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及调整

2024-05-20

合同价款及调整(精选7篇)

合同价款及调整 篇1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做价;(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周期较长,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到。因此应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加以计算,对工程价款进午调整,实其能够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消耗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崮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冲毁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和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码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日期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讲话进度日期与实际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够,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合同价款及调整 篇2

如今BIM技术没有普及, 建筑工程施工产品规模大、施工周期较长、材料及工器具设备用量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变化, 自然、社会环境、物价波动等的影响, 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较大。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 即使发包人已对项目在有关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等各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但由于图纸存在变化、参建各方之间沟通不及时, 或者设计缺陷及设计与实际施工出现偏差、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在订立施工合同时, 如何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根据以往工程变更、结算等出现的问题, 提前在合同的价款调整中进行约定, 是各承发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注意的首要事项。

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多种多样, 如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偏差、不可抗力因素等等。当产生合同价款的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 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发修改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范本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内容的约定,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约定, 以便利于承发包双方对合同签订中对价格变动内容有所了解, 使双方风险共担, 达成共识, 以防止在结算中变更项目无合同依据, 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 因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材、机使用费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和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材、机的使用费予以调整。

1) 人工费单价发生变化并且符合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办法时,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价格调整办法予以调整。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出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另行考虑。这种调整方式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常用的一种方式。

例医院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调整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承包方在原投标文件中报价为28元/工日, 合同采用固定价合同结算法。但承发包双方未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约定, 又加期间甲方未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调整问题认可。工程结算无相关依据对人工费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的甲方领导因故离开, 故在最后结算工程中此部分费用未进行调整, 造成总承包方亏损。由此案例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 但根据以往经验可提前预案, 如其他价格波动情况无法在合同中约定, 出现情况后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协商解决。如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与以往合同相比较有变化,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双方补充协议, 承包方在结算等情况下有章可循, 以防出现上述案例中事件。

2) 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依据, 按如下的风险范围规定调整:

a.如果承包人投标清单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时,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b.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工程施工同期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清单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c.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同时, 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协商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予以调整。

d.施工机械台班、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 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通常情况下, 参照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比较合理也有利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参照施工同期政府信息价的涨落幅度来对应协商如何调整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一般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 现以价格变化幅度以5%为例:

对价格上涨超出5%的材料, 价差调整公式为:

例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汶川地震, 当时材料价格猛增, 钢材由2007年报价时的2 750元/t, 猛增为4 800元/t。工程并未因此而停工, 结算审核时发现, 签证单中有材料施工同期的购买价格, 甲方未予以签字认可,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进行约定, 双方僵持, 影响结算进度。依据以上事例, 材料价格与已报价工程清单中比会有变动, 对待价格浮动问题通常会对材料超过基准价的比例进行约定5% (6%, 8%, 10%等) 以上时予以调整, 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 此部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这同时也体现了双方的风险共担。上述的基准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给定的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价编制。

2 工程变更量价款调整原则

2.1 变更估价调整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 按相同项目单价给予认定。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 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也无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予以认定。

上述规定为工程发生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提供了合理建议, 但仍没有具体规定各种不同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具体详细的估价原则尚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内大量学者从公平性以及完整性方面对变更估价进行了研究, 经过论证, 总结出“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例某建设工程, 固定价合同, 因后期使用功能与原设计功能不相符。二次砌体及装修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 变更的综合单价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 合同约定按施工同期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消耗定额结算, 依据此结算方式对承包方较为有利。建设相关部门又对变更工程有新规定,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同期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定额标准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变更工程项目的清单单价, 然后依据投标报价时承包人相对于同期市场价的报价浮动率的降价比率确定最终变更单价, 予以确定变更工程量结算。这种约定方法可一方面防止一些施工企业企图低中标价高签证变更价格以此来获得中标权谋取利益, 另一方面使双方风险共担, 而事例中的事件显然有低价中标高价签证赚取利润的嫌疑。

4)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 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

其中, 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为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2 变更合同单价调整方法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的工程量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中, 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 结语

如今工程规模大、结构复杂、功能要求高、综合技术强以及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是经常波动的, 引发通货膨胀及物价上涨、价格调整等问题给合同带来价格风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价款调整方法或调价条款过于模糊, 其包含的因素不能完全反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实际变化情况, 必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成本。上述文章通过论述固定价合同条件下价格调整的方法, 为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从而有效的减少纠纷, 降低工程风险, 实现承发包双方共赢。

参考文献

[1]武士勋, 冯乃秋, 邓西录.施工合同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5 (5) :67-68.

[2]王巧莉, 连国栋.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 14 (8) :228-229.

[3]陆晓春, 李莹, 董宇, 等.无实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估价新方法[J].工程管理学报, 2012, 26 (2) :67-68.

[4]陆海源, 孙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估价方法[J].工程管理学报, 2011, 25 (5) :115-116.

[5]仲伟君.基本建设中如何规避施工合同风险的体会[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0 (2) :6-7.

[6]张世刚.论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17 (19) :277-278.

[7]方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变更行为博弈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 2006, 28 (4) :67-69.

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 篇3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综合单价以及合同价款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将对综合单价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根据其调整原则,提出几种调整方法,供以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综合单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原则

前言:随着综合单价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完善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同时对于我国合同价款调整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针对这一现象,作者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进行分析。

一、综合单价的主要内容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其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是综合单价的定义。

1、人工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安装、施工、生产人员多开支的各项费用称之为人工费。

2、材料费

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所消耗的费用称之为材料费。

3、机械费用

建设工程在进行机械作业的过程中,使用、安装、运输机械造成的费用成为机械费用。

4、管理费

管理费用是建设工程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现场管理、企业管理时产生的费用称之为管理费。

5、利润

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以后获取的净收益称之为利润。

6、风险费用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综合单价的考虑中,管理、利润、一定范围中市场价格风险、材料费用是其主要的内容。

管理、利润风险费用的承担者为施工企业,投标人在对管理费率以及利润率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必须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技术水平、工程难度、管理能力等综合考虑。

市场价格风险,投标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对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进行准确的掌握,对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的考虑,然后进行合理的要素投标报价的确定。

材料价格风险,是风险费用比列最大的一项,同时对综合价格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投标人在进行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还应对工期进行充分的考虑,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越长,招标人需要承贷的管理、市场价格风险费用将会越高。

在实际的项目建设中,投标人在进行综合单价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依照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计价风险条款,将要素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以及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等相结合。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最好控制在1.03~1.06以内。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与方法

1、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合同条件,承包商通过工作获取报酬,业主则付款得到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根据业主的利益,承包商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不应将不能预见同时实际工作中不一定发生的风险费用包含在内,例如:物价发生改变、法律法规改革、汇率波动异常等。主要是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采取这一种方式不仅仅能有效的控制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对承包商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游侠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业主的经济效益。此外,就单价合同角度而言,当在在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时候由承发包双方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综合单价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具体调整的情况有一下几种:其一,国家相关法律改变;其二,要素价格波动异常;其三,设计变更;其四,工程量大幅度变动;其五,原合同单价不具实用性等。

2、国家法律改变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主要是国家政策、相关规章制度、条例、规则等在基准日之后产生变化,这是一个具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或是合同谈判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其变更必须适应情势的发展。所以,当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发生修改、引入、废止的现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相关的造价调整文件,合理的调整合同价款,然后根据相关文件对涉及综合单价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人工单价、机械台班等价格的调整。

3、要素价格异常波动

近年来,国内建材的价格受国家政策以及国际商品市场的影响,使得其价格波动十分明显。因此,在合同价款中,必须对价格波动幅度进行约定面,对要素价格进行合理的分摊。一般而言,合同价款调整是由于综合单价变动所导致的。在价格风险条款中,承发包双方都应注意几下几点:

(1)风险范围: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的调价进行明确规定,波动的价格一般占单位工程造价的2%以上。

(2)风险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要素占工程价格比列的情况,设定不同的风险幅度,基本上将风险幅度控制在5%~10%之间。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要素价格出现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上涨或下降幅度在约定的风险幅度以內,承包商承担或收益差价,如果超出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部分,发包商对其承担或收益。

(3)变化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投标期以及施工期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经双方都认定的市场价作为计算的依据。

(4)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投标价以及该要素变化幅度扣减对应风险幅度后的差值作为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的计算依据。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可以确定,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没有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依旧按照原合同单价和费率执行。

其二,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应以原合同单价为依据,对其进行合理的变更,确定新的单价。

5、清单项目特征变化导致综合单价变化分析

其一,清单项目中,如果减少一项或是该项目中的几项子目内容,例如:消防水层,曾将该项子目的报价直接扣除即可。

其二,清單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品牌发生改变但规格不变的情况,应对相应材料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即可。

其三,清单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的规格发生了变动,同时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应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四,清单项目中,如果某项子目的工程量有所改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程量进行改变,但子目单价不变;如果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必须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五,清单项目中,如果增加一项或是几项子目内容,则应增加相应子目的费用。

其六,清单项目中,如果在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应参考合同中相同子目单价对新增子目单价进行确定,然后减去减少子项目单价费用,将最终结果加入或减除。

其七,清单项目中,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合同中已有的、适合的综合单价对其进行相应的确定;如果有类似综合单价,则可以将其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如果没有适用的、类似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商提出综合单价,然后通过发包商确定后执行。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施工的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会导致实际的生产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为了有效的保证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效益,必须按照合同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此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进一步促进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顾东林;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建材价格异常波动争议[J];建筑经济;2009(08)

[2]杜浩;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J];山西建筑;2010(27)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有哪些方法 篇4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②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②加速施工索赔。③工程变更索赔。④合同终止的索赔。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①人工费:数量增多、人工价格上涨、人员窝工。②材料费:数量增多、材料单价的上涨。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其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其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②总费用法。③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a.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只计算受到索赔事件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c.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d.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即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②比例计算法。③网络图分析法。(3)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价款结算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提前竣工奖励和误期赔偿”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的数量。

合同价款及调整 篇5

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方式 如采用其它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 2)省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变更 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工程变更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的删减,工作内容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标高 基线 位置或尺寸的改变

4)永久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5)合同中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 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发包人应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回应,作出进度计划,变更引起的资金的调整 6.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变更引起数量变化幅度在正负10%以内是,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非按照比例调整。超过时 增加10%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生育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非用有承包人重新提出

2)数量偏差在正负5%内时,综合单价不变 措施项目按比例调整

超过时

按照5%以外的剩余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用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3)

人材机单价变动在+-3%内,综合单价和措施费不变,超过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

4)价款调整以月为时间单元

7.承包人应在价款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之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报告

8.造价工程师收到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

未作修改意见的 视为确认

价款调整被确认列入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预付款:约定预付款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提出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做出支付,14天后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的顺延

10.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 的利息。

1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约定支付的方式: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金额 支付办法 抵扣方式

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在开工时预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一半 预付款按抵扣比例扣回,抵扣比例=预付款/(合同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 措施其余费用 应该在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价款暂定结算的办法(法规)

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的数额 支付时限及抵扣的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数额及时限

发生工程纠纷的解决方式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 及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鞠躬结算及支付方式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工期提前延后的奖惩方法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采用: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可调价格

对于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

法律法规等归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

工程造价机构的价格调整 设计变更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造成费用征集 双方约定的其他应诉

承包人在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天之内 通知发包人 人保人 在14天内不给予确认的 视为同意

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的 发包人 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金额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的价格

有类似于变更价格的参照类似的价格

没有的 应有承包人提出 甲方确认 达不成一致的有地方的造价机构 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办理

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预付款的内容:10-30%合同金额 预付款是在合同签订后 一个月 或不迟于约定开工前的7天内拨付

没有拨付 字应该拨付之日起10天内 乙方通知甲方 甲方在14天内仍不知福 乙方可以停工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的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内容:按月结算的方法 竣工后清算 合同工期在2年以上的 年终进行盘点结算 当年不能竣工 应该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形象拨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工程量结果 乙方向甲方提出进度款申请 14天之内,甲方按60-90%向承包人支付 按照约定将预付款同期抵扣。

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审:承包人负责编审

实行总承包的 由具体的承包人编制 总承包人编审的基础上 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认编制

其中竣工结算编审的时间要求:500万元以下的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2000。30天

2000-5000 45天

5000以上 60天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期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奖惩办法。

竣工结算争议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解决方法有三种:上方协商

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节

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竣工结算备案是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建筑施工合同 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案

发生一下情况的时候认定是合同无效:一方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越级资质 挂靠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 没有中标 或者中标或中标无效

当建筑合同无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 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

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投资估算 概算指标 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消耗定额 费用标准 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人材机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其他的相关计价依据

***111 其他项目清单包含的内容:暂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

其中暂列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它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

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 招标人暂估材料 设备价格

零星工作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列出人材机的名称 规格 单位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的时候应该考虑招标文件中所承担风险费用盖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篇6

苏建价(2005)593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

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

-1-

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

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二)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原则上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建设单位拟单独发包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时,不得以独立费或预留金的形式将单独发包项目的费用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而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单独签定施工合同;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需要主体工程承包人配合的,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列明拟单独发包工程的名称、工作内容,对主体工程承包人提出配合要求;主体工程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配合内容作出承诺,并在其他费用的投标人部分列出子目,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六、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提供,一般应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该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格另行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给发包人(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七、工期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反映,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工期比省工期定额提前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计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

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八、目前,工程施工中的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清等,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项目造价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投资方,特别是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没有约定的,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合同价款及调整 篇7

现场签证是确认建设工程工程量变化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通过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因现场签证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占整个工程竣工结算总工程量的6%-20%,有部分工程甚至达到50%以上之多[1], 其中,零星项目是引起现场签证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零星项目的施工部位较多、工期要求紧,且在签证时常出现现场签证主体不明确、现场人员随意签证、事后补签等不规范行为,致使工程结算时易产生纠纷,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本文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减少合同价款纠纷, 完善现场签证制度及更好地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1零星项目及其计价方式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对零星项目进行准确界定,致使处理有关零星项目问题时无章可循,因此,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零星项目进一步界定,并探讨其计价方式。

1.1零星项目界定

学术界对于“零星项目”有不同的界定,并且侧重点也各不相同,通过研究相关文献,对“零星项目”的定义做了如下归纳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学者们对“零星项目”的界定大都从工程项目的性质、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额等方面来描述, 由此总结出零星项目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且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造价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小型工程。其中,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可归为以下几类: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修复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二次装饰工程等。

1.2零星项目的计价

依据13清单规范术语中第2.0.20条款规定,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计价机制,而我国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 “计日工”是在2007年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随着使用的不断推广,计日工的概念也越来越规范,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由表2内容可以看出,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计日工的界定普遍采用“零星工作”、“单价计价”等词语来描述计日工的使用范围和计价方式。计日工是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报酬的,它的支付方式更加灵活简单,同时明确了招标人针对零星项目结算的依据,因此,采用计日工的计价方式计算零星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是比较清晰准确的。

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有效性的分析

现场签证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承包商能不能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紧密相连。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包括基于构成要素的有效性和基于表现形式的有效性,而在工程实践中,基于构成要素的有效性往往漏洞大、弹性大、也易于产生争议[7],因此,下文将对基于构成要素的现场签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进而明确签证主体、明确签证内容并严格恪守签证时限。

2.1零星项目现场签证主体有效性的分析

签证主体是指施工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人,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承发包双方签证,直接关系到该签证是否有效,关系到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做的签证是否最终影响工程结算价款,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现场签证主体的规定

在工程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很多,广义上来说,有业主、施工方和监理方,然而,随着建设项目越来越复杂, 所牵涉的利益相关方也越多,现场签证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明确现场签证主体显得尤为必要。为了判定现场签证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本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得到了有关现场签证主体权限的规定(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各文件中较一致的现场签证主体是业主和承包商,而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在授权的情况下也是现场签证的主体,具有签证权限。

(2)现场签证授权主体的有效性

如何确定发包人代表或代理人是被授权的,是提高现场签证效力的关键,虽然13清单规范中将现场签证主体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但在实际工程施工中,现场签证的授权主体是否有权限进行现场签证以及如何对授权主体进行有效的授权依然是争议的重点。通过分析相关文献发现,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有效授权:

1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对单张签证涉及的费用大小的签认权力进行限制,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字权限,对涉及金额较大的签证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而且现场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的不同种类,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证制度,即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造价的人员实施;对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实施;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按程序确认。

2委托证明,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具体签认的内容对办理现场签证的人员出具具有相应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保证签订主体具有签订现场签证的资格, 并确认承发包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委托证明书应明确约定现场签证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授权的范围、 授权的时间等,同时需要有授权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公章,其具体形式如表4所示。

2.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分析

根据13清单中G.9现场签证表可知,除了一些基本信息以外,还需写明“签证事由及原因”和“附图及计算式”,而“附图及计算式”因工程不同形式各异,所以本文只对“签证事由及原因”进行详细阐述。同时,现场签证的内容有效性可具体体现在现场签证单填写的规范性以及准确性上。

(1)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事由及原因

在办理签证之前,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合同对施工范围的界定,明确所签订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签证的范围,避免因分包工程与总包之间、分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间的接口与界限不清而导致的现场签证的发生,同时, 发承包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签发原则。现场签证单中要明确的表述此项签证是根据哪方的指令,完成了什么内容,花费了多少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大致可表述为:

×年×月×日,接到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完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施工单位已按照要求完成×× 工作,总共消耗了人工()工日,材料费()元,机械费()元, 每台班()元,因此,完成此零星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内容的撰写原则

在现场签证时,由于零星项目施工部位多、工期要求紧,常常出现表述不清,用词模棱两可,缺乏原始资料等情况,为了规范现场签证内容的准确性及有效性,许多学者对其撰写原则进行了研究。张妍等指出零星项目的现场签证应内容明确、项目清楚、数量准确、单价合理,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标明几何尺寸、标高、工程量计算式,不得笼统签注工程量[8]。李站雄和文桂萍认为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做什么填什么[9]。邝伟文认为应将需要办理签证的内容确认,并审核签字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齐全才能签证[10]。杨希琴指出应逐级签证,统一出口,统一编号,且编号必须连续[11]。

由以上文献综述可知,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也可认为是现场签证单内容的有效性,签证单内容要满足:1准确清楚,统一编号,不至于丢失,也方便查找;2签证时间要确定到年月日;3签证依据要写清原因,明确责任, 可以是合同第几条、第几款、第几次会议纪要,也可以是根据甲方、监理的书面指令等,必要时可复印作为附件; 4工程量计算要清楚并附计算公式,必要时可画出简图; 5必须有完整的附件资料(如甲方指令或甲方发放的施工图、核价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

2.3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分析

现场签证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在结算过程中进行签订,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签证事项有严格的签证时效,稍有疏漏就会导致现场签证无效甚至得不到签证。13清单中9.14.2,9.14.5条款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14条(六)中都规定了现场签证的时效,发承包双方应按其执行,如表5所示对现场时效性做了总结。

总之,现场签证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应拖延或过后回忆补签。业主单位在现场签证中应当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处理,及时审核,防止积压和事后追加,坚持“先签证、后施工”的原则,若当时情况紧急无法办理现场签证,事后必须及时按程序补办,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零星项目计日工数量与单价的确定

根据13清单规范中9.14.3条款的规定可知,现场签证的计费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计日工单价的现场签证,另一种是没有计日工单价的现场签证,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式可归纳如图1所示。

3.1有计日工单价时数量的确定

在现场签证工作中,对于工程量相对较小但种类繁多的零星项目,业主预估的工程量往往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有偏差,极易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纠纷,因此,下文将针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工作中已完成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进行详细研究。

(1)有计日工单价时人工工日数量的确定

工人班组从事指定工作且能胜任工作时,才算实际工作时间,随同工作的班长的工作时间也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和其它质检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人工工时应以工人实际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开始,到离开现场时的定额工作时间为止(计日工时间按正常工作时间,不包含加班的时间),当工人因自身原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利用其他时间工作的工时不应计入计日工。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因此,本研究的人工工日数量的确定公式为:

人工工日数量=工人工作时间÷8×工作人数

(2)有计日工单价时材料数量的确定

计日工中材料消耗数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或配件的数量。材料消耗数量包括材料的净用量和必要的损耗数量,其中损耗量包括材料的施工操作损耗、场内运输损耗、加工制作损耗和场内管理损耗,因此计日工材料数量的公式如下:

材料消耗数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材料净耗量×(1+损耗率)

其中,材料的损耗率是通过观测和统计得到,通常由国家或者地方建设有关部门确定。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一般由承包人供应(除非监理工程师指定由业主供应),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在确定材料数量时,应以现场实际使用量为准,避免重复计量。

(3)有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

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 范围及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2]。无论是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还是租用机械设备,因天气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这部分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和业主各承担5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无法使用的, 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用于计日工的机械,由承包人提供,因故障或闲置的施工机械不支付费用。

3.2无计日工单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

本文确定的计日工单价为综合单价,所以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其中管理费和利润是以计日工单价的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确定的,因此计算计日工综合单价需要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三项费用。

(1)计日工人工综合单价的确定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以下简称建标[2013]44号文)要求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时应通过市场调查, 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依据13清单中第9.7.4条款中规定“当零星项目中常见的计日工人工工种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相应子目,但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时,可以按照相应的工种的级别对计日工人工进行计价,即可按照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等工种等级来确定计日工人工单价”,计日工单价的确定可参考图2所示。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此时的人工单价可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可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信息发布主要有三种形式:造价文件、造价信息刊物、造价管理网站,而造价部门提供的信息价格一般为经过市场调查综合取定的综合价格,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价格的特征。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相应人工单价的确定

施工单位在确定人工单价时,应充分参考地方定额中所编选的人工预算价格和当地预算造价管理部门按期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或通过有关网站和自我市场询价取得信息价格。承包工程可使用本企业的工人,也可从本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劳务市场雇用工人,具体应经过比较而定。对于本企业的工人,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有较具体的规定,而雇用的劳动力则必须通过询价,了解各种技术等级工人的日工资或月工资单价,如有可能还必须了解雇用工人的劳动生成效率。

(2)计日工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无适用有类似时材料的单价是指对类似清单子目和现场签证项目子目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并对相应材料替换后所得到的一个综合单价。对于仅改变材料的计日工项目,变更后的清单子目与原清单子目之间的差别仅是材料的改变,而施工工艺和方法并没有进行改变,因此仅需要更换其材料价格即可,对于施工工艺相同,施工材料名称相同但等级不同的材料,可在原工程量清单单价基础上依据定额调整材料等级差异造成的费用增减,最后得出实际所用材料的综合单价。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材料综合单价的构成包括材料单价、管理费、利润。材料单价包含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利用建标[2013]44号文中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1+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综合单价=(材料单价+管理费+利润)×(1-让利率)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材料综合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那部分材料价格应参照市场价,市场价需要通过询价进行确定,询价的方式主要有联系经销商、互联网查询、通过咨询公司询价等,询价时要对工程所需各种材料、设备等的价格、质量、供应时间、 供应数量等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询价后需要对这些询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将该价格作为参考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终计入结算价。

(3)计日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的确定

计日工机械台班费用的变化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采用原有机械,另外一种是采用新的机械,其费用调整原则如图3所示。

1无适用有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依据13清单9.7.4条款规定可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计日工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机械施工工序大体相同,因此,当没有适用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时,可参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子目的机械台班单价。

2无适用无类似计日工单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机械台班单价是指施工机械在正常运转条件下一个工作班(一般按8h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台班”为计量单位,建标[2013]44号文中规定,机械台班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因此,其计算公式可归结如下: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其他费用

3无适用无类似且缺价时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那部分机械台班的价格应参照市场价,市场价需要通过询价进行确定,并由其具体询价方式同计日工材料单价确定时的询价方式,经询价或市场调查后确定的机械台班价格应报发包人确认。

结语

本文基于13清单规范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相关文献和整理相关合同范本,总结出了零星项目的界定并识别出了零星项目的计价方式。其次,从现场签证主体、现场签证内容和现场签证时效性三方面分析了零星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其中,现场签证主体的有效性包括合同范本中规定的签证主体和法律授权的签证主体及权限,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反映在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事由及原因和现场签证单撰写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上,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是在合同范本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最后,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研究点包括:有计日工单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数量的确定;无计日工单价时人工单价、材料综合单价和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在“无适用有类似”、“无适用无类似”和“无适用无类似且缺项”三种情况下的确定。本文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将有利于减少结算纠纷,使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合理,也有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摘要:零星项目现场签证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文献分析,归纳出了零星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在对相关合同范本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识别出零星项目的计日工计价方式;其次,基于13清单规范从三方面分析了零星项目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即:现场签证主体的有效性、现场签证内容的有效性和现场签证的时效性;最后,从有计日工单价时数量的确定和无计日工单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两方面对零星项目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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