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2024-09-12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通用9篇)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集团资产、资金、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等存在职权影响的管理工作中,参与涉及本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利益冲突基本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问题,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主动向集团报告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第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被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基本表现的,利益相关人可向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工作回避的申请,受理方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反馈申请人。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将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内容、履行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标准依据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有效信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监督机制,鼓励、支持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违犯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职工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纳入述职述德述廉内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各部门、单位应对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表现的,应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个人公正履职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表现的,应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内退期间具有本规定第十条表现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所列利益冲突表现的,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由部门或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通过违纪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获得的其他利益,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消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有关集团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经营、集团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2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

若干规定》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不断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经院党支部研究,制定《关于集中开展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在全院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活动,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要求和卫生部《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结合正在开展的作风整治活动,集中清理医院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履职、规范用权,进一步增强卫生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深入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长效机制,为深化医改、促进赣南苏区卫生事业振兴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协调小组,由院长姜兴茂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李培讯、副院长代淑妍为副组长,院务会其它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院办会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专项活动范围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专项活动内容

这次专项活动对照《若干规定》有关内容,一方面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当前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一方面切实抓好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

2、《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领导干部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

(二)重点落实以下制度

1、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

(5)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实施步骤和方法

这次专项活动从7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12年7月16日至8月5日)

1、医院成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协调小组,由院长姜兴茂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李培讯、副院长代淑妍为副组长,院务会其它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院办会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医院在8月2日

召开全院领导班子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活动动员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3、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若干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防止利益冲突观念,自觉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查找问题(2012年8月6日-8月31日)

1、组织单位领导干部填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单位收齐于8月10日前统一交市卫生局专项活动办公室。

2、对照《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分析检查,查找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3、结合近年来信访举报或日常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对《报告表》的内容进行排查。

(三)整改纠正(2012年9月1日-11月30日)

1、针对查找问题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认真做好存在利益冲突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

2、对现行规章制度按照排查情况分类处理,分别予以保留、废止或修订。结合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研究细化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切实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3、加强对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四)检查总结(2012年12月底以前)

对集中开展落实《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形成书面综合情况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专项活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要把本次专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结合作风整治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党总支(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重视宣传,提高认识。

本次专项活动是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是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具体体现。要在前期作风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消除思想顾虑,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自觉性。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在工作开展中,要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谈心,争取得到本人及亲属的理解和认同。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党政机关、市纪

委及卫生局汇报,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要结合作风整治开展活动,务求实效。要准确把握政策,在人员、时间、形式上不搞一刀切,正确处理开展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的关系。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导。本次活动是贯彻落实卫生部部署的重要工作,全院领导干部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终惩防体系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乡镇干部如何防止利益冲突的思考 篇3

龙观乡政府 蒋璐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2010年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提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中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这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顺应了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的现实需求,为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和工作手段。当前很多对于利益冲突的研究,往往停留在较高层面上,本文尝试从一名新进的乡镇干部视野出发,思考如何在乡镇工作中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一、利益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等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

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尤其是一名刚刚进入这个队伍的乡镇干 部,从我自己角度理解出发,我认为有四种利益冲突的形式:一是执法不公。主要是部门利益刚性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二是权钱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给钱不办事,收到钱乱办事,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群众利益。三是政绩工程。有部分为官者到一个地方乐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损害群众利益。最近我在一家党政主要报刊上看到有一篇文章,题目是《“重面子、轻里子”成城市通病,症结在于官员政绩观异化扭曲》就批评了这种现象。四是与民争利。就拆迁问题来说,有的地方工作未做到位就强行拆迁,还有的地方补偿款低,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妥善安臵,后续生活也没有可靠保障,导致部分拆迁户走极端。就环保问题来说,有的地方搞的一些企业,影响环境,污染很重。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相对集中,透明度不高。一些权力行使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人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触和冲突。二是部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尽管制定了一些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但从立法角度看,还不完善。部分制度不廉洁性,以至于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三是人情关系和潜规则,影响履行公共职责。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延续,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人情的社会,尤其是乡镇机关,因为地方小,人员更加熟悉。正是这些浓厚的人情关系和潜规则,使一些公职人员模糊了是非标准,这种人情和私利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四是少数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沉迷于饭桌酒精,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三、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篇4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廉洁从政,X局结合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构建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执行到位的利益冲突防控机制,初步建立起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防控体系。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文件和市纪委编印的《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导材料,学习X同志在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X同志在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听取、检查落实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局党委与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洁自律和防止利益冲突意识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二是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成立了由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合文化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领导干部填报《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每位班子成员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做出了郑重承诺,为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保证。以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为目标,配套制定了《关于X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18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在局领导班子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班子中组织了“X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测试”,切实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自律意识。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与调整情况,及时重新梳理查找廉政风险点。每位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逐项进行查找、制定与完善,按照“有风险点必有防范施”的要求,针对每个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坚持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机关各科室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完善,把现有制度充实到防止利益冲突管理的各项防控措施中,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工作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健全了涵盖岗位纪律、工作效能和监督考核三大类共18项工作制度,重新梳理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民主集中制、党内通报、党务公开、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6项党内制度,逐步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5

前言:

廉是清廉,就是不贪取不应得的钱财;洁是洁白,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廉洁自律是我党的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优良品格,也是我们党强化自身建设,克服消极因素的重要举措。

廉洁从业不仅仅是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要求,也是涉及到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做好反腐工作是企业一直以来所思考的问题,也企业开展工作的基础。做好反腐工作应该从根源上断其源头,才能做到真正的反腐。如果反腐只是一味的强调后果,比如:收受多少钱判多少刑,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但是仍然不乏铤而走险的人。我认为反腐做好从根源上杜绝才是正途,如何才能从根源上做到反腐倡廉呢?本文将在此方面做浅谈。

正文:

一、理论基础

美国的反腐工作一直以来都为国际社会所推崇,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的反腐体系。

在美国的反腐制度建设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防止利益冲突”——这种设计不仅杜绝了官员“带病上岗”,而且也起到保护官员的作用。反腐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反映出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的两个重要假定:一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二是反腐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防止利益冲突,体现在美国的用人制度当中。在美国,凡被总统提名的官员,都必须填写财产申报表,并接受道德署的调查

核实。确无利益冲突或已解决好利益冲突问题者,才会获得正式提名。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主要不是追溯官员是怎么积累财富的,而主要看他是否有利益冲突,如在哪些企业有投资和股份,是否影响公正施政。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哪怕1美元的交易,都应视为腐败行为。

对此,美国制订了专门的《基本利益冲突法》。这项刑事法律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的特别事项,违者应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适用于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和经济合伙人。

那么我们的企业是否也能引进这样的理念呢?从根本上杜绝利益冲突,切断腐败的根源,真正做到了事前预防及时、事后惩治严厉。

那么在企业中怎么才能以防止利益冲突来建立制度呢?我们可以看看在企业内部的腐败形成的原因。企业内部的腐败从何而起呢?追根索源,不过一个权字,有了权在现行的企业制度中才能有对人、财、物的控制,对这三者的控制权才会衍生出腐败。如果干部失去了对三者的控制,或者说对三者的控制力降低,那么也就失去了腐败的根源,又从何腐败呢?所以我们要制定的制度就应该从这三方面进行限制,让其制度化,失去人尤其是当权人在其中的控制力,才能做到真正的反腐。我们就要在人、财、物三个方面作到防止利益冲突,建立相关的制度,才能做到有效的反腐。所以我们全部的制度建立就是要防止任何一个人、一个部门和人、财、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下面我将据此就制度的建立做一浅显分析。

二、制度

(一)总的控制

首先要建立一个总的职能部门对所有的制度进行监控,有人

也许会说纪委可以履行这样的职责,但这样纪委就会成为控制人的部门,与总的理念不符。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循环制度,就一个矿而言,可以设置每随机抽取固定的人数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成员的抽取不进行公开,由集团公司多个部门抽取,每部门抽取的人数不能超过1/5,总人数确定后由具体负责的局级干部从提供的名单中抽取2/3作为考核组的成员。名单确定后,单独进行通知。由考核组对该矿的所有事务进行监控,赋予考核组每个成员直接汇报的权利,汇报的途径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络进行,实行匿名汇报,局级机关对考核组成员汇报的工作进行汇总,汇报人数达到2/3的事项在年终对该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二)对人事的控制

1、已在任的干部

对已在任的干部进行财产登记,包括其直系亲属的任职、财产、升学及就业等,每5年进行一次更新,出现偏差较大的进行清查,这个工作可以由纪委进行。

2、对提拔干部

集团公司实行过多次的公开招考,操作的过程还是避免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而且通过招考的方式提拔的干部有可能存在纸上谈兵的“赵括”。所以干部的选拔宜采取公开投票的原则,以矿为例,每年12月将空缺的部门职位进行公示,不设置候选人员。每年1月初由该矿的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统一的现场公开投票,并于现场进行票数的公开,当场进行确认。每个职位按照1:3的比例取前几位进行统一考试,统一考试由个人进行机选试题库现场抽取,现场出分,当场公示。根据最后的考试成绩确定第一名为该职位任职者,进行一周的公示后,无异议的进行任命。

(三)对财、物的控制

在对资产等得管理现有的公司财务制度对其已有明确规定,本文不再作阐述。但我认为应该针对本公司的实际设置一些具体 的金额限制,例如:对于每年的招待费用,根据级别不同规定可使用的金额,如有特别情况根据金额的多少进行公司支付部分,个人支付部分进行。其他发生费用的项目也可以做具体规定,以降低经营成本。

(四)防止利益冲突的回避任职制度

从集团公司的情况而言,实行干部回避制是可行的,我公司有西山煤电、霍州煤电、汾西矿业及华晋焦煤等多个分散于省内的子分公司,这样为实行领导干部回避任职提供了有利条件。可以在一定的层级范围实行回避制度,例如:户籍在太原的领导干部,可以到霍州煤电进行任职,且每5年进行一次大的调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隔绝了“熟人关系”的影响,而且由于任职时间不长,不会在任职单位形成小团体,有利于其他职工对领导干部起到监督作用。

后记:

由于成文仓促,内容涉及不全面,且仅为本人个人意见。对于操作性等考虑可能不完善,只是大概的理念。总而言之,希望能在公司内部引入先进的防止利益冲突的思想,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为集团公司的转型跨越尽绵薄之力。

山西焦煤集团汾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6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求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系统廉政建设,规范全市系统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根据我市**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统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构建 1.我市**系统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行政管理职能和**部门实际,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有效机制,持续推进全市**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2.我市**系统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目标是: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方式,建立健全我市**系统防止利益冲突有关制度和机制,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保障等全方位的防控,促使全市**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自觉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水平不断得到提升,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明确处理原则,指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体实施 3.公共利益优先。**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则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4.透明与审慎。**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5.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人员个人和**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三、建立政策体系,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建设 6.建立健全禁止性政策。为防止**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从利益相关方获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私人利益,要建立相关禁止性政策制度,杜绝**人员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对**人员接受明显会影响公正履职或可能引起对其公信力产生怀疑的利益,应严格禁止;对**机关、人员在正常交往中根据风俗民俗、礼仪礼节收受有关礼品、纪念品等利益馈赠应进行区分甄别和妥善处理,严格禁止借机敛财或收受影响公正履职的各种利益。

7.建立健全限制性政策。为防止**人员因为公务以外的兼职活动、离职退休后从事的职业有悖于公共利益要求、利用**职务所知悉或掌握的信息牟利等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建立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度,科学减少发生利益冲突。要对兼职行为进行限制,不允许**人员经商办企、入股企业、违规兼职、有偿兼职等;要对离职退休后就业行为进行限制,依法依规对**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职业的地区、行业、限制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要对**人员进行信息使用限制,防止**人员滥用业务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防止其利用知悉或掌握的有关业务信息谋利;要对**人员近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限制和规范管理,防止**人员纵容其近亲属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经营性活动,避免造成利益冲突。

8.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政策。为确保**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履职,排除**人员因私人利益驱使而影响公正履职的可能性,应健全有关回避制度。要建立任职回避机制,在任免、调整**人员职务岗位时,要考虑到相关**人员在**系统内部的亲属关系因素,避免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单位担任特定职务岗位,防止出现因裙带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要建立地域回避机制,对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要考虑其出生和成长地因素,防止因熟人行政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要建立公务回避机制,**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应恪守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特定关系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相关人的相关公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9.建立健全利益申报政策。为进一步增加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透明度与公开性,便于**机关对**人员利益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行为,要组织**人员对有关财产收入、特定关系人、履职经历等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个人信息进行申报。要进行任前申报,在任命干部、定职定岗前申报有关利益信息;要进行定期申报,**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利益申报;要进行特定事件申报,因特定事件需要特别进行利益申报、说明的,**人员应做特定事件利益申报。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适时对**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健全实施体系,有效推进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 10.进行深入学习宣传。要高度认识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重要性,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学习宣传教育;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律政纪教育;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关政策、法律、规范;要深入推进包括廉政文化在内的**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熏陶全市**人员。要广泛利用OA办公系统、内网平台、宣传公告等多种形式将防止利益冲突宣传推向深入,提高**人员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认识,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11.进行利益冲突查找。要将利益冲突查找作为构建体系的重要步骤,要组织有关职能机构进行专门的利益冲突的普查,对新晋人员考录、干部人事任免、离退后从业限制、纪律监察、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各项业务工作的利益冲突因素进行查找,要做到在面上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全面查找,在点上要对人员个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深入查找,在线上要对**人员履职过程全线的利益冲突进行动态关注。

12.进行利益信息公示。要将利益信息的公示作为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重要方式,通过推进“阳光”**建设,将**人员申报的利益信息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信息进行有效整理,根据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以向组织申报、内部公示、社会公开等适当方式进行适当管理或公示,提高**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产生。

13.进行利益冲突预警。要做好利益冲突的提前防范,要将利益冲突预警机制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结合“一阶段一预警”工作制度,建立起一套防止利益冲突的预警机制,将利益冲突作为妨碍廉洁从政的因素实施预警提醒,针对不同岗位、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做到事前及时预警,消除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廉政风险,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成效。

14.进行利益冲突处置。要建立起完善的利益种突处置机制,正确处理新晋人员考录、干部人事任免、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纪律监察、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领域相关公务各个环节的利益冲突问题,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对有关人员采取回避、限制、引导措施,防止因利益冲突导致履职失当。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根据利益冲突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纠正处理,对情节一般的,进行岗位调任和人事调整;对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展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保障体系,有力支持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 15.强化组织领导。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作为综合系统进行建设,为确保各项机制落实到位,应在统一的组织领导下全面开展,将防止利益冲突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结合,并落实到“一岗双责”当中,推进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系统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同时设立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任主任、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有关科室派员参加,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县级**局应根据市**局的部署负责组织筹划,制订各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执行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结构严密、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16.积极建章立制。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过程中,要组织全系统各单位全面检视**业务,进一步明晰业务职能,查找利益冲突环节,细化业务流程,规范业务办理规则,以制度保障作为推进有关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机制,并建立完整配套的规章制度,切实严密相关防止利益冲突规范的设定、处置利益冲突的审批机制、相关期限规定、备案说明制度、利益审查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成效测评机制、奖励惩处机制等一系列制度规范。

17.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在推进全系统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时,应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优势,要建立“市-县-所”多层次、结构合理、内容全面、覆盖全市系统的利益冲突信息库,要探索功能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通过自动对比及时发现利益冲突;要进一步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提高相关业务系统的智能处理能力,有效减少利益因素干扰;要利用信息网络快速便捷的特点,构建利益冲突快速反应机制。

18.打造监督网络。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长期任务,全市系统在推进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构建工作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部门从政环境变化,深刻分析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形式,要做好内部监督,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从系统内部对**人员进行监督,做到及时发现、严格审查,迅速反应,依法处置;要做好外部监督,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结合信访举报、效能投诉、市场主体走访等工作,对干部队伍中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和网络的监督作用;要做好长效监督,制定好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每年专项检查,每季抽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监督网络。

六、深化统筹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综合效应 19.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与惩防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将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要求以灵活的形式融入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要与市局党组巡察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的利益冲突管理;要与基层**所党风廉政建设相融合,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基层一线的利益冲突防范;要与廉政风险点防控相结合,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排除;要与廉政档案制度相结合,促进防止利益冲突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要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增加交流互动,重视社会反馈,增进防控合力。

20.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与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建设法治**相结合。在继续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和建设法治**的进程中,将**人员利益冲突因素纳入行政权力公示范畴,提高公示透明度;要规范行政许可权力,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等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使,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受到利益冲突因素的干扰;在听证、复议中要充分考量利益冲突因系,排除不公正的影响,确保听证、复议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注意防止利益冲突,积极发挥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的作用,向专家委员咨询,听取意见,确保**机关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的要求。

21.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与建设服务型**相结合。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时,要围绕中心工作,紧扣我市发展大局,运用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对**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在 等业务领域中,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妨碍**服务职能施展,破解“熟人经济”等利益冲突因素,有力推进全市系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助力海西建设。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7

湖南省凤凰县教育局纪检组

[内容提要]:防止利益冲突已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某些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事任免、行政审批事项产生不信任,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政策决定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和行政过程中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换言之,人们并不是要否定这些政策决定和行政行为本身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而是担心这些政策决定和行政行为渗入了官员个人的私人利益而蜕变成谋私工具。因此,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科学机制有利于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任,从而为廉政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条件。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利益冲突 防止 机制

在体育比赛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罕见,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还有可能是绩效的评判者,却真的不少。这些表面是角色冲突,背后则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哪一个国家是否认识到、是否愿意、是否喜欢,都多多少少会卷入到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中。今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的重要

处理亲属问题、裙带关系等。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腐败案,郑筱萸的受贿簿上有些钱财并非直接由本人从行贿者手中接收,而是由受其“关照”的制药公司以各种名义向郑筱萸的妻子和儿子输送,这种输送虽非交给受贿者本人,但受贿者本人直系亲属接受的利益与受贿者对行贿者的“关照”行为有明显的利益关联,这种利益冲突就是一种典型的影响型利益冲突。一些公职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海外求学、工作,得到有关跨国公司、机构的照顾,因此对跨国公司、机构投桃报李。

复合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兼有公私双重角色,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公私不分,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发挥公共权力影响力参与私人事务,从而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集体型利益冲突。集体型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群体的利益冲突的集团化,是公职人员个体的复加,他们形成一个群众集团。比如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发放资金、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及和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经商办企业之风,以及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行业垄断等等。目前,公职人员的集体利益冲突表现在某些公职人员因腐败被查处“窝案”、“串案”。这些案子,往往查出来的是一个小群体,影响非常大。他们因追求的私人利益目标的一致性而形成集体,形成集体型利益冲突,导致集体腐败。

二、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

利益冲突主因在于权力缺乏约束与有效监督。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倾向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约束

少领导干部心里仍然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就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自觉不自觉地利用权力或职务影响,为自己、亲属、同学、战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构建防止利益冲突科学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科学机制,不是指某一个具体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当前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立法。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包含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治的法律法规,但非常分散。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冲突,内容棱乱、模糊、甚至重复。从法的形式来看,还没有统一的立法,有的约束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有的约束对象是具体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约束的对象不同,在原则和尺度上很难统一。从法的效力来看,主要是一些党内文件、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还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和系统性。从法的内容来看,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全面、不规范。从整个国家来看,我国仍缺乏一部统一的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防止法。因此,我们也应该通过公共服务伦理立法,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不仅要凭借个体信念来维系,还要依靠权威的国家法律法规来保证。从国外来看,特别是以成文法形式推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国家,一部法律往往综合了大部分可能的利益冲突事项。因此,应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条例或法律,对防止利益冲突事项进行高度概括和明确界定,并明确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惩戒性措施,这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得以落实的最大保障。

(二)进一步严格制权。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失去监督的

力运行过程“动态公开”,注重公开权力运行全过程,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公开程序及时公开甚至是同步公开;全面整合载体资源“多方公开”,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公开。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分散的法律法规缺乏以“防止利益冲突”的理念来设计系统配套的法律制度,以致利益冲突防治制度系统性、协调性差,不能形成防治利益冲突的整体合力,相关法律法规中许多“不准”的条文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一个单一的制度,有缺陷制度的出台,往往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利益冲突防治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这个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组合。因此,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包含教育预防和责任追究惩治等两个方面的防治利益冲突制度体系。当前,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独立的伦理管理机构,专职管理和防止公职人员出现利益冲突。我们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机构,也可以将此职能明确赋予现有的各级预防腐败局,从而使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得到更好执行和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是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一个整体。利益公开和利益回避包括建立任职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一系列制度,利益处理则包括财产出售、辞去兼职、资产(秘密)托管、调动工作、第三者担保、豁免等多种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如果仅有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限制性措施,而没有利益处理等利益协调和维护机制,有关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很难落实。要加强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重点是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篇8

POLICY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利益冲突及保密信息规定

Enjoying the trust of clients and employees of inestimable importance for an international group like the Company.Developing such trust takes time and thoughtless action can easily destroy it.The Company is committed to and demands a high standard of ethical behaviour from its employees in relation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 that could undermine trust in the group.The basic rule must therefore be: avoid conflicts between personal, the Company and client interest.我公司作为国际型企业,在客户群里享有良好声誉,其作用不可估量。要发扬这种美誉,需日积月累,若要毁坏,只需草率行事。公司在道德行为方面始终以高标准要求员工,防止员工在涉及个人利益冲突时损坏公司整体信誉。对于此类事件的基本原则是:竭力避免公司及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For instance:例如

A.Many employees are in a position to obtain information about a client’s business and future prospects.Such information must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It must not be misused for personal gain or to benefit others.In other words, employees must not take action that is(or could appear to be)motivated by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the course of their work.When in doubt a superior should be consulted in advance.许多员工可以了解到客户的商业信息及其发展前景,但此类信息必须严格予以保密。任何员工不得滥用此类信息另谋利益,换言之,员工不得受工作中所得信息的影响而做出其它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有涉嫌,其领导承担第一责任。

B.Employees are expected to refrain from using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mpany’s business or future prospects to benefit themselves or others, or to compe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 the Company in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property, interests or the like.员工不得使用有关公司业务及其发展前景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或在诸如公司采购或财产变卖等事宜中为己牟利。

C.Employees should avoid holding ownership interests of any significance in, or providing any form of service to, a company that has commercial relations with the Company or is in competition with it.They should also refrain from favouring or employing a company in which they or a close relation has ownership interests.员工应避免在与公司有商业联系或存在竞争的公司持有权益或向此类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员工同时也应避免向其本人或其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予以偏助或雇用。

D.Nor should employees accept gifts of more then symbolic value, or other types of service(including entertainment)which might suggest that a dependent relationship had been with the Company.Employees should not perform such services themselves or promise to perform them.员工不得接受任何超过象征性意义的礼物或其它性质的服务(包括娱乐服务),此类行为会导致员工与公司产生一种私下独立的关系。员工自身应避开此等服务。

In most cases, employees will know instinctively what is right and what is wrong.The best rule is

“when in doubt do not do it”.If necessary, the advice of a superior should be sought.大多情况下,员工自身能够辨别是非。最好的准则是:身陷疑虑便予以远离。如有必要,可寻求领导建议。

ACKNOWLEDGEMENT:承诺

I, __________, an employee of.assigned to Toyo Engineering Corporation(China)(“Company”), hereby acknowledge that I am familiar with the Policy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stated above and promise to adhere by them as required for the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during the term of my service for the Company.本人__________,属日本东洋工程公司(中国)(以下简称“公司”),在此承诺,本人已了解公司上述利益冲突及保密信息规定,并许诺在为公司作业中按照公司要求执行。

Signature: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

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

各级考核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八)反馈。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成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四)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的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的述职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的也可以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领导班子或个人的情况,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由考核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意测验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意测验人员的范围应与参加述职会议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同级领导干部、下一级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有关人员;

(二)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代表;

(三)考核对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工作总结、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培训记录、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四)实地考察。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六)征求意见。采取面谈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级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理论学习情况测试。在与考核对象个别谈话时,可以测试了解领导干部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工作结束时,应就干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与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或个别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情况。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调整领导班子和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考核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定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考核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等次的得票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称职和优秀票得票率要达到考核机关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意测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民意测验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考核机关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

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机关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机关报告。同时将有关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考核机关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核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核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七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对考核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四十六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第四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五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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