重担保权人负担以外,还会降低担保权人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对于第二类公司,应当倾向于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无效,除非责任人(公司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允许担保权人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因为担保权人对这类公司的调查成本较低,以表见代理进行抗辩本身就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认定合同无效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救济成本,避免将提供担保的公司拖入旷日持久的内部追偿诉讼中。无论是认定第一类公司的担保合同有效还是认定第二类合同无效,都有助于降低调查成本与救济成本,从而减小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

三、结论

在越权担保合同有效、无效之间的取舍本质上是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单纯的去解释《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否则在纷繁复杂的商业实践中将产生诸多不公平现象,也不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较为封闭且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倾向于保护担保权人利益。在资合性较强且治理较为规范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当倾向于认定合同无效,保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胡光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群众出版社,2005.

[3]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邓峰.普通公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

[6]石旭雯.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裁判规则[J].公司法律评论,2013:47.

[7]刘贵祥.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J].法律适用,2012(7).

[8]罗培新.公司担保法律规则的价值冲突与司法考量[J].中外法学,2012(6).

[9]甘培忠.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J].法律适用,2011(8).

上一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承诺书下一篇:找到自我作文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