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2024-09-0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共7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1

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依凭大自然所赐予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地理条件,世世代代,不断摸索总结,创造、培育出无数名扬四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这些名优特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不仅是一个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大经济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这类名优特产提供保护。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相互争管辖权,导致重复保护,使企业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志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产地标志的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提及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者诸如“„„制造”之类。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一条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保护对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原产地的保护措施,即成员国应当在进口时对假冒原产地的商品予以扣押。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框架内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成果之一是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称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但是,由于其保护条件严格,保护水平过高,成员人数有限。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为建立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多边条约进行准备。在1974年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国际局草拟了一份准备提交给1975年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草案。草案试图为国际注册中的地理标志确立一个新的定义,新定义宽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含义。由于当时正在准备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也在修改的计划之内,因此,草案的研究工作没有进行下去。在《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小组”准备了一份提案,拟将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和

1产地标记保护的新条款纳入巴黎公约。上述提案成为修订巴黎公约的基础提案,在该提案中,WIPO国际局为1975年会议准备的草案中使用的术语,包括地理标志,曾获得通过。该提案虽然曾达成共识,但是在外交会议上从未被充分讨论过,一直是一个草案。

199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考虑过建立一个新条约来处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现状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保护范围有限,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的可接受性有限,给人的感觉是唯有建立新的世界性条约才能克服存在的问题。为了制定对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有吸引力的条约,这才引出了以“地理标志”的概念代替“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两个概念。新条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缔约方应当有选择地理标记在其来源国的保护方式的自由,另外,新条约应当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其演变成通用名称,并且要确保保护的有效实施。专家委员会讨论了三个问题:

1、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什么?

2、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的条件、内容和实施保护以及解决争端的机制;

3、是否应当有一种国际注册制度?如果应当有,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专家委员会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共同立场,也没有召开任何进一步的会议,所以建立新条约的工作没有继续进行。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定第22条-24条,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指出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并对地理标志特别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但是,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此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2002年11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九次会议,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地理标志的判断标准进行讨论。在这次会议上,以欧盟及其成员为一方,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另一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欧盟方认为,专门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优于借助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前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美国方反驳强调,两者都是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同时,美国方攻击欧盟的制度内外有别,对其国内实行注册制度,非本国的地理标志则无法利用该制度。欧盟方起初强调对外国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得到保护,继而又承认可以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得到保护。在争论的过程中,古巴、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代表也发了言,强调两种保护方式都是TRIPS所允许的。日本的代表则保持沉默。由此可见,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论争,实质上是各国经济利益之争,期望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

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显然是以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为基础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偏离了里斯本协定:

1、里斯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指明某产品来源于某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以外的标记,如非地理名称或徽记,未被涵盖。但是它们都可以构成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2、里斯本协定要求有关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TRIPS协定要求地理标志覆盖的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看法: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都是在贸易中表示产品来源的标志。但是,产地标志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不能表示该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它相当于国际贸易中所说的货源标记,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属于贸易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正因为如此,GATT才专门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名称是较早受到保护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地理标记,但是,由于里斯本协定规定的保护条件严格,保护范围有限,所以采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多。WIPO虽然曾经做过努力,准备建立一个以“地理标志”包容“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新条约,但是,并未取得一致意见,仅仅是一个设想而已。被WTO所接受并确定下来的地理标志,是一个以里斯本协定所确定的原产地名称定义为基础,并在保护条件上有所放宽的概念。因此,今天我们讨论

2这个问题,必须以TRIPS协定第22条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的概念为基础。

(二)地理标志权的性质

这是笔者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自造的一个名词,用以指称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注册所享有的权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为自己管辖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一个主要辩解理由是,原产地名称或者说地理标志是公共财富,而商标权是绝对的私权,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是将公共财富变成一种私权,是不公平的。其实,这是对公权和私权的一种误解。一般认为,私法上规定的权利,或者说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为私权,而国家及其各级机关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权力属于公权。一种私权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人,单个的组织,也可以是单个人或组织的集合,如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们不能因此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公权。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与此同理。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注册人个人对地理标志的垄断。如果注册的是集体商标,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是集体的成员,如果注册的是证明商标,虽然商标权归某个组织,但是,使用商标并享受商标保护利益的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所以,用商标权是私权,通过商标保护地理名称会造成不合理的垄断的理由不成立。

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倍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完全解决的问题。尽管TRIPS协定以一节的篇幅作了规定,各国在保护方法甚至地理标志的定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曾经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三种:

1. 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

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要在商标使用管理章程中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和技术标准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的组成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保护方式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志的一个类别的特点,可以比较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的关系,而且可以利用现有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比较方便地在其他国家(地区)取得保护。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这种保护在历史上是不断发展的。最初能够禁止的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巴黎公约最初的规定)的行为,后来发展到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对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基础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法官要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界定系争地理标志的关键要素,诸如生产地域、源自地理标志指示地域的特定质量,以及地理标志的声誉。另外,法官在判决时还必须对引起争议的地理标志是否在其商品的地理来源方面正在误导该国公众作出判断。因此,地理标志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进行保护时可能出现的困难与不需要注册程序之便利正好互相抵销。地理标志的受益人可能会发现,注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做法,体现出胜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优越性,尤其在执法方面。但是,即使在采取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补充手段,例如,我国商11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著、陆贺本译《地理标志的定义》,商标通讯2002年第12期。

标法即从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于含有虚假地理名称标志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6条)

3. 专门法律保护

一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这种保护方式又可细分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基本差异在于,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域的关联比地理标志更紧密。原产地名称的产品质量或特性取决于原产地,而就地理标志来说,如果商品具有某种质量、信誉或某些其他特性,只要有一个取决于地理原产地的标准就足够。与原产地名称相比,地理标志商品的原材料生产和产品开发无需完全位于特定的地理区域。二者的相同之处是二者的法律保护都基于公法行为,一旦涉及生产者代表的行政程序和政府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该法律便开始实行。通过行政程序,法律对有关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重要参数作了法律规定,如相关产品、使用条件、生产区域和生产标准。这种保护方式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寻求保护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的优点是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法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代表。法国的这种保护方式是由其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历史决定的。为了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法国政府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INAO),其主要职能就是确定使用“经检测”的原产地名称和“优质葡萄酒”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条件,并对使用受保护名称的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

1992年欧盟通过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条例》,通过注册对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但是,该条例只在欧盟内部实行,对非欧盟成员国不给予这种保护。欧盟及其成员认为,专门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优于借助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前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则指责欧盟的制度内外有别,并且认为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有效保护地理标志。

除以上保护模式外,有的国家采用对不同产品的地理标志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给予保护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依据该法进行注册保护。除葡萄酒之外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则依据《商标法案1995》通过注册证明商标保护。

4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系根据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制定的。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明确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之中,从此,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到2004年5月,商标局共批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110件5。

在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30日制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2323同注1。参阅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参阅原琪《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3年第10期。范汉云《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华商标2004年第10期。

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有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制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局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指出该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主管机关通过媒体大力宣传原产地标记保护的意义,甚至说加入WTO之后,不进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在国际上就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一时间,似乎要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地方名优特产,惟一的办法就是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商标法》,明确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标记的认定保护工作不但没有停止,而且有了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定注册的原产地标记据说有110多个。

这种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法律、规章对同一种经济关系进行分别调整的做法,是我国所特有的。澳大利亚虽然也通过特别法和商标法二种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是,在那里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被明确划分了的,大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不会发生冲突。我国目前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带来许多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重复保护所造成的权利冲突、提高保护成本和著名商标被淡化的问题。

1. 重复保护,增加成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认定和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域产品”,有许多是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甚至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例如,贵州茅台酒早在八十年代就被国家商标局作为特例核准注册为商标,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其所蕴涵的商业价值无可限量。就是这样一个驰名商标,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给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而且划定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茅台酒股份公司生产车间及新建区域约

7.5平方公里的范围。人们不仅要问,这样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除了增加企业的负担以外,有什么意义?据报道,已经取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四种中国名酒中,只有绍兴黄酒是由当地众多生产者共同使用,其他三种所划定的保护范围都非常狭小,实际上仍然是由创出牌子

6的企业一家独享。而绍兴黄酒在此之前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为证明商标。这说明对四种

名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实际上没有意义。这一问题在其他商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样存在,如库尔勒香梨、兰州百合、原阳大米等都是已经取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再申报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这种重复保护,不但严重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而且必然增加经营者的保护成本。从保护效果上看,不会是1+1=2,很可能是1+1<1。

2.造成原产地标记的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淡化驰名商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一部分地名被注册为商品商标,有些地名商标已经成为中外驰名的商标,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东阿阿胶。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商标,但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定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按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为商品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的甚至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不同部门的重复保护,人为地造成二种权利的冲突,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如,2002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6 刘国奇《原产地域保护是把双刃剑》,中华商标2002年第8期。

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东阿阿胶”被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东阿阿胶、福牌阿胶和东阿镇牌阿胶都纳入“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东阿阿胶集团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早在1978年,他们就在阿胶产品上申请注册了“东阿”商标,由于其产品质量好,在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二十多年来,消费者看到和认识的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集团生产的,东阿阿胶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东阿阿胶集团创造的。因此,不应当将“东阿阿胶”作为原产地标记保护。显然,在“东阿阿胶”作为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后,已经驰名的“东阿”阿胶商标面临着被混淆和被淡化的威胁。这种搭驰名商标便车的原产地标记保护,能否起到保护传统名优特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令人怀疑的。

四.解决的思路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上的冲突问题有二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种是统一由商标注册机关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另一种方案是通过制定单行法,在农业部设立一个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负责对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如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其他地理标志的保护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第一种方案的好处是可以保证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性,缺点是商标局的力量有限,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迅速推广和注册后的监督管理。第二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于农业部对农业的管理力量和科技力量,迅速推广茶叶、中草药等重要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并可以有效加强后期监督管理,缺点是可能产生重复保护和权利冲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和协调机制解决。考虑到我国许多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推动,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方案。

至于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笔者认为其没有法律根据,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1. 由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管辖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工作没有法律根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地理标志进行认定保护的根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施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这二个规定都是经局务会议通过的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其第一条中指出的制定根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所指出的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该法并没有授予商品检验部门(即后来的出入境检验检役局)认定和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已经被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通过,200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宣布废止,《条例》明确规定,商检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申请人发放货物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标记,而且条理明确规定货物原产地是指货物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并没有对产品质量、特色的要求。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是为了服务于国际贸易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无关。从上述分析可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役局作为执法根据的二个《规定》中关于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认定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

2. 按照《立法法》,行政规章无权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进行规范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2

[关键词] 地理标志 问题 对策

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地,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商品来源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性价值标志。这种商业性价值标志所标示的产品是同类商品中的名、优、特、精产品。我国需要保护其地理标志的商品比比皆是。自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护地理标志以来,地理标志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效果开始显现,个别地方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如哈密大枣地理标志获得注册保护后,销售价格由过去每公斤30多元上涨到130元,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各地假冒情况明显减少,市场占有率、销量明显增加。但面对我国众多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上面提到的只是初见成效的个别案例。从资料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急待解决。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深入,我国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被作为商品通用名称造成地理标志的淡化

商品通用名称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没有使用的地域性限制,任何人在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当地理标志过于驰名而没有保护,或者被滥用过渡不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就会造成地理标志被当作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我国有许多历史悠久响誉中外的地理标志就被当作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大理石、龙井茶、哈密瓜、安徽宣纸、漳州芦柑。基于地理因素而独具特色的产品,一旦地名与特色产品名被当作一个整体,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性便丧失,任何人的使用都不会受到限制。

(2)地理标志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造成地理标志的垄断

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由某一地域内的相关经营者共同拥有,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来源地。而普通商标注册后便成为注册人的专有财产,由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主要用来区别相同商品的不同生产经营者。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都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地理标志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地,而普通商标主要表明商品来源于何人。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尽然人为地采取手段以达到专有地理标志的目的。“水井坊”是四川全兴股份公司的商标,2001年12月水井坊酒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其保护范围为:以成都市水井街、牛王庙、土桥为核心,包括成都市府河、南河的交汇处及延伸区域。为达到独占“水井坊”地理标志的目的,全兴股份公司下属的水井坊公司已经将这块地皮全部买下。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人实际上为同一人,显然背离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宗旨。

(3)地理标志被滥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地理标志是一个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标志。借助地理标志可以使消费者对同类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地理标志被任意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五常大米”原产于五常市安家乡,现在整个五常市乃至绥化地区生产的大米均自称为五常大米。甚至A地经营者为了利益注册使用B地地理标志,非但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难以达到,还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

(4)地理标志所标识商品质量下降造成地理标志自身价值减损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是同类产品中的佼佼者,其生产加工应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但我国许多企业为追求眼前利益,不但不重视技术投入以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而且一味扩大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和特色。

2.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地理标志管理的双轨制,增加了管理成本,造成管理的混乱

依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和管理;依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给予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管理的这种双轨制反映出我国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长项,急需给予保护,各部门都在争管理权限,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2)地理标志的管理、引导力度存在明显的地方性差异

目前,我国浙江、山东、陕西、四川、河南、新疆、湖南、江苏、宁夏、青海、吉林、广东、河北、黑龙江等省份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对其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因而这些省份的地理标志注册数量多,地理标志使用效果好。如浙江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浙江省的“绍兴酒”,到2007年6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最多的省份也是浙江,已有63个之多。相对而言,其他省份这方面的工作略显逊色,有些省份至今还没有申请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短,对地理标志开始登记,注册,授权的积极保护历史更短。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总体上看可以概括为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缺乏基础性的数据资料,管理水平低缺乏经验。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协会发展滞后、企业追逐短期利益、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的原因。

1.地理标志是一种蕴涵巨大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标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擅自使用、滥用、冒用、独占地理标志无非都是为了利益、为了生存、为了竞争。但这种使用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2.我国相关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商标法》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己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但对县级以下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限制性规定。

3.地理标志知识不够普及

我国民众特别是工商业的许多经营者对地理标志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货源标记、商标、地理标志混为一谈。许多经营者没有树立起保护自己所处地域地理标志的意识。

4.商业道德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理标志作为蕴涵巨大商业利益的标志,经营者为了个人利益往往不顾商业道德的约束,而假冒,擅自使用,甚至独占地理标志。这时候就需要加强商业道德建设。

5.地理标志在我国受保护的历史短,管理不力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短,迄今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蕴涵量丰富,但对它的保护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6.我国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一般情况,地理标志是由专业协会、集体组织或者对产品质量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授权给具备使用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并监督使用者的产品质量。但由于目前我国该类组织发展滞后,有些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就由地方政府充当,造成政府职能的越位。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地理标志管理保护中的作用非常大,其发展滞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服务功能,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

三、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社会危害性大,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立法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首先,通过立法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及标记符号。其次,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对地理标志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方式,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条件、程序,使用规则;注册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侵权及其例外;法律责任等问题。

2.加大宣传工作,加快人才培养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基本知识的宣传,使地理标志的自发使用转变为注册后的保护性使用,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其次,地理标志保护专业性很强,需要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快人才培养,有助于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3.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蕴藏量的基本信息尚属缺如。因此,我国应开展地理标志的普查工作,掌握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把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总体状况,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基础性资料。

4.明确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由两个机关行使地理标志管理权,造成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混乱、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冲突等严重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我国地理标志的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权,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高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

5.大力发展我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强化其职责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见显著。因此,要加强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一方面,强化对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的分类指导。另一方面,强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和监督功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核心问题是保证并提高产品质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敖瑜:《“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

[2]《全国地理标志工作研讨会在新疆召开》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242&bm=sbyw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39

[4]王笑冰:《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5]杨忻李淼:《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1月,P202

[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P760

[7]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写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第323页

论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篇3

关于TRIPs协议下论我国地理标志[1]的商标保护

作者

高凌华

摘要

TRIPs协议要求各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的保护,我国适应TRIPs协议而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通过对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提出了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的合理保护问题。

关键词: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商标 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更加彰显了我国如此灿烂的文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作为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地理标志附着着商业利益,它可以推广特定地区的商品。所以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应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①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2]在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方面,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作为领土原则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标志可以在一个国家被认

1为是地理标志并受到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同一地理名称却可能被认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②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便要通过双边协议[3]和多边协议[4]。而多边协议中的TRIPs协议是较它以前的几个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更强的一个。

一、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③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如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达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这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作商品名称的禁止。又如,非法国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此情况下,地理标志便会被禁止用作商品表达。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1、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

2、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二)、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我国新商标法第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来源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亦适用本条以上三款。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也会误导公众呢?郑成思教授对此做出了解释:如果英国剑桥的陶瓷商品在新西兰消费者中较有名气,这时一家美国波士顿的厂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兰销售,商品包装上表明“坎布里奇”陶瓷。“坎布里奇”实实在在是波士顿地区的一地方,英文却正是剑桥的意思。这种标示法,显然会使得用惯了英国陶瓷的新西兰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

不是来自美国的坎布里奇,而是来自英国剑桥。④郑成思教授的举例解释,清楚得讲明了此种难以理解的情况。由此可见,此款是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显示了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周全。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阐述。

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从80年代的两个案 例讲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他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8年12月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5]

(三)《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三、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商标的作用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而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所以,地理标志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大家自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大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自青岛。但是,现在青

岛啤酒集团公司又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用“青岛”这一块商标作大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一种危险的决策,无疑是饮鸩止渴。因为,使非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用,长期如此滥用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多少年后,又有多少人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用,从而使这一由多少代人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有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① 李永明,《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② 原琪,《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工商报》2001年09月20日第B08版

③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④ 同上

⑤ 杨一平,《地理标志现有保护途径》,《中国工商报》2001年09月20日第B08版

⑥ 谢冬伟,《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华商标》2001年第5期

⑦(美)ROBERT STOLL 汪泽译《TRIPs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中华商标》2000年第3期

注释:

[1]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TRIPs协议的用语,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用语是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它们含义基本相同。

[2]此中文系郑成思教授翻译。

[3]如法国和南非1930年签订的《Crayfish协议》、欧盟和澳大利亚1994年的酒类协议。

[4]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班级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4

本学期我继续担任二年级(2)班班主任工作,上学期通过班规的实施、星级作业评比,学生的进步很明显,在这一学期中,为了使学生得到更大的进步,为了让班级充满活力与创新,我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

二、班级概况:

本学期本班人数为38人,男25人,女13人。其中女生总体上比男生学习认真,由于班级中男生居多,这就要求老师在管理中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三、工作重点:

1、结合晨间谈话、队班会加强班级管理,树立班干部的威性,在班级中树立榜样。

2、加强班级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关键要抓好班级的纪律,因为纪律是成绩的保证。要抓好纪律关键在教育好后进生。

4、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素质、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心中有他人的意识。

5、成绩、表现好的学生要经常鼓励,既要肯定成绩,也要不断督促,使他们不断取得进

四、具体措施:

(一)、因材施教,做好培优转后的工作

1、重视尖子生的培养

(1)、对尖子生加强培养,发掘其潜力,设计更多的弹性问题,让心有余力的优秀生留有扩展延伸知识的机会,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多方面了解学生的兴趣特长,因势利导,鼓励学生参加校兴趣小组。

2、重视后进生的转化

(1)、对于后进生,教师要多倾注些关心和爱心,耐心辅导,谆谆善诱。给他们创造表现机会,鼓励他们的信心和勇气。采取“一帮一”,“众帮一”等措施,给后进生创造一个温暖的集体氛围。

(2)、对后进生进行经常不定时地家访,目的是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把学生的在校表现告诉家长,同时了解学生的在家表现。

(二)、做好劳动、卫生和安全教育

1、要求学生积极参加家庭中的劳动,让学生真正做到自己能做到的事自己做。

2、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工作,要勤洗头,勤洗澡,保持衣服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教育学生认真做好值日生工作,保持班级的整洁。

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利用早会,班会,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安全须知》和《小学生自我防范安全常识》。利用班刊出有关安全、防火有关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4、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班级安全防火公约,教育学生不玩火,不放鞭炮,不能随便到江河游泳,不做危险动作,上学和放学路过马路注意交通安全。

(三)狠抓班集体建设。

1、培养—支守纪、责任感强、素质高的班干队伍。(1)进—步完善班干部的组织队伍,选拔品学兼优者充实班级,培养自我管理和管理他人的能力,形成表率,当好班主任的好帮手。

(2)每两星期召开班干部会议一次,严格要求。做到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反馈处理。

2、创建班级窗口工作,开展读书、读报活动。选举图书管理员,制定好图书管理体制,让学生在有序的借阅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有借有还,有损必赔”。

(四)、规范常规管理,制定班规,班级公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班级管理除了讲民主外,还要讲法制,也就是制定班规,让班级管理有法可依。这学期期初,我初步制定一些管理要求进行实施,当然那不是很成熟,班规的制定还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的,我会在实施中发现更好的方法对班规进行修改。

1、准时到校,佩带红领巾、校徽,衣着整洁,手指甲剪干净,课桌整理好。

2、合理安排晨读时间,每逢周一、周三早上学会一首古诗并背诵课文。

3、认真做好每天的卫生值日工作,放学后及时关好门、窗、灯,并按时回家,不在校内校外逗留、玩耍,不玩电子游戏。

4、听课专心,积极思考问题,每节课至少举手一次,认真完成各项作业,字迹清楚端正,不拖拉。

5、认真上好每一节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老师不在更要遵守纪律,不喧哗、说笑、打闹。

6、整队做到快、静、齐,做操时,动作要标准到位,节奏正确,集会时遵守会场纪律,不喧哗、吵闹。

7、课间及午休时间提高安全意识,不做危险游戏,不追逐、打闹。

8、见到老师主动打招呼,与老师交谈态度诚恳,同学之间团结互助,不说脏话、粗话,不打架,不骂人。

9、保持小学生良好形象,不在课桌或墙壁上乱涂乱画,要爱护绿化,注重环保。

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5

第1题、从十八大至今,中央一直强调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整合对内对外事务。(判断题)A:正确

第2题、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判断题)A:正确

第3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有度有序利用自然,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判断题)(分值:2)A:正确

第4题、“生态安全”一词是20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首先提出的概念,是指生物的形态。(判断题)A:正确 第5题、生态安全指的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判断题)A:正确

第6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并未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五位一体”总体战略中。(判断题)B:错误

第7题、地域不同、对象不同,生态安全的影响因素和表现形式也会不同。(判断题)A:正确

第8题、生态安全会随着影响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判断题)A:正确

第9题、生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判断题)A:正确

第10题、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判断题)(分值:2)A:正确

第11题、总体而言,我国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生态问题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判断题)(分值:2)A:正确

第12题、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促进资源与能源的高效利用。(判断题)A:正确

第13题、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变化引起的各种极端事件表明,生态灾难足以影响民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判断题)A:正确

第14题、目前,我国生态方面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判断题)A:正确

第15题、我国政府采取按生态和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生态安全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有利于国家对生态安全的宏观调控。(判断题)B:错误

第16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出台,为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提供了重要遵循。(判断题)A:正确

第17题、为确保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顺利实施,必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整合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判断题)(分值:2)A:正确

第18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国家生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指标之一。(判断题)A:正确

第19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离不开技术支撑。(判断题)A:正确

第20题、国家生态安全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在国家层面注重顶层设计。(判断题)A:正确

第21题、找准兰州大气污染的“病根”后,兰州市确定了“以人为本、科学治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判断题)(分值:2)A:正确 第22题、兰州市为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优化,对老城区工业污染源采取了“改、停、关、搬”的措施。(判断题)A:正确

第23题、兰州市针对城市道路饱和度高、尾气污染重的现状,重点在“车、油、路”三个方面下功夫。(判断题)A:正确

第24题、兰州市重点从“治、管、控”入手减煤量、控煤质,大力调整了城市能源结构。(判断题)A:正确

第25题、为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兰州市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开展了兰州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对兰州大气颗粒物来源进行解析,为精准治污提供依据。(判断题)A:正确

第26题、对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判断题)A:正确

第27题、法治建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实现生态安全的必要保障。(判断题)A:正确

第28题、我国网络治理、空间治理、网络安全等问题都是由总书记挂帅。(判断题)A:正确

第29题、在我国西部地区,青海、青藏高原的生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植被形态被破坏。(判断题)A:正确

第30题、我国东部地区的生态安全问题往往集中在东岸沿海地带,比如说飓风、台风、龙卷风。(判断题)A:正确

第31题、目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是由下列哪位担任的?(单选题)A A:习近平B:李克强 C:李源潮 D:张德江

第32题、《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是在哪一年发布的?(单选题)A A:2000年 B:2001年 C:2002年 D:2003年

第33题、总书记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根本。(单选题)D A:经济安全 B:人民安全 C:社会安全 D:政治安全

第34题、影响生态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生态安全的维护显得尤为复杂,这指的是生态安全的哪项特征?(单选题)B A:整体性 B:综合性 C:区域性 D:动态性

第35题、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可能引发全局生态问题,甚至会导致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条件受到威胁,这指的是生态安全的哪项特征?(单选题)B A:战略性 B:整体性 C:动态性 D:区域性B 第36题、兰州市在进行大气污染治理中,采用了()机制创新。(单选题)D A:2大 B:3大 C:4大 D:5大

第37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在哪一年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单选题)C

A:2013年 B:2014年 C:2015年 D:2016年 第38题、英国伦敦大雾在()得到有效的改善。(单选题)D

A:20世纪50年代 B:20世纪60年代 C:20世纪70年代 D:20世纪80年代 第39题、总书记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宗旨。(单选题)B A:经济安全 B:人民安全 C:社会安全 D:政治安全

第40题、总书记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基础。(单选题)A A:经济安全 B:人民安全 C:社会安全 D:政治安全

第41题、总书记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为保障。(多选题)ABC A:军事安全 B:文化安全 C:社会安全 D:国际安全

第42题、总书记用71字总结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指的是();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多选题)ABCD

A: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 B: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 C: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 D: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 第43题、生态安全特征包括()、战略性。(多选题)AB A:整体性 B:综合性 C:区域性 D:动态性

第44题、为什么要把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多选题)ABC

A: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B:深化国家生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C:实现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D: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第45题、总书记指出,坚持()的方针,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多选题)(分值:2)ABCD

A:节约优先 B:保护优先 C:自然恢复为主 D:生态文化培育为主

第46题、生态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管理框架,有利于整合()等众多领域。(多选题)(分值:2)ABD

A:资源开发利用 B:环境管理 C:环境划界 D:生态保护 第47题、如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多选题)ABCD

A:加强国家生态安全法治建设 B:加快国家生态安全体制机制建设 C:建立国家生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 D:设立国家生态安全保障重大工程

第48题、如何加强国家生态安全的法治建设?(多选题)ABCD

A:加强立法工作 B:加强普法工作 C:加强执法工作 D: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49题、兰州市按照“()”的目标,从2012年开始,确定详细的年度计划,明确每年污染治理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治污工作科学有序推进。(多选题)ABC A:一年全面攻坚 B:两年初见成效 C:三年明显改善 D:五年彻底根治 第50题、针对国家生态安全治理,应转变哪些观念?(多选题)ABCD

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篇6

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在多边国际条约中,与地理标志有关的术语还包括 “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所谓货源标志,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是指任何用于标示产品或服务起源于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或某个特定地点的任何“表达形式”或“标记”。在《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对于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主要形成了四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货源标志包含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又包含原产地名称。第二种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包含货源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换句话说,地理标志是由货源标志及原产地名称共同组成。第三种观点认为,货源标志包含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同义。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地理标志包含原产地名称,但不包含货源标志。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结合TRIPS协议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中,第四种观点更准确地揭示了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狭义的货源标志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还是存有区别的,表现在:1.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除了标示产品的出处外,更重要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证明产品的质量、信誉等,而狭义的货源标志则不具有后者功能。2.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具有财产权属性,注册人可以享有专有权,可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该地域范围的经营者使用。未经允许使用地理标志,将可能构成侵犯特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而狭义的货源标志不具有财产权属性,不能被特定的主体注册,伪造货源标志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它们在象征产品出处、产品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方面具有共同功能。学术界通说认为,原产地名称必须是确切的地理名称,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用以证明地域的标记不限于精确地理专门术语。所以,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地理标志却可以具有原产地名称所不具有的其他特征,地理标志包含了原产地名称。

二、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有两种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一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获得保护;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确立的保护模式。而相关法条则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1.从《商标法》的整体结构来看,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是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从内容上看,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不得作为商标”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二是积极的保护,即准许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2.我国的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是由1999年8 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同时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建立起来的,尽管该规定使用了“原产地域”这样一个非常独特的概念,但是从对原产地域产品定义来看,实质就是原产地名称。

3.另外,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有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间接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禁止生产者和销售者伪造产地;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八条则规定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享有知情权,第五十条规定了对经营者伪造商品产地的处罚措施。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1.概念认识存在分歧,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需统一地理标志的概念。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对地理標志的保护上不同的法律文件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概念,诸如“地理标志”、“产地”、“原产地”。每个术语的含义和范围都不一样,因此,统一概念成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首要任务。究竟应以哪个概念为标准呢?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加入WTO,并成为TRIPS协议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走向国际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与TRIPS协议接轨,结合《巴黎公约》中对货源标志的保护,在广义的概念上采用“地理标志”这个概念,使之同时包括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从而取代相关法律中“产地”、“原产地”等的概念,更为适合。

2.两种体制、两套程序,会导致多方面的矛盾:(1)诸如近年来我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的地理标志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金华火腿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可能导致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注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这些不仅会影响我国对加入WTO的承诺,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参加新一轮WTO谈判。

如何协调两种体制间的矛盾?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四种模式:一是专门立法的保护;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商标法的保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四是通过混合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根据世贸规则,世贸组织只承认和保护每一个国家以法律、法规保护的事项,而对每一个国家在规章层面保护的事项则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因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应拿统一、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程序和保护办法应对WTO。

基于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明确应由《商标法》来承担,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注册管理地理标志,有利于防止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其优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看到了地理标志的工业产权性质,兼顾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联系;(2)主管机关统一,不致产生工作重复、不便,地理标志的审查与商标审查是一体的,尽量减少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与纠纷,符合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的要求;(3)也赋予了地理标志范围内的特定经营者一项积极的专属使用权,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这个做法还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同时可以利用国际注册快速、简便、省钱的途径;(5)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趋势。

总之,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作为WTO的成员、TRIPS的成员,在对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稍显滞后,需要在理论基础、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有待提高,从而更好地遵守TRIPS的义务、与国际接轨。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WIPO: 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 Policy, Law and Use, WIPO Publication No.489 (E), WIPO2001

{2}里斯本协定[M]第2款第1款。

{3}赵刚,浅谈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及其保护[J],商标通讯[J],1999(3)

{4}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范长军,郑及德,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J],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J],2000(8)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7

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金融统计基本情况

金融统计是指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其中贷款分行业、大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工作量较大的专项统计上,涵盖了农合行几乎所有贷款的几次不同分类(按主体、按投向、按规模、按类型以及专项用途等),上报濒度高、时效性强、工作量大、要求严格。从目前情况来看,基层农合行的金融统计工作仍存在诸多困扰,应引起重视和改进。现就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对解决思路提出一些建议。

二、金融统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农合行的金融统计体系不够完善。管理监督体制尚未健全,考核处罚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到位。总行相关部室虽然建立了应急管理,对支行也进行了责任管理,但从各支行情况看,统计管理体制仍不够完善,编报人员仍旧纷杂。现在金融统计工作者已经不局限于信贷内勤或主办信贷员,涉及人员已扩散至整个行业体系,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统计考核处罚制度,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来执行,在制定考核处罚制度时还需要解决对象、力度、形式、制度的落实等问题。而目前农合行显然还未达到这样的标准。

2、金融统计实用性差,使得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无论是数据

还是分析,金融统计对基层支行的实用性比较差,基层支行对金融统计的重视往往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不仅有些统计人员不安心于枯燥的统计岗位,有的支行领导在安排岗位时,也往往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设置岗位,并基本上以兼职为主,不愿把综合业务能力强、能独当一面的人员放在统计岗位,认为是大材小用,常常让新手、能力弱、年龄偏大的人去从事统计工作,严重影响了金融统计工作质量。

3、繁杂的现状影响金融统计质量。企业跨经营范围、主体与投向不一致、企业规模变化、行业主体变化、盘贷投向变化等因素会诱致金融统计报表出错。而这一些都需要一线人员能够临场判断,能够化“繁”入“细”,才能真正做好金融统计工作。

4、农合行的培训和检查力度还远远不够。通过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我们清醒地看到,新时期金融统计的要求已远非以前,要求信息能够自动化,并且差错率相当低。目前总行和各家支行能准确及时完成金融统计的人员较少,大量人员调动更使这项工作受到很大的打击。做报表需要人、辅导需要人、检查需要人、修改信息也需要人,能够按时造好报表已经是够顺利的了,更别谈去审核、去检查,同时基层信贷相关档案(尤其是报表)严重缺失,报表不留底已经成了通病,这不单单是考核或处罚所能解决的问题,培训和检查已成为金融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5、信息自动化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省联社针对金融统计平台的部分报表,对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贷款基础信息追加了一些补丁菜单,“金融统计平台”已经能够做到在综

合业务系统中自动取数,只不过基础信息严重残缺,取到的数据根本无法满足金融统计的需要。

其一是大量的贷款信息亟待修改。信贷部下发通知,要求修改贷款客户信息,从目前情况来看,收效甚微。究其原因,⑴是需要修改的量太大,要实行贷款信息自动化,几乎大部分贷款需要作出修改,而每修改一次的工作量等同于放一次贷款,信贷员来不及操作;⑵“统会关系”接轨性差、口径执行力差、统计实用性差、横纵间关系差、重复劳动严重等使基层统计人员对这项工作执行不力;⑶新兴金融活动对金融统计形成冲击,脱离了金融统计的本意,统计人员把握不准,抱着改错了不如不改的思想;⑷说归说、做归做,没考核不处罚我不怕;⑸是部分错误信息涉及考核,各支行观望心思严重;⑹统计职能不明确、统计部门分散,各级存在推委现象,也是执行不力的一个潜在因素。

其二是金融统计工作缺乏后台技术支撑。省联社的相关统计平台变动后,查询速度和查询内容有了明显的变化,方便和不便同时存在,虽然省联社不断进行改进,努力推广信息自动化进程,但针对金融统计的查询菜单仍然不多,而要求上报的报表又比较细,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统计,查询系统的变化,对当前统计工作带来较为直接的负面影响。基层支行缺乏后台技术支撑,手工操作是无奈而为之。

其三是信息不对称,金融统计意识尚未深化。农合行的综合业务系统框架是从90年代开始搭建,此后一直以加补丁的形式进行补充,但从最近几年的金融统计要求来看,已经明显跟不上形势。金融统计

一年一个变化,其中那怕是一个微小的其中项目的变动,往往会涉及全行的所有贷款或者所有存款,需要进行大量的手工统计。有些项目也能自动统计,只是前提是要对所有的补丁进行补充,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信息的不对称,多次的反复统计,导致基层工作者产生“统计疲劳”的心态,应付了事这一思想,已成为金融统计工作中的一个拦路虎。同时一直以来,报表是作为一种衍生事物来对待的,其基础是综合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前台怎么操作后台怎么做,报表造平就可以了;但现在统计工作则把信息作为一个主导的意识,后台要指挥前台的操作了,因此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统计手段就急待提高,金融统计意识急需改变和深化。

6、各类统计数据库尚未建立。有些统计人员对报表敷衍了事,对统计工作心里没底,而这个“底”,应该是指数据库,统计工作最怕的是人员调动,一旦调动经常会导致数据的缺失。怎么样的数据库是应该保存的、应该建档的、应该拿出来分析的,什么样的数据库才是有效的、完整的、具体时效性的,应该建立多大规模的数据库,具体有那些部门参与,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7、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存在重报表、轻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统计人员的最终成果只是形成厚厚的统计表,做好报表,万事大吉,而分析也往往是老生常谈、照搬照套,领导不要求,不愿意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统计成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几点建议

1、金融统计工作重心逐步从手工统计向自动统计转移。彻底摆

脱手工统计的局面。要在全行范围形成金融统计工作体系,各支行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力度,分阶段解决存在问题。

2、完善过渡时期的金融统计工作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体系、加强培训辅导、深入检查互审、制定考核处罚办法等。建立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尤其是岗前要进行培训、放贷要有监督(信息正确性)、月度统计要有复核、事后要有检查等等。

3、进一步审核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统计信息。其一是各职能部门坐在一起,拿出一个统一的方案,整合部室、整合口径、整合修改范围等等,修改的信息尽量做到全面完善,而不是改一二个内容,半吊子的工作取得的效果不会好;其二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水平,改错了不如不改;其三是审核和修改信息会占用较多人力,在布局上要有个统筹安排;其四是采取互审等方式进行检查,尽可能利用现有懂业务的人力资源;其五是后续阶段的稽查和辅导也要有统一的安排。这样才能有利于基层支行正确修改信息和后续工作开展。

4、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包括所有的信贷员、信贷内勤、稽核员、统计员等,进行全面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制度、报表要求、案例分析、牵制关联关系等等,培训要专业、连续、有效,可邀请上级领导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必要时还要进行考试等手段进行巩固。

5、对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以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是一个很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很广,就统计工作而言是越稳定越好。作为机关职能部室,对人事调动引起的断链,也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规范统计交接”、“定期返回原地”、“一带一帮”等这些从实践工作中摸索出来的经验,也应该加强推广,从而使我行的统计工作更加稳定。

6、加强后台统计技术支撑。这里需要一班懂业务懂电脑懂统计的人员组成后台技术力量,不光光是针对金融统计,对银监报表、对政府报表、对临时报表都要涉及,甚至一些报表只要点几下就可以上报。现在会计线这部分工作已经做得很好,而信贷线查询工作尚在起步,基层金融统计报表的后台支撑几乎为零。加强后台技术支撑,可以使信贷员从大量繁杂而低效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信贷业务中去。

7、建立相对完善的统计数据库。既要有人行口径,也要有银监口径,还要有内部口径,要有各期数据源,要能产生分析,要有完善的纸质和电子档案保存场所,要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只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专业的、长期的数据库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8、建立内部统计专刊,宣传和公布金融统计活动,一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宣传,另一方面鼓励对数据进行分析,撰写高水平的分析文章,从而发挥统计专刊的导向作用。

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省诸暨市大桥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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