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办理指南

2024-05-11

离婚案件办理指南(通用9篇)

离婚案件办理指南 篇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具体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必须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人无权到法院为别人起诉离婚,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

(2)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知道要告谁。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如果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只能另案处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责任。

(3)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某种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解决什么问题;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根据什么提出来的,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要起诉离婚,那么诉讼请求即为要求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归哪一方监护抚养,要有明确的意见。在提出具体意见时,要讲明提出这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归人民法院主管,也就是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原告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离婚提交的证据:

起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起诉离婚的程序:诉离婚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举证?

在离婚案件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

但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侵权网律师提醒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是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因为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容易断章取义,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另外,受社会流传的各种错误说法的影响,也会事倍功半。如受社会上流传的“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观点的影响,在取证方向上产生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侵权网 律师提醒您,在证据收集及其运用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2、注意举证时限。

目前,上海的法院一般并不完全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

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3、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作为您聘请的代理人,律师一般不考虑您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二)证据运用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的提交证据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北京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三)捉奸的作用

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对于此,侵权网

律师忠告当事人:不惜成本的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1、捉奸与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

2、捉奸与同居。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

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3、捉奸的必要性。

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

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4、捉奸与聘请调查公司。

如果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而是想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在这种情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

5、捉奸证据及法院对其的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若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构成了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

6、捉奸与认罪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离婚案件如何举证 篇2

来源:中律网作者: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州离婚案件的调查 篇3

对××州离婚案件的调查

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

离婚居高不下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州共有62012对夫妻结婚,共有3663对夫妻自愿离婚,有7057对夫妻起诉离婚,自愿离婚和起诉离婚数量占同期结婚数量的17.3%。从时间上看,自愿离婚和起诉离婚数量,2003年分别为1034对和24

43对,2004年分别为1405对和2637对,2005年1月至8月分别为1224对和1977对,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起诉离婚,每年都在增加。

中年夫妻离婚比例上升如恩施市20个法律服务所近3年来共受理离婚案件488件,其中结婚在10年以内离婚的占48%,结婚在10年至20年离婚的占37.5%,结婚在20年以上离婚的占14.5%,最短的“婚龄”不到1年。

女性提出离婚的居多全州法院近3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女性起诉离婚的约占三分之二,男性起诉离婚的约占三分之一。

外出务工者离婚的增多如恩施市20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68%的是外出务工者。咸丰县法院和利川市法院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外出务工的分别占50%、35%。

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增多如恩施市20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3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占50%。巴东县法院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占19%。

草率结婚的离婚多如建始县法院和咸丰县法院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要求离婚的,分别占22.7%、15%。

离婚诉讼调解和好难度增大如利川市法院和咸丰县法院近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率分别只有21.7%、11.1%,绝大多数离婚诉讼的夫妻最终分道扬镳。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有的夫妻一年之内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期满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逐年增加。

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离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看,离婚反映了人们思想的开明与开放,反映了人们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推进,人们思想逐渐解放,“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婚姻观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摒弃,人们的婚姻自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注重婚姻质量。对很多婚姻不幸的夫妻来说,选择离婚就是解脱了精神枷锁,就是远离了家庭暴力,就是脱离了无边苦海。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有关方面就应该允许。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幸福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作出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婚姻登记条例》更加人性化,将结婚和离婚完全视为个人的私事,政府只提供服务,让人们深切感受到了严肃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味。

从消极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离异父母或对孩子过分溺爱,使孩子的性格朝畸形方向发展;或视孩子为包袱相互推诿,原创:wenmi114.com使孩子觉得自己没人要而自暴自弃;或迫于生计将孩子寄托在其爷爷、奶奶家里,使孩子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家庭温暖,变得自卑、偏激、孤僻、冷漠;或将夫妻怨气转嫁到孩子身上,经常对孩子恶语谩骂、拳脚相加,使孩子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过早辍学甚至流浪街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8月,全州警方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9%。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因父母离异缺少管教才误入歧途的。

因婚恋纠纷引发的命案时有发生。近几年来,州内发生多起因恋爱、婚姻、奸情纠纷激化引发的恶性案件。例如,鹤峰县走马镇有妇之夫晏某与有夫之妇林某勾搭成奸,准备各自离婚后结为夫妻。后来林某在亲友的劝说下回心转意,晏某恼羞成怒,于2002年3月22日晚将林家三口全部杀害。据统计,我州警方2003年至2005年8月侦破的命案中,因恋爱、婚姻、奸情纠纷激化引发的占23.2%。

离婚使一些人返贫。一些夫妻离婚后,因下岗、生病或其他原因,组成新的家庭又不幸福,打工挣钱没有信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不少夫妻离婚后,不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孩子抚养费,使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堪重负。如咸丰县清坪镇张某离婚后连治病的钱都没有,只能靠低保补助金和亲友施舍维持生活。

离婚导致部分人对社会产生偏激认识。原创:wenmi114.com一些人离婚后,悲观厌世,自暴自弃,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好人,对异性总是充满怀疑,不相信有真正的爱情和幸福,每天生活在戒备、焦虑之中,没心思生产和工作。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篇4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08-1-26 14:30:24 第 131 位浏览者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离婚案件起诉状 篇5

被告: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抚养权依法判归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年 月,自行相识恋爱,后于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年 月 日育有一女/子 ,现年岁。

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但是在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且,缺乏夫妻间起码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日渐疏远,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曾试图挽回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几经努力,双方感情仍没有好转迹象,毫无效果,致使原告对婚姻失望。近期,原告抱着“好聚好散”的心态曾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诚意可言,原告等待数月之久,仍无协商可能。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篇6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怎样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你这种情况已经属于家庭暴力了。你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家庭暴力怎么办?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可以采用的8种求助方式:(1)您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您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您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3)如果您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您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4)您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您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5)如果您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6)如果您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您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您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您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7)“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您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您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8)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您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您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并且您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怎样才算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关于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是相对复杂的,建议找一个专业一点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帮助你。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多少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

家庭暴力会判离婚吗?这样看具体的离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信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能,这样法官就会判决离婚。

哪些证据最能指证家庭暴力?

家暴因为涉及夫妻隐私等方面的情况导致家庭暴力陷入取证难的境况,那么哪些证据最能指证家庭暴力呢?小编就为您整理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家庭暴力取证是需要注意些什么?

家庭暴力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

二、哪些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在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因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当然上面所列出的,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进行咨询,然后由律师帮助您调取能被法院认可的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相比要复杂得多,仅仅靠当事人的哭诉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然而律师拥有专业的辩护技巧,他们能帮您在失败的婚姻中争取的更多!

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篇7

由于两种方法不一样,走的程序也不一样,所以所需要的时间也是不同的。

02

如果双方协商好了,对离婚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以走协议离婚这个程序。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张二寸同版照片,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一般来说,当天就能办理完,最迟1个月内拿到离婚证。

03

如果双方没有协商好,对离婚条件达不成一致意见,便可以走起诉这个程序。

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所属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准备好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等待法院受理-----开庭----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中如何准备证据 篇8

离婚案件一般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三个方面的问题。诉讼中,当事人围绕这三个方面举证,往往举不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也不知道如何着手搜集。律师认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注意共同财产线索的搜集与保全

1、银行帐户。由于目前人民银行暂不提供个人银行帐户查询(包括对法院),当事人需提供开户行等方面线索,以便法院锁定对方银行帐户。

2、房产、车辆。如当事人不掌握,可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调查。

3、股票、股权等其它形式的财产。

诉讼时,最好申请法院保全共同财产,避免对方转移、隐藏共同财产。

二、注意夫妻感情破裂方面证据的搜集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二十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为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可提供相应证据,如提供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明分居二年以上,110出警记录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公安机关对对方赌博、嫖娼或吸毒行政处罚等等。

三、注意搜集子女抚养条件方面证据

1、提供收入、健康方面的证据,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

2、提供父母生活条件证据,以及帮助抚养子女的意愿;

民事离婚案件旁听体会心得 篇9

理论应用的窘境在现实应用中总是被展现的异常清晰,也许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我们无法应然的概括法律实务与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法律实务中检验自己的所学时,由理想与现实差距而产生的感悟必定不少。

为了体验现实司法,亲身感受法庭流程,4月17号下午,我们民法小组组织去越城区人民法院旁观了两场法庭审理。第一场案件主要关于离婚案件的判决,第二场则将全部注意集中在了债权的审理上。因为是旁听案件的感悟,我将不赘案件的详细,只对现实法庭流程谈谈自己的理解。

首先,触动我最深的是庭审时存在的程序下自由。并不是说法官审判案件时可以随心所欲,而是说在法庭调查、辩论、调解、审判的阶段性前提下,法官可以通过相对自由的方式审判案件。

其一,方言的适当应用在基层法庭中很普遍。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不仅仅体现在户口本上对民族的简单划分,还体现在各民族拥有不同的环境、语言、文化。故而法庭上使用当地语言,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沟通交流,还能帮助法官详细了解事实经过。

其二,自由的方式还体现在形式上的从容。在案件审判到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双方就如何处理共同持有的25000股某公司的股票价值产生了争议。由于股票存在不稳定性,隔天股票价格相差幅度也会很大。股票的衡量分割应以当日价格为准,所以我以为双方当事人应在出庭前对股票价格达成共识。出乎我意料,双方未曾对股票分割有任何准备。慌张中,双方在法官的敦促下,通过网络勘察和实际电话查询,确定了当日确价股票,分割终于有了着落。庭审的从容代表着:法庭审判时,突发了一些新情况或者审判到新阶段时,审判会因而终止。在新情况不影响现有审判时,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及时给双方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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