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研究

2024-09-11

犯罪研究(共8篇)

犯罪研究 篇1

——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经济法1001班安燕龙3102102015 摘要:不良传媒对犯罪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人受电视剧,电影,和动画片的影响,按照里面的故事情节进行行凶杀人,处理尸体消灭证据,等等,给社会安全和犯罪防治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关键词不良传媒社会安全犯罪防治净化环境

我们重点说以下不良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特点

我们学马克思学了这么多年自然知道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顺乎历史潮流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的不良传媒,对社会进步起着阻碍作用。有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则会诱发犯罪。

不良传媒会改变青少年长期受社会化教育、培养而初步形成的良好社会化倾向,而认同反社会行为,以致走上犯罪。有一学者把社会变化比作青少年的一所特殊学校,认为吸收社会文化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不良传媒以反社会规范为主要内容,与正面的社会教育背道而驰,而且以大肆鼓吹和美化反社会行为而取悦青少年,如果长期受到这种不良传媒的刺激和感染,不仅会淡化青少年受社会化教育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还会使他们已初步形成的原有良好品德、兴趣与需求结构发生变异,认同不良传媒所渲染的内容,价值取向出现错位,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主导文化与不良传媒的不同影响主要有:在人生观上,主导文化提倡先进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人生价值观。培养青少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良传媒则是大肆宣传无政府主义和享乐主义人生观,主张“人生在世,及时行乐”的处世哲学;在集体观上,社会主导文化倡导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宣传守纪律、爱集体、讲文明和遵守社会分工,按社会需要自我设计社会角色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不良传媒则渲染以个人为中心,宣扬无政府主义自由观和我行我素的绝对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消费观上,社会主导文化鼓励正常的生活消费,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良传媒则炫耀尽情挥霍,尽情享受,主张“金钱至上”、“金钱万能”和“超前

消费”的生活观。1

上述所及不良传媒的侵蚀和毒化势必会影响世界观尚未定型、思想单纯、识别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使他们原有的社会价值取向与良好社会化趋势发生变化。有效的文化隔离带,净化青少年文化市场和环境,让不良传媒远离青少年,这样,我们才能有效的遏制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首先,在心理上进行矫正。有的青少年因为喜欢看武侠小说或暴力电影而离家出走,这表明,青少年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理不卫生的问题。人的心理健康与否,尤其是青少年心理健康,对其成才具有很大作用,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的行为总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把那些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社会心理和不良传媒等因素消弱或排除掉,就可以减少或控制犯罪行为。同时,要积极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指导,使他们奠定增强和适应新形势的信心,产生和增加学习和生活的乐趣,在精神和心理方面起到健康的发展,成为一个认识正确、情感丰富、意志坚强,性格爽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有用人才。

其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校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现象有增无减。因此,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青少年,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工作。二是着力提高青少年素质。要高举伟大旗帜、唱想奋进凯歌、振奋民族精神、服务人民大众。就是赋予青少年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同步发展。发挥经济基础的作用,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适应新社会的思想意识作为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内驱动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四是确实地把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改进教育学方法,开设适应不同年龄段、重点内容不同的法制课,把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列入学校考评内容。2

第三、净化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消除各种不健康的“污染源”。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是在游戏机房、舞厅网吧里结交的朋友,而被害人也常常是到这些场所娱乐的青少年。高消费和“身边就能作案”等原因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那些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实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及利用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等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违者要处以罚款,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4版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并没收非法所得。中小学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网吧以及电子游戏场所等。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刊业管理和控制,彻底清除对青少年的污染源。

第四,少管所要以“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加知识,培养技能”为目的,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犯率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积极探索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向。努力对在押的少年犯进行思想、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治,全面提高少管人员的履行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对一时失足的青少年要及时挽救,拉回到人生的正道上来。

下面我们简单地说下网络色情传播对犯罪的影响。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

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 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妥。上载淫秽物品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上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而并不向他人传播,仅供自己“欣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触犯本罪。1同样道理,如果下载淫秽物品也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单纯的浏览,并不刻录成光盘向其他人传播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下载后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应当属于网络传播。我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向互联网上传淫秽物品、在线发送淫秽物品和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行为人在管理疏松的公共场所买卖、展示和放映。而且仅仅局限于一定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狭小,效率较低。而国际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用户数以亿计。在计算机上传播淫秽物品,其恶劣影响的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阶层,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进行腐蚀,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

犯罪研究 篇2

关键词:刑法,犯罪成本,犯罪目的

在刑法中犯罪成本与犯罪目的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应对方式, 在实际中要研究犯罪实施的具体情况, 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为了在实际中对二者的实际关系进行相关的系统化研究工作, 本文采用多种有效的方式进行了专门化的研究工作, 以此探索市场经济环境有效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犯罪成本

犯罪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成本, 这种成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实施, 当前犯罪成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成本、心理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法律惩处等, 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主要体现在法律惩处方面。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一流的罪犯就是用最小的犯罪成本获得最大的犯罪收益, 为了在实际中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需要采用各种有效方式, 不断提高犯罪成本支出, 使得犯罪者在实际中认识到进行相应的犯罪活动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由此降低犯罪发生的目的。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 最后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标。我国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建立了标准的刑法体系, 对各种类型的犯罪活动给以了适当的惩罚, 让犯罪者明白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以此实现经济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犯罪目的

犯罪实施是在一定的目的下进行的, 这种目的是推动犯罪活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 当前刑法中对犯罪目的给予了相应的规定, 刑罚有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罪犯, 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 以保护人民, 稳定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除犯罪人以外的行为人犯罪。刑罚的最根本的落脚点以及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 稳定社会秩序, 这是根据刑法精神而确定的, 犯罪目的在根本上影响和推动着犯罪活动的实施与发展, 刑法在实际中对各种类型到犯罪活动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此达到降低犯罪目的的作用。

三、犯罪成本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犯罪成本与犯罪目的在实际中具有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这种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在刑法的指引下对各种类型的犯罪活动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 以此实现社会的稳定。

机械化提高犯罪成本虽然会暂时地降低某方面的犯罪率, 但可会误导犯罪行为人的更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使原有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犯罪成本失衡。机械地提高犯罪成本还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它会使得犯同罪但主客观方面并有异的罪犯处于完全同质化的模式, 从而忽略了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犯罪主观方面, 对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的作用。若忽略犯罪主观方面, 只片面地看待犯罪客观现实, 这可能导致对犯罪客体侵害大小不一的行为相同对待, 这明显显失公平。要有效正确地控制与调整犯罪成本的大小, 必须正视犯罪成本处于浮动状态的事实, 充分分析研究社会经济基础从而制定犯罪成本的高低额度。

犯罪成本的高低或者波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 在实际中要具体分析经济基础发展状况, 作出适应经济基础的对犯罪成本合理调整与控制, 并实时跟进, 不断改革创新。犯罪成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而在实质上促进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犯罪成本并不是越大越好, 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充分认识到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 进而形成相应犯罪处罚目的, 在多样化的市场环境营造一个有效的氛围, 降低整体犯罪率, 为广大人民的生活树立一个安全的环境。

四、结语

犯罪成本与犯罪目的在实际中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为了打击各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 需要刑法进行相应的约束,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个良好的保障体系, 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目的。通过对二者关系的论述, 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要在实际中发挥刑法的经济作用, 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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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云.论个人信息犯罪的原因与控制[D].重庆大学, 2014.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篇3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念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形态结合时,就产生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谓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既遂之前,全体或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分类解析

(一)实行犯中止的认定

实行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或者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在只有单个实行犯的场合,该实行犯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欲成为中止犯须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有数个实行犯的场合,全体实行犯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致的仅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阻止了共同犯罪的完成或停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全体实行犯成立共同犯;部分实行犯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了共同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成立中止犯。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共同实施强奸、脱逃等与犯罪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的场合,部分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

(二)教唆犯中止的认定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其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理论上对教唆犯成立中止犯的时间要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具有两重性,即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依赖于被教唆者的实行才能达到,体现了教唆犯的从属性;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时,教唆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教唆犯要独立对自己的教唆行为负刑事责任,体现了教唆犯的相对独立性。从这个特征出发研究教唆犯的中止,只要在实行犯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均可存在教唆犯的中止。具体而言,根据实行犯的行为过程和教唆行为的不同阶段,教唆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教唆犯在其教唆的预备阶段,其只需消极地放弃教唆的故意即可成立中止犯;②教唆犯己开始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之前,被教唆者还未产生犯意,因而无从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此情况下,教唆犯只需自动停止教唆即可成立中止犯;③当教唆行为己实施终了,但被教唆者尚未开始实施被教唆之罪时,教唆犯须设法消除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意图无法消除则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被教唆者着手实施犯罪,才可成立中止犯;④当被教唆者己经着手实施被教唆之罪,但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或虽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教唆犯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犯。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三)组织犯中止的认定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往往都是主犯,社会危害性很大,要消除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原因力较为困难,因此,组织犯要成立中止犯要求往往较高。组织犯的中止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组织犯在预谋策划准备建立犯罪集团阶段,消极中止自己的组织行为的同时如已串通他人,则要积极告知同伙共同中止,才成立中止犯;②在犯罪集团已建立起来,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阻止其成员实施原犯罪计划,才成立中止犯;③在犯罪集团己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时,组织犯则必须解散该犯罪集团并积极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外,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行为的原因力的影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仍然未能够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组织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论处。

(四)帮助犯中止的认定

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 篇4

吕德赞

职务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它是一种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或逾越职权,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外表现形式为贪污、受贿、渎职等,其本质是公权力的腐败、异化。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危害一国政权的核心,导致某一政权的覆亡(或现代所谓的执政党更替)。我国政府历来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但在1949年10月至1979年这期间,打击职务犯罪没有制度化、法制化,而靠政治运动来打击职务犯罪。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并确定由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才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严厉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而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发展,我国也初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虽然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在政治、经济体制急剧转轨时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各种缺陷,跟不上时代转轨的步伐,特别是跟不上我国法制、法治发展的步伐,导致打击职务犯罪出现不太理想的情况,还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通过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1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日渐完善,而法律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依然很落后、有限,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于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都比较简单,但是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并由此引申出了罪疑从无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规范侦查机关取证手段、取证方法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及保护人权观念的不断强化,一些尚未被规则、法理观念也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如沉默权规则、毒树之果规则等,也渐渐被融入司法实践中。从积极的角度来说,这些规则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促进司法的文明化。但是,相对于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的不断发展而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并没有任何的发展。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都有了极大的发展,而犯罪的表现形式、方法、手段而日趋复杂化,职务犯罪发案就更隐蔽,作案手段更狡猾,在社会各方面都已得到发展,特别是证据规则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没有同步,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2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完善辩护制度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制约了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在没有获得同步发展的情况下,制约侦查权有可能会变成制约打击职务犯罪。据有关学者透露,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已正式启动,而修改刑事诉讼法实质是一项刑事司(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存在争议的,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主流的观点都认为这一规定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法改革,而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强化法官或检

(2)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法律监督权,制约侦查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完善辩护制度的确是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及保障的程度甚至是一国法治水平的标志,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公共也同样重要,严格依法打击犯罪也是保护人权。因此,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的情况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如讯问犯罪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埸、连续讯问不得超过一定时限等,如果我们还固守原来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那么在侦查中就很取得合法、得有效的证据。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情况下会显得更突出,取证工作的难度会更大。出现这种困境,其原因并不是由于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而其根源是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获得同步发展。在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得到发展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查办复杂的职务犯罪时,难以以现有合法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取证时,可能会陷入是两难的困境,要么放弃案件,要么使用不合法的方法、手段、措施来获取证据。这两种选择都是有害的。

3侦查职务犯罪的保密性要求与现行落后的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难以实现侦查职务犯罪的保密性要求,妨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职务犯罪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相比较,具有隐蔽性、作案现场不留证据、犯罪证据由犯罪嫌疑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控制、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等,犯罪嫌疑人在获知侦查机关对其犯罪进行调查时,往往出现串供、销毁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情况,严重妨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以现有合法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初查、侦查时,检察机关往往要通过向有关的单位、机构、个人调取证据,这就很难以使案件的侦查情况,特别是案件初查线索得到保密。如本院在接到举报某局长受贿、巨型财产来源不明的线索后,除调查权钱交易可能的基础性事实外,还要调查被举报人的财产关况,向有关知情人收集被举报人受贿的证据等,以现行合法的手段、措施、技术、方法作上述调查、侦查,必须交由其他单位、机构的人员协助经办,非侦查机关的其他人员就会接触到有关案件事实,导致每个环节都有泄密的可能。

4现行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的落后加剧了本来已非常严重的口供主义侦查模式,在引入沉默权规则呼声日渐高涨,而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取得职务犯罪的证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规则,但是现行的侦查机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却以引导,甚至把侦查机关推向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3)侦查方向。在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把侦查的重点放在讯问犯罪

嫌疑人,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案件最重要的手段、方法。由于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时间限制,碰到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往往面临放弃与否的困境,放弃案件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出法网,继续讯问下去,则违法了。因此,现行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及口供主义侦查模式(2)

(3)郝宏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法学》2004年第10期。在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检察学会、广东省警察学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4年16、17日举办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认为,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证明标准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最重要的侦查任务,是导致刑讯逼供的根源。

已使职务犯罪侦查走入了一条死胡同,迟早无路可走,不改进现行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无所作为。

5职务犯罪与从其衍生出来的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割裂,难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顺利、高效地侦查取证,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单独发生的,伴随职务犯罪的往往还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掩蔽职务犯罪行为、转移职务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等。如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自己或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资料;受贿犯罪嫌疑人也会自己或通过他人转移赃款赃物等,这些行为也构成犯罪,但这些案件的侦查由公安负责管辖而非由负责侦查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负责管辖。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如果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有销毁会计资料凭证、转移赃款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虽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或通过法律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但所有侦查取证工作实际上由检察机关完成,更重要的是,假手公安机关对这些相关案件的侦查既影响检察机关对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又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整个案件情况的有效控制。如我院在过去几年侦查的中保公司开平支公司经理劳某等贪污案、开平市社保局原局长梁某等人贪污案、开平市康源医药公司原经理方某等人贪污案等案件,都存在犯罪嫌疑人将会计资料销毁的情况,但公安机关都没有对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正是由于这种管辖权安排的不当,一方面导致了对销毁会计资料等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

6对妨碍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行为缺乏合法的临时行政处置措施,导致侦查机关面对这些行为时束手无策,妨碍了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在侦查工作中,碰到过犯罪嫌疑人撕毁笔录、案件知情人拒绝作证并拒绝交出有关证据的情况,在缺乏法定手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对这些行为无可奈何,这只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7对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机构及个人拒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缺位,也妨碍了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虽然侦查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也规定了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但应负何种具体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侦查工作中,胆敢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的情况极少出现,但是借故延迟履行提供证据义务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缺乏规制,会严重影响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还存在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向地方党委政法委汇报案情、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所具有法定强制措施权力不完整、没有通缉权、没有侦查实验权等等不利于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侦查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既不利有效保护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不适应打击职务犯罪、建设廉洁社会的时代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因为正是这种有缺陷的侦查构造,才导致侦查机构失去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改善侦查装备和改进侦查技术的动机,而将犯罪嫌疑的口供视为收集有罪证据的最佳途径;也正是这种侦查构造,才使得那种有罪推定、口供主义的传

(4)统法律观念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因此,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

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及香港、新加坡成熟的反腐败制度,改革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建立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33页。

我国未来应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模式

笔者认为,保护人权和确保侦查机关能合法有效地对犯罪进行侦查取证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主线,这二者的共同内容是要杜绝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要有效打击职务犯罪、防范刑讯逼供、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应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进行下改革:

1建立职务犯罪特别侦查制度,允许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各种现代侦查技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在“文革”后建立的,因为受“文革”**的影响,我国立法机关对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抱有戒心,担心这些技术侦查措施会不当运用,会影响党的团结,所以,在立法中一直没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如彭真就主张“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这是党中央决定的,是党中央多年来坚持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敌我、内外界限要分明,不能混淆。如果允许在党内使用此类侦查手段,此例一开,影响所及,势必损害同志关系,损害党内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且会被阴谋家、野心家和帮派分子用来为非作歹,这对共产主义

(5)事业是很不利的。”这种观念混淆了政治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界限,甚至把这两

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体,把打击职务犯罪视同政治斗争的工具,这种观念是非常有害。在这种观念指引下,不仅不利于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也不利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反,正是由于职务犯罪等腐败犯罪不断腐蚀着党的执政基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制约,可能使职务犯罪由小疾变成大患,终究可能危害全社会。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职务犯罪朝复杂性、隐蔽性、多样性发展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抛弃过时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建立职务犯罪特别侦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可以使用各种现代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特别侦查制度应包括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的诱惑侦查制度、卧底侦查制度等,现代技术侦查措施应包括窃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像等。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别强,以侦查普通犯罪的技术、方法、措施来侦查这类案件是很取证破案的。西方国家、我国的香港地区就常用诱惑侦查制度、卧底侦查及使用窃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的手段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芝加哥开展的“银锹行动”就是通过派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共录下1100合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把六名市议员、十二名官员送

(6)进行监狱。香港廉政公署在侦查香港房屋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受贿一案中,廉署搜集证据时,曾跟踪监视陈裘大达9个月,秘密在陈裘大的办公室安装偷拍仪器,偷拍得陈在办公室“数银纸”,成功指控陈裘大受贿三百万港币,陈最

(7)终被判刑七年。在西方国家和香港,所有影响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都是通过派

卧底、使用诱惑侦查及秘密录音录像来破案的,更有媒体报导,香港廉政公署反

(8)贪卧底专破大案,成功率100%。由此可见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

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巨大威力。

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是职务犯罪还是较为严重,特别是贿赂犯罪较为突出,社会各界对贿赂犯罪反映十分强烈,但我国检察机关所侦破的职务犯罪中,贿赂犯罪所占比例并不高,这显然同职务犯罪的发案现状不相称的。检察机关对会贿(5)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载《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页。

(6)樊弓:《银锹行动 --美国反腐败见闻》。

(7)《香港商报》(2004年1月16日)。

(8)《环球时报》〔20040102 第12版〕。

赂犯罪的手段也相当有限,在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拒绝供认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往往束手无策。检察机关陷入这种被动局面是由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手段太有限所造成的。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力打击贿赂等职务犯罪,赋予检察机关使用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检察机关有了这些有力的武器,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严禁刑讯逼供、完善辩护制度等证据规则、诉讼规则再也不是什么有争议的东西,而沉默权、严禁刑讯逼供证据规则也不会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拌脚石。使用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侦查手段,也使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得到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重心也会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转为立案前秘密取得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当然,使用特别侦查制度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都应受严密监督,否则会出现不当使用的情况,甚至会出现 “纵虎驱狼”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和公众媒体人监督,防范侦查机关滥用特别侦查制度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改革现行的案件管辖制度,将一切职务犯罪及从职务犯罪衍生出来的犯罪的侦查工作都交由检察机关管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社会、经济急速转轨过程中制定出来的,不仅出台时机佳,立法指导思想仍然受意识形态的束缚,而且修正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缺陷较多,其中之一是按发案单位所有制的不同人为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其二是把职务犯罪与从职务犯罪衍生出来的其他犯罪的侦查管辖人为割裂,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管辖。这种管辖制度按排,不利于检察机关完整收集职务犯罪的所有证据,不利于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因为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后续动作,这些行为除了本身是犯罪外,更重要的还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既然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作为重要证据的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是没任何理由完全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对于这种由其他犯罪衍生出来的犯罪,应按其主罪来确定管辖,如果是因为贪污受贿而从事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那么,这些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如果是由商业欺诈类犯罪、偷税类犯罪、毒品类犯罪而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些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只有实施这种灵活的管辖制度,才能高效地打击犯罪。

3建立负有提供证据义务、为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供协助义务的机构及个人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应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拒不履行这些义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就是收集职务犯罪的证据,无法收集证据就是无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必须由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协助、证据,包括发案单位及该单位有关人员的协助。如前文所提到的香港廉政公署侦破的陈裘大一案,香港廉政公署就是在获得发案单位香港房屋署的协助,经房屋署署长苗学礼的“同意”后,在陈裘大的办公室安装秘密录像设备,拍录得陈裘大受贿的证据。在此案中,香港廉政公署如果没有房屋署的协助、房屋署署长苗学礼等人不履行保密义务,就很侦破陈裘大一案。要有力打击职务犯罪,我国很有必要借鉴香港这一侦查制度。

4赋予检察机关处理妨碍职务侦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置权及拘留、逮捕执行权和通缉权等,虽然这些权力对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影响不大,但还是很有必要的,它们实际上是完整职务犯罪侦查权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拘留、逮捕和通缉属于侦

查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既然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又为何不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权和通缉权呢?为何还要假手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权和通缉呢?这于理于法都是讲不通的。赋予检察机关处理妨碍职务侦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灵活处理一些妨碍侦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研究 篇5

「摘要」 挪用公款犯罪是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于审计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际审计案例,对审计如何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审计查处 挪用公款 案例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挪用公款犯罪则是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

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构成又比较复杂,再加上审计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认识上的差异,因此,使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不是非常顺利。有的案件尽管审计人员历尽艰辛,花费很大工夫抓住了线索,但收效却不理想,不是移交不出去,就是移交后不了了之没有得到处理。其结果,一是不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二是严重挫伤了审计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究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从审计方法方面分析,主要是审计取证没有完全适应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造成虽然有问题线索,但定罪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无法将审计线索转化为司法实践。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科学审计取证,对于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案例的简介

审计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审计案例,既有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失败教训的汲取。因此,运用审计案例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容易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强人们的感性认识,进而引发深刻的理性思考。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自己曾亲历的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成功查处某行政执法单位H局黄某挪用百万巨款犯罪案件,对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做一下分析和研究。该案例简介如下:

2001年,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在对H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黄某,掌管有17个公款私存的银行存折,涉及资金900多万元。由于黄某怕事实暴露,已将有关会计资料和存折隐匿或销毁。审计人员被迫采取由其他线索获取的账号从银行倒查的方法,查阅了银行账户多年的会计档案,翻阅了无数的历史传票,对多年来银行分户账的收支内容进行取证、复制和汇总分析。查明: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到期转回的300万元保险金,存入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该存折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又重新存入。该笔资金从取出到再次存入间隔13个月时间。根据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初步判断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规避审计风险,确保事实证据确凿,审计组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300万元保险资金的性质。经审计查明,H局1991年至1996年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私设大量账外账和“小金库”等手段,违规截留、隐瞒和转移国家执法收入共计2000多万元,其中1700多万元被滥发、私分或者违规借贷造成损失,剩余30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购买了人寿保险。进而确定,黄某挪用的300万元保险资金中的100万元是国家资金,即公款。

二是进一步核实事实和获取有关会计资料等实物证据。重点核实黄某挪用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取、存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

三是对H局有关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对H局所有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详细调查,黄某存取100万元公款之事,始终无一人知晓,完全是其个人隐蔽的私自动用行为。

四是查清100万元公款的最终用途。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审计人员为此曾同黄某进行过多次谈话和教育,但其不断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始终赋予顽抗。与此同时,审计组对其挪用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几种可能情况的分析,并在移交案件时向检察机关做了说明:一是用于炒股获利,二是用于银行存款吃利息,三是用于填堵其其他非法活动造成的资金窟窿。

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后在审计组的配合下,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查明:1999年7月6日,黄某利用担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中,从以其名义开设的单位房改资金银行存折(公款私存存折)中提取公款100万元,投入某证券交易所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1月,因单位要将房改资金上缴地方直属房改办,黄某为补回其挪用的房改资金,于2000年1月14日又从其所保管的单位另一个“小金库”(即被审计组查到的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中擅自提取现金100万元,作为单位房改资金上缴了地方直属房改办。2001年2月,H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行财务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下属系统单位在接受审计署检查之前,认真开展财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黄某为了填补原来所挪用的公款,避免事情暴露,只好将原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大量抛售,并将抛售股票所得的现金马上存回原来被其挪用的公款私存存折的账内。

审计组配合检察机关及时对黄某挪用H局房改资金储蓄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取款凭据,以及黄某炒股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取证。从该证券交易所客户对账单中明确显示:黄某于1997年8月29日在该交易所开户,2001年3月19日销户,其中:1999年7月6日存入现金100万元,从2001年2月16日开始到2月27日(单位财务自查自纠)期间,连续将巨额炒股资金从证券交易所转出。经过计算,黄某投资炒股获利10余万元。上述审计获取的银行账户资料与证券交易所取证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实了黄某挪用公款的进出情况和其使用公款炒股谋利的事实。黄某面对审计提供的证据难以继续抵赖,最终承认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2年5月22日,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案例的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其情况比较复杂。1979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原本没有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因此,在查处上随意性比较大,轻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作了处理,重的则一般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10月我国修订实施的新《刑法》,根据我国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为有力打击这一严重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于三百八十四条专门制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为经济监督和司法部门严厉查处、惩治这一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罪与非罪界限的判定问题。因此,审计查处这一犯罪,必须首先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罪与非罪性质做出确的判定,只有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才能作为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否则就会前功尽弃,使处理不了了之。具体判定方法,就是在审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可以看出,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二是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三是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四是这一犯罪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暂时非法占用,但是准备以后归还。

构成该罪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根据2002年4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有两点应注意:第一,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包括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三)根据《刑法》规定和挪用公款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和取证。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对H局人事部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了黄某作案期间时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并具体经管涉案“小金库”银行存款及存折的事实,并将上述有关资料连同其本人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制取证。

2、运用从账户入手的审计方法,获取被挪用资金为公款的证据。由于黄某案发前已将有关“小金库”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审计组便以根据群众举报和突击盘点获得的被其隐瞒的银行账号为突破口,仔细查阅银行有关会计档案和传票,逐笔核对分户账的各项收支,经过汇总、分析,查清了H局“小金库”2000多万元的资金均来源于截留和转移的国家执法收入,黄某挪用的100万元就出自其中,从而确定了该笔资金为公款的性质。

3、运用账户审计的方法,获取被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证据。审计组从银行账户查清,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为单位职工购买人寿保险退回的“小金库”资金300万元,存入其经管的公款私存银行账户,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重新存入,间隔时间长达13个月。

4、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擅自作为和行动诡秘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同H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处负责人的询问调查,了解到黄某挪用公款的时间、数额和用途,没有经过任何领导的授权,也未曾向任何领导报告,甚至在2001年2月H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财务自查自纠时也未报告,其行为任何人不得而知,具有明显的隐蔽性。

5、运用账户审计方法,获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审计组对黄某在证券交易所炒股的账户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某证券交易部客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审计人员编制了《某证券交易部黄某资金投入、取出及收益情况表》,再同前期审计查取的公款私存的银行账户资料对应分析,彻底揭露了黄某将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营利的犯罪事实。

(四)审计一旦发现挪用公款案件线索,要适时调整审计方案和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审计组一方面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把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列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增强审计人员大案要案意识,保持高度警觉,随时注意捕捉线索;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挪用公款线索时,要及时调整审计方案,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力求迅速突破。审计组发现黄某挪用公款线索后,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了预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除留少数人员继续进行常规审计以外,集中全部力量于主攻方向。大家分成若干小组,一组查银行,一组同黄某谈话,一组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一组与司法机关联系协调。各组同时行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案例的启示

(一)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必须获取“铁证”。

有的审计查出的挪用公款案件线索,之所以移交不出去或者移交后难以处理,分析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证据不硬,经不起推敲。比如,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当中,缺乏获取审计客观证据的意识,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主观证据的取得。审计中过多地依赖和采用询问、笔录和主观推断的方法,而没有下工夫从银行账户及其会计资料这个最基础、但需付出艰苦劳动才能获取成果的线索入手。作为审计取证,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它作为依赖人的行为并可支配的主观证据,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只有作为时空上的过去时却记载着当时事件发生时的原始会计资料,才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这个证据就是“铁证”。尽管黄某在审计调查和司法调查期间,曾不断地编造各种谎言,甚至在检察官面前全部推翻向审计组提供的书面承诺和交代材料,但面对审计出具的揭露起挪用公款行为的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折、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会计资料等客观证据,则无言以对。司法机关在黄某百般抵赖、赋予顽抗的情况下,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做出公正地判决,就是依据的审计获取和提供的“铁证”。

(二)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是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的“杀手锏”。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使违法犯罪分子篡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而不留痕迹成为可能;随着财务造假和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受到揭露和查处,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监督、保护自己的主要手段。上述情况的出现,必然给以查账为基础的审计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但是,审计查处挪用公款案件,完全可以摆脱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依赖,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彻底查清和揭露违法犯罪事实真相。因为,银行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载体,它在货币资金活动中,起着结算中心和总体控制与反映的作用,银行账户及其账目能够全面记录和反映货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尽管涉案人员将其经管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但其资金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却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痕迹。因此,审计人员抓住了银行账户,就是抓住了案件线索,查清了资金在账户中的运做情况,也就掌握了资金的去向和有关经济活动。黄某原先自以为很聪明,觉得将会计资料隐匿和销毁,审计人员就无从下手。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审计人员采用审计银行账户的“杀手锏”,最终识破骗局、戳穿真相,将其送上了法庭。实践证明,从银行账户入手,是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最为有效的措施。

(三)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

由于审计机关受到职能和手段的限制,在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不可能“包打天下”,必须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这里应注意三点:

一是要通过审计锁定除被挪用公款最终用途以外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包括嫌疑人的身份,挪用公款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和手段等,并结合案件实际对挪用公款的用途做出几种可能情况的初步分析,然后将上述资料作为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这是审计在查处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主要工作,也是案件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基础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

二是借助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彻底查清被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在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要件中,被挪用公款是否用于进行营利活动,需要通过查清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来予以证实,但这项工作有时单凭运用审计手段比较难以做到。这是因为,审计查到公款被谁挪用了可以,但他怎么用了,用到什么地方了,则不确定因素太多。比如:他可能将公款用于存入银行,可能用于炒股,可能用于购买债券,可能用于借给他人使用,也有可能用于暂时填补其他债务漏洞,甚至可能用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这些可能的线索单靠审计的方法是无法查到的。但是,司法机关在审计部门的配合下,运用其有力的侦查手段却可能做到。一旦资金用途的线索被发现,审计人员就可以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追根溯源,进一步获取证据,使犯罪分子的罪行暴露无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黄某在审计人员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线索后,就曾在公款用途的问题上多次编造谎言、狡辩抵赖,一会儿说钱放到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一会儿又说放到办公用的铁皮柜里了,一会儿又说放在同事办公柜里了,无非就想表明自己没有将公款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审计组未曾被其谎言所迷惑,而是冷静地进行了分析,根据黄某的性格特点、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设想了其用于银行存款、炒股、填堵其他资金窟窿的几种可能。于是,检察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供的证据情况,运用侦查手段捕捉到了黄某可能将挪用公款用于某证券交易所炒股的线索。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审计人员及时对该交易所的有关账户进行审计,获取了黄某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证据,促使案件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三是把握好案件移交的时机并注意严格保密。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主要是获取证据提供线索,最终破获案件还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组获取被挪用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时间挪用人等事实证据后,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以免贻误战机,并要注意严格保密,防止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给今后处理造成困难。审计组在审计获取黄某上述犯罪证据线索后,没有恋战,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同时对黄某采取了内紧外松的调查策略,造成审计人员难以继续获得其他证据的假象,促其产生可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一措施,不仅稳住了黄某,避免其外逃,而且为检察机关深入侦查赢得了时间。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当审计人员引导检察官突然出现在黄某面前时,他完全惊呆了,束手被擒,老老实实走上了警车。

银行卡犯罪监控研究报告 篇6

作者:唐勤强

研究背景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银行卡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银联卡国内持有量已突破20.7亿张、并在境外8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截止2009年末,境内发卡机构已达195家,境内银联卡联网商户达到157万家,联网POS机241万台,联网ATM近20万台。银行卡已成为我国居民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成为商业银行多项业务的重要载体和综合平台,银行卡正在不断渗透到各个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具有影响力.但是,随着我国银行卡的快速发展,银行卡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银行卡犯罪手段花样繁多,2009年上半年更显集中爆发之势。虽然目前银行卡犯罪涉案金额在整个金融犯罪中的比例还比较小,但增长却异常迅速,银行卡的安全使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已经成为公共安全领域的牛皮癣,成为涉及银行安全的核心问题。银行卡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严重障碍。在公安机关多次专项打击过程中,屡屡发现涉及千万级人民币的重特大案件。为进一步了解银行卡犯罪的构成,分析银行卡犯罪的特征,研究现有体系的漏洞,评估犯罪带来的危害,从而为风险防范的提供决策依据,我们联合有关各方进行了一次有针对性的调研。

研究方法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监会、各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提取了近自2005~2009年全国发生的有关银行卡犯罪的案件资料,调查涉及全国23个省市共23683起案件。对犯罪特征、涉案金额、演化趋势等进行了分类整理。

研究表明

银行卡犯罪的载体主要集中在ATM机和POS机,此类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具有高科技犯罪、涉案金额大,流窜性强,增长速度快,破案难度高,社会影响坏等特征。具体研究发现

银行卡犯罪分类

涉案金额

针对ATM机的犯罪已经成为银行卡罪案中的主要犯罪类型,数量多,涉案金额最大,同时值得警惕的是POS机上的犯罪虽然在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涉案金额都比较大。

针对ATM机的犯罪手法

针对POS机的作案手法

目前,针对ATM机的作案手法名目繁多,主要原因是ATM属于无人值守设备,成为各种新型犯罪手法的试验场,24小时服务的特点也是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选择为作案对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ATM机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也是导致案发高企的原因之一。

针对POS机上的犯罪高发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从目前已发案件来看,只要抓好POS机具的管理就可大量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各类犯罪趋势图

POS机安保投入与犯罪增幅对比图

ATM机安保投入增长与犯罪增幅对比图

从过去5年银行卡案发类型来看,针对ATM机的犯罪增长趋势最为惊人,POS机的犯罪增长速度也很迅速,同时银行在安保方面的投入增长却很缓慢,虽然从趋势图上不能断定银行安保投入的不足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因素之一,但对比曲线确实需要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注意。

5年来银行在POS机安保方面的投入基本为零,主管部门缺少基本的安全意识,POS机安保监管缺位也是导致案件高发的因素之一。

ATM机安保手段分类

针对ATM机的安保问题,从防范手段上看目前主要以视频监控为主,在被调查的银行中高达59%的银行柜员机仅仅安装了视频监控,盲目依赖单纯的视频监控是导致监控系统漏洞频出的重要原因,公安部多次发文要求针对柜员机建立包括传感报警探测在内的综合安全系统,但部分银行主管部门在认识上仍然存在较大的误区,防范意识淡薄,升级改进现有的简单视频监控系统,提高系统的预警防范能力是遏制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

银行自助设备及其安保系统资金投入对比图

重业务性硬件投入,轻安全技术投入是大多数银行的重要特征,银行在ATM机安保方面的投入甚至不到ATM机具的1/10,安全的交易环境是ATM机存在的基本要件,失去安全保护的ATM机甚至不具备基本的使用价值。

社会影响

柜员机上出现的大量案件已经对银行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其社会效益的损失远远大于银行投放的形象广告宣传,同时对ATM机使用价值也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结论

安全是基本的需求,也是ATM/POS机存在的基本要素,不安全的取款、用卡环境最终将制约银行业的健康发展。ATM/POS机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突破金融长城的一个重要缺口,如果这个缺口得不到修补和控制,将极有可能导致大面积的金融安全灾难,部分地区部分银行的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安保即保险的错误认识,安保投入比例受到人为限制。

目前出现的大量案件从侧面说明目前大量使用的安保设备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在监控方案和设备选型上还存在着不认真不负责不专业的情况。

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取款环境已经成为各家银行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

我们建议:

一、强化安全意识宣传,充分认识到银行卡的安全漏洞可能带来的系统性灾难风险。

二、从管理上要实现银行卡实名制度,建立银行卡犯罪黑名单预警机制;

三、加大对收单机构和收单设施(ATM/POS机)的管理,特别是POS机具的管理,要落实到人,建立人机联保体系。

四、用安全性较高的IC卡取代磁条卡。

五、尽快出台适应当前银行卡使用环境的法律制度,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具备的责任,同时避免监管领域出现“多头管理”的弊端。

但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大切实有效的安保投入,升级和完善现有安保系统,防堵ATM/POS机存在的安全漏洞,大力加强安保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犯罪。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各商业银行

联系人:唐先生

犯罪研究 篇7

我国第一例计算机犯罪出现在1986年7月22日,港商李某前往深圳市人民银行和平路支行取款,计算机显示其存款少了2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后,迎春路支行也发生了类似情况,某驻深圳办事处赵某存入银行的3万元港币也不翼而飞。通过侦查发现上述两笔存款均被同一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诈骗而去。从此以后,原来只在报道中看到的在国外才有可能出现的计算机犯罪现象,之后在国内也频频发生。到1990年,我国有案可查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全国共发生130多起。

2 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计算机犯罪呈现出了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智商性:计算机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计算机犯罪则是一种高智商的犯罪,这种高智商体现在:(1)作案者多采用高科技犯罪手段。(2)犯罪分子犯罪前都经过了精心的策划和预谋。(3)犯罪主体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知识,或者是计算机领域的拔尖人才,有一些还是从事计算机工作多年的骨干人员。

2)做案动机简单化:计算机犯罪中,大多数犯罪主体精心研制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计算机黑客,他们犯罪的目的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金钱,也不是为了权利,而是为了显示自己高超的计算机技术,他们认为这些病毒的传播就是他们成果的体现,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可自己研究成果,其目的之简单有时令破案者都吃惊。

3)实施犯罪容易:只需要一根网线,就能够对整个世界实施犯罪。这反映了网络犯罪特别容易实施,很多犯罪活动在网吧中就可以进行,如此方便的实施手段给计算机网络犯罪创造了孳生的环境。从1996年以来,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数量呈直线上升。自动化的病毒生产机和木马生成器大大降低了计算机犯罪的门槛,让许多未成年人也能够容易的实施计算机犯罪。

4)教强的隐蔽性:计算机犯罪分子作案大都比较隐蔽,这种隐蔽性不但体现在犯罪行为本身,还体现在犯罪结果上。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多是无形的目标,比如电子数据或信息,而这些东西一旦存入计算机,人的肉眼无法看到,况且这种犯罪一般很少留有痕迹,一般很难侦破。

5)巨大的危害性: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2000年据美国“信息周研究社”发表的研究报告称,全球今年因电脑病毒造成的损失将高达150000亿美元。

3 我国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在防治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要打击犯罪,必须先立法,健全的法律是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前提条件。我国的相关立法如下:

1983年,国务院批准在公安部组建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司,负责全国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定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进行犯罪侦破和惩治。

1988年,公安部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到1994年2月18日才开始实施

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方案》(草稿),建议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和妨碍社会管理持续罪中,设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罪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

4 计算机犯罪取证

光有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计算机犯罪隐蔽性极强,可以足不出户而对千里之外的目标实施犯罪活动,甚至进行跨过犯罪。并且一般在实施犯罪活动前会先通过某个国家预先被“黑”掉的主机为跳板进行犯罪活动,这样更加增大破获犯罪活动的难度。因此破获计算机犯罪活动也是高智商的活动,其获取犯罪证据的方法也与普通证据收集的方法有所不同。

“计算机犯罪取证”(Cybercrime Computer Forensics)又称“数字取证”或“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方面看,计算机犯罪取证是一个对受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对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它融合了计算机和刑侦两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具体而言,是指把计算机看作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辨析技术,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解剖,搜寻罪犯及其犯罪证据。

5 计算机犯罪取证的流程

计算机犯罪取证将计算机系统视为犯罪现场,运用先进的技术工具,按照规程全面检查计算机系统,提取、保护并分析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证据,以期据此发起诉讼。计算机犯罪取证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证据的获取和证据的分析。本文着重介绍证据采集方面的技术方法、流程和原则。

1)准备工作:无论如何,准备的越充分,就越有可能顺利的完成调查工作,也越有可能保证证据被完整的采集。在这里主要介绍需要准备的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工具,当然,如果事先总是在背包里放一些记录工作流程、问询信息的空白表格,工作肯定会更加有条不紊而且更具专业素质。通常来说调查人员并不拥有超级技能,所以使用的工具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作能有多出色。

首先,我们应该制作各种操作系统的基本工具集。这样做主要是因为攻击者通常会替换受害机器的二进制命令,如果利用被调查机器中的程序进行工作,产生的结果可能与期望中的全然不同。

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各种介质进行镜像。Class UNIX环境下,dd是能够完成这项工作的通用命令,尽量在你的工具包里包含各种类型、各种版本Class UNIX系统的dd命令吧,通过它可以很容易地为被调查机器的整个驱动器制作一个镜像。Windows平台上也有很多类似的软件,通常选择Ghost来完成这项工作。

用于存放证据的存储介质一定要事先进行处理,使用公认可靠的数据擦除软件进行擦除,以避免介质中的残余数据对证据的分析和取信造成影响。

在存储证据时,最常用的硬件设备是移动硬盘,除了应该具备尽量大的容量之外,硬盘盒的接口也应该尽量丰富,至少应该同时拥有IDE、SCSI、PCMCIA等常用接口的移动存储设备。除了这些,现在市场上还可以购买到很多专用的调查设备,比如以Forensic MD5为代表的手持式取证设备,以及Forensic Computer出品的便携式取证箱等等,这些产品在复制数据的时候速度很快,具备丰富的让你不敢相信的接口,可以应付各种取证要求,而且便于携带,是计算机犯罪取证人员真正的百宝箱。

2)根据情况做决定:在这里我们需要根据所发生的安全事件类型决定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工作步骤,在一台Internet主机上发现非法的登录和局域网服务器上被隐秘的存放了一些恶意程序明显应该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查。同时我们还需要征询计算机设备拥有方的意见,他们可能想彻底的调查该事件并提出起诉,也可能只想大致评估一下目前的状况可能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面对的是后一种情况,我们仍需要对证据进行符合手续的处理,也许几个月后我们的委托人突然觉得,应该教训一下冒犯他的家伙。

3)生成鉴定副本:在进行实际取证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尽量避免在被调查的计算机上进行工作”。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犯罪环境中所做的操作越多,我们就越无法证明提取的“证据”还是原来的样子,而对诉讼过程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犯罪现场”造成破坏,而永远失去那些证据,也许一个“应该”无害的命令就可能引起侵入者的警觉,或触发了事先设定好的处理机制,导致证据被销毁。

在已经关机的设备上,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利用准备的工具为所有的数据介质生成鉴定副本。再次提醒大家,除了尽量避免在被调查的机器上操作,我们也不能在该计算机上进行分析和检查,我们制作鉴定副本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尽量少接触被调查机器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分析,对原始介质的操作可能使其完全丧失做为证据的可信性。

有些情况下我们无法获取完整的鉴定副本,例如被调查的机器不支持任何热插拔设备,而内存中重要的罪证正在运行,我们就只有在开机状态来获取证据了。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的小心,以避免对证据的破坏。我们应该在整个取证过程中详细的记录操作的步骤、方式、方法和时间等。

4)鉴定副本的管理:在获取了所有证据之后,应该妥善封存被调查的机器和设备,连同生成的鉴定副本一同加入“证据保管链”,以待进行下一阶段的分析工作。保管链的意义主要在于每次对被保管物的使用和变更都能够被记录和验证。

在实际工作中会为每一项证据(甚至我们的工具包)粘贴保管标签,在保管标签上必须体现的内容包括证据的来源、生成的时间、证据当前的保存位置、证据转手时的位置、证据转手的原因以及保管人和接手人的签字,必要时可以增加第三在场人进行签字以做为证明。因为证据大部分情况下是以数字形式进行保存的,我们还可以利用数字签名技术为证据生成电子指纹,这种方式对于证明原始证据没有被变更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6 总结

随着计算机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也在发展,犯罪的数量在大幅度的提高,破坏性越来越大,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一条计算机犯罪的“黑色产业链”。对付计算机犯罪需要采取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方式,一手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而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的发展能够为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

摘要:如今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充斥着各种犯罪活动,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活动不同的是,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力度远远低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活动,并且由于计算机罪犯往往可以不受限制的获取进行犯罪所需的专业知识,实施犯案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并具有高隐蔽性的特征,所以增长十分迅速。计算机犯罪已经不是单靠防御就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更多的主动性手段来打击和威慑计算机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取证

参考文献

[1]王一心.浅析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对策[J].中国电子教育,2007(4):31-32.

[2]陈海燕.论我国计算机犯罪新的特点和对策[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7(11):42-43.

[3]王彩玲.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5(23):88-89.

[4]罗文华,胡欣,吴连锋.计算机犯罪现场的认定[J].警察技术,2007(3):35-36.

[5]吴小平.计算机系统遭到犯罪入侵后的电子证据取证[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2):33-34.

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8

关键词: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现状;金融犯罪特征;金融犯罪防控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生产的主要行业,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国的金融犯罪惩治工作在90年代通常按照一般的经济犯罪论处,如金融诈骗罪按照经济诈骗罪论处等。进入2000年后,大批金融犯罪涌现,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现象。

一、金融犯罪现状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现出增长趋势

从司法机关的调研数据显示,近年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出现高位上升的趋势。金融犯罪呈现出绝对增长的趋势,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增长与高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资源的密度有关。金融犯罪数量的增加往往伴随着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交易的日益频繁、金融产品的数量的增加。正如犯罪社会学家们所说,任何犯罪均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任何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都不可避免地成为新的金融犯罪的温床,新类型金融犯罪注定会由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不断引发”。①

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数量与执法强度的增加有关。金融领域犯罪受到刑事政策和执法力度等因素的影响。2012年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迅猛增长,与当年司法投人和执法力量的增加有关。例如,2012年公安机关发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破案大会战”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历年的积案得到集中查处等。③

金融领域犯罪的数量变化与社会形势、经濟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相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与银行业数年宽松的信用卡发行政策、近年社会就业困难有关;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与近年国家实施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有关;非法金融活动与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化处置有关。例如,2008年处理首例经营委托理财案件之后的一年内连续审理了5件同类型案件。④2010年至2012年,与国外金融品种或金融交易形式有关的非法经营犯罪亦有所增加。⑤

(二)金融犯罪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金融犯罪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资本的积累而呈现出伴随关系,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与金融资源的聚集程度呈正比例关系,越是金融资源聚集的地区,金融犯罪的数量越多。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发达区域的数量会大于其他内地省份,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数量占全国的比例依次是上海10.02%、广东9.24%、浙江8.48%、江苏8.23%、山东5.98%。

二、非典型涉众性金融犯罪数量增加

目前我国作为数据统计标准关键词的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概念有13种之多,⑥且不同部门,不同角度的统计,使得金融犯罪包含的罪名和范围也不一致。各种定义大概分为两种范围:①一是狭义的或者典型的金融犯罪,是指以有效立法为依据,包含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37个罪名。⑦②广义的金融犯罪,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据,凡是和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品种、金融从业主体等有关的,凡是具有金融要素的,都属于金融犯罪。这种界定在罪名范围内甚至包括了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等。我国的研究著述多倾向于以立法确定的典型金融犯罪来确定范围。

近年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如证券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较少。在上海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中,2007年至2009年间,典型的证券犯罪中内幕交易犯罪仅有1件,操纵市场犯罪与虚假陈述犯罪的案件数目为零。⑧2012年上海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与操纵市场犯罪各仅有1件1人。⑨2006年至2010年间,全国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中,有22个罪名5年来受案总数不超过100件,有11个罪名受案数甚至不超过10件。我国与国外的研究范围有异。虽然国外对于所谓的“金融犯罪”也没有确定的定义,但在欧盟与美国,其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的重心与司法的重点,一般包括洗钱犯罪、货币犯罪、有组织犯罪,但这些罪名类型目前并未在我国金融领域犯罪的司法实证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⑩

近年来,在司法机关的统计数据中,“金融犯罪”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以非法经营罪处置非法金融或金融中介业务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呈扩张趋势。例如,2012年上海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金融犯罪案件94件187人(证券8件、期货24件、外汇14件、资金结算1件、POS机套现47件)。?二是集资类案件。之所以称之为“集资类非典型金融犯罪案件”,是因为此类集资案件在司法处理时并不一定适用了典型的金融犯罪罪名,可能被适用的罪名范围包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例如,中国银监会前主席曾指出,我国金融业犯罪出现三个80%现象,即职务犯罪占80%,案发在基层的占80%,内外勾结的占80%。?从2001年案发的“中行开平支行案”到2010年案发的“齐鲁银行案”,近年银行业内部人员涉案的大案要案频现。金融腐败的成因复杂,防控困难,甚至蕴含着金融制度风险。

涉众型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为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金融秩序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有其特定的时空领域,是与金融活动以及金融制度密切相关的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的金融犯罪,因其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涉案数额大、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最受司法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非集资类案件莫属,集资类案件的损害性超过一般犯罪案件,为传统案件所不能及。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其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达到16%。非法集资从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逐步从实体向网络发展。更为关键的是案件的“涉众”特征,即涉案资金一般来源于公众,损害后果具有传导性,甚至会引发社会整体经济的动荡不安。例如,2008年爆发的湘西吉首非法集资风波,涉及本金168亿元,参与人数6.2万,当地近90%的家庭参与了非法集资,造成了地方性金融风险。?

三、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隐蔽性

金融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与突发性的激情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是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近年来,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加之金融系统各业务部门广泛使用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使得金融犯罪作案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呈现出智能化、多样化、隐蔽性的特点。其作案的手段主要有:①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窃取或破获银行密码,直接进入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篡改数据或窃取信息。②利用工作之便制作新程序或修改原有程序,将他人账单转入自己账户。③非法输入数据或程序,破坏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例如有的犯罪贩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作案,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黑客系统盗取密码口令,非法进入系统,篡改数据、变更交易款项进行犯罪活动。窃取计算机内的机密信息包括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证券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信息,以此来进行非法交易侵吞国家及他人的钱财,这类案件在我国近几年已连续发生近百起,涉及的款项从数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犯罪分子大多精心策划,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以及相关知识,凭借智力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实施犯罪。犯罪分子从着手犯罪,到赃款分流、洗钱、销赃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

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变化,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例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基金“老鼠仓”问题。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基金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至今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在这二十多年间里,基金业迅猛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截止2012年3月13日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公募基金数量已经扩展到70家。?基金公司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正常发展。但在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和谐因素也始终存在。自首例基金业“老鼠仓”行为曝光至今,基金“老鼠仓”行为已经成为继2000年“基金黑幕”之后又一个影响基金业发展的毒瘤。它不仅损害了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扰乱了基金市场,乃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是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践踏。虽然证监会加大了基金业“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自2008年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唐建开出的首例“老鼠仓”处罚决定至今,证监会已经对七名“老鼠仓”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相应的刑事规范《刑法修正案》(七)也于2009年初出台,完善了“老鼠仓”行为人刑事追诉机制,随后长城基金韩刚以及光大保德许春茂因“老鼠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中国基金业第一、第二个因“老鼠仓”获刑的基金从业人员。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制了相关老鼠仓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数量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在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占据绝对比例,并且这种比例数年没有改变。根据上海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信用卡诈骗案件占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71.3%,犯罪嫌疑人占人数总和的66.5%。?2012年信用卡诈骗犯罪占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79.1%,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又占信用卡诈骗罪总数的80%以上。?金融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的主要类型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普发性。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发展以及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几乎成为人人都能实施的犯罪,各地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均处于高发态势。

五、网络金融犯罪数量增加

网络金融亦称电子金融,主要是指网络金融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从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的主机为基础,以互联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网络证券及网络保险等。与传统的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信息化与虚拟化、高效性与经济性等特征。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化时代,网络金融模式已初步形成,并将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得到更为迅猛的发展。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是指以金融网络为侵害对象,破坏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金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或者其他网络工具、电子技术实施犯罪,来达到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避免损失或者其他不法目的。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形式:非法入侵网上金融信息系统,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方法,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或者个人主机,篡改数据,盗取现金,非法转账,操纵相关金融资产价格;采取“网络钓鱼”的方式,简历假冒的金融网站,骗取用户账户和密码,窃取受害人资金;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相关技术非法扣除用户资金;其他新的类型,如使用APP应用程序获取电子银行服务、手机支付功能等。

网络金融犯罪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某种犯罪类型,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与网络应用相关联的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个统称。它主要指行为主体利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通讯网络,如互连网的E-mail、网站、手机短信、彩信及其他可以传送网络犯罪信息的中转途径,对一定的联网终端进行干扰、破坏,或者利用该终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传统金融犯罪加上網络技术手段应用而呈现出的一种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经济犯罪。计算机通讯网络的安全诚信问题为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也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形态各异;网络技术的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经济犯罪工具和手段;网络信息和数据库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侵害目标;网络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经济犯罪领域。

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商务类网络应用以8%-11%的年增长率保持平稳上行态势,网络购物用户达1.73亿,网上支付用户达1.53亿,网上银行用户达1.50亿,并且使用率均在30%以上。报告同时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的网民达到3880万,占8%,较2010年增加3.1%。

参考文献:

[1]刘远:《关于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2]在“破案大会战”中,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打击银行卡犯罪等活动,使得案件总数大量上升。参见《公安部指挥8省市开展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收网行动》http://www.gov.cn/gzdt/2012-06/15/content_2161802.htm

[3]几年间,证监会严厉查处、惩戒了一系列证券市场内幕文易行为、基金业从业人贝利用未公开信忠交易行为,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中有大量的案例罗列。参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4]刘娟娟:《金触犯罪实证调研与法律适用分析》,载《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触刑事审判白皮书》。

[6]马滔、李玉花:《金融犯罪研究综述》,《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

[7]顾肖荣:《刑法修正案(六)给惩治金触犯罪带来的新变化》,《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8]毛玲玲:《近年金融领域刑事司法状态的因果》,《法学》2011年第6期。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

[10]【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依:《金融犯罪》,陈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

[1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

[12]参见陈琰:《刘明康:银行案件80%源于职务犯罪》,《京华时报》2005年6月13日第B38版。

[13]骆海涛:《吉首非法集资大案湘西首富与狂热吉首:谁遇疯了谁》,《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第A01版。

[14]参见《基金公司总数达70家》,中国证券网http://stock.cnstock.com/markedscxw/201203/1900418.htm,最后登录时间2014年5月20日。

[15]徐燕平、万海富、郭建:《上海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与分析》,载倪维尧主编:《新形势下金融违法犯罪应对机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16]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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