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24-08-11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1

黄政发〔2011〕21 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及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 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震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地震监测预报网络,各县(市)都建有地震台站,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到 2020 年,全市农村民居建设达到 6 度设防标准。建立比较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90 分钟内救援队伍能赶赴受灾现场开展救援,24 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

(三)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 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开展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地震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十二五”期间,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建设大冶市地震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加大维护力度,改善现有地震台的观测环境,保障我市形变台站、阳新无人值守台站和地震信息节点的有效和安全运行,确保观测数据实时有效地传输到省和中国地震局,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提供可靠的震情信息。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即“三网一员” 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每个乡(镇)、村和社区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要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加大城市危旧房屋、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加固和改造力度,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设施进行拆迁或加固改造。

(六)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出台农居工程扶持政策和措施,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地震安全农居专项基金,对农村民居新建、改建房屋每户给予 1000-2000 元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民在改造和建房时采取科学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安居家园的积极性,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按照高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即 0.10g)进行设计和施工。

(八)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综合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九)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协调联合机制。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委、房产局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震能力。

(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应完成黄石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自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十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建设平安社区为重点,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黄石城区依据发展规划、每年建设 2 处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标志。

(十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商务局应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十六)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应对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地震行政许可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市城区(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机构和专项经费,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十七)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分解细化防震减灾目标任务,要研究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八)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地震、宣传、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十九)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投入与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同步增长。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改委、城建委、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可授予相应称号。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改委、城建委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4

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市质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 2009年4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市集贸市场等行业的计量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定西经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改革创新发展为举措,以夯实计量基础、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在推进民生计量工作、强化能源计量、完善计量法制和计量服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检测行为,逐步建立计量诚信服务体系,推动我市计量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重点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为目的,强化行业计量监督管理为重点,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实施计量管理的自觉性;要结合“质量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了解加强计量监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计量行

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等活动,扩大对“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增强对计量器具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加快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对经营者诚信计量观念强,社会舆论反映好的单位,要通过守信激励制度对其给予公开表扬,也可给予一定的嘉奖鼓励;对经营者诚信计量意识薄弱,存在各类计量违法行为的,要通过一定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曝光。要不断完善“12365”、“12315”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营造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集贸市场的计量工作要在巩固和提高上下功夫,狠抓长效管理,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布点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案秤、度盘秤到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各自职责内研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集贸市场监管措施及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从今年开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固定集贸市场设立公平秤,建立台帐,完善计量规章制度,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督促经营者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禁止“家用型”弹簧度盘秤用于贸易结算,严格落实市场主办者对市场计量达标负总责的要求,对销售商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对经检定合格的商用衡器继续实行防作弊签封管理。要加大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集中查处短斤少两计量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主办者负责,监管部门督查,群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行业的计量执法监督,努力推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电能表、水表、电话计时计费器、出租车计价器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分工负责,推动计量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计量行政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能力、管理能力、执法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努力做到“说话要有依据,办事要有根据,汇报要有数据,查处要有证据”,保证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序性和有效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继续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牢固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由过去企业、个人被动接受检定向主动上门服务为主转变,由过去单纯强调检定、督查向为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转变,特别是要为集贸市场提供优质高

效的服务,减免农村集贸市场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检定费用,切实提高计量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任务分工及工作措施

贯彻实施《计量法》和《办法》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县区政府领导要进一步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重点加强对供电、供水、通讯等行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要将规范集贸市场计量行为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切入点,逐步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具体负责组织制定集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办法,与市场主办者签订计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推进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工商部门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计量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市场巡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经济户口管理、监管关口前移等手段,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淘汰的计量器具以及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把市场主体关,依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大对违规出租车的查处力度,严禁未安装计价器及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营运。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加强对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及时提出检定申请,严格按周期检定。

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和商用衡器的强制检定工作;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时,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17号)对市场主办方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在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建立商用衡器台帐;在集贸市场内禁止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家用型”弹簧度盘秤,严格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并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5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

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提高非税收支管理质量,体现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常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常政发[2004]84号)、市政府《常熟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非税收入的特点,对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坚持依法征收、依率(标准)计征,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征、缓征和免征应征收的非税收入。

2、严格减、缓、免政策。对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必须按原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收费管理文件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减、缓、免”征,遇特殊情况必须实行“减、缓、免”的,由缴费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的基金、附加等收入项目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缴费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出具“减、缓、免”交凭证后,执收单位负责实施。对经批准缓征的收入项目,到期后,执收单位要及时恢复征收。

3、规范委托代收业务。对部份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为提高征管质量、征收部门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的,则由收费部门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经财政部门签证以后执行。并明确代征业务费的计算比率,代征业务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结算。

二、增强预算约束,维护预算严肃。

非税收入的收支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市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政策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办法,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市财政批复下达执行。执行中,必须增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支出追加,除政策性调 整等因素外,一般不予追加支出。特别是项目支出,更要从严控制,尽可能列入下预算安排。要按照“收支挂钩、指标控制”的原则,控制资金拨付。对必须追加支出预算的,要符合下列原则:

1、因政策原因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因加强收入征管增加了收入,相应必须增加的成本性支出。

2、因批准增加人员或国家调整工资、奖金、补贴标准,而增加的支出。

3、因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为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行而需要预算外安排的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事业计划,必须相应追加的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已经立项,根据工程进度必须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

6、非税收入超收已经实现或有把握实现。

7、从严控制使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三、规范预算调整,严格调整程序。

根据非税收入不确定性大,组织收入刚性差、季节性强的特点,要适度适时进行预算调整。对因非税收入减收而影响支出的,则由财政部门等额调减部门单位的支出预算;对因超收经政府集中统筹后,符合上述追加支出原则,在当年增加的净收入中考虑追加支出预算;无特别原因,原则上一般不动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一)、调整预算程序:

1、对人员经费的追加,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或综合科统一设 计表式进行布置追加。

2、对增加的成本性支出和保运转的正常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审核后,办理报批。

3、对购置汽车和信息化建设支出,由部门和单位先按前置审批规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室)办理审核、报批。

4、对单位50万元以上的大修项目和基本建设支出,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部门经建科统一扎口办理审核报批。

(二)相应要求:

1、部门或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报告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及理由及支出测算依据,并附报相关资料。

2、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按照局党组的批示要求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制《非税收入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情况表》送综合科。

3、综合科(或会同预算科)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

4、重要的大修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指标管理,规范收支运行。

1、财政局综合科要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及时录入指标,下达预算。

2、要按“双控”要求,加强预算执行。

3、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也 要按收支挂钩的要求,由综合科会同预算科抓好“双控”管理。

4、加强非税收入的支出指标结余的管理。终了一个月内,各业务科对户管单位的支出指标结余进行全面疏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年非税收支资金结余情况,提出收回支出指标、结转支出指标的处理意见报综合科,经综合科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局各业务科、稽查大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及其执行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6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紧扣发展主题,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对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督查工作,现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作用

督查工作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策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效率,这都需要督查工作更有作为,更有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的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力量集中到政府最关注的工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我市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的实施和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政府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上级和本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市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 1

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督查工作要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并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此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督查部门要根据政府的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拟定督查方案,提出督办意见,报经领导同志审批后,将督促检查的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领导要亲自负责查办。要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发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政府领导和交办部门要对政务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应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四、努力改进政务督查工作作风

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在督查工作中,必须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现象。要大力倡导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的作风和坚持真理、锲而不舍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把督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督查工作必须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或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要善于追根究底,一抓到底,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督办,务使问题水落石出。

要把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相结合。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重点、难点和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查与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开座谈会和走访征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材料,切实弄清真情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并提

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各级督查部门在督办工作中要举一反三,向上级反馈督查结果的报告中,要积极提供对领导抓决策落实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五、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作为决策的主体,抓决策的贯彻落实责无旁贷,为此,必须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要经常过问督查工作,使用好督查力量,对督查工作人员要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并给予指导。作为政府办事机构的办公室,担负着为政府制定政策和实施决策服务的任务,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并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机会。督查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对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多关心、多理解,鼓励和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大胆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保证。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对外开展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市政府决定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处”更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设置督查机构。各级政府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精、配齐配足督查干部,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政府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督查任务,设立专(兼)职督查人员。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亲自抓,并对督查结果负责。各级政府的督查机构及职能部门专(兼)职督查人员负责督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办公室将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全市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按照“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热爱督查工作,恪守职责,加强学习,积极进取,无私奉献,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7

一、充分认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农机化管理重要职能, 直接关系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装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关系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系到农机装备结构改善和优化, 关系到农机企业技术进步, 是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就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调要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努力促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基本原则

要按照立足公益、依法鉴定、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基本原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公益性职能定位,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坚持依法鉴定、依法监督,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科学管理, 创新方法,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不断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素养, 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三、不断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能力

各地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 按照保障重点、调整结构的要求, 不断完善提高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当前要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试验鉴定能力, 优先发展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水田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等试验鉴定能力;加强节水灌溉、精量播种、高效植保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机化技术配套机具的试验鉴定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机具试验鉴定能力;加快发展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试验鉴定能力。进一步优化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 统筹部省两级鉴定能力建设, 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鉴定能力分布格局。积极推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引导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规划,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鉴定能力, 承担部级鉴定任务, 促进鉴定资源优化整合。各省级鉴定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 积极发展区域性农机装备试验鉴定能力, 满足当地农机化发展需求。

四、大力推动农机试验鉴定科技进步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不断加强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农机试验鉴定评价方法研究, 不断改进完善试验鉴定方法,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要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技术集成研究》《农业装备可靠性检测技术试验方法研究》等行业科技项目, 确保取得成果并促进成果应用。加快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 为农机试验鉴定提供科学依据。要提高大纲制修订工作质量, 充分体现农机试验鉴定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评价特色, 保证大纲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一致。不断完善试验鉴定手段, 改进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推动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在试验鉴定中的广泛应用, 提高试验鉴定质量、效率和科技水平。

五、继续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工作程序, 切实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 完善上岗考核制度, 做到检验员和审查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推广鉴定大纲和通则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措施, 完善企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进一步推动省际间推广鉴定工作的有序管理。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受理外省企业产品鉴定或其他省区委托鉴定业务时, 要严格按照规定受理, 不得放松要求或提高受理条件。

六、认真开展获证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使用者质量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 定期组织对在用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有关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的计划和结果, 要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 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农机产品, 要及时督促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整改, 妥善处理, 切实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方便农机用户投诉。按时汇总和认真分析辖区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并逐级上报。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有效解决的, 可对其证书予以撤销。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重点农时季节、产品旺销季节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 推动补贴机具质量不断提高。

七、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农业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切实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以推广鉴定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制定工作为重点, 围绕权力运行, 对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梳理, 逐一排查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 并对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制定完善防范措施, 形成完整的防控体系, 构建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廉洁自律自觉性。

八、切实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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