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06-30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共7篇)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1

国办发〔20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形势下的发展定位

(一)明确发展定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二)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三)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 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四)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

(五)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对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施与国家级经开区同样的综合评价标准。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新形势要求,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本地区国家级经开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依法规范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简政放权,科学设置职能机构。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要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严控债务风险。

(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等模式。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试点。

三、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八)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带动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研究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土地、人才政策,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科技研发、物流、服务外包、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在培育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同时,要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避免同质竞争。

(十一)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国家级经开区要坚持经济与技术并重,把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形成产业创新集群。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建立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国际合作创新园,不断深化经贸领域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十二)加快人才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发展保障水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中外合作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

(十三)创新投融资体制。继续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筹集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十四)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云计算等产业,吸引和培育信息技术 重点领域领军企业,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拓展传统产业链、提升产业增值水平。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统计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和功能提升。国家级经开区要保证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五、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十五)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开展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国际合作,制订和完善工作指南和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国际合作生态园建设。国家级经开区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

(十六)坚持规划引领。制订国家级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坚持科学、高效、有序开发,严禁擅自调整规划。国家级经开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经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十七)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级经开区必须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可在本级建设用地指标中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允许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申报扩区或调整区位。

六、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规范招商引资。国家级经开区要节俭务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倡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加强出国(境)招商引资团组管理,加大对违规招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禁止侵占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十九)完善综合投资环境。国家级经开区要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以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发布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建设指南,建立国家级经开区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 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 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 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 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 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 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 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 以开放促创新, 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 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 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 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三) 坚持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到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总结和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成果, 探索在开放创新、科技研发、市场导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创新开发区发展模式,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发展。

(四) 坚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 综合评价各国家级经开区的优势、进步与不足, 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鼓励争先进位, 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五) 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提高政策精准度, 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 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六) 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 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 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 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 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七) 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明确审核要求, 科学设计指标体系, 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 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八) 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 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 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 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 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 给予2年培育期, 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 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 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四、夯实产业基础

(九)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经开区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考核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金额、产业集群数量及中外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中心数量等,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 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 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 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新型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同时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 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 引领中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跃升。产业集聚程度还不高的国家级经开区要大力引资引技引智, 优化产业布局,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 创新产业投融资方式。通过考核园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设立情况, 促进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 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 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

(十一) 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通过考核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 加快区内主导产业发展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五、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 用好用足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考核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企业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 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落实已推广到全国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创建自主品牌, 推进结构调整, 助力创业创新。

(十三) 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考核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数量,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要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 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采取一口受理、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十四) 加快人力资源集聚。通过考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比,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有针对性地培养各种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创新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模式, 加速培育适应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通过考核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 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技术合同交易额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以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业, 鼓励原创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促进知识产权运营, 强化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 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六、发挥区域带动作用

(十六)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实际使用外资、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等占所在地级市比重, 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通过全球资源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产业链整合、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 促进主要经济指标平衡协调, 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 有效带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通过考核合作共建园区、对口援助等情况, 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国家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共建跨区域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依托京津冀开发区创新发展联盟, 促进常态化的产业合作、项目对接和企业服务, 提升区域合作水平。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市场化机制建立合作联盟, 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构筑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开放合作平台。

七、强化绿色集约发展

(十七) 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通过考核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土地开发利用率,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科学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 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开区予以单列, 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先考虑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扩区或调整区位需求。

(十八) 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通过考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水耗、污染物排放、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等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增强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 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 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生态 (创新) 园建设, 引入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九)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 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通过考核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等方面情况,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优化机构设置, 提高行政效率, 健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医疗、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 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包括增资) 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 (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开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家级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工作, 率先复制推广试点经验, 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通过考核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 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级经开区分类考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 主动作为, 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经开区要按照统一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 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取得实效。

2016年3月16日

下放权限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3

苏政发〔2011〕117号2011年8月1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企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创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自主创新,高端引领,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要求,以聚焦高端产业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深化产学研合作为载体,着力加大投入,着力激发活力,着力集聚人才,着力优化环境,协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企业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企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发展质态明显改善,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企业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富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具体目标:力争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2%,实现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研发人员总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培养1000名科技企业家、10000名职业经理人。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4500件,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制(修)订一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倍增。培育1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产业的主要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创新需求、研发投入、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技术研究院,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切实加大企业创新特别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在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到“十二五”末,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技术研发机构达3000家以上。

(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和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集成国家、地方及社会创新资源,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研发分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更多介入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五)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方式。培育建设一批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新型产学研共建研发机构,切实改变科研与产业、研发与应用相脱节的状况,实现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加强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孵化器”、实验室等各类研发紧密联合体,促进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开发平台开放使用,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引导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和打造重点产业链,建立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战略联盟。

(六)加速创新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优化投资结构,提高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规模,打造产业发展新亮点。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在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产业链配套完善、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质量品牌创优、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百项千亿”技改工程,全面提升企业质态。对装备水平、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传统产业企业,经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按照制订的规范标准联合认定,企业所得税超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的,超收部分的市、县留成,市、县可视情安排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七)支持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通过政府首台首购(用)、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新产品市场。支持企业积极推广新产品,对参加国内外品牌会展和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品牌展销活动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强化信息技术带动作用。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典型引路筛选出一批适合行业应用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高全行业信息化应用程度。大力实施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信息化支撑行动,推动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五化联动”。开发推广云计算、传感制造等新技术,培

育一批信息化服务企业,促进信息技术的集成创新与协同应用。大力实施企业信息化“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工程,促进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全面渗透,打造一批“智慧企业”。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门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建立海外供应和销售基地、境外加工生产基地。支持省内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联盟,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十)健全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建立与创新成果挂钩的薪酬制度,在创新收益的分配上要向对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拉开创新与非创新、高水平创新与一般创新的收入差距,鼓励科技人员持续创新。鼓励企业试点推行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

(十一)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有针对性地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帮助企业树立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为企业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程师。推进企业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强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有机结合,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开展技术创新和市场分析,积极构建专利池并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布重点专利成果产业化导向目录,鼓励企业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创新权益。

四、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十二)提升质量水平。组织实施“质量强省工程”,大力推广“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精益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培育一批在全国、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卓越绩效标杆企业。广泛开展“QC”(品质控制)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监测体系。鼓励企业实施管理体系认证,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

(十三)强化标准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组织研究制订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技术标准和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

(十四)创新管理模式。引导企业导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先进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企业决策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完善管理流程,实现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企业依法登记股权、进场交易。支持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由渐进式的产品创新扩展到突破式的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借鉴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总承包总集成等新型商业模式,引导企业突破行业界限和传统思维,通过重组既有模式、改变关键环境等方式,增加企业收入,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使商业模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倍增器。

(十五)加快品牌创建。全面增强企业商标注册、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打造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品牌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对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支持。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驰名、著名商标及省名牌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优先扶持驰名、著名商标及省名牌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面向驰名、著名商标及省名牌企业开展商标质押贷款;支持帮助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在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对品牌培育基地内知名品牌企业在土地供给、融资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研究制订《江苏省名牌管理办法》,完善名牌培育、评价、宣传和保护机制。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工业大奖。对企业发展品牌中实施的新产品开发、质量攻关、标准体系建设、品牌营销与推广等项目给予支持。倡导企业信用自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记录、披露和使用制度,培育合同诚信企业、质量诚信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技术合作诚信企业。

五、构筑企业创新人才高地

(十六)着力培养创新型企业家。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培训基地,开展思维创新、管理创新等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领军型战略企业家。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深入开展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意识的职业经理人。大力弘扬企业创新文化,倡导以创新为荣的价值导向,营造敢冒风险、尊重创造、允许失误、宽容失败的企业创新氛围。(十七)壮大企业创新人才队伍。组织实施“双创计划”、“333工程”和“汇智计划”,鼓励企业面向海内外招揽人才,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培养人才。“十二五”期间,重点引进100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2000名创新创业领军

人才,资助2000名博士到企业创新创业;培养1000名企业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10000名教授、博士到企业和基层服务,选聘500名优秀科技企业家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兼职教授),全面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依托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吸引更多的高端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

(十八)大规模培养高技能实用性人才。面向产业发展需求,适当调整大专院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优化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百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大型骨干企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加快培养造就一批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重点从我省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选拔培养500名技艺精湛的“首席技师”。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十九)创新企业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在我省企业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人才,“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省“产业教授”(兼职教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可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其工作成效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六、强化企业创新保障措施

(二十)进一步落实鼓励创新优惠政策。本着便利、快速、从优的原则积极受理企业相关申请,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软件产品超税负增值税即征即退等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进口先进设备贴息政策,制订我省引进先进设备贴息目录。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立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更加有效地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简化认定工作流程,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有关创新专项,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且符合配套规定的项目,省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配套。整合优化省有关专项资金,在支持重点上由单个企业向产业链整体关键环节转变,在使用方向上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创新服务平台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和效率,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对新兴产业领域经省级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新产品以及首台(套)装备,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品牌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生产型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企业,省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创新。

(二十二)积极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产品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上市融资、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创新资金。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工作。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全省产权市场资源,建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支持国家级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鼓励企业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对用于企业创新的科研试验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管理。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国家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和经营性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十三)加强企业创新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协调高效的组织服务体系。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把企业创新作为地方发展和部门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分解落实企业创新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推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省与地方支持企业创新的联动机制,集成各种创新资源和力量,共同推动企业创新工作。省人民政府每2年表彰一批企业创新先进单位。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4

发展的意见  2014年05月17日

 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发〔2014〕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抓住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的现代产业、节能减排的绿色产业和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7000亿元,比2010年“翻两番”。建筑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元,进入建筑业强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5家,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5家,300亿元以上企业10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5家,四川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海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建筑从业人员600万人。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非公有制建筑企业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

会平等、规则平等,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支持地方优势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形成多点多极发展格局;引导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优势,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现多行业发展。

(四)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制定出台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配套政策措施,并适时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

(五)大力发展工程中介服务企业。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行政垄断,促进中介服务企业不断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标准化、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动建筑业与建材业相融合,通过建材产品与建筑施工标准化结合,实现建材产品模块化设计、工厂化制造、集成化设计,形成建筑工业化生产和施工。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加快核心、关键技术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研发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区和建筑产业园区。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和推动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三、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八)加强科技创新及应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政策,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业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善建筑业人才评价标准,在职称评审上向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加强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不断扩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十)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自有的技术骨干工人队伍。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融合,加快建立高效的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十一)积极拓展省外海外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走出去”发展,拓展市场空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与当地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四川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缴纳。各地可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与鼓励企业承接省外工程项目。对境外承包项目工程项下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评选各类先进时,同等条件下对在境外省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加大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查询制度,实现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等制度,充分发挥工程担保调节和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分行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

(十五)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深化行政管理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七)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十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业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研究制订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联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区域统筹、保证金信用浮动等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治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评比达标表彰、向企业要求捐赠和赞助行为,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行为。

(十九)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鼓励引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激励。

(二十一)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水平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样板区

1.全面落实国家战略。高水平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巢湖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积极推进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长江中游城市群联动发展,加快建设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国家级产业创新核心区和中国制造强市。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产品、事后奖补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三重一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现代产业体系,全方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加快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和长三角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增长极。

2.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实施市区新财政体制,优化促进工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各项政策,支持四大开发区加快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引领发展的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创业引领区、产城融合示范区、宜居宜业新城区。支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全球知名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示范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全国有影响的大健康产业集中区。支持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城区全力打造国际化都市区核心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先行区。支持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巢湖五个县(市)全力增强新型工业化主战场作用,成为全市发展新引擎、全省县域发展排头兵。支持巢湖流域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将美丽巢湖打造成为生态文明安徽样板、绿色发展全国示范。

二、高水平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3.加快建设滨湖科学城。重点支持大科学装置集中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在量子信息、核聚变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生命科学等领域,形成一批引领性、颠覆性技术,全面提升参与全球科技竞争合作能力。

4.加快建设一流创新平台。积极推进院地合作,共建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集中支持中科大高新园区、合肥北航科学城、中德合作教育示范基地等综合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形成产教融合、学城融合示范效应。大力支持合肥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建设。重点支持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清华公共安全研究院、中科院技术创新院、合工大智能研究院、哈工大机器人创新院、合肥离子医学中心、大基因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成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源地。

5.持续增强产业创新能力。通过扩大天使基金规模、“借转补”等方式,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平台、智慧能源创新中心等交叉前沿研究平台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联合上下游龙头企业共建产业创新中心。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中心层级及联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300 万元奖补,考评优秀的最高再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外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补。对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研发费用,最高给予30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给予奖补。

6.提升科技服务保障水平。支持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企业核心发明专利授权保护。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助。支持引进国际知名专利服务机构、中介咨询机构。对考核优秀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补。建立创新贷风险池,支持科技保险融资、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服务,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和成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三、全面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7.建设世界一流产业集群。以“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为引领,聚焦国家战略产业,大力支持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等核心产业,加快建设世界级“智慧+”产业集群;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光伏等核心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大力支持家电、工程装备等优势产业,推动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和服务型制造,加快升级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持续增强国有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集中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落地。

8.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实施“万千百”智能改造工程,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提升整体制造水平,对技改项目最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对新建重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推动制造业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智能制造顶层设计等对标诊断。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技术认定的产品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对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及行业标准化发展给予奖励。持续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行业智能制造解决方案领军企业、两化融合“达标贯标”项目等给予奖补。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工业节水、污染防治等工程,对绿色制造示范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进行奖励政策。9.提升产业基地发展层级。推动产业基地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支持产业基地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试点)给予补助,绩效评估优秀的,加大奖补力度。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购置研发、生产设备最高给予3000 万元补助。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给予连续3 年、最高3000 万元补助。

10.大力促进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培育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以及填补国内行业空白、快速成长的行业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对大企业上台阶最高给予600 万元奖励。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和民营经济提升行动,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企业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购置关键设备最高给予2000 万元补助。对本市企业进行的非关联境内并购交易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助。对国家级试点示范,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补。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给予补贴。对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给予奖补政策。

11.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全面拓宽军民融合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培育、平台建设,对军民融合产业项目给予研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四、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12.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税融通”等新型融资规模,提升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效率。实施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开展“续贷过桥资金”等特色金融创新,对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规定标准的给予奖补,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3.做强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引进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对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创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航空航运、商务会展、人力资源服务等给予政策支持。对检验检测认证、智慧物流、冷链物流、跨境电商生态圈建设给予奖补。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

14.做优生活性服务业。立足美好生活需要,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对健康服务、现代商贸、教育培训、旅游休闲、创意文化、体育服务、“互联网+家政服务业”等给予奖补。鼓励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15.提升服务业集聚发展水平。按照“产城融合、集聚布局、集群发展”思路,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形成以服务业集聚区为主导,特色楼宇(街区)和服务业特色小镇为补充,线上线下结合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平台体系。对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特色街区建设,最高给予300 万元奖补。

16.优化特色小镇产业与环境。以特色产业为核心,以产城融合为重点,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着力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市级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

五、全力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7.实施“双引双培”计划。聚焦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大力培育“庐州英才”和“庐州产业创新团队”。对创业类引进人才最高给予500 万元资助,创新类引进人才最高给予100 万元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最高给予1000 万元专项资金或2000 万元创业引导基金扶持,其中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滚动支持最高可达1 亿元。

18.大力引进产业紧缺人才。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引进发展急需的技术骨干和紧缺人才,每年重点资助3000 人左右,3 年内最高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放宽落户条件,强化安居保障,提升创业服务。

19.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装配式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按省定高级技师5000 元/人、技师3500 元/人、高级工2000 元/人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推行“名师带高徒”、“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新型学徒制,每位名师给予一次性2 万元带徒津贴,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 万元补助。

六、全力促进农业产业兴旺

20.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质量兴农,推动农业由增产向提质转变,培育发展共享农业、创意农业、“互联网+农业”等新型业态,促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加快“三变”改革步伐,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给予奖补,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最高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最高给予50 万元奖补。政策足额安排扶贫专项资金,实施产业扶贫。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

21.推动农业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支持设施连栋大棚、规模化养殖场、农机装备等农业装备现代化建设。对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项目最高给予60万元奖补,连栋温控大棚基地最高给予120 万元奖补,规模化机插秧作业服务给予40 元/亩奖补。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实施智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标准化生产园区、田园综合体等现代农业载体创建,推动高效农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支持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22.加快推进绿色兴农。加快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推动粮食绿色增效,支持开展优质绿色粮食生产基地(点)建设。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地理标识和品牌创建,创建一批农业区域化公共品牌。支持生态循环农业、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和生产模式创新。支持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体系建设。支持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支持发展现代高效林业,实施乡村美化绿化工程,支持经果林、苗木和花卉生产基地建设政策。

七、高水平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23.构建高水平开放新格局。支持开放通道、平台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高质量发展,推动构筑大通关方式,形成陆海空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发展新格局。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快合肥航空港一类口岸、合肥水运港二类口岸开放步伐。加快合肥国际内陆港建设,积极申建合肥国家铁路对外开放口岸。推动合肥中欧班列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运营,进一步打响合肥中欧班列国际品牌。将航空港打造成为安徽省口岸门类最多、检验最便捷的口岸高地。充分发挥进境指定口岸平台作用。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扩能升级。

24.促进外向型经济提质增效。加快外贸转动力调结构,进一步推进产贸融合,培育壮大外贸主体。鼓励重点企业提升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出口企业加强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扩大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提高外资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务实合作,推动汽车、家电、新能源等优势产能和装备“走出去”。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贸易救济体系建设。

八、高水平建设文化强市

25.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大力实施文化融合发展行动计划,支持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打造一批前瞻性重大文化科技融合项目,建设一批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培育一批功能品质俱佳的文化体育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助。

26.推动文化创意载体建设。统筹规划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加快园区(基地)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基地)、街区、小镇、楼宇、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助。

27.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放大国家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成果,构建政府、企业、市民“三位一体”的文化惠民新模式。对在全国或国际重要平台展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舞台剧、电影、电视、动漫等文化相关产品,最高给予500 万元补助。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全国性或国际化大型文化活动、文化展览会、文化交易会、体育赛事等,最高给予500 万元补助。

28.助力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实体书店等传统文化行业,改造服务环境、创新经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城市阅读空间、体育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最高给予200 万元补助。扶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最高给予50 万元补助。

九、高效保障政策实施

29.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开展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活动,全面落实联系包保机制,畅通企业问题受理渠道,健全分办交办、平台办理、联动推进等制度,确保企业问题有效解决。

30.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围绕打造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四最”营商环境,持续减少审批事项,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各相关市直部门负责制定简便、高效的操作规程并发布执行,负责组织政策绩效评价。各级要抓好政策衔接、承接,协调联动抓落实,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对支出进度缓慢的要督查问责。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6

《意见》指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深度调整,加工贸易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放慢,产业和订单转出加快,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逐渐削弱。必须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立足我国国情,创新发展加工贸易。

《意见》强调,要遵循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着力推动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合理统筹内外布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推动加工贸易进一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区域布局优化,逐步实现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和境内外合理布局。五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意见》提出了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四大任务,一是延长产业链,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二是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三是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四是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篇7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林科发〔201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林业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根本出路在科技。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重要支撑,是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增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加快林业建设、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关键因素,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增长的强大动力,是深化林业改革、实现兴林富民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林业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把握林业科技创新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的方针,遵循林业科技规律,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1— 建设紧密结合,以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强化技术集成配套、改善林业科技创新条件为重点,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发展

3.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围绕林业生态屏障工程建设,强化应用技术配套集成,提升生态建设质量效益。着力突破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荒漠生态系统改善与治理、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与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与发展、林业增汇减排、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等关键技术,促进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提升林业生态服务功能,减少林业灾害损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4.引领林业产业转型升级。针对林业主导产业,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加强林业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提高林业产业素质。超前部署前沿技术研发,加强产业技术关联,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融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突破高效分子育种、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基产品先进加工制造、林业生物质能源转化利用、竹藤花卉开发、现代林业装备制造等关键技术,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林业产业向着优质、节能、低碳和高效、高值、高端方向发展。

5.夯实林业发展的科学基础。围绕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林业灾害防控、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林木花卉种质创新、森林资源培育和高效利用、荒漠化形成机理等方面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前瞻性林业基础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增强林业原始创新能力。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目标和世界林业发展趋势,系统开展林业发展改革的理论、战略、模式和政策研究,构建完备的林业发展理论导向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决策支持体系。

三、加快成果转化,推进兴林富民

—2— 6.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重点推广林木花卉新品种繁育及高效栽培、重要经济林和原料林高效经营、珍贵和乡土树种培育、森林抚育经营、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木竹材料及林特产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林业灾害防治、野生动物繁育利用、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等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良种良法使用率。林业重点工程必须与科技支撑和技术推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同步验收,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科技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林业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林业信息化综合服务,提高林业信息化水平。

7.抓好林业科技示范样板。加大科技示范样板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好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提高林业科技示范县、示范园、示范基地、示范点建设水平和效益,为林业生产提供科技示范,让广大林农“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做到实施一个推广项目,促进一片基地发展,带动一方百姓致富。继续开展林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林业科技园区、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8.完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明确公益性定位,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职能。改善科技推广工作设施设备条件,开展林业科技推广站标准化建设,建立林业科技推广员资格制度,不断提升各级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充分发挥科研教学机构、乡镇林业工作站、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在林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构建以国家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林业科技推广体系。继续开展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广泛动员和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开展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

—3— 9.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全国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强化林业科普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普基地建设,逐步建立林业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体系,努力构建科研机构、高中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机动灵活的工作机制,全面普及林业科学技术和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和林业从业人员的科学素质。

四、加强标准建设,提高质量效益

10.加快林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林业标准制修订步伐,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核心,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涵盖林业建设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加大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力度,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实现林业标准化与科学技术、林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林业发展的国际标准,稳步推进林业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

11.大力推进林业标准化生产。加强林业标准化宣传,引导林业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和应用标准。开展林业标准化生产企业示范工作,引导企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大力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基地,推进林业生产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提高林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

12.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加强生态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提高生态建设质量安全。强化林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林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建立质量状况评估分析制度,推行质量标志管理,加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林产品质量监督力度,保障林产品安全。

五、拓展发展领域,增强持续动力

—4— 13.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应用。进一步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林业植物新品种创制、准入、审查、授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林业植物新品种转化应用,提升林业植物新品种社会贡献率。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

14.强化林业生物安全管理。完善林业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健全林业生物安全监测、检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许可,积极开展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测,加快林业转基因试验进程,促进转基因林木的利用和商品化步伐,严格管控和监测外来物种引进,确保林业生物和生态安全。

15.强化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加强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调查、收集、保护、鉴定和评价,加快开展重点林木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强化林业遗传资源保护,研究建立林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推动遗传资源共享与创新,促进遗传资源开发利用。

16.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加强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我国森林认证体系,加快森林认证体系的推广应用,推进森林认证国际互认。积极开展认证试点,努力拓展认证范围,逐步推进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物种等认证,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17.改善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实施林业条件平台建设专项,加强林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品种测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林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增强开放运行效能。建立分区域、分类型集科学研究、试验示范与科技推广为一体的永久性国家级和省

—5— 级林业综合实验基地,加强林业生物基因资源保存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建成一批林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强林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林业科技信息化建设,优化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林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稳步发展林业技术交易。

18.加快生态定位站网建设。围绕国家和地区开展生态效益监测、服务功能评估和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等需求,构建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网,拓展生态定位站监测研究内容,提高观测研究能力。完善生态定位站点布局,加快完成规划新建站点的建设。加强现有站点升级改造,提升站网设施水平。

七、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国际影响

19.增强国际(区域)科技合作能力。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拓宽林业科技国际(区域)合作交流的渠道和领域,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格局。组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加大国际先进林业技术引进力度,开展合作研究,提高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推荐林业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扩大我国林业国际影响力。

20.积极履行林业相关国际公约。认真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国际公约。进一步做好履约基础性研究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履约战略和国别政策,积极为涉林公约的重大国际谈判和讨论提供科技支撑。

八、培养创新人才,提高队伍素质

21.培育创新型人才与团队。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实施林业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造就一批林业科技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中青年拔尖人

—6— 才和基层林业科技骨干。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领域和重大科技计划等平台,培育优秀创新团队。利用国家“千人计划”等人才引进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回国工作。积极发挥林业科技社团的作用,搭建促进科技交流和人才成长的活跃平台。

22.强化林业从业人员培训。以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加强高等院校涉林学科专业建设,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培训场所,加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加强林业标准化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专业技术岗位从业资格制度,提高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基层林业人员、林农及其他林业经营者实用技能培训,充实林业产业重点乡村技术骨干力量,带动从业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

九、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23.推进林业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科研院所改革,逐步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林业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优化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配置,明确定位与分工,协同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市地级涉林科研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纳入省级科研机构直接管理。

24.深化科技立项机制改革。探索完善林业科技立项机制,实行定向委托和自主选题相结合、稳定支持和适度竞争相结合、一次立项和长期滚动相结合、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相结合,推行重大科技课题公开招投标制度。着眼长远发展和生产实践,强化行业和市场需求,完善协商与选题建库机制,突出项目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林业科技项目实施。完善科技项目立项评估指标体系,优化评估方法与程序,保障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 25.完善林业科技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立林业科技进步水平动态监测评价与定期通报机制,健全项目绩效管理、信用管理和成果管理制度。制定以科研质量、创新能力和成果应用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坚持分类评价的办法,改变重论文轻发明、重数量轻质量、重成果轻应用的状况,加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有效机制。强化各类科研活动主体责任,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的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引导形成正确的科技价值取向。

26.推进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组织实施林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围绕国家和行业的重大战略目标,以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加强多学科、多层次联合攻关的顶层设计,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建优势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引领现代林业发展。按照产业链布局科技链,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集成创新,加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继续开展省院合作、院校合作、省校合作等科技合作形式,探索形成更加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联动创新模式。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27.加强林业科技工作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坚持“一把手”抓科技工作机制,强化林业科技进步指标考核,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科技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升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要关心爱护科技人才,提高科技人员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要加大林业科技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8.加大林业科技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加大林业科技投入,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中央林业支出增长幅度。

—8— 要加大对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化以及科技条件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林业科技创新资金和科技特派员创业资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设立林业科技专项,加大林业科技投入。要引导社会资金向林业科技流动,鼓励涉林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要不断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模式,拓展林业科技融资渠道,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化林业科技投入长效机制。

29.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业重大问题科学决策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林业生产、科研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商,建立林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等重大事项科技会商制度,实行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全程介入、事后验收评估,把科技工作落实到林业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贯穿到林业发展的整个过程。发挥各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咨询作用,把专家的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服务现代林业发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着力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创现代林业发展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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