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2024-06-12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精选8篇)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篇1

一、我州律师行业基本情况

我州有5家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35人。建立了3个党支部,共有党员21人,占总人数的60%。

近年来,全州律师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为主题,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突破口,以发展为主线,以诚信教育为重点,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各律师机构充分发挥“三贴近”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注重服务质量,着力为全州招商引资、市场经济主体、房屋拆迁、金融机构信贷、企业改制、农村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发挥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为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建言献策,为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政府当好法律参谋。同时,组织律师参与各级领导在信访接待中心定时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疏导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和促进社会矛盾通过法定程序合法解决,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州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竭力为本地经济保驾。两年来,全州5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36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469件,非诉讼案件83件,代写法律文书1123件,解答法律咨询1975余人次。

二、我州抓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服务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进一步强化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律师在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显得尤为紧迫。近年来,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认真抓好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㈠从实际出发,抓好组织建设。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都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对不足3名党员的,按照地点相近、行业相似的原则,也都分别成立了联合党支部,从而使每个党员都能过上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没有一名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

㈡注重培养发展,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党员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政治思想过硬,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培养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加大培养力度,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㈢加强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员队伍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常利用党课、政治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增强了党性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

㈣开展扎实有效的组织活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通过开展 “党员挂牌上岗”、“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责任区”等具有行业特点的组织活动,增强了法律服务行业党员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把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宗旨变为现实

三、我州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㈠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有的律师事务所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业务建设,轻思想和组织建设,每所平均只有3名党员,党组织的力量比较薄弱;个别党员律师思想出现偏差,党性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只要做好业务工作,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行。律师执业机构在改制后,尽管本质属性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事实上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㈡党的组织活动开展难。律师行业内部的领导机制、管理模式随着行业内在的要求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上级党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缺少针对性,分类指导力度不够。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满足于读读文件,上传下达,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导致党组织活动少、内容枯燥、效果差。每所党组织中只有少量党员,加之律师在业务上的独立性和分散性,难以组织开展活动。

㈢对党员的管理难度较大。一是对党员律师的思想教育弱化。党员律师对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即使是组织党员学习,也往往是用业务知识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对党员律师的管理松懈。律师执业机构中积极主动的独立的党组织活动几乎没有,由于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的时间、方法、内容上的不适应,组织活动又缺乏强有力的考核机制,使得党员律师参加组织活动无法保证。三是组织发展工作不正常。党支部书记、委员都忙于办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无人管、无人问,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逐步减弱。

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㈠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及其职业特点的结合点认识不清晰。以党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理念、基本形式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导致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个人的发展相脱节。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理念落后,造成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没有内在动力,缺少活力和生命力。

㈡行业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造成党员活动难于保证。由于职业的特点,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应诉,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的党员律师流入外地执业,但因多方面的原因,组织关系还留在原所,导致较长时间内都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平时党员律师的政治学习只能要求其独立完成,党组织对律师党员的教育少,管理和监督少。导致一些党员律师对自身要求放松,体现不出党员的先进性。

㈢党建的形式和内容单一,缺乏与律师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党员的发展工作停滞。由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的理念陈旧,在党建的形式和内容上沿袭党政机关的做法,因而形式和内容都严重脱离律师行业的实际,思想教育空对空,组织活动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因而效果甚微;由于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好,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没有很好结合,党组织对于非党员律师缺乏吸引力和感召力,因而许多非党员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不愿加入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展缓慢。

五、加强和创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几点建议

㈠把握发展机遇,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把新形势下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律师党建工作,实现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其次,律师行业要提高对自身的认识,澄清模糊思想,把加强党建工作与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发展联系起来,通过抓党建,帮助、引导、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㈡加强组织建设,使党支部成为律师所发展的政治核心。首先,必须把主要精力用在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上,只有支部书记、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增强党支部在律师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才能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和领导核心。其次,必须围绕改革、发展来加强支部建设,坚持与时俱进,改进、创新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再次,必须定期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有针对性开展理想、操守教育,教育党员律师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敬业为民、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四,必须用严格的制度、严格的纪律和符合律师工作特性的方法保证党支部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落实,把接受党员和职工群众的评议,作为检验支部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形成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党支部的工作走上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轨道。第五,必须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干事创业的热情。党支部要经常与律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律师的思想动态,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出浓浓的家庭氛围。以深厚的感情对待职工群众,必然会紧密党群关系,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㈢紧扣行业特点,把党建工作与律师执业活动有机统一。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应针对律师执业特点,开展以“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为主要内容,通过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活动主题,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分类指导,探索活动方式,加强自身建设,使律师行业党组织形成工作规范有序,活动丰富多彩,内容常搞常新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一,党建工作要与律师行业经营和管理相统一。律师党组织活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律师行业的发展相融合。党员律师要模范地执行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党员律师要争做业务骨干,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管理建设。只有这样,党组织才有地位,才有亲和力和凝聚力,对律师行业发展才有促进作用。第二,党建工作要与律师行业形象建设相统一。律师行业是以“服务”为唯一特征的,而服务是以“诚实信用”为前提。因此,律师党建工作,必须将诚信建设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相结合。党员律师必须做“诚实守信”的带头人,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的模范,做诚实守信的标兵,带动、教育和影响其他律师。第三,党建工作要与提高律师综合能力相统一。党员律师要牢记自己肩负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作用的任务,要求党员律师要在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上起带头作用;要在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耐心仔细上起带头作用;在办案中要在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上起带头作用;要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上起带头作用。律师党建工作必须采取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律师的素质逐年有所提高。这样既提高了素质,又融洽了感情,既开展了党的活动,做了群众工作,又使非党律师团结在党员的周围,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第四,党建工作要与律师文化建设相统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离不开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在创建律师文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律师党建工作可以开展党建工作模范律师事务所、模范党员律师的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还可以积极开展律师文化研究、社会公益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等,进一步增强律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篇2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 只是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 似乎是天生的对手。修改后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权。律师执业权的实现跟检察权运行息息相关, 律师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可以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 而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则可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正如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律师和检察官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 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 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①

二、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的必要性

鉴于律师和检察官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成为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 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在检察环节, 检察官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不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也有助于检察官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促进律师自觉遵守诉讼规则, 尊重检察官的执法活动, 依法履行执业权。

(二) 有利于预防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自身也需要监督, 律师的执业过程其实就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过程。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也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正是由于双方的相互监督制约, 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让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大保障, 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光环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

(三) 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律师执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 律师代表着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新律师法、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 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检察环节充分听取律师的评价和意见, 是检察工作的需要, 是对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 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与完善, 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律师对检察工作评价和意见的获取方法

律师对检察工作给予评价和意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司法腐败, 还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那么, 如何获取律师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和意见?检察机关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通过多种途径依法获取。

(一) 遵循的原则

1. 相互尊重、信任原则。

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法律文化传统中, 律师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 缺乏浓厚的历史文化根基。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公检法部门所轻视, 而律师也难免对公检法存在抵触心理, 存在不信任的情况。在新时期下, 检察官和律师都应该转变转念, 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 相互信任, 平等交流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 由过往的“抵触”、“设防火墙”转向“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③

2. 依法获取原则。

对律师评价和意见的获取, 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义务, 如检察官不得收取和接受律师的吃请送礼, 不得篡改、伪造听取笔录等;律师则不得隐瞒重要案件事实,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3. 全面审查原则。

对于律师就具体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应听取律师对全案事实和证据的看法意见, 包括全案具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建议等, 并结合律师意见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 认真核实;对于律师就其他方面提出的评价和意见, 也应根据具体情节全面进行审查。

4. 及时沟通原则。

对于律师提出的评价和意见, 检察机关应该在获取后及时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律师, 保持沟通协作, 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 获取的途径

1. 建立听取律师意见长效工作机制, 确保律师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制定律师接待制度, 指定专人和专用场所接待律师。律师接待制度要规范接待内容、范围、程序, 明确工作纪律。可根据实际情况, 由控申部门统一安排或者由各科室内勤统一负责接待, 并安排专用办公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设备, 将接待制度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就具体案件, 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 也可以要求与承办检察官当对面交换意见, 还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其意见。三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事由给予答复。如律师申请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检察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律师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 检察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于其他非法律规定的事由, 也应该及时答复。四是建立律师投诉机制。律师在工作中发现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投诉。有关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 应当依法进行登记、记录, 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展开调查、处理, 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律师。

2. 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律师评价和意见

(1) 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律师相结合, 采取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听取、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在不同时期, 可就某一主题或规范执法等问题, 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或者不定期走访律师, 面对面地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评价, 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采取此种方式听取律师意见, 可以拉近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距离, 提高检察机关形象。目前, 最高检、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已经尝试了该种方式,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 设立检察意见信箱和寄送征求意见函、意见反馈卡相结合, 用传统纸质方式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案管办工作大厅等显眼位置设置检察意见信箱, 收集律师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问题上的意见和建议, 为改进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对于具体事项的意见征集, 可以采取寄送征求意见函、反馈卡的形式, 以期目的更明确, 意见更集中。通过传统纸质方式收集的意见和建议, 方便检察机关整理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研究和整改。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将制作律师接待工作“意见反馈卡”, 作为该院2013年着力打造的亮点工作之一, 收集律师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受到办案律师的肯定与好评, 加强了该院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 使检律双方增加了便利与共识, 减少了制约与分歧。

(3) 将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相结合, 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 随时、快捷听取和收集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的开通是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的需要。律师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随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动态,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目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微一端”已全线开通, 地方许多检察机关也都相继开通了官方微信微博, 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 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获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是当今新型律检关系的必然要求, 需要律师和检察机关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制作长效工作机制, 采取适当的途径依法进行。唯有如此, 才能实现律师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才能保障律师执业权的行使, 才能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注释

1曹建明.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N].检察日报, 2013-7-16.

2田文昌.律师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158.

深入推进律师接待工作 篇3

一是明确接待工作范围。明确案管中心负责律师预约、查验律师相关手续、向业务部门转达律师有关申请要求或移送律师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为律师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联系办案人为律师提供阅卷、复制卷宗材料服务这五个方面的工作,且对每一项工作流程都进行了细化,推动律师接待工作朝着透明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理顺了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的业务分工,对来院律师的相关请求不推诿、不搪塞。

二是创造好的接待环境条件。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律师接待工作,专门设立了单独的律师接待室,配备专门的电脑、复印机、饮水机、排椅,优化律师阅卷环境;设有电子、纸质、拍照三套律师阅卷方式,方便和满足了律师阅卷需求;实行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等多种方式,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对前来查询案件的律师,只要提供完整有效的手续经审核确认后,就可知晓案件的相关程序性信息。

三是提高效率加强信息反馈。该院规定,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在第一时间由专人负责与案件承办人联络,确定阅卷时间,能当时阅卷的尽量安排律师当时阅卷,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当时阅卷的,确保在三日内安排阅卷;对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申请相关事项的律师,案管中心将申请或要求事项、相关材料及时通知、转交相关案件办理部门,待业务部门作出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

该院还对律师开通短信业务服务,以发送短信方式告知其所代理案件的办理情况,便于律师清楚知晓其所代理案件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的办理情况,受到了广大律师的一致好评。(文/姜岩)

司法局律师工作汇报 篇4

2011年律师工作汇报

XX市司法局:

2011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服务型跨越先行发展大局,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快马加鞭争上游”活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和突破。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1、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

2009年,律师联合支部成立后,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组织的作用,不断完善律师党建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安排,开展了“三联六帮”活动,对律师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员示范岗”。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党员发展工作力度,确定了两名优秀律师作为重点发展培养对象。

2、开展主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结合年初政法系统的工作安排,在律师中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和省厅开展的“快马加鞭争上游”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准确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狠抓律师队伍建设,以“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宗旨。全

体律师做到学习有笔记、有心得,坚定了律师执业的政治方向。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讨论。XX律师事务所开展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活动。使全体律师深刻领会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做到党在我心中,群众利益在我心中,公平正义在我心中,维护法律尊严。

3、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整顿。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了思想纪律作风整顿,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法官、检察官、服务对象、当事人、顾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个别律师业务不够精通,我们利用周六、周日律师固定学习日时间组织开展了换位思考讨论。通过换位思考讨论,使律师进一步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思考问题不同,结果也不相同。目的要使双方、多方能够相互理解,增进了协调配合,和谐的氛围,转变了工作思维方式,增强了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律师所专业方式。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手段。XX律师事务所在整顿征求各界意见后对该所《结案收案登记制度》、《结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在综合意见的基础上补充修订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及相关的财务

管理制度,形成了严格有序的业务操作流程,做到案卷登记事实有记录,使内部办公的每一环节都透明与量化,在严明职业操守与职业纪律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管理机制。XX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职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至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体律师人人自觉讲诚信,用诚实守信规范律师的个人行为,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2、分析市场、调整方向,向专业所推进。XX律师事务所一改往年诉讼业务独霸天下的局势,非诉讼业务取得可喜成就。公司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咨询服务等非诉讼业务涉足,他们根据当前社会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增大和XX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摒弃以大而全的全能律师所和“万金油”律师陈旧观念,分析市场需求,调整发展方向,将专业服务领域定位于:经济犯罪辩护、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房地产、婚姻家庭纠纷。根据五大领域,细化服务对象,培育市场招揽专业人才,力争五年将XX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为业有专攻、有特色的精品律所。

3、严格收费标准,做到公开透明。

我市X个律师事务所都能严格执行《律师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自收费。XX律师事务所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必须由当事人、所负责

人、财务人员、承办律师面对面谈妥,并向委托人和当事人讲解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和委托人的监督,从而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和不必要的纠纷,增进了公开、透明,当事人、委托人清楚明白。

三、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弱势群体服务。

1、业务开展情况

2011年,我市X个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民事案件XX件,刑事案件XX件,行政案件XX件,担任法律顾问XX家,法律援助案件XX件,义务法律咨询人数达XX多人。

2、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同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义务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众,特殊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XX林机场职工史某某2010年4月在XX市发生交通事故,其处境十分困难,但对方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出医疗费,XX所律师王XX在我局的指定下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3、积极参加,用心沟通,搞好顾问单位法律服务。

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保驾护航是律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2011年,律师摒弃“顾上问,顾不上就不问”的思路,坚持深入到顾问单位的实际工作中,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仔细分析顾问单位的状况,带着问题到实际工作中,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联系,力争把隐患解决到萌芽。近年来,拥有了包括

XX公司、XX公司、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中小企业顾问单位,并建立了稳定的互信关系。

4、律师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我市律师法律顾问团成员,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依法行政和正确决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每周二市领导信访接待日上,律师都参与接待,处置信访中的涉法涉诉案件,例如:原XX公司职工李XX上访反映该企业破产要求解决内退养、工商等待遇问题,XX律师以事实为依据,对投诉案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XX、XX律师在XX市农机局诉市政府城市改造中,拆迁农机局集资加油站一案中,都以大量的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为政府挽回了经济损失。XX、XXX律师在XX公司破产案中,以大局为重,建议市政府协调企业延缓破产进度。市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受到市领导好评,为构建和谐XX、稳定XX作出了贡献。

总体来说,2011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我局和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律师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人们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2012年,我局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创新,放胆前行,结合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为开创XX市转型跨越先行发展新局面做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XX市司法局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篇5

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

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

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03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04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

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此外,对于投诉与被投诉双方的纠纷,我们根据调查结果和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它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又关系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确有一部分投诉是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了解,或者是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律师,思想汇报 篇6

律师十八届四中全会心得体会

2014年10月20日,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一、关于立法的公正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

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二、关于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

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中,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关于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问题。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

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四、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 篇二: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人们常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可吴益民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法庭上。根据自己10多年的执业经验,吴益民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执业指导思想上的错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就无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把这一认识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过程,以社会责任为已任,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近几年,动拆迁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一般情况下,律师对拆迁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吴益民提出,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动拆迁纠纷的调处,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依法拆迁、规范拆迁。因此,他多次参与了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为多年遗留的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做好动拆迁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力争息访息诉。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方面,吴益民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计时间报酬,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配合复旦科技园建设工程中,五角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列入搬迁范围,但拆迁安置协议始终未能谈妥,眼看就要影响到工程进度。吴益民接受区政府委托,冒着酷暑,展开调查。他深入实地,倾听职工们的心里担忧,多次找客运站负责人谈话,从政府、法律、企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吴益民指出:客运站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如果场地落实,愿意积极配合市政建设而搬迁。但如果场地不落实,一旦发生强迁,客运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职员面临待、下岗问题,150余辆车子及线路无法处置,极易造成

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益民建议拆迁方应如实向区政府反映实情,尽量解决该站搬迁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在调查中吴益民还了解到,拆迁方曾与有关部门订立过用地补偿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落实客运站的场地。根据这一情况,他提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客运公司的实际困难,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进度,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争取达成协议,决不能简单地采用强制拆迁或者诉讼的方法,只有在谈判无望、相关单位又无法解决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强制拆迁措施。吴益民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一致认同,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长途客运站顺利搬迁,保证了工程进度。xx年4月至10月,吴益民被抽调到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工作。他积极服从组织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细翻阅了这些老上访户的基本资料,感觉都是一件件棘手的个案,但吴益民迎难而上,针对每一个案都仔细研究方案,进行严密论证和周详准备。一次次地与老上访户谈心,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又以一位律师的自身优势宣传法律法规。吴益民不计报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终打动了他们,使多起时间长矛盾复杂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吴益民常说: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的社会责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职

吴益民平时很忙,除办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会事务,但他却忙得不亦乐乎。尤其是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吴益民更是尽职尽责,因为他心中始终装着这么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吴益民把积极参政议政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他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倾听同行们的心声,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吴益民欣慰的是,当了二届人大代表,还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xx年底,吴益民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了中环线杨浦段最后八户人家强迁听证会。会上,吴益民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

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但吴益民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友情操作。听证会后,他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八户人家最终未走强迁之路,确保了中环线顺利建设。

安全;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给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在崇明岛大开发前选择几起典型案件,加大惩治腐败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崇明大开发时干部队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报告中采纳了吴益民律师的观点。

三、关心弱势群体热心社会公益

吴益民乐于助人,关心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遗余力地为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又慷慨解囊献爱心,资助了很多困难家庭,使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园。有人评价他更象一位慈善家。吴某因动迁数次进京上访,而且与政府情绪对立,是一起疑难复杂的动迁矛盾纠纷。吴益民接受市联席办基层组指派后,立即着手做劝服工作。吴益民了解到,吴某是一位残疾人,妻子是外来妹,两人都没有工作,还有一位读初二的女儿。吴益民在做劝服工作时,耐心地倾听吴某的述说,从法律上、情理上对拆迁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吴某的不合理要求之处,希望他能够积极配合动拆迁工作。其间,吴益民得知其女儿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但为了尽量减轻家中的负担,从不乱花一分钱。当吴益民又得知吴某的女儿至今还拖欠学校的学费时,内心有点辛酸,不能让孩子面临中止学业的可能。望着懂事的孩子,吴益民当即拿出5000元,作为补缴学费,并表示再资助数万元,直至吴某的女儿完成初中、高中的全部学业。当孩子双手接过5000元的瞬间,阳光般的笑容又重新回到她幸福的脸上。吴益民耐心的劝解和慷慨的举动打动了吴某,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全家的困境,也打消了他想采取进一步过激行动的念头。6月1日晚上,吴益民又邀请吴某一家共进晚餐,为其女儿庆祝“六一”儿童节。此时此

刻,吴某倍感感动,他彻底打消了采取过激行为的想法。一起多年疑难复杂且影响极广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

篇三: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周争锋

深圳市2010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 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

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

当然,我不是反对什么我们律师一定要专业化,我只是把我想到问题的写出来,来说明我们大陆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英美、香港比起来为什么会不高的原因在哪里。只是在理论上分析一下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在哪里而已。这些所谓理论的东西没有一位讲课的律师涉及,我权当给他们做个有益的补充吧。我个人认为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接触到案子相对简单些,用的的法律也就是那几部重要的大法律,做个“万金油”型的律师没什么不好的,也无可厚非。首先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是吗?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追求点专业化,不为过,但不能盲目的为了专业化而专业化,其他的法学领域还是要掌握点的,不是天天在喊培养符合型人才吗?

二、面对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我们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今天我来谈谈我们律师界的所谓“二八现象”,或者叫“二八定律”。这个问题也是从培训一开始就有几位律师一直在谈,反复讲到的问题。下面我来谈谈我个人对此现象的理解和看法。我还是那句老话,一家之言,写的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我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不少的行业,诸如超市,宾馆,保险业推销员等行业,自己也尝试着做了几年的书店小老板,在成为律师的道路上,也算是历经磨难,走了不少弯路。我先后从事过几个不同行业,所以也就有机会参加了上述几个行业的相关培训、讲座,有幸聆听了各方面所谓“专家“的高见,有趣

的是,大家都无一例外的讲自己的行业存在“二八现象”。在律协培训上我又有幸听到律师同行们大讲特讲自己行业存在“二八现象”,这好象还被当作是个十分重大的发现,让我感到颇有点意思。

“二八定律”是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律师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部分,出现“二八”现象没什么大不了的。所谓定律也就是规律性的东西,我们是没办法变的啦,既然人家都成规律了,咋地你还想人为的改变规律不成。“二八定律”反应了一种不平衡性,但它却在社会、经济及生活中无处不在。

“二八现象”应解释为“二八法则”,也称帕累托法则,不平衡法则。因为在现实社会中,通常20%的人掌握80%的财产,20%的人集中了80%人的智慧,20%的人完成80%所完成的任务,在我们律师界就是说20%的律师掌握了80%案源,或者说是20%的律师挣了80%的钱。

在我看来,我们律师界“二八现象”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们国家回复律师制度几十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我指的是单单从数量上看,律师业也开始出现僧多粥少了,也开始两极分化了,与此同时律师业也就有机会进行所谓的产业升级换代了。

律师和其他的有些行业比起来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它是个大小通吃的行业,相对来讲是个纯粹的单人表演的项目,只要你一个人的能力、学识超群,在你的行业领域内,只要有你一个人在,其他的人就该一边歇菜,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你一个人就足以代表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我们这个行业的这个特征,也就决定了我们行业成功的只能是少数人。我们律师业不象农民工他们盖房子,一定要很多人在一起干活,相互照应才能把房子盖好。我们行业通常状态就是单兵作战,所以就一定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三六九等来不可,我想要是没有了竞争我们的行业发展也就成问题了。也就正像美国的游泳运动员菲尔普斯一样,在游泳赛场上只要有他,那么金牌非他莫属,其他的人想分一杯羹是很难很难的事。人家在奥运会上一人独得8枚金牌,相信你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想法,是啊谁让人家能耐超大呢?游戏的规则如此,谁也没有办法啊。而作为团体运动的篮球就不同了,尽管姚明球技出众,也人高马大的,可中国队照样不行,为何?因为篮球是项集体运动,光单单凭某一个人能力是不可能成大事的,需要其他队员的配合,是要打配合战的。

就算是退一步讲,人家老律师工作十几、二十来年了,案源多点,钱赚的多点,也很正常的嘛。就算是按工龄计算,人家也应该多拿点。这没什么啊。超市、酒店,商场哪个行业不存在“二八现象”呢?名牌的商品就是贵,这又有什么办法呢?这就是市场法则。我们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提供的就是一种商品,那也就会有知名和不知名的区别,毕竟我们每个人能力、水平、经验不同嘛,针对不同等级的商品服务,消费者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很正常啊。

苦练内功,抓住机遇,力争上游,努力开拓案源,努力挤进那为数不多的20%,才是当下我们实习律师应该干的事,而不是在这里坐井观天,仰天 篇四:“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副本

尽心尽责投身律师事业

无怨无悔奉献法律援助

——王宁刚十佳律师参评材料

王宁刚律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王宁刚律师自执业伊始就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益律师形象。执业以来已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数千次无偿法律咨询,办理三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用真情和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承办的“刘某产品质量索赔案”、“禹某工伤索赔案”成为

我区法律援助的经典案例。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时有被侵害的现状,在王宁刚律师大力倡导下,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了“银川市兴庆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银川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站”,专门为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3月,王宁刚律师又积极与自治区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系、协调,争取到了“中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行动”专项资金,为宁夏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拓展了新的资金渠道和机构支持。在王宁刚律师的领导下,两个法援工作站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为党和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从最初个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王宁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走向了机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带领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中。

五、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出色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类文件要求、各项工作安排,王宁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指定事务所行政部专门负责各类文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工作安排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0年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的“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深化法律服务促发展”活动中,王宁刚律师积极参与、认真贯彻落实。其本人还担任活动组委会联络组组员并大力动员本所律师参加该项活动,出色的完成了组委会交办的工作。

有思,所以明;必行,所以远。王宁刚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历程

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在未来的征程中,他将继续身怀一颗公正无私的心;一种勇于奉献的精神;一份矢志不渝的热情;继续践行一名律师的誓言,戒骄戒躁、踏实前行。2012年12月16日 篇五:大学生律师所实习心得

大学生律师所实习心得

在律所实习的这段时间,一直都是闷着头在办公室里看书,总觉得实习除了每天过来打扫一下卫生什么东西都学不到,有时心里会很抱怨,不过想想自己要是在家里呆着连书都不想看,还是有收获的,至少时间没有浪费掉。今天是我来律所实习以来收获最大的一天。

早上律所的副主任叫我到他办公室一趟,我很诧异,因为副主任平时有事情不会来找我的,今天这是怎么了?到了办公室,他指了指墙角的一盆盆景说,这盆东西不要了,你把它搬到楼下去。原来是叫我做苦力来了,心里不禁有点愤怒,来实习,除了每天打扫律所的走廊外,还要做这些事情,真把我当成免费的清洁工了。不过心里气氛归气氛,事情还是要做的。我把盆景端了下去,回来准备把办公室里原本放盆景的地方打扫一下,没想到,副主任说你把办公室都扫扫吧,没办法我就耐着性子把办公室扫了一遍,看着他放在一旁的拖把,我就说我再把办公室拖一下吧。“好的,你拖吧。”副主任随口一说。我想您还真不客气。接着我就托起了办公室。天太热,他办公室的空调坏了,电扇也没开,我衣服都被汗湿透了。拖着地,副主任问我你是哪个学校的,学的什么专业,哪儿人,我都耐着性子回答着。当我说我是研究生时,副主任看着我一脸的惊讶,然后说了句深深触动我的话,你性格太内向了,平时也不大说话,干我们这一行的,专业水平固然重要,但与人的沟通能力更重要,不会沟通,肯定干不好,你来咱们律所,就要学着和所里的律师打成一片。寥寥数语,把我的弱点暴露无遗。虽然每个人都不喜欢听对自己不好的话,不过能有人给你指出你的问题,是很难得的。我这个人就是太内向了,遇到人不爱说话,喜欢把自己封闭起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我心里也知道这样不好,但一直都没重视,只觉得以后工作了会慢慢好转的。现在想想,问题要靠自己积极采取行动去解决的,不解决问题自己不会就这样消失,而且在这个社会上,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是最重要的。我想从今天起,我就要重视这个问题,努力改善自己,提高自己。此为今天实习心得之一。上午,主任拿来一个案子,说让我看看我们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如何处理,拿着一卷厚厚的案件材料,越看越迷惑,里面关系错综复杂,脑袋都看晕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篇7

首先是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被监听。”这一修改把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提前至新律师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从时间上给了律师更多的主动权。也就是说只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立案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结束之时, 受委托的律师就有权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这是新律师法对会见时间和会见内容的扩张。由于律师的工作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 其立场和态度是与检察机关对立的, 律师在讯问结束时迅速介入, 检察机关刚刚取得的证据就很容易为律师所掌握, 使这些证据变得公开透明, 对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带来更大的困难。

其次是阅卷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相比,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内容从有限制性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阅卷范围进一步扩大, 阅卷权明显扩张。阅卷权的扩张, 进一步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化, 将对检察机关固定证据产生强烈的冲击, 如果检察机关在侦查中不注意全面收集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就很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局面,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和最终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是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与旧律师法“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相比, 律师法修改后, 律师仅凭借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 无需再经任何机关和个人同意, 其调查取证权几乎与侦查机关相当。从新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 律师调查取证不仅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 而且侦查机关取证的对象和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也可以是同一的, 这就可能会出现同一取证对象得出两种不同结论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 就存在着庭审后法庭如何采信证据的问题。尽管检察机关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更可靠、更可信, 但如果不能有效排除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甚至会出现无用证据的现象。

新律师法对“三权”的扩张, 意味着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 案件的内容进一步公开透明, 律师的应对策略进一步缜密。为了适应新律师法“三权”的扩张, 检察机关应该从自身工作特点入手, 充分运用充足的人力和科技资源, 加强初查、技侦、协作三方面工作, 最大限度地固定好相关证据。

一是加强初查工作, 把固定证据的工作放在立案之前。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观念是把固定证据的工作放在立案之后, 而初查阶段只是把案件的情况摸查出个大概轮廓, 所有证据待立案后才详细收集。这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从律师法修改前的实践来看, 应该说是比较有效也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但律师法修改后, 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用经侦查机关批准, 就很可能出现第一次讯问刚结束, 律师就会见犯罪嫌疑人, 向其灌输新律师法的规定, 给犯罪嫌疑人一颗定心丸, 使犯罪嫌疑人在今后的讯问中产生对抗心理, 在言词上始终保持沉默, 增加讯问破案难度。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再沿用传统的侦查观念, 就有可以出现有些证据侦查机关还未调查取证, 早就被律师掌握了, 并采取防范措施, 使本来对办案比较有用的证据变得无用起来。因此, 面对新律师法修改, 检察机关应该转变侦查观念, 把办案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 在初查阶段全面掌握案件的整个事实和证据, 并制订周密的侦查计划、明确的取证范围, 有效的取证方法, 一旦立案侦查, 就立即组织足够的力量及时迅速地突破案件, 不给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周旋的时间, 减少不确定的事实和因素, 避免在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后更难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科技强侦, 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扩张, 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加不稳定、更具反复性, 但无论如何不稳定和反复, 口供在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动摇, 也是不容忽视的。从证据学上来说, 口供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尽管仅凭口供不能直接定案, 但口供是犯罪嫌疑人直接说明犯罪事实的言词, 办案人员可以从口供中发现和获取其他物证和赃款赃物, 使之与口供一起形成证据链, 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所以,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用, 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 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 强化侦讯效果, 努力获取证据, 想方设法加以固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科技手段, 利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固定变化莫测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目前, 我区的基层检察院都装备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这是固定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有力手段, 各基层检察院一定要高度重视科技设备的应用, 让科技的力量在办案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有条件的检察院, 要加快驻看守所职务犯罪特别审讯室的建设, 使之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起为固定犯罪证据提供双重“保险”, 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三是加强侦诉协作配合, 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新律师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影响不仅是在侦查阶段, 还影响到起诉阶段。特别是律师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扩张, 使律师对案件了解得更具体, 应对策略更具有针对性, 增加了起诉工作的难度。而且律师无需经任何机关和个人同意就可以对证人进行取证, 对证人来说是一种压力, 同样也难免增加证人证言的反复性和不确定性, 甚至如果律师不能够自律, 不遵守职业道德, 还可能会出现证人作虚假证言的情况。这“两权”的扩张, 促使侦查与起诉的关系更趋紧密, 以致侦查阶段起诉化、审查起诉阶段审理化, 甚至促成“侦诉一体化”。面对复杂多变的侦诉形势, 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 加强协作和配合, 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以证据确立事实, 以证据认定犯罪, 消除任何被律师可钻的漏洞和空隙, 巩固侦查成果, 完善证据链条, 确保办案质量。条件允许的检察院, 在立案侦查阶段就可以指定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阶段的承办人, 并提前介入, 从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角度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侦诉协作共同加强证据收集, 争取在起诉前收集完整相关证据, 尽量避免补充侦查, 缩短办案时间, 减少因办案时间拖长形成的更多不稳定因素。

摘要:律师法修改后,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我们从检察机关的实际出发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律师法修改前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对照, 提出解决的对策, 以裨益于司法实务。

律师党建工作汇报 篇8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

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突破难度加大

目前的贪腐案件的侦查模式仍沿用由供到证的模式,尤其在“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居最为重要之位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僥幸、对抗心理。在12小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沉默、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等形式与讯问人员对抗。即使在首次讯问中已作供述,但在后期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等给予专业意见,使嫌疑人对自己罪行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有了明晰的了解,又会动摇供罪的心理,出现翻供、反复的情况。如此,口供的“王者”地位势必遭动摇。

(三)言词证据的稳定性遭打击

除了前文所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出现翻供、前后矛盾外,证人作证的稳定性也将减弱。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出于控辩双方不同的调查目的,对于同一个调查对象,可能会出现证言前后反复、矛盾等情况,这将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另外,反贪案件的证人与嫌疑人往往是同事、朋友等关系,其不仅仅只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业务关系以及企业声誉等,其可能会故意逃避这种侦查机关以及辩护律师的多方取证,这对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了难题。

(四)控辩双方获知的信息不对称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调查取证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就公开化、透明化,除了卷宗材料外,其他的物证、书证、证人辩护律师均能接触到。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该将掌握的证据情况(除了法定应告知的事项外)均告知侦查机关,这就导致控辩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进程的掌控,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反贪工作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对策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还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反贪部门应充分利用此挑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拓展办案能力,增强办案能力。

(一)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积极转变侦查理念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其诉讼地位与侦查部门是平等的,侦查部门应正视其权利及作用,改变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畅通与辩护律师沟通的渠道,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获知其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材料,调整侦查方向,掌握侦查节奏,提高侦查效率。

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侦查部门更应要改变现行的侦查理念,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依法规范执法,重视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理念,办案中坚持先查事再找人,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办案思路,以证促供。

(二)前移工作中心,周密部署初查

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对于线索能否成案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辩护律师无权介入初查,无从获知初查的对象及方向。因此反贪工作应将工作中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查询、审计、鉴定等侦查手段,巧用化妆侦查、跟踪、盯梢等秘密侦查技术,借用工商、公安、纪检、街道等外部力量,尽可能收集涉案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有价值的信息,不断调整方向,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成案的关键证据,为立案后12小时的讯问提供详实的信息材料,为侦查部门掌控侦查主动权奠定基础。

(三)注重效率,合理运用风险决策,快侦快结

保证侦查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反贪办案中,虽然相关人员未到案或未供述,但是经过初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以及基本证据材料,可根据风险决策原理,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出其不意,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攻破其心理防线,增强第一次讯问的效果。为了减少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给反贪工作带来阻扰,反贪部门应整合侦查资源,合理调配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必要时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罪名把握、搜集证据进行指导,快速查清全案,搜集证据,并及时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强化证据意识,增强证据证明力

首先,偵查部门应加强外围证据收集意识,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措施和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在职务犯罪案件无犯罪现场可勘察、犯罪手段智能化发展趋势下,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如邮件、已删除的电子文件等。侦查部门应认真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或印证言词证据,或将“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其次,充分利用反侦查,收集再生证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言辞证据不稳定,而反侦查活动也会随之增多。在反贪案件侦查中,应密切关注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实施转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打探案情或阻碍侦查活动等系列反侦查活动,并注意搜集这些再生证据,以补强原生证据,发现新的侦查对象和方向,增强突破窝串案能力。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

一要完善反贪信息资料库,除了现有的线索及案件资料库,还应增加行贿人信息库,完善基础信息材料的收集,加强归纳、分类,应用信息检索,不仅可为在查的线索或案件提供基础信息,还及时突破窝串案,发挥信息引导侦查的作用。二要加紧完善公共信息的资源共享机制。尽快建设信息联网,引入工商资料、人口信息、银行、电信、房产、车辆等信息资料的查询通道。三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灵活适用偷拍、定位、监听、监控、测谎等技术手段,善于提取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犯罪信息,获取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以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获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的直接证据,更能提高追逃工作成效。

(六)加强与律师及其主管部门联系,促进律师依法规范执业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增强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心理,我们可利用此依赖心理,由辩护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认罪伏法。因此要建立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即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助其逃避侦查、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对辩护律师滥用辩护权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的管理,对于涉嫌犯罪,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以监督促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反贪队伍建设,优化反贪队伍专业结构

要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挑战,最基本的就是要提高反贪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侦查能力。一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初查能力、讯问能力以及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熟练掌握录音录像以及其他技侦仪器的操作技巧等;二要加强侦查谋略的研究与应用,改变过去的车轮战、时间战等侦查思维,强化心理战术、场景设置、讯问人员“黑、白脸”搭配、化妆、跟踪等侦查策略的运用;三要构建反贪队伍多层次的知识结构,打破单一的法律知识结构,积极丰富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多学科结构,提升侦查技能。

[参考文献]

[1]李振先.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2(03).

[2]宁洁.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2(04).

[3]黄明冠,陈柳.职务犯罪侦查中侦辩博弈新审视——反贪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策略思考[R].宝剑网.

[4]李法宝.新刑诉法使律师刑事辩护获四大保障[R].正义网.

[5]孙谦,童建明.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J].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6]余为青.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权证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3).

上一篇:泰坦尼克影评下一篇:话说考研总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