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2024-05-04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精选7篇)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篇1

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主审员的资格确认

案件主审员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承担主要审核职责,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室主任、副主任应当担任主审员;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担任主审员。

二、案件主审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严肃慎重的原则;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案件主审员的工作权限

(一)案件受理后,原则上30日内审结,如案情复杂或疑难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二)可向涉案单位或个人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三)经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要求案件移送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报材料;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主要证据作补充调查或直接复核;

(四)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案件主审员实行回避制度,遇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案件主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调查组认定的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被调查人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并负责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解释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来源是否合法,如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补充证据或材料;

(三)审核案件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并提出审理后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意见;

(四)审核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是否依纪依法采取,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五)负责制作审理报告,案件主审员、助审员与案件移送部门如对案件定性量纪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说明;

(六)负责将审结的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并把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入审理报告;

(七)负责将集体审议后的案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按照讨论的意见起草有关文件;

(八)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负责与调查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办理和履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

(九)负责处分决定草稿与被调查人见面以及处分决定的送达;

(十)负责对随案移送的暂扣、封存财物的处理;

(十一)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

(十二)负责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案结卷成,及时归档。

五、案件主审员的奖惩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篇2

一、具体做法

(1)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协调制度。一是把审计和纪检监察合并成一个部门。纪委副书记兼任审计监察部主任, 实行统一领导, 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相互配合, 相互提供案件线索, 信息互通, 成果共享。二是为了培养审计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人员跟审计人员一起下基层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跟纪检监察人员一起办案, 这样有效地提高了审计人员的办案能力和纪检监察人员的审计能力。

(2) 注重事前沟通, 抓住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如果审计只对账面数字简单核算一下了事, 就发现不了问题;有时虽发现了一些问题, 但由于看不到深层次的“猫腻”, 也不能深挖细查, 使违纪违法者得以逃避追究。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的针对性、有效性, 纪检监察人员在与审计人员的协调配合中, 必须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关注重点问题。如:2008年10月公司纪委书记亲自带领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对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企管费过高情况进行审计, 经过周密的调查, 掌握了某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报销旅差费和其他费用, 挪用和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二是关注重点单位。如二级单位内审包括对下属单位和各驻外分公司的财务审计, 范围比较广, 工作量也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 对没有群众反映的二级单位作一般的关注;对有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或原来发现财务比较混乱的单位都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进行重点关注。如原冶炼厂领导以给职工搞福利为名套取公司成本从中侵占40余万元的犯罪行为。

(3) 关注审计进程, 发现疑点及时介入。在对二级单位审计过程中, 纪检监察人员及时了解审计情况, 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较大疑点问题, 纪检监察人员及时介入, 直接参与, 共同进行梳理分析, 从而形成审计和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

(4) 实行交叉任职, 提高审计人员办案意识。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安排审计人员到纪委参与办案, 着重强化其办案意识和培养其办案谋略。同时也安排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审计, 从而提高其审计业务知识水平。

二、取得的经验

(1) 加强了案件初查工作的保密性。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过程中, 初查工作的保密程度不仅影响办案工作的质量, 有的甚至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 一般在案件初查阶段由审计机构根据事先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不是由查案部门直接出面, 也不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 往往可以使那些违纪违法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 不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 同时也可以取得更好的初查效果, 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整体效能。

(2) 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效率。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 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查账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在业务水平上要求也很高。通过审计不仅可以发现案件中大部分存在的书证, 而且审计时获取证据相对快速便捷, 节约了查案取证的宝贵时间, 使办案人员集中更多精力来查证违法违纪事实, 加快了案件查处的速度;同时由于审计中取得的证据正确性相对较高, 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处的质量。

(3) 提升了审计和查案的社会效应。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 案件线索来源的可靠性是查案工作的生命线, 有的案件由于缺乏可靠的线索而无法深入调查, 而群众举报的线索可靠性必须经过初查后才能证实, 审计工作在这个环节上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专项审计在发现财务违规问题后, 虽然也可以在经济上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但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对违纪违法分子威慑作用不大。两者有机结合后, 既节约了案件查处的成本, 又提升了惩治腐败、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

(4) 起到了以惩促防的作用。各二级单位和分公司虽然大部分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漏洞。通过审计和案件查处, 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案后教育, 不仅惩处和教育了违纪违法分子, 而且及时发现了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促使案发单位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 规范了基层组织的财务制度, 预防和减少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 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的审计体制, 除国家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外, 内部审计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 需要建立联合监督制度, 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方法, 迅速及时地掌握审计动态, 在明确分工负责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对各项审计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力度, 做到事前有了解, 事中有联系, 事后有汇报, 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

(2) 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近几年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 新调入的人员有的没有从事过审计工作, 又缺乏培训机会, 对审计业务不熟悉, 往往造成把审计工作当成财务检查, 不能从深层次去发现问题, 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 纪委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查案业务培训, 进一步提高他们在审计工作中的查办案件意识特别是发现问题的能力, 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的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 篇3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案件;查办

当前,举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舉报工作也因此被称作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而广受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之一,因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在反腐败斗争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理顺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基础。

一、举报材料的受理

举报材料的受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第一个程序,对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两个问题:

1.明确举报案件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主要为党员、党组织,监察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对象则主要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范围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才可以受理。

2.对举报材料的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对需要查清反映的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审批;对涉及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应迅速转交承办案件调查组;属于下级或其他有关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迅速交办或转办;内容不详或有其他情况的,应留存备查。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对举报案件涉及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了解、核查、证实,以确定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掌握方式方法

开展初步核实要做到及时、准确、认真、保密,确保有效实施。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进行录像、拍照,或者将专门问题提请专门人员机构进行鉴定,但要限定在权限范围内,本着完整、准确、全面的原则收集证据资料,务必做到合法合规。

2.遵循程序

初步核实包括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四个步骤,第四步是相对比较繁琐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是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交叉路口,也是决定案件是否要立案、对被反映人如何处理的关键一环。

三、立案

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案件检查过程的过渡环节。这一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案需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决定,未设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单位应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单位决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1.明确立案的条件

即纪检监察对象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者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缺一不可。

2.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所反映的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后再审查批准立案,批准立案后将立案决定向相关人员、单位进行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备案。

四、调查

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立被监察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现象以及是否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在调查前组织好调查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尽可能全面地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与前三个环节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9条等的相关规定,对被监察对象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

五、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根据在调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为确保处理意见有理有据无懈可击,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取证材料再次进行筛选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确保证据链条的真实、完整、协调一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认定后的违纪违法事实写成违纪事实材料,交给被调查人阅知,允许其提出意见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其意见和申辩认真斟酌考虑,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为证明被调查人已经阅知,需要求被调查人在材料上进行签字或做文字说明,被调查人未签字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移送审理

案件需要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根据事实情节和党纪政纪的要求提出移送审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决定。移送审理主要侧重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处分建议的审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立案调查且调查终结;二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七、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审理,对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能越权审理。在案件审理要有经过承办人员接案审理、集体审议、谈话和征求意见、审批等过程,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八、违纪处分

违纪处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主要是改组和解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案件的查办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查办案件需要遵循的步骤,可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减少错误机率,但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情况复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李卫国.举报制度:架起公众监督的桥梁.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2]中纪委网站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程序

作者简介: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篇4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章 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 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

(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

(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 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四条 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 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

6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第十七条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 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十八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 《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二十条 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

(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

101112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 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章 处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 《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九条 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

第四十条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 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第八章 被调查人的申诉

516第五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五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六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六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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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移送

第七十五条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及时通报、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第七十六条

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在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七十七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在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第七十八条

需进行通报、移送的案件,由承办室或审理室负责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报、移送。若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报送,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第七十九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十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客官、详细表述。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被调查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调查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调查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被调查人退缴赃款赃物情况等。情况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第八十一条

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八十二条

移送后,案管室负责跟踪管理,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篇5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 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

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篇6

一、近年来**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现状

根据截止2004年12月底的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统计,目前,**市直机关共有纪委、纪检组50个,其中:市直机关纪委18个,市直企、事业单位纪委16个,市纪委派驻市直机关纪检组8个,省属机关单位纪委、纪检8个。此外,另有**市监察局派驻市直机关监察室23个。市直机关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142人。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是市直机关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中坚力量。近年来,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在人数少、任务重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纵观近年来整个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查办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案件查办工作还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少。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共立案82件,其中:26件案件是**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办处级干部违纪问题过程中,发现涉案科级干部违纪问题后移交市直纪工委立案调查处理,占总立案数的31.7%;19件案件是司法移送立案的,占总数的23.2%;11件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烧山林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立案的,占总数的13.4%;6件案件是市直纪工委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立案自办的,占总立案数的7.3%;20件案件是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自行立案查办的,占总数的24.4%。

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市公安局纪委6件、市民政局纪委2件、市教育局纪委5件、市建设局纪委1件、市中级法院纪检组1件、市粮食局纪委2件、市林业局纪委2件、**电业局纪委1件,这两年半时间来只有这8个单位有自办案件,而占84%的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这几年时间里都没有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从上述分析数据中可以看出,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少。信访举报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自办的20件案件中,仅有8件是通过信访举报得到线索后立案查处的,占总数的40%。从近年来市直纪工委下转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信访件反馈情况看,下转的信访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举报对象问题并没有深入调查。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从信访举报中得到线索,成立专案组,主动出击,真枪实弹地突破案件的案例很少。

(二)查办案件质量不高。近年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质量上也不尽人意。在2002年至2005年上半年市直机关立案的82件案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42件,占总数的51.2%。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自办20件案件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3件,占总数的15%;失职类案7件,占总数的35%;组织人事类案5件,占总数的25%;经济类案5件,占总数的25%,其中,经济类大案1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没有。

上述数据可看出,近年来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质量上尚需进一步提高,在乡科级案件数、经济类大案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等一些体现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上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市纸机关案件查办工作薄弱的原因

(一)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都是受单位单位(党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加之机关中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客观上存在发案单位“一票否决”制,案件查办工作牵涉了单位许多利益,领导同志怕本单位出现案件会影响本单位的声誉,这些因素使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工作受到很多的掣肘,真正自主、深入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十分困难。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等心理,与领导体制不顺有直接关系。在调研过程中,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反映,由于管理体制上的愿意,他们在办本单位人员违纪案件时常常顾虑重重,阻力较大,在这种状况下,市直单位出现了下转信访举报件初核转立案率为零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力量分散。市直机关142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力分散在50个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中,一般每个单位只2人,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各一人。这样的力量要开展自办案件工作是相当困难的,这正是当前影响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主要因素。2002年

机构改革后,人员编制作了适当的调整,当仍有些纪检监察组织人员未配齐,人员没到位。

(三)精力分散。从调研中发现,这个问题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较为突出,市直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们都有分管行政工作,导致精力分散,影响了抓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主任则兼了许多党务工作,前两年就有多个监察室主任兼党办主任和其它行政职务。市直

各单位监察室主任普遍反映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等占去了大部份的精力,根本无精力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四)办案能力差。调研中发现,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中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案的约占总数的15%,绝大部份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甚至觉得办案有些神秘感。

三、加强市直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思路

(一)改进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为理顺各种关系、优化人员配备,在体制上,应着重强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样更有利于对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监督,也能增强对市直单位其他党员干部监督的自主性。中央纪委已率先实行了对派驻纪检组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也可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纪检检察机构人员可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做法,即实行派驻编制单列,人员统一调配,具体做法是,平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往市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集中办公,其任免、工资、福利等均与派往单位脱钩,派出纪检监察干部只对市纪委或市监察局负责,但派出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各自派往单位,参加派往单位有关会议,负责派往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单位党政领导对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的干扰问题,也有利于把纪检监察干部从职责以外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减负”,使他们能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去。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集中优势力量突破案件。如果市直某单位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则由市纪委、市直纪工委统一组织协调,联合查办案件。根据往年的经验,这种办法切实可行,市直纪工委历年查办案件都是借用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今年在查办市殡仪馆李长松违纪案件时,抽调了市直9个单位的派驻监察室主任集中办案,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快速突破了案件。三位涉案人员均受到重处分,集中办案的成效十分显著。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有抽调办案的监察室主任因各种原因被派驻单位领导叫回,一度使办案人员捉襟见肘,这也使得我们更深刻地感到改进当前市直机关纪检检察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主动沟通联系,多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整合整个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力量。在人员的配备上,要考虑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优化组合,坚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将选派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到基层党委、纪委机关挂职任职锻炼和从基层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直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相结合。同时要适当补充和吸收法律专业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提高这类人才在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比重,进一步改善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自1999年以来,市直纪工委便在市直机关纪委、纪检中开展了工作量化考核,每年都结合当年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工作重点,对《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明确考核的标准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几年的考核情况看,这种管理办法对促进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十分有效。可以说,能否把《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逐项落实到位,既是对市直机关各纪检监察组织能否担当起反腐倡廉重人的考验,也是对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是否扎实有效的检验。尤其是在2005年,市直纪工委加大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分数比重,引导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经验表明,只要下真功夫、下实功夫、下狠功夫抓好《纪委、纪检组工作考核标准》的落实,必将使市直机关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尤其是案件查办工作中走在前列、做出表率。

在抓好考核、管理的同时,还要多管齐下,努力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懂得党的理论、党纪政纪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好市场经济知识、财贸、金融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十分需要在职培训教育。除市直纪工委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部举办的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外,建议市纪委成立培训中心或者采取委培的形式加大培训的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各方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协调。

1、强化联系片的职能。目前,市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共分为6个联系片,每片有7-8个成员单位,联系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本片成员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学习、研讨、交流、参观等活动,片内成员间联系较为松散,职能较为弱化。但我们认为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和实行“派而不驻,集中办公”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联系片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职能成为了可能。即对于每一个联系片而言,片内成员单位有发生党员干部一般违纪案件,可由片长、副片长前头组织、协调本片纪检监察干部集中优势力量联合查办,以进一步提高市直机关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刍议案件请示制度之规范 篇7

(一) 案件请示制度的概念

所谓案件请示制度, 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 亦无法律明文规定, 却已固化为法院的一种办案方式和审判惯例, (1) 具体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就新型、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逐级向上请示, 上级法院经研究后, 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答复, 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操作方式。 (2)

(二) 案件请示制度的渊源

案件请示, 在我国虽由来已久, 但最终形成一种制度, 却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第一次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形式, 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措施重新框定并确立成为了一种制度。 (3)

二、案件请示制度的司法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备, 案件请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却日愈明显, 比如导致二审程序形同虚设, 妨碍司法效率, 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阻碍法官职业化的发展等等, 因此, 但当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却是倾向于取消。 (4) 法院的工作也开始处于被动局面, 2003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 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要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 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审判, 坚持两审终审制。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 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要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并在2005年10月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 明确规定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 逐步取消个案请示”。之后, 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始了司法改革与实践。比如, 江苏省扬州中院在2006年3月就已经专门下发通知,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个案内部请示;同年5月, 陕西省法院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 逐步取消个案请示。 (5)

但是, 全国更多法院却是对案件请示制度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其改革思路, 却是出台相应文件规范而不是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如2008年11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09年8月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一庭科学规范民事案件请示制度》, 2011年10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布《大要案及疑难、新类型案件报告请示制度》。与之相呼应的是2009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在涉及案件请示制度时明确表述为“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可见, 通过近几年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请示制度的态度也有稍许改变, 或许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广西案件请示制度尚存的现实必要性

在全国法院通过改革纷纷对案件请示制度作出规制的大环境下, 广西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壮族自治区, 面对历史和现实因素的交织, 案件请示制度应该何处何从呢?笔者以为在广西立即取消案件制度并不现实, 综合考评广西司法环境的现状及司法软硬实力的实际配置情况, 案件请示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在该区继续存在, 现实的决定因素主要有:

1.广西区作为西部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 经济尚欠发达,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区法院法官, 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技能和素质整体偏低, 在面对伴随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诸多新类型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时, 对案件性质的确定, 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及对新的法律规定的理解等, 确实难以准确把握。

2.广西区虽属自治区, 但法院系统在考核方面却仍遵从全国其他法院通行的做法, 即通过各种指标来考核衡量下级法院 (法官) 的绩效, 作为应对之策, 下级法院为了避免因发回改判率而受到惩罚, 往往会在案件判决前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上级法院的态度。这种考核机制的存在, 也为案件请示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提供了生存的基础。

3.广西区是一个多民族地区, 由于长期以来各民族之间存在宗教、民族问题的差异, 有时候会因为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导致一些正常的司法程序会面临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所带来的强大压力。因此, 此类复杂案件需要借助案件请示制度, 求助于上级法院的解释或答复, 以作出最恰当的裁判。

四、规范广西区案件请示制度之对策

虽然上述诸多因素决定案件请示制度在较长时期内仍将在广西区存在, 但如果我们不正视案件请示制度已存在并发现的问题, 亦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案件请示制度一旦普遍常久存在, 极有可能会牺牲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并由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正是基于此, 笔者在综合考虑广西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 对规范和改进广西案件请示制度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 规范请示范围, 严格请示制度

可以考虑以由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出台指导性文件, 明确规定案件请示的范围、条件、方式, 这些因素具体应明确以下几个要素: (6) (1) 原则上只针对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以把握的问题进行请示, 案件事实问题及具体处理结果不得请示; (2) 只能以法院的名义请示, 排除个人请示, 且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 并形成倾向性意见; (3) 请示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4) 必须逐级请示, 不得越级请示; (5) 请示与答复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 规定案件请示过程必须公开, 因为审判公开是我国诉讼程序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有关审判的一切活动, 都应该向当事人公开, 并将答复结果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 积极组织调研, 加强业务指导

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 以指导例如商品房买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 但这些司法解释更多的是反映了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展较发达地区的特点与需求。相反, 作为反映广西特殊情况的, 如村寨法、习惯风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 如何适用的问题;少数民族的早婚问题与现行婚姻法相冲突的问题, 却并无相应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适用。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多组织调研, 针对本区特殊性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文件, 让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纠纷时, 能够统一裁判尺度, 而不至于因无法处理只能请示上级法院。

(三) 改进考核制度合理实行奖惩

广西法院系统现今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正是在全国法院系统普遍通用的, 也正是如此, 往往忽视了该区经济相对落后、基层法官素质普遍低等特殊情况, 因此, 广西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 校正案件考核标准, 不要再单纯把案件发回重审率或上诉改判率作为评估下级法院工作的标准, 同时, 严格错案责任追究, 明确将办案质量作为提拔使用、职级晋升和奖励干警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近年来, 广西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人才引进等措施, 将一大批高学历法律专业技术人才吸纳到了广西的各级法院系统, 大大提升了我区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但是从总体上看, 该区法院系统的高素质人才还存在大量缺口, 特别是广西近几年经济得到迅速发展, 社会不断步, 新类型案件也在不断增长, 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自己其法学理论修养, 才能使他们在审理案件时, 驾轻就熟, 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这也是减少并规范请示案件数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 编选典型案例, 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针对实践中移送管辖的案件, 可以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 编选相应典型案例供各基层人民法院参考。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则可以在收集各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基础上, 选取可以在全区范围内适用的典型案件, 编造成册, 供下级人民法院参考, 并可以出台类型案件的指导意见, 用于指导下级法院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摘要: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废, 曾经是本世纪初期学界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 司法理论界的主流意见是倾向于取消。但在审判实践中, 案件请示制依然存在。其实, 在评论一种制度是否合理时, 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该制度是否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是否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虽然, 其弊端仍在, 但关键在于如何规范, 如何扬长避短, 文章正是基于此而展开, 目的在于为规范案件请示制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运行提出可操作性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案件请示制度,规范

注释

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74页。

2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 载《法学》, 2005年第2期。

3陶涛:《论我国个案请示制度》, 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4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 载《法学》, 2005年第2期

5龚睿:《完善我省案件请示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http://www.gy.yn.gov.cn/Article/spyf/lqdsq/ggts/200910/15778.html, 20113年4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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