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2024-07-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选12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1

闽政„201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各地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对市、县(区)三年批次征地总量的供地率达不到70%的,除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救灾用地外,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申请。

三、着力推进和谐征地。各地要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和冲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一)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告知、确认、听证等有关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征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要及时开展“两公告一登记”,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制定的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统筹城乡发展。

(三)强化对征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未经被征地群众同意,不得强行征地。对于涉及征地的信访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职责,把土地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用地监管和指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主动做好用地的协调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依法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及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林地审核、环保评价和用地手续等情况,及时分析用地供需形势、新上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地调查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严格核查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采取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变更与年末变更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将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新增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及时变更上图,确保土地利用变化的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产生新的违法用地,并做好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认真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定期开展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将予以问责。各地要认真核实卫片监测图斑,逐项对照,准确判定违法用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主动查处、及时整改,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收回的要收回,可复耕的要抓紧复耕。属于临时用地的要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各地要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法批地、供地、用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做到处罚执行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五、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补充耕地,强化项目管理,用好专项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并及时验收和网上备案。

(一)按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省政府已明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充耕地任务,并切块下达专项资金。各地要强化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有效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实无法本地完成的,要通过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设区市,暂停受理其下一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各地每月要将市、县(区)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完成数量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各地要加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各阶段的信息,应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管理。各地要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真正把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在线监控作用,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4

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3-2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鲁政办发〔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要根据近年来有关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和检查反映的情况,针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仍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纠正,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划拨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和源头。及时足额征缴土地收入,必须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划拨活动的源头控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要同时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要对以前制定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三)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2010年,各地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省里将组织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部门不作为、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省里将对闲置土地直接进行处置,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三、编制预算,严格管理,依法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

预算管理是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主要方式。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出让收支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各级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四、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建立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工作环节,各级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资金收缴、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

(三)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各级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明确统计报表填报部门,落实填报责任。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确保按时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工作。同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报表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

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科学、规范、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缴管理,强化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监督检查,严禁商业银行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过渡账户。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在用地预审时必须核减用地面积。

(九)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7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入驻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和城北重工业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利用乡镇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5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进驻标准厂房或利用闲置建设用地;一般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低于以上设计能力的项目,除国家扶持的产业外,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已经供地建设的项目,纳税额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除政策规定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之外,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十一)建立项目投资评估机制。由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评审组,对项目建设投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

(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建设项目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每六个月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填写•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表‣,详细记录项目施工建设情况。对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的,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施工;对逾期未完成施工进度,形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按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城建办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发改、金融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暂停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并限期追加投资建设。

(十四)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

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均属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集体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3000元/亩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六)积极盘活低效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在33%—60%或投资额在25%—50%、使用范围内闲置土地5亩以上、中止开发建设六个月以上、项目竣工后五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均属低效用地。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原使用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足额征收相关税费的基础上,在六个月内整改结束。对存在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低效土地的抵押等手续。

(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四、切实规范城区土地管理

(十八)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或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十九)鼓励城中村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建成区内拆旧建新。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涉及建成区新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将土地公开出让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凡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旧区不得低于规划区域的80%,低于80%的不享受城中村建设优惠政策。

五、努力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二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任何乡村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

(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村内空闲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提倡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楼,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二)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节约的指标调剂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使用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文„2010‟157号)规定,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整治村庄用于新村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27元/平方米。县政府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奖励与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示范村;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公开出让平台,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六、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或干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划宅基地,或擅自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复耕,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六)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6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切实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加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坚持做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征用和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杜绝土地征用和占用的违规操作。

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六个不报批”,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没有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能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城市、卫星城、中心镇周边、交通沿线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随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

展林果业;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安置补偿办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加快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征地争议的调处和裁决办法。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范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全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

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费用应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当地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有条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加强征地补偿款监管,防止拖欠、挪用,确保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必须经其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占地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理顺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

坚持集约用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加快中心镇建设和旧村改造,支持农民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乡镇企业用地走集约化道路,拓宽城乡发展用地空间。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合法途径和方法。

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整合开发区土地资源,规范乡镇工业用地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要求,加大撤并力度,坚决压缩开发区规模。开发区清理整顿任务完成之前,除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且没有擅自扩建的开发区外,一律暂停其它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凡擅自扩建的,一律按规划核减面积,由区县政府依法收回所占土地并组织复耕,严禁弃耕撂荒。

开发区和乡镇工业用地征地,均不得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对拖欠的要严格追缴并追究责任。改变远郊区县土地出让金收缴方式,由自收自缴改为市级财政统一收缴,即缴即返。

制定全市开发区用地和乡镇非农用地管理政策,引导开发区和乡镇二、三产业用地向“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方向发展。

七、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都应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完善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投资人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对协议出让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进行清理,及时公告,限期妥善解决。

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对出让后的用地管理,加大对闲置用地和违反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搞土地招商,不得擅自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

大力推行土地储备,加强土地整理储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通过征用、收购、收回和置换的方式实施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理顺土地管理供应程序。

坚持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土地,避免多头供地、低价出让土地,防止恶性竞争。

八、依法行政,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坚决打击违法乱批滥占耕地,杜绝不按法定程序用地行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内部责任,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用地。

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健全区县、乡镇、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积极推行国土资源管理特邀监察员、监督员、信息员制度,建立违法用地举报奖励制度。继续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创建活动。

切实解决违法批地、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未批先用和土地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要与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九、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全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开责任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实行土地管理重大问题的听证会和会审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完善土地管理中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开展网上审批,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改善和优化全市土地管理的办事环境。加强基础工作,确保各项土地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时效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7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8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9

发布单位:福建人民政府 时间:2011-11-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港口岸线管理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港口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港口规划。禁止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修订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有序开发利用岸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的原则,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规划港区分为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三类,并确保全省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70%。

“十二五”期间,对于重点开发的规划港区,要鼓励加快建设发展步伐,规划、建设规模可以按预测吞吐量的1.5倍适度超前;对于适度开发的规划港区,要根据临港产业和市场需求适度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不应超过预测吞吐量的1.1倍;对于预留开发的规划港区,以保护为主,未经批准禁止开发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三类港区划分办法并定期对上述三类港区的开发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开发公共码头。鼓励、吸引具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公共码头。投资建设5万吨级以上大型集装箱公共码头、15万吨级以上大型公共散货码头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有实力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项目申请人(或其企业股东合计)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预计总投资的35%。除公共码头无法满足企业运输需要且自有货物吞吐量超过拟申请建设的码头吞吐能力70%外,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码头。

四、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投资人签署项目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预审。

取得港口建设项目预审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五、加强项目行业审查。港口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工的规定,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或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局组织行业审查。

对符合港口规划并对我省港口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港口建设项目,要主动对接,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六、实施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福建省港口条例》的授权开征港口岸线使用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鼓励和加快我省港口的建设发展步伐,对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港口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征、免征或缓征港口岸线使用费;对适度开发港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按全额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

七、规范岸线转让行为。对已建成的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使用权,鼓励企业通过依法转让,提升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益;对已开发尚未建成的港口设施的港口岸线使用权,在符合港口规划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企业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一并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对未开发的港口岸线使用权,严禁使用权人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有偿转让后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所减征、免征的港口岸线使用费或撤销缓征港口岸线使用费。

八、加强岸线使用监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港口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的,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重点开发港区内符合港口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全额征收港口岸线使用费。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10

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

号:温政发[2004]60号 发布日期:2004-10-11 执行日期:2004-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目前已建成小

(二)型以上水库262座,山塘近2000座,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工程老化失修、长期带病运行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水库管理的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县(市、区)管辖的中小型水库,其安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库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业主具体负责;乡镇管辖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乡镇政府行政一把手或业主具体负责;乡镇或村集体管辖的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负责;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业主具体负责。

水库防汛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凡我市范围内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抓好水库安全再普查。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要在1998年水库安全普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进行中小型水库第二次安全普查工作,重点是对第一次普查的补充和完善。水库大坝基础技术资料缺乏的,应补齐;由于加固或改造、扩建等原因技术资料发生改变的,应按新的特征值进行复核。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对辖区内1-10万立方米山塘进行安全普查,发现问题逐个落实整改措施。结合防汛数据库建设要求,建立水库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市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县(市、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5年对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注册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3-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电力、建设、市政等部门所管辖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技术认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水库要按规定编制控制运行计划。中型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

(一)型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并将限制蓄水或空库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健全水库的管理机构,推进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门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或对村镇、交通干线、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小

(二)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管理人员,小

(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

(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使中型及小

(一)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中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逐步核定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的改革力度,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费征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对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个人、股份制等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其水库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库运行管理费用。

(三)积极推行水库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要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各地应根据《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巡查制度,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开展定期巡查和暴雨、台风等天气时加密巡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水库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养护,使工程、设备处于完好状况,延长工程寿命。

(五)配套完善大坝观测和水库水文测报等管理设施。逐步建立中型水库观测数据计算机自动采集和整编;建立和完善重要中型水库洪水预报模型和洪水调度系统。小

(二)型以上水库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报汛等设施;对小型水库现场无管理房或管理房破损严重的,要尽快新建或修缮;要对小

(一)型以上水库不同坝型观测必设项目进行完善和补设,对破损失效的观测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和完善小

(一)型以上水库水文测报系统,结合水库防汛信息化建设,实现水库雨情、水情数据自动采集和传输。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的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研究制定政策,积极筹措除险加固资金,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各水库的安全鉴定和技术认定结果,对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同时要加强水库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中型和小

(一)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

(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

对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的病险水库,经论证采取降等或报废处理;对因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导致功能衰减的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经论证符合降等运行和报废条件的,应予以降等或报废;对水库功能已基本丧失,又严重危及下游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报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组织实施所管辖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中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

(一)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

(二)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水库降等与报废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11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篇12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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