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24-08-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通用9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1

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入学后,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高中学籍:

1.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 2.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3.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4.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学生; 5.复读学生。

三、转学与借读

第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七条 学生在地州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转学证等材料,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自治区区内跨地州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学

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须持户口本、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学籍号后正式取得学籍,并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档案手续。

由我区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学证等材料,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核销其学籍号。一学期后,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我区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即可复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三个月以上,在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后,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逐级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五、升级、跳级 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跳级。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非毕业年级的留级比例控制在本年级的百分之一以内。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适应高一年级学习可以留级。学生留级由学生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学分;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地方、学校考试(考查)成绩达标; 4.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二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离校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公示后方可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八、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 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生纸质档案由自治区统一格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学籍号码编制规则,分配学生学籍号,检查、指导地州市学籍管理工作;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等工作。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2

从2012年起, 新入学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将试行弹性学制, 学制分为3年和4年。

从2012年起, 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生入校后, 由办班学校统一组织摸底测试, 对测试成绩达到当地学生平均水平且学生自愿的, 可免除一年预科学习, 学制缩短为3年;摸底测试达不到要求的学生预科一年, 学制为4年。今年内高班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10日。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报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考生, 须在户口所在地的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报名。

截至目前, 内高班已累计顺利完成12届共4.3万人的招生任务。内高班办班城市将增加到40个, 办班学校将增加到76所, 在校生规模将达到2.4万余人。目前, 新疆内高班招生农牧民子女比例达到75%, 使更多边远农牧区牧民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据了解, 自2000年内高班开办以来, 国家不断扩大内高班招生规模, 已顺利完成了8次大规模扩招, 招生规模已由办班之初的1000人扩大到709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3

答:2014年5月30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适用于我区由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

问: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答:新修订的《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允许学生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办法》指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意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中考所在设区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涉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问: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转学需要什么条件?

答:《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中职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问:哪些情况下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学?

答:《办法》规定: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能转学;一般普通高中生不能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不得转学。

问:高中新生如何取得学籍?哪些情况下将会被取消学籍?

答:《办法》规定,初中毕业生(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规定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不予办理学籍。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不到校注册,且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录取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及其监护人,查明原因,做出保留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办法》指出,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第一,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的;第二,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的。

问:新修订的《办法》对学生升级、跳级和留级分别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正常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级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办法》指出,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问:《办法》对高中生毕业、结业和肄业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指出,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4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第七条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或从普通学校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学校的转学和借读,应合理引导,完善手续,严格审批。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三、借读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第九条借读程序

学生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凭原校开具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手册(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小学报借出、借入两方学校所在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借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结)业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因病需治疗、休养,需凭个人申请、医院病历、收费凭证、医生建休证明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初中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

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毕(结)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十九条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黔教通[2005]360号)和《贵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岩区区属各公办中小学校、企事业办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及云岩区地域内市属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云岩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审核、管理;各学校由教务处负责该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列入教育局对学校综合考核评估内容,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教育资源情况及生源分布情况划定各校招生服务片区。全区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中小学新生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按规定受完义务教育。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学校要落实其去向,各学校要在开学后半月内须将本校未报到的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并注明流动去向。

第七条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以下证件

一、小学

1、有云岩区正式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1)户口本(2)免疫接种证(3)儿童健康手册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

2、无正式常住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

(1)原籍户口本(查原件收复印件)

(2)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3)免疫接种证

(4)儿童健康手册

二、初中

1、有云岩、南明两城区正式常住户籍的两区小学毕业生

(1)户口本

(2)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

2、无两城区正式常住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小学毕业生

(1)原籍户口本(查原件收复印件)

(2)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原件收复印件)

(3)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查原件)

(4)家长就业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查原件)

3、学校自行面向社会招收的新生也应查验以上证件原件。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根据教育局要求按统编学号采集数码信息建立电子档案,上报教育局审核后即取得学籍。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九条新生学籍审核

新学年的九月中旬为新生学籍审核时间。各学校审核新生学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小学:新生入学花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本。

初中:(1)由区教育局下发给各校的初中新生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本。

(2)面向社会招生的新生要带上学生花名册及第七条规定的必须提供的证明材

料原件方可批准该生的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转入我区中小学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户籍在本区的:

(1)监护人和学生常住户口本

(2)转出学校或区、县(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收原件)

(3)在原学校就读的成绩册(收原件)

暂住人口子女转入我区:

(1)转学生及父母原籍户口本、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我区暂住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查

原件收复印件)

(2)原就读学校或该校所属县、区(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联系函(收原件)

(3)在原就读学校的成绩册(收原件)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持函(学校教务处开具)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转学联系表”。

(2)双方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监护人持转入我区学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开具转学联系函。接收学校应留存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联系函”,作为教育局认可转学生学籍的依据。

第十二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五上午办理)

第十三条从我区转往外区县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交材料:

(1)接收学校或区、县(市)教育局开具的接收证明

(2)转学联系表(原就读学校盖章签署“同意转出”监护人要写明转学原因)

转出办理程序

1、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持接收证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领取“转学联系表”。

2、到拟转入学校或所属县、区教育局开具接收函或在“转学联系表”上“转入学校意见”、“转入区、县(市)教育局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原就读学校盖章、签署意见后,监护人带上“转学联系表”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局基础教育科签章并开具“转学介绍信”,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回原就读学校办理其它转学手续。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基础教育科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基础教育科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毕业标准

一、小学

小学所学科目考试或考查均应达到合格

二、初中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中至少应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毕业生学籍审核。

1、小学

(1)一年级新生入学花名册(通过学籍审核并盖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2、初中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师资格证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新生第一学期、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企事业子校学生要求转入公办学校

(3)民办学校学生转入非户籍地公办学校

(4)本区范围内学校之间不转学

(5)云岩、南明辖区内学生户籍虽变动但仍属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或变动后离原就读学校不超过公共汽车4站以远。

第二十一条对转入我区中小学就读的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禁止保留学籍的“挂读”和“试读”,不得以“挂读”和“试读”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不得借转学之机升级或降级。

第二十二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收转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岩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6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 入 学

第六条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

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

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八条 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 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缓学 免学

第十一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第五章 转学 借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

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学籍转为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 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第六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

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年开学补考后,才能随班升级。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审核,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第八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九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条 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触犯刑律被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将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对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其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以前,要与家长(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见面。

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学年后,认识错误,并已改正错误,经学校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解除劳教后需恢复学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章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自治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自治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健全、完善并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见附表)。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7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肩负着动物防疫、品种改良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乡镇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普及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有关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培训、指导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承担辖区内畜禽品种改良实施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配种员和技术员的管理,推广优良种畜禽,指导专业户、规模养殖场、配种站搞好畜牧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学饲养管理水平;负责建立辖区内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负责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统计;承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乡镇站应该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逐步分开并剥离,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职能。公益性职能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落实好动物免疫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兽药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做好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的统计;加强村级防疫员、配种员、技术员的管理,加强品种改良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开展好技术培训工作。经营性职能主要是开展配种、疫病诊疗、兽药经营等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产品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地理位置、辖区大小和畜禽饲养量的多少等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组建成为一个中心站。

第六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站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站应按编制配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60%。

第九条乡镇站站长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人员安排、调动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站

2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站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加强乡镇站管理,并把乡镇站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基层兽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乡镇站要根据主要职责和实际工作建立健全防疫、检疫、品种改良等方面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对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乡镇站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照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有效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并收费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畜禽免疫或补免的,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弄虚作假、上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非法出售疫苗、动物畜禽(或免疫)标识的;

(五)非法购买、销售、使用假劣兽药、冻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与动物强制免疫、检疫、品种改良等有关的活动,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七)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乡镇站在编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保障一定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乡镇站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全额返还。

第十七条村级防疫员动物防疫有偿服务收入按照与乡镇站签订的合同比例兑现,返还村级防疫员防疫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70%(不含疫苗、针头、交通等费用)。其余30%防疫费应主要用于补充乡镇站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乡镇站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乡镇站建设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项目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

4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规定要求进行建设。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解决。

第十九条乡镇站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动物防疫、品种改良等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的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内容、缴费标准、实际缴费金额等内容应在相应的村(队)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乡镇站要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和生物制品及兽药的相关管理使用政策,规范疫苗、兽药、冻精、冷配器材等采购供应渠道,严禁非法采购、使用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严禁购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冻精、冷配器材等。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可围绕本职工作,引导组建专业协会,联合农牧户发展养殖、加工等。积极开展对广大养殖户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8

(此件讨论定稿后,报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促进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自治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应取得档案管理技术职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为档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学习业务提供方便,对档案管理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 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业务档案案卷封皮(格式见附表一)、卷内目录(格式见附表二)和备考表(格式见附表三),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以审计业务为例,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管理建议书底稿及附本,已审会计报表及附注;

(4)被委托单位说明书,被委托单位的未审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8)被委托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9)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0)与被委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11)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12)与被委托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13)与被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14)其他与完成业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资产评估、验资等业务参考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3、卷内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空白页不编写页号。

4、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1)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

(2)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交本所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期限由各所自定。

5、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本着便于查找、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采用“分年度法”或“混年度法”,编写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有:

1、按“年度——业务项目——委托单位”分类。将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然后每个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开。其中业务项目按照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其他等进行分项。

2、按“年度——委托单位——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年度分开,然后在年度下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在每一个委托单位之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3、按“委托单位——年度——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委托单位分类,然后再按年度分,最后在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定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一般应做到专室保管,必须设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归档交接、借阅、复印登记、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损毁、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股东代为保管,或由所属地区档案馆根据档案价值确定接收或有偿代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原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管。

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业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工作,对确定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进行销毁。由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销毁业务档案决议,并由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销毁。销毁清册需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销毁决议和清册由本所长期保管,并报新疆注协备案,同时报一份有效的“销毁业务档案决议”。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借阅、查阅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人员借阅业务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第二十条 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依法查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时,档案员根据所领导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并经业务委托人(客户)同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可以要求查阅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查阅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需要复制时应在复制件上注明案卷号、页号、复制无误等字样,同时加盖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查阅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造价审核及今后新开展的其他业务工作形成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篇9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特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三条评比及评定原则: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鼓励特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各类奖学金等的评比及评定等工作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一节 奖学金类型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奖学金类型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三)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励志奖学金:3000元/人·年。

(三)中国人保奖学金:1500元/人·年。

(四)建信基金奖学金:2000元/人·年。

(六)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一等5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

(七)单项(特长)奖励金:500-2000元/人·次。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学无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重修、重考记录;

4.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勤俭自强,敬业奉献。5.身心健康。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单项(特长)奖励金经费来源: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划拔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基金。第二节 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

第九条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3%。二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7%。注:

1.如果一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1.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2.如果二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3.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具体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3.0以上。2.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民考民、双语学生在汉语言班学习过程中,各学期每门考试课程不经加分达到65分、68分(含)以上者。(本科教学手册中有规定)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2.3以上。第三节 单项(特长)奖励金

第十一条依据校发[2008]75号文件《新疆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奖励、资助金管理办法》规定,单项(特长)奖励金包括如下:

(一)在校学生集体或个人在自治区级(含)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科技学术、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集体 5000 2000 1500

个人 2000 1500 1000

自治区级 集体 2000 1500 1000

个人 1500 1000 500

(二)在校学生个人和集体在自治区级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体育田径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国家级:

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500元;第五名2000元;第六名1500元;第七名1000元;第八名1000元。自治区级:

单项 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破记录者按照第一名进行奖励。

集体项目 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

(三)获得思想政治方面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自治区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个人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元、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00元。第三章 评优

第一节 评优项目及范围 第十二条评优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先进班集体。第十三条评优的范围: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校学联、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三)先进班集体: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班。第二节 评优比例 第十四条评优比例

(一)三好学生及标兵:三好学生比例为全班参加综合测评学生总数的10%。标兵比例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5%。

(二)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各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干部总数的5%(学生干部按每班10名计算)。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比例为综合测评成绩前10%。

校学联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2名,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三)先进班集体名额分配(按参加综合测评的班级计算):10个(含)班以下的学院可评选1个先进班集体,11-20个(含)班的学院可评选2个先进班集体,21个(含)班以上的学院可评选3个先进班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500元。

(五)个人项目可重复获奖。第三节 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声誉。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成绩优良;有强烈的求知欲;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3.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二)评选三好学生及标兵具体条件: 1.评选三好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前5%。3.考核学无处分。

(三)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具体条件:

1.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为广大同学热心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对工作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主动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工作努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够率领同学共同进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工作中诚信做人、诚信办事。

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一学年内不允许有不及格课程。

4.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学院所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前10%。5.考核学无处分。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班委、团支部凝聚力强,各项工作、活动开展良好,团支部活动正常化并有一定成效。努力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班风正、学风好,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研活动。5.班委、团支部必须在年终进行民主测评,虚心听取同学们对班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具体条件:

1.本学年本班学生无违法现象,无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逐步提高,及格率在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班级中最高。3.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早操。

4.学生学年综合测评“优、良”率达到60%,无不合格率。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奖学金、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八条奖学金、评优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工作,具体操作由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奖学金、评估工作由各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实施。第二十一条各类奖学金评定程序:

各类奖学金评定实行学生个人申报,班级初评,学院审核、公示及答辩等环节。

(一)凡申报奖学金者需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奖条件进行自愿申报。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认真审核申报同学的相关材料,计算成绩,并在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三)班级初评公示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院班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四)申报国家奖学金者、单项(特长)奖励金者,是学院审核报送学校后,学校将专门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设立答辩环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答辩演讲,最后根据答辩情况确认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和单项(特长)奖励金获得者。

(五)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者,各学院需成立院级评审委员会,设立答辩环节,根据答辩情况由学院向学校报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六)学校审核后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师生如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七)学校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批。第二十二条评优程序:

(一)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本规定和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初评名单,并向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二)班级初评公示结束后,评定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三)学院审核验收公示结束后,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填写《评优登记表》,先进班集体整理事迹材料,报送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验收,审核验收期间如果师生 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四)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根据各学院所报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单及先进班集体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优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得各类奖学金、评优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同一学年中,原则上学生所获的各类奖学金不得重复享受,单项(特长)奖学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

(二)将各类学生奖学金用于不当消费的。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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