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的申请手续

2024-06-19

海关减免税的申请手续(共3篇)

海关减免税的申请手续 篇1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

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

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十)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海关减免税的申请手续 篇2

A通信设备公司(下称A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通信行业的新型贸易公司。2011年9月上旬,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从韩国进口三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邮局海关(下称邮局海关)。同年9月下旬,A公司通过C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一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机场海关(下称机场海关)。

A公司根据以往和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合作报关的习惯,将HS编码或税号申报为85177090。但是,邮局海关向B贸易公司,机场海关向C贸易公司,都通知了同样的内容: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并要求将以前已经进口放行的光分路器芯片补交关税。否则不予放行清关。

A公司非常焦急,如果前述货物不能在2011年11月得以放行的话,会产生如下不利因素:无法拿到增值税票据向税务局抵扣税款。这笔税款抵扣金额有50万元之多。此外,A公司领导又非常愤慨,因为同为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的韩国,关于光分路器芯片HS编码的管理,将其定格在8517类别之中。

A公司再三央求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希望将货物放行、并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据。B贸易公司经过努力,向邮局海关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但由于没有在税款保证金申请写明办理的是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还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结果邮局海关为其办理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得以放行,但却无法拿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票据。

C贸易公司也向机场海关申请海关事务担保(税款保证金担保申请),但机场海关当场直接拒绝了C贸易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不存在海关归类争议,并向其出示了深圳海关2011年9月刚出具的《归类指导意见》。该《归类指导意见》很明确的指出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对于机场海关的拒绝,C贸易公司及A公司未拒绝,也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同时又不认可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认定。

A公司不同意海关观点,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却遇到了对其而言前述无奈又有点残酷的不利僵局。

【法律分析】

B贸易公司已为A公司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货物得以放行,A公司为何还不能拿到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

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光分路器芯片,如果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时,关税税率为0,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时,关税税率为5%,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税则号列90138090;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税则号列85177090。由此,邮局海关与 B贸易公司/A公司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上发生了争议。根据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申请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90138090,则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为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85177090,则这里的已征税款为0%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由此,这里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为5%的关税。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公告第2条规定(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只需向邮局海关申请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并有权利先行缴纳17%的增值税,可以再向税务局及时抵扣增值税款。但在现实中,B贸易公司忽视了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的区别,只是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简单填写了申请事项为税款保证金,并没有注明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这使得邮局海关在模糊原则下向其要求按照全额税款保证金提供担保。而B贸易公司/A公司却不加思索的根据邮局海关的要求缴纳了全额税款保证金。这意味着,本来可以先行缴纳17%增值税款,先行拿到增值税抵扣票据的意图完全落空。

机场海关拒绝C贸易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合法?

答案显而易见,机场海关的理由不成立、不合法。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21、第22条规定,商品归类决定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对外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没有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只用于海关内部进行商品归类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而归类指导意见书/归类问答书为地方海关的内部意见,不是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显然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依据。机场海关所依据的是深圳海关(为其他地方海关)所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并不是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很显然,这些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在对C贸易公司/A公司的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审核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光分路器芯片通关的依据。

此外,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中并没有涉及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我国现行《进出口税则》中也没有具体描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同为WCO组织的韩国海关,在对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时,HS编码前四位是8517,而不是机场海关所述的9013。

与此同时,C贸易公司/A公司对于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HS编码或税则号应为90138090的观点有异议。既然二者的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有争议,就表明C贸易公司/A公司的这票货物的商品归类还没有确定。这显然符合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由此,机场海关无权拒绝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

天尚律所的律师在与机场海关交涉中,以此理由提出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应当得到支持时,机场海关当场表示同意,不再拒绝。

【风险点评】

邮局海关已经同意了B贸易公司/A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并为其办理了担保手续,放行了货物。根据相关法规,在正常情况下,B贸易公司/A公司可以通过海关归类磋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从容不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由于对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的无知,以至于申请成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无法拿到能够抵扣增值税款的票据。

虽然货物得以放行,如果B贸易公司/A公司奋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便如此,但此次向税务局抵扣税款的意图却根本不会实现,并且法律是否最终会支持其权利还是个未知数。

律师提醒,申请款保证金担保时,一定要记住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明确表明申请的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否则就会步A公司的后尘。

天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立足中国大陆地区、面向海内外客户提供行业性法律服务。在北京、深圳、广州、天津等处设有联络处和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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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说明 篇3

征减免税方式分为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随征免性质、保证金、保证函、折半补税及出口全额退税九种,各种方式分别用不同的代码标定。

二、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说明

(一)照章征税

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二)折半征税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全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不予免征。

(四)特案减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五)随征免性质

指对某些贸易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六)保证金

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七)保证函

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书。

(八)折半补税

指对已征半税的供特区内销售的市场物资,经海关核准运往特区外时,补征另一半相应税款。

(九)出口全额退税

指对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山羊绒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时,凭“计划内出口证明”开具出口全额退税税单,并计征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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