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2024-06-15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精选7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

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

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

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

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

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

度;

(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

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

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

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

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

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

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

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

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

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篇2

徐雁冰副厅长致欢迎辞。他对出席大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湖北省的经济状况、教育发展状况和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孙霄兵司长作了主旨报告。孙司长指出, 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必须准确把握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不断完善建设机制, 积极作为, 推进实施, 让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真正发挥作用, 让章程切实成为学校的办学依据。

王定华司长作了专门报告。王司长分析了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新任务, 指明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王司长特别指出, 推进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中小学要以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础和出发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徐定斌及上海、青岛、杭州、沈阳等教育行政机构的有关嘉宾交流了各地的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经验。徐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武汉市以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为契机, 注重基线调研、注重制度设计、注重形成成果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 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得到与会领导、代表的高度评价。

在分组讨论中, 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遴选推荐的实验校代表: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吕向东围绕“以法制精神构建学校章程, 以法制思维实施学校章程”, 武汉市洪山区英格中学校长张新华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的前置化、常态化”, 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学校长黄智玲围绕“以教育共同体理念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作体机制”与来自上海、重庆的共6位校长进行了典型交流发言, 引发大家的深层思考。其他与会者就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中小学章程制定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新宇、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王彬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伍锦昌分别代表三个小组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教育部委托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专家组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彬教授和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蒲蕊教授分别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反思与前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主、法治、责任》的专题报告。

《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章程 篇3

第一条《江西教育》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主管,江西教育期刊社主办的工作指导类刊物,面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系江西省一级期刊,多次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江西教育》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对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育教学经验交流与项目合作,成立《江西教育》基地学校。

第三条《江西教育》基地学校是《江西教育》联系读者开展读刊、用刊的基层单位,是《江西教育》开展教育教学宣传、教育教学服务活动的对象,其任务是协助《江西教育》编辑部办好刊物,总结鲜活经验,为促进全省教育教学宣传工作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二、组 织

第四条基地学校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表组成,加入基地学校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实施申报准入制。

第五条经申报准入的基地学校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出,则视为自动连任。

第六条申请加入《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的单位须填写“《江西教育》基地学校申请表”(可进入www.jxjyqk.com下载),经准入后授牌。

三、基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地学校的权利

1.基地学校名单在《江西教育》上刊登,有权对《江西教育》的教育宣传工作、编辑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了解《江西教育》年度报道思路和编辑计划,可提出为学校的作者指导论文写作和策划主题研讨活动、专题典型宣传报道的要求。

3.反映基地学校情况的稿件、报道文章或由基地学校推荐的其他稿件,凡符合《江西教育》稿件质量要求的可优先发表。

4.有权要求《江西教育》为学校联系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文集或专刊,并提供编辑出版服务。

5.优先参加《江西教育》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推出的教育教学经验典型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学校的知名度。

第八条 基地学校的义务

1.协助《江西教育》按照办刊方针,研究制订《江西教育》的报道计划。

2.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动向,及时向《江西教育》提供教育教学经验典型、人物典型的宣传报道线索。

3.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江西教育》开展的教育服务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宣传《江西教育》,提高《江西教育》的覆盖率,扩大《江西教育》的影响力。

民办职业培训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五条 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XXXXXXXX.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级。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下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X。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篇5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XX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XXX万元;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XXX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篇6

关键词:民办教育机构,学习型社会,结构方程模型

1 结构方程变量设置

1.1 潜变量的设定

结构方程模型主要研究潜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 因此潜变量的设定是模型建立的基础。潜变量是指不可直接观测的变量, 本课题中需要分析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水平, 学习型社会的发展不同于经济发展, 可以用GDP等数据直接衡量, 它包含了很多方面而且无法直接测量, 因此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水平是潜变量。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有及其重要的促进作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能够为全体居民提供教育机会, 方便居民展开学习。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现状涉及很多方面, 无法直接测量, 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现状是潜变量。

综上, 在模型中, 学习型社会发展水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现状是不可直接测量的潜在变量, 需要通过可测变量来测量。

1.2 可测变量的设定

可测变量是用来度量潜变量的指标, 是可以被直接测量或观测的变量。

对于学习型社会发展水平来说, 它的可测变量, 即二级指标可为“全民学习水平”和“终身学习水平”。“全民学习水平”是指全社会居民的整体学习情况, “终身学习水平”是指每个居民一生中的学习情况。

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现状来说, 它的可测变量, 即二级指标可为“教学授课水平”和“教学硬件水平”。“教学授课水平”是指居民认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高低, 课程设置合理性等;“教学硬件水平”是指居民认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的硬件条件, 包括教室的硬件及所处的地理环境及宣传力度。

可测变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到数据。但二级指标仍稍显笼统, 考虑到问卷的合理性和数据收集的方便性, 每一个二级指标都可以细分为若干个三级指标。

2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2.1 数据的信度检验

信度 (reliability) 是指测量结果即数据稳定性或者一致性的程度。稳定性主要反映一种测量工具, 如问卷等, 对同一调查对象进行不同时间上的重复测量结果间的可靠性。为了检验内部一致性信度, 采用折半信度 (split-half reliability) 中的克朗巴哈系数 (Chronbach’s α系数) 进行检验, 这种方法是把测量工具中任意一条目的结果与其他所有条目作比较, 对量表内部一致性估计较为慎重。

从表1中可以看出, 整体信度较好, 信度检验通过。

2.2 数据的效度检验

效度 (validity) 指测量工具能够正确测量出所要测量的特质的程度, 分为内容效度 (content validity) 、效标效度 (criterion validity) 和结构效度 (construct validity) 三个主要类型。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前面两种效度 (内容效度和准则效度) 往往要求专家定性研究或具有公认的效标测量, 因而难以实现的, 而结构效度便于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实现。先构建理论模型, 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模型拟合情况来对量表的结构效度进行考评。因此数据的效度检验就转化为结构方程模型评价中的模型拟合指数评价。

常用拟合指数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理论模型与数据拟合较好, 结构效度较好。

3 结构方程模型的结果

通过信度和效度的检验, 我们可以使用数据对模型进行拟合。我们采用最大似然估计 (maximum likelihood, ML) 方法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最大似然估计具有以下性质:①ML估计是渐近无偏估计;②ML估计是一致估计;③ML是有效估计;④ML估计值渐近服从正态分布;⑤ML估计不受量纲影响。因此最大似然估计是比较好的方法。

最大似然估计的拟合函数如下:

FML=log|∑ (θ) |+tr[S∑-1 (θ) ]-log|S|- (p+q)

其中, tr[S∑-1 (θ) ]是矩阵[S∑-1 (θ) ]的迹, 即为矩阵对角线元素之和;log|∑ (θ) |表示矩阵∑ (θ) 的行列式的对数;log|S|表示矩阵S的行列式的对数;p、q分别是内生、外生可测变量的个数。

结构方程模型主要作用就是揭示潜变量之间或者潜变量与可测变量之间以及可测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 这些关系在模型中通过路径系数或者载荷系数体现。

3.1 直接效应 (direct effect)

直接效应是指由原因变量到结果变量的直接影响, 用原因变量到结果变量的路径系数来衡量。如从拟合结果中可以看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能力”潜变量对“学员的满意水平”潜变量的直接效应系数为0.671, 这表示当其他条件不变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能力”潜变量每提升1个单位, “学员的满意水平”潜变量将提升0.671个单位。同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硬件条件”对“学员的满意水平”的直接效应系数为0.344, 同理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硬件条件”潜变量每提升1个单位, “学员的满意水平”潜变量将提升0.344个单位。这里表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的提高比对其硬件水平的提高更为重要。

“学员的满意水平”对“终身学习水平”和“全民学习水平”的直接效应指数分别为0.232和0.391。另外, “终身学习水平”和“全民学习水平”有较强的相关关系, 达到0.89。这说明在提高学员满意水平时, 可以同时提升其终身学习和全民学习的水平。

3.2 间接效应 (indirect effect)

间接效应是指原因变量通过影响一个或多个中介变量, 对结果变量的间接影响, 间接效应是路径系数的乘积。如拟合结果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能力”对“终身学习水平”和“全民学习水平”的间接效应分别为0.154和0.26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硬件条件”对“终身学习水平”和“全民学习水平”的间接效应分别为0.0782和0.133。

3.3 模型的缺陷

因为样本容量的限制和理论的缺陷, 模型尚存在缺陷和不足。由于目前理论的缺陷, 模型设置的可测变量数量尚显不足, 因此数据的效度检验说服力不强。由于样本量的限制, 拟合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当增大样本容量后, 再对模型进行修正, 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4 结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使得其对学习型社会具有正的直接效应, 使其总效应更大, 对学习型社会的推进作用更大。建议如下:

(1) 提高师资水平和课程设置的合理程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是直接影响学员满意程度的条件, 而满意水平又直接作用于终身学习水平和全民学习水平的条件。因此, 提高师资水平十分重要。

(2) 扩大授课范围, 增加授课时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适当的为一些冷门的知识。开设学员少、规模小、成本小的培训科目, 将老师讲授和学员互相学习结合起来, 满足居民的不同学习需要。同时针对一些困难而又复杂的知识, 增加授课时间, 让学员把知识真正学到家。

(3) 面向各个年龄段, 提供便利的学习。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面向不同年龄段的居民提供服务, 不仅让在校学生和上班族能够学习和提高自我, 也能让中老年人找到学习的场所, 丰富自身的生活。同时为居民提供方便的学习条件, 比如设置灵活的授课时间、采用多样的教学形式等, 居民获得了便利会更愿意进行学习, 也能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身创造更多的收入。

参考文献

[1]易丹辉.结构方程模型: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4) .

[2]刘二蕾, 胡立君.黑龙江省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 2010, (1) .

风华少年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风华教育培训中心;

学校地址:尉犁县五一路昆其巷83号。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少年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年,为学生服务,为家长分忧。努力提高我县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5岁的青少年为招生对象,按年级段进行分班,1至6年级每个年级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过25个学生,7~9年级每个年级段设9个班,每班不超过25人,计划每年的培训人数为300人。

办学形式、层次: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的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尉犁县教育局的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黄帅奇。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10 万元;出资者: 黄帅奇,金额: 10 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为县城6-15岁青少年进行学科教育、特长培训;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业余;

(五)办学规模:13个班,300人;

(六)招生区域:尉犁县。

学校经尉犁县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 3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应届生求职季宝典 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 笔试真题 面试攻略 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黄帅奇,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王娟等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董天宁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黄帅奇,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黄帅奇,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 黄帅奇 个人出资 10 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5 月 2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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