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2024-05-17

销售代理委托合同(共8篇)

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具有如下意思:

1、软件产品:指业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或权利受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包括该软件的可执行程序和有关文档等;

2、代理销售: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受让者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

3、代销:是指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其产品,产品销售完以后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算,乙方可随时将未售完的货物退回甲方的合作方式;

4、经销:是指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条件结算的合作方式

(1)货到付款;

(2)按月结算,即每月底结算当月或在其它约定日期结算约定日期前一个月内的进货;

(3)按批结算,即每批进货时结算上批进货。

(注:上述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在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选择一种。)

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6、补充协议: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代理销售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内销售甲方软件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销售商,应尽代理销售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软件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如有新的零售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软件产品的品种、数量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软件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软件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6、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软件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______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7、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⑴自收货当天算起______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⑵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______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______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三、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软件产品所有品种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软件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代理销售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代理销售商,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折的折扣。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折的折扣。

此外,乙方可以享受当月的奖励按照合同附件规定计算。

四、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______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软件产品;

⑵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

⑶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______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⑷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六、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纳税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篇2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领域, 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一、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罗斯 (Ross, 1973) 认为, 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詹森 (Jensen) 和麦克林 (Meckling, 1976) 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 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委托其他人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 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简单来讲, “知情人”是代理者, “不知情人”是委托者。在日常活动中,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多种模式 (如表1) 。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 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组织活动各异, 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共性的。一是委托代理双方的重要特点: (1) 委托人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代理人的行为若受到限制就会降低执行效率, 行为就会变得僵化, 可能丧失许多的获利机会。 (2) 委托人有支付能力。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 能够确保在适当时间给予代理人适度的物质激励, 才能激发代理人的潜力和动力。 (3) 代理人有能力优势。代理人是委托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挑选出来的, 因此比常人获得成功的几率更高。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特征: (1) 信息不对称性, 指代理人的行为和私有信息等难以被委托人观察和证实。 (2) 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 也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3) 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契约不可能完全预测到事情发展的结果, 在履约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 因此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

三、委托代理类问题

1. 委托代理问题的典型表现———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 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逆向选择现象是一个存在于交易合同签订前的信息问题。例如, 旧车市场的买卖交易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案例, 车子的质量信息只有卖家才掌握, 买家只能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讨价, 不得已所有的车都将以相同的价格出售, 这就使得一些质量好的车以低于实际价格出售而产生亏损, 因此这一部分卖家将退出交易市场, 旧车市场的平均质量降低, 买家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 汽车质量也进一步下降, 最终将导致高质量车被低质量车排挤在外。

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 解决逆向选择的具体措施: (1) 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 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发生。 (2) 大多数耐用消费品附带保证书以向买者保证产品具有某些预期的质量, 即卖方承担了风险而不是买方。 (3) 利用产品的品牌效应不仅可以显示产品的质量, 而且可以在产品质量与预期不符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种反馈的手段。 (5) 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品质承诺。 (6) 连锁经营有与品牌具有类似的作用, 如连锁酒店和连锁餐厅。 (7) 许可制度可以减少质量的不确定性。如医师许可证、律师许可证等。

2. 委托代理的典型表现———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 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市场经济中, 道德风险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它是指市场参与者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而采取的理性反应。比如, 公共财产无人爱惜;买了医疗保险的人常常会多开不必要的药。

道德风险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相挂钩。具体措施: (1) 建立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指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彼此掌握的、控制对方和克制自己的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信任机制的惩罚措施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2) 建立保险和抵押机制。大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分担风险也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3) 签订长期合同机制。大多长期合同有助于市场交易双方建立起较强的相互约束的机制。

四、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措施

委托代理双方不管采取何种模式, 双方都不能完全掌握彼此的信息, 只能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彼此能够接受的合同, 这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通过在市场中进行长期的多轮博弈, 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够找到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法, 达到均衡 (如下图所示) 。

1. 实现双重激励, 物质激励适度, 注重精神激励

首先要建立以利益驱动和利益制衡为特征的激励机制。典型的激励机制包括:租金、劳动工资、目标产量承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代理人和委托人共享成果, 共担风险。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有限度的, 当物质激励达到心理满足度时, 就不会继续努力, 而是维持现状。所以, 要正确衡量代理人的实际贡献, 按业绩表现给予合理、适度的物质奖励。当物质激励已满足心理满足度时,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就应该转向精神激励。精神激励的作用是无限大的, 能够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 挖掘其潜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2.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 建立信任机制

信任程度高, 则交易成本低, 经济效率高;信任程度低, 则交易成本高, 经济效率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代理双方要充分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 共享相关信息, 减少私人信息和不确定性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这需要强化法律手段的作用, 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2) 规范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保证契约双方权利不受侵害, 同时加大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质量。 (3) 建立信任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 委托—代理信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委托代理合同的承诺, 或对市场规则的承认和遵守。二是敬业精神, 要强化这种文化精神。信任机制必须满足使收信者得到奖励, 而失信者得到惩罚。

3. 缩短代理链, 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提高代理效率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双方之间的距离, 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备性, 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扩大了利益分享的主体范围, 因此要缩短代理链,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一是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方式让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 使其目标与委托人目标尽量一致;二是建立明确的考核机制, 将代理人的业绩与行动挂钩, 提高代理效率。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活动中, 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但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对称性, 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 由此产生了很多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此提出了解决办法。最后在双方达成博弈均衡的基础上, 提出建议完善委托代理关系, 提高委托代理效率。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3483070.htm fr=ala0_1.

[2]王新爱.论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及对策[J].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 (3) :57-60.

[3]幸学俊.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探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12) :27-30.

[4]尹红.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J].探求, 2004, (5) :48-50.

销售代理委托合同 篇3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销售委托代理合同 篇4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慎重研讨及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 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署如下合同:

一、代理销售

甲方将座落于河北省磁县高速引线东侯召村南,统盛园小区(暂名)原河北龙巢饮料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 万㎡于签署合同即日起正式委托乙方独家策划与销售。

二、合作期限及销售指标

1、合作期限:自乙方进场一个月后开始计算销售时间,销售周期为个月。如有自然灾害、工程延期等不可抗力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销售周期。

2销售指标:在销售期内销售项目总额的

三、销售价格

1、甲方将本项目可供乙方销售的楼宇房屋提出准确清单、价格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销售范围。如有变动应经双方协商为准。

2、第一个月销售均价为元/㎡,其后根据销售情况双方另行协商销售价格,地下室、商业另定。

四、代理佣金及支付方法

1、代理佣金提取:

(1) 乙方按照销售总额的 (百分之一点三)提取作为佣金,超出低价按 分成,甲方占 乙方占 。

(2) 在一般情况下甲方不参与销售,特殊情况由甲方销售的给与乙方10元/㎡的销售手续费。

2、结算方式及时间:

(1) 结算条件:①付全款达到95%②分期付款,销售每套住宅达到 万元以上首期款为准,甲方按该合同总额向乙方结付提成。

(2) 结算时间:每月为一结算期,每月5号前甲方将上月销售佣金扣除3%的风险金后支付给乙方。风险金在完成销售指标后十日内支付给乙方。

(3) 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退房,乙方已提取销售提成,甲方从下一次发放给乙方销售提成中扣除,所扣额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平均分配,房屋继续销售,另外计销售业绩和销售提成。

五、甲方的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委任任何其他单位、个人销售本项目,如乙方进场后两个月内没有业绩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另请销售公司。

2、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销售该项目所必备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图片。

3、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场地并装修,承担装修费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协助乙方保证客户看房需要。

5、甲方应提供工程进度表,严格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

6、甲方负责提供销售所必须的合同、收据、合同章并收取销售款项。

7、甲方负责项目的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人员的造成项目暂停,由甲方出面协调。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房源销售不得捂盘。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套价格销售,如发现高销虚报,扣除该套80%的销售佣金。

3、乙方负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市场调研、项目定位、项目策划、物业管理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乙方负责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以及达到项目的最佳效果。

5、乙方在合同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甲方派专人和乙方联合办公,办理财务和销售手续,并负责一切办公用品。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行负责组建营销机构,培训营销人员,拟定销售计划,实施销售方案。

7、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及销售部日常开销,并负责销售部的水、电暖、电话费用。

8、乙方负责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包括宣传单页、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9、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经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

10、乙方负责销售控制、销售接待、销售谈判、签订购房合同、催缴房款等等。

11、

12、乙方每个销售周期做销售总结,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报甲方备案。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七、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

(1) 任何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 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提成。每超过一天罚滞纳金1%分清责任后在执行。

2、乙方:

(1) 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范围内和

现房单位及示范单位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私自进行上述承诺以外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经法律裁定为乙方负责的,视为违约,由此引起客户与公司纠纷费用及退房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罚款。

(2) 销售款项全部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有任何挪用行为,否则,即视为违约并由甲方终止乙方销售权,并追回挪用款项。

八、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法律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经双方同意可签定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因一方违约,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违约方赔偿受损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一式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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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篇5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位于 的 项目委托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本合同起订后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再委托他人销售本合同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

二、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的范围为:该项目设计建筑面积共计约5万㎡,其中商务楼为2400.平米、商务会所20___0平米。(具体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

三、委托期限

自乙方进场后项目开盘之日起至项目交房 。

四、委托销售底价

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由双方于开盘前半个月议定当月销售价,由甲方书面确认之后每个月根据市场变化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

(1)保证该项目合法及权利清晰,及时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施工进场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暂定不迟于 年 月 日。

(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建筑施工图纸,整体规划设计图,工程进度表,装修及入住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

(3)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与银行联系,保证及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5)保证工程进度,按照国家规定保证质量和施工进度。

(6)为乙方提供销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票据等。

(7)委托专人配合乙方工作,负责与乙方对账,及时办理贷款及房产证等产权手续。

(8)承担该项目广告推广费用不高于项目总销售额的5‰,其中前3个月内不高于50万元。在项目整体推广费用预算范围内由乙方根据销售需要,提出推广计划,由甲方签字后执行。

(9)负责售楼中心、办公家具及水、电、暖费用。

2、乙方: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针对该项目进行市场需求容量与市场环境的调研。

(2)根据项目自身条件并结合调研结果,负责进行项目定位及市场定位。

(3)负责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

(4)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广告策划及市场推广策略。

(5)负责管理销控表,做销售登记工作,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表,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6)负责客户接待,签定购房合同,向客户收取贷款手续,催收购房款,并负责对购房合同条款向购房者作出合理合法解释。

(7)甲方与银行办妥按揭合作手续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客户个人住房按揭手续。

(8)协助甲方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手续、交房手续。

(9)根据市场状况、工程形象、销售进度的变化提出销售价调整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0)销售上述房产时,不得向用户做任何虚假承诺,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及形象。

六、佣金及结算方式

1、乙销售代理佣金提成比例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额的

2、结算依据:双方同意结算时按以下方式结算:

(1)对于贷款客户,待客户交清首付款后甲方即按回款额给乙方结算佣金,剩余部分佣金待客户办理完贷款手续结算。但因甲方原因,所售房屋在 年 月 日后仍未办贷款手续,甲方为乙方结算剩余部分全部佣金。

(2)对于分期付款的客户,按客户交房款的比例结算佣金;

(3)对于一次性付清的客户,客户交清全款后,甲方按成交额给乙方结算佣金。

3、结算方式:

(1)每月的 号为佣金结算日,结算时由乙方上报佣金结算表,经甲方审核后, X 日内将佣金结算给乙方。

(2)每次结佣时甲方扣除乙方佣金的 %税点,乙方不再为甲方另行开具发票,乙方收到佣金时为甲方提供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

七、销售进度:

1、整体约 万㎡,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销售完毕。甲乙双方初步拟定新房源销售均价 元/㎡,在此价格基础上,自项目开盘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销售回款 万元。之后每个季度由甲方提出乙方当月季度销售回款任务。

2、如乙方未能按季度完成销售目标的90%或者乙方未能积极配合好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应得佣金后,乙方撤离销售现场。但因下列情形导致无法完成销售的除外:

(1)因甲方原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自行确定的价格调整、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甲方原因导致的退房)影响销售的;

3、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前期销售遗留问题。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双方意向继续合作可续签

合作补充协议。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九、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2、由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十、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如须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合同条款。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主张权利: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地产销售委托代理合同 篇6

甲方: 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常熟奥特莱斯项目部分房源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非独家销售代表,销售甲方指定常熟奥特莱斯可销房源(附

一)。

销售价格以甲方确认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为准,乙方不得低于该价格销售,但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除外。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签订合同日起后4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有意延长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有约定除外。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指定乙方销售本项目的区域为:A3、A12、A13、A15、A10、A11、A7、A8 共八栋建筑,如甲方另有其他区域推出,则自动作为乙方可销售区域。

第三条费用承担

1、项目广告宣传由乙方按广告计划书提供,甲方审批同意后,由甲方直接付给第三方。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3、案场办公用品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销售佣多及支付方式

1、销售额满500万,甲方支付乙方的佣金点数为销售额的5%计算;销

售额满1000万,佣金点数为销售额的6%计算 ;满1000万—1500万,佣金点

数为以销售额的7%计算;满2000万,佣金点数为以销售额的8%计算;并于

次月10号结领全款到帐合同部分佣金的100%.2、佣金结算采取月结算方式,全款到账甲方即支付佣金给乙方,即如客户选

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佣金即于当月结算;如客户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佣金将于

银行放款完毕的当月结算。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代理佣金时,应提供正规发票。

4、销售合同签订后,凡买受人要求退房退铺的(主观上是客户原因)在退还

购房、购铺款的同时,被没收的客户违约金(或定金等)双方五五分成,可以冲

抵佣金(以买受人违约金优先冲抵佣金,违约金不足佣金部分的,由乙方从已收

佣金中退回甲方)。其他因房屋质量和手续等问题属于甲方责任造成买受人退房退

铺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视为乙方销售业绩结算佣金,乙方无需退销售佣金。

8、乙方不得从商铺销售款中截留任何佣金,任何佣金必须由甲方公司按比例

统一结算支付。

第五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本项目与项目销售有关的真实、合法的证照如营业执照、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

和《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等以及用于销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楼书等,如因

甲方提供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资料

实事求是地宣传项目情况,如因乙方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而发生的纠纷由

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销售合同的审核及签订、销售款项的收取和办理银行按揭事宜。

3、乙方带看房客户前往甲方,甲方应于核查无重复登记情况后在《看房确认

书》签字盖章,确认为乙方有效客户,该客户如最终购房,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

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客户如最终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导致退房,则为无效客户,不

列入佣金结算。

4、乙方统一组织自主开展销售工作包括各销售点布点、销售计划、人员出差、广告等安排及费用承担。

5、乙方保证全部销售款项及时全额回笼甲方专项账户,在销售过程中不另设

账户,对销售款不坐支、不挪用。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做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做好客户资料的收

集、催交以及剩余房款的催收工作。有义务对价格体系等项目涉及的商业事项对

外保守秘密。

7、对乙方组织异地意向客户到常熟本项目看房的,甲方按需提供中午工作餐;

来回路费(须大巴士并满客率50%方有效)由甲方承担,销售合同签订三日内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佣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甲

方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挪用销售款的,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销售权,并应赔偿挪用款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3、乙方虚假销售骗取佣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

方有权向销售房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并佣金款

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2、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协议目标无法实现的,双方互不负赔

偿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有条款需修改或增加,可签订为

本协议补充,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有效,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4、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连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章:签章: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初探 篇7

1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显现的缺陷

1.1 经济活动的真实性难以监控

会计资料中原始凭证是最基本的资料, 也是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性的最初书面证明,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是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通过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 (审核) 单》, 经过理财小组审核程序, 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一般来说可以保证, 但不能完全排斥个别情况下的不真实性。同时, 代理中心的业务会计人员并不参与村集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只能从形式上审查村集体报账手续是否完备、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究竟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 业务会计无从知晓, 最终只得受理报销。

1.2 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对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 代理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 明细账由村报账员登记保管, 财产物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并且村集体与代理中心记录结果不互相核对, 账账是否相符, 账实是否相符, 无人知道, 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1.3 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掌握往来经济业务活动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报账员对本村集体的往来经济业务不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不记录往来明细账户, 而代理中心只是提供月报表资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债权债务状况不能准确及时掌握, 给其结算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1.4 对收入和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能有所弱化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合同履行, 往来事项处理和各项收入管理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 客观上形成代理中心会计管理职能难以深入, 容易导致个别村集体有空子可钻, 对资产处置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赞助收入等不及时报账, 或只报一部分, 其余的放在账外随意开支, 形成“小金库”。

1.5 挪用专款现象没有遏制

一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一个行政村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村集体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只能与正常转移支付、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混在一起, 加之没有进行明细核算, 各类专项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余情况不能直观反映, 不利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容易形成挤占挪用。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时, 代理中心经常将资金按项目进度先预拨一部分, 实施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虚报进度套取预拨资金, 将套取到的专项资金用于非既定项目或者费用性支出, 而为了达到在代理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及报账的目的, 项目单位尽可能将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想方设法使相关手续合法化, 这些代理中心都无法了解。三是对一些公益性补贴、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低保补助、土地补偿等补助性资金, 有的村委往往伪造补助对象花名册报账, 然后将这部分资金置换出来弥补村集体费用性支出不足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甚至由村干部中饱私囊。

1.6 村集体经济活动未完整地纳入会计核算

一是在村集体资金短缺的情况下, 村干部为村集体垫支, 有时候垫支金额较大, 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会计核算资料没有反映这部分负债与支出;二是村集体日常费用性支出大都是赊账, 长时间不结算, 甚至在村务公开时仍然属于账外欠款, 但也由于没有纳入会计核算未予公开, 农民群众认为财务公开不真实。

1.7 会计责任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 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对于监督检查机关查出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如何定性、如何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2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策略

2.1 加大对业务会计和村报账员的培训力度

坚持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对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与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同时加强《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增强他们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办理会计核算的自觉性, 以适应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的要求。

2.2 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

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 强化会计职能作用, 应当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等。各村委则应支持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人员到本村集体调查研究, 主动接受会计监督, 认真听取意见。同时代理中心应定期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2.3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控制约束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会计主体, 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中村集体报账员、主管领导及代理中心业务会计的职责, 并制定凭证审核及传递程序、支出复核制度, 形成分工明确、层层把关, 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二要完善内外监控制度, 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村集体负责人领导下, 除做好本村集体的报账工作外, 还要做好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并登记好财产物资实物账,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物资盘点,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和领用手续, 定期和代理中心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要建立大额借支、大额支出、超预算用款审批制度。对村集体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都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对各监督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 查明问题形成的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 建立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制度

代理中心对收到的款项应当认真辨别款项性质并区别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以避免将往来款与各项收入串户入账。同时应当定期清理往来账款, 避免长期挂账。对呆死坏账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复后调整, 严防利用往来款项调节经营收支。

2.5 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

村委发生赊账办事事项, 应当由村报账员办理相关赊账手续, 当月内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理财小组长签字确认后, 由报账员负责登记。如在村务公开时间仍属赊账的一并进行公开, 并报代理中心会计记入往来, 未办理上述赊账手续的, 村委一律不予认可, 一概由个人承担。在村集体资金短缺情况下, 发生个人给集体垫支行为, 应当由村报账员出具借据, 借据上要有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和理财小组长的签字 (“一肩挑”的村应当经过“两委”委员签字) , 并在本月内记入代理中心个人往来账户, 过期视为无效, 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由垫支人个人承担。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后,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核算内容就完整了, 财务公开内容也真实了。

2.6 合理界定代理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8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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