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大厦)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

2024-06-19

住宅小区(大厦)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通用3篇)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自荐 篇1

尊敬的各位业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且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友合小区已具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在业主代表的推动下,社区、物业公司均表示支持。故依照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及[2004]338号文件,由居委会牵头组织换届业主大会筹备组。请各位业主以自荐或推荐的形式报名参加筹备组。为了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希望有公益心、有时间、有能力的业主踊跃参与筹备工作。报名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友合小区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大部分时间住在德兴花园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筹备期约60天)。报名证件:有效身份证明及产权证明(身份证、护照,房产证、购房合同)。报名方式:在保安处领取《自荐表》认真填写,然后再由物业统一转交给社区备案;

报名期限: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

注:本来成立筹委会不应由物业公司号召,所以就不以我司落款;

一定会有业主提出应该推荐不应自荐,所以与本公告一并贴出“孟宪

住宅小区(大厦)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 篇2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报告

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办事处:

自1997年一期业主入住以来,我们福苑花园小区已经建立14年多,小区的入住率及入住时间早已完全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因历史原因,我们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原在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已于2011年8月30日撤走,目前已出现无人管理的无序状况。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小区整洁、安全、文明、有序,我们10多户具有产权资格、缴费良好的业主特此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成立“福苑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并恳请派员全程指导,以期尽快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业主委员会。

敬请尽快书面批准。谢谢!

福苑花园小区业主联名:

业主大会筹备程序 篇3

概念: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的组织,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大会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筹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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