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2024-07-14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通用10篇)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进我县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引导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及金融政策为依据,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强化生态林业建设、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逐步规范有序,不断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的制度配套改革,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工作,破解“林农抵押难、贷款难、增收难”和“银行难贷款”的难题,分为两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时间:2010年6月中旬-7月下旬)

1.制定方案(时间:6月中旬-7月底)。研究制定出台“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及组建“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机构方案。研究制定“瓮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瓮安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

2.宣传发动(时间:2010年7月底前)。通过有线电视、网站、标语、广播、简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目的意义、政策法律、方法步骤等宣传,提高林权抵押贷

款的社会认知度,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时间:2010年7月底--2010年年底)

1.设立机构(时间:2010年7月底)。成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等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工作范围职责等。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并正常开展工作。

2.召开林权抵押贷款启动会,组织发放首批贷款(时间:2010年8月初)。各乡镇、各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启动工作。各乡(镇)要明确1-2户林权抵押贷款人;林业局要作好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对象的联系工作,确保1户以上;县农行、信用联社要联系3户以上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确保首批贷款顺利组织实施。争取在2009年8月5日前组织进行首批贷款,并在全县张榜公布。

三、流转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建立森林资源流转运行平台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森林资源产权,为森林资源流转奠定了基础。建立林权管理、林权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

1.设立林权管理中心。负责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

2.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解决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而引起的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问题;为企业建设原料基地林等社会投资林业提供服务。

3.设立林权交易中心。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供求情况、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金融部门要在林权交易中心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申请,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三)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服务

设立具有经营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估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代理服务。

(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行政推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进步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买卖自愿,不搞行政强迫,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六)坚持公开规范操作,严格依法办事

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定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瓮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林农的权益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七)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并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林业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规避风险和贷款流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森林资源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形成政府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的制订等业务工作,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管,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监管和林地开发利用的监控,防止森林资源被破坏。

(二)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法规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基层和广大林农,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三)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政策机制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2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民营企业行业的多样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绝大多数的企业在融资时,因担保方式单一的原因出现了比较大的困难,制约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发展壮大。随着目前各商业银行对于民营企业的授信条件放宽,各种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其中林权抵押的担保模式就是其中一种。

云南省是我国四大林区之一,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从云南省林业厅了解到,2008年末,云南省林业用地3.64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61.54%,居全国第二位;森林覆盖率近50%;活立木总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的1/8,居全国第三位。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全省两类林区划界定结果,全省商品林地面积1.8亿亩,占林业用地的49.8%。2008年林业总产值达到400.6亿,比2007年增长13.81%。至2008年底,全省集体林地确权率占全省集体林面积的91.04%,发证率达63.26%,主体改革基本完成的州市县启动了配套改革,20个县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木材、林产品交易市场。应该说,云南省丰富的森林资源给予了省内各商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运作平台,拓展林权抵押贷款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的现状

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9月30日,云南全省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6485笔,贷款金额达41.57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云南省目前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基本进入了推广阶段,贷款笔数及贷款金额较2009年都有大幅上涨。截至2010年10月,全省完成林权确权面积占全省集体林面积的96.6%;发放林权证554.01万本,发证户数543.84万户。全省林权交易机构已建和在建共计89家,其中,已建成67家,在建22家。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9家。与此同时,配套改革正稳步推进,全省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保、林农专业合作社建立等都有较大进展。

三、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8月3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了《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6年9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后,为确保林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确权发证阶段性检查验收办法》、《关于加快林权纠纷调处的通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核)发林权证操作办法》、《林权勘查技术规程》、《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办法》。

2008年11月1日,云南林业厅公布并实施了《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08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2010年4月,由省银监局和省林业厅共同制定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省内的大部分银行的“林权抵押贷款”都是围绕着以上所列举的林权制度法律法规在进行开展。

四、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须注意的风险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不仅对林业发展将产生重大推动,而且将对整个农村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对于银行业来说,风险把控须作为首要原则。结合对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的调研,笔者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认识和控制提出一些思考:

(一)贷款期限的设定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而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落叶松生长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而目前银行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因此,银行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时候,对贷款期限必须要有严明的规定和核定标准,针对不同的抵押树种,应核定不同的贷款期限,这也决定了在选择抵押物的时候必须要谨慎,尽量避免采用幼龄及中龄林木作为抵押物。

(二)贷款用途的限制

林权抵押担保贷款的主要对象是林农和一些林植业相关生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林农的小额贷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借款用途仅限于抵押林地上的林业及林植业相关的生产、开发和配套设备的完善;而企业申请人申请的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则属于权利抵押范畴,借款用途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因此,授信银行应严格区分并控制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避免资金挪用,给银行带来资金风险。

(三)贷款抵押率的设置

银行在林权抵押担保授信过程中,由于用于抵押的林业有不同的树种、树龄和不同的生长周期,这也决定了银行在选择不同的树种作为抵押物时,选择匹配的抵押率。根据树种的类型、生长周期和树龄来建立比较合适的抵押率,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据了解,其他各金融机构抵押率一般控制在30%~50%之间。

(四)贷款抵押物选择的范围较小

由于处于试点阶段,银行同业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目前主要限于经济价值较高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且树龄要求在15年以上。天然林、公益林、树龄在15年以下的红松和落叶松林以及其他林木不予抵押贷款。按照这一规定,全省符合贷款抵押条件的林地面积仅占林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

(五)贷后监督检查

银行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特别应关注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查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并与当地林业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同时林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银行搞好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林业部门不得批准已抵押林木的间伐、透光抚育和砍伐,更不能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砍伐指标。

(六)风险保障、转移机制缺乏存在的不可预见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申请 篇3

XXX县林业局:

本公司身为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林业产业化发展,累计林业产业投资3400多万元,用于荒山整治、林地改造、培育种苗、苗木种植、苗木中介及水利交通建设等,虽已逐步实现收益,且公司一直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服务三农”的方针,但由于林业产业前期投资巨大,受益周期较长的特性,加之公司的规模化发展,现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公司积极寻求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现已与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达成协议,将林权证号为:X林证字(2007)第XXX号、X林证字(2012)第XXX号、的林权(共计XXXX 亩)进行抵押贷款,特此申请,望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篇4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

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导致重庆农商行办理的林户贷款均未办理保险。

(五)贴息政策落实难 2009年10月,国家出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贴息范围和贴息对象。但该办法要求的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

(六)信贷管理难

一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由于林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现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求;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由于森林资产分布在广袤林区,虽然有林业部门和护林员管理,但是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客观上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的难度。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和流转体系

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打造和完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三是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等控制在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二)规范林权贷款抵押程序 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须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签署《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提交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审查备案后,《林权抵押登记证》由银行机构保管,林权证由林权抵押登记部门保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要遵循既要方便林权所有者贷款,又要防范信贷风险的原则,优化林权抵押贷款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

(三)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一是相关方面要研究和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根据树种、树龄、生长环境等因素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二是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费分摊比率,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四赢”局面。

(四)严格兑现贷款贴息政策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挤占、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担保模式

一是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三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后监督检查

合水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合水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国有、集体、农民自留山、商品林、自留地、承包到户的林木和拍卖等形式获得所有权的林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依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六条

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申请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进行重复贷款。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林地(个人所有,合伙人共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有贷款人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积极推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其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件或法人证件;

(二)林权证;

(三)属于集体林权地的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他项权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山林他项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原《登记证》和《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山林再次抵押或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的林权办理一切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后果,由林权登记机关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不能采伐被抵押的森林、林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商品材产量,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抵押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人为和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权抵押借款、贷款人的还款需要,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或抵押权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抵押的林权,用变卖的森林资源活立木的价款优先受偿,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林权。

第三十三条

承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与林权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相配套的管理操作办法,支持林业信贷业务,实现兴林富民。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林权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按照党纪政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水县支行和合水县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 篇6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 其试图打破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 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 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丹东地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成功开办, 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推动了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促进了林农增收;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实践证明,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双赢”乃至“多赢”之举, 值得大力宣传和推广。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 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 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而且这些问题在我国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具有普遍性,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其一, 贷款抵押范围偏窄。由于处于试点阶段, 丹东地区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 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目前贷款抵押范围主要限于经济价值较高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 且树龄要求在10年以上, 天然林、公益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和落叶松林以及其他林木不予抵押贷款。按照这一规定, 全地区符合贷款抵押条件的林地面积仅占林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多数林农拥有的主要是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柞树、柳树等杂木林, 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其二,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目前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 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 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 23年以上才能成材, 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 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而目前丹东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 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 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其三, 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少。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例如丹东市宽甸县有一户林农申请贷款50万元, 抵押林木评估价值139万元, 按3%的收费标准计算需交评估费4.17万元, 占贷款额的8.34%。如此之高的收费标准吓退了不少想贷款的企业和农民。另外, 丹东地区具有资质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只有一家, 仅有5名专业评估师, 且机构设在丹东市区, 根本无法及时满足贷款林农的评估需求。有些金融机构只好委托当地县 (市) 林业局进行资产评估, 但县 (市) 林业局并非法定评估机构, 也没有专业评估师, 评估结果缺乏权威性, 评估价与林木实际价值相背离现象时有发生。

其四, 贷款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抵押登记需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但许多农民离县城较远, 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离县城甚至在百公里以上, 这一规定给农民贷款抵押登记带来不便, 一些农民也因此放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想法。

其五, 林业资源变现困难。目前我国林木采伐实行指标管理, 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对采伐指标控制严格, 申请手续繁琐, 审批时间较长, 部分林农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 却因采伐指标的限制而无法采伐。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 不利于林农如期偿还贷款, 也不利于银行在出现信贷风险后及时处置抵押林木。

其六, 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与补偿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 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 不仅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 而且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此时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 帮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 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市尚未开办森林资产的保险业务, 遇有自然灾害时必然威胁到林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二、解决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对策

其一, 切实改进贷款服务。一是合理扩大贷款抵押范围。除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之外, 包括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杂木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等各种林木均应纳入贷款抵押范围。由于树种不同、信贷风险不同, 贷款的抵押率应有所差别。比如, 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属于幼龄树, 不能砍伐出售, 转让相对困难, 信贷风险较大, 其贷款抵押率应控制在20%以下。二是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 尽量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 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 贷款偿还方式也要灵活确定, 可分期按比例偿还, 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三是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 合理进行贷款定价, 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 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四是创新贷款模式, 除林权抵押贷款外, 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 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五是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减少审批环节, 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贷款效率, 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其二, 实行贷款贴息政策。辽宁省本溪市的做法值得借鉴, 该市规定: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拥有林权证, 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1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地方财政出资用于林权抵押贷款贴息, 贴息幅度为50%;贴息贷款主要用于造林、营林和发展林地经济等项目, 包括林地内发展中药材、山野菜、干坚果经济林、林业育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这一政策收到了良好效果, 减轻了林农的贷款负担, 有力地调动了林农利用贷款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人们应在借鉴本溪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对政府优先扶持的林业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其三, 抵押登记应就近在乡镇林业站办理。乡镇林业站直接与林农打交道, 对林地的取得、有无产权纠纷、林木价值等各种情况了解得最为详细, 完全有能力办理抵押登记。县林业部门应通过授权的形式把这项工作交由乡镇林业站办理, 这样既可方便企业和农民, 又可提高抵押登记工作质量。

其四, 健全及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强化政、银、林沟通协作, 共同推动林业部门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严格规范评估行为, 适当降低评估收费标准。要尽快健全资产评估体系, 每个县 (市) 至少应设立一家评估机构, 以方便林农资产评估。要改进林业采伐管理办法, 优先保证贷款抵押林木的采伐需要, 确保银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大力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收储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建设, 为实现林业资源的顺利流转、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证。

其五, 积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 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 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政府应实行保费补贴政策, 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保险的意义和常识, 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 为开展林业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其六, 加强贷后监督检查。银行贷款业务发生后, 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 加强贷款检查, 特别应关注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检查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损失, 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同时林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银行搞好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未经贷款银行同意, 林业部门不得批准已抵押林木的间伐、透光抚育和砍伐, 更不能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 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砍伐指标。

参考文献

[1]丹东市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2006) 。[1]丹东市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2006) 。

[2]李晓美:《林权抵押破解贷款担保难题》, 《金融时报》2007年8月9日。[2]李晓美:《林权抵押破解贷款担保难题》, 《金融时报》2007年8月9日。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7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2012年兴山县在探索中开启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破解了山区林农、林社、林企融资难的“瓶颈”,解决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难题。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在肯定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指出了所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兴山县;林权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020(2014)03-0062-04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相继启动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保险等综合配套改革。本文以兴山县为例,就山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进行了一些探讨,为湖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

1林权抵押贷款的成效

1.1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兴山县地处鄂西山区,全县8个乡镇、96个村,总人口1812万人。国土面积2333万hm2,林地面积1947万hm2,占83%;耕地面积133万hm2,仅占57%;森林覆盖率76%,林木绿化率90%。2008年,兴山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累计完成集体林权登记发证近5万本、1840万hm2,确权率和发证率100%,此次改革明确了林农所持有的《林权证》对应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潜力,增加山区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经济多元发展,2012年兴山县本富村镇银行在尝试中,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当年为1 200多户林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1 250笔,1 520多万元,抵押面积达2 13333多hm2。林权抵押让山区林农找到了出路,看到了希望,可有效激活农村潜在生产力。

1.2催生和培育了新型市场主体

山区农业要增效、农民要增收,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市场主体,走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之路。但现阶段,广大林农由于耕地偏少难以产生集约效应;加入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民,由于缺钱无法统一从事种子、肥料、技术、加工、销售等活动,专业合作组织名不副实;有了基地的龙头企业,有限的资金投入了生产环节,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资金周转较难。为解决林农缺钱的问题,2012年以来兴山县本富裕村镇银行累计为5家龙头企业、3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2 000多万元。湖北智慧果林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投资核桃、葛根加工时资金出现缺口,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取450万元周转资金,缓解了加工资金难题。目前,湖北智慧果公司已开发核桃、葛根系列产品25个,年度可实现销售收入4 000万元以上。响龙核桃专业合作社2013年春天扩大种植规模时也出现了资金紧张的局面,本富村镇银行通过林权抵押及时给该专业合作社贷款10万元,缓解了资金发展难题。还有众鑫香菇专业合作社,2013年上半年通过林权抵押贷款20万元,发展袋料香菇生产,当年还清银行贷款后,还赢利32万元。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破解了山区林农、林企、林社融资难的瓶颈,促进了森林资源资本化的进程,还推动了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

1.3调动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008年以来,兴山县政府大力发展以核桃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产业,5年累计发展核桃基地133万hm2,为把核桃产业做大做强,县财政局、林业局、本富村镇银行相继出台了《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兴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林农、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相关依据。同时通过政策激励,林农专业合作,龙头企业带动,银行林权抵贷,部门配套服务等组织发展模式,有效调动了林农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先后吸引620多名外出打工者回乡创业。黄粮镇金家坝村村民黄华,长年外出打工,2011年回乡发展林下养鸡,2012年本富村镇贷款60万元帮助他扩大规模,当年养鸡4万只,赚了近30万元的丰厚利润。在他的影响下,带动了整个黄粮镇的核桃、葛根种植和林下养殖业发展,金家坝村成为了林下养殖专业村。林农聂心忠是首批林权抵押贷款的受益者,2012年7月,本富村镇银行为他承包荒山种植核桃和林下养鸡提供了3万元贷款,使他当年偿还贷款后还赢利5万元。2012年仅黄粮一个镇,累计就有710户林农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50多岁的村民郭子翠,把月亮包的15户村民的1007 hm2山林流转租赁30年,山上栽种核桃树,林下放养生态鸡,每年可获得收入20万元以上。可见,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调动林农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积极性。

2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有关问题

2.1思想观念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受传统思维影响和利益驱使,少数地方、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认识不到位,思想转换迟缓,存在畏首畏尾。少数乡、镇重视不够,宣传发动流于形式,没做到家喻户晓,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知晓率、认知率还不高。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对开展此项业务仍心存疑虑,态度不甚积极。部分林农不愿以林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需要信贷资金时则通过信用、保证或抵押等其他方式获取融资需求。

2.2信贷管理难

贷前调查上,由于信贷员林权专业知识不熟,林权权属面积认定复杂,信贷员开展信贷调查时,对于相邻的林权界定,难以区分;村集体林权证属集体所有,办理抵押登记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方有效,也给林权信贷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贷后跟踪上,抵押山林往往地处偏僻,贷后跟踪检查非常困难。在期限管理上,林业是产出效益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5年,因此贷款期限与林农的回报期不相匹配,林农往往会出现首次还款来源不足,影响贷款的按时还本付息。

2.3抵押登记难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模式,但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流于形式。林权抵押登记并非只是简单的书面记载,而是必须形成一个集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以方便对林权确认和对其受益期进行合理预期,而目前的林权抵押登记在技术和程序上尚未达到此种程度,各县市区也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手续还不够规范,进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实际运作中的普及性。

2.4权资评估难

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还有很多县市区尚未成立专业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不够,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等诸多原因,导致虚增评估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信贷人员作为非专业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难免会留下信贷风险隐患。再加上经济林、成材林受市场价格因素影响波动大,估价变化随之增大,而实施年度评审变更则增加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5风险控制难

首先,林权资产风险的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一旦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困难。其次,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如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必然遭遇处分权与当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碰撞。由于风险的可控性较普通抵押更为复杂且利小,目前省内,甚至国内仍缺乏良好的信贷征信体系,加之相应的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机制的缺失,势必造成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增大。

3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和思考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在贷款方式、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政府配套等方面,尚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逐步规范、改革创新的地方,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1加快立法进程,配套政策措施

国家《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在林权确权、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但在林权抵押、森林资源保险、银行抵押贷款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较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导性意见。这急需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法律解释。同时,针对目前国家只对纳入计划的林农大户及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政策没有覆盖到广大林农户,这也需要政府部门选择重点县进行整县推进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的试点工作。

3.2拓展金融机构,引导多元信贷

目前各地只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尚未构成和发挥市场主体多元投放、良性竞争、推进发展之优势,而广大林农需求贷款日益迫切。由于资金短缺,林业活力得不到释放,生产力得不到发展,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进一步拓展金融机构,形成多元信贷投入机制。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应尽快构建商业性信贷+开发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信贷投放模式,形成以林权证抵押为核心的多元贷款方式。要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覆盖广,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引导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成为林权抵押工作的主力军。同时针对林木生长周期长的特点,多投放一些周期短、见效快的林下经济作物,实现以短养长,确保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投资成本。

3.3实行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1)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试点工作。建议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运用政府保费补贴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森林保险产品,发挥好保险对林业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障作用。

(2)建立全程征信管理系统。可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实行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信贷等审批简化办法和网络化审批操作。

(3)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组建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强化对评估人员的统一培训,完善评估前调研、评估中合议、评估后跟踪机制,并建立健全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与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上级权威机构定期对县市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借助“湖北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把林权证管理、林木流转登记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实行电脑联网,使被设定抵押的林权证处于锁定状态,充分发挥抵押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作用,以避免重复抵押登记现象,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5)妥善做好林权抵押物处置工作。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对已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在年度采伐总限额中预留一定的采伐指标用于对抵押物的处置,如抵押人没有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可按协议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通过林权交易中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流转。

(6)建立大宗林木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会商会审制度。对有基地有林权的村集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通过会商会审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在其发展产业、兴办加工的过程中,定期加强跟踪指导,建立贷后服务机制,以实现信贷投放和产业增收双赢,推动农村经济向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快速发展。

林权抵押登记准备材料 篇8

摘自《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四、抵押合同书、贷款合同书;

五、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

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抵押权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的单位出具便函以及办理人员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谈改进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 篇9

1. 林权的概念。

2010年9月,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也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林权”一词常常出现在一些法律规范、部门规章、学术文章以及林业实务中, 但在正式的法律如《森林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等中均未出现过。因此, 到目前为止, “林权”还不算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般仅在政策层面上使用。

2. 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依法将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用以抵偿债务。资产在抵押期间, 抵押资产的产权仍归借款人, 抵押人只是赋予抵押权人 (贷款人)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处理其资产的权利, 以保证贷款的收回。可供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2) 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和流通的; (3)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4) 便于管理和实施。

3. 林权抵押贷款的概念及范围。

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 将其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借贷的行为。林权抵押的实质是林地林木资产抵押, 其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 林权抵押以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物, 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处置抵押物。 (2) 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林木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使用权。 (3) 抵押人不转移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 通过登记公示设定抵押, 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4)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优先受偿, 从而实现担保债权。

2004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 (试行) 》 (简称《办法》) 第八条指出: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二、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特点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 森林资源资产经过评估以后才能进行抵押贷款,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属于不同目的的资产评估中的一种, 具有一般森林资产评估的一般特点: (1) 政策性: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 》等。 (2) 专业技术性:要求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专业的价值判断。 (3) 时效性:林业资产的数量和结构在不断变化, 因此, 评估结果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4) 公正性和权威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在公正、独立的条件下为产权变动提供专业的价值参考依据。

除上述一般特点之外, 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业务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 评估客体的特定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在广义上不仅包括林木、林地产权, 而且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景观资产等无形资产。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所指的林权包含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即《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2) 价值类型选择的不确定性。在抵押贷款中可以采用多种价值类型, 同一目的的评估, 选取的价值类型不同, 得到的评估结果也不相同。目前的评估实务中, 委托方 (多为林权的所有者) 往往要求评估机构评出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值。金融机构一般按照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价值的30%~50%发放贷款。 (3) 评估费用收取的低利性。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森林资源往往分布在偏远的山区或野外。这类项目的评估额度小, 大部分是几万、十几万的抵押贷款评估, 但评估的工作量大、环境差、收益率低, 为评估机构带来的利润少。

三、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评估范围模糊不清。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同时规定,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 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但是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由此, 对于林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问题, 显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统一, 这使得评估机构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时候容易产生评估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

2. 对森林资源数据的核查不准确、技术参数不全, 影响评估质量。

森林资源数据主要来源于二类调查、三类调查和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以某一特定范围或作业地段为基本单位, 采用地面实测和详查的方法进行的三类调查, 调查结果精度高但成本也高, 一般的评估机构和业主都无法承受。而以行政区县或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为调查单位的二类调查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数据, 虽然其成本低但误差也大。大多数评估机构既无力量也无技术对森林资源数据进行核查。历史资料的不健全以及相关核查工作的不力, 给评估机构和银行带来较大风险。

除了森林资源数据, 资产评估的参数体系也是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重要因素。由于林业经营单位地处老、少、边、穷地区, 信息来源闭塞, 生活工作条件艰苦,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经济发达地区偏低, 且科研经费较少, 管理水平低下。然而, 林业的经营周期又长,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常用的经营数表和模型不健全, 如生长收获表 (模型) 、出材率表 (模型) , 各地现有的数表精度很低, 有的甚至没有, 评估人员只能根据实际情况, 凭经验确定或套用别人的评估成果。这大大增加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量和难度, 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误差。

3.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混乱。

虽然国家林业局和相关部门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执行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 但实际上并没有具体针对林权的资产评估条款, 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 要求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中要有两名注册评估师和两名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并规定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 可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 (含丙级) 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但由于我国专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家少之又少, 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制度在全国尚未实施。

4. 资产评估方法不完善。

在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中, 评估方法是核心, 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影响评估结果的主要因素, 也是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 》试行了多年, 未进行修订。对于用材林中的异龄林评估、经济林评估、整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多个领域涉及不深, 一些方法在试行的过程中并不实用, 无法指导评估实践, 急需修订。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滞后, 相关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评估工作是由评估人员具体操作的, 其专业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好坏。我国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 一方面在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地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为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为林农经营和林业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 另一方面以林权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技术落后, 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需要。目前, 很多省、市、区、县并未进行过专业森林资源评估的培训, 基层评估人员奇缺, 技术力量不足, 未经过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 也未取得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的评估人员, 仅凭一知半解的林业经济知识进行评估或根据别人的评估成果进行克隆造成评估结果与实际相去甚远。此外,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后续教育尚未正式开展。

6. 评估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业务的关注度不够。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本身的特殊性, 通常评估的工作量大、收益低、利润少, 这造成许多评估机构宁愿放弃也不愿承担风险去做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项目, 偶尔也会有一些大企业发生大的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 但这类项目少之又少。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对于一般评估机构而言吸引力不大, 评估机构通常不会配备专业评估人员, 仅找几个兼职人员应付一下, 可能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相关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

四、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对策

1.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加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

要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更好地为我国的林权制度改革服务, 就需要对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进行相应的规范。相关中央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商, 尽快制定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技术规程, 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注册评估师管理相关办法, 切实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结果不公允的问题, 严格防范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

2. 加大核查力度, 充分发挥森林调查规划队伍力量, 确保森林资源数据可靠。

为保证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质量、规避评估风险, 承担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要聘用有森林调查规划资质的机构或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资质的人员, 充分发挥这些林业技术人员的力量, 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要高于二类调查的标准, 必要时可采用三类调查的标准, 以确保森林资源数据的可靠性和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评估准则和评估指南是资产评估操作中的依据, 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体系的研究有待加强。笔者认为, 应根据研究的最新成果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 》, 规范经济林、用材林中的异龄林及整体森林资源资产等领域评估技术, 修改原技术规范的不足之处。应尽快出台《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的评估指南。

4. 加快森林经营数表的研制。

森林经营数表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极为重要的技术经济参数。政府要按林业基础建设的要求, 给项目、给资金。根据各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被评估小班的立地条件等自然因素, 组织高校、研究院 (所) 及评估机构的精干力量结合生产实践, 尽快编制各地的主要树种的立木材积表、收获预测表、商品材的材种出材率表及地利等级表等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测树经营数表, 以便于评估人员方便、合理地选择有关参数, 高质量地进行评估工作。

5.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确保评估质量。

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 尽快完成针对各省的培训, 力争达到每个林业县有3~5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为了确保集体林资产评估质量, 评估机构要实行淘汰机制。对未拿到执业证书和专业素质偏低的评估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 让其参加国家认可的培训班, 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学习, 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获得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证书, 培养一批能较好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对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要定期举办各类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的培训班,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 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摘要:本文从界定林权抵押贷款概念入手, 分析了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特点及其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并针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

参考文献

[1].陈美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问题的研究.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2005;6

[2].郑军, 王艳.平江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及发展建议.湖南林业科技, 2010;3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篇10

该《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明确了借款的自然人、林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必须具备《林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抵押林权登记部门、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还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抵押率。

(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农村信用社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并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六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九条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向县级联社(信用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经县级联社(信用社)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林木资产评估书与县级联社(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县级联社(信用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农村信用社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联社(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不得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采伐等其他行为,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信用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林权所有人(自然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承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贷款联社(信用社)须要求被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声明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办联社(信用社)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要求登记部门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抵押人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林权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贷款联社(信用社)要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抵押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议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追索剩余未偿还的部分;处分所得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抵押率

第十八条 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一)造林、育林生产费用;

(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

(三)林产品经营、流通;

(四)小型林业机具购置;

(五)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方面。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被保险人(借款人)声明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县支公司:

本单位(人)在向贵联社办理借款业务的同时,为了防止因抵押林木遭受灾害导致贷款损失和加强对自身的保障,特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办理《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单位(人)现作如下声明:

(1)本单位(人)已经详细阅读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火灾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所有内容及规定,并同意遵守,现申请投保。

(2)本单位(人)承诺将所经营的全部林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不得选择性投保。

(3)本单位(人)承诺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贷款未还清之前,如抵押林木发生火灾损失或被保险人(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时,由贵联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同意将受益保险赔款优先用于还贷。

(4)委托贵联社保管《林木火灾保险》保险单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客户联。

(5)在该宗林权设作抵押和未还清贷款前,本单位(人)不得提前申请退保。本声明书一式三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被保险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林木火灾保险保单号码: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号码: 抵押林权证书编号: 借款合同号: 抵押金额:人民币 元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

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

声明单位(人)(被保险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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