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车辆租赁合同

2024-06-03

版车辆租赁合同(共8篇)

版车辆租赁合同 篇1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持友好精神,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如下:

一、租赁车辆及期限:

1.基本信息:车型:__________,车牌: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部,出厂年月: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2.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3.若租期内需变更租赁车辆的,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租赁费用和要求不变。

二、租金及费用

1.租金及费用标准

(1)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租金为每月RMB元;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租金为每月RMB元;

2.加班费用计算

上述加班费用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次使用车辆(出车)按「派车单」或「车辆使用登记本」上乙方人员和甲方司机共同签名确认的使用时间为准,计算加班时间及费用。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每日从7:30至18:30,(周六若无特别通知,车辆可在家待命),上下班途程不计作加班,个别情况乙方可提前要求提早或延后车辆使用时间(如:公司集体活动,高管日常接送),但每日仍以小时为标准计算,在此时间内的车辆使用不计加班时间。

3.支付方式

甲方应每月15日前与乙方核算确认前使用月度的费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足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前使用月度的租金及加班费用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账户信息: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3.甲方应随时保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处于可用与整洁状态,并保证各种行车证件及相关手续的齐全,有效。

4.甲方负责租赁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费,车辆附加费,年检费,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维护保养,违规罚款肇事责任以及车体本身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并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各种理赔手续.

6.车辆租赁期间,甲方保证拥有出租车辆的所有权。

7.合同期内,甲方车辆逢检修,更换部件,处理交通事故,驾驶员学习,病事假等,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临时驾驶员或同等规格的备用车辆.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车辆的,按日停止计算租车费用,并在租金中相应扣除。

8.甲方应自行与其提供的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社保;如因服务需要甲方人员佩戴乙方标志,亦不代表承认该工作人员为乙方员工。在服务过程中,甲方应自行保管其工具及其他财物,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或甲方人员自行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2.乙方负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停车费。

3.租赁车辆的驾驶员由甲方派出,工资、误餐费及出差之加班费由甲方支出,车辆租赁期间甲方派出之驾驶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以及时间安排、尽职尽责,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驾驶员,乙方要求甲方更换驾驶员需提前二天提出,以便甲方进行安排;如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进;若因甲方司机违反交通法规,或因其它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4.租赁车辆为办公生活用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运送易燃、易爆物或竞赛使用,乙方应爱护车辆,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5.租期结束后按时归还租赁车辆使用权,如乙方逾期归还使用租赁车辆的,则租金以每日=月租金×12月/365日计算。

四、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数额为一个月车辆租金的赔偿金。

3.甲乙任一方欲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4.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用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和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凡因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版车辆租赁合同 篇2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版车辆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厂房租赁合同版 篇4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

出租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厂房出租给承租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约束双方行为,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 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 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 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两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 %;第6年起的仓库租金,将以届时所处位置的房屋租赁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日作为每 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计付。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 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 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 所约定的责任后___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 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 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 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 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 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 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 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

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 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 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 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 它用途。

8.3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 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 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 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 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 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 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 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 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其产生的责任由乙方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 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意须向政府有关部门 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 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 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 利不因乙方转租顼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 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 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 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 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 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 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 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 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 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 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 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 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 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 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 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 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两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 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 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 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 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 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 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 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 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 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 管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 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 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 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电传或传 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对方地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 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婚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 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 仲裁机构。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代表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商铺租赁合同(通常版) 篇5

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租赁物业及用途 1.1 1.2 甲方将 新怡华庭东区(1#-5)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 44.45 ㎡,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3 乙方确认甲方已告知该商铺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商铺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按现状承租商铺。

1.4 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 非餐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该商铺租赁期限共 3 年,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交付 3.1 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且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于 2016 年6月1日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时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3.2 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清单(附件3)进行交接,并对其核对后签字确认。

3.3 乙方应于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逾期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商铺已交付乙方。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4.1 甲方将2017年5月定为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括实际交付与视为交付)起算,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水、电等费用需乙方自行承担。免租期满次日开始计付租金(下称计租日)。

4.2 4.2.1 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租金单价为 60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贰仟陆佰陆拾柒 元整(¥: 2667元)。如若乙方实际租赁时间不足合同租赁时间,首年租金单价按65元/月/㎡计算,及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 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2889元)。

4.2.2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31 日,租金单价为 65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贰仟捌佰捌拾玖元整(¥: 2889元)。

4.2.3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租金单价为 70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 写)叁仟壹佰壹拾贰 元整(¥: 3112元)。

4.2.4 租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 5月30日,租金按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支付,乙方需按时将当年租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予甲方,乙方于签署本合同时预付首次租金。

4.3 4.4 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单价为 2元/月/平方米(不含税),乙方每月按时前往物管中心缴纳上月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5.1 保证金,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两个月租金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伍仟叁佰叁拾肆 元整(¥: 5334元)给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

5.2 在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约定各项费用及按合同约定归还该商铺后,保证金在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管理 6.1 乙方接受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

6.2 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6.3 6.4 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该商铺的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装修和改建 7.1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7.3 乙方及乙方聘请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乙方装修,需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对装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何事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的任何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承担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7.5 乙方的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的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全性。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的一切损失,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6 装修作业应尽量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的噪声,粉尘、刺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的使用。

7.7 乙方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他相关联物业的使用,或功能,否则回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

7.8 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转租、分租或出借 8.1 乙方拥有转租的权利,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纳租金),乙方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 牌匾标识及广告 9.1 乙方安装于该商铺外部的牌匾与标识及的尺寸与规格等需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装至指定位臵。

9.2 乙方需在指定的牌匾标识外宣安臵广告牌或宣传标志的需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及协商。安装广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门报批的,所有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双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权利义务

10.1.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

10.1.2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10.1.3 甲方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

10.1.4 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

10.1.5 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的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协助。

10.2 乙方权利义务

10.2.1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10.2.2 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保合格证)。

10.2.3 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10.2.4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10.2.5 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与续期 11.1 本合同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的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铺设的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的设施物件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搬离(包括因甲方行使留臵权乙方无法搬离的情形),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11.2 若乙方欲于合同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地市场价格,双方商量签署。

11.3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各种费用,乙方搬离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留臵乙方于该商铺内的任何物品。

11.4 乙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条款,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的1%,向甲方给付滞纳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另可停止该商铺的水电供应和控制该商铺的物品,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12.2 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补偿。

12.3 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赁保证金抵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12.4 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改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送达 13.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及登报(东莞日报)等,简单的非重要通知可以电话方式进行。送达文件时,送达方要求受送达人签收的,受送达人应签收回执。

13.2 本合同落款处所载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变更。该商铺所在地址亦为乙方接收甲方送达文件地址。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 14.1 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合同条款划分为方便书写、阅读与理解所设,并非完全独立,条款间相辅相成,作为整体予以适用与解释。

15.2

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附件 16.1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7

年 月

简易租赁简单版合同 篇6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简易租赁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程况

(1)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年限

租赁年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

该房屋的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租金按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元[季度]。__________元[年]结算支付。

租赁期间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__________%元,每天的违约滞纳金。

第五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产权纠纷。

第六条: 维修养护责任

(1)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合同范本《简易租赁合同》。

(2)正常的大修费由__________维修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__________维修承担。

(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的设备的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造成连带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关于装修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的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需要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第八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卫生费。

2,管道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的收费项目又与房屋有关的,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九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1,擅自将房屋转租。

2,拖欠租金达__________月以上。

3,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遇国家建设,不可抗力等问题时,甲方需要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公证部门执_____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叉车租赁合同纠纷孰之过? 篇7

甲物流公司与乙机械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甲物流公司租用乙机械租赁公司叉车10辆, 租赁期为六个月, 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 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履约三个月后, 甲物流公司以租赁的10辆叉车中有4辆出现故障不能工作且乙机械租赁公司不能排除故障、又不予更换新叉车影响该公司工作为由拒付租金。乙机械租赁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甲物流公司按使用中的6辆叉车付租金, 并言明拒付租金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甲物流公司仍未予以支付。同年10月20日, 乙机械租赁公司单方面通知甲物流公司解除合同, 并向法院提起对甲物流公司的起诉, 要求付清租金。甲物流公司随即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叉车影响工作, 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甲物流公司不给付租金所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及乙机械租赁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叉车所引发的违约赔偿。

甲物流公司不按期给付租金违约在先, 而乙机械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影响甲物流公司的正常使用同样违背合同在后, 双方都存在违约, 同时又都造成了各自一方的损失。正确的观点是:乙租赁公司对甲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但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 事先通知对方 (即甲物流公司) , 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对方及时给付;如拒不给付,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赔偿要求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认为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因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案由是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产生的纠纷。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则是因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 进而影响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由是违约赔偿, 与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所诉的案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必须是标的物相同, 并且在同一诉讼中;故尔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可以要求某物流公司去法院另诉。

另一种理由则认为反诉理由成立, 应当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1、不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要求付清租金, 还是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因有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影响其正常使用, 其标的物都是叉车, 都因此产生纠纷。

2、只不过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属于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属于违约赔偿。前提都是违约在先, 应当给付费用在后, 且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由于双方起纷争的标的物相同, 都是叉车, 且都在同一诉讼中, 又都是违约在先, 都是要求支付或赔偿相关的费用。故尔, 该一种理由认为反诉可以成立, 理由正当。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理由可以成立。首先, 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由叉车而生, 标的物相同。其次两个公司又都在同一诉讼中各有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叉车的租赁费用不及时给付, 一方是因为部分叉车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的损失;双方的矛盾又都有各自的违约在先, 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且两公司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在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租赁费的诉讼中, 法院应当对反诉予以受理;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物是相同的;而且在相同的诉讼程序中, 同样对甲物流公司的反诉一并审理, 可以使双方的矛盾都得到及时解决, 避免造成累诉。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 又节省人力、物力, 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最后,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对于过错的形成各自都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精神, 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本案的处理方法为, 法院在审理乙机械租赁诉甲物流公司租赁费纠纷的同时也受理甲物流公司反诉机械租赁公司因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反诉, 由两公司各自承担因各自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做也体现当前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8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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