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2024-08-08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共6篇)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

[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

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从事一般性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城市公用管道普查的重点是查清管道的分布和数量,采集地理信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公用管道的整治主要是督促使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管道的筛查,组织进行管道风险评估和埋地管道的不开挖检验。对在普查、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予以消除。

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城市公用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单位保障压力管道安全的积极性,监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管道的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已经取得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篇2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全面提高工业能效水平, 推动国家节能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 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 以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 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重大项目为重点,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加强节能监察结果的政策应用, 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有效落实, 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提升工业整体能效,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 基本原则

依法监察。按照国家、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科学规范。加强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完善执法手段, 制定监察工作计划, 规范执法操作规程, 依法出具节能监察意见, 规范履行节能监察职责。

突出重点。针对节能监察重点领域和方向, 围绕节能法定义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强制性标准等任务落实情况, 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

(三) 主要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 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工业企业节能法定义务和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重大节能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强制性节能标准得到有效贯彻, 基本形成法律法规约束、政策标准支撑、企业主动节能、节能监察保障的工业节能监察实施机制, 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监督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强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1.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企业按照合理用能、高效利用的原则,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改造措施, 细化分解节能目标责任制, 开展考核奖惩等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监察。

重点监察企业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 督促企业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使用和管理的法定强制要求, 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3.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察。

重点监察年综合能耗一万吨以上、有关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 尤其是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企业, 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落实约束性节能目标、节能目标责任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数据统计分析、贯彻能耗限额标准、能效对标达标、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改造措施、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4. 从严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 加强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1.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机电设备节能监察。

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依照《节约能源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 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

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或实施方案, 对照淘汰机电设备 (产品) 目录, 核对用能单位的重点用能设备型号, 依法限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3. 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价格、电力、水利部门沟通配合, 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 其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能, 加快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价政策, 研究实施阶梯性电价、水价政策机制。

(三) 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措施。近期, 重点围绕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保质保量完成监察任务。探索建立利用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 加强节能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监察

重点监察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情况。

三、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

(一) 加强组织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支持地方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制定节能监察工作总体计划, 组织部署工业领域全国、异地专项节能监察。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节能监察作为推动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组织协调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每年3月底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 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协调, 积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推动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机构编制, 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和硬件设施;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 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 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节能监察工作经费。

(三) 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 加强节能监察执法专业培训和交流协作, 有条件的可通过建设能源消耗数据信息系统, 运用在线监测、能源诊断等分析工具, 不断提高专业执法能力;采取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措施, 通过书面监察、现场监察等方式, 科学规范开展节能监察执法。

(四) 科学有效运用监察结果。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处罚措施的实施机制, 做到执法有依据、监察有落实、处罚有结果。

(五) 加强宣传教育。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篇3

摘 要:现阶段,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各种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为了保证油气能源的供应,各地区都在进行大规模油气运输管网的建设,而油气运输的安全性问题逐步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本研究从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安全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提高油气管网的建造和运营质量提供依据。

关键词: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管理现状;措施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国家在进行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造的同时,更为关注其社会效应。而其中油气能源的安全管理,是当前政府、企业和广大民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提高油气管道的使用安全性,我们需要综合分析当前形势下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干预,提高管理的质量,逐步提高能源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我国油气管道建设的现状

对于油气管道来说,在建设和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环境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管道的安全性,防止出现油气泄漏等危险现象,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其危险因素。首先,随着管道使用年限的增加,管道会出现腐蚀,长此以往管道出现开裂。其次,管道铸造时的缺陷或在管道修建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对管道造成破坏。最后,由于自然环境的危害以及人为的损害,使油气管道被破坏。在我国,虽然很多地区都进行了油气管道的建设,但是很多管道都建设时间较长,管道老旧,并且建设总体的技术水平较低,管道本身的材质不好,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蚀现象。此外,一些违规的第三方施工破坏和不法分子打孔盗油或者地质灾害等因素加速了管道的腐蚀及损害问题,造成油气管道的安全性存在严重的问题。

二、油气管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法律不完善

现阶段,为了保证油气管道使用的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的法律与其他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制定科学的对策。其次,关于管道的完整性管理要求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而管道完整性是保证管道使用安全的重点。如果缺乏对其日常检测、评价等工作制定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就会导致管道管理工作难以准确的实施,造成一定的风险和隐患。而针对于这一方面,国外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法律要求,我国需要在管理中引入了完整性管理理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管道完整性管理水平。

(二)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职能不够明确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油气管道通常跨越多个地区,一般管道管理是由国家多部门主管进行共同参与管理。但是由于多个地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管理模式,造成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清,管理协调困难的问题的产生。由于职责不清,管理问题的防范工作难以进行,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的处理。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同的部门明确其管制权责,保证多个部门联动管理,各尽其责,以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

(三)管道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管理的规定不够全面。虽然我们在相关政府的职能中进行监管检查职责的说明,但是并没有明确监管职责。而对于安全管理来说,监管以下需要进行标准化操作的活动,是为了保证管理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建立,以保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完善。

三、完善管道安全管理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管道完整性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首先,应针对当前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标准化、专业化极强的活动,需要进行标准化的配套制度的支持。因此,我们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制定更为专业化的标准规范。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出与现行的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出入的问题,重点关注加强技术支持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设,提高管道安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提高行业管理标准的可操作性

而针对与我国现存的油气管道建设油气管道标准化建设的理念落后、技术水平低、配套性差、覆盖不全等问题,我们应该进行原因分析,对相关标准进行改进,提高其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探索更为先进的实践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支撑技术研究,实现以技术研究为基础,行业技术专家为主导的标准编写模式,实现以满足标准为最低要求,以安全、高效为目标,提升标准的技术水平、可操作性和应用效果。

(三)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监管体制的构建

为了提高管道的完整性管理,应明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管理职责,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不同的岗位和个人,合理分配工作,提高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水平,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特别注意安全监管体制的构建,在明确国家管道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落实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管管理。在监管体制的构建时下,一定要明确不同管道管理者、政府监管部门、应急协调部门等不同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据职责进行问题的问责和处罚。

(四)进行专业化人才的培训

管道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为了保证管道的完整性,我们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的管理。通过一定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在此过程中,需要我们注意对相关技术人员在管道建设、日常检查和安全防范等不同方面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管道工艺和日常管理的重点,能够实现管道完整性的标准化评估,这对于管道的安全来说,是本质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耀东.构建科学的油气管道安全管理体系[J].国际石油经济,2014,Z1:178-181.

[2] 姚伟.油气管道安全管理的思考与探索[J].油气储运,2014,11:1145-1151.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篇4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却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

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时,其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表、保护装置等)和燃烧控制还必须满足相关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二)制造要求。

制造此类产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级别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机构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综合考虑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要求。

该类产品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应按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当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时还应结合锅炉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关于现场制造大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现场制造申请。

在施工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持证制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现场生产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生产压力容器的数量等),现场生产条件(厂房、设备、人员等)的说明,现场施工管理及组织方案,现场施工质量计划,现场质量保证措施,现场质量保证责任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主要包括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等。

(二)鉴定评审。

制造单位申请报告经发证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约请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对项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和现场质保要求进行确认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制造单位将鉴定评审报告报受理部门和制造场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告知和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现场制造压力容器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其他规定。

取得A1级(仅限油田储气井)压力容器单项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在现场制造储气井,无需履行上述程序。现场制造储气井前,制造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四、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场地的租赁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因生产原因需要租赁制造场地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经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租赁的制造场地进行确认审查合格后,报发证部门批准。

确认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质量保证体系对租赁场地的质控能力及有效性,包括质保责任人员、检验人员、焊工等到位情况。

(二)租赁场地的独立性。承租方不得与出租方共同使用制造场地,出租方不得参与承租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活动。

五、关于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安全管理

(一)方案审查。

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方案应当提交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列入监督检验的技术资料审查内容。

(二)更换部件的制造。

锅炉维修改造中须更换的承压部件,应当由持相应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其设计文件需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产品应当经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三)现场弯管要求。

由于施工需要,必须在现场进行锅炉元件弯管时,弯管工作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维修改造单位进行。

六、关于衍射波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对现场制造壁厚度60mm以上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TOFD检测方法替代射线法进行无损检测。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TOFD无损检测标准未公布前,应当参照国外成熟标准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至少应具有超声波无损检测(UT)Ⅲ级人员1名,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下同)人员2名,作为TOFD检测责任人和操作复核人员。

(三)从事TOFD检测人员应当具有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其TOFD操作技能经全国无损检测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的安全管理

(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规定,持有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三通、弯头、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

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用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其所生产的与压力管道连接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

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四)医用氧舱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

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医用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并由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一并实施安装监检。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纳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六)钢管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等人员资格要求。

压力管道钢管产品的制造许可已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总局已对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直接转换。目前,钢管生产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非全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考虑到历史情况,在2007年年底前可以暂予认可钢管生产企业人员所持有的无损检测和其他作业证书,期间,总局将尽快提出适当的方案对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资格予以考核换证。

八、关于气瓶安装检验的安全管理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专项条件。

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的规定,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许可条件参照该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附录B的规定,提出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专项条件:

1.人员条件。

2.资源条件和检测手段。

(二)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要求。

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2.燃气汽车车用气瓶的报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执行,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篇5

(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69 -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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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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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五)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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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

(三)持续满足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在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制造单位标记和安全标记;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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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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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无损检测机构)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的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和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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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造、维修,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其它压力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项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回执。

第三十一条(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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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

(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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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的管道实施完整性管理,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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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记。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登记后,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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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经登记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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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操作人员要求)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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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二条

(事故隐患处理)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报废)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事故报告)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监察任务与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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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六条

(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

(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八条(监察人员条件)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九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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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一条(监察员权限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证件,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有权进入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被监察方有义务配合监察员的工作。

监察员有义务为被监察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干涉监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被监察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般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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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安装许可而安装压力管道者,责令停止安装,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安装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工作,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知,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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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派遣无资格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应制订公共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应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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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六)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人员、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特殊罚则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失职的,由核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特殊罚则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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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督检验、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未予废止的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十八条 GC3级、GE类压力管道和临时安装使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每年年底使用单位向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报GC3级、GE类压力管道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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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类,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油气)管道。

(二)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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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类,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

(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一)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6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6℃的管道。

四、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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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管道。代号为GD类,划分为GD1级、GD2级。

(一)GD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GD2: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五、集输管道:系指油气田内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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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全标记

一、安全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应不小于5mm。

三、安全标记的使用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安全标记。标记应标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篇6

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4.建设学习型队伍。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采取理论研讨、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找准理论学习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研究、深刻

理解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如何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5.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按照“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管监察各项工作之中。

6.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到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理念,打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7.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谈心制度,及时把握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措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8.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

加强岗位练兵。注意总结监管监察工作经验,经常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探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监管监察人员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专家监察”。

9.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监管监察机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管监察不动摇。

10.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

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11.改进工作方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坚持政企分开,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坚持政资分开,注意发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上的监管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2.狠抓作风养成,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心中无数,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力戒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力戒照本宣科、不思进取,缺乏创新;力戒重安排、轻落实,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力戒讲关系、讲人情,明哲保身、不敢碰硬。

1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下井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自己动手写出一份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监管监察体系

14.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并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15.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支持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乡镇、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支持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不断调整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布局,抓好新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6.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九条纪律”

17.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在监管监察系统逐步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检查等制度。

18.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19.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监管监察人员参与办企业,不准同时兼有监管监察和被监管监察双重身份,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出监管监察队伍。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队伍活力

20.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各级机关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也要选派基层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建立机关部门负责人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其他人员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1.严把队伍“入口关”。本着“凡进必考”的原则,把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考录到队伍中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领导干部;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拓宽视野,把机关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领导人才。同时,疏通队伍“出口”,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2.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执法绩效,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监察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23.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2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队伍建设工作,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25.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专门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监管监察工作特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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