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

2024-06-26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精选5篇)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的建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在 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决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议题具有建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式,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对多所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共同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

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的责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决策中,要遵循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的,要及时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反馈给执行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现决策失误,应及时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时纠错。

第七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导致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还应负有执行共同理事会各项决策、接受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的,应当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教职工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策及主要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 篇2

随着我国依法治教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章程在公办中小学校发展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将“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专门作为一个部分,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这就为公办中小学校制定章程确定了时间表。2015年2月12日,教育部设定了2015年工作要点,其内容之一就是“推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建设试点”。由此,教育部对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建设勾勒出了初步的框架。2015年5月4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将“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专门列为一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同一学区内的中小学,可以制定联合章程。学校要以章程为统领,理顺和完善规章制度”,这不但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需要制定章程,而且明确了章程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可见,章程对于公办中小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章程已经成为公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需要以明确章程的法律性质为前提。因此,很有必要对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契约,不符合其法律地位

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契约,是当前的一种代表性观点,也被称为“契约说”。该观点认为,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是相关主体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关于学校的兴办和建设、学校内部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等重要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各个相关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契约说以章程制定主体的地位平等为基础,以主体的沟通协商为机制,以主体的合意为内容,以法律约束力为后果。契约说强调章程制定的平等性、合意性,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看作民商法中的合同。

但笔者认为,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契约,并不符合其法律地位。

第一,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具有公共性。公办中小学校是国家为了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受教育权而设立的机构,因其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而具有公共性。此种公共性由国家来保障,是一种国家公共性。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是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宗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基本问题的文件,公办中小学校的公共性决定了章程是一种公意的表达,会体现强烈的国家意志,从而要求其应该运用公法调整。契约说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这决定了契约说无法有效解释公办中小学校章程。

第二,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具有公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享有自主管理、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公权力特征,公办中小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实际是公权力主体。因此,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被认为是公法人。作为公法人的公办中小学校在与政府、教师、学生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之中,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等具有明显的隶属性,而不是平等的关系。章程作为公办中小学校的“宪法”,理应对上述政府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管理的隶属性的内容进行规定,这些内容难以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

二、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自治法,缺乏现实基础

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定位为自治法,是当前的另一种代表性观点,也被称为“自治法说”。该观点认为,章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学校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定学校内部组织及其活动的自治法,学校中的各类人员都必须遵循学校章程的规定,学校内部的教学活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等都不得同学校章程相抵触,否则将归于无效。自治法说强调公办中小学校的自治立法权是制定章程的前提,公办中小学校的内部组织及其活动是章程内容,章程对学校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由于公办中小学校的内部组织和活动绝大部分具有公共性,因此,自治法说强调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公法属性。

自治法说是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认的关于公办学校章程的学说。德国将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大学章程定位为自治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具有公法人地位的专业组织的章程定位为自治法。中国大陆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在理论上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具有公法人地位,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自治法符合大陆法系的传统。此外,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如果定位为自治法,则就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按照行政法成文法源的效力等级,作为章程的自治法排在宪法、法律、法规之下,从而保证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具有法律效力。这有利于处理公办中小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保障公办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从这些方面来看,将公办中小学章程定位为自治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条件来看,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在短时间之内无法获得法律效力,无法被定位为自治法。一方面,自治法说强调公办中小学校需要具有自治立法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公办中小学校显然不是立法权机构。公办中小学校如果要获得立法权,就需要修改《立法法》和相关的组织法,难度非同一般。另一方面,进一步来讲,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如果要通过具有立法权的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来获得法律效力,难度也非常大。从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管理的现实状况来看,绝大部分学校属于区县教育局主管,少数学校属于市教育局主管,极少数学校属于省教育厅主管。在此背景之下,如果让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具备法律效力,需要经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通过才行。由于公办中小学校数量众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立法文件的时间比较长,学校章程通过该种途径获得法律效力是不现实的。

三、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应该定位为软法

近几十年来,全世界兴起了一股从国家管理模式走向公共治理模式的浪潮。很多国家逐渐减少强制命令的统治方式,转而采取注重行政分权、民主协商的治理方式,软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公共治理模式已初见端倪。软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具体到教育领域,政府向公办中小学校放权,赋予公办中小学校法人地位,教育领域的公共治理特征日益凸显出来,这为软法的适用提供了现实基础与可行性。

一般认为,软法是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而具有实际社会效力的法律规范。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否应该定位为软法,需要分析其章程与软法特征的契合程度。目前,对于软法的特征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北京大学知名教授罗豪才及其学生宋功德研究员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比较系统和深刻,因而是当前权威性的观点。简单来说,他们认为,软法的特征需要从软法体现的法的共性特征和软法的个性特征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法的共性特征层面,软法具备一般法具有的公共性、规范性和普适性,但是这种公共性更多指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诉求,规范性侧重于为公共主体的行为提供选择,普适性表现出松紧不一、强弱不等的法律效力。在个性特征层面,软法区别于硬法的主要特征即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具体表现为:软法的制定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也可以是国家之外的公共组织;在实现方式上不以国家强制力为主,更多地采用引导和内部惩治。

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符合软法的基本特征。在法的共性特征方面,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等主体共同制作出来的文件,代表了公共意志,具有公共性;章程规定的内容对于学校内部的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行为发挥指引作用,具有规范性;一所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可以对该学校的人员反复使用,具有普适性。在软法的个性特征方面,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等主体通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制定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上,章程主要依靠相关主体的共同意志和其规定的内部处罚规则来执行,而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我国的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应该定位为软法。

四、提醒与建议

当前,从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体现的意志、制定的主体、章程的效力来看,应将其法律性质定位为软法,并按照软法来建设。但是,这种定位对于公办中小学校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发挥章程的强制性作用,无法有力保障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因此,可以等作为软法的章程发展比较成熟、条件完全具备时,通过颁布《学校法》或者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交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制定等方式,使公办中小学校章程转化为硬法,从而促使章程在促进公办中小学校发展时,发挥更强的保障作用。

【本文为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ZD-041)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公办学校章程 篇3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县内一流,市内知名的办学目标。

第三条 本校名称为长丰县北城力高学校,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叉口向西500米处,是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 本校由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自强不息、敢为人先,教风是团结、严谨、善教、创新, 学风是勤思、好学、合作、进取。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国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师生共同成长”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 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 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青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及班子成员实行面向全县选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决策机构

(一)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二)党组织。北城力高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和其他有关处室、组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约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臵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三)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作用;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数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高中建立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 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理事会章程 篇4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创新体系的核心。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单位由常务理事单位和特邀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由19家股东单位组成,特邀理事单位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并以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会和信息产业创新成果孵化中心为支撑,共同构建江苏信息产业研发创新的产业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特邀理事、秘书处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常务理事16名,特邀理事若干名。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理事长由股份公司董事长兼任,副理事长由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兼任;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院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兼任;常务理事由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兼任,特邀理事为高校、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等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召集秘书处会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凡重大事项需由秘书处先行商讨,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下一重点工作及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九条

秘书处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总结本工作、安排下工作,就拟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秘书长可适时召集其它相关会议,商议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刻制“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理事会”印章一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章 理事会合作研究机制

第十二条

在省经信委指导下,以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为核心,整合大学、科研院所、IT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资源,构建全省信息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任务:

(一)针对全省信息产业和新技术应用研究;

(二)围绕企业的创新需求开展研发合作和中介服务;

(三)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四)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的孵化提供产业化环境。第十三条

建立理事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开展工作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谋划科研选题和立项等工作。理事会秘书处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对各理事单位参与的各项课题研究和合作事项进行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举办信息产业发展论坛。重点围绕信息产业发展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十六条

合作创办期刊。深入研究,及时反映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等,提供给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可申请利用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公共平台,开展江苏信息产业相关研究及业务活动;

(三)可委托理事会组织专家针对理事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题研讨咨询或相关培训;

(四)在理事单位举行的科研项目招标中,理事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理事单位可优先在信息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期刊杂志等媒介上发布、刊登相关活动和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江苏赛联信息产业研究院的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为理事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优势,积极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研究,推动产学研合作;

(三)在合作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不得侵占他人权益;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交流、研讨及调研活动;

(五)自觉维护理事会形象,遵守理事会章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适应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行开放办学的需要,强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实现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努力把学校办成“学生喜爱,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学校,成立大口屯一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家长、社会各界等多方协作,共同参与学校发展和管理的参谋、咨询、协调、监督机构。校长受理事会监督、指导。

第三条、学校理事会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有参议权。理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执行能力有监督权。

第四条、理事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与支持教育,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打造学校品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的组成。理事分布要有广泛性,理事与学校发展要有利益相关性,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理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理事人数七人左右。设理事长1人,理事6人。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理事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热心教育事业,了解社情民意,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要求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依法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人员的产生。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荐,其余人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推荐。理事因故缺位,由原推荐组织推荐增补。

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理事的权利 1.有权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2.有权听取学校工作报告,有权了解与学校生存、发展相关的一切问题,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有权对有关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改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指导、监督、咨询和审议。

4.有权对校长的任免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建议。第十条、理事的义务

1.自觉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理论,关心学生,关心教师,关心学校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关心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咨询。

3.广泛收集社区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如实向理事会反映。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影响。帮助协调学校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章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理事会议安排:定期召开理事会议,一年两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经理事长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必须审议事项:1.校长工作报告;2.学校长远发展规划;3.教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为确保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正确判断,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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