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

2024-08-27

欧盟国家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共3篇)

欧盟国家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 篇1

按照1991年4月达成的各欧共体成员国精算师协会相互认可的协议,本规范中“正式成员”的定义与各协会定义相同。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将来会申请加入顾问团的其他欧共体精算师协会,这些协会关于“正式成员”的定义应符合上述相互认可协议的规定和本规范。

“精算师”的准确定义留给各个协会完成。

对那些不符合“正式成员”要求的成员,欧共体精算师协会顾问团将建立一套与本规范相一致相应行为规范。

为保证本规范实施,各精算师协会有必要在其条例中加入一些适当的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应符合协会所在成员国的法律,并保留对任何已通过的决议的上诉权利。

本规范阐述了精算师应当遵守的专业准则,精算师有了解现行规范的职业责任。

1.精算师应向其客户或雇主提供诚实、谨慎、熟练的专业服务并承担职业责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注:在本规范中,不存在各种精算师之间的区别,如为公司或养老基金等提供服务的顾问、精算师。

“客户”一般指受精算师或精算师所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或机构。“雇主”指精算师受保险人或其他机构雇用时的情形。)

2.精算师的行为应当能提高精算师的职业声誉,避免带来不当或不公平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难以具体描述或者容易引起误解。

3.精算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讲礼貌,应当与其他人员合作为客户或雇主提供服务。精算师必须为客户信息保密。

4.只有合格并具备相当经验的精算师才能提供专业服务。

(注:这条职业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正式成员”。但应用于特定专业环境下工作的精算师时,有必要制定一些指导和注释对这条准则进行补充。这些指导和注释仅适用于在该种环境下工作的精算师)

5.精算师有责任在工作中维持一定的工作标准。

精算师必须考虑由他所在精算师协会颁布的或认同的任何相关指导和注释,以及这些指导和注释的性质。(如强制执行,推荐使用……)

6.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清楚地注明他是报告的作者,及他能向客户或雇主提供补充信息和关于研究范围、方法和数据的解释。

7.精算师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注明报告的应用对象及精算师的服务范围。

8.精算师不应当提供包含实际的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除非精算师公正服务的能力不受损害,并且完全公开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9.当精算师被要求接手一项由别的精算师以前从事的专业服务工作时,该精算师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征求前任精算师的意见,以决定他承担该项新责任是否合适。

(注:这一段要求反映出精算师接手其他精算师的工作时所应具有的专业素质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因为任务性质的原因,向其他精算师征求意见是不合适的,但是应由精算师衡量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的专业要求。)

10.精算师应当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他的客户报告以客户的名义得到的任何服务的所有收入来源情况。

欧盟国家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 篇2

关键词:职业 技能鉴定 规范管理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规范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鉴定所岗位的设置

学校应设立鉴定管理办公室,专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直接和市鉴定中心沟通。为了便于工作,鉴定所所长由学校一名校级领导担任,常务副所长应是专职,同时应有专职工作人员。各系主任任兼职所长,以利于设备的使用和人员的调配,从各系选出优秀的专业课老师任考评员,并定期培训。鉴定管理办公室设立综合管理岗位、考务管理岗位、试题管理岗位,各岗位应职责明确清晰。同时聘请计算机中心技术人员和财务处专职财务人员做常年的技术支持。学校应重视考评员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省、市鉴定中心举办的各种考评员培训班,在考评员的选派方面既注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责任心,又要充分考虑考评员队伍中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构成。

2 规章制度的建立

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所各项管理工作,应结合省、市鉴定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服务工作规程(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鉴定工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等系列相关制度,其中《鉴定工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应上墙公示。

3 档案资料管理

对于鉴定考试工作可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及《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对相关材料的管理提出严格要求,使得每次鉴定考试相关材料齐全完整,并能及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存。存档相关材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鉴定结果汇总表、考场纪录、总结、考评员考前培训记录;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表;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卷;职业技能鉴定实操鉴定结果等。每次鉴定考试实施前,应制定鉴定考试实施方案,鉴定所考务人员于鉴定考试开始前组织有关人员召开考前培训会,鉴定所相关人员现场督察鉴定考试全过程,考试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评人员阅卷并对本次鉴定考试做出总结。以上相关材料及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存。

4 设备设施

学校应重视鉴定所的发展和建设,根据各鉴定职种的建所标准及发展需要,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鉴定场地,利用政府的项目资金,有计划地购置仪器设备,使其符合所鉴定职业的标准要求且数量充足、运行状况良好。每个实训场所都要设有专职管理人员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详细的记录。设备处应对每个实训室建立设备台账,台账要规范清晰。

5 考核鉴定场地要求

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训室及教室作为鉴定场所以及候考室、抽考室等相关场地。各个去向的道口要设有详细指示牌,每个实训室及教室挂有清晰的门牌。

6 鉴定实施要求

应制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及《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在实施鉴定考试过程中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控制程序文件》来实施的。首先是及时发布鉴定公告、表述清晰且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然后由各负责系组织考生认真填报鉴定申报表与考生登记表,并进行对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上报到鉴定所;再由鉴定所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复查,特别是对考生登记表中工作简历、职业培训背景、以往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等原始资料证据要认证复查,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要返回重新填写。考评员在聘任期内一定要安排鉴定职业的考评工作,对于鉴定量大的鉴定工种可以成立不同考评小组,鉴定工作中采取轮换制,在考评人员的选派上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做到考教分离。严格组织考评员认真进行阅卷工作,原则上要求试卷批阅采用流水作业,在试卷封面上有初评、核分、审校及分数加总等环节应有签字确认。

7 证书发放

经鉴定合格的考生信息由专门人员及时上报证书管理部门,证书返回发放一定要有领取记录,领取人签字,代领要出示身份证并填写代领人身份证号码。

8 能力建设

为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学校应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省、市鉴定中心举办的各种考评员培训班,在每次鉴定考试前应对考评员进行考前培训。同时选派优秀考评员到国外和国内培训基地参加技术技能提高培训,使考评员队伍能力不断提高。

总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只有和学校的专业发展紧密结合,鉴定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才能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与鉴定数量的同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孟永辉.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进高职课程改革,价值工程,2011—04—08.

[2]刘春华.关于职业技能鉴定与高职教育有效衔接的探讨,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06—05.

欧盟国家精算师职业行为规范 篇3

欧盟与新兴经济体面临各自的挑战

2008年9月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破产时,我们终于开始认识到:全球经济中心已从西方转移到东方。这场最初撼动美国的地震,很快变成了欧洲人的噩梦。我们意识到,自己的制度没有准备好抵御如此级别的冲击:欧元缺乏确保稳定的必要工具。

西方国家的精力完全投入到了应对危机之中,导致增长停滞,而新兴经济体成为了全球增长引擎。在经济危机最严峻的几年,新兴及发展中经济体的年增长率约为发达经济体的5倍。如今,这一差距有所缩小,但对2017年的预测仍然显示,新兴及发展中市场的增速将是发达经济体的两倍。

危机爆发7年多之后,欧盟国家仍未完全从造成如此重创的经济危机中恢复过来。这场危机使我们警醒,并催生出新的一体化机制——比如欧洲稳定机制(ESM)和银行业联盟。然而,尽管取得了这些架构性发展,欧洲国家经济增长仍举步维艰:2014年欧盟经济仅增长1.5%。

而且,欧盟国家目前还面临着多重挑战,这与为抗击危机而实施的不受欢迎的紧缩政策有关。过去几年的选举情况暴露出了公众的不满程度。另一方面,这种不满的蔓延还越过了国境,一直渗透到欧盟的架构中。正如一些人指出的,这已经形成了一条想象中的分界线,按照对危机的反应和当前经济表现,将北欧国家和南欧国家分割开来。

接着,几个月前,欧盟突然在自己的边境遇到了另一个更加戏剧化的挑战:难民危机。肆虐中东的冲突导致这一结果是可以预料的——然而我们并没有做好准备。于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协调立法,以及各成员国的反应存在分歧,又一条分界线正在形成——这一次分割的是东欧和西欧。

面对这一灾难,欧盟成员国反应上的巨大差异不但可悲,而且令人担忧:当前悲剧直接关乎欧洲一体化的核心价值观。虽然我们并不是国际社会中唯一伸出援手、纾解难民困境的地区,但逐渐的,欧盟应该(也已经在)对我们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作出更坚定一致的回应。

今年夏季,当欧洲人目瞪口呆地目睹数十万难民逃离迫害、抵达我们的国家时,在世界的另一端,中国股市在之前一年上涨150%后暴跌。中国经济增长已经减速,但目前尚不清楚会到何种程度。今夏的股市动荡不仅影响了中国,还影响到了其他新兴国家。由于大宗商品在许多新兴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由经济减速导致的中国大宗商品消费下降,暴露出各国与中国之间关键贸易关系的重要性与脆弱性。

8月份的事态显示出,全球金融联系十分强大:西方国家股市跌逾10%,中国央行出售了大量美元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甚至都在讨论,中国若发生经济危机,是否可视作对全球经济的系统性威胁。8月那几周的情况再次昭示了我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性。

确认共同利益是增强欧盟与新兴经济体合作的起点

尽管如此,仍可将当前形势看作一种机遇。自2008年以来,西方和欧洲经济体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投入了极大精力。西方应抓住明晰揭示出全球经济新图景的当前时刻,将注意力投向超越边界和当下范畴的地方。反过来,新兴经济体很可能会仔细研究不稳定可能对增长构成的严重威胁,并可能围绕建立有效稳定制度的必要性得出结论。

欧盟是中国、巴西和印度的最大贸易伙伴;但与三者的双边关系各有不同。今年正值中欧建交40周年。自1975年以来,中欧关系已经多样化,从最初关注经济,到涵盖政治和安全问题、全球问题、学术交流等等。中国和欧盟成功地合作打击亚丁湾海盗,并作为伊朗问题六方会谈成员共同推动了伊朗核协议。

而欧盟与巴西和印度的关系却没有那么密切。与印度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始自2007年,但在2013年搁浅。尽管印度是欧盟的一个战略伙伴,但并未在政策领域采取重大举措。虽然印度在亚洲不断变化的格局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欧洲对待印度的方式仍主要是双边的。另一方面,巴西与许多欧盟成员国维持着特殊关系,比如与德国、西班牙、法国和葡萄牙。而且,欧盟和巴西一直强调双方的共同价值观。然而,在欧盟与巴西的关系中,围绕过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分歧一直是症结所在。

为了增强欧洲与新兴国家的合作,我们应该从确认共同利益开始。我上面已提到了中欧在打击海盗和防止核扩散外交努力方面的合作,但眼下在谈判桌上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气候变化。尽管各国之间以及谈判中存在种种历史分歧,但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巴黎峰会之前的这一段时间,显示出全球真正认识到借助缓解措施、适应措施和气候融资抗击气候变化的必要性。已提交的149份国家自主贡献(INDC)文件(代表包括中国、巴西、印度在内的176个国家)是全球转变的明显标志。2015年6月欧盟与中国有关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反映了就这一问题展开的富有成果和建设性的对话。

在欧盟与新兴经济体的关系中,还有一个无可辩驳、亟须处理的问题,即改革全球治理机构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平衡格局。新兴经济体就IMF实施改革受阻合理地表达了不满:他们在二战后全球治理机构中的投票权,无法反映其经济重要性。欧洲可以在这一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帮助推动有关方面承认新兴国家在当今全球治理机构中的关键作用。

迄今为止,已有14个欧盟成员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简称亚投行),对于合作,对于承认新兴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利益和在全球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这是良好的一步。然而,这些国家加入亚投行未经协调,并且欧盟机构在这家新金融机构中没有代表。这令人感到遗憾:欧盟应该制定与新兴国家打交道的协调策略,而这一策略应根植于对其将带来的益处和挑战的共同认识。历史上,欧盟与新兴国家的关系主要是双边的。但欧盟成员国应该认识到,在当今相互依存的世界里,不经协调的国别行动和单独利益是没有空间的——更确切地说,如果我们的目标是采取有效行动、维护我们作为不可或缺全球力量的地位的话。

两个行动方之间若要进行超越纯手段性行动的战略合作,就必须提高对双方历史、传统、诉求、期望和需求的相互理解。实现这一理解必须付出意愿和努力。欧盟(及其成员国)和新兴国家有非常不一样的发展轨迹、利益和文化。尽管我们毫无疑问正在经历“各自”历史的不同阶段,其实也在分享同一个时代和同一个国际舞台。这会产生一系列共同利益,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找出它们,并就处理它们的最佳方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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