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2024-08-06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精选9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1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23号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2008-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榕政综〔2008〕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梁建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 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陈为民(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国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汉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数字办主任)

林钟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江 海(市经委主任)

连国平(市国资委主任)

赵彦邦(市法制办主任)

杨 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张庆建(市口岸海防办主任)

林厚新(市贸发局局长)

潘丽珠(市财政局局长)

陈建新(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林 岑(市统计局局长)

陈学光(市人事局局长)

林敦龙(市工商局局长)

魏润水(市国税局局长)

李跃年(市地税局局长)

林 洋(市质监局局长)

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辛承安(市环保局局长)

阮孝应(市劳动与保障局局长)

朱光华(市物价局局长)

张献勇(市外经贸局局长)

林良云(市审计局局长)

郑云春(市房管局局长)

郑 勇(市教育局局长)

徐小榕(市民政局局长)

叶伦腾(市司法局局长)

郑建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 澄(市交通局局长)

吴建成(市农业局局长)

夏先鹏(市法院副院长)

齐家麒(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卫东(福州电业局局长)

吴裕禄(市供销社主任)

陈 燕(市广电局局长)

李振泰(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施敏华(市旅游局局长)

赵时可(市粮食局局长)

余作尧(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陈信平(市林业局局长)

陈梅良(市文化局局长)

关瑞祺(市卫生局局长)

黄琪生(市科技局局长)

潞 江(市委新闻协调办主任)

吴兴发(市药监局局长)

张文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刘加武(福州海关企业管理处处长)

汪其勇(福州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秦振强(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

蒋杰宏(福州市商业银行行长)

陈艳红(福州烟草专卖局副经理)

张 勇(福州邮政局副局长)

储成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总经理)

陈 巧(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总经理)

许海谋(中国联通福州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贸发局,与市整规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陈为民 市政府副市长(兼)

副主任:王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兼)

林厚新 市贸发局局长(兼)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研究部署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开展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承办和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2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117号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榕政综〔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加强对市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规范、文明、整洁、有序的渣土运输秩序,有效推动全市渣土运输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升我市人居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陈为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政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希治(市政府副秘书长、支前办主任)

张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成员:李月健(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伟贤(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夏钢(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罗蜀榕(市建设局副局长)

黄木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松(市土地发展中心副主任)

赵炳荣(市环保局副局长)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汤明辉(市房管局党组成员)

吴亚镛(市科技局党组副书记)

胡道坦(鼓楼区政府副区长)

何长嘉(台江区政府副区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3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118号 【发布日期】2008-06-22 【生效日期】2008-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福州协调工作小组的通知

(榕政综〔2008〕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福建电子口岸建设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08]66号》精神,确保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福州地区拓展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优化我市口岸大通关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福州协调工作小组。现将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梁建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许用贵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张庆建 市口岸与海防办主任

朱汉民 市政务信息中心主任

成 员:罗恩平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 瑾 市口岸与海防办副主任

黄木基 市财政局副局长

潘 啸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邓 坤 市港务局副局长

丁海娃 省口岸与海防办机场处副调研员

江良荣 福州海关数据分中心主任

黄 斌 福建检验检疫局法综处副调研员

潘 曦 福建边防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

王玉宝 福建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刘少华 福建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 敏 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资讯部经理

许利群 福州国际航空港候机楼管理公司副经理

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系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小组办公室,根据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组织、实施福州电子口岸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口岸与海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口岸与海防办副主任黄瑾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与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4

阎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成员单位,驻区军工单位、各社会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西安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阎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阎良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

—2—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

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7〕12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加快诚信西安建设,着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强化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全市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3—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稳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

——坚持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在全市实现各级各部门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确保能够及时报送、接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全面互联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信息的网络化查控和协助机制全面建立,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显著增强。2017年12月底前,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高效运行。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监督惩戒机制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4—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权益类交易中心等金融机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2.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应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5—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作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编办)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6— 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政协办公厅)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西安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责任部门:西安海关)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市食品药监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对其市场准入资格作出限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限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2年之内不得参加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类、慈善类奖项评选,单位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2年之内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的评选,个人已经取得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应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应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8—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交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农林委)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9—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交通局、民航陕西安全监管局、西安铁路局)

2.住宿宾馆饭店、高消费旅游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旅游企业内高星级宾馆饭店消费实行限额控制;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市旅发委、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3.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4.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依托省法院和省公安厅建立的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10— 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宾馆住宿信息,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及时接收关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查询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11—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交换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和推送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同时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信用工作统一部署,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将其列入部门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依法实现信息交换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程建设、房管、财政、金融、税务、旅游、工商、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12—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与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对接,建成覆盖全国、涉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各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及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推进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市法院及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建立各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3—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制作法律文书。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加强名单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整、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信息的屏蔽。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屏蔽失信名单信息,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单位更新推送。

5.惩戒措施的解除。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14— 6.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信息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促进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各级党委政法委是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联动机制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建立执行联动和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在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等工作中配合不力的,以及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追责。

2.落实综治考核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综治办、省法院下发的执行工作综治考核《实施细则》,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综治考核内容,将各级各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网络查控机制建设及联合惩戒等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设定相应考核分值,促进形成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3.追究干扰执行责任。认真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15— 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法院《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党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要做好表率,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要牵头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全市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确定机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市信用办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责任

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分解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及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将其纳入本单—16— 位行政管理事务中,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三)强化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在人员、物资、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深化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建设,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联合惩戒工作,确保全市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如期全面运行。

(四)加强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媒体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等平台或场所,依法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曝光力度,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不断优化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信用西安、法治西安、品质西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5

导小组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乡直各单位:

为扎实有效开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营造群众满意、基层满意、企业满意、外来投资者满意的良好氛围,着力打造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把旧屋基建成罗平县落实政策最好、效率最高、服务最优、诚信最佳的软环境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现将成员通知如下:

组长:张培中(党委书记)

副组长:杨画(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杨家良(党委副书记)

成员:韩林(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赵海周(政府副乡长)

王舒(政府副乡长)

方德权(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庞建兵(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廖云良(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刘德才(纪委副书记)

王家祥(财政所所长)

熊明武(司法所所长)

李忠良(企业办主任、安监站站长)

张仕云(劳保所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乡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

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投诉受理、情况调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庞建兵兼

任。

中共旧屋基彝族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机构经济管理软环境建设通知抄报:县委办、政府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粮油高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2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粮油高产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粮油高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 长:张昌平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福寿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绍军 省农业厅厅长

檀云坤 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成 员:程建国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周世举 省科技厅副厅长

孙婷婷 省财政厅副厅长

姜绍丰 省农业厅副厅长

陈则生 省供销社主任

翁伯琦 省农科院副院长

林文雄 福建农林大学副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姜绍丰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7

系领导小组通知

学校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经我校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体系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领导。

组长:吾买尔〃克来木

副组长:宋周玺、吾买尔〃牙森

成 员:阿不力孜〃吾甫尔、买买提〃司马义、吾买尔〃阿力和各级指标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阿不都吉力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通知等工作。

尉犁县第五小学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8

按照联社要求,XX

一、组织领导

网点设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 成员:XXX、XXX 职责: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制定灭火及疏散应急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负责现场灭火和对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配合开展消防管理工作。

网点设立义务消防队,成员XXX、XXX、XXX、XXX。

二、网点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网点消防工作相关的制度;(二)制定网点消防培训、演练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消防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四)对网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五)负责网点各类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六)协调、解决网点消防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网点义务消防队成员职责

(一)负责监督办公区各类电器、设备、照明、空调、机具电源的及时关闭,负责监督消防通道的畅通,监督禁烟制度等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负责责任区各类消防、应急、急救设施器材的管理,各类设施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篇9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89号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2008-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的协调机制,规范全省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 刘永富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 梁明远 省高级法院院长

乔汉荣 省检察院检察长

李志勋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绪胜 省工商局局长

盛占省 兰州海关关长

武卫东 省烟草专卖局局长

成 员 王 俊 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南明法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宗锋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其寿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冀平兰州海关副关长

周孝贤 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加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烟草行业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烟草行业打假打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卷烟打假打私专项活动;表彰奖励打假打私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卫东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烟草打假打私工作的组织领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廉政教育片《越界》感悟下一篇:最新工商行政管理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