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通知函

2024-07-06

律师事务所通知函(精选7篇)

律师事务所催款函 篇1

致:xx有限公司及xx地产有限公司猪猪先生:

xx明珠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 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事务所函署名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xxxx年12月26日,xx地产有限公司向委托人单位发来了《清账计划与保证函》,确认向委托人单位退还人民币:3194304.27元。并保证在9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欠款退还完毕,后贵公司未按保证函付清款项,仅是贵公司xx有限公司于xxxx年7月归还人民币:694304.27元,xxxx年9月归还人民币:500000元,并在xxxx年9月3日xx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汽车资产一辆(普利吉汽车cmb swbnd 型号小客车,车牌号为浙产浙d765,现户名:小猪)抵给委托人单位,抵债价值人民币:900000元整,并在xxxx年9月29办理了过户手续。致此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计支付给委托人单位人民币:2094304.7元。委托人单位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其余拖欠的款项计人民币:1100000元,但贵公司一再拖延,至今未付清拖欠的余款,请贵公司接函后立即付清欠款,否则本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原要求支付的利息及可能因诉讼所支付的其他经济损失向贵公司一并进行追索。

律师事务所通知函 篇2

绵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2009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年检注册调整为考核,按照省司法厅川司法办发(2009)111号文件的统一部署,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及方式 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上年

度执业情况的定期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程序及内容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主管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审定、省司法厅备案公告的程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资质情况,包括现是否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是否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数量、业务收费、律师参加培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情况。

(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如收案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纳税、投诉查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党建工作、律师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等情况。

(5)填报四川信用体系网建设数据的情况(另行发文)。

三、考核上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考核执业情况的报告》(要求准确详细文字报告,加主任签名及所章);

2、《2009年律师考核情况登记表》(样式附后);

3、《2009年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4、《2009年四川省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5、《2009年四川省律师助理考核登记表》(样式附后);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7、《律师执业证》;

8、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样式附后);

10、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的证明文件;

1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告和表格分别以纸质一式一份加盖主管司法局公章后上报。同时,各类表格以EXCEL表格电子文档上报,不能为WORD文档上报。公告费仍按川司法办发(2007)37号通知执行。

四、具体事项安排

1、考核时间安排。5月12日至13日:市直各律师事务所(12日:弘风所、联衡所、道融民舟所、天府风所、守信所、科大所、平治所;13日:万法所、众城所、川飞所、蜀兴所、天启所、博思所、林志所、晓君所、邓林所)。

5月14日:涪城、游仙、江油。

5月15日:三台、安县、盐亭、平武、北川、梓潼。

五、考核评定

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被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并作出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局或省厅通报批评。凡被司法行政机关考核为“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需恢复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须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司法局书面上报我局转报省厅同意后,可对其进行考核。

1、律师有下列情形为“不合格”:

(1)在考核中发现执业律师有政治信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向媒体、网络或公众发表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

(2)盲目迎合当事人的不法诉求或要求,曲解法律,热衷于敏感案件和群体事件炒作,在代理案件活动中挑词架讼,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引发当地社会不稳定的;

(3)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之一,被投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4)律师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二十一项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正在受到调查的;

(5)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为“不合格”:

(1)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二项规定的应受处罚行为之一,正在受到调查处理的;

(2)律师事务所未建立投诉查处机制、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服务质量跟踪等自律性管理制度的;

(3)对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未报省厅批准的,变更住所、合伙人未及时备案的;

(4)在考核中发现不具备法定设所条件的;

(5)合作律师事务所未完成调整工作的;

(6)不填报四川信用体系网建设数据的。

六、相关要求

1、律师事务所上报的考核材料要及时、准确、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律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底,暂停办理律师异动,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工作。

2、全市律师助理一并纳入本次考核范围,各主管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须在对律师助理认真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由我局盖章认可,原则上不新办律师助理证。律师助理考核上报材料与执业律师相同。

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各地在开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律师工科报告,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考评、通报。

附件:

1、四川省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

2、四川省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

3、四川省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

4、四川省律师助理考核汇总表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式样)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律师考核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

绵阳市司法局办公室2009年4月7日印

律师事务所通知函 篇3

为了促进各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证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2008年重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司法局2011年制定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需参加2012年度审计工作,以《北京市司法局批文》印发时间为准。

二、审计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三、审计内容

1.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2.利润分配情况;

3.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情况;

4.营业税及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5.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状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7.执业风险金提留情况;

8.盈余公基金提留情况;

9.往来款项情况;

10.各种票证、帐簿规范情况;

11.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情况;

12.财务人员岗位资格情况;

1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需向审计机构提供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律师事

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前后)、验资报告(变更前后);

2.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核通过的全套财务报表;

3.2011年度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会计凭证;

4.2011年度使用的全部发票存根;

5.2011年度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全部聘用劳动合同文件;

7.所属律师事务所资产的产权证书。

五、审计费用

根据2011年律师事务所收入情况,参照下列标准,由律师事务所

和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收费:

1、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00元;

2、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元;

3、收入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0元;

4、收入在2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3000元;

5、收入在4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元;

6、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0000元。

六、审计机构

为了统一审计工作的内容及标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加强审

计工作情况的汇总管理,市司法局挑选了二十八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12年律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

各审计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及工作程序,认真做

好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各审计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各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律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审计机构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反映。

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还将抽查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情况并对审计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审计报告

2、附件(A.B.C.D)

A、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

B、2011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C、2011年度《年度决算基本数字情况表》

D、审计情况表(由审计机构填写打印)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1年度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必须加盖《北

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报表审核专用章》(电子版),否则审计机构不予受理。

2、审计机构需要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律

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时提交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一份。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

律师事务所通知函 篇4

关于做好2011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1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汇算工作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和职责。各单位主管所得税的税政科长要负责这次汇算清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4月2 5日前全面完成。

(二)为迎接总局的检查,市局将在三季度开展对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及汇算清缴工作的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区县目标考核。

(三)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时,首先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律师事务所层面可供出资律师(合伙人)分配的所得额(或亏损额)。其次按相关规定确定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征收出资律师(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还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清算和检查。

二、有关政策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层面

1.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 43号)的规定确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合伙人)费用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号)规定执行。

2.律师事务所计提的执业风险保证金、律师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律师事务所在2011实际发生的与执业资格相关的律师培训费,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在不超过收入总额10%以内据实扣除。

4.律师事务所车辆费用的扣除问题

(1)车辆产权属律师事务所的,其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

(2)出资律师(合伙人)个人购买的车辆,用于律师事务所经营,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其车辆的合理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

5.合理的党团费用,在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工资总额的3%以内据实扣除。6.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办案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出资律师(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层面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出资律师(合伙人)办案费用的,在计算出资律师(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比照聘用律师的规定,减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减除办案费用的标准,按出资律师(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分得所得额的30%确定。

三、律师事务所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及其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四、在汇算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律师函 (催收借款) 篇5

律函字(2015)第 号

魏生、孙蔓莉: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渭萍(以下称“我委托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逾期偿还借款一事,特致函阁下:

根据我委托人反映并有相关的《借条》等证据资料显示,魏生曾于2014年向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7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我委托人多次要求魏生归还全部借款,但都推托不还。之后,我委托人找到魏生之妻孙蔓莉协商,孙蔓莉向我委托人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并愿意归还该笔借款。但遗憾的是,至今阁下仍未清偿借款本息。

本律师认为,为人应以诚信原则为本,阁下未偿还借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但有违人际往来中诚实信用,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委托人徐渭萍有权依法追究阁下的一切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事由,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经授权,特致函阁下:阁下务必于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我委托人,否则,本律师将坚决协助我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届时阁下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而且尚须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阁下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帐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阁下的信誉产生重大的影响。

望阁下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请速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函 篇6

…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先生五万元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111书写的向222、3333先生借人民币五万元(¥50000)的借款合同一张;

依据222、3333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111于2014年9月12日亲笔书写的借222、3333先生人民币五万元(¥50000)的借款合同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111并没有偿还拖欠的人民币五万元(¥50000)及其相应的利息。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222、3333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经债权人催款后,您应及时向222、3333先生履行所欠债务。2、111先生经催告后,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1先生经催告,迟迟未向222、3333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111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五万元(¥50000)的义务及其相应的利息。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五万元(¥50000)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222、3333先生;

2、如111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鉴于222、3333先生同意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111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一旦将此案进行诉讼,111先生将会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届时引起的后果将是不可估计的,为了彼此的利益,我们希望111先生在收到本法律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联系电话***。

谨此

顺颂商祺!

速及法律服务所

****年**月**日

催款法律函

苏长申先生:

我所依法接受王卫清、陈银银女士委托,现就你拖欠王卫清、陈银银伍拾万元借款的事项,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相关材料,并且该材料足以认定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您应及时向王卫清、陈银银履行债务。如您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及您爱人的法律责任;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一旦将此案进行诉讼,您将会面临如下种种麻烦:

1、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巨额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被强制拍卖房产的还将承担评估费和拍卖拥金;

2、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还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惩罚性质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您也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黑名单,将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做飞机、列车软卧等。不能住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按揭购买车辆、房子等

为了避免对您引起诸多不便,我们希望您在收到本法律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联系电话***。

谨此

顺颂商祺!

速及法律服务所

催收房款律师函 篇7

[2011] 律函字第 号

**阁下:

本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阁下逾期支付购楼款事宜,向阁下出具律师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20**年 10 月 **日,阁下与委托人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栋***号房(下称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规定:“买受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付款: 分期付款:须于8**年**月**日前付清第一期楼款***元,2**年**月**日前付清余款***元。”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表明:阁下仅支付了第一期楼款***元,第二期楼款****元仍未支付,阁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合同继续履行,但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已逾期付款108日,除应立即支付第二期应付款外,还应按日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共***元,楼款和违约金两项合计共***元。

为保障阁下的切身利益,本律师现郑重告知阁下:请阁下于收

到本律师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的证件资料和上述应付款项前往委托人处办理楼款支付手续(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律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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