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

2024-05-23

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精选9篇)

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 篇1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位于___________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长______米,宽______米,总共______平方米;东邻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

二、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万元。甲方同时将宅基地现有手续原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在该土地上兴建房屋。

三、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拥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甲方全部负责。合同签订之后,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必须保证该宅基地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及其他争议,不存在一地多卖或其他虚假情况,如不实或弄虚作假,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及该地块总款和建房的一切费用的双

倍赔偿。

五、合同签订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乙方永久使用,乙方在宅基地上所承建的.建筑物及一切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遇到国家和集体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建筑物补偿款都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签订后,上述土地及乙方新建房屋若可以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和房、地产权过户更名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但所有相关办证、过户费用(国家规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均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证人(签字):___________

宅基地房屋的转让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 篇2

原告孙元珍与被告朱茂海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皮远桂系姑侄关系。1994年孙元珍、朱茂海购买戴成然房屋从事建材生意, 2006年原告孙元珍放弃家中的生意前往长沙照顾儿女, 并电话通知被告皮远桂, 接手自己的建材生意并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租给皮远桂经营。

2007年3月17日被告皮远桂给付被告朱茂海购房款65000元, 被告朱茂海将户主为朱茂海坐落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建筑面积227.20㎡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者朱茂海地址中武乡关堰村九组地号06—20—120205用地面积三百㎡住宅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皮远桂, 朱茂海将65000元汇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 朱茂海出具了皮老三购买房屋现金65000元且收款人为朱茂海的收条一份并口头约定朱茂海夫妇有居住权。

2008年11月16日朱茂海与皮远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 朱茂海将二间三层楼房卖给皮远桂, 记占地面积148㎡, 总计房屋售款90000元, 2007年3月17日已付65000元, 其余欠款25000元, 于2008年11月17日付款5000元, 2009年付款10000元, 2010年付款10000元, 有在场人孙元柱、孙元成的签名。事后, 孙元珍夫妇多次从长沙返回澧县中武乡玉圃村, 因居住权问题, 孙元珍与皮远桂夫妻发生分歧。

另:被告朱茂海系中武乡关堰村村民1994年购买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戴成然住宅, 经中武乡玉圃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其土地性质仍属中武乡玉圃村民集体所有;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得宅基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皮远桂向中武乡玉圃村民委员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按正常的审批手续, 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性质为租赁) ;此前朱茂海经中武乡关堰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中武乡关堰村9组的房屋卖给了朱召将 (未办理变更登记) 。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即被告朱茂海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被告皮远桂是否合法, 也就是皮远桂取得孙元珍和朱茂海夫妻共有的房屋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二) 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对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予以保护。本案中, 其一、原告孙元珍无证据证实皮远桂是恶意取得房屋, 其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产权证明的户主为朱茂海, 且第一次给付行为在2007年3月1日, 至诉讼2009年3月31日其间的时间有2年之久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其三、房屋转让的价格90000元是朱茂海与皮远桂协商的价格, 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转让的价格不合理, 故皮远桂是善意取得房屋的第三人, 原告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朱茂海转让房屋为由来对抗皮远桂受让房屋。其四、本案原告孙元珍明知房屋买卖活动的始终。其理由有:一是朱茂海2007年3月17日转账65000元给在长沙的儿子朱召生的事实与原告陈述自己在长沙照顾儿女的事实一致;二是法庭查明原告经常往返于长沙与中武乡玉圃村二组的家中, 当时皮远桂夫妇就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做生意, 孙元珍的偏屋就在皮的隔壁;三是孙元珍并无证据证实自己不知情;四是朱茂海与孙元珍至今还系夫妇关系, 双方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 正如朱茂海所说正是由于被告皮远桂夫妇不让自己夫妇在家里居住由此引发关系不和, 据此推论孙元珍也应知道卖房的始终。

但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 须登记过户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本案涉案的标的物并非国有土地而是农村的宅基地, 目前法律无农村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本案所涉宅基地上的房屋, 目前朱茂海并未全部卖出, 靠北边山墙一间平房仍然为朱茂海夫妇所有。

【观点分歧】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意见:此类合同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 其理由有:首先,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 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 实际上是买地, 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 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 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况且本案中二被告朱茂海与皮远桂房屋及土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 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类意见:此类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 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 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本案被告皮远桂系中武乡玉圃村二组村民未分的宅基地, 其符合买房人的主体。本案涉及只是未经村里同意双方私自买卖的行为。对于此点, 要尊重历史, 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 只要交钱就可盖章并同意申报。对于此事我们咨询了澧县国土部门。他们对于此事的处理:1.孙元珍买卖戴成然的土地是不合法的, 如果他们发现这个情况, 将对其处理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后再补办手续, 将其办理为国有;2.朱茂海将房屋卖给皮远桂不合法, 他们买卖土地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不允许的, 2008年以后集体土地才可以办理抵押、流转、交易等。如果国土部门当时查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然后补办成国有手续。如果是现在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或者国有手续。综合国土部门及村里的咨询意见来看, 对其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问题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目前, 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故买卖虽完成, 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 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 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 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 但现实生活中, 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 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 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2.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在一定程度上, 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应该说明的是本院在审理中查明, 原告孙元珍是中武乡关堰村村民, 非玉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于1994年购买了玉圃村村民戴成然的房屋 (本案争议的房屋) , 在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后, 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土地未过户也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且一直在玉圃村居住至今, 其实际屋主身份已得到当地认可。其夫妻共同享有的位于关堰村的宅基地已转让给他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孙元珍、朱茂海唯一居所。其次, 被告皮远桂在中武乡玉圃村2组另有一处新建房屋已竣工, 并办理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其土地来源据玉圃村支部书记王军林反映, 今年上半年, 皮远桂向玉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 经村委会同意, 该宗土地出让后变更为国有土地, 属于租赁土地。

3.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 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从客观上相对公平,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 篇3

2004年5月,郭某与我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向其转让商品房一套,合同还按市价约定了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间。该合同签订后,郭某一直没有付款给我,房屋也一直由我自己居住使用。多年以来,我们双方一直没有再谈该房屋的转让问题,但前几天郭某突然找到我表示会按当年的约定支付房款,要我和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多年一直未履行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自然失效?

读者洪国忠

洪国忠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无特别约定,你和郭某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自你们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郭某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你也可以要求郭某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一意义而言,该合同是不存在自然失效的问题。但《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如果你和郭某在合同中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作为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则由于郭某一直未付款导致该合同自始未生效,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合同失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你和郭某即使对该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把一定的付款金额或付款时间约定为合同失效的条件,则自郭某没有履行约定的一定的付款金额届满之日起,该合同失效。当然,如果该转让合同既未附条件,也未附期限,则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向郭某发出书面通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郭某时解除,从而终止房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出租车司机伤人,出租车公司应担赔偿责任吗?

编辑同志:

一家出租车公司曾与钟某签订一份《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将其一部小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半年前,我在搭乘该出租车时与钟某发生口角,钟某将我基打之后还猛力将我推倒在地,导致我虽经住院治疗89天、花去4W余元医疗费用,却因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而落下七级伤残。因钟某已畏罪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均被一概拒绝。理由是其与钟某只是承包关系,且已明确约定,钟某驾驶租车期间发生的盗窃、走私、贩毒、吸毒、赌博、嫖娼、斗殴、肇事逃跑,参加非法集会、游行、闹事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和行为,一律后果自负。请问:出租车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宫琳

宫琳读者:

出租车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具有监管职责。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钟某经营,双方即形成了发、承包关系,共同享有发包出租车带来的实际经济收益。鉴于钟某对外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经营,包括你在内的众多乘客并不知晓钟某只是承包者,决定了出租车公司与钟某虽是承包关系,但对外存在隶属关系,出租车公司对钟某仍然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虽然出租车公司对钟某在营运过程中违法打人的行为无法预见、无法及时防止,但这并不等于钟某驾驶出租车不属履行职务,也不等于出租车公司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出租车公司难辞其咎。虽然出租车公司与钟某曾经有过免责约定,但从保护你作为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这一约定并不能否定其法定义务,而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基于本案承包合同,向钟某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公司能擅自给员工降薪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应聘到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4300%,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还专门L4#5000元为我提供了专业培训。但在今年6月份,我被调往公司的另外一个部门工作,工资被降为3800元。当时我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我可以接受,但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公司拒绝,告知我这是公司研究决定的,是不能更改的。于是,我提前一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一周过后,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形下,我毅然离开了公司。

日前,公司通知我,由于我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形下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我承担相应的损失及培训费。

请问:公司可以因调整工作岗位而擅自给我降薪吗?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离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读者

辛鑫

辛鑫读者:

你的询问中属于一件事情的两个问题,我们分别给予答复。

第一,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擅自变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数额,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违约行为,是法律不予支持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第二,分析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的离职不属于违约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公司未与你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即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在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形下,你的离职正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

至于你离职是否要承担培训费用问题,如果你在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时,并未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则不存在承担培训费的问题。

吉林省通化市新岭路17号律师所律师程文华

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属于“私房钱”吗?

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济条件挺好,恋爱时,他每个月给我一笔零花钱,结婚以后也一样按月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如今我们结婚5年,感情破裂,只得离婚。目前我们正在协商离婚协议,丈夫表示,他给我的那些生活费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可我觉得那是他赠与给我的,怎么还能要回去?请问,丈夫婚前约定给我的钱,到底算不算我的“私房钱”?

读者刘晓红

刘晓红同志:

结婚前,他每月给你一笔零花钱,这毫无疑问属于赠与,你没有零花,存到银行里,这钱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他每月仍给你一笔零花钱,这也仍可认定为赠与。只是,婚后接受赠与,与婚前不同,婚后接受赠与,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受赠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丈夫对妻子赠与,可否视为进行了特别约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夫妻之间可以互为债权人债务人,那么,丈夫给妻子的零花钱,自然可视为对赠与的归属作了特别约定,即零花钱专供妻子使用,专归妻子所有。否则,丈夫婚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妻子,妻子受赠所得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空有赠与之名,而无赠与之实,显然与赠与本意不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老人去世后,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母亲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我们平时给她的钱,她都存在了银行,合计有一万多元。请问,我们现在该如何支取这些存款?

读者

周立周立读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继承证明书》。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办理。即如果几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公证处或者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支付或过户手续。

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个人应得分额问题作出划决,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可以持法院的判决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律师协会李文成

让违纪员工喝脏水吃狗粮,是否构成侮辱罪?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所在公司经理李某得知我上班期间未经请假即外出购买零食后,为杀鸡儆猴,让其他员工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遂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先是对我一顿臭骂,接着召集员工,要我当着大家的面喝洗过杯具的脏水,并吞食守卫公司狼狗吃剩的狗粮。如我不从,便当即辞退,迫于无奈,我只好含泪接受。事后,由于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也被严重折磨,我曾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对我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只不过存在过激之处,其应当向我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但并不构成犯罪。对吗?

读者肖蓉

肖蓉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尽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便没有独立的人格,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便可以为所欲为、能够随意地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即使劳动者有违纪行为的存在,也必须通过合情、合理的正当手段处理,如果因之触犯刑律,同样必须受到制裁。故只要李某的行为具备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照样难辞其咎。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已实施侮辱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自己作为经理的特殊身份,掌握着员工的人事大权,以不服从便当即辞退相威胁,使你迫于压力而不敢反抗,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属于“以其他方法”;另一方面,李某的侮辱行为是在“公然”状态下进行。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李某召集员工到场观看,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你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已被贬损和破坏。众所周知,当众喝洗过杯具的脏水、食狼狗吃剩的狗粮,无疑会影响人们对你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影响对你品德、才干、声誉、名望等的社会评价,且事实上你的名誉也已因之受到伤害,精神也遭到折磨,并表现为“严重”。而李某明知让你当众出丑,会对你的人格、名誉导致侮辱、丑化,却为一己之私而置之不顾,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袁梅

推土机工地伤人,保险公司为何不予理赔?

编辑同志:

2011年1月5日,我到桌保险公司为自己所购置的推土机投保了机动车“强险”。2012年4月14日,我雇用的司机汪某在外地一处建筑工地施工时,将工地上的一根支架木杆撞倒,砸伤工地干活的周某。周某接受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43000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司机汪某负全责。我对受害者赔偿后,找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按所投保的机动车“强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为由予以拒绝。我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请问,这是内什么?

读者张和正

张和正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可见,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一个重要前提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被保险的推土机是在建筑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也当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你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你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外出农民工离婚能否在打工地办理?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是一对外出打工的夫妇,我们离开农村已经五年,在打工的城市一直租房住,居所地也已先后换了四五次,、我在一小旅馆当服务员,他在附近一小饭店作厨师。他认为我和旅店的老板有染,我认为他和饭店的服务员不清楚。,相互的猜疑、争吵、对骂、暴力已使我们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准备就近去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可双方身份证的住址都没有变更,居所地都在农村老家。住所没变更身份证是否有效,外地打工者协议离婚,能否就近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办理不了去法院,法院能受理吗?

读者腾云

腾云读者:

身份证上的住址没有更新,不影响身份证的效力。户口管理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指户籍登记地。以《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你们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因常住户口等问题,你们所在打工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你们的离婚登记。打工地为经常居住地,你们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你们的案件。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晓翠胜秋

农村房屋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篇4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还有地下室一间。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在交付乙方房产证的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证明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书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新疆自治区畜牧厅将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路476号新疆自治区畜牧总站院内(原址)建集资房(现未动工);该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初步情况为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第2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房款为:好处费为¥58.000.00(人民币)元,即伍万捌仟元整(人民币);甲方单位规定的该房屋(集建房)初步价格¥280.000.00(人民币)元,即贰拾捌万元整(人民币)。(注明:假设单位规定的该房屋价格有幅动;若房价高于原初步价,乙方承担多余的部分;若房价低于原初步价,甲方退还多余的部分给乙方。)第3条 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38.000.00(人民币)元,即壹拾叁万捌仟元整(人民币),这包括;好处费¥58.000.00(人民币)元,即伍万捌仟元整(人民币)以及首付款捌万元整(人民币)。剩余房款乙方根据甲方单位要求按时支付。第4条 房屋资料

甲方必须将与集资房相关的合同、收据、发票、房产证、等资料原件及时交给乙方。第5条 房屋过户

该房屋竣工后,乙方有权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即乙方可以入住。当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更名和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来承担。

第6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房屋拥有独立的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甲方自愿让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和身份全额出资购买甲方名下的公务员集资房。第7条 乙方的承诺保证

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单位所要求的该集建房房款。乙方根据甲方单位要求按时支付后期的建房款。第8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双倍的违约金即伍拾陆万元整(人民币)。甲方必须在30天内付清违约金和退还乙方已付的好处费。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要回好处费¥58.000.00(人民币)元即伍万捌仟元整(人民币)。

第9条 该房屋因第三方原因没建成,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所有房款,包括乙方已付的好处费。第10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公证处仲裁。第11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 篇6

转让人:郭建华(简称甲方)

受让人:王辛华(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县城邮电局对面桥北市场旁,西靠105国道,门面(二层,计165平方)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陆拾捌万元整(¥:680000.00元)的房屋土地购买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应证件齐全、保证无他人有争执。

三、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土地将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房产转让,房产土地使用,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件登记的为准。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协同办理好房屋土地转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土地时,房屋内的固定生活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适当折旧给付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应与相邻方洽商进行,甲方应协调好相邻双方关系,避免纠纷发生。

八、乙方购得房屋土地后,有使用、管理、处分的权利,甲方无权干涉。房屋土地转让后,甲、乙双方不得另有争执。

九、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备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人:受让人:

房屋基地转让合同书 篇7

有观点认为, 只要申请人提交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必需材料, 登记机构就应当办理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第191条第1款规定, 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 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或为清偿债务提存, 是抵押人的法定义务, 且通常情况下, 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有了保障的前提下, 才为抵押人出具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换言之, 抵押权人一旦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就表明其债权清偿有了保障,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目的实现也有了保证, 相应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二是抵押权人既然出具了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表明抵押权人知晓, 抵押房屋转让后, 可能出现抵押权实现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抵押权人自愿承受该不利后果, 即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笔者不支持此观点。

一、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该法第4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 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据此可知, 房屋转让, 系由出让方与受让方有意为之的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房屋转让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出让方消灭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以便于受让方在此基础上设立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该法律行为的实施, 以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具体体现形式。但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把与房屋转让相关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 并不表明出让方据此消灭了房屋所有权和受让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因此, 出让方和受让方欲通过房屋转让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 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自申请消灭和设立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房屋买卖、赠与等房屋转让行为属于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之一。换言之, 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因之一, 即房屋转让是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的原因之一, 而非房屋所有权消灭或设立的结果。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可能基于抵押人以转让房屋价款履行债务等原因而同意其转让抵押房屋, 但只是同意抵押人 (房屋所有权人) 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原因行为, 与自己放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没有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直接证明。相反, 抵押权人只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 而不放弃抵押权, 对促使抵押人以转让抵押房屋价款履行债务有积极作用。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 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二、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须经登记方才生效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之一。该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生效。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之一,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的, 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生效, 即自放弃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 原本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才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专门为房屋抵押的消灭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属于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之一。该办法第49条规定,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是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据此可知, 抵押权人放弃房屋抵押权时,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 抵押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明是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 如放弃抵押权的承诺、声明等。申言之, 如前所述,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书面文件, 没有明确的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 不能用作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从法律规范和房屋登记实务上看, 抵押权人放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屋抵押权,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即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并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材料, 且自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时起生效,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证明, 不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不能办理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 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否则, 不得转让。该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概言之, 抵押权是在所有权之上设立的, 限制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担保物权, 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只是同意抵押人实施消灭和设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因该行为产生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但没有申请登记并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之前, 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无效。简言之, 房屋转让行为有效, 但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欲使因转让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和设立有效, 须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 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能直接办理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规定,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转让申请的转移登记中, 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而处分房屋, 但存在于该房屋所有权之上的抵押权, 则有限制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法律效力, 即处分与限制处分之间形成冲突, 故转让有抵押权存在的房屋申请的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 须处分与限制处分的冲突因抵押权注销而消失后才能办理。

怎样写房屋转让合同书 篇8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举办者)。持有学校 %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 %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元(大写: )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 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 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

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房屋认购权转让合同书 篇9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7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协议监督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自愿全权所拥有的中牟有色地质家园集资期房认购权转让事宜,并就甲方向给乙方转让该房屋认购权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声明

第1款 本人,本人自愿全权办理中牟有色地质家园房屋认购权相关事宜,并做如下郑重声明:本人愿意承担本协议中甲方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2款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大概位于郑州市郑开大道与雁鸣路交叉口西南角中牟有色地质家园,为甲方单位集资期房,待建中,开发单位为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目前甲方拥有房屋报名认购权,甲方自愿全权负责对房屋的报名及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认购权之事签订本协议。第三条

房屋转让权费用

双方同意该房屋认购权转让价格为30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参万元整)。双方签定协议后,乙方支付3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参万元整)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款手续,转让费交付完毕后,房屋的认购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主张该认购房屋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房屋款付款方式

第1款 甲方已交房款:甲方己交两次房款共计11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款 后续房款交付:甲方在收到单位(鑫都公司)交款通知后,及时将交款日期及账户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要求及时交款,并将相关凭证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交给单位(鑫都公司)并将单位(鑫都公司)开据的相关收款手续交与乙方。第五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进行房屋交付,及时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和购房相关手续交付乙方。第六条

违约责任

转让费用交付后,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改变该房屋购买权、拥有权。否则,甲方应按乙方所付房屋所有费用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并于7日内将全部违约金交付乙方。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甲方及时通知己方交纳房款时,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第1款 甲方尽可能配合乙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办成乙方的房产证,如办为甲方的房产证,甲方应积极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2款 在房产过户手续未办理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用于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3款 知情权利:甲方应及时将该房屋的各种资料交付乙方,日常中及时告知乙方该房屋的各种信息。

第4款 在房屋未过户期间,甲方在拿到房屋产权证之时将房产证在3日内交给乙方保管。

第5款 在房屋来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妇乙方所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房屋过户后,并且办完各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之日起,自行作废。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人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指纹)

乙方(签字指纹):

监督人(签字指纹):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曰

房屋认购权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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