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2024-06-27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通用12篇)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1

一、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2、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每日上午夏季9:30、冬季10:00,下午16:0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必须准时参加点名,中途外出需到办公室签外出登记表,下班时需到办公室签到;

3、无故不参加点名的一律按迟到处理,下班时不到所在办公室签到一律按早退处理,上班期间外出办事不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早退10分钟者扣款5元,早退20分钟者扣款15元,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脱岗20分钟者扣款10元,脱岗40分钟者扣款25元,脱岗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外出未签《外出登记表》,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绩效办查岗时,站、所(办)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说不出外出事由和去向的一律视为脱岗);

7、无故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计算,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当月工资扣发完;

8.1 连续旷工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年底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并扣发当月工资;

8.2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8.3 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十次的年底不得评“优”,并扣发月工资的50%;

二、事假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审批,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 一天以内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请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1.2 1一3天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备案方可准假;

1.3 3天以上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事假者事假期满如还需续假,在本地的必须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在本地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满次日,事假者必须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销假手续;

4.1 事假一月累计超过三天,不满五天的,扣发当月10%的工资;

4.2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五天,不满七天的,扣发当月20%的工资;

4.3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七天不满十五天的,扣发当月50%的工资;

4.4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当月100%的工资,并且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4.5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60日的工资。

三、病假

1、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五天以上病假者,该证明书上须有院方院长签字)、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

2、凡因病请假者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切实因病重原因不能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属代理或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携带疾病证明书、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

2.1 一天以内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2 1一3天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后,方可准假;

2.3 3天以上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3、原则上检查、治疗、住院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医院,如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具医院转院手续,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4、病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1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10%工资;

5.2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30%的工资;

5.3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工资的50%,并且年低不得评优;

5.4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0天的扣发病假天数工资的100%。

四、婚假

1、婚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婚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婚假按规定为三天,结婚地点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实行晚婚的在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再婚的为三天;

3、晚婚是指汉族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为晚婚;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婚假;

5、婚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婚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护假

1、产假、陪护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按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晚育增加三十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剖腹产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3、晚育是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

4、公益性岗位协理员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陪护假;

5、产假、陪护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产假、陪护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探亲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

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1 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2 未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3 已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三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4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协理员的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只享受探望父母或者配偶的一个探亲假,以时间上为准;

3、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探亲假期满,原则上不予再续假,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丧假

1、丧假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丧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请假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期满后补请假手续;

2、直系亲属亡故的可给予丧假七天,不在工作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4、丧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其他亲属亡故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6、丧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补假

1、补假是指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在婚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假期未满即停止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后期给予一定的假期补助;

2、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需到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后期补假的依据;

3、补假必须经站所(办)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批准,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2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有以下说法: (1) 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 首先考虑的是就业困难人员, 由各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和补贴的再就业岗位; (2) 公益性岗位, 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类和服务类岗位;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是在政府宏观政策引导下开发的, 经过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而开发的管理、服务类岗位。其从业人员有意愿并有能力完成其岗位要求事项。

公益性岗位有三个特征: (1) 公益性岗位具有救助性。其主要表现在预先考虑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及特殊人员, 其工资补助由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拨出。 (2) 公益性岗位具有公益性。体现为公益性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3) 公益性岗位具有过渡性。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年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旨在保障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 让其需找新的就业机会。

2 公益性岗位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以来寻, 的确为缓解就业压力、保护弱势群体起到很大作用, 各级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这项政策。尽管公益性岗位在政府的资金培植与建设下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还不完全具备自我运营和管理, 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

1) 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能力覆盖的范围小, 发展能力仍然有限。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主导、社区依托来完成的一项救助政策, 但岗位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众多的符合条件的难就业人员。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程序不严格, 导致有一部分人员是不合条件的滥竽充数者, 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求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种现象与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长此以往, 不光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问题, 反正还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

3) 公益性岗位录用过程中对专业、实践能力等均无要求, 在录用之后又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胜任, 有时甚至会延误必要的公务活动。因为公益性岗位薪酬低且从事的是无技术含量的工作, 所以一般接收单位不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 甚至任务布置无序, 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

4) 国家没有颁布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措施, 对薪酬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和一些单位的管理不善, 往往公益性岗位会出现脱岗、离岗或顶岗等违规现象。有些人甚至在此岗位上吃空饷。这不仅没有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 还对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5)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单位在编人员薪酬差距很大, 且不能享受到单位的福利待遇, 微薄的薪水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 亦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同时他们在工作时还受到身份的歧视, 这大大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致使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较低。

3 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对策

3.1 积极开发公益岗位种类和岗位数量

目前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岗位较少且种类单一。建议可尝试开辟社会筹集资金开发或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新途径, 如可以在公交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电局等一些涉及到公共服务性的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群体, 政府进行补贴, 既减轻了财政开支, 又减少了企业支出, 达到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 可谓一举多得。在开发数量上, 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到恰当开发和利用, 既满足就业困难群体的需求, 又不影响政府财政、经济发展。

3.2 建立规范的录用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建设的方向性和长效性。对于公益性岗位, 要建立严格、公正、公开的用人选人制度, 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在岗人员符合标准, 同时, 也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将其辞退。管理制度应该从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用人选人的程序、标准, 岗位开发的资金、管理等入手, 彻底改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无序的状况。

3.3 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纠正接收单位岗前不进行培训的错误看法。完善就业培训的制度。教育和培训对于“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由于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不足才使得大龄就业困难者在择业中遇到各种困境。教育和培训针对的不仅是那些已经在公益岗位上岗的人员, 对于那些待岗或者未就业人员也要加强教育、培训, 使得这部分人群可以在就业竞争中立足。“授人与鱼, 不如授人与渔”, 公益性岗位可避免直接资金援助形成的依赖性, 还可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 增强其未来的就业能力。

3.4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公益性岗位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且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因此政府需及时出台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使其合理健康有效的发展, 保障大众群体及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5 提高公益性岗人员的薪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任务大多比较繁重, 而工资薪水却很低, 付出与回报完全不成正比。要维持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生活开支, 急需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在公益岗位人员薪资待遇方面, 政府应该积极拓展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 还应引入社会资本来管理。对于接收单位而言, 应充分认识国家这项就业援助政策, 高度重视,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缩小其与在编人员的薪酬差, 切实解决困难人员, 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

摘要:公益性岗位是解决困难及特殊群体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种新途径。随着政府对公益性岗位重视程度的提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 为减轻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 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公益性岗位的内涵及开发管理状况进行阐述, 找出在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就发展公益性岗位提出了几点建议, 然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

参考文献

[1]晓丘.公益性岗位与援助对象如何对接[J].四川劳动保障, 200 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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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组.建立和晚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关于沧州市开发管理公益岗位的调查[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 (3) :42-44.

[4]申玉兰, 张杰英, 范俊生.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J].乡音, 2009, 22.

[5]仝国龙, 曹振华.浅析河南省公益岗位建设[J].传承, 2010 (6) :84-85.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3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专项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4

2011年铁斯巴汗村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在解放思想中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勤政为民,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发展路子增加农民收入,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抓好新农村建设,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实现了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的目标。现将我村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学习、强素质、促提高

为迎接建党90周年,村党支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全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深层次的领悟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上级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等积极按要求完成。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进一步公开村务、财务,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全体村组干部的思想觉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在今后农村实际工作中服务群众、带领群众发展致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求真务实、狠抓党建工作

仅仅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为人民谋取利益作为最根本的目的,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工作新局面。先后召开12次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村情明确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挂职干部作用,调动全村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收、培养思想觉悟高的优秀青年加入党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能诚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为我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截止目前我村共计转移富余劳动力50余人次,实现转移收入18万余元,从不同程度上加大了就业和再就业力度。

三、平安创建有声有色、群众工作成绩斐然

按照年初对全年平安建设工作制定的实施办法,落实了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大力提高村民法制意识,全年累计发放各类宣传单2500余份,书写悬挂标语、口号80余条,按照标准对128户“平安家庭”进行了复验,复验合格率为100%,组织了4支义务宣传、巡逻队,平安创建工作做到了家喻户晓,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始终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把安全、信访和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督查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每一件矛盾纠纷都落实了具体责任人和包案人,做到件件有登记、有回复、有结果,全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8件,已调处18件,调解成功18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到100%;接待群众来访82人次,处理22个问题,无一例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切实预防和减少了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比去年同期下降10%。全村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呈现出一派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景象。

四、真抓实干、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在全镇试点村委会、社区合署办公工作机制中,实现了与铁斯巴汗社区会议室、阅览室、活动室的资源共享,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村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电话、宽带等办公设备,使我村办公条件得到大力改善,办公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狠抓村务管理、完善管理新机制,全民参与村级管理,扩大基础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每一个选民都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参加选举。进一步体现了民主管理决策的村民自治原则,为我村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人大、党委换届工作中,我村及时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多次召开村组、党员干部会议,针对人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作了广泛宣传和动员;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进村入户等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圆满完成人大、党委换届各项工作。

(三)、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造林绿化各项工作,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和林业产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服务于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服务农村、农民为目的,以科技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按上级下达的造林任务,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全面完成造林任务退耕还林任务,2011年我村新植造林50亩6000棵,补植退耕还林400亩17000棵,补植经济林500亩6000棵。

(四)、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型畜牧业发展目标,按照建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环境优越的生态养殖发展要求,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规划,注重创新,积极探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畜牧业发展路子,逐步实现了全村畜牧业的跨越式发展,2011年,全村最高牲畜饲养量达到15000头(只),年末存栏8700头(只),新购优质牲畜300头(只),并对其注射三联四防、气肿疽、炭疽、口蹄等疫苗,注射率达100%。

(五)、我村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筹措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生产发展的成果:由村民筹资11136元,村民筹劳2105个工日,争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金26618元,对铁斯巴汗水库至铁斯巴汗村13公里防渗渠进行维修,该项目的完成有效地防止了水资源渗透流失,全村5000亩耕地用水得到有力保障;对967亩退耕还林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并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安装滴灌600亩,总投资78万元;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为23户底收入人群申报了保障性住房,有效地改善了我村农牧民的居住条件。

(六)、村两委认真领悟十七大精神,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立足本村、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不懈的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全体村民整体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为全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推动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在春节前,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带着“年货”慰问了村里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和特困户,让他们感到政府的温暖。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又积极联系县人民医院的大夫到村为我村妇女免费检查身体。使妇女们全面了解了自己的身体情况,提高了他们治病、防病的意识。成立了专职保洁队,动用辆农用车12车次,全年清理垃圾1200余吨,使我村的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了村民的自身素质,在全村广泛宣传公共道德,悬挂条幅、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反映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村常抓不懈的基本工作,我村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依法管理,搞好优质服务,做到与时俱进。对今年的新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了登记,对新登记结婚和流动人口进行了走访,并仔细填写了计划生育随访卡,了解村民的想法,听取他们的建议,对育龄妇女免费进行检查并传授生育知识,发放计生药具;积极组织人力加强计划生育PIS信息化系统工作的入户调查和登记,共入户登记119户408人;申报“少生快富”2户,发放奖补资金6000元。同时我村关心下一代工作也有序进行,成立了村关工小组和五老队伍,基本做到了“三无二有”。

(八)、民政工作开展顺利,我村现有农村低保户8户36人,全年共计发放低保金26492元,发放各类救灾资金、救济物资1万余元,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有保障。

(九)、我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有效杜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到村民中,时刻拧紧安全生产这根绳,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五、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继续抓好党建这一根本性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大力建设滴水灌溉项目,解决农业、畜牧业用水问题;

(三)、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带领农牧民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四)、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支持,大力改进我村村容村貌;

(五)、认真做好村委会换届前期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做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5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劳动就业局备案。

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要及时进行补签)。轮班、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委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6

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发„201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臵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设臵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设臵、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坚持严格条件、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设臵与岗位

—1— 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臵和定员应当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岗位设臵总量应当体现市、县区的真正需求,补贴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比例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由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支出范围内对岗位设臵和数量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应当在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三章 招聘条件、对象及程序

第十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本县区城镇户口;

(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聘用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作风正派;

(四)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其他条件。

—2—

第十一条 聘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并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失业的退伍转业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

(三)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残疾人;

(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人员;

(八)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失业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政府审批的公益性岗位的设臵与总量范围内负责聘用,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计划,内容包括单位简况、岗位介绍、拟招聘人数、条件、期限、岗位补贴及用人单位补助等。

(二)审批。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计划的,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

(三)信息发布。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照批准的招聘岗位和定员发布招聘信息和方案。

(四)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组织报名,并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联合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五)组织聘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考核等方式按照择优招聘或照顾弱势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

—3— 日。

(六)上报审批。用人单位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拟聘用人员的审批手续。

(七)聘用手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上岗和签订聘用协议并到县区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具体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依法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岗位需求、工资支付、个人身份和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下月10日前将空岗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按本办法的十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

—4— 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户口为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属本县区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三)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四)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六)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单位管理办法的;

(七)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已批准退休的;

(二)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自愿退出岗位的。

第五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单位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岗位补贴按不超过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填写《甘肃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甘肃省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花名册,每季度末20日前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注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复

—5— 审,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它用,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专门的档案,按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建立本单位(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人员调整备案等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空设岗位、骗取各项补贴、扣留个人补贴,有岗拒绝安臵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上的规定为准。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7

银湖湾居委会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服从领导管理安排,按时到岗,坚持考勤,做到每天签到、签退。保证一天4小时工作时间。

二、杜绝出现脱岗、空岗、顶岗、一人多岗等现象。

三、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尽职尽责完成好领导分配的任务,有事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四、自觉维护单位形象,讲团结,顾大局,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如有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各项制度望各位上岗人员自觉认真执行。

银湖湾居委会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篇8

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吧。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7〕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

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

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继续留用的,可由当地财政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

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宁德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

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包括离校未就业一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宁德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

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自查报告 篇9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进一步做好我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使我乡就业困难人员真正得到就业援助和帮助,根据x号文件精神,我乡于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25日对全乡所有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岗位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乡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共计6名,其中民政政公益性岗位1名;计划生育公益性岗位1名;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岗位1名;保洁员2名。

我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所有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制度。通过在岗、出勤情况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在岗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由乡劳动保障所统一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总体情况并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绩效考核。同时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背靠背”考核,确保公益性岗位有进步、有成绩、有社会效益。通过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执行乡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冒名顶岗、互相借用、换岗、脱岗现象,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并无一例发资拖欠问题发生。

三、加强用人档案管理,合理分配人力:

我乡积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到底子清,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深入各村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等进行调查,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检查、考核、建档。

四、无因退休、死亡等原因产生的空岗不报而擅自安排其他人员上岗的现象。

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坚持乡与各村双重管理制度;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10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就业,使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发挥更大的效应。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等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2.城镇“4050”人员,即截止2008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指在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无工资性收入的农村家庭);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49周岁、男40—59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8.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时,须到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优先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采取从已经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推荐或公开面向社会招考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录用;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条件按1:3的比例推荐,供用人单位选择。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

(三)公益性岗位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素质要求,在就业困难对象中招用不能满足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扩大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新增加公益性岗位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新增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应即时办理解聘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不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聘。在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将情况如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管理类等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对象,不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及时申报的、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用人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就业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岗位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政府提供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且没有经费来源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的标准(含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给予补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逐年提高,补贴标准相应提高,保障其待遇水平。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所需经费,从市、县(区)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篇11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游客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景区环境,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

二、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6人,具体工作为景区卫生清洁、环境保护等。景区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三、岗位职责:

(一)、遵守管理所各项管理制度。

(二)、听从管理所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发现影响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五)、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六)、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

五、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六、考勤管理规定。

(一)管理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两天进行一次卫生的清理,并要求清理干净彻底。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检查中,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配合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等,对因事、因病等请假不能正常上岗的,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三)管理所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出勤记录。

(四)在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12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X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按时上岗,定时巡查,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调岗。

(二)爱岗敬业,上岗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五)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管理办法。X督察室要每月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按照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X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可报县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各中队负责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加班、值班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五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分管领导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X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X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县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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